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委員會審查衛廣法修正草案:聚焦媒體管制、黨政軍條款與境外滲透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4-14
LawTrace 法律歷程:衛星廣播電視法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第7次會議審查多項《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重點議題包含境外敵對勢力滲透、黨政軍條款、不實訊息處理、媒體自律及低軌衛星應用。會議針對鏡電視執照爭議爆發激烈討論,並對衛廣法第44條做出修正。此外,會議確認上次會議《發展觀光條例》修正案審查結果。
討論事項一
審查「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確認並通過對《發展觀光條例》多項條文的修正,主要涉及旅行業契約規範、意外事故責任保險、導遊及領隊人員資格與訓練、水域遊憩活動管理,以及觀光相關事業違規行為的罰則。
- 部分條文(第一案、第二案、第三案)因仍存爭議,審查完竣後保留並送院會協商;其餘條文(第四案至第十案)則依審查結果通過。
相關爭議
部分修正動議及提案審查完竣後,各條次均保留並送院會協商,顯示委員間對條文內容未達共識。
立法委員發言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
傅崐萁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
楊曜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
相關人員回應
王國材 交通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張錫聰 觀光局局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案及委員陳椒華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審查完竣,各條次均保留,送院會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討論事項第三案,審查完竣,各條次均保留,送院會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討論事項第四案至第十案,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均由洪召集委員孟楷補充說明。
- 《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九條修正為旅行業訂定書面契約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 《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一條增列旅行業因意外事故致旅客或服務人員死亡或傷害時,請求權人得向責任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之規定。
- 《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二條修正導遊及領隊人員應經評量及訓練合格,並規定三年未執行業務者應重訓。
- 《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修正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公告禁止區域,並規定營利性質活動應投保責任保險。
- 《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修正觀光相關業者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之罰鍰金額,並得停止營業或廢止執照。
討論事項二
邀請交通部部長王國材就「疫情下觀光旅遊發展防疫作為及國旅券後續規劃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旨在檢視疫情下觀光旅遊的防疫措施、國旅券的後續規劃,以及簡訊實聯制與「臺灣社交距離」App的應用成效與個資疑慮。
- 委員質詢內容延伸至NCC對鏡電視執照審查的爭議、NCC處理民眾檢舉案件的程序、山區通訊品質改善進度、低軌衛星發展與資安問題,以及電信合併案後低資費方案的保障。
相關爭議
- 簡訊實聯制與「臺灣社交距離」App:洪孟楷委員質疑簡訊實聯制使用率不高、民眾擔心個資外洩,並對政府推播App的管道表示疑慮;陳耀祥主委強調簡訊實聯制是防疫措施,但對推播管道不清楚。
- 鏡電視執照審查爭議:陳椒華委員提出鏡電視內部報告指其財務長揭露人事混用、高額顧問費及「給NCC顧問」款項等問題,質疑NCC包庇放水;陳耀祥主委否認NCC已知情內部報告,並表示會調查,但認為成立調閱小組是政治干預。
- 媒體報導錯誤更正期限:趙正宇委員及林俊憲委員認為現行衛廣法第44條規定的20天更正期限過長,不符數位時代需求,應縮短;陳耀祥主委則考量業者實務執行成本與技術,建議可縮短至1個月或3個月,或參考公視法的10天。
- 黨政軍條款與媒體介入政治:劉世芳委員質疑NCC對黨政軍條款的保守立場,並詢問媒體介入黨政軍的規範;陳耀祥主委表示黨政軍條款涉及廣電三法一致性,需待釋憲結果,並強調媒體老闆不得介入新聞製播。
