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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公務員服務法與保障法修正案及質詢監察院立法計畫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4-06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主要審查「公務員服務法」與「公務人員保障法」等修正草案,其中公務員服務法多數條文通過,部分保留送院會協商;公務人員保障法條文則全數保留。會議亦通過放寬外勤警消加班費上限提案。隨後,監察院秘書長就監察院立法計畫、廢考監議題、人權委員會職權、陽光四法申報及監委職權行使等議題接受質詢,並承諾檢討相關規範。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等19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多項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旨在更新並調整公務員的服務規範與相關權責。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一條至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均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 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現行條文第十五條,照考試院提案予以刪除。
  • 第二十四條,除將首句文字「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者」修正為「離職公務員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外,餘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 委員李貴敏等25人提案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二,不予增訂。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多項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草案,主要針對公務人員的權益保障與相關制度進行修訂。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委員葉毓蘭等16人提案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不予增訂。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三

檢討外勤警消人員超勤加班費上限提案

核心議題

提案檢討行政院89年函釋規定外勤警消人員每月超勤加班費上限新臺幣17,000元,因物價變遷及相關專題報告尚未完成,建議放寬或取消上限,並與公務員服務法及保障法修法作業連結。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計總處及內政部研處放寬或取消外勤警消加班費上限。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計總處及內政部研處放寬或取消外勤警消加班費上限。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計總處及內政部研處放寬或取消外勤警消加班費上限。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計總處及內政部研處放寬或取消外勤警消加班費上限。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內政部須於3個月內送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利後續「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修法作業。

討論事項四

邀請監察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監察院秘書長報告監察院立法計畫,包括《監察法》增列人權專章及對「陽光四法」的修法建議,並就監察院存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監委職權行使與個案調查等議題接受質詢。
  • 質詢內容廣泛涵蓋監察院的憲政定位、監察權行使的實質效能、監委的出席與調查透明度,以及對社會重大民生與人權議題的關注程度。

相關爭議

  • 監察院存廢與監察權行使:多位立委關切廢考監修憲議題,質疑監察院存在的必要性與功能重疊,並要求監察院就監察權的實質存續與國際趨勢表達立場,而非僅程序性尊重立法院。
  • 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範圍:委員質疑人權委員會是否疊床架屋,其職權與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的權責劃分模糊,且監察院認為現行法律授權不足以承接促轉條例所賦予的任務。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透明度:委員質疑現行財產申報法規對加密貨幣等新興資產未有明確規範,導致公務員可能隱匿財產,且監察院對非民選公職人員的財產申報資料查閱限制過嚴,人民難以實質監督。
  • 監察委員出席率與調查透明度:委員質疑監察院彈劾審查會的監委出席率數據呈現方式(請假仍計為出席)不實,且調查報告公開原則及監委個人出席情況不夠透明,影響監察院公信力。
  • 監察院對民生與重大案件的調查態度:委員質疑監察院對缺蛋、鏡電視爭議、高鐵停駛等社會重大議題立案調查不夠積極或進度不明,未能充分發揮憲法賦予的獨立監察功能。
  • 監察院長干預個案調查:有委員質疑監察院長陳菊是否有介入個案調查或與監委成立群組,要求監察院正式答復以釐清疑慮。
  • 監察權行使效能:委員質疑監察院糾正案遠多於糾舉及彈劾案,且對重複陳情案件可能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影響行政效率。

立法委員發言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關切廢考監修憲進程,期待監察院能留下歷史定位並對此有所準備。
  • 要求監察院加速推動《監察法》人權專章修法,以彰顯人權意旨。
  • 建議檢討「陽光四法」中對誠實申報者的輕罰問題,並將直轄市、縣市議員納入財產申報範圍。
  • 建議檢討政治獻金法,規範選舉經費上限,以促進政治清明。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要求監察院公布監委彈劾案會議出席情況,並預告若不公布將杯葛預算。
  • 質疑監察院未立案調查缺蛋、鏡電視爭議及0401高鐵停駛等民生與重大議題,認為監察院應發揮憲法層級獨立機關功能,不應有政治考量。
  • 質疑監察院長是否介入個案調查或與監委成立群組,要求監察院正式答復。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認為監察院與考試院在現代國會下存在必要性值得商榷,並指出國民黨反對廢考監。
  • 質疑監察院對雞蛋、高鐵、電視台等議題的調查是否屬於其業務範圍,認為監察院職權尷尬。
  • 對《監察法》增列人權專章的爭議性表示疑慮,認為人權委員會職權若要區隔於監察權,應透過修憲處理,而非在法律中規定。
  • 強調臺灣人權狀況不至於很差,不需疊床架屋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以免造成困擾。

