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剝削與性侵害防制修法審查:聚焦數位犯罪、刑責與被害人保護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3-30
LawTrace 法律歷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與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聯席審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於加重數位性剝削犯罪刑責、強化網路性影像即時下架機制、擴大通報責任、改善被害人保護與創傷復原服務,以及提升執法機關對網路犯罪的應對能力。各委員提出具體建議,行政部門則就修法方向、執行困境及跨部會合作進行回應,多項議題待逐條審查進一步討論。
討論事項一
審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案 (含行政院、黨團及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修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應對數位時代日益嚴重的兒少性剝削及性侵害問題,重點包括加重犯罪刑責、強化性影像移除下架機制、擴大通報責任及提升被害人保護措施。
- 討論內容涵蓋網路平台業者責任、跨部會合作、教育宣導、加害人處遇與司法程序,以建構更全面的社會安全防護網。
相關爭議
- 網路性影像即時下架時限:多位立法委員主張應明確訂定網路平台業者於24小時內移除犯罪影像的義務,並設有罰則;衛福部則考量部分業者技術與人力限制,認為多數業者已能快速處理,對明確時限規定持保留態度。
- 「性影像」定義與適用範圍:司法院質疑兩部法案中「性影像」與「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的定義是否一致,以及非影像類物品的持有是否應與性影像同等處罰,避免過苛。
- 境外網路平台執法困境:對於境外網路平台散布的性影像,衛福部提出「限制接取」作為行政處罰手段,但委員質疑此舉仍無法有效強制境外平台主動移除,且執行機制尚不明確。
- 警察機關網路犯罪應對能量:多位立法委員質疑警政署在面對日益增長的網路性剝削案件時,警力、專業訓練及跨國追查能力是否足夠,擔憂基層員警處理網路案件的專業度不足。
- 性侵害與兒少性剝削統計數據更新頻率:有委員批評衛福部公布的兒少性剝削數據更新緩慢(半年一次),要求應即時更新以利政策制定與問題解決。
- 性侵加害人資訊公開:有委員主張應參考酒駕累犯公布照片的作法,研議公開惡性重大兒少性侵加害人的相關資訊,以達嚇阻效果;衛福部表示過去立法曾刪除相關規定,需再研議其多元樣態。
- 網路平台業者「發現」義務定義:委員質疑法案中對網路平台業者「發現」犯罪嫌疑情事即應下架的定義不明確,擔憂業者難以判斷何謂足夠的自律行為,恐導致不當裁罰。
立法委員發言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憂心網路兒少性剝削案件日益嚴重,應提高製造、傳播、持有兒少性影像者的罰則,並確保被害影像能停止流傳。
- 質疑現行修法版本在實務上難以落實,因主管機關社會局缺乏資訊專業,且未充分徵詢網路平台業者、資訊專家及性別團體意見,建議舉辦公聽會。
- 關切法案中「發現」與「其他機關」的定義模糊,可能導致平台業者執行困難或裁罰爭議,要求明確規範。
- 提出應朝網路治理方向處理,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相關專業建立移除機制與細項標準。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指出兒少性剝削案件持續增加,但因受害者不敢求助導致犯罪黑數存在,建議在第七條納入任何人通報責任以強化通報網絡。
- 提案加重拍攝、製造、持有、散布兒少受性剝削影像者的刑責與罰金,並將無故持有及觀賞者由行政罰改為刑事責任。
- 呼籲衛福部、教育部及相關單位正視兒少性剝削問題,加強通報機制、提高刑責並跨部會公私協力合作。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指出網路數位科技普及導致拍攝兒少性隱私照片案件逐年大幅上升,現行刑責無法有效嚇阻。
- 提案提高散布、播送、販賣兒少性剝削製品的刑罰及罰金,以遏止犯行並符合罪刑相當比例原則。
- 建議將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剝削影像的累犯由行政罰改為刑罰,並提高初犯刑罰;加重觀賞兒少性交或猥褻行為支付對價者的罰則,由行政罰改為刑罰。
蔡壁如 立法委員
- 針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指出數位時代新興犯罪如「未經同意散布私密影像」應納入規範,以維護被害人自主權益。
