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宗教不動產暫行條例草案,關注農地、原保地與施行期限
LawTrace 法律歷程: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審查「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討論核心圍繞於解決宗教團體財產借名登記問題,避免淪為私產。會議中委員針對條例施行期限、原住民保留地與耕地適用性、以及檢附文件要求等提出質疑與建議,內政部徐國勇部長就其立法精神與限制進行回應。此外,會議也處理了行政院與海洋委員會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書面報告,並確認了上次會議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消防法」及「建築法」修正草案的審查結果。
討論事項一
審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等14案 (上次會議議事錄)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訂及修正草案,主要涉及第29條之1、第49條之1及第55條等條文,以處理公寓大廈管理相關問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代表民眾黨黨團說明提案要旨。
邱臣遠 立法委員
- 代表民眾黨黨團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徐國勇 內政部部長
- 針對委員質詢即席答復說明。
相關後續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訂第29條之1及第49條之1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其餘第(二)至(十四)各案,均不予採納。
- 通過附帶決議2項,要求內政部檢討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確保公共安全與無障礙設施不受區分所有權人決議限制;並持續輔導施行前已取得建照之公寓大廈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張宏陸召集委員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消防法」修正草案等5案 (上次會議議事錄)
核心議題
繼續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之「消防法」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針對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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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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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消防法」第9條,除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依委員管碧玲等6人修正動議修正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張宏陸召集委員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建築法」修正草案等17案 (上次會議議事錄)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之「建築法」第77條之1、第77條、第81條及第91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涉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管理。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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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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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建築法」第77條、第81條及第91條,各提案均不予採納。
- 「建築法」第77條之1,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並補充立法說明要求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檢討『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張宏陸召集委員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處理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5案 (上次會議議事錄)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就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關於「派員出國計畫」、「一般行政」、「資訊管理」、「新聞傳播業務」及「數位發展部籌備工作」等5項預算凍結提出的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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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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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5案,書面報告均已送達,預算得以動支,擬具報告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五
處理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海洋委員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22案 (上次會議議事錄)
核心議題
