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委員會審查鐵路法修正草案:聚焦資產活化、監理與安全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3-23
LawTrace 法律歷程:鐵路法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多項「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涵蓋國營鐵路機構不動產開發與活化、鐵道局對各類鐵路之監督管理權責、列車駕駛人員檢定、行車事故應變計畫、安全檢查機制,以及原住民優待票等。會議就多項條文進行逐條討論與協商,部分條文經修正後通過,關鍵條文如第21條之1、第55條之1及第56條之6則經保留或修正後通過,全案併案提報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審查「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二十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鐵路法》多項條文進行修正審查,核心議題聚焦於明確交通部鐵道局的監理權責、強化鐵路運輸安全管理、推動國營鐵路機構資產活化與開發,以及探討特定族群票價優惠等面向。
- 討論內容涵蓋鐵路法第一條、第四條、第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之一(新增)、第二十一條之二至之四(新增)、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之一(新增)、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之一(新增)、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五十六條之三、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五十六條之六(新增)、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六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七條之二及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等條文之修正。
相關爭議
- 鐵道局監理權責與自我監理疑慮:有委員質疑交通部鐵道局在負責鐵道工程建設的同時,又負責監督管理,恐產生「球員兼裁判」的自我監理問題,影響監理中立性與公信力。
- 國營鐵路不動產開發與國有財產法排除:針對第二十一條之一,委員關注國營鐵路機構開發不動產的範圍、是否涉及賣地、公益性考量、行政院與交通部的核准層級,以及「適度減輕開發義務負擔」的模糊性,擔憂可能導致土地濫用或利益輸送。
-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報備頻次:洪孟楷委員認為行政院版規定的每三個月報備一次營運狀況頻次過低,應改為每月報備,以利即時追蹤與管理。
- 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範圍:對於第三十四條之一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員建議應擴大至所有類型鐵路(國營、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而非僅限民營鐵路,以確保一致的安全標準。
- 檢查事務委託與罰則:委員關切第四十一條鐵道局檢查事務委託第三方公正團體的可能性,以及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時的具體罰則。
- 原住民優待票爭議:針對第五十五條之一,鄭天財Sra Kacaw及孔文吉委員提案將年滿55歲原住民納入優待票範圍,但交通部認為此屬社會福利整體政策,應回歸母法(老人福利法)處理,不宜單獨在《鐵路法》中規定。
- 鐵路安全報告系統:對於第五十六條之六新增的鐵路安全報告系統,有委員建議應納入一般民眾提報,而非僅限從業人員,以擴大安全監測範圍。
立法委員發言
傅崐萁 立法委員
- 呼籲交通部應儘速全面檢視花蓮地區因地震受損的公路及橋樑,確保地方建設安全。
- 要求部長及交通部同仁儘快到地方視察災情。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要求交通部督促公路總局加強山區危險路段巡視,並關注高鐵、臺鐵東部山區地震後的落石及土石流狀況,確保大眾運輸安全。
- 質疑鐵道局因負責工程建設又兼具監理角色,恐產生自我監理疑慮,要求交通部說明路政司如何進行鐵路監理及現行版本調整必要性。
- 關切北捷淡水信義線軌道起火事件,要求鐵道局說明其對大眾捷運系統的監理角色與作為,強調北捷安全的重要性。
