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幼照法修正案聯席審查:聚焦不當對待定義、罰則與師生比爭議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4-20

LawTrace 法律歷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聯席審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主要針對不當對待幼兒的定義、調查程序、罰則分級、幼兒園評鑑、違規資訊公布期間,以及師生比調降等核心議題進行廣泛討論。多項條文因爭議較大,包括不當對待定義、罰則與調查機制等,最終保留送黨團協商。部分條文如強迫推銷教材條款則經討論後刪除,另通過多項附帶決議與臨時提案,以期完善幼兒教保服務。

討論事項一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0條、第50條、第57條、第59條及第6條修正草案 (不當對待幼兒定義、調查程序與罰則)

核心議題

  • 本案核心在於釐清「不當對待幼兒」的具體定義、樣態,包含精神暴力、身心虐待、體罰、霸凌等,並建立統一且具專業性的調查處理程序與罰則基準。
  • 討論內容涵蓋調查委員會的組成、程序時效、受害者權益保障,以及公私立機構罰則的合理性與一致性。

相關爭議

  • 「不當對待」定義模糊:委員質疑教育部所提的「不當對待」定義草案仍不明確,難以區分與其他樣態(如身心虐待)的界線,恐造成執法爭議與現場困擾。
  • 調查程序機制不完善:委員普遍認為修正草案缺乏明確的調查程序條文,要求應明訂調查小組組成、時效、陳述權、報告提供等細節,並將其提升至母法位階,而非僅於子法規範。
  • 罰則分級與情節重大認定:委員質疑行政院版本將不同性質的違規行為(如性騷擾與不當管教)混淆,且對「情節重大」的認定標準不明,可能導致裁罰不公或業者無所適從。
  • 裁罰基準不一:各縣市對相同違規行為的裁罰金額可能不同,委員要求中央應訂定全國一致性的裁罰基準,避免重判輕罰或輕判重罰。
  • 公布違規資訊的時效性與範圍:委員關切違規教保人員及機構名稱的公布期間,建議應視情節輕重訂定下架機制,而非永久公布,以兼顧改過自新機會與家長知情權。

立法委員發言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建議應有子法更清楚表列「不當對待之行為」的範圍,避免親師爭議。
  • 強調幼兒抗壓性不同,情節重大判斷應有正面表列與委員會判斷標準。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建議應詳列行為樣態,並授權行政部門訂定處罰標準,以避免各縣市裁罰不一。
  • 支持將教保人員工作權保障納入母法,並成立專業審查會。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擔憂法條對幼兒侵害行為定義不清楚,建議明定「精神暴力」為不當對待行為。
  • 強調應在母法中明確規定調查機制,保障被害幼兒與家長陳述權、確保調查委員專業性、並提供書面報告與申訴管道。
  • 主張提高裁罰範圍,解決不分情狀皆用最低罰金的問題。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質疑修正版本中「不當對待」的定義與「不當管教」的差別,要求教育部說明釐清。
  • 擔憂身心虐待與霸凌、不當管教與不當對待的定義區別不明,恐導致法律適用混亂。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質疑「不當對待」在法律上的定義不明確,要求教育部清楚說明,並強調未與縣市政府討論恐造成執法問題。
  • 主張應在法律上規定完整的通報、調查與申訴管道等制度面配套,而非僅提高罰則。
  • 認為罰則應經主管機關查察認定,並要求教育部提供相關數據與裁罰案例說明,以利理解罰則區分。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要求教育部解釋新版本與兒少法第49條規定的差異,並明確列出樣態。
  • 質疑行政院版本將體罰、性騷擾、不當管教混為一談,罰則均為6萬至60萬元,要求說明分級考量。
  • 強調調查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應具備多元專業,並提升至母法位階。

