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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海關進口稅則修正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2-04-26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研商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海關進口稅則修正草案。經過朝野協商與討論,關稅法部分條文達成共識,包含滯納金調降為15%、明定重大違規裁罰基準之附帶決議等;至於海關進口稅則部分,因朝野對於修法程序與降稅妥適性仍有歧見,最終保留並送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一

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協商關稅法修正草案中關於車機封條自備規定、溢繳稅款及逾期未領價款保管期限,以及報關業者違規處分究應採「得」或「應」之規範。

相關爭議

  • 逾期未領價款保管期限:李貴敏主張將海關變賣貨品價款之保管期限由5年延長至15年,以保障人民財產權;財政部與民進黨團則認為若拉長保管期限將大幅增加業者與政府之保管成本,且其屬違法不報關之情形,應維持5年現行規定。
  • 報關業者違規處分:國民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與民眾黨團主張將部分嚴重違規之處罰由「得」改為「應」,以加強監管;民進黨團與財政部則擔憂影響供應鏈及基層作業,最終達成以訂定重大違規裁罰基準之附帶決議方式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認為政府對民眾處罰嚴苛,且溢繳或保管款項不應以5年期限將民眾權益歸公,主張應延長至15年。
  • 要求財政部確認關稅法第25條是否完整納入車機封條自備規定,並於立法理由中敘明。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主張針對涉及走私等情節重大且經過多次警告與限期改正仍未改善之條文,應將處分由「得」改為「應」,以確保海關有實質裁量與停業之手段。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認為報關業者若經多次警告與罰鍰仍未改善,法規若仍使用「得」會過於寬鬆,支持改為「應」以從嚴監督。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支持在野黨團關於部分嚴重違規應從嚴處理的看法,並提醒財政部訂定裁罰基準時須注意母法授權依據,避免日後行政訴訟敗訴。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認為逾期未領價款之主體為違法不報關在先者,若延長保管期限至15年將增加政府與民間業者的保管成本與負擔,因此反對延長。

相關人員回應

彭英偉 關務署署長

  • 確認關稅法第25條已包含車機封條自備事項,並同意於立法理由中補充說明。
  • 說明針對情節重大之違規事項,財政部將依授權於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中訂定統一之裁罰基準。

蘇建榮 財政部部長

  • 說明海關保管變賣價款期限維持5年是考量保管資料與費用成本,且與稅捐稽徵時效一致。
  • 指出報關與貨棧業者樣態繁多,若因細故直接強制停業恐衝擊整體供應鏈,建議針對重大違規事項以訂定統一裁罰基準之附帶決議處理。

相關後續

  • 第二十五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之一、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二、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六條、增訂第八十六條之一、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至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滯納金規定均調降為15%通過。
  • 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維持現行條文(保留)。
  • 通過財政部應於1年內訂定重大違規裁罰基準之附帶決議1項。

討論事項二

海關進口稅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立委提案將法國香檳產區氣泡酒之進口稅則由20%調降為10%,以推動關稅合理化及深化臺法經貿關係。

相關爭議

修法程序與政策妥適性:曾銘宗質疑由立法委員提案修正進口稅則缺乏歷史前例,且在疫情期間針對高價香檳降稅有圖利少數進口商之嫌;林楚茵、柯建銘與財政部則強調委員有權提案,且此舉有助於推動關稅合理化、與紅白酒稅率一致,並深化臺法實質經貿與外交關係。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立法院歷屆以來並無個人委員提案修正進口稅則並完成三讀之前例,批評此舉破壞制度。
  • 認為疫情期間調降主要由有錢人消費之法國香檳關稅並不合宜,且僅惠及少數進口商,質疑財政部未堅持立場。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主張將香檳關稅從20%降至10%是實現關稅合理化,使其與同屬法國產製之紅、白酒稅率一致,有助於減輕民眾負擔並深化臺法情誼。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認為佐餐酒與葡萄酒在當代生活已相當普遍,臺灣關稅偏高,對於降稅提案表示尊重財政部意見。

相關人員回應

蘇建榮 財政部部長

  • 說明降稅對象僅針對法國香檳產區之氣泡酒,使其與紅白酒稅率一致,稅損約4,000餘萬元,旨在加強臺法雙邊經貿與實質關係。

相關後續

朝野未能達成共識,海關進口稅則修正草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115702
卷/期/冊
111/57/2
發布日期
2022-05-10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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