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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及相關預算:聚焦自治進度、身分法修法與福利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4-20

LawTrace 法律歷程: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行政院及原民會就推動原住民族自治法進度進行報告與質詢,並審查多項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會議主要圍繞蔡總統承諾與行政院「分流立法」策略的差異、原住民族身分法違憲判決帶來的衝擊及配套修法,以及溫泉法、工作權保障法等執行困境。下午議程則處理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及文化、語言基金的預算案,多項預算經協商後通過或附帶決議要求報告。

討論事項一

推動原住民族自治法進度專題報告 (報告事項)

核心議題

  • 報告主要探討蔡英文總統2016年承諾加速推動《原住民族自治法》與蘇貞昌院長2021年提出「分流立法」策略的進度差異,以及原住民族自治的基本元素(空間範圍、自治權限、固定財源)的實踐現況。
  • 會議同時質詢原住民族身分法違憲判決對原住民族權益、福利、參政權及保留地可能造成的衝擊,以及原民會將如何進行相關配套修法。

相關爭議

  • 行政院版本缺席與分流立法爭議:多位委員質疑行政院至今未提出《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而原民會則強調「分流立法」的務實性,認為單一自治法難以推動。
  • 自治區劃設與縣市行政區域調整:委員及原民會主委均提及劃設自治區可能導致花蓮、台東等縣市廢止或行政區域調整,這是過去法案無法通過的主要原因。
  • 原住民族社會共識不足:原民會指出各族群對自治的想像和理想存在差異,需要更多對話與共識,但委員則認為行政院應主動提出版本以凝聚共識。
  • 總統承諾的實踐:多位委員質疑蔡總統2016年承諾加速推動《原住民族自治法》的進度緩慢,甚至被「分流立法」取代,是否為「玩假的」或「騙選票」。
  • 《原住民身分法》違憲判決的衝擊:大法官判決子女不需從原住民姓氏即可取得身分,引發委員對9.5萬甚至300萬人可能取得身分後,對福利政策、教育優惠、參政權、保留地等配套措施的衝擊,以及對原住民族文化認同的影響。
  • 溫泉法與工作權保障法執行不力:委員質疑《溫泉法》中輔導獎勵原住民經營溫泉及聘僱比例的規定形同虛設,以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中採購金額標準與適用範圍未與時俱進。
  • 原鄉社會福利與基礎建設不足:委員關切原住民族隔代教養、未成年性侵、族語單列姓名受阻及部落網路覆蓋率等問題,認為原民會缺乏具體解決方案。

