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公寓大廈、消防及建築法修正案:聚焦公共安全與管理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4-11
LawTrace 法律歷程:消防法、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審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消防法」及「建築法」等3大類共36項修正草案,旨在強化公共安全,特別是針對老舊與高風險建築物的管理。會議聚焦於強制成立管理委員會、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建築結構安全與耐震補強等議題。立法委員提出多項具體修正建議,內政部則就法案內容、執行可行性及財政影響進行回應。最終決議通過部分行政院版本修正案,並增列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進一步檢討相關辦法與範本,以提升公共安全與居住品質。
討論事項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核心議題為強化公寓大廈的公共安全管理,特別是針對未成立管理組織的老舊、高風險或複合用途建築物,強制要求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明確相關職責與罰則。
- 同時也討論了改善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的推動困境,以及確保公共空間安全、消防設備檢修申報等面向。
相關爭議
- 強制成立管理委員會的範圍與彈性:行政院版傾向對「有危險之虞」者強制,委員則主張應擴大至所有老舊大廈,並擔憂地方政府執行能力與行政負擔。
- 危險之虞的認定標準:委員質疑僅以耐震能力低於35%作為認定標準不夠全面,應納入消防安全等因素,且中央與地方標準不一可能引發爭議。
- 強制成立管理組織的配套措施:委員強調除了罰則,中央應提供足夠的獎勵與補助,並設立地方窗口輔導複雜案例,以提高成立意願與執行效率。
- 重大修繕的決策權限:委員提案在涉及公共安全或無障礙設施的急迫改善時,應排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限制,以加速處理;內政部則擔心影響社區自治精神,建議納入規約範本處理。
- 罰款用途:委員建議將未成立管委會的罰款專款專用於改善基金,但內政部表示依財政收支劃分法難以單獨提列。
- 電動車充電系統安裝:委員質疑行政院版移除社區加裝充電系統的條文,內政部則回應涉及電力安全與跨部會協商,且需考量社區支付意願。
- 租金補貼與房東黑數:委員質疑50萬戶租金補貼目標的達成率,以及如何解決房東因避稅而拒絕參與補貼的問題,擔憂補貼反而導致房租上漲。
立法委員發言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案應以「危險樣態」而非僅時間來強制未設管委會大樓指定臨時管理負責人,以避免所有權人規避責任。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主張所有公寓大廈不論施行前後皆應成立管委會,並授權主管機關獎勵與處罰未成立者。
- 建議禁止利用條例漏洞佔用逃生通道,並簡化無障礙設施安裝程序。
- 強調在公安檢查發現問題時,應允許住戶先行處理急迫的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財務問題可後續訴訟。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提案強制高風險老舊建築物成立管委會,並增訂連續處罰條款以收成效。
- 建議加強建築物耐震安全,並將消防設備檢修結果上網公告供民眾監督。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代表民眾黨團提案,呼籲通盤修正建築法、消防法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強化結構、防火、公共衛生安全責任與罰則。
- 質疑內政部對電動車充電系統法案進度緩慢,以及現行法規對建築物安全維護事項規定不夠明確。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建築法,增訂建築物構造安全相關規定,特別強調台灣地震頻繁需加強耐震結構安全。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建築法,增訂構造安全、緊急逃生通道,並明定6個月限期改善。
- 提案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要求複合用途營業場所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申報並派員檢查。
- 質疑現行輔導成立管委會的進度與執行力,擔憂未定期檢修的廢棄建築物淪為治安死角。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針對1993年前未成立管委會的老舊公寓大廈,經輔導未果後,應指定所有權比例最高者為臨時管理人。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積極輔導未報備成立管委會的建築物,採取罰則與獎勵雙管齊下。
- 質疑危險建築物認定標準應納入消防安全,並關注停業場所的消防安檢問題。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指出無障礙設施補助執行率低落,要求內政部提出解決方案,並建議修法將「原住民族地區」納入建築法簡化規定適用範圍。
- 關切擴大租金補貼專案中「無自有住宅」限制對原住民的影響,以及房東黑數問題。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支持罰款但要求獎勵配套,質疑耐震安檢計畫經費來源與執行成效。
- 關切危險老舊大廈認定標準、普查進度及公安檢查人力培訓,並提及桃園美福倉儲火災延燒問題。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質疑「危險之虞」認定標準與管委會溝通,並建議將住家住警器納入管委會規約自治提升裝置率。
- 追問工廠火災圖資整合進度,並質疑美福、家樂福倉儲未按規定設置防火區劃與撒水設備。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消防法修正案擴大專業機構業務範圍,恐影響消防設備師(士)權益。
- 指出主計總處租金指數與民間統計懸殊,要求政府建立租金市場透明資料庫。
- 建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涉及公共安全檢查與無障礙設施等急迫事項,應不受區分所有權人決議限制。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質疑社交距離App成效不彰,擔憂未來取代實聯制後防疫漏洞。
- 關切大甲媽祖繞境活動防疫指引模糊,以及防空洞App離線功能與實際可用設施盤點問題。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提案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應增加「耐震能力、防火等逃生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及其他構造」等文字。
- 建議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中「部落範圍的土地」修正為「原住民族聚落範圍的土地」,並將其居住使用土地變更為建築用地。
林文瑞 立法委員
