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鐵公司化設置條例草案審查:安全、債務與員工權益焦點
交通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4-07
LawTrace 法律歷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立法院交通及司法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會議聚焦於臺鐵公司化後如何提升運輸安全、處理龐大歷史債務、保障員工權益及活化資產。多位立法委員質疑公司化與安全改善的關聯性、對員工待遇的影響、債務處理方式以及資產活化的潛在弊端。交通部王部長承諾將強化與工會溝通,並研議將安全條款納入法案及調整基層員工薪資,同時明確政府將承擔政策性虧損,部分提案經討論後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案 (進行詢答)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行政院所提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探討臺鐵轉型公司化後,如何有效解決長期以來的安全問題、財務虧損、組織僵化,並確保員工權益與資產活化。
- 討論重點涵蓋公司化對行車安全的實質助益、歷史債務的處理方式、員工薪資福利及勞動條件的保障,以及臺鐵資產開發與土地法規鬆綁的合理性與潛在風險。
相關爭議
- 公司化與安全改善的關聯性:時代力量黨團及多位委員質疑公司化並非臺鐵安全改革的萬靈丹,認為交通部應先從根本安全問題檢討,而非倉促推動公司化;交通部則強調公司化是為落實更有效率的安全管理,改善僵化組織文化。
- 員工權益與待遇保障:工會及多位委員關切公司化後員工的薪資待遇是否能提升、勞動條件是否受損,特別是基層員工的低薪問題,並對政府與工會溝通不足表達不滿。傳出5月1日工會將發起不加班行動。
- 歷史債務處理方式:委員質疑為何臺鐵的短期負債、長期舊制退撫金負債及遞延負債採取三種不同的處理方式,並對政府承諾承擔債務卻將臺鐵精華土地用於償債基金的作法提出異議。
- 資產活化與土地處分權限:多位委員擔憂草案中鬆綁土地法及國有財產法相關限制,可能導致臺鐵精華區土地被不當處分或「五鬼搬運」,質疑交通部逾越專業處理國有資產的權限。
- 安全條款未納入草案:有委員批評行政院版草案未將具體安全改革方案明確納入條文,僅作為宣示性內容,無法令人信服公司化能確保安全。
- 新購列車品質與維護:委員揭露EMU500型列車採購中國劣質煞車皮、EMU900型列車防墜板脫落等問題,質疑臺鐵管理制度及採購驗收機制,並要求加強改善。
- 偏鄉服務與政策性虧損補貼:委員關切公司化後臺鐵是否會因營利考量而減少偏鄉或不賺錢路線的服務,要求政府明確承諾補貼政策性虧損並將相關條款明確化。
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認為公司化不是臺鐵安全改革的唯一解藥,應停止審查後續法案,從根本安全性問題檢討。
- 揭露交通部未兌現太魯閣事故後加重廠商罰則承諾,且臺鐵違反職安法案件數達歷年高峰,顯示營運及工地管理安全亟待提升。
- 指出臺鐵安全性問題無關車輛折舊或公司化與否,而是內部管理文化未徹底檢討。
- 質疑公司設置條例忽略鐵路安全確保,強調安全監理須納入工會基層參與、檢討SOP、落實教育訓練並公布結果。
- 批評EMU500型列車採購中國劣質煞車皮及EMU900型列車防墜板脫落等問題,認為公司化無法解決臺鐵根深蒂固的管理制度問題。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要求交通部盤點有風險的民間臨軌工地工程,並於2週內提交報告。
- 質疑公司化是否等同安全,認為組織僵化導致部長命令無法落實,但普悠瑪事件列管案件解除列管後仍發生太魯閣事件,顯示問題在執行而非程序。
- 指出草案多數條文參考港務公司,但臺鐵為國內運輸,與港務公司多角化經營目的不同,不應硬將公司化與安全畫上等號。
