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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3-28

LawTrace 法律歷程: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繼續審查多個版本的「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並報告前次會議已審查通過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及部分保留的《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本次會議針對原住民族保留地的定義、土地流失問題、管理機關權責、建築及農林用地規範、信託制度、文化健康站運營與照服員薪資等議題進行廣泛討論與質詢。會議最終決定優先審查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並將部分條文保留待下次會議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邀請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3月23日)

核心議題

大陸委員會與海峽交流基金會就其業務概況進行報告,並接受立法委員的質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邱太三 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詹志宏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 委員邱志偉及莊瑞雄等2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二

處理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大陸委員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7案 (3月23日)

核心議題

審查大陸委員會202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關於「對私校之獎助」、「大陸地區旅費」、「國外旅費」、「一般行政」、「經濟業務」及「法政業務」等7項預算凍結的書面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以上七案,書面報告均已送達,預算得以動支,擬具報告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三

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大陸委員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3案 (3月23日)

核心議題

審查大陸委員會202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關於「港澳蒙藏業務」、「聯絡業務」及「文教業務」等3項預算凍結的書面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以上三案,均同意動支,擬具報告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四

審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修正草案 (3月24日)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提出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涵蓋第九條、第四十條之一、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三條之二等條文。

相關爭議

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四十一條至第六十二條及第九十條之一,均不予採納,顯示對部分修正方向存在分歧。

立法委員發言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邱太三 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報告。

蔡碧仲 法務部政務次長

  • 報告。

相關後續

  • 第九條、第四十條之一、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三條之二,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四十一條至第六十二條及第九十條之一,均不予採納。
  •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張召集委員宏陸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五

審查「國家安全法」相關修正草案 (3月24日)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提出的《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旨在強化國家安全保障。

相關爭議

  • 部分條文如第二條、第二條之一、第五條、第五條之二、第五條之三、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九條之一等,因各方意見分歧,均予以保留,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郭國文、蘇治芬、陳明文、王定宇、江永昌及趙天麟等提出的部分條文(如第二條之三、第五條之三、第五條之六、第九條之一),均不予採納,顯示對修法方向存在重大分歧。

立法委員發言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邱太三 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報告。

蔡碧仲 法務部政務次長

  • 報告。

相關後續

  • 名稱,維持現行法名稱。
  • 第一條、第三條至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十七條增列立法說明)。
  • 現行法原保留條次第二條及第三條,均予以刪除。
  • 行政院提案第二條、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第二條之一、民眾黨黨團【第28013號】提案第二條,行政院提案第六條、民眾黨黨團【第26825號】提案第五條、民眾黨黨團【第28013號】提案第六條,行政院提案第八條及委員郭國文等20人、委員江永昌等22人、委員趙天麟等17人、委員高嘉瑜等22人、委員蘇治芬等17人分別提案第五條之二、民眾黨黨團【第28013號】提案第八條,委員江永昌等22人提案第五條之三,民眾黨黨團【第28013號】提案第九條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六條,均予以保留,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郭國文等20人、委員蘇治芬等17人、委員陳明文等25人及委員王定宇等30人分別提案第二條之三、委員江永昌等22人提案第五條之六、委員王定宇等30人提案第五條之三、委員趙天麟等23人提案第九條之一,均不予採納。

討論事項六

審查台灣南社請願文書1案 (3月24日)

核心議題

台灣南社針對「共諜案危及台灣國家安全」連署聲明,提出《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修正建議的請願文書。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討論事項七

