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與保障法修正審查:聚焦工時、兼職與轉型正義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3-30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草案,主要回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討論公務員勤休制度、超時服勤補償、兼職規範等。會議中,委員們就輪班制公務員工時上限、加班費預算、兼職定義模糊性及轉型正義相關法案的處理進度提出質疑與建議。部分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或保留送院會處理,並要求相關部會提供具體數據與規劃,以利後續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此議程旨在繼續審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聚焦於轉型正義事項的法規調整。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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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 第二條及增訂第六條之一,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第六條、增訂第六條之二、增訂第六條之三、第二十條、增訂第二十條之一、增訂第二十條之二及第二十一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委員蘇治芬等18人提案增訂第二十條之二,不予增訂。
- 委員陳玉珍等3人、委員黃世杰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等4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此議程繼續審查關於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的相關條例草案,旨在彌補受害者權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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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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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本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 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第三條、第二章章名、第一節節名、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第二節節名、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三章章名、第四章章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五章章名及第二十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附表一及附表二,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委員陳以信等3人、委員陳玉珍等3人、委員陳以信等4人、委員陳歐珀、賴品妤等4人、委員江永昌、范雲等4人、委員江永昌、何志偉等4人、委員劉建國等4人、委員劉建國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委員蘇治芬等29人提案第十二條、第三章章名、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委員賴品妤等25人提案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第三章章名、第二十六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委員林昶佐等19人提案第八條及第十條,均不予採納。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三
繼續併案審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等4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此議程繼續審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增訂條文草案,特別針對司法與行政不法的平復及加害者識別處置等議題進行討論。