立法委員發言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質疑自治法五進五出立法院的原因,認為行政院報告不完整,並強調自治是世界潮流及憲法保障的民族自決權。
  • 主張自治法應明確規範自治居民權利義務、自治事項、土地海域及財政等,並呼籲辦理原住民警察特考。
  • 認為「分流立法」無法解決原住民族自決權的核心問題,例如礦產與水利資源的諮商同意權。
  • 批評原民會將自治法未通過的責任推給國民黨,並指出過去黨團協商卡關主因是政治考量及原住民立委版本不一。
  • 主張應支持成立原住民自治縣,以讓原住民有機會擔任縣長,並能自主管理利用土地資源,提升經濟。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院版本缺席,反駁原民會稱「原住民族沒有共識」的說法,指出過去正名等議題也無共識。
  • 呼籲蔡總統兌現2016年承諾,原民會應拿出魄力提出自治法版本,而非僅以「分流立法」回應。
  • 指出過去推動自治法已投入逾1.2億元經費,不應淪為「分流立法」這種從未見過的法律授權模式。
  • 強調自治法成立後,許多現行法律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權責應移轉至原住民族自治政府,分流立法無法完全取代。
  • 認為花蓮、台東等縣市不會因自治區成立而廢縣,且自治非強制性,應釐清誤解。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質詢原民會對大法官宣告《原住民身分法》違憲的看法,關切修法方向及可能影響9.5萬甚至300萬人取得身分後,對福利政策、教育優惠、參政權、保留地等配套措施的衝擊。
  • 指出都會區沉浸式族語幼兒園嚴重不足,與都會區原住民人口比例不成比例,要求原民會加強推廣。
  • 提出《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設置第2期計畫》中取得轉播站電臺執照目標值落差大且進度不如預期,要求說明困難度。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肯定總統提出自治應具備空間範圍、自治權限及固定財源,並提及原轉會試辦自治小組的建議。
  • 強調原住民族內部對自治共識不足,建議原民會推動全國分區座談會、公聽會,並承諾在1年內提出自治版本。
  • 關心「部落公法人」立法進度,認為其為自治基礎,並主張應創設部落集體所有權的土地概念。
  • 建議族語認證考試一年應辦理2次,並應針對語推人員招募困難問題,研議降低資格標準。
  • 呼籲族語認證試卷應涵蓋所有語音,並設立多元評量機制,以利耆老等不擅考試者取得認證。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詢問主委在2024年以前是否會提出《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並探討「分流立法」與「上位法」的優劣,認為單一上位法才能規範分流立法。
  • 關切自治法對地方參政、行政區劃及資源分配的影響,特別是涉及花蓮、台東行政區廢止的爭議。
  • 建議透過試辦自治程序、內容與規範,來研擬出真正的自治法條,認為這是較務實的折衷方案。
  • 關心原住民高教體系專班的師資與招生效益,建議原民會應輔助並調查需求,以落實專班目的。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質疑《溫泉法》中輔導獎勵原住民經營溫泉及聘僱比例的規定形同虛設,要求原民會檢討辦法內容與統計機制。
  • 強調自治法應考量現有法律是否已足夠保障權益,並思考在臺灣多元族群混居現況下劃設自治區的實質可行性。
  • 指出臺灣原鄉面積佔國土46%,鄉長由原住民擔任已是實質自治,應務實討論自治區的空間定義與層級提升問題。
  • 認為應因地制宜,考量臺灣多元族群混居的社會現況,理性探討自治區的推動方式。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強調原住民族自治區的成立是轉型正義最重要的最後一環,批評行政院及原民會推行「分流立法」而非主動提出自治法草案。
  • 指出蔡總統曾承諾自治的基本元素應包含明確空間範圍(55個原住民族地區)、自治權限(參照地方自治事項)及固定財源(修訂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要求行政院兌現承諾。
  • 要求行政院各部會提供原鄉行政區劃、財政自主、人口數據等資料,以務實討論原住民族自治議題,並設定1個月內提供資料的期限。
  • 批評民進黨團未見原住民在地方制度法下的苦難,並支持鄭天財委員提出的地方制度法修正案。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認為在無行政院版本且委員版本差異巨大、社會共識不足下,難以逐條審查《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
  • 強調世界各國原住民自治樣態多元,臺灣應摸索適合自身混居現實的模式,而非全國一致性訴求統治權的現代政府框架。
  • 指出臺灣有25個原漢混居為主的地區與30個山地鄉,至少這兩種地區需要不同的自治模式,而現有委員版本未處理此區隔。
  • 呼籲政府加速腳步,趕快形成對臺灣原住民自治模式的共同想像,並謙虛面對現實困難。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對總統承諾推動原住民族自治進度緩慢感到失望,認為政府未肯認原住民族為臺灣主人,且許多政策流於宣示。
  • 建議在近程方面,透過地方機關與原住民族組織合作,挑選幾個原住民族鄉鎮做為自治先行試點,並建立與縣市政府新的夥伴關係,加速落實自治。
  • 強調原民會主委應有「國王」般的自許,突破議題困境,在歷史上留下高評價。
  • 批評大新竹地區合併區劃是浮面思維,忽略偏鄉及原住民族議題,導致惡性循環。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質疑原民會主委「分流立法」的政策方向,認為行政院應提出自治法版本,而非僅以子法執行,且認為此邏輯導致會議目的模糊。
  • 關切原住民族隔代教養、未成年性侵問題,指出現有方案無效,要求原民會提出具體且有效的解決方案。
  • 指出《國家語言發展法》通過後,原住民大學生申請行照、駕照單列族名仍被拒絕,要求原民會盡速與內政部研商《姓名條例》修法。
  • 關心原住民族部落網路覆蓋率不足及數位落差問題,要求原民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
  • 強調不分藍綠委員共同關心原住民權益,期許原民會務實推動,而非僅有口號。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詢大法官《原住民身分法》違憲判決對原住民族集體決策、自治的影響,認為判決未充分理解原漢文化差異。
  • 擔憂判決後續可能導致非原住民透過收養等方式取得原住民身分,進而衝擊原住民保留地、參政權及公務員考試等權益。
  • 呼籲原民會主委應大聲疾呼,表達對此判決的不認同,並在修法時審慎考量所有配套,以保障原住民族權益。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呼籲原民會提醒行政院盡速送審《礦業法》修正案,以避免無礦權者繼續開採,影響族人健康與環境。
  • 關心東部原鄉疫苗施打率偏低及快篩試劑供應問題,要求原民會加強鼓勵施打並準備快篩試劑。
  • 主張國家太空中心發射場域選定應重視公民參與,並請主委與科技部聯繫加強溝通。
  • 質疑傳統領域劃設排除私有地及原保地非法移轉給非原住民的問題,要求修法加強罰則,杜絕違法買賣。
  • 關切基地臺太靠近原鄉的問題,請主委協助更換地點。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肯定「分流立法」是穩健的路線,有助於全民共同目標與接受度,並支持原民會近年在語言推動上的成效。
  • 建議在部落集中或都會區學校推動族語必修課程,並支持三鶯部落設置托兒所進行族語教學,以加速族語傳承。
  • 指出《地方制度法》修法保障原住民族地區區長民選、以及《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通過後公文及國會可使用族語,都是分流立法的具體成果。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質詢原民會主委對自治法進度的困難點,特別是區域調整的挑戰,如嘉義阿里山、臺東、花蓮等地的協調問題,並要求提出突破方案。
  • 關切《原住民身分法》修法對9.5萬名子女權益的保障,提醒修法需謹慎,避免影響原住民族的受教權、工作權等福利,強調應讓原住民生活更好。
  • 強調推動原住民族自治是大家共同的目標,不應歸功於單一政黨或個人,而是各方努力的成果。

