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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與保障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工時、兼職及加班補償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3-31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保障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與「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議案。會議重點討論公務員言論規範、輪班制工時保障、兼職利益迴避、離職後旋轉門條款及加班費補償等議題。多項關鍵條文因委員意見分歧及需進一步研議,決議保留送黨團協商,並要求行政機關提供相關數據及改革計畫。

討論事項一

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公務員應遵守的忠誠義務、職務服從、機密保守、品行規範、兼職限制及離職後旋轉門條款等,特別針對公務員言論自由、輪班制工時保障、兼職利益迴避等條文進行深入討論。
  • 核心爭議點在於如何在保障公務員權益與維護政府行政一體、廉政倫理之間取得平衡,並明確規範工時與兼職的彈性與限制。

相關爭議

  • 公務員言論規範:考試院與人事總處擔憂若過度放寬公務員對外發表言論的限制,恐影響行政一體紀律,建議應審慎考量機關內部事務的揭露問題。
  • 輪班制公務員工時上限與健康監測:時代力量黨團反對考試院版本中對工時的空白授權,要求明確的工時上限並試算人力與經費;葉毓蘭委員則強調應納入輪班制公務員健康監測統計,作為制定勤休制度的依據,而非僅有休息時間規定;江永昌委員質疑特殊勤務機關為何缺乏明確的加班框架,影響公務員健康權益。
  • 公務員兼職規範與利益迴避:陳椒華委員建議依職等、職位、收入等差異化規範兼職;葉毓蘭委員主張原則開放、例外禁止,並強調兼職不得妨礙本職性質或尊嚴,建議對高階公務員(10職等以上)實施更嚴格的兼職限制;范雲委員則特別指出現行法令對兼任非營利組織職務的利益迴避規範不足,建議無論有無報酬,公務員兼任相關職務均應遵循利益迴避原則。
  • 公務員與民意代表間的餽贈:鄭運鵬委員提案禁止公務員與有直接監督關係的民意代表間的財物餽贈,認為可避免化明為暗,並將相關預算轉用於犒賞內部員工或表揚民間有貢獻人士,但葉毓蘭委員則認為現行廉政規範已足,全面禁止恐導致更難控管且影響相關產業。
  • 離職後旋轉門條款:多個委員版本與考試院版本在離職後擔任營利事業職務的年限與範圍上有所不同,例如林俊憲委員版本特別針對財政部、金管會公務員加強限制。

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針對公務人員言論部分,時代力量黨團雖有提案但與考試院提案意旨相近,故不堅持。
  • 反對考試院第12條第3項及第5項但書與第6項的空白授權,要求行政機關提出工時上限試算(如每月300、256或236小時)及相應的人力、經費增補與達成時程。
  • 建議第14條及第15條(兼職規定)保留,請主管機關考量以職等、職位、職務性質、收入高低、工作時數等模式規範兼職的可能性。
  • 針對第27條(施行日期),要求行政機關說明改革計畫、時程,並考慮分階段實施或日出條款,以明確改革方向。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認為院版對輪班制公務員工時缺乏框架,僅規定班次間休息時間,質疑其符合警消等勤務機關需求。
  • 提議在服務法第12條中增加健康監測統計,要求公開輪班制公務員的平均餘命、職業好發疾病、死因排名、住院原因等資料,作為制定勤休制度上下限的基礎。
  • 主張公務員經商(第13條)及兼職(第14條)應採原則開放、例外禁止,並強調兼職須不妨礙工作與本職性質或尊嚴。
  • 建議對10職等以上公務員限制兼職,一律不准兼職或需經同意;9職等以下原則開放,但特定職務需經同意並做到利益迴避。
  • 對鄭運鵬委員提案禁止公務員與民意代表餽贈持保留意見,認為現有廉政規範已足,全面禁止恐導致化明為暗且影響相關業者。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為何特殊勤務輪班機關的公務員加班沒有像一般公務機關一樣的框架性規範,認為其健康權與待遇未達公允合理,應再討論改進。

范雲 立法委員

  • 支持公務員開放兼職,但強調應加強利益迴避規範,特別針對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職務,建議無論有無報酬,均應遵循利益迴避原則。
  • 指出現行法令對利益迴避的想像過於傳統狹隘,已出現地方局長兼任學會理事長並涉及政府標案和補助的弊端,故應新增條文確保利益迴避。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建議在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中,禁止公務員與有直接監督關係的民意代表之間贈受財物及餽贈,認為此舉可避免化明為暗,且相關預算可轉用於犒賞員工或表揚民間有貢獻人士。

相關人員回應

懷敍 副人事長

  • 對於考試院提案第5條公務員言論保障,擔憂新條文排除國家機密外的內部事務,可能導致機關內部事務未經同意即對外揭露,影響行政一體紀律。

周志宏 部長

  • 建議第5條先保留,由考試院研議更合理的文字後再協商。
  • 對於鄭運鵬委員在第17條(餽贈)的提案,表示尊重委員意見,不反對國會自律部分納入法律規範。

相關後續

  • 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 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保留,送黨團協商。
  • 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因版本眾多且意見分歧,保留送黨團協商。
  • 第二十四條經文字修正後通過,將「本法第十六條」修正為「第十六條規定者」。
  • 委員李貴敏等25人提案增訂的第二十二條之二不予採納。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黃世杰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針對第12條及第27條,協商前請人事總處、行政院及考試院提出相關規定資料,特別是釋字第785號針對輪班制工作人員的具體試算及相關規定。
  • 針對第14條及第15條,協商時再處理。

討論事項二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公務人員加班補償方式、補休期限以及修法後的施行日期與加班補償請求權的溯及既往問題進行討論。
  • 核心問題在於如何確保公務人員加班能獲得合理且實質的補償,避免補休權益受損,並明確法案實施的時程與追溯範圍。

相關爭議

  • 加班補償方式與補休期限:時代力量黨團反對考試院版本中以考績獎勵取代加班費或補休,以及補休期限至多為2年後消滅的規定,主張應比照勞動法,確保加班費不設限或提高上限,並要求機關試算相關經費。
  • 施行日期與加班補償請求權的溯及既往:委員建議保留第一百零四條,考量行政機關是否應分階段施行或設日出條款,並討論加班補償請求權是否應溯及既往,以及追溯的年限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反對第23條第1項的加班考績獎勵,以及第3項的補休2年後消滅條款,主張應比照勞動法,確保加班補償不設限或提高每月加班費上限,並要求機關試算經費增加數。
  • 建議第104條(施行日期)保留,以考量行政機關是否需分階段施行或設日出條款。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保留,送黨團協商。協商前請人事總處提出相關數據,包含工時、補償、加班費、補休及是否用行政嘉獎等配套框架。
  • 委員葉毓蘭等16人提案增訂的第二十三條之一不予增訂。
  • 第一百零四條保留,送黨團協商。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黃世杰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115201
卷/期/冊
111/52/1
發布日期
2022-04-28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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