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剝削與性侵害防治修法審查:聚焦性影像、隱私保護與被害人權益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3-31
LawTrace 法律歷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聯席審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性影像定義、網路內容移除時限、責任通報、專業人員訓練及被害人保護措施。委員就行政院提案提出多項質疑與修正建議,行政部門則回應財政影響、實務困境及立法技術考量。最終多條文因意見分歧或需與刑法配套而保留,將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聚焦於修訂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以納入性影像、攝影定義,並調整相關文字,加強對兒少性剝削行為的防制與罰則。
- 討論重點包括網路內容移除時限、責任通報人員範圍、加害人輔導教育時數及相關罰則調整。
相關爭議
- 性影像定義與刑法配套:委員指出性影像定義在刑法尚未明確,且司法院版本與行政院版有差異,建議保留以待刑法修正配套。
- 網路內容移除時限 (24小時下架):多位委員質疑衛福部對「24小時下架」可行性說法反覆,NCC亦表示執行有困難,要求衛福部提供與業者溝通的具體資料與可行性評估。
- 證據保留期限 (180天):委員質疑180天保留期限是否經業者意見,是否造成儲存成本負擔,並與現行90天期限及告訴乃論追溯期比較。
- 警察機關協助下架角色:委員建議納入警察機關協助被害人移除資料的職責,警政署回應實務上已協助通報,但法制上尊重衛福部主管機關分工。
- 「無正當理由」通報罰則認定:委員關切「無正當理由」未依時限通報的罰則,擔心社工倫理兩難及行政裁量空間,衛福部承諾在說明欄補充樣態。
- 強制治療時程與刑法連動:司法院指出第38條意圖營利與販賣罪的行為態樣重複、刑度與罪數可能不同,且與刑法第319條之3連動,建議統一處理。
- 加害人輔導教育時數:委員認為4小時輔導教育太短,建議改為8小時以上,衛福部則建議6小時。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認為性影像定義應等刑法修正後配套修法,並釐清照片歸屬性影像或圖畫,因影響罰則。
- 關切兒少性剝削通報「24小時」時限下,社工面對兒少不願通報的倫理兩難及工作人員受罰問題。
- 要求釐清「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的具體定義。
- 建議第14條增列「學籍」作為不得報導識別身分資訊的範疇。
- 建議第38條第4項應加註「每年至少」評估有無繼續強制治療之必要。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對「24小時下架」可行性說法反覆,要求提供與業者溝通的具體資料與結論,避免立法窒礙難行。
- 關切180天證據保留期限的實務可行性及業者意見。
- 支持第5條中主管機關及專業訓練的行政院版本。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協同相關單位統計公布平台處理性私密影像的件數、完成件數及平均時間,以社會輿論監督業者處理速度。
范雲 立法委員
- 肯定行政院將「24小時下架」納入,但仍要求衛福部提供可行性資料。
- 建議第8條增列網路平台應設置並公開被害人申訴管道,以及警察機關協助被害人移除資料。
- 建議第8條應納入跨境移除機制,必要時請求國際司法互助。
- 建議第38條應處理兒少Deepfake(深度偽造)合成影像的處罰,並建議保留以便後續討論增列條文。
- 建議第39條中圖畫類的行政罰罰金應加重,從新臺幣1萬元至10萬元調整為2萬元至20萬元,第二次查獲則為6萬元至60萬元。
- 支持陳部長關於24小時下架與「無正當理由」的處理方式。
- 認為第51條對行為人輔導教育4小時太短,建議改為8小時以上,並增訂「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關切被害人報案時避免受到二次傷害,詢問警政署各地專業人員配置及訓練狀況。
- 質疑第45條停業「一年以下」的上限規定,認為應是「直到改善後始得復業」,不應設天花板。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對「24小時下架」說法反覆,要求明確解釋。
- 關切性私密影像下架機制在法規施行前的空窗期如何確保。
- 要求衛福部、法務部提供足以說服委員的明確回應。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質疑第8條中「知悉」的定義、內容認定、移除範圍及執行程度應更明確,並應先召開業者會議。
- 關切第8條相關罰則對應到第47條的適用性,以及主管機關在移除或限制擷取上的權責不明。
- 強調立法應具體考慮執行的範圍和涵蓋的部分,而非含糊不清。
- 建議第8條應細緻討論限制擷取與移除的範圍,避免影響網路資訊流通和比例原則。
楊曜 立法委員
- 強調24小時快速下架的重要性,但要求行政部門對其可行性提供詳細、一致的說明。
蔡壁如 立法委員
- 指出行政院版第8條中「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定義含糊,且未明訂24小時下架時限,要求相關單位解釋。
