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實質控制、管制區與罰則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4-07
LawTrace 法律歷程:國家安全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9次會議,首先確認上次會議議事錄,並報告上次會議中「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修正草案」及「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的審查結果。本次會議主要繼續審查「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針對第二條實質控制定義、第六條管制區劃設及第八條罰則進行討論與協商,最終部分條文通過,部分保留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案、「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案等
核心議題
- 繼續審查多項關於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以及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權利回復及繼留地等相關條例草案。
- 討論原住民族土地的劃設、管理、利用及權利回復等重要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林文瑞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陳瑩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相關人員回應
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 主任委員
- 即席答復說明。
相關後續
- 第一案至第三案(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 第四案至第八案(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等)於111年3月31日繼續審查。
- 委員翁重鈞及莊瑞雄的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二
審查「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修正草案 (含委員提案共24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多項關於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的修正草案。
- 討論條例中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五條附表等條文的修正方向。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作為時代力量黨團代表說明提案要旨。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林文瑞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傅崐萁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陳以信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相關人員回應
陳宗彥 政務次長
- 報告並即席答復說明。
黃淑莉 專門委員
- 即席答復說明。
雅柏甦詠‧博伊哲努 處長
- 即席答復說明。
郭棋湧 參事
- 即席答復說明。
相關後續
- 委員湯蕙禎等10案修正草案,第六條及第九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 第七條修正為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月新臺幣5萬元,並應編列保險費(含投保金額新臺幣500萬元以上傷害險),得編列健康檢查費。
- 第十條修正施行日期。
-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推請鄭天財Sra Kacaw召集委員於院會作補充說明。
- 其餘14案(第二、四、六、八、九、十一至十五、十九、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三
繼續審查「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案等
核心議題
- 繼續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所提關於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權利回復及繼留地等相關條例草案。
- 討論法案名稱、各章節名、各條條文及部分修正動議的保留事宜。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一案至第五案的法案名稱、各章節名、各條條文及部分委員所提修正動議(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均予以保留。
-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推請鄭天財Sra Kacaw召集委員於院會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繼續審查「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提案共16案)
核心議題
- 繼續審查多項關於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主要針對第二條、第六條、第八條等保留條文進行討論。
- 討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認定要件與程序、管制區的劃定與原住民族權益、以及對違反國安行為的罰則。
- 討論將中資繞道來臺規避法令、紅色代理人問題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納入國安法規範的必要性。
相關爭議
- 第二條「實質控制」定義:王美惠委員質疑其具體定義、檢察官偵辦標準及證明方式;法務部回應可參考公司法相關規定,並強調實質控制用語精確且實務上可行,但未進一步提供明確案例或標準。
- 第三條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機制: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陳椒華認為認定要件應更明確、可量化,程序需公正並廣納各方意見,會議紀錄應公開,且認定結果應送立法院查照,每兩年檢討一次,以確保監督與時效性。
- 第六條管制區劃定爭議:鄭麗文委員主張第六條應繼續保留,以讓正在隔離的鄭天財委員能表達意見,主要關切管制區劃設可能影響原住民族地區,應尊重部落參與並提供補償辦法。
- 第六條山地管制區存廢與原住民族權益: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指出,將原條文中的「山地治安」拿掉可能導致部落在生態環境和人流總量管制上失去法源依據,許多部落不願拿掉山地管制,呼籲國防部、內政部盤點現有管制區並掌握部落意願。
- 第六條國防優先原則:管碧玲委員主張國家安全應一體適用,國防優先原則應高於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即使在原住民族土地上劃設軍事管制區也應以國防為重,此與鄭天財委員意見相異。
- 第八條罰金與法人責任:羅美玲委員質疑第八條中行為人與法人罰金的計算方式,特別是當不法所得歸入公司帳戶時,法人是否除了沒收外仍需額外繳納罰金;法務部說明法人有其應罰的罰金,且不法所得會被沒收,確保罰金不會少於所得利益。