相關人員回應

蘇永富 行政院內政衛福勞動處處長

  • 報告行政院推動自治法進度,指出過去五度送立院均未能完成審議,主要原因為原住民族社會共識不足。
  • 強調政府已逐步透過「分流立法」方式,推動實質民族自治之相關法制,例如《地方制度法》保障山地鄉鄉長、《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等。
  • 表示行政院重視自治議題,將持續實踐以保障原住民族權利。

夷將‧拔路兒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原住民族自治制度是一套包含《原基法》、《財劃法》、《地制法》及自治相關法律的複合型法制體系,不能單靠一部法律推動,故採「分流立法」務實處理。
  • 指出過去行政院提出的五個自治法版本未能通過,主因是自治區設置可能導致花蓮、台東等縣市廢止,影響近半國土面積,難以形成社會共識。
  • 回應《原住民身分法》違憲判決感到遺憾,但認同判決中鼓勵原住民取傳統名字及並列原住民名字的主張。承諾在2年內朝修法方向努力,兼顧優惠措施配套,但坦承參政權、保留地等權利劃分困難。
  • 表示將強化都會區幼兒園沉浸式族語教學,並在學校教育之外,鼓勵家庭、教會恢復族語使用,以傳承語言。
  • 承認《溫泉法》中輔導獎勵辦法形同虛設,承諾與工程會討論調整採購公告金額,並將檢討《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中對離島地區的排除規定。
  • 回應總統已提出「試辦自治」的主張,將選定蘭嶼或屏東霧台鄉等多點進行試辦,以研擬務實的自治藍圖。
  • 指出原住民長者疫苗施打率與全國平均落差不大,但第三劑仍偏低,將加強推動,並準備快篩試劑。
  • 承諾與內政部研商《姓名條例》修法,以解決行照、駕照單列族名受阻問題。
  • 表示將提供部落電力提升方案,以解決數位落差問題。
  • 強調原民會支持《礦業法》修法,且修正意見已納入經濟部版本,將提醒行政院盡速送審。
  • 解釋傳統領域劃設排除私有地是因保障個人財產權,且私有地重大開發目前未遇諮商同意問題。表示《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已納入加強罰則,杜絕違法買賣原保地的條文。

羅文敏 原住民族委員會社福處處長

  • 說明《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是民國90年制定,其中公告金額100萬元標準已20多年未修改,需與公共工程委員會討論。
  • 回應金門、澎湖、連江縣等外島地區原住民工作權保障問題,表示正在修訂《工作權保障法》,將納入委員意見。
  • 說明原住民團體意外保險因新廠商未定,目前由舊廠商沿用或以原民會專案理賠,但承認未發函通知地方政府是疏失,將立即補正。