相關爭議
關於增訂第十一條之二條文,有委員擔憂若由法務主管機關辦理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及識別處置加害者事項,恐因過往檔案機密隱蔽而產生「球員兼裁判」的疑慮。
立法委員發言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鑑於威權時期司法不法、行政不法之執行者及加害者檔案多以機密為由彌封,若相關事項由法務部辦理恐引起「球員兼裁判」疑慮。
- 建議促轉會解散前或由行政院人權處承接時,應會同相關機關研議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以確保法務主管機關公正行使職權,詳實識別威權時代加害者。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鑑於威權時期司法不法、行政不法之執行者及加害者檔案多以機密為由彌封,若相關事項由法務部辦理恐引起「球員兼裁判」疑慮。
- 建議促轉會解散前或由行政院人權處承接時,應會同相關機關研議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以確保法務主管機關公正行使職權,詳實識別威權時代加害者。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鑑於威權時期司法不法、行政不法之執行者及加害者檔案多以機密為由彌封,若相關事項由法務部辦理恐引起「球員兼裁判」疑慮。
- 建議促轉會解散前或由行政院人權處承接時,應會同相關機關研議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以確保法務主管機關公正行使職權,詳實識別威權時代加害者。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鑑於威權時期司法不法、行政不法之執行者及加害者檔案多以機密為由彌封,若相關事項由法務部辦理恐引起「球員兼裁判」疑慮。
- 建議促轉會解散前或由行政院人權處承接時,應會同相關機關研議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以確保法務主管機關公正行使職權,詳實識別威權時代加害者。
范雲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鑑於威權時期司法不法、行政不法之執行者及加害者檔案多以機密為由彌封,若相關事項由法務部辦理恐引起「球員兼裁判」疑慮。
- 建議促轉會解散前或由行政院人權處承接時,應會同相關機關研議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以確保法務主管機關公正行使職權,詳實識別威權時代加害者。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 第十一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委員江永昌、范雲等4人、委員劉建國等3人、委員曾銘宗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附帶決議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內容為促轉會解散前(或由行政院人權處承接)應會同相關機關研議成立獨立之調查委員會,以使法務主管機關得以公正、中立行使其職權,詳實識別威權時代之加害者。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四
併案審查「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等19案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草案,以回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旨在建構公務員勤休制度的框架性規範,並檢討超時服勤補償、兼職限制及言論自由保障等議題。
- 討論重點涵蓋輪班制公務員(如警消)的工時上限、加班費與補休的合理化、公務員兼職與經營商業的放寬標準,以及人事成本與人力增補的財政影響。
相關爭議
- **輪班制公務員工時上限與框架性規範:** 考試院版本未明確訂定警消等業務性質特殊機關的勤休時數上限,僅授權各機關自行規定,引發委員質疑無法有效保障公務員健康權,且與釋字785號解釋意旨不符。
- **加班補償方式:** 委員普遍反對以嘉獎取代加班費或補休,認為嘉獎無實質效益,且有剝削之嫌。保訓會則解釋,實務運作上因預算及人力限制,例外情況下仍需保留行政獎勵作為補償方式。
- **加班費預算與人力增補:** 人事行政總處估算全面以加班費補償超勤可能增加66億元至114億元,引發地方財政負擔與中央政府是否應全額買單的爭議。委員質疑政府未積極盤點並承諾逐步解決人力與預算問題,導致「一國多制」。
- **公務員兼職規範:** 雖然普遍支持放寬兼職,但對於「非經常性、持續性」、「個人才藝表現」等法律用語的模糊性,委員擔憂實務適用上將產生認定困難與爭議,要求銓敘部提出更明確的標準。
- **言論自由與同意制:** 銓敘部將公務員發言從「許可制」改為「同意制」,委員質疑此舉反而可能造成事後長官不同意而導致懲處的風險,使得制度更不明確,且未充分保障公務員言論自由。
