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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公聽會:金字塔訴訟制度與人民訴訟權之衡平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4-20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公聽會,聚焦「落實司法改革建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會議針對堅實事實審、第三審嚴格法律審、律師強制代理、新證據調查限制及行政訴訟庭改制等核心議題進行廣泛討論。與會學者專家及立法委員普遍支持改革方向,但多數強調須以「堅實事實審」為前提,並完善相關配套措施,以避免損害人民訴訟權益及衍生民怨。司法院則主張「先程序後組織」,循序漸進推動改革。

討論事項一

落實司法改革建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公聽會 (討論提綱)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核心議題為探討如何建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包括強化事實審、限縮第三審上訴、律師強制代理、新證據調查限制,以及行政訴訟庭改制對人民訴訟權利的影響。
  • 討論旨在平衡訴訟效率與人民上訴權利,確保司法公正性及有效救濟,並檢視相關配套措施的完備性。

相關爭議

  • 堅實事實審與上訴權限縮的先後順序:多數意見認為應先建立堅實的事實審,才能限縮上訴權;司法院則主張須先改革訴訟程序(限縮上訴),才能帶動組織與人力的金字塔化。
  • 限縮第三審上訴對人民訴訟權的影響:部分委員及學者擔憂限縮上訴權會增加誤判定讞風險,實質上廢除三級三審,損害人民追求司法真實的權益;司法院則認為是為提供「實質有效」的救濟,而非「形式上訴」,並可減輕最高法院負擔。
  • 律師強制代理制度的推動:討論如何平衡訴訟效率與人民選擇獨立應訴的權利,以及現行法律扶助的範圍與經費是否足以因應強制代理帶來的人民負擔,避免形成「訴訟高牆」。
  • 限制第二審提出新證據的影響:學者及委員擔憂民事訴訟法第447條修正後,限制當事人在第二審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恐在第一審事實審不夠堅實的情況下,嚴重損害人民權益並增加冤錯案。
  • 行政訴訟庭改制對人民近用權的衝擊:將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改隸高等行政法院下設地方行政訴訟庭,雖有助專業化,但遠距審理及巡迴法庭能否有效保障偏遠地區人民就近訴訟及閱卷權利,仍有疑慮。
  • 司法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多位委員及學者質疑司法院未提出完整司法人事金字塔規劃,包括如何將資深法官導向第一審、強化基層法官經驗等,認為缺乏人事配套將使改革難以落實。
  • 專業委員與鑑定制度的定位:有學者質疑專業委員制度的正當性與其與鑑定制度的關係,認為其透明度及對當事人權利的保障不足,並指出民事訴訟缺乏證據法則及專家證人制度。

立法委員發言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司法改革方向正確,但需精進,尤其要考慮民眾對司法的理解與公平性問題。
  • 金字塔制度應增加基層審判比例,提高效率,但需充實第一審法官員額及配套,避免影響上訴權。
  • 律師強制代理制度需考量人民獨立應訴權利,並檢討公設辯護人與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資格限制及預算,避免形成社會問題。