- 要求衛福部提供最新版本的修正條文。
- 提出第36條立法說明中的德文拼寫錯誤問題。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父母對子女犯性剝削罪自首或自白可減刑,與刑法尊親屬對卑親屬加重刑責不符,藐視家庭倫理。
- 指出本次修法擴大沒收條文援引德國刑法,但德國已廢除該條文,建議重新審視。
- 指正立法說明中德文拼寫錯誤及健康狀況詞彙拼錯問題。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建議衛福部應進一步釐清業者對24小時下架「不可行」的實質原因,是技術問題還是工作流程或成本問題。
- 建議若第8條保留,蘇巧慧委員提出的附帶決議也應保留。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衛生福利部部長
- 回應提高扣除額上限將導致顯著稅損,需審慎評估。
- 表示稽徵程序簡化方案已在研議,預計下季度提出草案。
- 指出離島稅賦優惠現行已有措施,可再行檢討。
- 就第45條停業「一年以下」規定,解釋是為限縮行政權,保障人民工作權,復業後若再犯仍可查處。
- 就第47條24小時下架爭議,表示應以24小時為原則,例外情形需有充分理由,並在說明欄敘明「無正當理由」的樣態,將與NCC討論具體樣態。
張秀鴛 保護司司長 衛生福利部
- 說明第2條調整是配合性影音、攝影,並參考司法院建議增加「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圖畫」。
- 表示性影像定義在刑法第10條已包含照片,由法務部負責。
- 回應專業人員訓練,社政著重被害人創傷輔導,偵查技術由法務部及警政署負責。
- 說明第7條責任通報的起始點為「知悉」,「無正當理由」下未通報會受罰,但若有正當理由(如被害人抗拒)則有空間。
- 解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主要指保全人員。
- 說明第8條將「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納入,將業者自律改為「知悉」後處理,並參採委員意見增加24小時限制瀏覽及至少保留180天要求。
- 解釋衛福部曾透過iWIN網路防護機構參與多方利益關係人會議討論相關條文。
- 說明24小時下架規定是參採委員建議,考量兒少權益應越快越好。
- 說明180天保留期限是衡酌刑案追溯期(6個月)與業者保存量體。
- 同意第14條增列「學籍」作為識別資訊。
- 說明第39條將無正當理由持有性影像從行政罰改為刑事罰,圖畫類則維持行政罰,第二次查獲採刑事罰金。
- 回應第45條停業「一年以下」上限是為參考其他福利法規,並考量行政機關積極輔導,實務執行無困擾。
- 針對第46條「無正當理由」文字,將在說明欄增加「並考量通報人於客觀上有無法通報之情形,如被害人抗拒」補充說明。
李濠松 副司長 法務部
- 補充刑法草案已出行政院,現送司法院會銜中。
- 確認刑法第10條修正草案中性影像定義包含照片。
- 說明檢察機關每年固定辦理婦幼案件教育訓練,講師為實務經驗豐富的檢察官或法官,並有時數要求。
- 回應戀物癖相關修正動議,認為與性別有關的定義需明確,且戀物癖不一定只限於竊盜,效果是否與身心治療直接相關待研究。
- 說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主要著重傳統性侵害犯罪,保障性自主權,性隱私可能保障不同法益,尊重衛福部政策決定。
- 回應第16條、第17條關於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同意權問題,表示需與部內負責業管確認。
李永癸 副署長 內政部警政署
- 說明警政署偵辦兒少性剝削案件的專業人員經過少年警察、婦幼警察及科技偵查訓練,分初、中、高級,並全面下放基層加強初級訓練。
- 回應洪委員關切二次傷害問題,表示會用同理心協助被害人,偵辦中會通知NCC或iWIN立即下架。
- 說明境外案件會透過駐外警察聯絡官、國際刑警組織及司法互助管道尋求協助。
- 說明第29條明確規定加害人指紋、DNA採樣及拍照是為避免入監後採樣困難。
文家倩 法官 司法院
- 說明司法院建議將兒少性交猥褻圖畫改成「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圖畫」,以擴大適用範圍。
- 確認刑法修正草案中性影像定義包含照片。
- 指出第38條意圖營利犯散布、交付罪與販賣罪可能存在行為態樣重複、罪名、刑度及罪數不同等適用疑義,且與刑法第319條之3連動,建議統一處理。
- 回應戀物癖相關修正動議,認為「與性別有關」定義需明確,且可能遺漏其他特殊犯罪類型,竊盜罪態樣也可能不只第320條。
- 建議第38條停止強制治療時可採保護管束,作為高密度行為監督,因與刑法連動,可一併處理。
- 說明第40條「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用語已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調整,建議本草案採一致用語。
- 說明審判原則上應公開,除性侵害或違反公序良俗案件,對於第27條委員提案「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的文字有疑義。
吳宜倫 專門委員 通傳會 (NCC)
