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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條例與國安法修正草案審查:強化核心技術保護與經濟間諜防堵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3-24

LawTrace 法律歷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國家安全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強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保護、防範經濟間諜行為及規範涉敏人員赴陸。會議聚焦於明確核心技術定義、加重刑罰、建立專業法庭及赴陸審查機制,同時討論了管制範圍、法律明確性及對產業人才的潛在影響。最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多數條文照案通過,而「國家安全法」修正案部分條文則保留待進一步協商。

討論事項一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正草案主要目的在於強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保護,防範其不當外洩至大陸地區,並對涉及關鍵技術業務的人員建立赴陸審查及管理機制。
  • 同時,修法也旨在加強對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及其第三地區投資事業在臺從事業務活動及投資行為的管理與處罰,以維護我國經濟秩序及資本市場運作。

相關爭議

  • 赴陸管制年限:湯蕙禎委員建議將管制年限由 3 年延長至 6 年,比照國家機密保護法;陸委會則認為應維持 3+3 年彈性評估機制,避免過度管制影響公務員辦案意願及民選首長權益。
  • 核心關鍵技術認定標準:委員們關切「一定基準」的認定是否明確,避免模糊不清或過度擴大管制範圍,影響產業人才流動,科技部回應將由專業委員會動態認定,不限於金額或高科技領域。
  • 管制人員範圍:湯蕙禎委員提議納入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人員及關鍵基礎設施重要運營人員,行政機關則認為現行條文已可涵蓋,或擴大管制面太廣,執行不易。
  • 違法罰則合理性:王美惠委員質疑現行罰則過低,建議提高罰鍰;陸委會則認為罰鍰已相對高,若僅為未申報行為,過高罰則恐不符比例原則。
  • 大陸地區營利事業認定:委員們關注如何有效辨識假港資、假外資的陸資身分,經濟部表示將透過會計師簽證及國安單位協助查核,並將研議更有效審查方法。

立法委員發言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質疑中國大陸新一波惠臺政策對臺灣基層民眾及青年的誘因,擔憂其潛在陷阱,並要求陸委會加強對國人的提醒與說明,特別是大陸個體工商戶的高退出率。
  • 強調陸委會應針對新的對個人惠臺政策,提出明確的教戰守則,不能只依賴網站資訊。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強調臺灣科技發達,中國大陸企圖竊取技術、吸納人才,現行法律規範不夠周全,罰則過輕,導致嚇阻力不足。
  • 質疑經濟部過去 6 年僅處罰 40 件、罰款 1,000 多萬元成效不彰,要求加強處理,並建議提高罰金至 2,000 萬元。
  • 呼籲法務部加重刑期,並加快偵辦速度,以有效遏止中國大陸挖角行為。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指出臺灣半導體等高科技產業是「護國神山」,中國大陸頻繁竊取科研成果、挖角人才,嚴重影響國家安全與科技發展。
  • 建議將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的學術、技術主管及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的重要營運人員納入管制範圍,以避免技術外流。
  • 提出應將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人員赴陸管制年限,比照國家機密保護法延長至 6 年。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引用韓國技術外洩案例及產業損失數據,強調防堵經濟間諜和核心機密外洩的迫切性,呼籲儘速完成修法。
  • 詢問科技部關於核心關鍵技術的認定原則和期程,強調認定範圍不應僅限於高科技,應涵蓋農業等關鍵產業。
  • 關切中國大陸合資企業或透過第三地公司在臺灣徵才、挖角行為的法律適用性,以及現行輕罪處罰是否足以遏阻。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關切修法可能造成管控過嚴,導致科技人才因限制太多而選擇離開臺灣,建議政府提供更多誘因留住人才。
  • 強調核心關鍵技術的認定應嚴謹且周詳,避免造成產業困擾或排斥現象。
  • 建議將行政法人人員納入管制對象,因其內部亦有公務員可能接觸敏感資訊。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肯定行政單位提出修正草案,認為臺灣高科技產業是「護國神山」,應加強保障科技人才與產業永續。
  • 強調陸委會應嚴謹監督赴陸審查機制,經濟部應加強對關鍵技術侵害的打擊,科技部應強化技術掌控與審查。
  • 呼籲各部會應共同努力,確保高科技產業在臺灣生存發展並培養新人才。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質疑修正草案第九條中「一定基準」的定義過於模糊,要求科技部提供更具體的認定構想或內容。
  • 關切國安法中「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定義廣泛且無邊際,恐淪為行政部門恣意專斷,踩到罪刑明確性原則紅線。
  • 詢問國安法第十七條設立國安專業法庭是否會變成威權體制下的「綠色新警總」,擔憂影響法官獨立性。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修法「劃錯重點」,認為現行營業秘密法成效不彰,搬出國安法恐無法有效遏止經濟間諜,反而增加企業困擾。
  • 指出美國要求的客戶名單、訂單等資料雖非「核心技術」,卻是產業命脈,質疑國安法定義無法涵蓋此類重要資訊。
  • 強調許多經濟間諜在臺灣活動,政府應加強查緝離職後收入異常者,並改善司法體系與產業認定的落差。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第九條第四項及第六項所列管人員範圍過廣,包含庶務人員恐不符立法目的,建議限縮為有機會接觸國安資料者。
  • 書面質詢第九十一條處罰過輕,無法產生嚇阻作用,建議酌予加重。
  • 書面質詢第四十條之一修法對辦事處缺乏管理規範,恐有立法疏漏,建議彌補此缺漏。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表示支持修法,但也關切中資假藉港資名義來臺投資,政府如何有效辨明與防範。
  • 書面質詢擔憂過度嚴格管理恐導致人才流失,建議政府應提供更多誘因留住人才並培養國家隊企業。
  • 書面質詢呼籲政府應制定明確的對中資戰略,避免因兩套標準產生漏洞,以維護臺灣競爭力。