- **公務員考績丁等免職:** 針對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質疑考績丁等免職的合憲性,銓敘部及人事行政總處均認為免職屬淘汰機制而非懲戒,且現行雙軌制運作良好,不認為違憲。
- **公營事業運動員兼職:** 曾委員銘宗及陳委員玉珍提案放寬公營事業體育專業人員代言廣告,已透過《國民體育法》修正解套,但公務員服務法仍需通盤考量普遍性兼職問題。
- **行政機關與民意機關餽贈:** 鄭委員運鵬提案禁止行政機關與民意機關間的餽贈,認為行政部門應更嚴格自律,避免公關費用影響監督關係,但銓敘部認為只要符合廉政規範即可,引發委員不滿。
立法委員發言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提醒委員會曾於110年10月28日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考試院針對輪班制機關勤休時數提出專案報告及評估,質疑目前法案審查進度及考試院版本未具體訂定勤休時數上限。
- 要求銓敘部及保訓會定期公布健康監測數據作為勤休制度依據,並要求輪班制業務機關在保障法修法後2年內逐年公開改善計畫,以提升預算員額。
- 主張公務員兼職解禁應因應「斜槓人生」及高齡化社會趨勢,切割10職等以上與9職等以下,高階原則禁止,中基層原則開放,除非特定職務列管。
- 強調警消等特殊執法機關不應被視為廉價勞力,應保障其合法權益及健康權,反對以嘉獎剝削超勤時數。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提出程序動議,認為法案審查應待試辦結果、工時上限版本、人力經費試算及公聽會召開後再進行。
- 支持基層團體訴求,希望明定輪班工時上限及加班不應換嘉獎,並要求行政機關在黨團協商前提出具體工時上限版本及增補人力經費試算。
- 質疑法務部自創加班補償打折制度,認為法警、監所管理人員備勤時身心緊張且人身自由受限,不應打折計算加班費,要求人事行政總處及銓敘部檢討。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支持依議程進行詢答與審查,認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修正是釋字785號解釋所為法律修正的第一步,不應遲滯。
- 提醒考試院應積極因應「廢考監」的修憲趨勢,審慎布局、中盤改革,而非等到收官。
- 建議公務人員兼職應法規鬆綁,但個案管理需接受社會公評,避免投機行為。
- 呼籲考量公務人員健康權,應規範下班後(例如晚間10點後)除非緊急事件,機關首長不應透過通訊軟體交辦公務,參考比利時等國允許「不讀不回」的作法。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支持按程序處理法案,認為委員會法案塞車嚴重,且釋字785號解釋並未宣告違憲,僅要求對工作權和健康權訂定框架性規範。
- 同意在詢答與審查完畢後,進入協商前,再找行政部門釐清各種疑慮,針對工時、加班補償等問題,希望法案能寫得更完整,或增加附帶決議。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銓敘部對於公務員兼任公營事業董座的解釋不一,尤其針對前農委會副主委陳吉仲兼任台肥董事長一案,要求銓敘部查明並提供資料,批評考試院在馬政府與蔡政府時代標準不一,有「軟腳蝦」之嫌。
- 關切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旋轉門條款」的合憲性與合理性,認為應在兼顧公共利益與工作權保障之間取得平衡。
- 支持公務員服務法隨時代適度修正,以促進政府與產業交流,提升監理品質,但強調考試院應堅持原則,不應屈從於有力人士介入。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銓敘部在《公務員服務法》中僅對一般公務機關訂定60小時/月加班上限,卻未對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如警消)訂定框架性規範,認為此舉不合理且違反大法官釋字785號意旨。
- 批評保訓會委託研究報告後,仍將「加班換嘉獎」納入保障法修正草案,質疑浪費公帑且與研究建議及國外立法例不符,認為癥結在於中央政府不願為地方政府的人力與預算買單。
- 要求主計總處及人事行政總處提供釋字785號解釋後,因取消加班換嘉獎所需增加的具體經費估算,並呼籲政府應有魄力提出逐步解決方案,設定「加班換嘉獎」的落日條款,而非讓立委為此背書。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質疑大法官憲法法庭針對「公務員考績丁等免職」案廣徵各界意見,認為大法官作為專業機關此舉「莫名其妙」,有浪費司法資源之嫌。
- 主張考績法中的免職處分屬考績權範圍,是機關淘汰不適任公務員的必要機制,與懲戒法院的「免除職務」不同,不認為考績法相關規定有違憲之虞,要求考試院堅定立場。
- 指出公務員考績丁等免職率極低,平均每年僅3位,反映淘汰不適任公務員的困難,強調此制度仍有其存在必要性。
陳以信 立法委員