陳以信 立法委員

  • 支持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方向,但推動進程須確保人民訴訟權不受影響,質疑目前是否為適當時機。
  • 目前第二審誤判或與第三審判斷不一致比率仍高,顯示事實審不夠堅實,限縮第三審可能升高誤判定讞風險。
  • 建議改革方向應以「法益受損大小」做為形式審查理由,擴大民事簡易訴訟標的認定標準,並將刑事訴訟上訴第三審罪名改採正面表列,以兼顧改革與民眾權益。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強調應建構「有溫度的司法」,解決審判長期化問題,並避免法官職務調整間接影響訴訟進行。
  • 建議思考將「寡頭式偵查」改採「雙偵查主體」制度,賦予司法警察官偵查主體地位及微罪處分權,以減輕司法機關案量並提升效率。
  • 重申必須先確保第一審能真正落實「堅實事實審」功能,再來談第二審的嚴格續審制,以避免訴訟案件在審級間徘徊。
  • 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可能大幅增加人民訴訟成本,形成「訴訟高牆」,與憲法保障的訴訟權有出入,應深思。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為清理積案而推動金字塔制度,認為其修正草案恐擴大司法裁量權,阻擋人民上訴權利,侵害基本權。
  • 要求司法院具體說明何謂「堅實的事實審」及其貫徹方式,並質疑資淺法官及單獨法官能否落實修法。
  • 認為專業委員參與訴訟恐減輕法官負擔,但可能造成法官審理綁手綁腳,且法律專家未參與辯論,難提精準法律意見,無助於訴訟效率。
  • 強調應提升法官專業度及裁判品質,以增加人民信賴並減少上訴,而非透過修法限制人民上訴權。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強調審級制度存在是因「人會判錯」,判錯對人民影響嚴重,質疑草案限縮上訴權、刪除第二審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事由的不合理性。
  • 指出目前第一審民事案件廢棄率高達約27%,若第一審不扎實,第二審門檻又提高,將嚴重損害人民權益,造成司法不信任。
  • 呼籲強化法律扶助機制及律師強制代理,並將合理律師費用納入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以確保法律扶助制度良好運作。
  • 批評司法院對法官判錯及人民救濟問題似乎「完全不在乎」,認為民事再審「比登天還難」,強調不應犧牲發現真實和實現正義來追求效率。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批評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中過早完成調查證據,導致審判核心程序空洞化,破壞直接審理原則,建議比照刑事訴訟法規範。
  • 質疑最高法院常以「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發回更審,造成「只許法院發回更審、不許百姓爭取權利上訴」的現象,並認為許可上訴制恐為「新瓶裝舊酒」。
  • 建議司法院研究法國立法例,限制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次數,並透過全院聯席會統一法律見解,以避免案件無限次發回,解決訴訟負擔。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分享個人經驗,曾因第二審採納新證據而獲判無罪,擔憂草率修法限縮第二審提出新證據的機會,恐對一審證據審不完整案件產生重大影響。
  • 強調民事訴訟法第447條修正限縮人民上訴權,將認定事實任務集中於第一審,若第一審法官無法兼顧完整事實調查,將影響人民權益。
  • 呼籲司法院廣納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者意見,修法方向應貼近實務運作,避免草率修正導致人民權益受損。

相關人員回應

黃麟倫 最高法院法官

  • 金字塔型訴訟體制已推動多年未果,根本原因在於終審法院收案未合理化,導致事實審資深法官空洞化,形成惡性循環。
  • 認為民眾需要的是「真正有效的救濟」,而非「形式上的上訴」,現行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多因尊重事實審認定,非認同結果。
  • 推動金字塔訴訟制度,訴訟程序的金字塔化不可避免,應讓最高法院回歸法律審,事實審有更大空間重新認定事實。
  •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修正旨在回復正常,並配套擴大再審事由,讓案件回到事實審斟酌,以達金字塔目的。
  • 專業委員制度是立法院多年前要求司法院研議引進的,旨在讓專家諮詢透明化,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且台灣比日本更需專家協助指揮專業型訴訟。
  • 專業委員與鑑定制度不同,專業委員協助指揮訴訟,而鑑定是證據方法。

詹鎮榮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 本次行政訴訟法修正旨在落實堅實第一審的金字塔結構,是關鍵性修正草案,符合大法官釋字761號關於訴訟制度立法形成但須保障人民訴訟權核心領域之精神。
  • 支持將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改編為高等行政法院下設地方行政訴訟庭的過渡階段設計,認為其兼顧專業裁判與實務人力限制。
  • 肯定透過遠距審理與巡迴法庭配套措施,但建議關注數位落差、公開法庭原則(旁聽制度)落實,並擴大巡迴法庭適用於非簡易訴訟程序。
  • 支持律師強制代理採列舉模式循序漸進導入,但應逐一審視列舉事由的正當性,並考慮案件複雜度做更精緻化微調,避免概括式納入所有環保、土地爭議、都市計畫審議事件。
  • 強調堅實的第一審行政訴訟涉及人民對法院的近用權及訴訟的有效救濟,律師強制代理則涉及訴訟程序進行的武器平等與有效的權利救濟。