陳以信 立法委員

  • 要求監察院充分發揮職權調查東南水泥拆廠意外導致高鐵停駛事件中高雄市政府的監理責任與勞檢安檢疏失。
  • 重申廢除監察院但不廢除監察權,僅是換湯不換藥,與國際監察組織獨立發展趨勢背道而馳,要求監察院就監察權存續表達實質立場。
  • 質疑國家人權委員會未承接促轉會業務,導致轉型正義事務依託於行政院幕僚單位,形成制度疊床架屋且權責不清的狀況。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院立法計畫內容重複,並要求監察院就「陽光四法」提出具體修法意見。
  • 指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未規範加密貨幣或數位資產申報方式,導致可能隱匿財產,要求監察院提出解決方案。
  • 質疑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與訴願委員會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行政處分上的權責衝突,認為監察委員間存在扞格。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強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已概括規定財產範圍,監察院應修改子法明確規範數位資產申報,不應推卸責任或誤導民眾。
  • 要求監察院公開所有調查報告的決定準則,並盤點所有會議規範,提升透明度,不應以監委獨立行使職權為由規避。
  • 確認監察委員本身亦屬於公職人員,需申報財產並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院糾舉案行使次數遠低於糾正案,認為監委可能傾向行使較輕鬆的糾正權,要求監察院注意並適度運用糾舉及彈劾。
  • 質疑監察院對已糾正案件重複要求機關說明,可能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造成行政效率低落。
  • 要求監察院積極調查鏡電視發照案是否有弊端,不應放任主管機關NCC毫無作為。
  • 質疑國家人權委員會與行政院轉型正義會報權責劃分,認為人權會應承接轉型正義業務,並要求監察院就此表達積極態度。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要求監察院針對鏡電視申請案的爭議及高層內鬥,應更積極啟動調查,不應僅止於發函了解。
  • 質疑監察委員巡察NCC僅關注手語翻譯與數位平權,未能觸及國人關注的新聞自由與電視台爭議核心。
  • 要求監察院啟動調查東南水泥拆廠意外,釐清高雄市政府在拆除計畫督導上的責任,以及是否存在人謀不臧狀況。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要求監察院積極調查303大停電及後續跳電事件,不應接受台電提出的非實質理由。
  • 質疑監察院對鏡電視爭議的調查進度與內容不公開,導致民眾對NCC作為及言論自由保障感到不滿。
  • 要求監察院就廢考監議題表達內部共識與因應方案,不應僅以尊重修憲委員會與民意為由迴避。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支持直轄市、縣市議員財產申報資料應公開上網。
  • 質疑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查閱辦法規定「不得抄錄、攝影、影印」,實質規避人民監督,要求檢討修改。
  • 要求監察院提供近5年申請閱覽財產申報的人數及份數,以檢視查閱辦法是否有效。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建議監察院從廉政角度支持規範政黨初選競選經費上限,以遏止賄選與經費過高問題。
  • 建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應納入村里長,以防範行賄、綁樁等不當行為,並要求監察院表態支持。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要求監察院關心農地違章工廠未依法拆除及不法傾倒廢棄物問題,督促經濟部執行斷水斷電。
  • 要求監察院督促環保署落實工業區開發的總量健康風險評估,並請衛福部進行流行病學調查,以保障居民健康。
  • 質疑衛福部在未做健康風險評估前即決議禁電子煙不禁加熱菸,認為行政有疏失,要求監察院關心。
  • 要求監察院督促環保署、教育部及各級學校注意高壓電纜設置位置,並訂定相關標準與預警值,保障學童健康。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若廢監考兩院,監察機制、人權委員及審計等權責應由哪個單位承接,要求監察院秘書長提供經驗思考與想法。
  • 反映多數受刑人假釋提報次數過多問題,質疑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是否應主動了解與處理。
  • 建議國家人權委員會對烏俄戰爭中俄軍屠殺平民事件,應發揮更大影響力,適度譴責。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要求監察院提供上次金門巡察受理26件陳情案的辦理情形,並質疑監察院報告書狀件數與實際陳情數不符。
  • 指出金門土地案件(軍占民地)為轉型正義問題,要求監察院具體提出修法建議,澈底解決民眾投訴無門的困境。
  • 質疑監察院長陳菊曾指控監委不出席會議,但監察院報告出席率卻為百分之百,要求監察院公開監委出席與請假紀錄,以釐清真相並避免監委一同受冤。