- 強調性私密影像透過網路散布具匿名性、高度複製、快速轉傳特性,易造成二度傷害,應將此類犯罪納入本法並提供保護。
- 質疑教育部在預防性侵害犯罪的教育宣導成效不足,案件數持續增加,特別是弱勢族群受害比例偏高,建議加強教育端預防工作。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指出深偽(Deepfake)影片與性私密影像犯罪層出不窮,現行法令對受害者保護不足,甚至無法可罰。
- 提案將性隱私權納入保護,修正法規名稱為「性侵害及性隱私犯罪防治法」,並新增即時網路下架條款,要求網路業者先行移除並通報、保留資料。
- 強調應保護性隱私犯罪被害人,避免二次傷害,並將性隱私犯罪納入防治法適用範圍,配合刑法新增條文。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指出近年性隱私影像外流及科技造假事件對受害者造成巨大傷害,呼應聯合國對數位性別暴力侵害婦女的關注。
- 建議除刑法增訂侵害性隱私罪刑責外,應一併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將侵害性隱私納入防治範圍,規劃防治教育、被害人保護及個資保密。
- 強調應保障被害人權益,儘速完成修法。
范雲 立法委員
- 肯定行政院正視法治不足並推動改善,但認為行政院版第八條僅規定「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不足,應訂定更明確的24小時下架時間限制。
- 建議在提案中納入警察積極協助被害人取回及下架相關性私密影像的職責與方式,並規劃警方協助被害人向法務部申請國際司法互助。
- 強調應將資訊業界、性別團體及犯罪偵查單位的專業意見納入考量,確保修法實務可行性。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質疑警政署副署長對iWIN系統與網路安全業務不熟悉,要求逐條審查時警政署應派具備充分準備的代表列席。
- 針對衛福部報告中網路平台業者無法即時下架的原因(設備老舊、人力不足)表示質疑,要求衛福部提供具體數據與改善方案。
- 主張應明確訂定網路平台業者24小時內下架義務,並設有明確罰則,而非現行「通知再下架」的模糊機制。
- 關切境外IP難追蹤問題,要求衛福部提出具體解決方案,避免修法美意難以落實。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建議將戀物癖竊盜罪(如偷竊貼身衣物)納入性侵害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進行強制評估、輔導與警察監督,以預防性侵害犯罪。
- 詢問衛福部為何網路平台業者下架違法網頁資料使用「應先行」而非「應立即」,質疑其明快性與罰則適用。
- 關切兒少性剝削法第八條第三項中,主管機關協助請求重製性影像時,法院與檢察官有無配合義務,以及成人性侵害防治法中為何沒有類似規範。
- 強調數位犯罪普及,修法應確保不當影像能被及時處理與下架,保護被害人。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對原住民兒少性侵受害比例遠高於一般人表示痛心,要求衛福部與原民會強化合作機制,加強對脆弱家庭的關懷與服務。
- 質疑教育部對校園性侵案件的防範措施不足,每年仍有大量狼師對學生伸狼爪,要求提出更明確的預防措施,並考量原住民文化背景加強宣導。
- 強調預防重於治療,應在教育端加強性侵防治宣導,以避免後續重建的巨大社會成本。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指出兒少性剝削通報案件數逐年上升,特別是數位性剝削型態增多,要求衛福部與跨部會加強宣導,並思考更有效、符合年輕人語言的宣導方式。
- 關切「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網站的成效,要求提供接案量與成案量數據,並關注年輕人透過網路求助的趨勢。
- 詢問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草案中刪除中途學校設立準用依據後,未來中途學校的具體規劃。
- 關心跟騷防制法上路後,基層員警是否已接受足夠訓練,具備風險評估量表與辦案準則,以有效受理報案。
莊競程 立法委員
- 詢問行政院未以專法形式處理性隱私犯罪的原因,以及相關條文散見各法是否會增加執法困難並侵害被害人權益。
- 關切修法如何處理境外機房的性影像下架問題,以及法務部推動修復式司法的具體落實方式與與應報式司法的差異。
- 質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經費與人力是否足夠保障被害人權益,並呼籲增加相關預算。
- 強烈譴責警察局將藝人報案照片流出給媒體的行為,要求警政署檢討此類傷害被害人隱私的事件。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批評衛福部兒少性剝削數據更新緩慢(半年一次),要求即時更新,並質疑衛福部在兒童保護上的研究與解決問題能力。