- 關切危險公寓大廈認定標準的明確性,以及地方政府擴大適用範圍可能造成標準不一的問題。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提案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應納入「耐震構造安全」要求改善,強調921大地震前老舊建築物的耐震問題。
- 呼籲政府重視商業大樓及工廠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的問題,因其易造成安全漏洞。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呼籲內政部積極推動2050淨零碳排,特別是舊建築的綠建築改善與社區電動車充電系統的建置。
- 建議將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定期造冊、上網公告,並將輔導成立管委會的獎勵入法。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強制成立管委會的行政程序過長,恐延長高風險大廈的風險時間。
- 建議中央增加資源補助地方政府,並提供規約參考範例,協助管委會處理爭議。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針對桃園美福倉儲大火,質疑建管與消防安檢是否合格,並要求檢討大型倉儲的防火區劃與撒水系統標準應溯及既往。
- 建議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增列改善「期程」,並成立推動機構協助辦理,以避免人禍。
- 呼籲警大招生簡章應取消性別歧視的體能測驗免試規定,以確保消防員招募標準。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建議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應明定「限期改善」的文字,而非僅在子法規定,以避免所有權人拖延。
- 要求內政部全面檢討消防法規命令,並儘速將消防設備人員法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呼籲警政署應一視同仁重視警專學生宿舍改建與教室冷氣問題。
- 質疑警察招募「外軌」制度壓縮訓練時間,建議應以「內軌」為主,並捍衛警察用人機關的需求。
- 要求內政部支持朴子配天宮前電纜地下化工程。
邱臣遠 立法委員
- 建議延長危老重建條例落日條款,並盤點老屋中「危險」建築的比例以加速都更。
- 關切社會住宅進度受疫情影響,以及房地合一稅用於社會住宅興建的比例,強調居住正義是國安問題。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指出民國84年以前興建的社區型公寓大廈,因建照複雜、公設切割困難等問題,難以成立管委會,建議內政部與地方政府合作輔導。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質疑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僅針對預售屋,恐使投資客轉向中古屋市場,導致房價上漲。
- 擔憂租金補貼政策恐因房東黑數問題導致房租上漲,要求內政部確保補貼不被房東收走。
相關人員回應
徐國勇 內政部部長
- 原則同意對有公安危險疑慮的公寓大廈強制成立管理委員會,但建議以行政院版條文為主,因其授權事項較為周延全面。
- 強調公寓大廈管理應採罰則與獎勵雙管齊下,並將與地方政府合作推動。
- 說明危險公寓大廈的認定標準將於子法中明定,並由公安部門進行評估檢查。
- 指出消防法規已規定倉儲需設置防火區劃,對於美福倉儲火災將進行火災調查以釐清問題。
- 承諾將加強山難預防宣導,並請消防署研議方案。
- 表示內政部會積極推動2050淨零碳排,包括綠建築與綠電推動,但社區電動車充電系統涉及電力安全與跨部會協商,需通盤處理。
- 說明社會住宅將在蔡總統任內如期完成12萬戶的目標,並強調租金補貼申請不需房東同意,以照顧年輕人居住需求。
- 承諾將研究解決舊社區型公寓大廈成立管委會的困難,並與地方政府合作輔導。
- 回應警專宿舍改建與冷氣問題將請警政署研議,並支持用人機關(警政署)對警察招募的主導權。
花敬群 內政部次長
- 坦承無障礙設施補助執行率低落,承諾將提出完整方案擴大推動,並透過住宅法優位解釋,使無障礙設施成為必要項目,住戶不得拒絕。
- 針對原住民傳統建築合法化問題,承諾將與地方政府溝通建築法簡化規定,並主動與原民會研究標準圖說。
- 說明擴大租金補貼政策配套完善,房東享有免稅額等優惠,將加強宣導以解決房東黑數問題。
- 承認主計總處租金指數有取樣問題,將努力建立政府租金市場資訊系統,預計年底或明年初有初步資料。
吳欣修 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 說明全國7樓以上應報備成立管委會的公寓大廈約4萬多件,已報備約70%,將持續輔導未報備者。
- 解釋「危險之虞」公寓大廈認定標準將納入公安消檢不合格紀錄、結構危險因子及長期不良記錄等三類,並將公告詳細認定要件。
- 表示已匡列住宅基金8千萬元,分4年補助地方政府輔導公寓大廈成立管委會及耐震補強。
- 說明建築法中「構造」一詞已涵蓋耐震補強結構,無需在母法中過於細化,相關細節將於子法中明定改善期程與項目。
- 解釋建築法第八十一條拆除費用由所有權人負擔,第九十一條罰則已涵蓋公安申報不實。
- 說明針對舊社區型公寓大廈成立管委會的困難,已有成功案例可供參考,將研究提供輔導協助。
蕭煥章 內政部消防署署長
- 說明消防法第九條修正明確規定歇業或停業場所仍需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整棟建築物無使用情形經同意後可免檢修。
- 建議住家廚房可裝設偵熱式住警器以提早預警,並承諾將加強宣導與研究補助方案。
- 表示工廠火災圖資整合已將平面圖、機械圖、化學物質等資料納入119指揮派遣查詢系統,並要求業者提供資訊。
- 確認美福倉儲未按規定做好標準防火區隔,而家樂福有撒水設備,美福則無,將待火災調查報告確認。
- 承諾將與原民會及相關部會協調,於一個月內提出原鄉消防水線布達與蓄水池建置的因應方案。
- 呼籲立法院能優先排審「消防設備師士法」,以強化消防專業能力。
相關後續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消防法及建築法均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消防法第九條修正案照行政院提案做文字修正,並將第二、三款文字修正後通過。
- 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並增列立法說明三,要求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檢討「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內容。
- 增列兩項附帶決議:一是要求內政部檢討公寓大廈規約範本,使公共安全檢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無障礙設施設置不受區分所有權人決議限制;二是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持續依本條例第55條輔導非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
- 其餘未通過之提案均不予採納或維持現行法。
- 各案於院會討論時,由張宏陸召委做補充說明,且無需經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15801
- 卷/期/冊
- 111/58/1
- 發布日期
- 2022-05-11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