- 質疑《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在立法程序上過於倉促,未進行整體評估、公聽會,也未廣泛徵詢基層公務員協會意見,僅透過書面意見或間接溝通。
- 對於服務法修正草案中關於輪班制公務員工時上限,僅原則性授權各院訂定,未在法律中訂定具體上限,認為此為「為德不卒」,不符釋字785號解釋要求,呼籲銓敘部應提出修正動議,在法律中訂定基本框架上限。
- 指出公務員兼職開放標準(第15條)中「非經常性、持續性」、「個人才藝表現」等法律用語模糊,擔憂實務適用困難,要求銓敘部做更審慎的思考與明確規範,避免爭議。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明確禁止同級行政機關與民意機關之間的餽贈行為,認為此舉有助於落實憲政監督精神,避免公關費用影響監督關係。
- 批評銓敘部對行政機關向民意機關送禮的解釋過於鄉愿,認為即使符合廉政規範,有監督關係的機關之間也不應有餽贈。
- 呼籲取消消防員加班費1萬7,000元的上限,認為其工作風險高、工時長,加班費應核實編列,並支持逐步降低工時與補足人力。
- 指出國營事業公關費高達25億3,593萬元,是潛在的漏洞,應加以規範。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支持鄭委員運鵬關於行政機關不應向民意機關送禮的建議,認為這些費用應轉為犒賞部內同仁。
- 指出警消等特殊勤務人員面臨缺人、缺錢、缺經費的現狀,導致超勤加班費上限不一,形成「一國多制」,要求政府面對並積極處理。
- 批評地方政府常以財政困難為由,不願增加警消人力與加班費,但其歲入實有成長,中央政府不應束手無策。
- 強調公務人員健康權應受保障,警消犧牲生命卻連超勤加班費都領不到是「悲歌」,呼籲行政院展現魄力,將此事制度化,給予特殊公務人員應得報酬。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指出本次修法係因釋字785號解釋要求保障輪班公務員健康權,但考試院版本未涵蓋工時上限及合理加班補償,且未充分聽取一線同仁聲音。
- 要求修法應訂定一致性的工時上限及合理的加班補償,反對以嘉獎取代加班費,並應落實健康權保障,提出完整的評估方案及試辦計畫。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指出釋字785號解釋是劃時代突破,要求保障輪班公務員健康權,但消防員仍面臨全年零補休、加班無加班費或補休的困境。
- 質疑現行修法若空白授權、原地踏步,最終仍可能不合憲。
- 呼籲考試院、行政院儘速訂定輪班工時上限,取消「加班換嘉獎」制度,並召開公聽會聽取基層消防員、公務員心聲,共同制定符合健康權保障的法案。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關切公務員兼職規範,支持因應社會多元變化放寬,認為公股行庫公兼勞人員的兼職規定可更彈性化。
- 質疑技術類科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不足問題,要求銓敘部從根本探討原因,而非推卸責任,並應積極研擬解決方案。
- 關心少子化對公務人員人力影響,要求銓敘部加速研擬友善生養環境方案,例如修正請假規則、留職停薪及提供養育第二胎、第三胎的照顧措施。
- 強調警消是「血汗警消」,在人力不足下,工時長、休假受限,應實質補貼而非僅靠嘉獎,呼籲政府應有榮耀感,積極研擬實質補助方案,而非讓他們「委屈求全」。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質疑《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中關於公務人員言論自由保障,將「許可制」改為「同意制」的條文設計不明確,擔憂事後長官不同意將造成爭議,且未解決內部機密認定不完備問題。
- 質疑公務員兼職放寬後,第15條但書中「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的認定權責模糊,公務員自行判斷可能導致事後爭議,且機關舉證困難,認為制度設計不良。
- 對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第2項排除中研院研究人員的適用,質疑此排除的合理性與一致性,認為應盤點是否有其他類似研究人員應一併排除,並要求中研院補齊相關倫理規約。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質疑銓敘部在《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第2項直接排除中研院研究人員的適用,與其之前「不宜針對特定族群修法」的立場不符,且質疑是否還有其他類似學術研究人員應一併排除。
- 指出中研院研究人員雖被排除適用服務法,但仍應遵守公正無私、不得接受招待或餽贈等公務倫理,要求中研院應在法案通過後儘速補齊相關倫理規約。
- 肯定院版修正的第12條符合《勞動基準法》精神,但要求銓敘部應進一步參考勞基法,訂定最基本的延長工作時間加給標準,以保障高密度工作公務員的健康權。
- 呼籲考試院、行政院應儘速訂定輪班工時上限,並取消加班費換嘉獎的制度,以符合釋字785號解釋意旨。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指出銓敘部版本雖有進步,但仍擔憂其訂定的60小時加班上限與輪班制公務員實際的超時工作(可能達100甚至300小時)有巨大落差,可能導致「空白授權」而無法真正解決過勞問題。