審查海洋委員會就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洋保育署及國家海洋研究院等單位共22項預算凍結提出的書面報告,涉及多項業務預算及出國計畫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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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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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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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以上22案,書面報告均已送達,預算得以動支,擬具報告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六
邀請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 (上次會議議事錄)
核心議題
邀請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李仲威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就上會期臨時提案辦理情形進行說明,同時備受質詢。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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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林文瑞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陳以信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進行質詢。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進行視訊質詢。
相關人員回應
李國興 行政院副秘書長
- 進行業務報告並即席答復說明。
李仲威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 進行業務報告並即席答復說明。
相關後續
- 委員陳以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七
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6案 (上次會議議事錄)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就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關於「施政及法制業務」、「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災害防救業務」、「性別平等業務」及「消保及食安業務」等6項預算凍結提出的書面報告。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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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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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以上6案,均同意動支,擬具報告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八
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海洋委員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1案 (上次會議議事錄)
核心議題
審查海洋委員會就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關於「海洋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提出的書面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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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本案同意動支,擬具報告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九
審查「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之「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旨在解決宗教團體不動產借名登記於自然人名下所衍生的私權糾紛與財產歸屬問題,並避免公眾捐贈財產淪為私人所有。
- 討論焦點包括條例的適用範圍(特別是耕地及原住民保留地)、申請期限、主管機關權責、以及證明文件要求(如登記名義人同意書)等相關爭議。
相關爭議
- 條例施行期間與申請期限:行政院版規定申請期限為2年,施行期間10年;有委員認為2年過短,應延長至5年或允許主管機關彈性延長,以利宗教團體蒐集資料。內政部則認為2年已足夠,並強調延長施行期間將影響「暫行條例」之立法意旨。
- 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同意書的必要性: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質疑行政院版第6條第1項第6款要求檢附「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其全體繼承人同意書」的合理性,認為若已能提供其他文件證明宗教團體實質所有,則無需此同意書,因繼承人眾多或意見不一常是糾紛來源。內政部則認為,行政機關不應介入私權認定,同意書是避免爭議、確認權利歸屬的重要依據,否則恐導致行政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 原住民保留地適用性爭議: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及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主張應將原住民保留地納入本條例適用範圍,特別是針對原住民宗教團體借名登記的私有保留地,以解決長期存在的產權糾紛並保障使用權。內政部及原民會則認為,原住民保留地依規定僅限原住民所有,將其納入本條例恐牴觸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且現有「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已提供租用或無償使用等方式,建議回歸原住民相關條例處理。