- 針對第四十七條之一,提醒交通部應將鐵道觀光深化為「觀光鐵道」,結合地方資源、觀光局、業者及民眾參與,深化區域旅遊整合。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關切花東地區公路損害,特別是橋樑部分,並要求交通部督促各地方政府,在確認安全無虞後才能恢復軌道運輸服務,並儘速公告周知。
- 質疑鐵路法第四條將鐵路監督管理業務交由交通部鐵道局辦理,與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的職責分工,以及鐵道局對地方營、民營鐵路及捷運系統的監督管理能力,擔憂地方政府不配合恐使鐵道局無法有效管理。
- 針對第二十一條之一國營鐵路不動產開發,建議交通部明確對外說明未來土地開發不包含買賣,並請內政部就土地變更程序回應。
- 建議交通部應將所有鐵路列車駕駛人員(不分國營、民營、地方營等)納入鐵道局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的規範,以確保全面安全。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要求交通部部長及鐵道大眾運輸相關單位長官儘速巡視全台公路與大眾運輸系統,檢視地震造成的安全疑慮,並於該週五前向交通委員會提交審視報告。
- 針對第三十二條,主張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的營運狀況報備應從每三個月一次改為每月一次,以利即時檢驗與查核。
- 針對第二十一條之一國營鐵路不動產開發,要求交通部說明臺鐵國有不動產的市值、優先開發計畫及用途,避免空白授權導致脫韁野馬式的開發。
- 建議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的核准層級應從交通部改為報行政院核定,且第一項「得辦理有償撥用」應改為「應辦理有償撥用」,以符合行政院公有不動產有償撥用原則。
- 質疑第二十一條之一「適度減輕國營鐵路機構之開發義務負擔」的模糊性,擔憂可能造成中央與地方政府的紛爭,並要求明確化此規定。
- 建議第五十六條之六新增的鐵路安全報告系統應擴大至提供一般民眾提報,參考民航局飛航安全通報系統的精神。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針對第四條,提出修正動議要求在鐵道局工程監理部分,除鐵道局外,應明確納入路政司或主管機關(交通部)辦理行政監理,以避免自我監理疑慮。
- 針對第二十一條之一國營鐵路不動產開發,建議第一項應考量「公益性與安全性」,並將第三項「另適度減輕國營鐵路機構之開發義務負擔」文字拿掉,理由是其太過籠統且恐造成爭議。
- 主張第三十二條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的營運狀況報備應改為每月一次,以利鐵道局落實監理業務。
- 建議第四十條第四項行車事故應變計畫中,應加入「危險物品之排除、鐵道淨空安全」等內容。
- 針對第四十一條鐵道局檢查權限,建議第一項應增加「必要時應停止其部分或全部運作」的權力,以處理積弊已久或無法改善的缺失。
- 要求交通部盤點《鐵路法》所有條文,確保國營、民營及地方營鐵路皆有適當的監理規範,避免缺漏。
魯明哲 立法委員
- 對第二十一條之一新增條文表示憂心,認為應明確土地開發目的,避免「百花齊放」且缺乏「煞車機制」,並強調應盤點古蹟,確保永續經營。
- 質疑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需使用公有不動產」的範圍,擔憂可能涵蓋全國所有公有地,建議限縮為「交通部」或「主管機關」之公有不動產,避免授權過大。
- 建議第五十五條之一原住民優待車票條文應先保留,待後續院會協商再議。
邱臣遠 立法委員
- 強調臺鐵應向全民說明清楚第二十一條之一關於土地移撥程序與定義,以消除員工對公司化改革的疑慮,並確保員工權益與績效獎金。
- 主張臺鐵改革重點應在於安全化與工程,並針對第四十一條,建議交通部鐵道局應設立軌道安全查核機制及查核員,並在必要時可直接停止全部作業。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指出臺鐵員工長期承擔政府歷史共業,背負鉅額債務,呼籲政府不能空口說白話,修法應避免粗糙,並應與臺鐵員工充分溝通。
- 建議臺鐵改革應重新定位營運規模、模式,並根本解決歷史債務(4,208億元)清零,以利公司化後浴火重生。
- 質疑第二十一條之一將土地開發核准權從行政院下放至交通部,以及設定地上權年限等作法,是否能真正達到公司化獲利與員工權益保障的目的,要求交通部深思。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回顧自己曾於第10屆第2會期提出第二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當時並無公司化壓力,認為現在應加強與工會溝通,釐清其對資產處理的疑慮。
- 強調法案討論應嚴謹,避免公司與政府職責模糊,並要求交通部對外說明清楚,避免外界誤解公司化處理輕率。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支持臺鐵公司化以提升營運效率,但強調臺鐵資產屬全民,應透過有效率的管理模式活化,並預防公司化後資產私人化問題。
