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體育選手教練待遇與運動科學應用檢討:聚焦薪資、培訓及場館安全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3-31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國家培訓與儲訓選手、教練之津貼、薪資待遇及運動科學應用現況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會議聚焦於選手薪資不公、教練待遇偏低、運科人力不足與聘用不穩、技擊運動場館納管率低及校園運動安全等核心議題。多位委員提出具體建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檢討修正相關辦法、加強督導與資訊公開,並承諾於指定期限內提交書面報告或召開會議。

討論事項一

「國家培訓、儲訓選手與教練之津貼、薪資待遇之檢討及運動科學應用現況」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檢討國家培訓、儲訓選手與教練的津貼及薪資待遇,以確保其合理性與激勵性。
  • 探討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運動科學的應用現況、人員擴充與待遇調整,以提升選手培訓效益。

相關爭議

  • 選手津貼不公:培訓選手(大學畢業未就業)僅微調500元至4萬6,000元,儲訓選手僅1萬1,000元遠低於基本工資;學生選手若進修碩博士,其日常零用金反而從4萬6,000元降至2萬6,000元,被質疑懲罰精進。
  • 教練待遇偏低:總教練與教練薪資比照大學教授,多年未實質調整,遠不及國際級外籍教練,導致優秀本土教練流失。
  • 運科人員薪資與聘用不穩:運動防護員、營養師、心理師等運科人員起薪偏低(部分不到4萬元),且多為一年一聘的計畫人員,穩定性不足,難以留住專業人才。
  • 技擊運動場館納管率低:全國485家技擊運動訓練館,僅128家完成備查,近73.6%未納管;且「技擊運動訓練館設置及輔導要點」缺乏罰則,地方政府執行不力,中央督導也遭質疑消極。
  • 校園運動教練證照規範不足:高中聯賽等學校運動代表隊教練資格認定模糊,未強制要求教練證,甚至預計113學年度才開始要求,被批消極被動。
  • 運動科學支援長期規劃不足:國訓中心缺乏專職運動醫學醫師,且10年前考察報告建議成立運動醫學中心至今未落實;選手情蒐資料竟使用Google雲端且缺乏加密機制,資安堪慮。
  • 運動產業平台與退役選手輔導:運動產業博覽會頻率從2年改為4-5年被質疑中斷發展;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未涵蓋所有退役選手,且對非頂尖選手的職涯規劃缺乏具體協助。