繼續審查「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案及「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等相關法案 (3月28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聚焦於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條例草案》與《原住民族繼留地法草案》等多個版本,旨在提升原住民保留地管理法規的法律位階,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益,解決土地流失、建地不足及利用管理等問題。
  • 討論內容涵蓋原住民身分認同與族語傳承、原鄉孕婦產檢與幼兒發育遲緩問題、文化健康站運營與照服員加薪、原住民地區數位落差、性侵害案件比例偏高現象,以及原住民族土地法律定位、借名登記、土地利用管理、組織權責與基金設置等關鍵議題。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爭議:行政院建議使用「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但多位委員主張應納入「權利回復」或「繼留地」等詞,以凸顯轉型正義及土地繼承概念,主席建議折衷名稱,但未達成共識,名稱保留待協調。
  • 原住民族土地與海域法(土海法)與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原開條例)的審查順序爭議:有委員主張應優先審查土海法,但多數委員認為原開條例更具迫切性與實質效益,應優先處理以解決原住民實際土地問題。
  • 法源依據爭議:委員就法案應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的第幾項規定制定,存在不同解讀與主張,尤其對於是否涵蓋傳統領域與海域、以及是否與土調會的法律授權衝突。
  • 原住民族土地管理機關的權責與人力爭議:委員質疑現行原民會土管處人力與專業性不足以應對複雜的保留地事務,建議設立專責的「土地管理署」或「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但人事行政總處認為作用法不宜處理組織法議題,且涉及跨部會權責需協調。
  • 原住民保留地定義與分類爭議:委員對於行政院版將原住民保留地劃分為「原住民族保留地」、「原住民保留地」及「國有原住民族保留地」的定義與必要性提出質疑,認為過於複雜且可能造成混淆,建議簡化為公有與私有兩大類,並應納入部落總有概念。
  • 原住民族宗教團體定義與範圍爭議:委員質疑行政院版將「宗教社團」納入原住民族宗教團體定義的範圍過廣,可能導致濫用,建議限縮為財團法人或寺廟等,以避免空頭社團利用名義取得土地使用權。
  • 原住民保留地流失與借名登記問題:委員擔憂現行法規無法有效遏止非原住民透過借名登記、假買賣或假抵押等方式掠奪原住民保留地,要求原民會提出更具體、更嚴謹的辦法與罰則,以保障原住民土地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強烈譴責原民會輕忽原保地議題,報告內容不足且過晚提交。
  • 強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修正案是原住民委員努力成果,非原民會政績。
  • 主張原保地申請案處理時間過長,現行法案未解決此問題。
  • 質疑行政院版法案對原住民宗教團體定義不明,且土審會審查期限消失。
  • 認為應保留原住民族自治區政府作為未來主管機關的空間,並設立原住民族土地法庭及土地調查與維護基金。
  • 要求原保地法律處分應以書面並公證,並會同部落劃設增劃編作業。
  • 擔憂行政院版條文可能導致公部門隨意徵用原保地,且缺乏回饋機制。
  • 反對借名登記導致土地流失,要求更嚴謹的管制措施。
  • 呼籲原民會面對大漢族社會應更為強勢,爭取人力與經費,保障原住民權益。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說明原住民保留地沿革,強調其長期累積不法占用、轉讓等問題,加劇社會衝突與族群對立,消弱原住民族主體性及經濟發展。
