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精神衛生法修法公聽會:強制治療、社區支持與人權保障爭議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3-24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舉行「精神衛生法」修法第二次公聽會,聚焦於行政院版修正草案。主要討論核心包括強制住院與強制社區治療的法官保留原則與費用來源、社區支持資源的布建與具體內容、警消人員在精神疾病危機處理中的困境與權責劃分,以及對病患家屬與照顧者的支持。各界專家學者及立法委員提出多元建議,強調人權保障、資源整合與污名化消除,衛福部則對相關議題做出回應。

討論事項一

「精神衛生法」修法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討論行政院版「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旨在精進精神病人個案管理、建置完善照護網絡、強化跨機關合作,並保障病人權益、促進社會安定。
  • 核心議題涵蓋強制住院與強制社區治療的合宜性、社區支持資源的長期不足與多元化策略、警消人員執法困境的改善,以及刑事司法與精神衛生體系的合作模式。

相關爭議

  • 強制住院與強制社區治療的費用來源:行政院版將強制住院費用改由健保給付,引發多位立法委員及專家學者質疑健保總額制與核刪機制恐壓榨醫界、影響服務品質,主張應維持公務預算支應。
  • 強制社區治療是否採法官保留原則:司法院認為強制社區治療對人身自由干預強度較低,建議維持審查會行政審查機制;然而多數專家學者及立法委員則主張應比照強制住院採法官保留原則,以強化人權保障並提升執法公權力。
  • 家屬照顧責任與支持資源:家屬代表強烈反對行政院版增列家屬「無故未盡扶養義務」條款,認為此舉污名化家屬並加重其負擔,呼籲國家應提供足夠的家屬支持與衛教資源。
  • 社區支持服務的具體內容與預算:多位立法委員及專家學者批評行政院版對社區支持服務的描述過於空泛,缺乏具體項目與足夠預算,恐淪為宣示性條文,呼籲應明確入法並考量地方財政差異給予補助。
  • 警消人員執法困境與權責劃分:內政部支持行政院版對警消協助護送就醫的權責劃分,但急診醫學會及專家學者仍指出警消缺乏醫療專業、面臨法律風險,呼籲加強訓練、提供法律依據及專業人力支援,並質疑地方主管機關派員的執行可行性。
  • 精神病患出院準備計畫的銜接:立法委員及專家學者指出行政院版「出院起3天內」擬定出院準備計畫不符實務,建議應提早至出院前3至7個工作天進行,並納入家屬、社區個管師及相關法扶機構共同參與。
  • 精神醫療體系中急診醫師的角色與權限:急診醫學會反映精神衛生法中未提及急診醫師,呼籲應明確規範急診過程中強制約束病人的醫囑權限,並對已自傷成功但拒絕送醫者是否適用精神衛生法提出疑慮。

立法委員發言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擔任會議主席,強調公聽會旨在廣泛蒐集各方意見,為「精神衛生法」修法儲備能量,提供委員修法參考,以符合各界期待。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肯定衛福部提出全面性修法建議,認為是重要的制度改革。
  • 質疑強制住院費用改由健保給付的合理性,建議應保留公務預算支應。
  • 建議中央應依地方財政狀況分級補助,扶植資源較弱縣市建置社區支持服務。
  • 呼籲明確化家庭支持服務,參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明列家庭支持內涵與照顧者訓練。
  • 指出保護人角色被賦予過多責任卻缺乏支持與教育訓練,應予以協助。
  • 建議出院準備計畫應提前至出院前至少3至7個工作天進行。
  • 建議修法明訂地方政府應協助精神照護機構排除社區鄰避抗爭障礙。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指出社區資源布建長期不足,部分精神病患需求被身權法漏接,呼籲修法應具體明確列出地方政府法定義務事項。
  • 強調應編列足夠預算和經費發展生活支持資源,以穩定布建社區安全網絡。
  • 建議出院準備計畫應明定病人、家屬、個案管理員、社區個管師等共同參與,擬定具體可行計畫。
  • 質疑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角色定位不清,應強化其資源整合與轉銜服務功能。
  • 指出現行服務體系因健保點數重疊等限制,阻礙病友接受多樣性及連續性服務。
  • 主張強制社區治療應採法官保留原則,並由公務預算支應,以提升醫療資源與服務密度。