- 質疑司法院在性侵害案件中對幼童「合意性交」的判定標準,認為幼童無法理解合意概念,應檢討輕判問題。
- 主張應比照酒駕累犯公布照片,研議公開惡性重大兒少性侵加害人的相關資訊,以達嚇阻效果。
張育美 立法委員
- 支持修法大方向,但關切性侵害被害人創傷復原機制成效,指出衛福部心理諮商服務次數不足,且南部、東部缺乏創傷復原中心。
- 質疑衛福部過度仰賴民間團體提供創傷復原服務,未能發揮主管機關統籌協調公私協力的角色,要求衛福部提供更多醫療服務,並負起責任。
- 要求衛福部提出性侵害創傷復原服務的短、中、長期目標及績效指標,加速布建相關中心。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關切兒少性剝削受害者自行刪除私密影像導致無法追蹤的問題,詢問檢警能否提供影像給台灣展翅協會,並透過其與美國國家保護失蹤及被剝削兒童中心合作,利用PhotoDNA技術協助快速下架。
- 質疑iWIN平台在移除性影像方面缺乏強制力,特別是針對境外平台,建議衛福部與台灣展翅協會合作,利用美國的技術平台加速境外影像下架。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指出刑法「和誘未成年人」罪責(第二百四十條)的要件是「脫離家庭」,難以適用於網路誘拐(如未成年人自拍私密照傳給對方但未離家)的行為,導致現行法律無法定罪。
- 建議修法應在本條例中以專章方式,將網路和誘行為納入規範與管制,並參考澳洲等國將傳送不雅訊息給未成年人等行為入法,以填補法制漏洞。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關切第三劑疫苗打氣低落問題,詢問衛福部未來是否持續洽購BNT疫苗,並要求提出更多鼓勵施打的獎勵措施與提升便利性。
- 質疑教育部對學生網路素養教育不足,未成年人因網路充斥色情暴力內容對身體分際與社會認知產生誤解,要求教育部積極精進課綱內容與宣導方式。
- 質疑警政署對網路犯罪專責警力是否足夠應對日益倍增的網路兒少性剝削案件,要求加強基層員警訓練,避免民眾報案時被告知「國外網址無法處理」。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指出疫情期間兒少上網時數大增,兒少性剝削通報件數也大幅增加,特別是「利用兒少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類型最多,情況令人擔憂。
- 質疑NCC與警政署對網路色情網站的處理不力,指出在搜尋引擎輸入關鍵字即可找到大量兒少色情網站,要求兩單位立即處理並封鎖相關網址。
- 關切境外網站平台無法強制移除違法內容的問題,詢問政府有無辦法在一定時間內直接移除或封鎖這些網站。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呼籲教育部應加強對大人和小孩的網路安全教育,在校園開設網路問題相關課程和性教育課程,教導如何避免不當內容。
- 詢問衛福部在社會安全網中如何建構鄰里教育,以預防潛在加害者(常為受害者轉變)的產生。
- 提醒法務部應針對矯正學校內老師對學生性侵犯事件,提出相關防制規範或具體修法,並持續加強法制面建構以防止犯罪發生。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指揮中心發言人陳時中部長在記者會上公布確診個案詳細地址(巷、弄、號、樓)的做法,認為已逾越「指揮中心記者會確診個案資料發布原則」中「個案完整地址不公開」的規定。
- 要求衛福部說明此舉是否為標準不一,若無意修訂發布原則,則應對此逾越行為給予交代,並對報錯地址造成民眾困擾致歉。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關切兒少隱私與個資在媒體或網路平台上的洩漏問題,特別是2020年高雄少女誘拐事件後續的二次傷害。
- 質疑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處理兒少隱私洩漏申訴案件的裁罰比例低落,且過度轉為業者自律,要求衛福部研議提高罰則或明確執行辦法。
- 呼籲衛福部儘快啟動研議,針對兒少個資保護參考歐盟GDPR等國際規範,並確保媒體或平台業者能快速移除不當內容。
- 強調應設立一個單一窗口、專線,並明確規定即時處理時間,以避免性私密影像散布時民眾求助無門或被互踢皮球。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關切性侵害案件再犯率高,詢問衛福部是否所有性侵犯都需經過「靜態因素評估表」鑑定,並建議發展動態追蹤評估類型,以更周詳地預防與審判。
- 建議衛福部參考台中市「性侵犯社區處遇無縫接軌機制」的標竿作法,將性侵犯報到期限從兩週內進一步縮短,並整合縣市資源,要求性侵犯到醫療院所報到,提高處遇密度。
- 強調預防是關鍵,要求衛福部總整理如何透過多種方式與地方政府整合,做好預防與評估工作。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對性私密影像防制法律未能以專法制定表達遺憾與失望,但勉予同意行政院整合四項法律入法保護性隱私權。
