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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原住民族保留地條例草案:聚焦土地管理與權益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3-31

LawTrace 法律歷程: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繼續審查多項「原住民族保留地」相關條例草案,核心議題涵蓋保留地管理利用、土地權利審查與調查機制、以及土地分配標準等。會議針對原住民族自治區條文、土審會權責與組成、及土地分配面積上限等產生廣泛爭議。最終,全案條文均予保留,並決議送交黨團協商,要求原民會與各部會及委員進行溝通整合,並提出新版本。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等相關法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五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聚焦於原住民族保留地的管理與利用,包括其土地權利取得、登記程序、土地權利審查與調查機制,以及土地分配面積標準等議題。
  • 討論內容涉及如何確保原住民族土地權益、簡化管理程序,以及處理歷史上土地權利爭議的補救措施。

相關爭議

  • 原住民族自治區條文處理:廖國棟委員主張討論自治區相關條文,但主席及孔文吉委員建議暫不處理,因《原住民族自治法》尚未通過。
  • 土地調查委員會 (土調會) 與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 (土審會) 的設立與權責:廖國棟委員強烈主張設立位階更高、獨立的土調會,認為現有土審會權力過大且易受鄉長操控;原民會則解釋土調會屬組織法範疇,應另案處理。
  • 土審會的組成與透明度:孔文吉及廖國棟委員質疑現行土審會由鄉長任命,缺乏公開透明,容易產生弊病,伍麗華委員建議原住民比例應達 4/5。
  • 鄉鎮市公所作為土審會層級的適法性:管碧玲委員質疑鄉鎮市區公所非公法人,是否有權設立權力如此巨大的附屬機關土審會,且其決策權力過大卻無上級機關審核,法務部郭參事也原則上認同此體例不適當。
  • 原住民族保留地分配面積標準:管碧玲及張宏陸委員擔憂將分配面積從 1.5 公頃增至 3 公頃,並允許 10% 增減,可能導致總面積不足分配且分配不公。
  • 土地分配的「淵源」條件與法律文字:管碧玲委員質疑現行法律文字允許無淵源者也能分配土地,與原民會「有淵源才分配」的實務說法不符。
  • 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撤銷程序:鄭天財委員建議撤銷所有權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而非僅由原處分機關(鄉鎮公所)直接撤銷,以確保審慎。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建議暫不處理涉及原住民族自治區及傳統領域的條文,先專注於保留地管理利用。
  • 建議第11條撤銷所有權處分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以確保審慎。
  • 支持廖國棟委員關於設立位階更高土地管理機構的訴求,認為應有類似國產署的下級機關。
  • 提醒原民會應評估法律條文是否不如現行管理辦法,並請法務部釐清哪些內容應入法或授權訂定辦法。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關切原住民族自治區規劃進度,認為其概念仍是「空中樓閣」。
  • 強烈主張設立「土地調查委員會」(土調會),認為其位階應高於現行土審會,才能真正落實原住民土地權益,並批評現行土審會為鄉長「白手套」。
  • 提案要求對政府或公營事業非法占用或重大瑕疵導致未能增劃編為保留地者,應有補救之道。
  • 質疑原民會對設立局或署的困難說明不足,認為應編列人力與經費以解決問題。
  • 強調原住民保留地面積分配應維護原住民生計,建議維持每人 2.5 公頃(農牧 1 公頃,林業 1.5 公頃),每戶不超過 20 公頃。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贊同主席意見,建議自治區及土海法相關議題另案處理,專注保留地條例審查。
  • 指出現行土審會由鄉長自由任命,衍生弊病,建議明確化其組成,要求至少 2/3 具原住民身分,1/3 專家學者。
  • 提案修正第8條,刪除「迄今」限制,並增訂第4項,納入地籍清冊等原始資料作為爭取土地收回的有利證據。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第5條未登錄地登記為原住民族保留地的程序合法性與邏輯,建議保留。
  • 強烈反對行政院版土審會的空白授權設計,認為其權力過大且層級過低(鄉鎮市區公所),在體例上不正確。
  • 質疑第7條、第10條關於原住民保留地「應」全部分配完畢的制度設計,及其與實際操作的落差,並擔憂分配面積從 1.5 公頃增至 3 公頃可能導致土地不足分配,且以人為單位分配可能造成不公平。
  • 建議原民會應確保法律文字與其解釋的實務圖像相符。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土審會與土調會的討論保留,請原民會與廖委員溝通。
  • 擔憂將分配面積從 1.5 公頃增至 3 公頃,並允許 10% 增減,可能導致總面積不足分配。
  • 建議全案保留送協商,並請原民會先進行溝通整合。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要求原民會釐清行政院版「土地權利審議會」與廖委員提議的「土地調查委員會」在位階、權責、執行效益及行政救濟上的差異。
  • 指出行政院版審議會的第二項規定(由鄰近鄉鎮市處理)有權責分岔問題,建議原民會詳細評估兩種組織的法律定位。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建議土調會涉及層面廣泛,且原基法規定另以法律定之,不希望其降格。
  • 提出版本明文規範土審會組成,建議原住民比例達 4/5,並納入特定部落代表,以避免非原住民主導,回應平地鄉鎮的困境。
  • 建議將第8條第一項「七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為「原基法」的施行日期(2005年2月5日),以承認原住民先占土地的重要性。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完全贊成管碧玲委員對第6條的看法,並認為平地與山地原住民委員對此條文差異大,建議保留。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同意主席及張宏陸委員提出的全案保留送協商建議,認為可節省時間並促進整合。
  • 建議原民會參考陳瑩委員版本,將無人繼承土地的繼承聲請期限明確化,使程序更嚴謹。