- 主張第二十一條之一的修法應更嚴謹,應採「有償撥用」,並要求政府方明確監理機制,確保全民財產受到監督。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援引《國民年金法》及公務人員、教育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等,主張其他法律已有針對年滿55歲原住民的優惠規定,因此《鐵路法》亦應納入優待車票條款,以符合平均餘命落差現況。
- 反駁交通部關於社會福利應回歸母法處理的意見,指出衛福部政策已允許各部會從相關法律調整,且此優惠經費非由鐵路局支付,而是另編預算。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出第五十五條之一修正版本,要求增列第二項,特別針對年滿55歲以上原住民提供優惠票價,並舉臺北市捷運局敬老悠遊卡為例。
- 強調《國民年金法》、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等均已規定原住民55歲可請領相關年金或儲金,因此鐵路法也應比照辦理。
相關人員回應
王國材 交通部部長
- 說明本次修法明確鐵道局角色,因應現況將相關監理職責歸於鐵道局,並透過路政司專案調查及交通部重大工程督導會報,避免鐵道局「球員兼裁判」問題。
- 指出鐵道局進行的是行政調查,與運安會的運輸安全調查職責不同,兩者同時啟動,且多數事件由鐵道局行政調查處理。
- 回應第二十一條之一國營鐵路不動產開發,強調鬆綁是為加速臺鐵公司資產開發,提升副業收入,並非「財團化」,且收入將用於臺鐵公司營運。
- 解釋將不動產開發核准權從行政院下放至交通部,是為縮短程序、加速開發時程,但交通部仍會把關,並非隨意。
- 說明國有財產法排除後,鐵路機構可直接設定地上權或合建分坪,加速與地方政府合作開發,但強調高鐵目前多採設定地上權而非出售。
- 同意第三十二條修正為「國營、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均需報備,但建議維持每三個月報備一次,因監理是持續進行,書面報表頻次不需過高。
- 同意第三十四條之一將「民營」拿掉,改為「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涵蓋所有類型鐵路駕駛員均須經鐵道局檢定合格。
- 針對第五十五條之一原住民優待票,表示支持其精神,但建議應在《老人福利法》等母法中修正,將原住民55歲納入「老人」定義,而非單獨在《鐵路法》中規定,考量其為整體社會福利政策及可能引發的連鎖效應。
- 針對第二十一條之一「適度減輕國營鐵路機構之開發義務負擔」,解釋此法源是為解決地方政府回饋要求過高導致開發困難的問題,提供地方都委會依循,促進鐵路與地方合作,並同意將其規定交由主管機關另定子法。
林福山 交通部路政司司長
- 針對第一條修正案,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因現行條文已揭示立法目的,且為維持法體例一致性。
- 說明第四條委員提案與行政院版本大致相同,建議依行政院提案通過,並解釋路政司為交通部幕僚單位,行政監理應由交通部(主管機關)辦理。
- 針對第七條土地徵收,建議不予增訂「按市價補償」,因《土地徵收條例》已有通案規定,避免與母法產生落差。
- 說明第二十一條之二、之三、之四陳歐珀委員提案已整合至行政院版第二十一條之一,建議不予增訂。
- 解釋第三十二條報備頻次,強調所有實質資料仍會分月彙整,且營運異常可即時處理,建議維持按月、按季、按年提報。
- 說明第三十四條之一國營鐵路準用規定在《鐵路法》第四十四條之一,但同意洪孟楷委員建議將「地方營及」納入,後續經討論同意將「民營」拿掉,改為「鐵路列車駕駛人員」統一規範。
- 針對第三十六條洪孟楷委員提案的「改善、修改或拆除」,解釋「限期改善」已包含修改或拆除,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文字精要原則。
- 針對第四十條洪孟楷委員與陳椒華委員提案,同意將「鐵路保安、危險物品、鐵道空側安全」等納入應變計畫,但建議將「鐵道空側安全」修正為「鐵道淨空安全」。
- 針對第四十一條檢查事務委託,建議維持行政院版由主管機關定之,不宜會同運安會,因運安會具獨立調查職權,行政監理應獨立。
- 針對第四十七條之一民眾黨團提案的公告方式,認為屬於實務操作,不須入法,建議依行政院版通過。
- 針對第五十五條之一原住民優待票,說明兒童、孕婦、老人、身心障礙者已有相關母法規定,年滿55歲原住民優待票屬社會福利整體政策,不建議在《鐵路法》單獨規定,以免造成體例及適用範圍的複雜性。
- 針對第五十六條之三,建議不予修正,因相關建築規範及養護規則已在第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授權規定。
- 針對第五十六條之六,建議新增第五項,明確建置鐵路安全報告系統,提供從業人員提報,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且對報告者身分及資料來源保密。
伍勝園 交通部鐵道局局長