- 質疑修法內容未能明確規範網路平台業者下架資訊的期限,以及對不配合或伺服器在國外的業者如何有效處置。
- 強調對受害者而言,最在意的是照片、影片能否即時下架,要求衛福部儘快提出明確處理機制,並考慮其專法版本中24小時下架與連續罰則的規定。
- 要求衛福部與列席部會一同研商有效管理網路平台業者下架機制的精進措施,並於半個月內提供書面報告。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關切不法拍攝、製造、散播兒少性影像的犯罪者心理狀態,詢問修法有無規定可強制其進入醫療處所治療。
- 質疑輔導教育(4-50小時)是否足以達到效果,建議情節重大者應在監獄內實施更長時間的輔導,並思考強制治療的積極作法。
- 關切疫苗政策,質疑強制要求第二劑剛打完者施打第三劑以參加特定活動(如繞境、八大行業)是否合理,應考量保護力時程。
- 指出日本草莓農藥超標問題屢次發生,質疑食藥署為何未有效防堵,要求檢討邊境查驗與對進口商的管理,避免超標產品流入市面。
陳瑩 立法委員
- 指出中國不法廠商盜用莊人祥、陳時中、陳良基等政務官肖像代言壯陽藥廣告,以及吳明珠、金剛等藝人肖像代言生髮皂,廣告持續在YouTube、Facebook等平台播放,質疑衛福部處置不力。
- 批評衛福部僅將違規廣告列入境外網站名單,未能有效下架,要求衛福部食藥署與中醫藥司應更積極與網路平台溝通,要求下架違法廣告。
- 關切衛福部在電子媒體(網路平台)違規廣告監控的人力與密度問題,指出低風險名單的頻道常成為破口,要求調整監控比例,與時俱進,防堵不肖業者。
相關人員回應
李麗芬 衛生福利部次長
- 衛福部已參採委員意見,將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增訂為責任通報人員,並納入通報人身分資料保密規定。
- 網際網路平台業者保留犯罪資料時限修正為至少180日,並協助取回相關性影像及要求業者移除部分已參採。
- 已參採委員建議調高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兒少性影像者、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等物品者、交付對價觀覽兒少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之刑度與罰金、罰鍰額度,並將部分行政罰修正為刑事罰。
- 針對網路平台業者應於24小時內移除犯罪資料的建議,衛福部衡酌現行業者技術、人力條件不一,建議再審酌時限規定,但強調會與相關機關討論。
- 已參採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為「性侵害及性隱私犯罪防治法」的建議,並將性隱私被害人納入保護範圍。
- 對於委員建議增訂侵害性隱私罪案件被害人得聲請保護令,衛福部衡酌法務部「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已新增相關規定,建議允宜再酌,避免重複規範。
- 衛福部已與教育部密切合作,督導青少年自殺防治,並建議可將兒少議題納入此平台,加強合作。
- 針對兒少性剝削案件數上升,衛福部將加強教育宣導,讓兒少建立自我保護觀念及尊重他人隱私,並將111年宣導主題訂為性影像。
- 回應境外網路平台問題,衛福部表示修法後將增加「限制接取」的行政作為,若境外業者不配合改善,可限制其在台灣被瀏覽,但需待修法通過。
- 針對性侵加害人處遇,衛福部目前以輔導教育為主,並結合專業團體至監獄進行輔導,會考量再犯風險高低來設計處遇方式。
- 承諾將與相關單位研議設立單一窗口、專線,以即時處理性私密影像下架問題,並在一個月內提出研議報告。
文法官家倩 司法院刑事廳
- 針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草案」,質疑「性影像」與「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的保障範圍是否應一致,若區別處理則需說明立法考量。
- 建議刪除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後段「販賣」文字,因其與前段「意圖營利而散布、交付」可能產生適用疑義及罪數問題。
- 對修正草案第四十五條之一增訂「擴大沒收」規定提出疑義,認為其「有事實足以證明」的心證門檻可能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及憲法財產權保障,建議斟酌是否增訂或提高證明要求。
- 針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建議增訂「停止治療者,於停止治療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彌補停止強制治療加害人行為監督機制的漏洞,避免社會安全網出現破口。
- 提醒委員會,性影像部分及強制治療部分是否與刑法修正草案一併做一致處理,因刑法修正草案尚未送大院審議。