- 關切5月1日工會可能發起不加班行動,要求部長在5月1日前與工會面對面溝通,避免造成政府、臺鐵員工、消費者「三輸」局面。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要求交通部就5月1日工會不加班行動提出因應措施及替代方案,並於4月中旬前公告,確保鐵路運輸不受影響。
- 指出公司化與工會溝通不足,特別是員工勞動條件條款(第13至18條)未獲完全同意,建議比照臺灣港務公司或中華郵政模式。
- 強調不得因公司成立而裁員,且薪資調整應優先從最廣大基層員工開始,而非高員級以上。
- 認為公司化是一個契機,但安全才是最重要的共識。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要求交通部確保東南水泥工安事件受損旅客的退票權益及雙鐵求償事宜,並檢討應變計畫不足導致的旅客混亂。
- 批評臺鐵行車安全計畫及配套未能落實,每年行車異常事故高達600至700件,安全改善建議結案率僅12.5%。
- 建議借鏡日本福知山事件改革經驗,成立課題檢討安全會議、納入受害者家屬、設立鐵道安全考動館,並建立第三方監督機制與安全訓練系統。
- 強調公司化應建立安全文化與管理工具,要求部長與局長全力督促改善。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關切航空從業人員與本土民眾混居隔離可能造成交叉感染及病毒突變,要求交通部緊急處理並了解。
- 質疑非本國籍配偶在機場大廳面談,缺乏隔離與防護設施,可能造成防疫破口,要求交通部檢視動線與安全。
- 指出太魯閣事件出事廠商聯合大地仍承包政府工程,要求臺鐵局說明,並建議檢討標案單價過低、廠商缺工缺料等問題,以提升工程品質。
- 批評高速公路內車道最低速限宣導不足,導致民眾超速被罰,要求高公局加強宣導。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指出臺鐵長期問題在於企業文化、組織僵化、虧損及政府過度干預,質疑公司化能否改變這些深層問題。
- 要求交通部提出政策性虧損補貼的計算方式、相關辦法及歷史資料,確保公司化後能永續經營並給予員工願景。
- 強調運價調整應合理反映成本,並由政府補貼政策考量造成的虧損,而非直接轉嫁消費者,要求交通部提交書面報告說明運價率計算與補貼細節。
傅崐萁 立法委員
- 質疑交通部對臺鐵負債採取三種不同處理方式,為何短期負債不能由政府直接承受,而需成立基金處理。
- 對草案中資產取得條款及排除土地法、國有財產法限制的條文表達高度質疑,擔憂可能導致臺鐵精華區土地被私有化或不當處分,如同水利會收歸國有後的土地問題。
- 批評草案未明確說明公司化與安全、安定、轉型三大目標的具體關聯,以及待遇、退撫、獎懲、營運效益等細節。
- 認為交通部逾越行政院專責單位處理國有資產的能力,質疑其專業性與透明度。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建議蘇花改在大型重型機車試辦通行無異常後,考慮開放白牌重機通行,並試辦開放八卦山隧道給機車族。
- 主張嚴格取締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龜速車,但須有明確標示及宣導,避免民怨。
- 關切太魯閣事件賠償金可能全民買單,要求交通部檢討劣跡斑斑廠商仍能承包工程的問題,並研議加強廠商資格限制及強制投保,避免脫產。
- 提醒交通部應事先疏導5月1日臺鐵工會可能的不加班行動,避免影響乘客權益。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強調民眾最關心的是臺鐵安全,而非盈虧,公司化應具體說明如何提升安全,特別是針對過去的安全缺失。
- 質疑公司化後人員進用雖可更活潑多元,但現有人員權益需保障,且新公司是否仍受主計及人事單位員額總額管控。
- 要求交通部具體承諾,公司化後仍應維持偏鄉、不賺錢支線等公共服務,且東部運輸班次與服務只能提升不能減少,並由政府補貼政策性任務造成的虧損。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關切臺鐵產業工會認為公司化為「偏鄉條例」、「黑箱條例」,並提出六大訴求(安全改革、留資產、減負債、產業民主、提升待遇、同工同酬與保障勞動條件)要求交通部簽署白紙黑字承諾。