立法委員發言

鄭正鈐 立法委員

  • 運動防護員數量過少且薪資制度不合理,尤其碩士學位者敘薪可能倒退。
  • 東奧期間缺乏運動心理師隨隊支援,應加強心理師人力與待遇。
  • 技擊運動訓練館納管進度緩慢,全國僅170位運動防護員,遠遠不足。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體育署長代理過久,應盡快補實。
  • 國訓中心頂尖教練、選手待遇偏低,應檢討比照各領域頂尖人才的合理待遇,避免人才流失。
  • 本國籍教練若達國際級水準,應給予國際級待遇,而非僅限外籍教練。
  • 運科人員(防護員、營養師)起薪過低,工作量大,應檢討待遇。
  • 選手若進修碩博士,薪資反而減少,是不鼓勵選手自我精進。
  • 教練與選手假期過少且請假扣薪,應檢討制度。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國訓中心大量計畫人員聘任,穩定性不足,新增編制人力聘任時程應加速。
  • 國訓中心運科人力招募困難,例如公西靶場體能訓練師從缺,應解決交通等問題。
  • 體育署10年前考察日德運動科學中心報告建議聘任專職醫師,至今未落實,國訓中心仍無專職醫生。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體育預算倍增,但培訓選手津貼僅增500元,儲訓選手1萬1,000元遠低於基本工資,不符總統指示照顧選手福利的訴求。
  • 體育署調整零用金以「獎優」為原則,忽略一般選手,與總統指示照顧學生選手薪資偏低問題相悖。
  • 選手進修研究所導致薪資從4萬6,000元降至2萬6,000元,體育署斤斤計較。
  • 亞運商務艙爭議應避免重演,需事先與選手溝通;防疫措施不應僅靠選手自我負責,應增加專業醫療人員。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國訓中心薪資結構僵化,後勤人員待遇缺乏誘因,難留住專業人才。
  • 計畫人力遠大於編制人力,工作性質相同但薪資因年資差異而偏低,導致不穩定。
  • 運動資訊情蒐、營養師、物理治療師等專業人力配置長期以計畫人力為主,工作環境不友善。
  • 運發基金應更彈性運用,將員額配足為正式人力,提供更穩定環境。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監察院糾正報告直指體育署長期放任無證照者教學,對校園運動安全造成威脅。
  • 現行規範僅要求體育班教練需證照,學校運動代表隊教練資格由各校認定,缺乏明確性。
  • 高中聯賽未強制要求教練證,遲至113學年度才實施,體育署態度消極被動。
  • 體育署對教練身份認定模糊,秩序冊上寫「教練」卻不見得具教練證,導致無從稽查。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跆拳道協會因疫情聲稱體育署補助減少,要求選手自費一半參賽費用,體育署應釐清並全額補助國手出國比賽費用。
  • 防疫隔離費用應全額補助,而非由協會從年度計畫中調配或由選手負擔。
  • 建議體育署要求體育性協會補助選手時,應出具選手親簽領據,增加透明度,避免爭議。
  • 技擊運動訓練館備查率僅26%,進度緩慢,建議設定3個月內達成70%備查率目標。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要求體育署建置原住民族體育人才資料庫,應與國教署對接,納入教練專長資料、歷年計畫成果與中等學校運動會資料。
  • 選手退役後就業職場規劃應更完善,建議盤點大專院校運動休閒產業相關系所,並與高教司、技職司合作,提供非頂尖選手更多元的職涯發展選擇與證照輔導。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肯定運動產業發展,但台灣運動產業博覽會頻率從2年改為4-5年是錯誤方向,應改為每年舉辦並巡迴各縣市,以帶動地方發展。
  • 感謝體育署支持亞洲同志運動會在臺北舉辦,但泰國隊因防疫隔離政策可能無法來台,不應因此扣減補助。
  • 呼籲體育署積極宣傳亞洲同志運動會,彰顯台灣平權價值與運動外交成果。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培訓選手若留職留薪,日常零用金僅1萬6,000元,若原薪資偏低,總和仍可能低於4萬6,000元,不合理,應一律給予4萬6,000元。
  • 儲訓選手每月僅1萬1,000元日常零用金過低,應提升至與培訓選手相同等級。
  • 本土教練薪資與外籍教練差距過大,應檢討提升本土教練薪資水準。
  • 技擊運動訓練館納管率僅26.4%,應召集地方政府開會檢討執行困難與疊床架屋問題,並協助督導落實納管。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盧彥勳網球學校成立不易,體育署應建立制度主動協助退役優秀選手培育新秀,而非讓計畫四處碰壁。
  • 「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應修正,擴大適用範圍並提供更具體、更寬廣的輔導內容。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子法應加速公布施行,並加強宣導適用對象,避免民眾誤解。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技擊運動訓練館設置及輔導要點」缺乏罰則,導致納管率不足3成,地方政府不積極,體育署應強化法規並主動督導。
  • 監察院已點名臺中市技擊館存在黑數,體育署應主動聯繫地方政府清查,並建立統一認定標準。
  • 要點中公告備查場館資訊的專區僅用「得」字,導致全國地方政府網站無一設置,民眾知的權利受損,應強制要求公開。
  • 體育文物數位博物館網站內容過時、陽春且有錯字,連次長都不知道其存在,應引進專業進行改版與系統性典藏規劃。