- 要求銓敘部與人事行政總處應盤點公務機關中哪些職務會超過60小時加班上限,並提出逐年往下調的機制,以反映人力增補或業務性質調整的可能性。
- 強調人事增補與工時規劃環環相扣,呼籲相關單位應積極規劃政策指引,確保輪班與輪班之間至少有11小時休息,並應讓地方及中央工作者參與修法過程,召開公聽會聽取基層心聲,使釋字785號解釋發揮實質目的。
相關人員回應
周志宏 銓敘部部長
- 說明考試院對「廢考監」有心理準備,並已強化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溝通協調,未來兩個機關業務可適當整併。
- 解釋公務員兼任公營事業董座需法令有特別規定,但官股代表可兼任董事,對於個案(陳吉仲)暫代董座情況表示不清楚細節。
- 認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旋轉門條款」的限制若符合公共利益與比例原則,應無違憲問題。
- 說明本次修法重點包括修正服務法適用對象(排除中研院研究人員、公營事業非決策人員),放寬言論自由、經營商業與投資限制,並將兼職從許可制改為同意制。
- 解釋對於輪班制公務員勤休時數未在母法中訂定明確數字,是因尊重各機關業務差異性,授權由各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認為法規命令較有彈性。
- 回應「考績丁等免職」是考績權範圍內的淘汰處分,而非懲戒處分,與懲戒法院的「免除職務」效力不同,個人認為考績法規定不違憲。
- 對於公務員言論自由從許可制改為同意制,解釋是為容許緊急情況下公務員能適當發言,事後取得機關同意即可,而非事事事前請示。
- 對於公務員兼職開放標準中「非經常性、持續性」等模糊用語,承認難以定義具體次數,主要由服務機關認定,並需公務員自行判斷是否承擔事後法律責任。
- 說明中研院研究人員排除適用服務法,是因其性質類似高等教育教師,應由內部學術自治倫理規範,而非公務員服務法規範。
- 表示銓敘部正針對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進行修法,以建構友善生養環境,照顧養育第二胎、第三胎的公務員。
蘇俊榮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 說明公務人員用人費率有25種加給表,薪資計算方式因人員類別而異,並非單一費率。
- 估算若輪班輪休人員皆支給加班費,每年會增加79億元;若將行政獎勵和補休全部轉為加班費,一年需增加114億元(基於108年數據)。
- 支持考績法免職處分是淘汰機制,與懲戒免職不同,認為行政、考試雙軌制運作良好。
- 回應公務員下班後通訊軟體干擾問題,認為應立定遊戲規則,事先經過機關同意,並設例外條款,人總將加強宣導。
- 說明人事行政總處過去幾年持續協助相關機關增補人力,如消防人員,目標是漸進式達成人力需求。
- 解釋針對輪班輪休人員的勤務條件,因各業務屬性差異大,難以訂定統一的最高架構,故採多層次授權,由各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但連續休息11小時是必須做到的低標。
- 表示過去已多次與相關公協會及主管機關溝通,聽取意見,以制定大家可接受的遊戲規則。
郝培芝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草案主要因應釋字785號解釋,目標包括加班補償實質化(原則給予加班費、補休假)、值班制度加班化、加班補償合理化、補休結算核實化(2年為上限)、授權框架彈性化。
- 解釋加班補償原則上是加班費和補休假,平時考核獎勵需在機關預算加班費達上限且業務有必要性時,經機關主動舉證才能啟動,且要件非常嚴格。
- 承認地方政府因預算與人力限制,確實有反應無法完全以加班費或補休補償超勤,但強調例外啟動要件很少被啟動。
- 表示法務部自創加班補償打折制度將請法務部檢討。
翁燕雪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 回應經費問題應由人事行政總處計算。
林怡君 中研院人事室主任
- 說明中研院作為公立研究機關,目前有學術倫理規約,若未來排除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將在規約中增訂一般性公務倫理規範,以確保遵守遵法、廉潔、誠信等原則。
相關後續
- 主席裁示本次會議進行詢答,明天(3月31日)進行逐條審查。
- 主席要求銓敘部、人事行政總處及相關單位在黨團協商前,針對委員關心的加班費計算、員額增補及未來執行規劃提出具體數字與說明。
- 臨時提案第1案經提案委員同意撤回,不予處理。
- 臨時提案第2案修正後通過,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主席提醒考試院就另外送審的《公務員服務法》兩個條文修正草案,應比照之前送兼職的修正草案明文撤回,避免案件留置立法院。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15201
- 卷/期/冊
- 111/52/1
- 發布日期
- 2022-04-28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