陳瑩 立法委員

  • 針對無人繼承土地的條文,提出有明確繼承聲請期限的版本,與原民會版本不同。
  • 傾向全案保留送協商,並建議在此之前先召開會前會整合意見,加速討論速度。

相關人員回應

夷將‧拔路兒 主任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

  • 說明原住民族自治區規劃意見多元,總統府原轉會也曾討論,將提供書面資料及逐字稿供委員參考,並將推動工作坊及試辦自治小組。
  • 解釋土調會屬組織法範疇,應依《原基法》第20條第2項另以法律定之,與本次審查作用法不同。
  • 指出土審會與土調會最大差別在於土審會處理現有保留地問題,土調會則涉及傳統領域土地,建議分流立法。
  • 承認行政院版條文在部會協商時未重新盤點,承諾會後檢討土審會法律授權不足及權力過大的問題,並研究法規命令授權的嚴謹性。
  • 解釋原住民保留地總面積約 26 萬公頃,不會因分配面積增加而導致土地不足,且分配原則上仍需有淵源。

杜張梅莊 處長 原住民族委員會

  • 說明第5條關於未登錄地第一次登記的規範,強調其需經檢視核對後才註記為原住民族保留地。
  • 解釋將農牧用地 1 公頃、林業用地 1.5 公頃合併調整為統一 3 公頃上限,是為簡化管理、減少行政瑕疵與爭議,並允許 10% 增減。
  • 說明第9條的「應」字用詞與《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一致,但實務上難以做到全部分配完畢,且分配仍以有淵源者為主。
  • 澄清原住民保留地總面積約 26 萬公頃,不會因人數增加而另外劃設,且分配原則上仍需有淵源。
  • 說明第8條中「七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是《山胞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頒布施行的日期,作為界定標準。
  • 回應廖國棟委員第15條,認為原住民保留地出租不涉及所有權流失,且院版第13條已有預防借名登記機制,公證將增加經費支出,建議不另列入條例。

徐惠珠 副組長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說明第7條排除《國有財產法》第7條的規定,是為了讓山保條例的收益能進入基金,而非繳回國庫。

郭棋湧 參事 法務部

  • 原則上認為鄉鎮市區公所非公法人,其附屬機關不應具有過大職權,認同鄉鎮市區公所層級的土審會職權過大並不適當。
  • 解釋現行管理辦法與法律位階不同,法律化後應更嚴謹處理組織體例問題。

相關後續

  • 所有法案名稱及各提案條文全案均予保留。
  •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五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本案須經黨團協商,在協商之前,原民會需與各部會及各委員進行溝通,盤點所有版本及修正動議,研擬出一個初稿。
  • 原民會需針對主席及委員意見,特別是第11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部分,再審慎評估。
  • 原民會需再整體爬梳行政院版,並請法務部協助釐清哪些情況應訂在施行細則,哪些應在法規中授權訂定辦法。

原始資料

公報
1115101
卷/期/冊
111/51/1
發布日期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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