- NCC獨立性與國會監督:陳椒華等委員提案成立鏡電視執照案調閱小組,認為NCC處理過程黑箱且護航;陳耀祥主委則堅稱NCC為獨立機關,不宜成立調閱小組干預個案進行中的審查,並強調資料提供有其界限。
- 電信合併與資費方案:許智傑委員關切電信市場三強鼎立後,低用量、低資費方案可能消失,要求NCC應規劃保障低資費用戶權益;陳耀祥主委承諾在審議合併案時要求業者提出多元資費方案。
立法委員發言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質疑簡訊實聯制功能與使用率,以及「臺灣社交距離」App推播涉及個資外洩疑慮。
- 關切鏡電視新設新聞台董事會資料過於簡單、補充資料次數過多,以及NCC調查報告內容過於簡單、有錯誤。
- 要求NCC於4月20日前提供鏡電視進一步調查資料,並要求NCC充分配合國會監督。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揭露鏡電視內部報告顯示人事混用、高額顧問費以及每月10萬元「給NCC顧問」款項等問題,質疑NCC包庇放水、審查不實。
- 提案要求交通委員會成立調閱小組,調閱NCC針對鏡電視執照審查的相關紀錄、會議逐字稿、錄音、公文往返紀錄、申請文件,以釐清真相。
- 主張《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條之一應增訂境外敵對勢力不得經營或控制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的條文,以維護國家安全。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9條及第44條,主張將主管機關索取資料及利害關係人要求更正的期限從20天延長至1年,以因應數位化時代及假新聞氾濫問題。
- 質疑NCC對於修法持保守態度,認為NCC應與時俱進,而非以業者成本為由阻礙修法。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關切山區通訊不佳導致山難事故頻傳,要求NCC加速改善山區基地台建設,並更新山區手機可通訊地點資訊。
- 建議NCC透過優惠補助鼓勵電信業者增設山區基地台,並利用衛星行動通信服務確保旅客位置及通訊。
- 呼籲NCC儘速研擬低軌衛星相關辦法,規範產業發展應用,並強化資安標準以避免訊號干擾或資訊擷取。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疑NCC對於《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案的保守立場,特別是黨政軍條款,認為過度管制可能導致言論市場轉移至社群網路。
- 詢問NCC對媒體介入黨政軍的看法,以及如何處理境外敵對勢力透過間接投資滲透媒體的問題。
- 關切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進度,要求NCC儘速於6月前提出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呼籲NCC應透過獎勵或管制措施,提升民間電視台戲劇節目的本土製作比例,避免過度重播外國劇集。
- 關切電信詐騙層出不窮,要求NCC作為電信主管機關,應與金管會等單位共同研擬防堵措施,並從源頭處理詐騙簡訊。
- 同意《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4條更正期限由20天縮短為7天,以保障受害者權益。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關切俄烏戰爭中假訊息與認知作戰的影響,詢問臺灣面對境外敵對勢力發動認知作戰時NCC的作法。
- 質疑抖音在臺灣的規範與禁止,以及網路假訊息的跨部會聯防機制。
- 提案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一條,增訂加強公眾接收正確訊息及區域文化交流,但NCC建議維持原條文。
魯明哲 立法委員
- 質疑NCC對於鏡電視執照案的調查報告內容簡單,且公文資料外洩,要求NCC成立調閱小組以確保獨立性。
- 關切鏡電視董事長陳董事長是否干涉新聞自由,並要求NCC提供調查結果。
- 揭露前NCC機要專員離職後在外招攬生意,利用NCC背景影響力,要求NCC深入調查內部是否有「鬼」在運作。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關切臺灣若遇斷網應如何因應,詢問低軌衛星通訊的建置與法規鬆綁進度,以及5G與低軌衛星通訊匯流資安檢測設施的建置時程。
- 要求NCC應考量電信市場三強鼎立後,5G資費可能提高,並在合併案審議時要求業者設定低資費方案,保障低用量用戶權益。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主張媒體為第四權,政府不應箝制,應保障新聞自由及多元化發展,並認為強化媒體自律而非嚴加管制是良策。
- 支持成立調閱小組,認為立法委員有權調閱資料,除非涉及國家機密或商業機密,NCC應充分配合。
- 建議《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條(黨政軍條款)應保留在委員會,待廣電三法通盤考量後再一併修正。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關切數位通訊傳播法制定進度緩慢,認為應加速立法以因應AI技術、假訊息下架等新挑戰。
- 提案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4條,將錯誤報導更正期限由20天縮短至7天,並要求以相等播送條件更正,以加速假訊息處理。