- 說明第8條涉及業者營運、服務與技術,單純影像處理大規模平台約一天可完成,但涉及帳號移除或私密社團,24小時內處理可能困難。
- 表示每個業者營運方式及技術不同,希望對24小時的起算點能更明確,以利業者執行。
- 回應若平台業者認為無需移除,第47條是否受罰,以及移除範圍、誰來執行等問題,認為需細緻討論,並召開業者會議。
蔡琮浩 研究員 法制局
- 解釋第45條停業「一年以下」的上限,可能是基於保障人民工作權的考量,不讓停業無限期。
盧昭宏 科長 內政部營建署
- 說明營建署對增列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為通報義務人沒有意見,但澄清「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與「保全人員」法源、業務、資格不同。
- 指出「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俗稱社區總幹事。
相關後續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13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本案須交黨團協商。
- 第2條、第8條、第38條、第39條、第47條、第51條等條文因意見分歧或需與刑法配套而保留,送院會處理。
- 第14條依吳玉琴委員修正動議,增列「學籍」後通過。
- 第46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衛福部將在說明欄補充「無正當理由」的樣態。
- 衛福部需在休息時間整理保留條文,供下次會議討論。
- 吳玉琴委員等3人、莊競程委員、王婉諭委員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蘇巧慧委員等提出的附帶決議先行保留。
討論事項二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修正,以強化對性侵害被害人的保護、加害人的監控與處遇,並將性影像犯罪納入防治範疇。
- 核心議題包括性隱私犯罪的定義與納入、專業人員訓練、責任通報、媒體報導限制、強制治療與登記報到機制、以及相關罰則的調整。
相關爭議
- 性隱私犯罪納入程度:高嘉瑜、洪申翰委員主張性隱私犯罪應與性侵害犯罪同等重要,直接寫入條文而非採準用方式,以凸顯其嚴重性並確保全面保護。法務部與衛福部則解釋為立法技術考量,透過刑法處理罪責、防治法準用保護措施,以求快速立法。
- 準用條文的明確性:吳玉琴、高嘉瑜委員質疑「準用」概念在實務操作上的模糊性,特別是教育課程與專業人員訓練,要求衛福部、法務部再釐清。
- 責任通報的倫理兩難:吳玉琴委員指出第11條責任通報雖無罰則,但實務上社工仍面臨被害人不願通報的倫理兩難,希望有解套方式。
- 網路內容移除時限與保留:高嘉瑜、王婉諭委員提出與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類似的問題,質疑第13條中「知悉」的定義、移除範圍、保留期限(180天建議延長至1年)及專責窗口的明確性。
- 受監護/輔助宣告者同意權:吳玉琴委員質疑民法中輔助人同意權是否可擴大至性侵害相關議題,以及第17條中「業經同意」後仍需「尊重意願」的矛盾,法務部表示需進一步釐清。
- 性侵害案件審判公開原則:吳玉琴委員對第27條行政院版增訂三款可公開類型有疑慮,認為性侵害案件審判不宜公開。
- 強制治療與保護管束銜接:司法院建議第38條停止強制治療後,應以保護管束方式採高密度行為監督,因與刑法連動,建議一併處理。
- 強制治療評估用語:吳玉琴委員建議第40條將「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修改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但司法院建議維持現行身權公約用語一致。
立法委員發言
蔡壁如 立法委員
- 提案修訂刑法第315條之4,規範性影像拍攝與散布須分別取得同意,並將其觸犯行為納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
- 支持將性影像拍攝及散布納入規範,以確保當事人權益。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建議第7條準用條文應增加第10條,以設置專責人力處理性私密影像外流案件,因其特殊性需要專業度。
- 建議第13條應保留,並在修正條文出來前召開相關會議,將服務者及專業人士意見納入考量,以釐清「知悉」、保留內容、移除範圍等議題。
范雲 立法委員
- 建議第7條準用條文應增加第6條,以納入社工協助與支持,認為社工在性侵害防治中扮演個案管理重要角色。
- 建議第7條應保留,因刑法草案未確定,許多準用內容需進一步釐清。
- 肯定第9條納入每週2小時防治教育及幼兒園宣導,但建議將「自我保護」改為「兒童保護」,避免譴責受害者。
- 建議第11條應保留,因民間對24小時通報時限及無罰則下實務運作有疑慮。
- 建議第27條保留,以釐清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議題,並對審判公開原則提出修正動議,主張被害人為成年人且經本人同意才可公開。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針對第7條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將犯刑法第320條竊盜罪且以性或性別有關之竊盜他人貼身衣物之累犯,準用第32條進行身心評估、輔導及鑑定。
