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委員會審查促參法修正案與央行預算:聚焦PFI、數位綠能及金融監理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3-23
LawTrace 法律歷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修正草案及中央銀行等附屬單位預算。促參法討論聚焦擴大適用範圍至綠能、數位建設、導入PFI機制、強化履約爭議調解與監督。央行預算則針對淨利、利息費用、外幣兌換利益及宣導費等項目進行增減列與主決議。會議中委員們也高度關切升息對青安貸款、學貸的衝擊,以及娛樂稅和公益彩券制度的合理性。最終,促參法修正草案擇期再審,央行等預算案部分減列並多數通過主決議要求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一
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黃主任委員天牧就「強化銀行業公司治理與銀行理財專員相關行為規範」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二)
核心議題
- 金管會針對銀行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事件,推動強化公司治理及行為規範的專題報告,並備受質詢。
- 討論內容涵蓋高階人員問責制、內控三道防線、金融機構賠付機制、公平待客原則評核、俄烏衝突對金融穩定影響、ESG投資及影子董事監管等議題。
相關爭議
- 理專挪用款項事件頻傳,質疑金管會「理專十誡」及內控措施成效不彰,與公平待客原則評核結果不符社會期待。
- 關於金融機構賠付機制,委員質疑一般民眾能力不足請求賠償,政府應積極敦促金融機構賠付,並研議納入保險機制及國賠可能性。
- 俄烏衝突對台灣金融體系的穩定性構成威脅,質疑主管機關在加強金融業監理、風險控管及投資人保護方面的積極作為是否足夠。
- 保險業對俄羅斯曝險金額高達1,382億元,金管會僅要求壽險業者半年內調整債券部分,委員認為應全面掌握基金等金融工具曝險金額及影響人數。
- 上市公司編製永續報告書之TCFD揭露項目未要求第三方確信,恐淪為形式,質疑其公信力。
- 現行法規無法有效監管實質執行董事業務的「影子董事」,恐影響良善公司治理及金融紀律。
立法委員發言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要求金管會應召集銀行公會及相關業者,針對強化內控防線進行調查,並研議具體改善措施及法規調整可行性,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金管會針對公平待客原則評核制度進行說明,並研議將理專挪用客戶款項案例缺失納入評核,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金管會就俄烏衝突影響下,加強金融業監理及金融消費者與投資保護,並評估修正基金管理辦法等,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金管會督導金融機構評估其他國際重大事件發生時,不得投資範圍及項目之工具或制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金管會針對基金掌握俄羅斯曝險金額及影響人數,於2週內提出書面報告。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要求金管會就金融機構賠付及補償機制進行研議,並針對是否納入保險機制及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可能性,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金管會就金融機構之連帶責任進行研議,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金管會督導金融機構落實ESG投資原則,將遭制裁國家之金融商品納入不得投資範圍,並評估其他國際重大事件發生時的不得投資範圍,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金管會針對基金掌握俄羅斯曝險金額及影響人數,於2週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金管會盤點主管法規,針對建立影子董事之課責規範提出修法評估報告,於2個月內送交財政委員會。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要求金管會針對公平待客原則評核制度進行說明,並研議將理專挪用客戶款項案例缺失納入評核,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金管會督導金融機構落實ESG投資原則,將遭制裁國家之金融商品納入不得投資範圍,並評估其他國際重大事件發生時的不得投資範圍,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金管會針對基金掌握俄羅斯曝險金額及影響人數,於2週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金管會要求保險業者針對各類外國債券風險建立評估預警機制,避免因國際關係或突發事件轉變而影響政策。