- 強調薪資待遇提升是員工最關心的問題,若待遇無希望將難以留住人才,面臨高鐵及捷運公司競爭。
- 批評公司化草案未見明確安全改革文字,認為安全改革應由下而上,交通部應更虛心與工會充分溝通。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建議交通部接受工會版本,將「安全」明確寫入公司化條例第四條,作為一種精神展現。
- 質疑政府處理臺鐵1,400億元債務的方式,認為僅靠臺鐵三塊精華土地收益償還需100年,有違院長承諾,應編列公務預算協助償債。
- 主張員工若因公司化於6個月內離職,其慰助金應由交通部而非臺鐵公司支出,估計約7億元。
- 建議將臺鐵基礎設施維修費用由政府「得」支出改為「應」支出,維持過去政府補助精神。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建議交通部研究烏克蘭鐵路在戰爭中仍能運行模式,思考臺灣鐵路在戰備上的應變能力,特別是電氣化鐵路在供電中斷時的運行問題。
- 質疑臺鐵員工5月1日勞動節不加班的合法性,認為依勞基法第37條應休假,第40條僅限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要求工作,且需加倍薪資及補假,要求臺鐵局釐清是否違法。
- 指出臺鐵資位制人員薪資結構複雜且可能導致同薪點工作性質不同、基層薪資高於高層等問題,認為多軌制人事制度不利管理、留才與攬才,應檢討。
魯明哲 立法委員
- 質疑公司化論述過度著墨於土地開發與附業收入,對鐵路安全貢獻的論述不足,認為安全是臺鐵最大的隱形負債。
- 批評普悠瑪事故後144項改善事項,去年仍有35項未完成,且太魯閣事故再度發生,認為交通部在安全改革進度上停滯不前。
- 要求交通部說明公司化後,如何實質改變官僚文化、政治介入、高階與中階幹部的管理模式,提升員工榮譽感與使命感,打破行政組織的僵化。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認同臺鐵組織僵化影響安全維護效能,公司化是改革之道,但強調行車安全改善方案應明確納入公司條例中,而非隻字未提。
- 指出公司化最大阻力來自員工對工作權與待遇福利的擔憂,認為是交通部溝通不足所致,要求部長務必安排與工會幹部正式會面,建立信任。
- 建議若公司化進程受阻,可考慮先從資產開發中心與附業營運中心進行公司化,結合在地觀光產業,活絡地方經濟,帶動軌道經濟發展。
- 強調公司化不是萬靈丹,安全才是關鍵,建立安全文化是改革根本,必須加入安全條款。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認同公司化目標是改善體質、提升競爭力,但質疑臺鐵作為獨門獨戶事業,如何在公司化後提升競爭力。
- 關切公司化後,臺鐵是否會對偏鄉、虧損支線停駛或威脅政府,要求明確保障偏鄉路線服務,並由政府補貼政策性虧損。
- 指出臺鐵員工士氣低落、人力缺口惡化、老員工流失、新進人員留任率低,以及基層薪資偏低(報導稱24K)等問題,要求交通部正視並盡快研擬調薪方案。
- 強調考上臺鐵曾是光榮之事,如今不復見,認為問題不在公司化本身,而是政府需協助解決臺鐵的深層困境。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質疑交通部在東南水泥事件中,為保高鐵名聲而犧牲臺鐵權益,造成臺鐵員工不滿。
- 提醒交通部公司化不能擺錯重點,最關心的是安全問題,公司化加速進度是因兩次重大事故,安全應擺在第一。
- 要求交通部就偏鄉路線保障提出更具體明確說明,確保公司化後仍能照顧偏鄉需求,且政府補貼政策性虧損的條款應明確化。
- 指出臺鐵競爭力每況愈下,未來高鐵捷運延伸將帶來更大衝擊,要求部長與局長用心規劃公司化後臺鐵的定位與角色,提升競爭力與安全性。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支持成立官方臺鐵組織改革外部監督團體,納入太魯閣及普悠瑪事件家屬參與,並在草案提出前啟動溝通討論程序。
- 指出臺鐵運價公式自1987年通過後,26年未調整票價,質疑票價調整障礙不在法律,而是交通部未報行政院核定。
- 認為臺鐵票價凍漲造成營運困難,形成「沒有蛋就沒有雞」的惡性循環,即使政府補貼,虧損仍巨大。