- 質疑第7條中「準用」概念的明確性,特別是學校教育課程的適用方式。
- 針對第11條責任通報,關切被害人得知被通報後不願留下資料的實務困境,以及無罰則下的運作方式。
- 建議第16條、第17條、第27條應保留,待法務部釐清輔助宣告同意權是否可擴大至性侵害議題。
- 針對第27條審判不得公開原則,提出修正動議,主張被害人為成年人且經本人同意才可公開。
- 質疑第29條加害人指紋、DNA採樣、拍照規定,認為偵查程序中已會進行,要求釐清用意。
- 質疑第30條跨國防治性侵害犯罪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義不明確,要求衛福部說明。
- 建議第38條第4項應加註「每年至少」評估有無繼續強制治療之必要。
- 針對第40條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將「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修改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 質疑第43條新增條文「中央警政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中「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指單位及立法考慮。
- 建議第46條及第48條應保留,因其與已保留的第13條及第7條有連動性。
- 質疑第54條中第36條至第40條延後至111年12月30日施行的原因,以及是否與第38條連動而需保留。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主張性隱私犯罪是新興且嚴重的犯罪行為,其對受害人傷害不亞於性侵害,應與性侵害同等重要,直接寫入法條而非採準用方式。
- 認為現行修法對於性隱私犯罪的防範不足,應將性隱私犯罪的認識、危機處理、防範技巧納入教育課程。
- 質疑第13條網路即時下架機制缺乏專責主管機關、窗口及明確時限,建議衛福部聯合其他部會設立專線。
- 建議第13條中證據保留期限180天應延長至1年,以完整保障被害人權益。
- 質疑第7條準用刑法第319條之1至之4,但刑法尚未通過,導致準用基礎不明確。
- 認為「快速立法」不應犧牲法條的完備性與對被害人權益的完整保護。
相關人員回應
張秀鴛 保護司司長 衛生福利部
- 說明第2條用詞定義增加被害人及專業人士的定義。
- 尊重民眾黨團提案,因其配合刑法第10條及第319條之1至之5,建議併案處理。
- 說明第3條將主管機關拆分至第4條及第8條,第4條調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並補充教育、勞動、移民主管機關。
- 說明第5條調整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事項及推動小組民間團體、性別人數。
- 說明第6條範定縣市主管機關整合網絡設立防治中心,並刪除編列預算常態性條文。
- 說明第7條涉及性影像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被害人服務得以準用,建議保留。
- 回應范雲委員關於社工協助,表示被害人扶助費用已在第28條揭示,第6條精神已納入後續條文,無需特別準用。
- 回應吳委員戀物癖部分,建議請司法院或法務部說明,並表示被害人扶助在第28條已明確規範。
- 說明第9條新增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每學期實施2小時防治教育,幼兒園實施教育宣導。
- 說明第10條配合軍事審判法調整,並要求司法警察、檢察官、法官辦理兒少或心智障礙性侵害案件需受訊問訓練。
- 說明第11條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納入責任通報,但此條無罰則,考量實務彈性。
- 說明第12條新增條文,針對案件行為人為兒少者,應轉介提供教育、心理諮商、法律諮詢等服務。
- 說明第13條為重點條文,處理網際網路平台性影音或性侵害案件資訊的移除、下架。
- 回應林昶佐委員增訂保護令建議,因法務部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及家暴法已有相關規定,建議不予增訂。
- 說明第14條將「醫院、診所」改為「醫療機構」,罰則移至第49條。
- 說明第15條配合條次變更,調整軍法機關文字。
- 說明第16條配合CRC、CRPD,規定媒體不得揭露被害人身分資訊,但有特殊情形為例外。
- 說明第17條驗傷及採證需經被害人同意,並配合CRPD、CRC精神增加條款。
- 說明第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5條、第26條、第28條為現行條文修正或新增,旨在強化保護、協助與證據採納。
- 說明第27條審判不得公開原則,但有例外,以回應CRC、CRPD精神。
- 說明第29條賦予警察機關對性侵害加害人拍照、指紋、DNA採樣規定。
- 說明第30條新增跨國防治性侵害犯罪條文,可提供加害人個人資料。
- 說明第31條規範社區身心治療,並將保護管束案件移列,明確性騷擾防治法罰金。