- 要求金管會研擬修正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研議TCFD項目應做第三方確信,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要求金管會要求保險業者針對各類外國債券風險建立評估預警機制,避免因國際關係或突發事件轉變而影響政策。
- 要求金管會要求各金融業者針對海外投資曝險金額依規定辦理資訊公開,並督促業者加速接軌IFRS 17,達成充分資訊揭露。
- 要求金管會研擬修正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研議TCFD項目應做第三方確信,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要求金管會盤點主管法規,針對建立影子董事之課責規範提出修法評估報告,於2個月內送交財政委員會。
相關人員回應
黃天牧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金管會已持續精進推行高階人員問責制及強化內部控制三道防線。
- 回應俄烏衝突對金融穩定的影響,強調將加強金融業監理及金融消費者與投資保護。
- 針對保險業俄羅斯曝險,已要求壽險業者於半年內調整俄羅斯債券部分。
阮清華 財政部政務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呂桔誠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張兆順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邱月琴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雷仲達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凌忠嫄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謝娟娟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張雲鵬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委員余天及邱志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
- 通過臨時提案11案,主要針對強化銀行內控、賠付機制、公平待客評核、俄烏衝突應對、ESG投資、保險業曝險、TCFD確信及影子董事監管等議題,要求金管會於1個月或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或修法評估報告。
討論事項二
審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11案 (討論事項一、二)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修正草案,主要討論擴大公共建設適用範疇(納入綠能設施與數位建設)、增訂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PFI)機制、以及建立履約爭議調解機制。
- 會議探討如何優化民間投資環境、提升公共建設品質,同時兼顧財政永續與經濟發展,並應對國際情勢變化對促參案的影響。
相關爭議
- PFI機制可能衍生的潛在負債及政府長期財務負擔,委員要求嚴格監督及動態檢討,避免影響國家財政穩定。
- PFI模式的「物有所值」(VfM) 評估標準不明確,委員關切如何客觀判斷必要性、優先性及迫切性,避免圖利特定廠商或官商勾結。
- 對擴大促參範圍至綠能設施的疑慮,委員擔憂政府高價保證收購綠電(如離岸風電)恐造成變相圖利及後代買單問題。
- 數位建設納入促參範疇後,對於數據保存、隱私保障及資安防護的具體措施與標準尚未明確,委員擔憂民間參與可能導致資安問題。
- 現行促參案提前解約比例高,尤其主管機關違約佔17%,委員質疑內稽內控機制未落實,要求建立有效考核辦法及獎懲機制。
- 長照設施雖已納入促參,但高端長照機構的收費標準管制可能限制民間投資意願及服務品質,政府應考慮引導政策以滿足多元需求。
- 娛樂稅課徵範圍與名目被質疑不合時宜,地方政府認定標準不一,且未隨時代演進調整,監察院曾糾正,但財政部未積極修法。
立法委員發言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提案擴大公共建設範疇,納入綠能科技及數位等重點發展建設。
- 參考國際作法,增訂有償取得公共服務(PFI)機制,降低民間投資風險。
- 建議修法納入可行性評估,確認民間參與較政府自辦更有效益。
- 建議明定主辦機關需在預算書中說明因PFI承擔的或有負債,並訂定監督機制。