  • 提議第六條應明確規範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的組成與獨立性。
  • 關切第二十八條非原住民租用國有保留地的使用目的與對族人土地的影響,要求審慎考量。
  • 建議增訂保留地原住民族宗教團體登記所有權及土地信託的法源依據,以因應部落公法人自治及土地經濟規模需求。
  • 質疑1960年修法允許非原住民使用保留地的政策轉向原因,要求原民會提供非原住民承租與使用保留地的類型及數量分析報告。
  • 主張應將保留地從2個分類改為3個類別,納入土地總有概念,以應對未來部落公法人自治的基礎及因應天然災害遷居等土地需求。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以沉重心情審查法案,認為應審查《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而非《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
  • 指出憲法增修條文及《原住民族基本法》授權應訂定《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且歷任總統任內皆曾送審此法案。
  • 批評原民會對原住民土地管理的漠視,人力編制遠低於其他土地管理機關。
  • 強調《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條例》應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益,設置土地及海域調查及維護基金,並建立原住民族土地法庭及基本資料庫。
  • 指出傳統領域劃設辦法執行率低,僅公告2個傳統領域,其中邵族被撤銷,執行成效不彰。
  • 提醒行政院版《原開條例》內容未能解決部落建築、農牧、林業用地及水土保持等細節問題,導致各縣市標準不一,形同虛設。
  • 主張應成立「土地管理署」以因應複雜的原住民族土地事務,並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限制,以解決現行土管處人力不足問題。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關切原住民族語學習意願低落及文化斷層現象,尤其在都會區,建議原民會加強推動及借鏡紐西蘭語言巢經驗。
  • 指出原民部落出生率雖高,但孩子發育遲緩比例偏高,建議原民會加強與衛福部合作,改善產婦交通不便問題,並透過文健站宣導產檢。
  • 質疑部分文化健康站評比丙等,要求原民會建立退場機制,並追究暴力、洩漏個資等不當行為的責任。
  • 建議文化健康站負責人應由兼任轉為專職,並由資深照服員擔任,以提升專業指導與管理效能。
  • 質疑行政院版第四條「原住民族宗教團體」定義不明確,尤其「多數成員」的席次比例,建議參考其他委員版本,保障原住民席次。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肯定原民會團隊的務實與認真,但強調轉型正義需務實討論所有問題。
  • 指出原住民保留地多位於保護區內,導致原住民土地使用受限,建議解決原鄉建地、耕地不足問題。
  • 認為國家建設如地熱發電等若需使用原住民保留地,應充分溝通取得原住民族同意。
  • 主張增編、修編保留地不應再以「維持基本生活」為理由,而應基於毗鄰地且合乎法律要件。
  • 建議原民會應重視平埔族群的權益,因其亦居住於原住民鄉鎮。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強調本次法案審查旨在彰顯及保障原住民族領域的公共正義,讓原住民能好好利用土地以生存和發展經濟。
  • 認為應優先解決原住民目前迫切的土地問題,而非過於宏觀的土海法。
  • 指出花蓮阿美族紅糯米保種社區因販售傳統酒類製品遭查緝,認為應從法令上解決原住民傳統釀酒文化與《菸酒管理法》的衝突。
  • 建議原民會應參考農委會輔導農村酒莊的模式,制定要點積極輔導原住民釀酒業,而非僅個案處理。