- 說明第32條明確性侵害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需接受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
- 說明第33條規範不同階段(社區、監獄、矯正學校)加害人身心治療評估主管機關。
- 說明第34條調整性侵害加害人保護管束處置規定,並增加少年保護官適用範圍。
- 說明第35條新增電子科技設備監控及破壞處置規定。
- 說明第36條針對再犯風險高者聲請強制治療。
- 說明第37條調整不適用刑法第91條之1強制治療的文字,並增訂強制治療期滿後的移送、轉銜規定。
- 說明第38條配合大法官釋字第799號解釋,規範強制治療期程、申請程序、評估等。
- 說明第39條為現行條文移列,精神無大修正。
- 說明第40條新增條文,配合大法官釋字第799號解釋,規範強制治療申請、停止、延長、裁定。
- 說明第41條調整性侵害加害人社區登記、報到、查訪機制,並納入境外犯準用規定。
- 說明第42條新增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在身心治療期間需向警察機關登記報到。
- 說明第43條新增登記報到相關規定可提供特定人員查訪,並授權訂定相關辦法。
- 說明第44條規範加害人未按時接受身心治療的刑事處罰。
- 說明第45條新增條文,違反第11條通報保密規定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 說明第46條新增條文,配合第13條網際網路移除、下架規定,建議保留。
- 說明第47條新增條文,違反被害人個資保密規定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 說明第48條規定媒體報導被害人資訊違規罰則及例外不罰情況。
- 說明第49條配合組改,將衛生主管機關改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說明第50條規範加害人不配合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的行政、刑事處罰。
- 說明第51條移列現行條文,規範加害人不配合身心治療或登記報到時,通知檢察官處理。
- 說明第52條規範加害人逃亡、藏匿遭通緝時,警察機關可公開資訊。
- 說明第53條統整軍法機關戰時辦理現役軍人犯性侵害案件時準用程序。
- 說明第54條新增過渡期適用規範,處理第36條至第40條修正施行前的強制治療宣告。
- 說明第55條為條次變更,第56條規定除第36條至第40條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李濠松 副司長 法務部
- 回應性隱私犯罪,說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主要著重傳統性侵害犯罪,保障性自主權,性隱私可能保障不同法益,尊重衛福部政策決定。
- 回應吳委員戀物癖部分,認為其看法與司法院相近,並質疑身心治療與竊盜罪的直接關聯性,以及戀物癖是否僅限於竊盜行為。
- 回應第27條審判公開與否,說明若涉及民法監護部分會再釐清。
黃蘭琇 副司長 教育部
- 說明教育部在12年國教課綱中,針對性教育有完整規範,包括身體隱私、界線、網路安全及防治數位性別暴力,皆為推動重點。
- 建議第9條文字維持原條文,認為委員擔心的性私密影像相關教育已是教育部相關教育重點。
陳信誠 參事 衛生福利部
- 解釋「準用」是法律上處理類似事項無相關規定時的立法技術。
- 說明第10條未被準用是因為性侵害訓練已包含性隱私案件處理,且第3項兒童詢問問題較不涉性隱私。
諶立中 司長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 支持第40條第2項第1款將「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修改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李永癸 副署長 內政部警政署
- 回應范委員關於警察協助下架角色,說明警政署實務上已在偵辦案件、通知主管單位後,會立即通知NCC、iWIN下架,並已依照行政院版本分工。
- 說明第29條明確規定加害人指紋、DNA採樣及拍照是為避免入監後採樣困難。
相關後續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共計6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 第7條、第11條、第13條、第16條、第17條、第27條、第38條、第40條、第46條、第48條、第54條等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
- 第9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衛福部需參照范雲委員補充說明於說明欄列入公報紀錄。
- 吳玉琴委員等3人、莊競程委員、王婉諭委員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15201
- 卷/期/冊
- 111/52/1
- 發布日期
- 2022-04-28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