楊正斌 原住民族委員會教文處處長

  • 回應正著手族語教會的專案計畫協助,並將在語推人員招募困難的都會區,經三次招考後可專案招聘中高級認證人員。
  • 表示族語認證測驗已結合書寫系統涵蓋42個方言別,將尊重語推組織檢視的書寫符號,並精進多元評量機制。
  • 說明目前原住民高教專班有40多班,17校19個專班申請補助,原民會與教育部共同分攤經費,專班至少需設置1名懂原住民族文化或語文的師資。

雅柏甦詠‧博伊哲努 原住民族委員會綜規處處長

  • 回應鄭天財委員對過去推動自治法的歷程回顧,確認原民會曾草擬104條自治法草案,並多次下鄉徵詢意見。
  • 對於委員質疑「分流立法」缺乏法律依據,回應《原基法》第五條有提到自治相關法律,但未直接反駁「另以法律定之」是否應分流。

羅素娟 內政部民政司專門委員

  • 回應內政部目前未盤點原鄉所在12個縣市在地方制度下所面臨的問題,但承諾可提供原住民與非原住民人口數及行政面積資料,並盤點原鄉在縣市政府下所面臨的問題,包括參政權部分。

翁燕雪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 回應目前沒有盤點原鄉鄉公所爭取中央補助,因縣市政府不願出地方配合款而導致困難的情形。

張麗惠 財政部國庫署副組長

  • 回應委員要求提供55個原鄉統籌分配稅款金額及未來合併為縣市或直轄市的推估金額,表示會後提供資料。

林琴珠 教育部國教署原民特教組副組長

  • 回應委員要求提供花東兩縣及55個原鄉轄內高中、國中小數量及改制後教育預算分配試算,表示可以提供。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各部會需於1個月內提供高金素梅委員所要求之相關數據資料(原鄉人口、面積、財政、統籌分配稅款推估等),供內政委員會委員及原住民族籍委員參考。
  • 《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等4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 主席鄭天財委員說明,花東地區不會因自治區成立而廢縣,且自治並非強制性,行政院及原民會應釐清相關誤解。
  • 主席鄭天財委員強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等法律的分流立法,應使泰雅族自治政府等未來成立的自治政府,能更有力地推動族語發展傳承。

討論事項二

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的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預算項目,並處理委員提出的相關提案。
  • 討論內容涵蓋優化地方政府行政程序、縮短撥款時間、盤點就業服務能量、提高事業貸款額度、檢討改善原住民族家庭經濟,以及推動原住民族青年創業等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指出開會資料印刷品質不佳,要求改進。
  • 對於綜發基金支出用途修正時間,建議從2個月延長至6個月,認為更為合理。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建議將伍麗華委員第1案至第3案改為主決議。
  • 建議將其與陳瑩委員關於行銷及業務費的提案(第5案及第7案)改為主決議。

相關人員回應

宋麗茹 原住民族委員會處長

  • 建議伍麗華委員第1案的主決議文字中,將「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督請地方政府改為「原民會」督請地方政府。
  • 對於莊瑞雄委員第12案主決議中要求2個月內修正綜發基金支出用途,請求延長處理時間,特別是涉及人體研究部分,不希望限期。

相關後續

  • 業務收入部分,預算照列。
  • 業務成本與費用部分,多項委員提案(第1案至第7案)經文字修正後改為主決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督請地方政府優化行政程序、縮短撥款時間,盤點就業服務能量,研議設置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全盤檢討提高原住民族事業貸款額度,針對改善原住民族家庭經濟提出評估報告,並重新檢視青年創業計畫內容及策略報告。
  • 第4案刪除「經同意後」等文字,其餘照案通過。
  • 第8案至第11案均照案通過。
  • 第12案將「2個月」修正為「6個月」後照案通過。
  • 第5案原列「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會」等文字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 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復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三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1年度預算 (討論事項第六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的收入與支出預算,特別關注其在文化媒體人才訓練、族語節目製播比率及一般事務費編列的合理性。
  • 討論內容涉及原住民族廣播電臺執照取得進度及預算凍結議題。

相關爭議

  • 預算編列不當爭議:高金素梅委員等提案指出,原文會預算未著重文化媒體人才教育訓練,而與專業無關的「一般事務費」卻大幅增加,質疑預算編列方式不當。
  • 廣播電臺執照取得進度緩慢:羅美玲委員質疑廣播電臺執照取得進度未如預期,目標值落差大,建置困難度高。