高金委員素梅 立法委員

  • 認為《原開條例》應具特別法位階,但行政院版僅就私有原保地規劃,未能解決部落發展困境。
  • 指出部落建築用地缺乏統一建管標準,導致12套地方制度版本,建議原民會會同內政部統一制定原保地建管標準。
  • 強調原保地農牧及林業用地申請農業設施程序繁雜,建議原民會會同農委會統一制訂原保地農業使用標準。
  • 關切原保地水土保持計畫在各縣市標準不一,導致族人申請困難,要求《原開條例》應一體明文規範。
  • 批評行政院版《原開條例》未解決建築、農牧、林業用地的細節問題,恐使特別法形同虛設。
  • 質疑行政院版第四條「原住民族宗教團體」定義過於指定性,可能為特定教會處理土地問題,建議改為「原住民團體」以涵蓋更廣泛的部落組織。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釐清原住民族長照政策中「原住民族地區」的定義,確認都市原民長照權益不受法源用語影響。
  • 關切文化健康站的設置數量與分布規劃,特別是都會區文健站的成長與地方提報機制。
  • 指出照服員反映行政核銷與電腦資訊作業繁瑣,建議原民會簡化行政流程或提供助理協助。
  • 反映文化傳承課程與行政要求之間的落差,如編織課要求每日更新內容,建議原民會理解文化累積特性。
  • 關切原住民族飲食文化與健康衛生要求可能不盡相同,建議多加溝通,確保文健站能保留族群特色。
  • 建議第四條「原住民族宗教團體」的定義應有更多空間,考慮納入如原住民合作社等發展性角色。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詢問原民會本次修法預計達成的目的與作為,強調保障原住民土地所有權的重要性。
  • 關切分流立法成果是否能滿足《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避免土地繼續流失。
  • 擔憂原住民保留地透過人頭買賣流失給非原住民,要求原民會明確規範以保護族人權益。
  • 肯定原民會對族語推動的成效,但建議持續提升國中、高中族語教學,並加強師資培育與現場教學,解決瀕危語言問題。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關切原民部落數位落差嚴重,網路訊號品質差、覆蓋率低,導致直播共學計畫難以落實,要求跨部會積極布建網路基礎設施。
  • 指出原住民族性侵害案件比例高達平均4倍,且有幼小化趨勢,呼籲原民會與衛福部、警政署等跨部會正視此結構性社會問題,加強輔導與照顧。
  • 批評原民會族語翻譯精靈App功能不完善,存在翻譯錯誤、發音缺失及連結問題,要求儘速改善。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建議參考廖國棟委員版本,納入對人頭買賣土地的罰則,避免原住民土地流失。
  • 釐清保留地私有化後,對族人共用獵場及既有通道的影響,以確保權益。
  • 建議《原開條例》條文應納入部落公有概念,以因應未來部落公法人或自治需求。
  • 肯定澳洲原住民藝術聯盟透過共同持有土地制度,將傳統智慧轉化為商業運用,建議原民會研究成立類似法人機構,推動原住民傳統智慧產業發展。
  • 主張法案第一條應保留憲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作為法源依據,並應同時引用《原基法》第20條第一項與第三項。
  • 質疑作用法中納入組織法(土地管理署)的體例不符,且該署業務範圍過廣涉及多部會專業,建議保留。
  • 建議限縮第四條「原住民族宗教團體」的定義範圍,將「宗教社團」排除,以避免空頭社團利用名義取得土地使用權,導致氾濫。
  • 主張應將原住民族保留地定義為公有土地,原住民保留地定義為私有土地,並在私有土地中涵蓋部落總有概念,以囊括所有土地樣態。

林文瑞 立法委員

  • 贊同將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辦法提升為法律位階,保障原住民土地權益。
  • 關切《原開條例》第13條規定所有權移轉僅限原住民,擔憂借名登記導致土地流失問題,要求原民會加強監督查核,並明確定義「實質使用、管理、收益」。
  • 強調提升法律位階應落實對原民的保護,遏止違法情事發生,真正幫助原民經濟發展。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憂心全臺超過1萬公頃原保地遭非法假買賣轉給非原住民開發,要求原民會提出具體辦法嚇阻此問題,確保原住民土地正義。
  • 肯定原民會推動族語成效,建議未來推廣至國中、高中及大學,並持續利用數位教學提升學習效果。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肯定行政院提出《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是遲來的正義。
  • 質詢行政院版與委員提案版本差異處,特別是廖國棟委員版本納入自治區政府作為主管機關,以及設立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的建議。
  • 指出行政院版第5條第3項規定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與原民會過去主張還地於族人似有不一致,要求說明。
  • 詢問原民會如何具體輔導原住民取得承租權或所有權,以及相關預算規劃。
  • 關切《原開條例》第17條限制原住民保留地抵押權設定予非原住民,可能導致原住民資金需求受限,要求原民會提供配套方案。
  • 質疑《原開條例》將鄉(鎮、市、區)公所作為執行機關,人力與專業性是否足夠,擔憂推動困難。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支持原住民保留地轉移以原住民為限,並建議《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在《原開條例》通過後可刪除。
  • 指出超過1萬公頃原保地遭非原住民違規使用和非法佔用,且流失情況可能更嚴重,要求原民會正視並解決借名登記問題。
  • 強調最高法院大法庭已裁定借名登記無效,要求《原開條例》明確規範,保障原住民土地權益。
  • 質疑行政院版第13條要求鄉鎮市區公所審核並出具同意函的執行能量,擔憂地方執行困難。
  • 關切數十年前原住民私下轉賣土地給平地人但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在修法後可能引發私權糾紛,要求原民會思考處理方式。
  • 質疑行政院版第四條將原住民保留地分成「原住民族保留地」、「原住民保留地」及「國有原住民族保留地」三種定義過於複雜,建議簡化。
  • 質疑行政院版第四條「原住民族宗教團體」定義,認為負責人及多數成員具原住民身分的寺廟不多,且宗教團體是外來文化,建議單純化定義。