相關人員回應

邱太三 陸委會主任委員

  • 指出中國大陸不斷推出惠臺政策,顯示其過往政策成效不彰,且這些「優惠」措施僅為與中國大陸人民同等條件。
  • 提醒赴陸投資經營個體戶的風險,中國大陸統計顯示新設 100 戶有 50 戶退出,將加強宣導相關風險資訊。
  • 說明修法旨在彌補過去法律漏洞,特別針對中國大陸企業透過第三地或人頭規避管理來臺投資、挖角行為,將強化法制面防線。
  • 解釋第九條赴陸審查機制並非禁止出國,而是報備許可,並將依職務高低、涉密程度彈性評估管制期限(3+3 年)。
  • 強調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管制範圍涵蓋所有自然人、法人、單一個人及外國人,用「本人名義」涵攝範圍廣泛。

陳正祺 經濟部次長

  • 承認過去 6 年經濟部在營業秘密案件上僅處罰 40 件、罰款約 1,000 萬元,成效不足,承諾將加強處理。
  • 支持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將針對中國大陸企業透過人頭或第三地繞道來臺竊取機密、挖角人才的行為加強規範,提高罰則。
  • 說明未來將提升第四十條之一的罰則至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500 萬元以下罰金。
  • 強調經濟部投審會審查時若發現可疑會主動移送檢調,近期許多起訴案件即為投審會主動移送。
  • 解釋核心關鍵技術的定義比營業秘密更為嚴格,需同時符合營業秘密要件及國安層級考量,將由未來國科會會商相關單位訂定並公告。
  • 承認投審會業務負擔沉重,會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協助查證,並請駐外單位及國安單位協助查核投資人身分真實性。
  • 表示在立法時會權衡產業發展與國家安全,透過程序透明和產業諮詢,盡量限縮管制範圍,減少對產業的影響。

林敏聰 科技部次長

  • 說明目前針對政府資助 50% 以上的科技計畫,已有核心科技安全管制作業手冊進行管理,未來修法將有更強法源基礎。
  • 解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具體項目將由子法訂定程序、審議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動態調整認定,涵蓋範圍不限高科技,也包括農業等領域。
  • 承諾未來國科會研擬子法時,將廣納產官學研專家意見,並公開審議會議紀錄,確保認定程序的公正與透明。
  • 強調「一定基準」的認定並非單純依據金額,而是考量技術標的在整體產業中的關鍵性,將在子法中具體列出並說明原因。
  • 指出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主要從事基礎研究,與國安法要處理的核心關鍵技術有所區別,但學院內的重要研究項目仍可透過核心關鍵技術定義進行管制。

吳美虹 陸委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第九條赴陸審查機制將由移民署設立審查會,成員擴大涵蓋相關機關,並會與企業溝通,明確管制人員範圍。
  • 承諾會持續協助香港居民留臺定居問題,不會以簽證或護照過期為由遣返,並將持續與相關機關會商評估進一步修法。
  • 表示 HF177 政治庇護類簽證目前未有掌握案例,但若符合其他事由會以其他方式協助,並將進一步研議此類案件處理方式。

相關後續

  • 行政院提案之第九條、第四十條之一、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三條之二均照案通過。
  • 民眾黨黨團提案之第四十一條至第六十二條及第九十條之一不予採納,因為陸委會已在檢討民事章,將等新版本提出後再併審。
  • 本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並須經黨團協商。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於 1 週內以書面答覆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二