- 建議臺鐵參考捷運運價調整彈性,不需一步到位,應有彈性調整方式,並要求交通部提供運價調整方案的完整規劃與計算報告。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質疑公司化目的為方便「賣土地」,而非提升顧客安全。
- 指出草案第三條「其他經交通部核准或委託之業務」及董事會職權「土地及房屋處分之審議」,加上第九條排除國有財產法第28條,顯示公司有權處分土地,擔憂此權限過大。
- 舉例鐵道局曾標售高鐵用不到的土地,質疑交通部承諾公司化「原則上不賣土地」的可靠性,認為法律授權過大,應檢討修訂。
邱臣遠 立法委員
- 關切EMU3000城際列車廁所門故障及EMU900型列車防墜板折損問題,質疑新車型驗收失誤與品質管理,要求臺鐵局說明改善方式與限期。
- 指出連假期間臺鐵仍傳死傷事故,民眾侵入隧道,質疑異物偵測與告警系統效能,要求研議隧道預防機制。
- 指出公司化癥結點仍在債務與永續經營,雖債務認知差距不大,但溝通仍無共識,要求部長持續溝通,並強調改革過程需公開透明、兼顧程序正義。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關切東南水泥拆牆事件造成雙鐵影響,要求交通部研議加強沿線工安罰則與監工,並評估是否放寬邊坡風險評估範圍(如200公尺)。
- 質疑臺鐵邊坡預警系統僅26處是否足夠,以及斷電時能否維持效能。
- 指出臺鐵一年虧損逾100億元、背負4千多億元債務,質疑公司化後如何獲利,讓員工有加薪或福利增加的可能。
- 要求交通部提出更彈性措施,讓員工對公司化有信心,願意同舟共濟,而非陷於兩難選擇。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詢問政府是否已下定決心承擔臺鐵累積的4千多億元負債(部長回應約1,400多億元)。
- 關切出租土地不受土地法及國有財產法限制能否有效挹注財務,建議財務規劃應合理化。
- 強調公司化最重要的是安全,指出普悠瑪及太魯閣事件已讓原住民族群名稱成為災難代名詞,不希望再有類似災難發生。
- 詢問南橫公路通車日期(部長回應4月30日),並請公路總局協助地方協會辦理慶功歌舞活動。
廖婉汝 立法委員
- 指出臺鐵員工因歷史共業感到哀怨,過去捷運資產撥給捷運局、鐵路電氣化債務由臺鐵承擔、調度站土地開發利益未挹注臺鐵等不公平現象。
- 關切臺鐵10年未招考維修人員導致委外維修,質疑能否建構自身維修能量與安全措施。
- 強調政府應協助臺鐵解決虧損問題,並建構其營運模式與交通特色,確保行的安全與人員需求、維修能量建立。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追問遠傳與亞太電信合併案中,臺鐵兩席董事在董事會中對亞太電信折價合併案的態度,要求明確表態以捍衛股東權益。
- 指出媒體披露臺鐵董事未表示意見,但音檔顯示是「未獲授權不做任何決定」,要求交通部釐清並於股東會上明確表態,審慎評估折價合併是否損害股東權益。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指出汐止地區通勤民眾高度依賴臺鐵,臺鐵任何變動都會直接影響居民權益,希望交通部換位思考。
- 關切EMU900型列車防墜板脫落問題,批評臺鐵事後回應不影響功能,但可能造成嚴重後果,要求臺鐵通盤檢查同型車輛。
- 建議未來臺鐵招標契約應規範所有車輛設備皆採用GPA會員國製造,或協調廠商採用臺灣製,並提交改善報告。
- 要求交通部評估將汐止等交通條件地區的通勤定期票專案納入考量,並積極研擬雙北1,280元交通月票納入臺鐵,於2週內提交評估報告。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認為臺鐵不應僅定位為運輸功能,應促進國內觀光產業,發展鐵道文化,參考日本單軌列車模式,帶動地方觀光與商機。
- 建議臺鐵公司化後,應更進一步投資臺灣景點,不應自我設限於傳統功能,將公司化視為帶動商機的立足點。
- 指出臺灣西部海岸線因缺乏沿海鐵路而沒落,建議交通部多用心規劃,以帶動該地區發展。
相關人員回應
王國材 交通部部長
- 表示臺鐵改革方向為「安全」、「安定」、「轉型」三面向,首重安全,包括強化工地監督、風險路段改善、落實行車安全教育、引進安全管理系統(SMS)及第三方評鑑制度。