張育美 立法委員

  • 批評台灣醫療保健支出占GDP比例遠低於OECD國家,顯示政府對醫療保健投資不足。
  • 反對將強制住院費用改由健保負擔,認為此舉是政府「甩鍋」給醫界,加劇醫療資源困境。
  • 強調精神病人照顧體系應建立穩定預算,主管機關應有正確心態,而非將健保當政策提款機。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感謝主席安排公聽會,肯定社會安全網是蔡總統重視目標,行政部門努力方向。
  • 強調應早期發現病人,並提供周期性、持續性且不中斷的資源。
  • 呼籲健保與公務預算結合,以病人治療為中心,避免制度銜接問題導致病情惡化。
  • 承諾衛環委員會將全力整合資源,將病人及家庭照顧好,落實社會安全網。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衛福部部長

  • 感謝各界精闢意見,表示將對強制社區治療法官保留及費用公務預算支應等議題進行反思。
  • 同意修法可更清楚明列社會支持服務項目,並考量納入家屬照顧者為中心的法案精神。
  • 強調現階段從解決問題切入,以滿足需求為目標,並透過培力NGO來拓展服務。
  • 說明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為資源連結的「骨架」,需同步投入培力組織以長出服務的「肉」。
  • 同意與精神醫學會及急診醫師討論急診相關議題,並請醫事司研議執業登記便利性。

司法院

  • 贊同行政院版強制住院採專家參審之司法審查模式,因其涉及人身自由拘束。
  • 認為強制社區治療對人身自由干預強度較低,無納入法官保留範圍必要,建議維持現有機制,並增設司法救濟途徑。
  • 指出強制社區治療僅短時間限制一般行為自由,與強制住院拘束人身自由強度不同,無需採法官保留。
  • 強調透過審查會行政自我審查功能,可兼顧身心障礙者即時照護必要性,並保障患者權益。
  • 提及現行法律已有警消協助規定,能有效協助嚴重病人接受治療,降低執行困難。
  • 認為未來社會安全網2.0將挹注人力資源,若皆需司法審查,不符程序經濟與必要性考量。

教育部

  • 支持行政院版修正條文第6條、第24條及第49條第1項,認為與本部推動各級學校校園心理健康工作精神相同。
  • 強調保障學生受教權與身心健康,透過學生輔導三級體制、強化輔導網絡及提升教育人員知能。
  • 表示十二年國教課綱已涵括身心健康與疾病預防,推廣健康促進學校計畫,提升健康素養。
  • 積極促進大專校院校園心理健康,推動及補助校園心理健康促進方案。
  • 致力提升教育人員對高關懷學生辨識能力,及早提供協助與轉介。

國防部

  • 對公聽會討論題綱非屬本部權責內容敬表尊重。
  • 同意行政院提案新增條文第10條,將國防主管機關規劃、推動、監督國軍人員心理健康促進及精神疾病防治納入權責。
  • 表示國軍人員心理健康促進及精神疾病防治業務已依衛福部相關規定辦理,並落實「三級防處」作為。

財政部

  • 說明現行稅法已針對符合規定的精神照護機構提供所得稅、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優惠。
  • 指出病人取得身心障礙證明或為嚴重病人者,可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支持衛生福利部研擬修正草案第11條,增訂財政主管機關得依精神照護機構性質依法給予適當稅捐減免。