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正草案旨在強化國家安全法制,增訂經濟間諜罪、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並建立層級化保護體系,以遏止境外勢力竊取我國高科技產業技術。
  • 修法亦討論設立國家安全專業法庭,提升國安案件審理的專業性與效率,並檢討現行山地管制區的存廢與劃設合理性。

相關爭議

  • 「實質控制」定義不明:委員關切「實質控制」的定義模糊,可能導致執法上的不確定性,要求行政機關在立法說明中補齊,參考公司法相關規定。
  •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定義:委員質疑其定義廣泛且不確定,擔憂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科技部解釋將透過子法、審議委員會動態認定具體項目。
  • 山地管制區存廢: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主張廢除戒嚴時期產物「山地管制區」,因其功能不彰且造成原住民族困擾;國防部與內政部則表示將逐步縮小或解除,但部分地方仍建議維持。
  • 經濟間諜罪罰則與偵查手段:江永昌委員質疑重罪不適用緩起訴與認罪協商,可能降低檢察官辦案誘因;法務部則強調重罪不適用緩起訴,但仍有自首減刑等誘因,且罰金可加重至所得利益的 2 到 10 倍。
  • 法人刑事責任:江永昌委員主張應引進組織體獨立罪責理論,對法人施以命令解散、勒令歇業等更嚴厲處罰,而非僅限於罰金;法務部則指出我國刑法體系法人無獨立罪責能力,此舉不符比例原則。
  • 國安專業法庭設置:委員擔憂設立國安專業法庭恐影響法官獨立性,甚至淪為政治干預工具;司法院則說明將依既有事務分配辦法選任法官,並強調法官自律、自治原則,且會定期訓練。
  • 網際空間規範:民眾黨團提案增訂網際空間非法干擾或破壞運作的禁止行為,但因提案未附罰則,行政機關認為無增列必要。

立法委員發言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指出臺灣面臨對岸嚴峻情報滲透威脅,但現行司法判決對國安案件刑度偏低,社會觀感不佳。
  • 提議設立國安專業法庭,由具備國安專業知識的法官辦理,並要求法官每年接受國安相關訓練或專業認證,以強化國安案件審理專業性。
  • 強調國安案件應採取更嚴謹態度,法律明定專人專業辦理,對未來執行具約束力。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提案增修國安法,禁止在臺灣懸掛、宣傳中國大陸黨政軍象徵物(旗歌等),以應對中國大陸武力犯臺威脅及民心士氣影響。
  • 主張基於對等互惠原則,中國大陸境內不容許中華民國象徵物存在,臺灣亦不應容許中國大陸象徵物,但排除國際會議、政府核可活動等例外情況。
  • 建議以罰鍰方式制止此類行為,並強調此為臺灣民眾長期呼求,希望委員會儘速完成一讀。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指出臺灣營業秘密遭他國組織侵害嚴重,高科技產業受害尤甚,且與國家安全高度相關。
  • 肯定行政部門將兩岸條例與國安法修法提升至國家安全層次處理,但建議後續應交付黨團協商進行更廣泛探討。
  • 關切國安法第三條「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定義模糊,部分要件如「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難以認定,建議國科會訂定辦法應有更詳盡具體標準。
  • 對國安專業法庭的設置提出疑慮,擔憂可能引發法定法官原則爭議,或導致法官久任易受影響,建議選任程序應強化嚴謹性、維持一定輪調,並明定可承辦法官數量下限。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指出法務部最初預告國安法版本未納入法人刑責,經其追蹤後行政院版才補足,但仍有從屬自然人犯罪的前提限制,恐有盲點。
  • 主張法人刑事責任應具獨立性,避免行為人死亡導致法人免責,並有助於突破法人黑盒子,找出真正犯罪者。
  • 建議在國安法中賦予檢察官對犯罪嫌疑人運用緩起訴、犯罪協商等手段,以策動配合偵審,提高破案率。
  • 質疑行政院版第八條對重罪不適用緩起訴或認罪協商,但卻允許行為人自白自首減免刑責,形成輕重失衡。
  • 批評行政院版對法人處以與自然人相同罰金,恐對大型法人無關痛癢,建議參考他國立法例,對法人施以命令解散、勒令歇業等更嚴厲處分。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安法第五條山地管制區作為戒嚴時期產物,在現代戰爭型態下已無必要,要求廢除或明確化管制範圍,強調部落不應再受管制。
  • 要求行政機關明確解釋國安法中「實質控制」的定義,避免模糊不清,並確保法律明確性原則。
  • 關切國安法第三條「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與科技部「核心科技」用語差異,要求釐清並統一用詞,確保民眾能清楚理解法律規範。