林俊宏 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 認同司法院推動金字塔目標,但強調若無「堅實的事實審」而快速限縮上訴權,恐犧牲人民權利。
  • 界定「堅實的事實審」應包含:實質有效辯護、合理檢驗證據機會、公平出證機會、合理排除問題證據、有效運作的再審法制。
  • 批評再審法制開啟困難,2015年修法後開啟比例無顯著變化,且再審與非常上訴法制未合理調和,人民依賴檢察總長臉色。
  • 指出強制辯護覆蓋率不足,法律扶助範圍與預算未提升,導致無資力者無法獲得有效律師協助。
  • 監所環境限制律師與當事人有效溝通,無法完整檢閱電子卷證,影響辯護權行使。
  • 質疑證物保管流程缺乏,證據保管鏈未建構,傳聞法則不合理導致交互詰問畸形,科學證據缺乏明確標準,影響事實審認定。
  • 辯方缺乏調查權,專家證人制度尚未通過,限制上訴審時機過早。

林永頌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 強調金字塔制度應以「堅強事實審」為前提,若無此前提而限制上訴門檻,將製造更多冤錯案,對人民而言非改革。
  • 根據司法院數據,高等法院對地方法院判決廢棄率達26%至38%,第三審對第二審判決發回率亦高達30%,顯示事實審仍有問題。
  • 批評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刪除第447條第3款及第6款,將使大部分案件在第二審不能提出新事實、新證據,嚴重影響人民權益。
  • 指出司法院僅提出訴訟金字塔,未提出「司法人事金字塔」完整規劃,且強制律師代理與再審配套法案尚未通過,卻急於限制人民上訴權。
  • 主張應強化事實審,至少民事第一審應採合議制,並解決候補法官經驗不足問題。
  • 質疑專業委員制度不合理,認為法律外專業人士的意見未經詰問,可能嚴重影響案件;應發展專家證人或私鑑定制度。
  • 認為律師強制代理門檻過高(500萬元以上),且法律扶助範圍不足,恐導致500萬元以下案件當事人權益受損。

黃旭田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

  • 指出過去司改會議結論(強化第一審法官素質與裁判品質後再研究二審事後審、第一審採合議制、資深法官改任第一審)均未落實。
  • 強調應設立獨立的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完善證據法則,研議適用於各類訴訟的證據法專法,以處理鑑識方法與科學辦案SOP問題。
  • 主張司法人事制度是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的關鍵,應確保第一審法官有經驗,除合議制外,需有方法讓資深法官下沉。
  • 對於律師強制代理,提出三大問題:法律扶助門檻過低、勝訴方律師費負擔問題、律師懲戒制度不彰,認為缺乏配套改革將產生疑慮。
  • 建議可訂定「限時特別法」,在10年內增員最高法院法官,以特殊方式解決金字塔化初期的人力問題,待基層改善後再自然減少,避免「削足適履」。

廖建瑜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 認為等待「堅實事實審」再推動改革是「本末倒置」,應採取「先程序後組織」原則,透過訴訟程序改變來促進法院組織變動。
  • 指出92年刑事訴訟法改革(當事人進行主義)促成民刑分流與專業化,證明程序改變可帶動組織質變。
  • 主張適度限制上訴可改變案件結構,使組織「瘦身」,將人力回流至事實審,進而強化事實審品質。
  • 強調國民法官制度明年實施,其調查證據限制與上訴審查制度改變,若本會期不修法,將導致「一國兩制」的訴訟權不平等問題。
  • 認為應儘早調查證據以確保「證據保鮮」,避免真實發現落差;同時也能避免舉證責任怠惰。

