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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修正案審查:聚焦行政不法與被害者權利回復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3-28

LawTrace 法律歷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修正草案及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會議核心討論「行政不法」的定義與範圍、金馬地區戰地政務受害者權益納入、促轉會解散後業務承接機制,以及受害者賠償金額與財產返還標準。多項關鍵條文因爭議保留,將送黨團協商,並要求行政院針對金馬地區權益與加害者識別等議題研議提出具體方案。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修正,核心議題為增訂「行政不法」的概念,以擴大國家不法行為的平復範圍,並明確其定義與適用範疇。
  • 同時探討促轉會解散後的業務銜接機制,特別是行政不法案件的認定與處理權責歸屬。

相關爭議

  • 「行政不法」定義不清:曾銘宗委員質疑行政院版對「行政不法」的定義不夠明確,擔心未來法務部承接業務時難以執行,司法院彭廳長也建議可更明確。
  • 金馬地區戰地政務受害者權益:陳玉珍委員主張應在條文中明確增列金馬地區在戰地政務時期因管制導致的生命、人身自由、財產損害等,避免權責機關互推。
  • 促轉會落日後業務銜接:陳以信委員質疑促轉會將解散,未來新的行政不法行為由誰認定,認為法案設計上存在銜接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行政不法」定義不清,要求在條例中或立法理由中寫清楚,以免未來執行困難。
  • 支持將「行政不法」納入,但強調程序應嚴謹,並建議提高賠償金額。
  • 質疑行政院所提賠償基數及金額偏低,認為應再適度調高。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主張應明確將金馬地區戰地政務時期因管制導致的權益受損納入「行政不法」範圍,以利承接機關執行。
  • 關切「行政不法」業務是否確定由法務部承接,以確保權責明確,避免互推責任。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不法」的認定標準,應釐清是以當時法規還是現行法規判斷,避免公務員依法行事卻被後續認定為不法。

陳以信 立法委員

  • 質疑促轉會解散後,誰將負責認定新的行政不法行為,認為法案設計上存在銜接問題。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指出過去國家不法不僅限於司法問題,軍隊中也發生過,因此納入行政不法有其必要性。

相關人員回應

葉虹靈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

  • 解釋增訂「行政不法」是為處理過去無司法判決但國家侵害人民權利的行為,定義已在第六條之一。
  • 回應金馬地區受害者權益已涵蓋在第六條之一規定中,無需特別增訂,未來將由法務部承接業務。
  • 說明業務銜接問題將透過修正第十一條之一和之二處理。
  • 回應賠償金額設計已考量二二八及白恐補償不足,並平衡國家財政負擔,受難者團體也支持現行版本。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表示若法務部承接「行政不法」業務,將成立多元委員會機制認定,而非個人判斷。
  • 承諾會參與討論,儘量明確條文,並在法案確定後儘快設置要點依法辦理。

彭幸鳴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說明第六條之一對行政不法的定義有框架,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可供參考,但仍期待立法能更明確。

相關後續

  • 第二條、第六條之一、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保留送黨團協商。
  • 主席建議將陳玉珍委員所提金馬地區權益納入立法理由或附帶決議,並要求國防部檢討相關賠償法案的期限問題。
  • 第六條、第六條之二、第六條之三、第二十條、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一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等四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審查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核心議題為設立權利回復基金會的組織架構、賠償範圍及金額標準,以及財產返還的原則與計算方式。
  • 討論重點亦包含被害者家屬申請資格、申請期限設定,以及與現有賠償制度的銜接問題。

相關爭議

  • 權利回復基金會的設立與承接單位:陳以信委員主張應由現有且運作多年的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擴大承接業務,而非另設新基金會,避免疊床架屋與經驗流失。
  • 賠償金額標準:曾銘宗、賴品妤、劉建國、葉毓蘭等多位委員認為行政院版對生命剝奪及人身自由侵害的賠償金額過低,主張應參照刑事補償法或全額賠償,並考量物價指數還原。
  • 財產返還原則:劉建國、賴品妤、葉毓蘭、曾銘宗等多位委員主張被沒收財產應以全額賠償為優先,反對行政院版的分級折扣賠償比率。
  • 賠償申請期限:陳以信委員質疑行政院版「6年加2年加2年」的申請期限設計過於僵硬,建議應給予行政院彈性核定延長的權力,避免未來不斷修法。
  • 退休金與身分權回復:何志偉委員提出應將因國家不法行為受害者的退休金及身分權回復納入本條例處理,而非延至第二階段,以確保權利完整性。