- 要求財政部提供VfM評估準則的初步研議報告,並於1個月內提交。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納入再生能源等永續環境事業,擴大促參適用範圍,吸引民間資金。
- 建議增訂公共建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疑義由行政院核定。
- 建議增訂外國廠商參與促參應依我國締結條約或協定規定辦理。
- 建議增訂再生能源設施、數位內容應用等投資抵減優惠。
- 建議暫緩旗下公股銀行提升青年安心成家貸款利率,或以稅收補貼降低年輕人壓力。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擴增公共建設範圍,納入民間公共服務。
- 建議修正增列引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時,必須進行可行性評估,且確認比政府自行興建或營運更有效益。
- 建議明定主辦機關要在預算書中說明因辦理PFI承擔的或有負債,並訂定監督機制。
- 質疑金管會對日本進口草莓農藥超標的處理方式,要求將財委會意見反映給食藥署。
- 質疑國安基金5,000億金額不足以應對股市風險,要求評估提高額度。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提案增修納入綠能設施與數位建設類別,優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環境。
- 建議新增履約爭議調解機制,避免民間投資爭議曠日廢時。
- 主張政府應直接協助、介入協調履約爭議,避免案件停擺阻礙地方發展。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央行同步等幅升息是否真為抑制台灣通膨,認為台灣通膨不嚴重,不應完全跟進美國。
- 擔憂美國聯準會後續多次升息及縮表,將對台灣經濟、金融面及外資投資台股造成衝擊。
- 指出升息抗通膨僅能緩解物價高漲,已漲價的民生物資難以回頭,恐加劇貧富差距與民眾痛苦。
- 要求財政部密切關注國際經濟情況與國內經濟情況,並尊重央行政策決定。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希望公股銀行不要大幅調整利差,存款與放款利率應有適當比例,避免對民眾不公。
- 為近19萬戶青年安心成家貸款請命,要求財政部檢討利率調整政策,維持優惠以減輕年輕人負擔。
- 建議長照機構若不接受政府補助,可考慮放寬收費標準上限,以鼓勵高端長照服務發展,滿足特殊需求人群。
- 要求財政部與衛福部商量,針對高端長照的促參案件,探討政策引導的可能性。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關心升息對學貸、勞工紓困貸款及報稅季民眾荷包的衝擊,要求財政部提出減輕衝擊辦法。
- 質疑PFI機制可能導致官商勾結,以離岸風電為例,擔憂政府承諾導致廠商買空賣空,呼籲修訂公債法、採購法、預算法等配套法規。
- 質疑數位建設納入促參的必要性,認為電信商財力雄厚,政府不需介入。
- 建議鼓勵地方政府以PFI模式自行引進民間資金參與地方建設(如捷運、焚化爐、長照機構),減輕中央財政負擔。
- 建議統籌分配款應將地方政府引進促參的績效納入評估指標,給予加分。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關切八大公股行庫在央行升息後對放款利率的調整,特別是青年安心成家貸款利率調升對青年造成的負擔。
- 要求財政部針對青年安心成家貸款利率調升的影響,於1個月內提出滾動檢討報告及因應政策工具,以協助青年度過升息壓力。
- 要求財政部在促參法審查過程中,針對PFI機制中「必要性、迫切性、優先性」的認定標準提出具體說明與準備,避免外界疑慮。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財政部未預先針對升息對青年、首購族貸款衝擊提出確定因應措施,批評行政官員推卸責任。
- 要求公股銀行應承擔青年安心成家貸款利率調升的部分成本或政府給予補貼,不應罔顧青年權益。
- 質疑財政部推廣手機報稅的資安準備,並關切其成長率與實際納稅人口的比例。
- 關切藝術品分離課稅1.2%與NFT課稅問題,以及去年稅收超徵4,000億元卻未能用於青年貸款補貼。
- 要求財政部書面答復如何確保網紅不會被雙重課稅,並提供加密貨幣、NFT及暗池交易的課稅規劃。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建議財政部將房地合一稅超收的268億元,撥補一部分用於補助青年安心成家貸款,並要求財政部儘快於下週做出政策宣示。
- 建議財政部應透過政策引導,對鄰避設施或嫌惡設施等民間意願較低的促參項目給予鼓勵性加碼獎勵,以解決公共服務不足問題。
- 要求財政部針對促參案提前解約問題,明確訂定考核目標值、考核辦法及處罰機制,並嚴加考核主辦機關前置作業不完整導致的違約。
- 建議將軌道運輸納入促參積極項目,解決軌道建設資金排擠問題,並要求財政部與交通部研商後於1個月內回覆。