- 第五條之三解散法人權力:王婉諭委員對江永昌等人提案中賦予政府直接解散法人的權力持保留態度,認為此範圍可能過寬或過度揭露法人運作,傾向不予支持。
立法委員發言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要求第六條修正動議繼續保留,因鄭天財委員隔離中無法出席,其提案關乎管制區劃定對原住民族地區的影響,應尊重部落參與並提供補償。
- 強調有關於管制區劃定的相關部分,希望能夠尊重原住民族部落,讓他們在劃定管制區的過程當中可以參與。
- 主張如果因為被劃定為管制區而使原住民族產生損失,政府也應該提出相關補償辦法。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三條為關鍵條文,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要件和程序,不應留模糊空間。
- 建議在第三項明定關鍵技術認定結果須送立法院查照,參照其他有空白構成要件的法律。
- 建議在第五項明定每2年檢討一次關鍵技術,以符合當下國家安全法益。
- 要求認定要件應明確,要有比「大幅提升產業競爭力」更明確、可量化的指標。
- 要求程序必須公正,廣納業者與各部門意見,避免不正當影響,會議紀錄應公開以昭公信。
- 支持將王定宇委員的提案納入討論,並支持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的第三條、第十七條納入今天的協商。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其提案納入討論,該提案處理陳列中華人民共和國黨、政、軍旗、歌及標誌物的問題。
- 主張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因中華民國旗歌在中國被禁,故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標誌在臺也應受限制。
- 指出依陸海空軍刑法第10條及刑法外患罪第115條之1,中國在未放棄武力犯臺前,符合敵人定義。
- 建議採取罰鍰方式約束此類行為,以符合行為比例原則,並排除國際活動、教育等必要情況。
- 強調此案旨在處理一般行為,而非共諜或國安案件,社會已有相當共識,希望保留至黨團協商。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補充說明國安法修法的重要性,因應中資繞道來臺、紅色代理人問題對臺灣半導體產業及國家安全的重大影響。
- 提案修正國安法第二條之二,將營業秘密法規定納入,規範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或未經授權洩漏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行為。
- 強調修法應涵蓋未遂犯並提高罰責,以澈底遏止不法,解決營業秘密法無法處理公司故意不將關鍵技術列為營業秘密的問題。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質詢院版第二條「實質控制」的定義,詢問是否包含人事指派、推薦、業務控制或指揮,以及檢察官未來偵辦時如何定義控制要件及證明。
- 認為行政單位對「實質控制」的文字說明可以更清楚,不應僅以「不是新設」回應。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不贊成以委員未出席為由保留條文,認為不應影響法案審查進度。
- 支持院版第六條,主張國防優先原則,認為國家安全是一體,國防需要應優先於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即使在軍事管制區中也不應引用諮商同意權。
- 詢問所有提案是否都會送黨團協商,並表示今日無法處理上次會議已通過的結論。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建議本次會議應專注於討論上次已保留的3條條文,決定是保留或送出委員會至朝野協商,不應重複討論上次已通過的事項。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建議逐條處理第二條、第六條及第八條,避免混亂。
- 質詢第八條中行為人與法人罰金的計算方式,特別是當不法所得歸入公司帳戶時,法人是否除了沒收外仍需額外繳納罰金。
- 在聽取法務部說明後,撤回其對第八條的修正動議。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針對第六條,指出目前版本將「山地治安」拿掉,可能導致部落在生態環境和人流總量管制上失去法源依據,造成困擾。
- 說明屏東內埔分局會議結論顯示泰武鄉和瑪家鄉不願拿掉山地管制措施。
- 呼籲國防部、內政部儘速盤點所有保留的山地管制區,並確實掌握部落意願,避免因條文修改而使部落管制權益消失。
- 主張第六條應保留,進行更多討論並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數據盤點。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對江永昌等人提案的第五條之三中,賦予政府直接解散法人的權力持保留態度。
- 認為此權力範圍過寬或過度揭露法人運作,需謹慎思考,傾向不予支持該條文。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質詢第二條「實質控制」在宗教性組織或社團組織中的界定方式。
- 詢問實質控制的認定與調查程序是否有標準案例或司法判決概念可循。
- 針對民眾黨黨團提案的第九條,詢問法務部關於法人代表人明示或默示行為人犯罪時,在法律處分對象上的必要性。
- 在聽取法務部說明後,尊重法務部意見,不特別堅持其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蔡碧仲 次長
- 回應第二條「實質控制」非新設概念,反滲透法已有,可參考公司法第369條之2、之3規定,涵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控制等情形。
- 解釋「實質控制」是例舉而非唯一限制,旨在掌握實質握有控制權的公司或團體,而非人頭或形式。
- 承諾會後蒐羅實質控制的司法判決資料供委員參考,並強調此用語精確且實務上運作無問題。
- 回應第八條罰則,說明行為人罰金依惡性與犯罪所得比例,若所得歸屬法人,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二項擴大沒收,法人本身也有應罰的罰金,確保罰金高於不法所得。
- 回應民眾黨黨團提案的第九條,指出法人是抽象存在,現行法採兩罰體例,法人因自然人行為而受罰,無需明示或默示,增加此文字反而增加受罰難度,代表人若有指示行為則構成共犯。
相關後續
- 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並增列立法理由,說明「實質控制」可參考公司法第369條之2、之3等規定。
- 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第四條增列立法理由,說明國家安全維護範圍擴及網際空間,包含設施、資料、檔案及連結等。
- 行政院提案第六條及各相關委員提案與鄭天財委員的修正動議均予保留。
- 行政院提案第八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委員江永昌等人提案的第五條之三及民眾黨黨團提案的第九條均不予採納。
- 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等16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本案須經黨團協商。
- 本案於院會討論時由張宏陸召集委員做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15501
- 卷/期/冊
- 111/55/1
- 發布日期
- 202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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