陳瑩 立法委員

  • 心痛《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刪除5年條款的功勞被扭曲,強調原民會當時態度堅決支持,且其本人積極協調才促成通過,呼籲還原事實。
  • 主張應將「原住民保留地」更名為「原住民族繼留地」,以正本清源,強調土地是繼承祖先而非國家保留或賦予,避免社會誤解。
  • 指出都會區原住民家庭擁房率遠不及當地全體家庭,建議原民會會同財政部及公股銀行研議推動原住民購屋貸款方案。
  • 要求為文化健康站照服員加薪4%,以共享經濟成長成果,並呼籲原民會積極主動與衛福部協商,避免內部阻撓。
  • 投訴原民會社福處對照服員加薪建議的回覆錯誤且態度消極,要求嚴肅檢討。
  • 關切文化健康站負責人違反勞動法規、產生勞資爭議問題不斷,要求原民會研議惡劣協會的退場機制,並查核經費運用狀況,避免照服員受害。

相關人員回應

夷將‧拔路兒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 承認超過一成原民孩子不願學習族語,將檢討改進,並已推動沉浸式幼兒園及鼓勵都會區幼兒園開設族語班。
  • 已強化與衛福部國健署合作,改善原鄉產婦交通可近性及就近醫療,並透過文健站宣導定期產檢。
  • 針對文健站評比丙等,已調整經營、維運不正常者,強化照服員訓練,並將負責人從兼任轉為專職。
  • 解釋原住民保留地雖有26萬公頃,但受保護區限制,實際可用土地不多,制定《原開條例》旨在解決建地、耕地不足問題。
  • 表示原住民族對國家建設持開放態度,但對不當設施有意見,強調諮商同意機制的重要性。
  • 澄清增編、劃編土地多為原住民長期使用地,非新增土地,強調保障原住民居住正義與經濟發展。
  • 同意應從法令上解決原住民傳統釀酒文化與《菸酒管理法》衝突,將與財政部協商,並輔導原住民申請釀酒許可證。
  • 認同《原開條例》應具特別法位階,但現行法規已透過「促進原住民地區建物合法化」方式處理建管問題,未來可再討論。
  • 表示將與相關部會協調,完善原保地農牧、林業用地及水土保持等相關法令配套。
  • 說明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只能移轉給原住民,最高法院已裁定借名登記無效,提升法律位階可遏止土地流失。
  • 解釋《原開條例》旨在解決原住民建地不足、取得土地所有權及部落公共設施管理等問題。
  • 說明分流立法已推動多年,禁伐補償條例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已完成修法,本次《原開條例》通過可解決大部分土地問題。
  • 承諾原民會將協助原住民解決資金需求問題,提供微型貸款、經濟事業貸款及信保服務。
  • 表示《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屬組織法,已曾送審但屆期不續審,目前優先處理《原開條例》。
  • 說明《原開條例》將鄉鎮市區公所作為執行機關,是因其為最基層政府且山地鄉鄉長由山地原住民擔任,可確保土地管理利用,人力不足問題將與人事總處協調。
  • 解釋《原開條例》通過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可刪除,因已有專法。
  • 說明《原開條例》第13條明確規範,公所審核同意函可確保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僅限原住民,遏止借名登記。
  • 指出原住民族傳統祭儀用地、舊部落等集體性土地可透過「原住民族保留地」定義,由部落共同管理。
  • 回應委員對《原開條例》第一條法源依據的爭議,建議保留憲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一項與第三項的引用。
  • 說明《原開條例》第四條「原住民族保留地」與「原住民保留地」的區分,前者指公有集體使用地,後者指私有個人所有地,並可將「國有原住民族保留地」拿掉。
  • 解釋「原住民族宗教團體」定義沿用舊有辦法,旨在處理其使用原保地的優惠問題,並非為特定教會,其他團體定義已在其他法令中。
  • 回應委員對族語App問題,表示會後將瞭解系統問題並改善。
  • 回應委員對性侵害比例高問題,表示將強化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社工輔導,並與衛福部合作降低個案。
  • 表示原民會將結合民間力量,推動原住民族傳統工藝轉化運用計畫,並將研究澳洲案例,考慮成立法人組織。
  • 承諾將與內政部及相關部會協調,研議原住民購屋貸款方案,並將啟動先期作業。
  • 回應文化健康站照服員加薪問題,感謝委員爭取使薪資大幅提升,未來調薪將與衛福部協商,並將加強內部溝通,避免阻撓。
  • 承諾將針對文健站負責人違反勞動法規個案進行處理,並研議退場機制,查核經費運用狀況。