- 強調各部會缺乏不實訊息下架條例,數通法有其迫切需要,不能再推給各部會處理。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關切臺灣網路數位韌性,面對天災及戰事時如何確保網路暢通,避免成為孤島。
- 指出臺灣面臨頻繁的網路攻擊,特別是DDos攻擊,詢問NCC如何阻絕境外攻擊及建置國家級清洗中心。
- 強調低軌衛星在國安上的重要性,要求NCC努力推動其設置。
傅崐萁 立法委員
- 質疑NCC不具備調查局、國安局或檢察官的調查能力,也非法院,認為其對《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修正案的審議權限應受限。
- 質疑NCC在無線電頻率核配中,關於公司合併及公共利益的裁量權過大,形同生殺大權。
- 批評NCC在鏡電視核可案中,對國會議員調閱資料設限,要求NCC於2週內提供其認為可提供的所有相關資料給委員會及委員。
相關人員回應
陳耀祥 通傳會主任委員
- 說明簡訊實聯制預算使用約2億元,但使用率隨疫情緩和而降低,並強調其為防疫措施。
- 表示對鏡電視內部報告不知情,但承諾會調查陳椒華委員提出的相關指控,並強調NCC是行政調查機關而非刑事調查機關。
- 回應《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9條及第44條修正案時,考量實務執行技術、成本與人力,建議縮短更正期限可參考公視法10天,但對平等時間原則持保留態度。
- 解釋黨政軍條款涉及廣電三法共通性問題,應通盤檢視調整,並建議境外敵對勢力滲透議題應於《國家安全法》等法規中規範。
- 強調NCC作為獨立機關,應避免政治干預,不宜成立調閱小組干預個案審查,但會提供第999次委員會議逐字稿。
- 承諾在電信合併案審議時,會要求業者提出多元資費方案,保障消費者權益。
- 說明臺灣網路韌性主要透過海纜與衛星通訊,並表示低軌衛星法規正在加緊作業中,未來將移由數位發展部處理。
- 指出NCC每年與國安單位合作進行資安演練,以防禦DDos攻擊,並會強化資安處理。
- 強調NCC對媒體採自律優先態度,並在評鑑換照時要求媒體提升自律委員會功能,強化外部委員參與及會議公開透明。
- 同意將提供鏡電視新設新聞台申請過程中,NCC認為可提供給立法院的資料,給本委員會所有委員。
鄭明宗 通傳會基礎處處長
- 說明今年度規劃改善的15處山區通訊不佳地點正在進行中,並強調會盡全力克服技術困難以達標。
- 表示NCC每年配合國土辦、國安單位進行資安演練,相關機敏資料可會後提供。
黃文哲 通傳會內容處處長
- 說明鏡電視董事長陳董事長干涉新聞自由一事,由外部公評人調查中,並已約談內部工作人員,初步資料顯示不認為是干涉新聞自由。
- 回應《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4條修正案時,認為更正內容呈現方式不宜由主管機關統一訂定,應由媒體自律,但若不遵守有罰則。
- 說明NCC會強化自律委員會運作,要求會議紀錄公開,並與媒體工會溝通,在選舉期間透過自律維持法遵。
郭棋湧 法務部參事
- 說明司法院處理釋憲案目前由憲法法院處理中,但無法預估解釋時間。
陳春木 通傳會資源處處長
- 說明無線電頻率拍賣核配頻寬,同一集團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但有事業合併、公共利益等例外狀況。
金允成 主任秘書
- 說明委員會成立調閱小組的程序,需另召開全體委員會通過運作要點、推舉召集人,再由召集人決定調閱範圍及地點。
相關後續
-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修正案,依照委員陳雪生及洪孟楷的提案通過,延長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請執照期限3年。
-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條之一(境外勢力規範)及第十條(申請駁回條件)修正案,因NCC建議需國安整體考量且與反滲透法相關,先暫行保留在委員會。
-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修正案,採納林俊憲委員提案精神,將錯誤報導更正期限由「二十日內」修正為「十日內」後通過。
- 委員陳亭妃及趙正宇所提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修正案,因提案委員不在場且NCC持保留意見,先暫行保留在委員會。
- 委員陳椒華等提案成立鏡電視執照案調閱專案小組,經舉手表決,出席委員12位,贊成5位、反對7位,本案不通過。
- 傅崐萁委員要求NCC於2週內,將新設新聞台申請過程中,NCC認為可提供給立法院的資料,提供給本委員會所有委員。
- 委員陳明文及林楚茵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並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 《衛星廣播電視法》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案、第三案、第四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16001
- 卷/期/冊
- 111/60/1
- 發布日期
- 2022-05-1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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