廖義銘 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教授

  • 質疑法律審與事實審在審判實務上難以截然區分,法官對法律判斷常基於事實認定,故應重新審查金字塔型訴訟制度與落實民眾訴訟權的因果關係。
  • 認為訴訟法嚴格要求上級法院的事實審,將剝奪民眾在終審法院受到公平審判的機會;限制證據調查在第一、二審,仍無法滿足敗訴方上訴需求。
  • 主張法院三級三審制度是為符合民眾上訴欲求,此欲求受憲法保障,不應成為限制上訴的前提。
  • 個人認為「強化事實審」不應成為限制上訴審的前提,反而應讓第二審甚至第三審法院擁有完全事實審的權力,透過審級制衡來強化下級法院的事實審。
  • 對於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擔憂法扶律師因經費較少,導致有錢與沒錢請律師的兩造在證據蒐集與訴訟協助上出現明顯不公平,建議制度上應加以改革。

林裕順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教授

  • 強調「堅實第一審」的準備程序重要性,認為修法不應一步一步個別討論,而應協奏、搭配、一貫。
  • 指出國民法官制度明年上路,將有12萬人與法院接觸,審理約300件案件,是檢視司法問題的「照妖鏡」或「測震儀」。
  • 認為人民參審制度(國民法官)是逼使相關制度改革的原因,其必須與起訴狀一本主義、堅實第一審、金字塔型審級制度搭配,否則可能倒塌。
  • 解釋日本審級制度,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為事後審,第三審為法律審,強調應尊重第一審人民參與審判的事實判斷。
  • 擔憂若程序未建置好,國民法官審理結果被第二審覆審改判,將引起人民對司法更大的不信任。
  • 強調台灣不應出現「一國兩制」或「一個審判兩個世界」的制度,應考量人民對司法的觀感與信任。

鄭善印 開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 以海上喋血案為例,指出目前三審發回更審導致效率不彰,強調刑事效率與人權保障同等重要。
  • 介紹日本戰前覆審制(重新審理)與戰後事後審制(文書審理、指明不對勁處),並區分續審制(一審資料不動,納入新事證)。
  • 指出日本學者平田元認為事後審制是因日本戰後採審判中心主義、傳聞法則、言詞/直接審理主義所致。
  • 認為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中上訴應寫理由的規定具事後審性質,有助釐清爭點。
  • 支持刑訴法第366條之1的失權效規定,認為可避免當事人「藏招」延宕訴訟,並允許二審法官有彈性處理例外情況。
  • 主張改革應循序漸進,刑事訴訟法相對簡單,可優先確立,再看其他訴訟法是否適用。
  • 提供數據指出台灣第一審刑事案件無罪率極低(2.4%),但第二審無罪率達10%以上,認為應充分給予上訴第二審的機會,現行修正條文符合需求。

顏榕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 借鑒日本上訴審制度,指出其二審採緩和事後審,法院原則上依當事人上訴理由進行審理,認為應將資源集中於當事人有爭執之處。
  • 強調日本一審辯護人選任率高(國選近八成),有助於當事人提出上訴理由及攻擊防禦方法,而台灣一審辯護人選任率不高,法官多用職權照顧被告。
  • 認為制度調整需一併考量,若僅限制或瘦身,而無搭配一審辯護人選任率提升或調查事項資源集中,對當事人不利。
  • 指出日本最高法院組織與台灣不同,其15位大法官多負責憲法審查,大法庭處理憲法審查,小法庭處理重要判決或憲法相關議題,程序精簡。
  • 認為台灣沒有日本二戰後革命性改革的歷史背景,循序漸進的改革或許能避免陣痛期。
  • 強調國民法官法與現行刑事訴訟法制度差異大,應思考將國民法官法中重視的辯護權保障及攻擊防禦方法等共通法理,適用於刑事訴訟法。

許政賢 政治大學法學院院長

  • 認為第三審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最高法院法官念茲在茲於公平正義的實現,故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是否傷害民眾上訴權的疑慮可能是多餘的。
  • 指出現行法下,最高法院已能運用權力駁回牽強的第469條第6款上訴,修正草案僅是將實務操作轉化為更彈性、形式化的方式,實質判斷理念不變。
  • 認為新草案允許最高法院駁回時僅敘述理由要領,有助於減輕人力負擔,專注於更重要的意義事項判斷。
  • 支持民事訴訟採強制代理有其必要性,因民事法律關係複雜,律師專業有助保障民眾權益,且草案採有限度、漸進式導入,並將律師費用納入訴訟費用可向敗訴方請求償還。
  • 認為民事訴訟法第447條刪除第3款及第6款,是學界高度共識,因現行實務上此類案件比例偏低,且其他條款已保障當事人權益,可避免惡意延宕訴訟。