相關人員回應

邱太三 陸委會主任委員

  • 說明國安法中「實質控制」的概念可參考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關於關係企業的規定,涵蓋股權、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的控制影響力。
  • 表示國安法為普遍性規範機制,不具針對性,因此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規範於國安法中,而非兩岸條例,以避免僅針對中國大陸。
  • 強調對於國安案件,政府必須採取強勢作為,在法制面強化審理,以應對國家安全挑戰。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指出本次修法重點包括明確「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定義、增訂「經濟間諜罪」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及法人兩罰規定,並引進偵查保密令。
  • 說明國安案件將改由二審法院(高等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以達速審速決。
  • 贊同設立國家安全專業法庭,且法官應接受專業訓練,以提升國安案件審理專業性,避免「恐龍判決」。
  • 解釋法人在臺灣刑法體系尚無獨立罪責能力,僅有特別刑法中的兩罰規定,故對法人處罰限於罰金,並可依所得利益加重 2 到 10 倍。
  • 強調經濟間諜罪刑期高達 5 年至 12 年,罰金可達 1 億元,屬重罪,不適用緩起訴和認罪協商,但有自首自白減輕或免刑規定作為誘因。
  • 表示已成立資通犯罪督導中心,專責督導科技犯罪與資通犯罪,並將虛擬貨幣詐騙列為年底選舉查賄重點。

陳宗彥 內政部次長

  • 說明內政部對於山地管制區的立場是逐步解除,目前仍有 22 個管制區,主要因應當地居民及部落意見,基於保育山林或創造就業機會等理由維持。
  • 承諾將提供山地管制區相關會議紀錄給委員,並強調會尊重部落與原住民族意見,國防部若無軍事必要將朝開放態度處理。
  • 解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認定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科技部)公告,偵辦時將徵詢其意見,並非空白授權。

林敏聰 科技部次長

  • 說明「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具體認定項目將由子法訂定程序、審議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動態調整,涵蓋範圍廣泛,不限於高科技或半導體。
  • 強調未來國科會研擬子法時,將廣納產官學研專家意見,並公開審議會議紀錄,確保認定程序的公正與透明。
  • 解釋國安法第三條的「領導型技術」概念涵蓋各領域,不限定在高科技或半導體,農業等領域的關鍵技術也將納入管制。
  • 表示國安法通過後,將於 6 個月內完成子法訂定,以確保執行單位有明確依循。

王信龍 國防部副部長

  • 說明山地管制區內可能包含重要軍事設施,基於軍事目的仍需管制,但會會同內政部警政署現勘後檢討劃定。
  • 表示國防部就國安法修法原則上支持行政院版本,認為現行執行無礙,不需將所有態樣明確納入條文。
  • 澄清軍公教人員已受相關法律規範,行政法人內公務員亦然,不需特別增列行政法人為管制對象。
  • 解釋現役軍人僅在戰時受軍事審判,平時案件仍由司法機關審理,國安法第十四條旨在維持現行條文的適用性。

顧正德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 說明專業法庭設立需考量案件專業性、數量及司法資源,並依司法院事務分配辦法選任法官,減少外界疑慮。
  • 指出法官選定程序遵循抽象規則,秉持法官自律、自治原則,目前已有 9 類專業法庭運作,確保審判公正。
  • 解釋法人兩罰制度下,法人刑事責任的舉證責任仍在檢察官,但法人可舉反證證明已盡監督義務而免責。
  • 確認高等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其罪刑(如經濟間諜罪)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認罪協商規定。

戴副處長 國安局第三處

  • 表示國安局有掌握中共對國家滲透破壞行為,並協請各國安單位了解,但目前能源相關案件由檢警調查,本局未直接介入。
  • 承諾將針對總統指示全面檢查關鍵基礎設施,查明停電、火災事件是否涉及大陸地區意圖,解決社會疑慮。
  • 認同兩岸條例與國安法修法有助於彌補過去法制缺憾,對國家安全有相當幫助。

相關後續

  • 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中,第二條、第六條(包含鄭委員的修正動議)、第八條、委員江永昌等 22 人提案第五條之三及民眾黨團提案之第九條,均予保留。
  • 行政院提案之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照案通過。
  • 現行法條文第二條、第三條刪除。
  • 委員郭國文等 20 人提案第二條之三、委員蘇治芬等 17 人提案第二條之三、委員王定宇等 30 人提案第二條之三、委員王定宇等 30 人提案第五條之三、委員趙天麟等 23 人提案第九條之一及委員江永昌等 22 人提案第五條之六,均不予採納。
  • 國安法修正草案名稱維持現行法案名稱。
  • 國安法第四條、第十七條增列說明欄之修正文字,已請行政機關儘速送至主席臺。
  • 討論事項第二案「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審竣(含保留)部分,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三

審查台灣南社請願文書1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已於審查法案時納入參考,不成為議案。
  •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原始資料

公報
1114701
卷/期/冊
111/47/1
發布日期
202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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