- 強制執行與繼承的排除:有委員質疑第14條允許限制登記之不動產仍可「強制執行」及「繼承」的合理性,認為這將使宗教團體財產保障不夠完善,且繼承常是產生糾紛的主因。內政部回應限制登記已能對抗善意受讓,但強制執行與繼承涉及上位法律規定,需進一步評估刪除的可能性及其影響。
- 宗教團體法立法進度與財務公開:賴香伶委員及莊瑞雄委員關切「宗教團體法」的立法進度及財務公開透明問題。內政部表示「宗教團體法」仍在溝通協商中,財務公開是必然目標,但需考量不同宗教團體規模與特性,並非所有細項皆需公開,會逐步推動形成共識。
- 行政機關對宗教團體的協助與管理:管碧玲委員指出本條例是政府對宗教團體非法取得不動產的「優惠」與「保障」,應讓宗教團體知悉政府已盡力,而非誤認不足。同時,她也批評政府長期不敢設立健全的宗教總管理制度,並呼籲儘速成立宗教司以提升幕僚能力與管理效能。
- 未立案宗教團體的處理:湯蕙禎委員關切未立案宗教團體如何透過本條例解決借名登記問題,因其缺乏法人名稱無法更名。內政部回應未立案者僅能限制登記,需輔導其成立法人後才能辦理更名,並承認許多團體因財務檢查等問題不願立案。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肯定立法目的為避免宗教財產淪為私產,但質疑行政院版第6條第1項第6款要求檢附「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其全體繼承人同意書」的必要性,認為若有其他文件證明宗教團體實質所有,此款應可刪除。
- 建議第4條第2項「依法禁止或不得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的例外應納入原住民保留地,至少允許限制登記,以防土地被出售。
- 針對第14條,建議刪除允許「強制執行」和「繼承」的例外條款,以更有效保障宗教團體財產。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肯定內政部勇於任事,立法旨在避免信眾捐款淪為私人財產,支持內政部版本。
- 指出過去因財團法人法制化前,宗教團體貸款只能用自然人名義,年紀漸長若未處理恐變私產,並產生高額贈與稅問題,本法可解決此困境。
- 認為2年申請期限合理且足夠,呼籲朝野不分黨派支持通過,解決多年陳年問題。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肯定立法精神,但質疑第4條與第6條規定可能存在矛盾,因繼承人不同意仍需走司法途徑,無法完全解決問題。
- 詢問若申請受理後出名人身故,繼承人是否仍可辦理繼承;部長回覆限制登記後即不可移轉或繼承。
- 關切2年申請期限可能不足,若資料遲於期限後才尋獲,是否仍有其他救濟方式,並支持王美惠委員提出彈性延長申請期限的修正動議。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肯定暫行條例對保障宗教團體土地權益的開端,但關切未立案宗教團體無法更名登記的問題,建議應輔導其成立法人。
- 提出祭祀公業土地借名登記問題與宗教團體類似,要求內政部調查未完成更名登記的祭祀公業數量及卡關原因。
- 建議內政部推動全國性「優質宮廟行動公約」,以因應宮廟遶境亂象。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肯定本條例透過立法解決宗教團體借名登記問題,但質疑為何排除原住民保留地適用,認為原保地開發管理辦法效力不應大於法律。
- 指出內政部在立法過程中未與原民會討論原保地納入問題,導致原住民族宗教團體面臨兩頭落空(原開條例與本條例皆未處理)的困境。
- 提案修正第4條第2項第1款,將「原住民保留地」納入適用範圍,並新增第3項規定所有權人以「原住民族宗教團體」為限,以解決原鄉教會普遍存在的借名登記問題。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以嘉義市多間寺廟為例,說明長期以來寺廟土地借名登記於法人或自然人名下,導致產權糾紛及高額稅金問題,肯定本條例採「更名登記」可解決稅務負擔。
- 關切2年申請期限可能不足,因歷史資料蒐集不易,提出修正動議建議第5條增訂「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延長之」,並在第16條施行期間中一併修正,以增加彈性。
- 建議內政部應加強宣導,並發函通知各縣市政府符合規定的宗教團體,使其了解本法案,鼓勵及輔導其申請登記。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詢問本條例為何設定10年落日條款,目的為何?部長回應是鼓勵宗教團體在期限內處理不動產,若無法處理,可將農地出售轉換為宗教用地,並避免淪為私產。
- 關切「宗教團體法」的立法進度,及如何平衡宗教中立與平等原則,以及財務公開透明的規範,特別是與93年監督寺廟條例違憲失效的背景連結。
- 建議內政部在1個月內提出宗教團體法大致研議方向,但部長表示宗教事務複雜,需時間形成共識,不宜倉促提出方向。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對本暫行條例能解決多少問題表示懷疑,尤其關切原住民保留地、特定農業用地上的未登記宮廟等複雜問題,認為本法無法全面解決。
- 擔心外界對本條例有過高期待,強調其主要目的僅是避免宗教團體財產淪為私產,而非使所有違法建築合法化。
- 質疑小型宮廟若被要求財務公開,恐因缺乏會計專業而面臨困難,建議應設定規模門檻並加強溝通,逐步形成共識。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強調本條例實質上是為宗教團體保障非法取得的不動產,尤其是農地,政府已給予極大幫助,不應誤解為做得不夠。
- 堅決反對將原住民保留地納入本條例,認為這將打破「原住民保留地僅限原住民所有」之憲章精神,並指出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已提供租用或無償使用等解決方案。
- 批評政府長期不敢設立健全的宗教總管理制度,呼籲儘速成立宗教司,並要求內政部於本會期內提出宗教團體組織法修正案,以提升管理能力。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肯定本條例草案能解決許多寺廟因住持過世、子女繼承導致的贈與稅與產權糾紛問題,認為雖不完美但對全國寺廟有極大幫助。
- 同意行政院版本將主管機關列為中央及地方政府,並支持行政院版第7條、第9條補正期間的規定。
- 關切中央「300億元擴大租金補貼專案」推動速度與宣導,建議簡化申請程序,並加強向房東宣導公益出租人租稅優惠,以減輕租屋者負擔。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肯定本法為期待已久之法案,但關切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其籌備處籌備人定為3人以上是否有特殊用意,並詢問神壇是否可比照辦理。
- 建議內政部應要求各縣市政府對符合規定的宗教團體發文通知,加強宣導,讓他們了解本法案並積極申請登記。
- 支持2年申請期限,認為應給予宗教團體時間壓力,促使其積極處理,避免拖延。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肯定部長接地氣,但認為本條例雖跨出一步,仍未能完全解決所有問題,特別是涉及繼承爭議及國有土地上的公廟問題。