林錦村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針對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提高兒少性剝削條例第三十六條刑度,認為其「六個月以上七年以下」與一般刑法立法體例有別,建議衡酌。
- 針對多位委員提案將無正當理由持有性影像以外物品(如色情漫畫、語音)一律改為刑罰,質疑其真實性與侵害程度不若性影像,可能過苛,建議衡酌。
- 同意將「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修正為「各地方檢察署」,符合去法院化體例。
- 針對民眾黨黨團與林昶佐委員提案將性隱私罪納入性侵害犯罪定義,法務部認為性隱私(保護性隱私)與性侵害(保護性自主權)的法益不同,且性侵害防治法的保護與處遇措施是否全然適用於性隱私案件,建議詳細審酌。
- 回應修復式司法,表示其著重於平復被害人所受財產或身心創傷,對被害人有周延幫助,並表示若有家屬代為騷擾,經調查可認定為被告違反保護令。
- 表示會配合完成相關法制作業,如果涉及法務部權責部分,會配合辦理。
吳宜倫 通傳會法律事務處專門委員
- 通傳會支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兩修正草案,並將配合辦理。
- 表示iWIN在執行上,業者的配合度良好,多數會協助移除不當內容。
- 針對羅美玲委員指出搜尋即可找到大量兒少色情網站,表示會請相關單位聯絡處理,並強調移除或封鎖網站需透過電信業者限制接取,且需有法律程序。
- 說明境外平台移除或封鎖涉及影響整個網站,需特定法律程序,目前修法中將納入限制接取機制。
李永癸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警政署配合主管機關衛福部修法方向,現行已成立「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辦理兒少上網安全任務,並有專責單位查緝網路兒少性剝削案件。
- 現行兒少性私密影像案件移除下架處置模式,境內平台業者需主動移除並通知警方、保存證據;境外平台則透過iWIN協調移除,若不配合則列入黑名單限制接取。
- 回應范雲委員對警察24小時內協助移除影像的建議,認為實務運作窒礙難行,因警察機關非網路監管主管機關,且調閱資料曠日廢時,與iWIN機制不符。
- 表示警察主要負責偵查嫌疑人,移除部分由權責單位負責;追查境外網路嫌疑人需相關單位配合。
- 針對蔡壁如委員詢問公部門能量,表示警政署有專案警察(婦幼隊、科偵隊)處理網路案件,目前量能還可以,並已申請擴編科技犯罪防制中心警力至36人。
- 回應賴惠員委員對基層員警訓練不足的質疑,表示會加強講習訓練,提升基層同仁專業知能,並強調科技犯罪防制中心人員已擴增。
黃蘭琇 教育部特教司副司長
- 回應監察院建議,表示教育部持續掌握並加強落實校園性平事件通報、教師研習宣導通報責任,並管控不適任教師聘任。
- 承諾將持續加強原住民學生、弱勢或偏鄉學生的輔導,落實三級輔導機制,並加強性別平等教育宣導工作。
- 說明十二年國教課綱重視學生科技素養,透過分齡分層課程培養學生正確使用網路習慣及安全知識,並將數位色情暴力議題融入性別平等教育課程。
- 表示已與衛福部密切合作,未來將針對原鄉地區學生加強自我保護宣導,並會持續掌握各學校辦理兒少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的頻率與內容。
陳柏菁 衛福部食藥署簡任視察
- 回應委員對政務官及藝人肖像遭盜用代言違法廣告問題,表示食藥署有監測到,並會與網路平台建立單一窗口,聯繫要求下架。
- 承諾將把處理違法廣告的技巧與執法方向轉告中醫藥司,並加強監測密度,特別是針對低風險名單的頻道,以防堵不肖業者利用漏洞。
張秀鴛 衛福部保護司司長
- 說明兒少性剝削與性侵害統計數據因涉及公務統計,目前為半年更新一次,但會帶回研議是否能即時更新。
- 解釋法案中使用「應先行」而非「應立即」是代表順序,即先限制瀏覽、移除,同時保存並通知警方,其意涵基本上就是立即處理。
- 表示兒少性剝削法第八條第三項中,法院或檢察官在立法時已有共識,會配合主管機關協助請求重製扣案性影像。
- 解釋兒少性剝削防治法第三項規範針對兒少性影像,因國際上PhotoDNA技術僅用於兒少保護,成人性影像則透過刑法相關條文處理。
李炳樟 衛福部心口司科長
- 說明目前社區性侵害案件處遇會進行靜態量表評估,並定期每三個月進行動態評估量表,結果提報評估小組討論再犯風險。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及請補充說明資料者,請相關機關在2週內答復,委員另外有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本次會議為2天1次會,明天將進行逐條審查,要求相關部會明天指派可做決策的官員列席。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15201
- 卷/期/冊
- 111/52/1
- 發布日期
- 2022-04-28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