范雲 立法委員

  • 體育署書面報告內容常複製貼上,未確實回應委員質詢與提案,應督導改進,提供詳盡報告。
  • 國訓中心運科團隊人力規劃91人是否足夠、如何評估,以及計畫人力過半、一年一聘的穩定性問題仍未解決。
  • 心理健康支持不足問題未獲充分檢討回應,應提供詳盡報告說明運動心理師人力與長聘可能性。
  • 國訓中心對女足協助與重視不足,導致場地設施(如排水、廁所)不佳,應避免性別差異,提供足夠協助。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國訓中心選手體能、情蒐等機密數據竟使用Google雲端且無加密,資安管理螺絲鬆脫,應立即重新審定資安等級至B級,並建置內網資料庫取代。
  • 體育署對汐止北部運動園區及國家級運科中心規劃態度消極,多次迴避責任,部長甚至不清楚訴求。
  • 國訓中心目前缺乏新興亞奧運項目(如韻律體操、滑板)專屬場地,現有三期工程完工遙遙無期,體育署不應以運動人口少為由搪塞,應具前瞻性規劃。
  • 體育署對國家級運動科學中心行政法人化評估進度緩慢,應成立具體制度化小組,加速研商進度。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偏鄉學童食用外界捐贈食品,教育部應研擬審核機制,確保食品安全,避免農藥超標或毒品偽裝。
  • 公有運動場地(如籃球場)安全標準不足,導致意外發生,體育署應主動處理場館設置規則與防護裝置標準。
  • 要求教育部針對中小學捐贈物安全把關及場館管理規則,於1個月內提交報告。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學校教室電磁場過高,恐影響學童健康,教育部應提醒各級學校注意配電,避免電磁場超標。
  • 亞運電競項目排除3項,應說明原因,並提早規劃未來選辦項目,增加台灣國際競爭機會。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期待中華健兒在杭州亞運取得比1998年曼谷亞運更好的成績,並樂見電競、街舞等新興項目奪牌。
  • 國內籃球職業聯盟球員交易制度不健全,球員權益缺乏保障,體育署應積極輔導各聯盟建立完善保障制度,參考中華職棒經驗。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國訓中心計畫人員仍為一年一聘,與勞基法不定期契約精神不符,應盡速改善並法制化。
  • 國訓中心自籌收入比例僅1.5%至2%,行政法人化後營運績效與自負盈虧目標未落實,應盤點商業模式。
  • 運動科學報告缺乏具體成果、KPI與成效展現,應檢討並提供數據,證明運科協助的效益。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選手津貼提升幅度不足,尤其就業中選手僅1萬6,000元,難以安心培訓,應整體檢討以因應通膨升息。
  • 退役運動員就業輔導辦法應擴大照顧範疇,涵蓋未獲獎牌或中途受傷的運動員,提供長期發展計畫。
  • 運科處人力提升至91人是短期精進,中長期應評估擴大為國家運科中心,並解決一年一聘造成的人心惶惶問題。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跆拳道協會臨時要求選手自費參賽費用,涉嫌欺騙選手,體育署應正視並要求協會全額補助,並公開經費使用。
  • 校園運動教練證照規範不足,學校運動代表隊教練資格應明確要求證照,而非由各校定之。
  • 高中以下運動傷害事故逐年增加,恐與教練證照不足有關;體育班體罰、性平案件可能存在黑數,應加強風險評估與教育宣導。
  • 技擊運動訓練館納管率僅26.4%,教育部應積極介入,提出具體改善計畫。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網球協會前秘書長劉中興因人頭灌票被判刑,雖不得擔任秘書長,卻被聘為顧問,不符社會觀感。
  • 劉中興擬參選網球協會理事,體育署應認定不適合,並檢討國民體育法排黑條款未涵蓋理事的漏洞,於1個月內提交檢討報告。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國光體育獎章對世運會、世大運獎勵金(三等一級60萬元)偏低,應提高以鼓勵具國際競爭力運動員。
  • 體育班設立辦法應納入非奧亞運項目(如拔河、健力、攀岩),以因應現代運動多元發展,並鼓勵地方政府開辦。
  • 體育署應進行體育班設立成效的大數據分析,作為未來改革依據。
  • 學校女籃隊缺乏教練,體育署應協助評估並提供協助爭取教練。

相關人員回應

林騰蛟 教育部次長

  • 選手零用金已調整,大學畢業未就學或未就業者從每月4萬5,500元修正為4萬6,000元,學生選手從1萬5,500元調整為2萬6,000元,儲訓選手從9,500元調整為1萬1,000元。
  • 教練津貼配合軍公教調薪4%及公立大專教師薪資標準調整,自111年1月1日起支給。
  • 國訓中心運動科學處現員60人,規劃增至91位,其中編制人力增補25位,計畫人力增補6位,並推動「運動科學處組織及人力強化計畫」。
  • 運科人員薪資結構性調整,初聘起薪提升1薪階,並按證照、年資提敍,研究型運科人員比照大專校院教師薪資標準,自111年4月1日起實施。
  • 承諾檢討運動防護員碩士敘薪問題,並逐步擴增運動防護員人事。
  • 國訓中心運動心理人力將從6位增加4位。
  • 已訂定發布「技擊運動訓練館設置及輔導要點」,將加強督導各縣市政府落實納管,並將於1個月內邀集縣市政府檢討執行情況。
  • 承諾檢討選手進修碩博士導致薪資減少的問題,以及教練、選手假期與扣薪制度。
  • 國訓中心增聘人力將在今年及明年完成聘用,並將檢討招募困難原因。
  • 目前國訓中心醫療防護無專職醫生,主要與長庚醫院等合作兼任醫師駐診,將評估設立專業運動醫療中心的可行性。
  • 體育署與國訓中心正在積極評估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行政法人化。
  • 亞運交通運送會強化與隊職員溝通,特殊需求會處理;防疫將比照東奧高規格,提供物資、加強檢測,並遵守當地規定。
  • 承諾檢討運動產業博覽會舉辦頻率,並將於2個月內針對政策方針做具體回應。
  • 「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將配合盧彥勳個案檢討,使其更寬廣。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子法預計5月底前與財政部會銜發布,8月底前受理營利事業捐贈申請,並會加強宣導。
  • 承諾督導國教署提醒各級學校注意配電安全,避免教室電磁場過高。
  • 體育文物數位博物館網站正在改版中,預計明年完成,會納入委員建議的專業典藏與管理規劃。
  • 國訓中心資安問題將責請體育署資訊人員與資科司協助提升資安等級。
  • 汐止運動園區規劃已明確,新興項目如滑板、韻律體操將納入規劃,並於1個月內提供長遠訓練與場地規劃報告。
  • 國訓中心人員雖為一年一聘,但適用勞基法不定期契約,將持續檢討改善聘用穩定性。
  • 體育署將輔導籃球職業聯盟參考中職作法,建立健全保障制度,並於1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國光體育獎章對世運會、世大運獎勵金將納入評估考量。
  • 體育班設立將尊重學校與縣市政府發展特殊運動種類的意願,並協助學校爭取教練。