柯格鐘 臺大法律學系教授

  • 解釋行政訴訟三級二審制,現制地院行政訴訟庭法官常兼辦民刑事案件,司法院方案旨在將其改劃至高等行政法院下設地方行政訴訟庭,以實現專業化。
  • 指出改制目的在於解決各地民告官案件分布不均問題,透過巡迴法庭或遠距審理兼顧鄉村地區人民訴訟權益。
  • 強調遠距審理與巡迴法庭雖解決開庭問題,但閱卷仍是一大挑戰,需推動數位卷證以確保訴訟權行使。
  • 支持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的大方向,認為其有助於強化專業審理,提高效率,尤其行政法領域專業性高,但需有配套措施如訴訟救助,並將律師費用納入訴訟費考量。
  • 建議行政機關也應強制律師代理,以確保訴訟程序上的武器平等,避免機關代表不熟悉訴訟導致原告實質不利益。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強調1999年及2017年司改會議已確立民刑事三級三審、一二審事實審、三審嚴格法律審的共同圖像。
  • 指出我國最高法院每年發回比率高達40%以上,刑事案件去年發回11.49%,民事案件發回29.69%,遠高於日本最高法院的極低發回率,造成審判長期化,折磨當事人。
  • 認為上訴三審事由過寬導致法律審不嚴格,是案件不斷發回更審的主因。
  • 呼應法官意見,上訴事由過寬導致最高法院收案不合理,必須集中資深優秀法官,影響事實審人力。
  • 強調改革採緩和、循序漸進方式,將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及理由矛盾」挪至許可上訴,旨在簡化程序,減輕人力負擔,而非放棄個案救濟。
  • 刑事訴訟法亦將第379條第10款及第14款挪至許可上訴,初次建立許可上訴制,但若需個案救濟,法官不會放棄。
  • 強調「先程序後組織」,案件量減少後,最高法院調辦事法官將自然回歸二審,二審法官亦回歸一審,組織將隨之調整。
  • 承諾不會讓最高法院再回到限量分案,也不會讓同仁過勞,將逐年檢討案件量減輕狀況,逐步調整人力。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同意司法改革目標,但強調改革若不能得到老百姓信賴與支持,美意將打折扣,人民主權是關鍵考量。
  • 澄清司改國是會議雖採嚴格法律審方向,但未決議採取許可上訴制,且前提是確保人民訴訟權。
  • 擔憂草案中限制第二審聲請調查新證據及三審採嚴格法律審兼許可上訴制,恐使第一審判決證據取捨不當或事實認定有誤時,人民難以獲得妥適救濟,衍生民怨。
  • 指出司法院公布數據顯示上訴發回更審比例為8.57%至14.5%,九成左右案件駁回,質疑再以許可上訴制限制人民訴訟權的必要性。
  • 建議考量我國憲法法庭已施行,與美日最高法院兼具憲法法院性質不同,最高法院及憲法法庭定位與職權應釐清,並進行實證研究再推改革。
  • 對於律師強制代理,認為應通盤研議,考量當事人是否具法律專業可獨立應訴,並評估對被告訴訟權影響及國家財政狀況,擴大法律扶助範圍。
  • 強調第一審準備程序應確保檢察官、辯護人參與,必要時增訂未到場不得進行訴訟程序之規定,避免突襲。
  • 認為法院認定證據能力有無之裁定應准許當事人提起抗告,以避免法院過早排除證據,影響訴訟權益及真實發現。