- 質疑公益彩券回饋金制度應從定額改為定率,以增加國家財政獲益,並要求財政部提供委員會真正的意見內容以供討論。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擔憂中國透過假外資、真中資滲透台灣基礎公共建設(如港口、電力、鐵道、綠能),要求促參法在風控措施上應更嚴謹。
- 建議促參法第四十八條對外國廠商參與建設應加強限制及但書,納入反滲透法中「敵對勢力」定義,杜絕中資滲透。
- 質疑公益彩券獎金支出上限公告為60%與發行條例75%的落差,要求財政部公開透明說明15%差額的去向,並提供報告。
- 建議央行應評估硬幣發行預算,考量無紙化、無硬幣化交易趨勢,避免預算編列過高導致執行率不佳。
- 建議央行應評估紙鈔及運送相關預算,考量原物料上漲及使用度,斟酌開支並將減列金額往下調降。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認為應運用促參達成2050淨零轉型及能源轉型目標,確認行政院版促參法已將儲能設施納入公共設施範疇。
- 指出促參法條文對能源服務業(ESCO)及儲能設施的定義可能不足,要求財政部在立法說明中強化,或於細則中詳細訂定。
- 要求財政部承諾將儲能設施列入行政院促參推動小組的議題清單,並成立工作小組推動。
- 建議將促參司升格為促參署,以完善人事、法令及編制,提升促參業務的行政層級與執行能力,並要求財政部於3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
- 要求財政部在審查促參法時,讓立法說明文字更加細緻化,納入行政院及立法院承諾的內容。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質疑PFI機制下,政府如何確保物有所值,擔憂廠商一旦得標恐綁架政府,要求財政部嚴謹訂定防弊機制。
- 質疑娛樂稅課徵過時且認定標準不一,以脫口秀、觀光列車、日月潭遊艇為例,認為財政部應全面修正,而非推託財源問題。
- 指出文資法第100條應優先適用於私有古蹟繼承免徵遺產稅,即使地方政府強制信託,也應確保居民獲得合理補償。
- 建議央行應提供外幣兌換利率與收入的對照數據,以評估預估金額的合理性,並在未來預算編列時有更明確的目標。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質疑過去促參推動成效不彰,成功案例不多,要求財政部加大力度推動長照設施、綠能設施及數位建設等急迫性公共建設。
- 建議財政部在報稅季節加強「愛心辦稅」及積極輔導,將納稅義務人視為國家資產。
- 建議大幅度檢討國家稅制,考慮廢除印花稅及娛樂稅等不合時宜的稅目,推動輕稅簡政。
- 指出娛樂稅課徵對象不公,建議取消對高爾夫球等運動項目的課徵,以鼓勵體育活動發展。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建商在興建中封盤或完工後不完售,顯示資金充足,不應再給予土建融貸款,要求財政部研究銀行貸款條件。
- 關切促參案中國有土地被民營公司佔用或吃掉的問題,要求財政部確保公有土地不會流失,並訂定清楚規範。
- 要求財政部清查農地違法工廠、違規超商等情況,確保土地使用合法性,並提醒或要求地方政府配合。
- 關切鳥嘴潭人工湖案中,農民因土地重劃未註冊導致土地被收回,要求財政部協助居民獲得合理補償。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關切促參法修正後,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的財務支出問題,擔憂長期承諾恐造成政府潛在負債及後人買單。
- 以澎湖海水淡化及離岸風電為例,質疑政府補貼與電價、水價的關係,擔憂財務規劃不完整導致政治風暴。
- 指出促參工程進度受疫情、缺工、物價上漲影響,簽約後物價或工資波動未充分考量,建議納入附條款機制。
- 批評促參法修法未能充分考量財務支出分配及物價工資波動等核心問題,擔憂計畫最終失敗。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釐清捐贈烏克蘭扣除額的定義,確認需在台灣設大使館才視同國內機關團體可抵稅。
- 確認虛擬貨幣捐贈可視同非現金捐贈,按實價折抵作為扣除額,並提醒財政部應持續關注虛擬貨幣交易的課稅問題。
- 要求財政部說明促參法中PFI制度的評估模式,確認將採用CVFM(比較性效益評估)而非英國的VFM模式。
- 強調PFI制度應建立明確的定量分析準則,確保所有使用PFI的案件都必須進行此類分析。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肯定促參法將數位建設納入公共建設範疇,但擔憂未來數位建設涉及人民大數據的隱私保障及資安問題。
- 要求財政部在促參法相關法規(如細則)中,明確訂定數位建設的資料保存、隱私保障及資安防護標準,不應僅由主辦機關彈性決定。
- 建議財政部促參司應加強數位治理方面人才培養,以應對未來數位建設促參案的審核與管控需求。
相關人員回應
蘇建榮 財政部部長
- 擴大公共建設類別,增訂綠能設施、數位建設兩大類。