文化部

  • 支持行政院版修正條文第13條、第37條及第79條第2、4、5項,無修正意見。
  • 強調文化生活為人民基本權利,積極推動文化平權措施,確保人民「文化近用」無落差。
  • 透過輔導、獎勵、推動藝文活動,促進人民心理健康意識及病人精神生活充實。
  • 支持修訂規範各類傳播媒體不得使用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以保障病人權益。

法務部

  • 說明透過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推動強化法務體系與其他服務體系銜接。
  • 落實矯正機關出監通知,建構復歸轉銜機制,定期召開跨單位聯繫會議,協助病人復歸社會。
  • 更生保護會配合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對罹患精神疾病更生人提供多元服務。
  •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對罹患精神疾病的犯罪被害人提供就醫協助及轉介。
  • 說明已完成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監護處分」及刑事訴訟法「暫行安置」修法,完善司法處遇。
  • 強調「精神衛生法」與「刑事訴訟法」修正後可完善互補的社會安全網,保障精神疾患觸法者權益。

內政部

  • 說明現行精神衛生法下警消人員執法困境,包括自行判斷對象、主從不分導致權責不明、強制護送就醫主體及流程不明。
  • 支持行政院版修正草案,認為其以「對象不明確」、「定義不清楚」及「分工不合理」為修正方向,能有效改善警消執法困境。
  • 肯定修正草案新增各類行政機關通知機制、衛生主管機關24小時醫療處置機制、確立衛生主管機關職司權責、查明後即啟動護送就醫、派員到場明確入法、護送就醫主從權責劃分清楚,以及賦予執行人員檢查病人隨身物品權限。
  • 強調修法將高度醫療專業判斷回歸衛生主管機關,並明確強制就醫發動主體、流程及強制力程度,保障三方執法權益。
  • 呼籲修正草案通過,加速改善警消人員協助護送精神病患就醫的執法困境。

通傳會

  • 作為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將依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第37條規定,監理廣播電視媒體,對歧視性內容依法核處。
  • 依修正草案第52條規定,將監理電信事業配合各級政府衛生、警察及消防機關要求,提供來電顯示號碼及定位位置以利緊急處置。
  • 支持行政院版本修正草案,將與各部會合作,建構完善社會安全照顧體系。

退輔會

  • 建議社區端建立單一服務窗口統籌心理衛生照護,並定期調查精神障礙者社區生活需求以適當投入資源。
  • 建議編列常態性補助或經費給付,以利發展社區外展服務。
  • 支持強制住院改由法院裁定,強制社區治療由審查會決議,符合憲法「法官保留原則」及各部會共識。
  • 對警消執法困境、專業人員執業登記、刑事司法體系合作等議題無相關建議。

原民會

  • 支持能進一步保障扶助原住民族衛生醫療並促其發展之政策法案。
  • 肯定行政院修正草案第19條新增「原住民族地區」為中央主管機關劃分責任區域考量原則之一,有助於建立符合原住民族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及醫療服務網。

陳先成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副執行秘書

  • 強調CRPD六大原則,包括尊重固有尊嚴、不歧視、充分融入社會、保障機會均等。
  • 指出ICCPR要求締約國修正精神健康法律,避免拘禁,任何剝奪自由都可能造成傷害。
  • 提及CRPD第12條強調精神障礙者在法律之前應獲平等肯認,並提供適當防護防止濫用,尊重本人意願,具獨立公正機關及司法審查。
  • 引用CRPD第13條,強調身心障礙者享有近用司法權利,且司法領域工作人員需適當培訓。
  • 針對強制社區治療是否法官保留,建議大院與行政機關應審慎考量,衡平資源與制度,並將司法人員協力培力納入考量。

相關後續

  • 主席表示公聽會報告將彙編成冊,送交立法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貴賓參閱,作為審查特定議案之參考。
  • 衛福部部長表示將對各界提出的強制社區治療法官保留、費用公務預算支應、社區支持服務明確化、急診醫師權限及專業人員執業登記等議題進行反思與討論。

原始資料

公報
1114501
卷/期/冊
111/45/1
發布日期
2022-04-18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