- 承諾公司化後政府將負擔歷史債務、補貼政策虧損、承擔基礎建設及重大維修支出,並保障員工工作、權利、薪資與福利不減損。
- 同意將「安全」作為宣示性條款納入公司化條例,並支持編列公務預算協助解決臺鐵債務。
- 表示將於5月1日前親自與臺鐵工會面對面溝通,縮小歧見,並於4月中旬確定5月1日不加班的因應措施。
- 承認組織僵化導致安全標準作業程序難以落實,認為公司化透過組織改造、責任中心制能有效改善。
- 說明公司化後資產開發與土地活化將是獲利關鍵,將成立資產開發處處理,但原則上不賣土地,主要透過出租或設定地上權。
- 強調公司化是為安全改革,改善末梢神經未落實SOP的問題,期待工會理性討論子法與改革細節。
- 承諾公司化後仍將保留偏鄉服務路線,政策性虧損由政府補貼,不會因營利考量而停駛。
- 同意研議成立官方臺鐵組織改革外部監督團體,納入太魯閣及普悠瑪事件家屬參與,並在1個月內提出方案草案。
- 表示運價調整雖可透過公式計算,但目前優先進行安全及營運改革,待適當時機再調整票價,但會考量合理性及地區差異。
杜微 交通部臺鐵局局長
- 報告臺鐵公司設置目的為提升運輸安全、經營效能與競爭力,透過公司化落實行車安全管理、提升服務與準點率,並創造企業利潤。
- 說明公司化條例草案內容涵蓋政府獨資經營、業務範圍、資產取得(作價投資、贈與、無償提供)、債務處理(交通部設立基金承接)、員工權益保障(轉調原則、慰助金、退撫金、身分選擇、福利)、政府協助(預算支應基礎建設、購車維修、稅賦減免、虧損補貼)及法令鬆綁(土地法、國有財產法、都市計畫變更)。
- 表示已將聯合大地列為拒絕往來廠商,並針對廠商價格過低、缺工缺料問題,將檢討單價與工項,確保工程品質。
- 說明EMU900型防墜板折損是因原廠設計張力不足及軌道彎度影響,已要求廠商4月改善固著方式,並將對全車系進行檢查。
- 回應臺鐵司機員養成與考照非靠模擬器,但期望藉模擬器加強訓練效果,預計112年招標購買。
- 澄清臺鐵最基層營運人員薪資為26,800元,不含津貼,並非報導所稱24K,且目前已啟動基層調薪方案討論。
- 表示5月1日工會不加班是依勞基法第39條經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工資加倍發給,但無補休。
- 說明臺鐵局兩席董事在亞太電信合併案董事會中因未獲授權而未投贊成票,但會捍衛股東權益,正評估合併案對未來保障較大。
蔡英良 交通部人事處處長
- 同意提供臺灣港務公司、中華郵政公司等公司化轉型過程中各類人員薪資結構表,但建議刪除中華電信公司,因其已民營化。
陳隆欽 人事總處專門委員
- 表示公營事業員工待遇由各事業機構董事會核定,報主管機關備查實施,建議臨時提案第1案刪除「協同人事總處」字樣,由交通部提供相關資料即可。
江耀宗 台灣高鐵公司董事長
- 說明東南水泥工安事件後,高鐵公司預計求償6,680萬元,包括票務損失、延遲賠償及退費金額,並已啟動延遲30分鐘以上補償10%及區間退費機制,但保險不完全涵蓋所有損失。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第1案(要求提供臺灣港務公司、中華郵政公司薪資結構表)經修正刪除「中華電信公司」及「協同人事總處」後通過。
- 臨時提案第2案(要求交通部與臺鐵工會妥善溝通、化解爭議)經修正加入「盡力取得共識」後通過。
- 交通部將研議將「安全」條款納入「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中。
- 交通部將就運價率計算、成本反映、政府補貼政策及鐵路法調整等問題,作成書面報告回覆委員會。
- 交通部將於2週內提供雙北1,280元交通月票納入臺鐵的評估報告。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未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15501
- 卷/期/冊
- 111/55/1
- 發布日期
- 2022-05-0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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