李文彬 國訓中心執行長

  • 公西靶場體能訓練師招募不到,主要原因是交通問題,將規劃國訓中心與公西靶場整體規劃,並在面試時提醒面試者可選擇到公西靶場。
  • 近期招募的運科人力雖仍為計畫性質,但內部會先將原有計畫人員遴選進入編制人員,後續再補計畫人員。
  • 晚上仍有醫師門診服務,但醫師皆為兼任。

藍坤田 體育署競技運動組組長

  • 體育署對各單項協會的補助是依年度計畫及績效審核,而非因疫情減少;奧亞運選手培訓為專案計畫全額補助,一般年度計畫則部分補助,協會需自籌。
  • 防疫隔離經費包含在年度計畫內,由協會調配;跆拳道協會自籌困難,經溝通後選手自費額度從6萬元降至2萬元。
  • 針對冰球選手自購機票報帳爭議,體育署將要求各單項協會公開補助及經費運用明細,個人支付項目應有領據。

潘婉馨 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組副組長

  • 運動代表隊屬推廣性質,不像體育班有明確法律規範,因此目前未強制要求專任運動教練帶隊。
  • 秩序冊上「教練」可能僅是名稱,實際由學校老師帶隊,未來會釐清並明確規範。

洪志昌 教育部體育署副署長

  • 亞運電競項目排除3項是因為台灣缺乏相關項目、軟體、經銷商、選手群不足及競爭實力不佳,經評估後聚焦5項。
  • 國光體育獎章對世運會、世大運的獎勵標準已考量賽事層級、人數和強度,將納入委員建議評估考量。
  • 體育班設立會由學校與地方政府依發展特性討論,再報署核備,尊重地方發展特殊運動種類的意願。
  • 網球協會前秘書長劉中興因違反國體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不得擔任秘書長,聘為顧問雖合法但不符社會觀感,不適合參選理事。
  • 國民體育法排黑條款未涵蓋理事是漏洞,將檢討並一併處理修法建議。

相關後續

  • 體育署將研議總教練、教練待遇改採彈性薪資或比照國際級教練,不受現行規定限制,並於1個月內提供書面報告。
  • 體育署將針對選手日常生活津貼,每1至2年主動進行滾動式修正,並於1個月內提供書面報告。
  • 體育署將在現行方案之上,對國訓中心教練必要返家通勤需求及距離進行差異性補貼,或開放教練宿舍供育有12歲以下幼子之教練家庭同住,並於1個月內提供書面報告。
  • 體育署將於3個月內研擬體育性協會日後核銷補捐助時,應出具補助對象選手親簽領據之相關辦法。
  • 體育署將督導地方政府於3個月內達成7成以上技擊運動訓練場館完成備查程序,並建立統一的場館認定標準。
  • 教育部將就特教生考場空間及考場規則訂定原則性規範,規劃增設考場,並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檢討精進報告。
  • 體育署將於1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如何積極協助籃球職業聯盟健全球員保障制度。
  • 體育署將針對國民體育法第39條第1項排黑條款未涵蓋理事的問題,於1個月內提交檢討報告。

原始資料

公報
1115201
卷/期/冊
111/52/1
發布日期
2022-04-28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