- 解釋第三十二條報備機制,主要由機構內部機制進行,鐵道局會進行檢查,但非所有大小事皆需核備。
- 說明《鐵路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已規定國營鐵路準用相關監督條文,故國營鐵路亦受監理。
- 針對第三十四條之一,說明目前糖鐵、林鐵等專用鐵路駕駛檢定由其各自負責,若納入鐵道局檢定亦可,但其運具相對簡單。
杜微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局長
- 說明臺鐵局已積極推動安全工作,將遵循新修訂《鐵路法》的監理規定。
- 表示臺鐵局總資產約7,000多億元,但尚未重置評估,資產絕大部分不會出售,會以各種開發方式收取最大利益。
- 承認有少數畸零資產或公單位需求時,會考慮出售或有償撥用。
張文環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執行長
- 說明運安會與交通部會同訂定調查範圍,明確區分重大運輸事故調查,與鐵道局的行政調查沒有扞格之處,鐵道局、鐵路局等相關單位均為運安會調查對象。
許俊文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協理
- 建議第五十六條之六第三項「應命鐵路機構對其內部相關人員究責及懲處」應改為「得命鐵路機構對其內部相關人員究責、懲處或其他必要處置」,以符合事件處理的比例原則,允許加強教育訓練等其他處置。
相關後續
-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二十一案審查完畢,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時由林俊憲召委補充說明。
- 《鐵路法》第四條修正條文,經修正後通過,明確鐵道局工程由主管機關辦理行政監理。
- 《鐵路法》第七條不予增訂。
- 《鐵路法》第二十條依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鐵路法》第二十一條之一修正條文,經修正後通過,明確國營鐵路機構使用毗鄰公有不動產應辦理有償撥用或租用並考量公益性;出售或設定一定年期地上權須報行政院核定;開發義務負擔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 《鐵路法》第二十一條之二、之三、之四不予增訂,併入第二十一條之一處理。
- 《鐵路法》第二十三條依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鐵路法》第三十二條修正條文,經修正後通過,將「國營」納入報備機構範圍,但維持報備頻次。
- 《鐵路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修正條文,經修正後通過,將「民營」拿掉,改為「鐵路列車駕駛人員」統一規範,並將「民營鐵路機構」修正為「鐵路機構」。
- 《鐵路法》第三十六條依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鐵路法》第四十條修正條文,經修正後通過,第四項應變計畫內容增加「危險物品之排除、鐵道淨空安全」。
- 《鐵路法》第四十一條修正條文,經修正後通過,第一項檢查權限增加「必要時應停止其部分或全部運作」。
- 《鐵路法》第四十七條之一依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鐵路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暫行保留,待後續協商。
- 《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三不予修正。
- 《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五依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六修正條文,經修正後通過,增列第五項建置鐵路安全報告系統,並將第三項「應」究責懲處改為「得」究責、懲處或其他必要處置。
- 《鐵路法》第五十七條修正條文,經修正後通過,第二項增加「侵入」文字。
- 《鐵路法》第六十六條之一依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鐵路法》第六十七條依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鐵路法》第六十七條之二依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鐵路法》第六十八條不予修正。
- 《鐵路法》第七十條依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增訂情節重大加重處罰規定。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14701
- 卷/期/冊
- 111/47/1
- 發布日期
- 2022-04-20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