立法委員發言

陳以信 立法委員

  • 主張應由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擴大承接權利回復業務,而非另設新基金會,以避免資源重複、經驗流失,並借鑒二二八基金會永續運作的經驗。
  • 建議賠償申請期限應設定原則6年,後續彈性由行政院核定延長,避免未來不斷修法延長時效。
  • 認為若堅持設立任務型基金會,應明確規定其結束後的任務承接機關。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解釋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與權利回復條例是獨立的兩條路,若將權利回復基金會綁定二二八基金會,反而需回頭修訂二二八條例,失去分開處理的效率。
  • 建議應尊重二二八紀念基金會的意願,不應強制其承接新任務。

范雲 立法委員

  • 建議將權利回復基金會董事會中相關機關代表減少1人,增加被害者或其家屬代表1人,以提升利害關係人的比例。
  • 支持讓受害者有更多聲音和力量,符合比例原則。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贊成由二二八基金會承接權利回復業務,認為其運作成熟且業務量減少,可避免另設人馬。
  • 質疑生命剝奪賠償金1,200萬元及人身自由侵害賠償基數偏低,建議應適度調高,並主張財產賠償應全額補償並依物價指數還原。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支持范雲委員的修正案,認為增加被害者或其家屬代表比例,能讓受害者有更多發聲機會,符合條例精神。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主張應將威權時期因國家不法行為遭槍決或迫害的公教軍警人員的退休金與身分權回復納入本條例的賠償範圍,強調此為受害者應有權利,而非額外新增。
  • 要求法源應明確,避免後續處理混亂或推諉。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詢問被害者家屬申請資格的國籍限制,以及中國國籍家屬的賠償上限問題。
  • 關切沒收財產的權利回復與生命、人身自由賠償是否分開計算,以確保賠償配套完整。
  • 質疑賠償金額基數計算是否充分考量冤獄賠償法標準。
  • 建議將「司法院」從附帶決議中移除,並將「應會同」改為「請研議會同」法務部、國發會等機關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以確保司法的獨立性。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主張生命剝奪賠償金應參照刑事補償法,建議提高至3,000萬元,因威權時期受害者多為青壯年,餘命遠超16年。
  • 建議人身自由侵害賠償應以每日5,000元計算,因受害者常伴隨永久性傷害,需更充分補償。
  • 主張財產返還應以全額償還為優先,反對行政院版的分級折扣計算方式。

相關人員回應

葉虹靈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

  • 回應中國國籍家屬賠償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設上限200萬元,家屬定義依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順序。
  • 解釋軍公教身分權與退休金回復因涉及多個主管機關,且統計數據不足,建議列入總結報告,由行政院第二階段統整研議。
  • 說明賠償金額參考冤獄賠償法但考量門檻與證據問題,並已提高基數金額,平衡各方考量。
  • 澄清沒收財產的權利回復與生命、人身自由賠償是分開計算,互不影響。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表示法務部承接業務後,將仿照促轉會機制,以多元委員會合議方式認定事實,避免個人片面判斷。
  • 建議附帶決議先保留,待法務部內部討論後再做具體回應。

彭幸鳴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說明若加害者識別涉及司法程序,將依現有處理機制,但行政法院法官人數不多,成立專庭需考量。
  • 建議司法院不宜介入前端調查委員會,因其後端需獨立審判,但若需徵詢意見將全力配合。

游建華 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表示國發會主要負責檔案管理,可配合提供檔案,但參與獨立調查委員會角色不適宜。
  • 澄清國發會提供檔案是完整提供,不影響調查,部分遮掩僅限於國安或外交相關規定。