彭幸鳴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強調司法院自90年代起,已秉持司改會議決議,持續進行刑事訴訟法改革,包括交互詰問深化、擴大強制辯護範圍及再審制度革新。
  • 指出鑑定章等相關法案已送立法院審議,回應學者專家對堅實事實審方向的要求。
  • 澄清本次刑事訴訟金字塔草案採漸進式改革,非108年以前的尖塔式改革,旨在兼顧事實發現需求,並與行政院意見吻合。
  • 表示草案除權利上訴、許可上訴外,亦打開上訴第三審的樓地板,兼顧更多上訴權,並採強制代理與強制辯護,以發揮實質辯護。
  • 承諾明定第三審法院進行言詞辯論,以順應學者專家要求。
  • 回應卷證不併送問題,表示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以起訴狀一本為核心,期望透過實證實現後,若能擴展至全部刑事訴訟案件,是司法院樂見的。
  • 回應主席關於第三審上訴採正面表列,表示目前是拿掉案件限制的樓地板,希望輕罪案件有法律見解歧異時,仍有機會透過第三審統一見解,主席方向是另一種思考,可能需重新研議。

廖慧如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

  • 本次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刪除第3款、第6款,是回歸92年修法初衷,當時已將第二審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改為例外,但實務未嚴格貫徹「非可歸責」要素。
  • 強調第3款所涉事由,多數可同時符合第1、2、4、5款,僅當事人故意或過失未提出者受限,旨在平衡訴訟對造利益,避免突襲與證據流失。
  • 指出第6款刪除「顯失公平」是因其為不確定法律概念,實務及學者多有批評,但若符合其他款事由,仍可在二審提出,故未侵害人民上訴權。
  • 說明第469條之1許可上訴,係將第469條第6款判決理由不備或矛盾之上訴理由,增加須符合法之續造、法律上原則重要性或裁判一致性等核心要件,最高法院有裁量權。
  • 新增第496條第1項第14款再審事由,保障當事人程序利益,即使最高法院不許可裁定後,若有重要證據漏未斟酌,仍可救濟。
  • 強調司法院推動金字塔訴訟不是為減輕司法負擔,而是合理照料全部訴訟當事人程序利益,讓當事人適時獲得確定裁判,落實第三審法律審核心價值。
  • 回應主席關於民事簡易訴訟上訴許可制統計數據,表示該部分不在本次草案中,會後將蒐整資料提供,並說明第436條之2簡易程序上訴條件較嚴格是導致案件數少的原因,未來將研議與通常訴訟程序法律審要件一致。

張國勳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

  • 回應行政訴訟修正兩大核心問題,包括簡易訴訟及交通裁決事件集中至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並漸進擴大強制律師代理範圍。
  • 說明巡迴法庭適用範圍原則上以簡易訴訟程序及準用簡易訴訟程序的案件為準,並透過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改善人民應訴便利性。
  • 強調遠距審理已兼顧數位落差及公開審理問題,若不適合遠距審理則不採行,並確保當事人旁聽、陳述及公開開庭不受干涉。
  • 指出強制律師代理範圍將具體授權司法院就環境保護及土地爭議事件細節加以規定,初步規劃環境公益訴訟條款事件及涉及人民財產權重大影響的土地計畫、徵收、都更、原住民土地保護事件適用,因其專業性與複雜性高。

相關後續

  • 司法院承諾會後將蒐整民事簡易訴訟上訴許可制(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的統計數據,以供本次修法參考。
  • 司法院將與法務部就刑事訴訟卷證不併送制度的擴展可能性進行研議,並觀察國民法官制度實證結果。
  • 司法院將持續檢討金字塔訴訟制度實施後的案件量變化,逐步調整法官人力配置,讓人力回歸二審與一審,但不會硬性預設目標。
  •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黃旭田委員建議,司法院或立法院應討論行政訴訟法第232條第2項關於遠距審理與巡迴法庭「辦法」的草案或研擬方向,以利民眾了解並判斷是否支持修法方向。
  • 所有發言及書面意見將列入紀錄、刊登立法院公報,並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全體委員及出列席人員參考。

原始資料

公報
1116002
卷/期/冊
111/60/2
發布日期
2022-05-13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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