杜張梅莊 原住民族委員會土管處處長

  • 說明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計畫始於1987年,至今已增劃編約2萬公頃,使總面積達26萬公頃。
  • 解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刪除5年等待期僅加速取得所有權,與增加面積無關。
  • 說明增劃編計畫曾中斷,後經協調才刪除期限,只要符合條件仍可申請。
  • 解釋《原開條例》第31條有提到建築用地統一規劃興辦事業計畫,以解決建地不足問題。
  • 說明《原開條例》第22條關於不得增編、劃編為保留地的規定,已與內政部討論,會依現行劃定原則執行,不認為會倒退。
  • 解釋《原開條例》第13條規定所有權移轉需經公所審核同意函,若違反具結內容,可撤銷同意函並塗銷登記,但私權糾紛需循民事訴訟處理。
  • 說明《原開條例》第四條名詞定義旨在配合後續條文引用,區分公有與私有土地,並解釋「國有原住民土地」指管理機關為原民會且可分配、承租的土地。
  • 解釋定義「原住民族宗教團體」是為連結後續條文的優惠規定,如租金減免,且強調負責人及多數成員須具原住民身分。
  • 回應委員對文健站負責人違反勞基法問題,表示已要求宣導勞動法令、製作短片,並將相關規定納入計畫,對少數個案會責請地方政府瞭解與處理。
  • 說明對民眾檢舉違反利用原保地未設獎勵機制,是因考量可能造成部落困擾、互相仇視,且法務部認為可能引發公器私用或挾怨報復。
  • 說明對違反利用原保地回歸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處罰,避免爭議。
  • 表示已針對花蓮、臺東原保地增劃編進度進行總列管,並將加強地方與中央分工。

黃淑冠 內政部民政司簡任秘書

  • 說明目前宗教團體有三類,委員會可決定是否將社團、財團法人、寺廟都納入定義,尊重決議。
  • 指出目前處理原住民保留地使用問題的,多為基督宗教的財團法人與佛道教的寺廟,宗教社團較少。

張翠娟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處長

  • 建議《原開條例》中應刪除涉及機關組織的條文,因作用法規不應規定機關組織,符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

相關後續

  • 《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 《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等4案至8案未審竣含保留之條文,將於3月31日星期四繼續審查。
  • 原定3月31日星期四討論的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2022年度預算書案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預算,先不處理,另定期繼續審查。
  • 會議決定優先審查「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相關法案。
  • 法案名稱「原住民族保留地權利回復及管理利用條例」保留,待協調。
  • 法案第一章總則通過。
  • 法案第一條及第二條保留,待後續討論。
  • 法案第三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所提第四條(關於成立土地管理署)保留,待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 法案第四條(定義條文)保留,請原民會整理委員意見,包括第三款取消、宗教團體定義範圍等,下次會議再做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115101
卷/期/冊
111/51/1
發布日期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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