相關後續

  • 第二條、第四條之一、第五條、第六條連同附表一、第十一條、第十四條連同附表二、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保留送黨團協商。
  • 主席建議將何志偉委員所提退休金與身分權回復納入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清查並提出相關修法方案。
  • 主席建議劉世芳委員修正附帶決議文字,將「司法院」移除並將「應會同」改為「請研議會同」法務部、國發會等機關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
  • 條例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二章章名、第一節節名、第八條、第九條、第二節節名、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章章名、第四章章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五章章名、第二十六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討論事項三

繼續併案審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等四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討論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中關於促轉會解散後的業務銜接與轉型正義事項的承接機制。
  • 核心議題聚焦於行政院應設立的推動轉型正義會報職責、各項轉型正義業務(如平復司法行政不法、清除威權象徵、政治檔案處理等)的中央主管機關歸屬,以及加害者識別與處置的獨立調查機制。

相關爭議

  • 加害者識別與處置機關:范雲委員提出「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應由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理,而非法務主管機關,以確保獨立性。
  • 推動轉型正義會報職責:范雲委員建議明確會報每年至少開會2次,並公開辦理情形,納入施政報告,同時增加處理政治檔案爭議事項。
  • 政治檔案處理權責:劉世芳委員質疑國發會檔案局在政治檔案徵集與應用上受限於國安及機密法規,導致檔案提供不完整,影響加害者識別,要求國發會主動處理修法。
  • 司法院是否參與前端調查:司法院彭廳長表示司法院不宜介入前端調查委員會,因其後端需獨立審判,但劉世芳委員認為司法院應在制度設計上提供意見。

立法委員發言

范雲 立法委員

  • 建議推動轉型正義會報應明定每年至少開會2次,並公開辦理情形,納入施政方針及報告。
  • 建議會報職責應增加處理「政治檔案條例第14條爭議事項,經檔案局審議後,請求協處者對審議結果之救濟決定」。
  • 主張「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應由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理,而非法務主管機關。
  • 建議在「轉型正義教育事項」中增加「各類公務員之轉型正義教育及培訓事項,由人事行政總處及考試院辦理」。

陳以信 立法委員

  • 同意推動轉型正義會報每年至少開會2次,並強調若行政院未做到應予糾正。
  • 建議促轉會應將總結報告的後續修法及制度設計,提出具體建議及草案。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對於推動轉型正義會報未依規定開會,認為應處分而非僅糾正。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建議促轉會解散前應會同法務部、國發會等機關,研議成立獨立的加害者識別與處置調查委員會。
  • 質疑檔案局提供的政治檔案資料不完整,多有遮掩,影響加害者識別,要求國發會主動處理政治檔案條例與其他法律的扞格限制。
  • 關切未來法務部或司法院是否能以成立專庭方式處理加害者識別與處置,以確保嚴謹性。
  • 強調若總結報告未處理時效問題,未來對加害者的追究將是虛假的。

相關人員回應

何珮珊 行政院副秘書長

  • 表示將范雲委員所提修正動議意見帶回討論,並建議第十一條之一先保留,協商時再做具體處理。

葉虹靈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

  • 說明加害者識別與處置的規劃將納入總結報告,交由法務部執行,並需嚴謹程序保障當事人救濟權。
  • 承諾總結報告將提出後續修法及制度設計的具體建議與方向,甚至草案,以處理相關問題。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表示若法務部承接加害者識別與處置業務,將仿照促轉會機制,以多元委員會合議方式認定事實。
  • 建議附帶決議先保留,待法務部內部討論後再做具體回應。

彭幸鳴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說明若加害者識別涉及司法程序,將依現有處理機制,但行政法院法官人數不多,成立專庭需考量。
  • 建議司法院不宜介入前端調查委員會,因其後端需獨立審判,但若需徵詢意見將全力配合。

游建華 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表示國發會主要負責檔案管理,可配合提供檔案,但參與獨立調查委員會角色不適宜。
  • 澄清國發會提供檔案是完整提供,不影響調查,部分遮掩僅限於國安或外交相關規定。

相關後續

  • 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二保留送黨團協商。
  • 劉世芳委員所提附帶決議將予以修正並保留,要求相關機關在協商前提出妥適文字,並對承接機關未來任務有正確認識。
  • 第十一條照現行條文維持,不予修正。
  • 行政院提案第三章章名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114901
卷/期/冊
111/49/1
發布日期
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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