相關人員回應

朱富美 監察院秘書長

  • 關於廢考監議題,監察院尊重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的進程與全國民意共識,並將依立法院主決議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監察法》增列人權專章旨在使人權委員會行使職權有所依循,區隔於傳統監察權,側重研究、建議、推動國際人權文書。
  • 監察院對「陽光四法」雖非主管機關,但會將執行中發現的窒礙或修法建議提供給主管機關法務部與內政部。
  • 否認監察院長陳菊震怒或指控監委缺席次數,表示院長僅期許委員多參與彈劾案討論,監委依憲法獨立行使職權。
  • 承認加密貨幣等數位資產申報為新興問題,會將委員建議提供給法務部,並強調公務員仍應誠實申報,但現行法律在查核上有困難。
  • 表示監察委員對鏡電視案及東南水泥拆廠意外已啟動發函瞭解與蒐整資料階段。
  • 表示監察院對110年5月至111年3月間多次大停電已立案調查,目前仍在進行中。
  • 解釋監察院對促轉會解散後業務承接的立場,認為國家人權委員會目前法律授權不足,職掌與促轉會任務不同,若要承接需修法。
  • 承諾將委員關心的工業區健康風險評估、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學校高壓電纜設置等議題轉達給監察委員,並納入通案性研究。
  • 表示國家人權委員會已於2週前公開譴責烏俄戰爭中俄羅斯對平民的無差別殺害,並會將布查事件資訊帶回討論。
  • 承諾會後提供金門巡察陳情案件的辦理情形,並轉達金門土地問題給相關委員會,建議具體提出修法建議。
  • 承諾會檢討監察院會議出席率的統計方式,並提供近2年監委出席彈劾審查會的名單給委員會參考。

陳美延 監察院財產申報處處長

  • 建議《政治獻金法》修法將關係人納入支出對象揭露規範。
  • 建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法將直轄市、縣市議員財產申報資料公告,並檢討信託申報實務窒礙。
  • 說明財產申報應填寫所有個人財產,若無現行項目可填,應填在備註欄,並澄清未表示無法查核就不用申報。
  • 解釋加密貨幣估價與申報金額門檻問題,表示監察院非主管機關,會將意見提供給法務部。
  • 澄清財產申報處所做均依照立法院通過的法律,與監察委員依監察法行使職權不衝突。

楊昌憲 監察院監察調查處處長

  • 報告第6屆監察委員派查案件總數566件,每年平均約326件,提出報告平均約290件,成立彈劾案28件。
  • 說明調查報告公開原則為委員會共同決定,涉及國防外交機密或個資部分會遮隱,調查意見原則上會公開。

王銑 監察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主任秘書

  • 說明委員會處理原則是機密案件不公布,非機密案件全部公布,涉及個資會遮隱。

楊華璇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主任秘書

  • 說明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會透過簡報了解個案,若通案達到一定程度會形成議題進行通案性調查。
  • 提到監察院曾於民國92年對假釋案進行通案調查,並提出督導監獄辦理、建構優質假釋制度的建議。

蘇瑞慧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

  • 報告國家人權委員會已於2週前公開譴責烏俄戰爭中俄羅斯對平民的無差別殺害,並呼籲禁止此類行為。
  • 表示會將布查鎮事件資訊帶回委員會討論是否進一步處理,強調人權會關心平民、婦女及兒童權益。

王增華 監察院監察業務處處長

  • 解釋監察院彈劾審查會的出席率計算方式,表示因有遞補機制,最終審查委員名單的出席率為百分之百,且第6屆以來未曾流會。
  • 澄清媒體報導監察院長指控監委缺席情況並非實情,並表示監察院的紀錄完全是事實。

相關後續

  • 監察院將就監察委員行使職權的統計數據、金門陳情案件辦理情形及監委出席紀錄等,提供書面資料給委員會及個別委員參考。
  • 監察院將檢討並提供監察委員討論調查報告公開與否的規定,以及所有會議規範的完備性。
  • 監察院將把委員關心的工業區健康風險評估、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學校高壓電纜設置、難民法修正等議題,轉達給相關監察委員,並納入通案性研究或建議。

原始資料

公報
1115301
卷/期/冊
111/53/1
發布日期
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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