- 明訂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機制(PFI),經評估具必要性、優先性及迫切性,且依促參法辦理較政府自辦具效益者,得由主辦機關購買公共服務。
- 新增履約爭議調解機制,由財政部設置履約爭議調解會,以改善促參案提前終止契約情形。
- 預期透過修法,擴大促參案源,促進民間投資意願及規模,加速公共建設及提升公共服務品質。
- 回應升息對青安貸款影響,表示將滾動檢討加碼部分及相關配套措施,並儘快找公股行庫商量。
- 說明PFI機制需經專家評估,擇定適合類別,並做定性分析與定量效益評估,確保比政府辦理更有效益。
- 表示綠能不只離岸風電,還有儲能設施,數位建設也包含偏鄉數位需求,可透過促參促進投資。
- 承諾將儲能設施列入行政院促參推動小組的議題清單,並成立工作小組推動。
- 回應促參司升格為促參署的建議,表示會進行評估並於3個月內提出報告。
- 表示將與經濟部及相關部會研商,針對外國廠商參與促參的風控措施,避免中資滲透,並考慮更嚴謹的定義。
蕭玉梅 衛福部長照司技正
- 長照收費標準由地方政府考量各地消費水準及消費者權益審核,並無限定上限。
- 回應高端長照需求,表示政府補助的機構受費率限制,但未接受補助的機構可自訂費率。
李建賢 財政部促參司司長
- 說明PFI與BTO不同,PFI是將興建與營運費用併計,依服務水準與品質支付,而BTO是資產轉移,政府一次性支付興建費用,廠商自行負責營運。
- 表示PFI最核心問題是VfM評估,財政部將訂定準則,於母法通過後半年內發布,確保民間參與淨效益高於政府自辦成本。
- 承諾將比照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立優良廠商資料庫及相關機制,並每年辦理績效考評,強化監督功能。
- 說明促參案提前終止有12%是因主辦機關前置作業不周全,將加強對地方及中央機關的考核,並連結獎勵金核發。
許慈美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 回應娛樂稅課徵,指出是針對有娛樂場所、設施或活動收取票價供人娛樂的情形,並考量稅收對地方財源的影響。
- 表示娛樂稅法修正涉及稅收影響,需籌措適當財源,且目前有許多國家仍在課徵娛樂稅。
彭英偉 財政部關務署署長
- 回應日本進口草莓農藥超標事件,表示海關依照食藥署規定,檢驗不合格就交由食藥署處理(退運或銷毀)。
曾國基 財政部國產署署長
- 回應鳥嘴潭人工湖案,說明農民無租用權,土地由自來水公司要求讓售,地上第三戶救濟由自來水公司負責,並已編列相關救濟費用。
相關後續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修正草案等11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三
審查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中央銀行(含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 (討論事項三)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中央銀行、中央造幣廠及中央印製廠的111年度預算案,主要針對其淨利、利息收入、外幣兌換利益、利息費用、發行硬幣與鈔券費用、以及銷貨成本等項目進行增減列及主決議。
- 會議討論預算編列的合理性、達成率,並考量國際升息趨勢、原物料上漲及疫情對各單位營運成本與收入的影響。
相關爭議
- 央行預算編列未確實參照以往年度執行情形,淨利、利息收入、外幣兌換利益及利息費用等項目被質疑低估收入或高估成本,未能反映實際情況及國際升息利多。
- 央行提出升息將大幅增加利息費用(如存單成本),但委員質疑此說法與收入面應增加的邏輯不符,要求提供詳細數據釐清資產負債結構的影響。
- 發行硬幣及鈔券的「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被質疑編列不當,有化整為零的嫌疑,且在疫情期間人流減少,宣導成效不佳。
- 中央印製廠的銷貨成本編列被質疑,儘管原物料上漲,但委員認為預算編列缺乏具體數據支持,尤其對110年決算數與預估數的差異要求說明。
- 委員關切硬幣需求因行動支付增加而降低,質疑發行硬幣費用的高編列,建議央行應評估無硬幣化趨勢。
立法委員發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央行111年度預算編列未確實參照以往年度執行情形,要求針對淨利、利息收入、外幣兌換利益及利息費用等預算編製提出書面報告。
- 批評央行在升息後仍不增列收入,卻強調成本增加,認為其邏輯不一致,要求提供詳細數據支持其主張。
- 質疑央行「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不當,有化整為零之嫌,且未用於國際金融組織事務,要求未來不得供作他用。
- 質疑中央印製廠銷貨成本預算編列缺乏具體數據支持,對原物料上漲的預估要求提供數學式證明。
- 要求中央造幣廠及中央印製廠針對本期淨利及銷貨收入/成本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預算編列合理性。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建議央行應有外幣兌換利益的目標,並提供外幣兌換利率與收入的對照數據,以評估預估金額的合理性。