- 建議內政部應研議解決國有財產局欲拍賣國有土地上公廟的問題,避免神明居無定所,並將此議題納入專案討論。
- 強調更名登記可解決稅務問題,限制登記可避免土地被偷賣或強制執行,肯定此為解決問題的重要一步。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詢內政部為何限縮民眾對路邊臨停及人行道違停的照相檢舉,擔憂此舉會導致交通事故增加,並質疑警力是否足以負荷交通部建議的「通知警察處理」方式。
- 強調照相檢舉具有嚇阻違規功能,若警力不足以迅速處理違停,應提出其他政策或執法工具,避免傷亡增加。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質詢營建署為何在此時提出將中華白海豚棲息地從一級海岸保護區降為二級,懷疑此舉是為基隆四接、臺中五接開發案鬆綁限制,而非強化生態保護。
- 指出環保團體認為一級保護區對海洋生態保護更嚴謹,且營建署並非海洋保育專業單位,要求內政部釐清降級理由並排除民間疑慮,考慮透過修法釐清名詞定義,而非降級。
- 強調中華白海豚僅剩32隻,保育工作刻不容緩,政府應避免瓜田李下,不能以降級作為開發的理由。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關切大甲媽祖遶境警力部署過多,影響警察健康權,認為應確立警察執法威嚴,不應每次都用優勢警力。
- 質疑高雄市衛生局要求警察協助八大娛樂場所發放公費快篩試劑,認為警察工作已包山包海,不應攬不屬於其職責的業務。
- 肯定內政部編列公費讓移民署、警政署、消防署第一線同仁投保防疫險,但質疑消防人員隔離理賠金額較低,並建議將村里長及幹事一併納入防疫險保障。
- 指出外事警察人力不足,卻需負責所有外國人入境關懷業務,建議內政部研議委外成立關懷隊,減輕外事警察負擔。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肯定內政部積極處理寺廟借名登記問題,但關切本條例無法涵蓋以神祇或未依法登記之宗教團體名義登記的土地,希望內政部不要遺漏此類地方信仰中心的問題。
- 要求內政部在2個月內通盤分析此類寺廟向地方政府申報的現況數量,並研議如何協助其完成變更登記,以還地於神明。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詢問本條例名稱為「暫行條例」且有10年落日期限,逾期後類似情況如何處理,部長回應僅處理施行前之歷史因素,之後違法行為將依程序處理。
- 質疑內政部為何不比照「工廠管理輔導法」直接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部長回應兩者性質不同,宗教事務複雜,需一步步處理。
- 反映原住民地區教會因無法人主體,無法向銀行貸款重建教堂,須由牧師或教友連保,詢問本法案是否能解決此問題,部長回應現階段無法完全解決,但可先解決部分問題。
- 關切山地鄉宮廟興建是否需經原住民部落會議同意等相關規定,部長承諾會後提供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徐國勇 內政部部長
- 本條例目的在於避免宗教團體借名登記不動產淪為私產,解決私權糾紛與稅務問題,雖不完美但至少能解決大部分問題。
- 行政機關不能代替司法機關認定私權爭議,若有爭議仍須回歸司法途徑。
- 強調2年申請期限是經過深思熟慮,考量資訊流通與避免拖延,並承諾將加強宣導,通知各宗教團體積極申請。
- 原住民保留地問題複雜,涉及原保地專屬性原則,建議回歸「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處理,因其已提供無償使用等保障。
- 澄清第14條允許強制執行與繼承,是因限制登記已能對抗善意受讓,且涉及上位法律規定,但承諾將再檢視其合理性。
- 承認警力不足,但強調警察會盡全力處理民眾檢舉,並將指示警政署加快派遣速度,同時會研議委外關懷外國人入境檢疫的可行性。
- 對於將中華白海豚棲息地降級一事,表示是專家會議建議,並非為開發案鬆綁,承諾將請營建署與民間溝通釐清疑慮,並檢討「級」與「類」的用詞問題。
- 承諾會積極推動宗教司成立,以提升宗教事務管理能力,並將與相關部會溝通,逐步處理宗教團體法及財務公開等問題,但強調需時間形成共識,不宜倉促行事。
- 同意在2個月內提供以神祇或未依法登記之寺廟名義登記的土地數量資料,但無法立即提出內政部對此類問題的具體解決方向。
花敬群 內政部次長
- 回應原住民保留地與耕地排除適用本條例,是希望先處理無其他法規爭議的案件,讓立法能儘速通過,並承認原保地問題是後續需努力的議題。
- 說明「300億元擴大租金補貼專案」是補貼房客,申請程序簡便,房東可直接享有租稅優惠,將加強宣導,消除房東對稅金的疑慮。
呂清源 民政司司長
- 補充說明原住民保留地與農地排除適用,因農地須農用,原保地有特殊法令規定,宗教團體目前無法直接登記擁有。
柯雪雁 土管處科長 原住民族委員會
- 表示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確實以原住民為限,支持內政部立場,並贊同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的限制登記版本,以限制名義人或繼承人須經宗教團體同意才能處分土地。
相關後續
-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名稱、第1條、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16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所提第4條之1修正動議及第14條均予保留。
- 第6條修正行政院提案之第3項文字為:「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申請者,應另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其餘文字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2項:請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商討解決本條例施行前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原住民保留地問題;請內政部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宗教團體使用之私有原住民保留地,因繼承、處分衍生之糾紛,於2個月內提出法律解決方案。
- 本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因仍有保留條文,本案須經黨團協商。
- 本案於院會討論時,由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做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16201
- 卷/期/冊
- 111/62/1
- 發布日期
- 2022-05-19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