立法委員發言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針對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設置第2期計畫,質疑110年與111年「取得轉播站電臺執照」目標值落差大,且實際進度未如預期,要求說明困難度。
  • 提案凍結原文會預算10萬元,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其與羅美玲委員針對廣播業務的提案合併處理,凍結20萬元,待提出書面報告後動支。
  • 提案凍結原文會預算50萬元。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原文會預算編列不當,一般事務費從109年度的214萬元增列至111年的470萬元,但文化媒體人才教育訓練費用卻僅21萬元,要求減列30%。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原文會預算編列不當,一般事務費從109年度的214萬元增列至111年的470萬元,但文化媒體人才教育訓練費用卻僅21萬元,要求減列30%。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原文會預算編列不當,一般事務費從109年度的214萬元增列至111年的470萬元,但文化媒體人才教育訓練費用卻僅21萬元,要求減列30%。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原文會預算編列不當,一般事務費從109年度的214萬元增列至111年的470萬元,但文化媒體人才教育訓練費用卻僅21萬元,要求減列30%。

相關人員回應

何明輝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副執行秘書

  • 說明申請廣播電臺執照困難度高,涉及地點、環境、中央地方政府程序、水土保持及設備特許等因素,且受疫情影響,導致前置作業時間拉長。
  • 澄清截至去年12月底已完成9個站,目前總計已完成26個站。

瑪拉歐斯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

  • 請求委員同意一般事務費照列,解釋該預算包含今年度所有防疫措施與器材費用,且除電腦更新外,業務預算並未增加。

相關後續

  • 收入部分,預算均照列。
  • 支出部分,伍麗華委員第1案改為主決議,要求原文會就電視節目及廣播節目之年度族語實際製播比率應不低於前一年度水準,提出書面報告。
  • 第2案改凍結為80萬元,並刪除「並經同意後」等文字,其餘照案通過。
  • 第2-1案改為主決議,要求原文會針對一般事務費從109年度的214萬元增列至111年度的47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
  • 張宏陸委員第3案與羅美玲委員第4案併案凍結20萬元。
  • 第5案至第10案均照案通過。
  • 111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預算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主席於院會討論時做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1年度預算 (討論事項第六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的收入與支出預算,特別關注其推動族語振興計畫的成效,以及國民教育階段學生族語能力下降的原因與改善策略。
  • 討論內容涉及出國考察費用及相關預算凍結議題。

相關爭議

  • 學生族語能力下降:委員關切國民教育階段國高中學生族語綜合能力逐年下降的問題,要求原語會提出改善策略。
  • 出國考察必要性:委員質疑疫情期間原語會編列出國考察費用,要求說明必要性及使用方式。

立法委員發言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針對原語會出國費用提案全數凍結,質疑疫情期間出國的必要性,要求說明如何使用。
  • 建議將出國費用改為凍結5萬元,並提出書面報告,考量可能需辦理線上會議。
  • 提案凍結業務支出50萬元,後改為主決議。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原語會預算100萬元。

相關人員回應

摩奧.悟吉納Mo'o E'ucna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

  • 同意伍麗華委員凍結100萬元的提案。
  • 回應出國費用將視疫情狀況決定,若疫情嚴重則改為線上會議,過去兩年亦是如此。

相關後續

  • 收入部分,預算照列。
  • 支出部分,伍麗華委員第1案改凍結100萬元。
  • 張宏陸委員第2案改凍結5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張宏陸委員第3案改為主決議,要求原語會針對國民教育之國高中學生族語綜合能力逐年下降原因及改善策略,提出書面報告。
  • 第4案、第5案及第7案均照案通過。
  • 第6案文字修正後照案通過。
  • 111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預算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主席於院會討論時做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五

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彙整表」共4案 (討論事項第七案)

核心議題

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其所屬單位、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09年度第1、3、4季及110年度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4案均准予備查,並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六

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9年度第2季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第1、2期、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補助地方政府情形表及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情形表案 (討論事項第八案)

核心議題

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其所屬109年度第2季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第1、2期,以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補助地方政府情形表及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情形表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准予備查,並提報院會。

原始資料

公報
1116201
卷/期/冊
111/62/1
發布日期
20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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