- 同意減列央行「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5萬元,但認為央行應有更明確的預算編列目標。
- 同意減列中央印製廠部分預算,但要求央行應評估無紙化、無硬幣化趨勢,降低相關費用。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強調央行業務重點是調節金融而非挹注國庫,支持將預算相關爭議改為書面報告,要求央行提供精確數據。
- 同意減列央行發行硬幣及鈔券費用,但建議央行評估硬幣及鈔券需求趨勢,並斟酌開支。
- 同意減列中央造幣廠及中央印製廠部分預算,但要求央行應評估無紙化、無硬幣化趨勢,降低相關費用。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同意央行部分預算減列,但要求央行應提供更詳細的數據與評估結果,以釐清預算編列狀況。
- 同意減列中央造幣廠及中央印製廠部分預算,並要求央行應評估無紙化、無硬幣化趨勢,降低相關費用。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同意央行部分預算減列,並同意將部分預算案改為主決議,要求央行提供書面報告。
- 同意減列中央造幣廠及中央印製廠部分預算,並將部分預算案改為主決議。
相關人員回應
楊金龍 中央銀行總裁
- 說明央行預算編列保守,將部分盈餘保留至隔年繳交國庫,以維持國家歲入穩定。
- 指出升息1碼將增加350億元成本,且負債面成本增加速度會快於資產收入,故淨利難以大幅增加。
- 解釋外幣兌換利益減少是因疫情前美國利率較高,新台幣與美元換匯可賺取利差,疫情後利率降低導致收益減少。
- 表示「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主要用於國際金融組織公關,而非廣播宣傳,且宣導愛惜鈔券及硬幣再流通有其必要性。
- 同意將多項預算提案改為主決議,並承諾於3個月內提供詳細書面報告,甚至親自向委員說明複雜數據。
鄧延達 中央銀行發行局局長
- 解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的編列,指出因疫情去年費用減少,但鈔券和硬幣需求量實際增加,宣導有助於回收窖藏硬幣,節省成本。
- 承認宣導費用是硬幣和鈔券合併編列,但強調整體費用不高,並無化整為零問題。
郭淑蕙 中央銀行國庫局處長
- 提供央行公關慰勞費的歷史決算數據,以供委員參考。
喻家聲 中央印製廠總經理
- 說明銷貨成本增加是因用人費用調高、原物料價格(如油墨)及運輸費上漲,且添購新設備導致折舊費用增加。
- 表示110年決算數使用度約72%,但原物料採購為預估,且進口物價(PPI)呈現兩位數增長,故編列數字合理。
相關後續
- 中央銀行預算案多項減列或改為主決議:第7案減列100萬元;第8案減列3萬元;第9案減列100萬元;第10案減列4萬元;第11案減列10萬元;第12案至第17案併案減列「業務費用─服務費用─旅運費」370萬元;第18案、第19案併案減列「管理費用─服務費用─旅運費」14萬元;第20案、第21案併案減列5萬元;第22案、第23案併案減列100萬元;第24案減列25萬元;第25案減列23萬元;第26案減列10萬元;第27案減列200萬元;第28案減列5萬元;第29案減列20萬元;第30案減列10萬元;第31案減列10萬元;第32案減列3萬元。
- 中央銀行預算案多項改為主決議,要求央行於3個月內針對本期淨利、利息收入、外幣兌換利益及利息費用等預算編製提出書面報告。
- 中央銀行預算案增列主決議,要求央行「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僅限於宣導愛惜鈔券及硬幣再流通使用,且均覈實編列,不得供作他用。
- 中央造幣廠預算案多項減列或改為主決議:第6案減列30萬元;第7案減列2萬元;第9案減列10萬元。並要求造幣廠就本期淨利及銷貨收入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中央印製廠預算案多項減列或改為主決議:第3案減列20萬元;第4案減列20萬元;第5案減列20萬元;第6案減列30萬元;第7案減列50萬元;第8案減列10萬元;第9案減列5萬元;第10案減列20萬元;第11案減列5萬元;第12案減列20萬元。並要求印製廠針對本期淨利及銷貨成本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通過臨時提案1案,要求中央印製廠對邊境開放後,因應國人更新護照需求,預作相關原料盤點與準備。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14601
- 卷/期/冊
- 111/46/1
- 發布日期
- 2022-04-19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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