范雲 立法委員

  • 建議應在母法中明訂權責機關知悉事件發生後48小時內開始調查程序,並要求行為人及機構配合調查。
  • 主張調查報告應以去識別化方式提供相關當事人知悉,保障受害者權益。
  • 呼籲明訂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未在時限內通報的罰則。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認為「不當」一詞引發恐慌,要求教育部說明如何判定,並強調應有規則可循,避免地方困擾。
  • 建議公布行為人姓名及機構名稱應設定時限,而非永久紀錄,以考量改過自新機會。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同意「不當對待」用語來自兒童權利公約等既有法規,建議定義細節可另以施行細則訂定。
  • 建議應訂定一套完整的子法處理幼兒園不當對待事件的調查程序,包含人員、執行方式、通報時限及救濟處理。
  • 主張將惡意傷害行為與管教層面的不當行為分流處理,給予不同層級的罰則。
  • 支持公布違規者黑名單,但其公布期間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視情節輕重訂定。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支持提高罰則,但要求教育部針對情節重大的樣態、處罰基準應清楚制定,以服眾並讓家長安心。
  • 要求教育部改善現行通報系統與網路公布名單的不足之處,提升公開透明度。

相關人員回應

彭富源 國教署署長

  • 說明修法將幼兒權法第49條規定轉移至幼照法,由教育主管機關全權處理,以提升管理精密度與即時性。
  • 解釋「不當對待」用語來自兒童權利公約、兒少權法及教師法,並涵蓋消極不作為等前述條文無法列舉的樣態。
  • 承諾定義部分將於施行細則中明確化,並會訂定全國統一的裁罰基準,解決各縣市裁罰不一的問題。
  • 表示調查程序將授權訂定子法,確保調查合理、周延、必要且可行,並會將委員建議納入立法說明。
  • 說明公布違規資訊將視情節輕重,考慮訂定一定期間內可下架的設計,並將相關規定納入條文。
  • 解釋精神暴力屬於「身心暴力」範疇,會納入處理。
  • 承諾子法將盡快在施行日期前完成,預計4個月內提出。
  • 說明第五十條設計考量情節嚴重性,身心虐待無需補「情節重大」,其他行為則需,並會分級分類處理。

李嵩茂 處長

  • 說明第二十六條規範知悉疑似違法行為即有通報義務,裁罰的是未通報行為,而非調查後的確定樣態。
  • 解釋通報機制借用前端消極資格的行為樣態,若重複敘寫會導致條文冗長。
  • 說明公幼教師解聘後循教師申訴行政救濟,私幼教師則經主管機關確認後由園方解聘,可循訴願及勞資爭議救濟,罰鍰可循訴願救濟,確保充分救濟管道。

吳照民 專門委員

  • 解釋第二十三條立法說明修正旨在明確知悉疑似性平事件卻未通報導致事件再發,將構成消極資格。
  • 說明第二十七條立法說明旨在將認定委員會的組成與運作機制於授權子法中明定,涵蓋專業背景與代表比例。

相關後續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6條、第30條、第50條、第57條、第59條修正草案及其附帶決議,因定義與機制爭議,全部保留送黨團協商。
  • 教育部承諾將於本法公布後4個月內,研擬出涵蓋被害人權益保障、調查小組專業性與多元性之調查程序相關法規命令。
  • 教育部承諾將針對各委員提出的定義問題,在施行細則中明確化,並訂定全國統一的裁罰基準。
  • 教育部將針對公布違規資訊的期間,考慮視情節輕重訂定下架機制,並將相關規定納入條文。

討論事項二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6條及第58條修正草案 (不安全教保服務與設施罰則及不同機構罰則差異)

核心議題

  • 討論新增「提供不安全之教保服務、設施或設備」條款的定義與適用範圍,以及其與現行法規的競合問題。
  • 探討幼兒園與互助式教保機構在相同違規行為下,罰則金額差異的合理性與公平性。

相關爭議

  • 「不安全」定義不明:委員質疑「不安全之教保服務、設施或設備」定義模糊,恐造成業者無所適從,甚至限縮多元課程活動的規劃。
  • 園內外活動責任歸屬:委員要求釐清該條款是否應聚焦於園外體驗課程活動,並考慮加入「不可歸責」樣態,以降低辦學風險。
  • 罰則差異公平性:委員質疑幼兒園與互助式教保機構在相同違規行為下,罰則金額卻有差異(如互助式僅為幼兒園的一半或三分之一),認為應以孩子為中心,不應因規模大小而有不同處罰。
  • 與兒少法罰則競合:委員指出幼教法與兒少法在特定違規行為(如車輛載運)的罰則不同,要求教育部說明如何處理適用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質疑新增「提供不安全之教保服務、設施或設備」與現行法規重複,且「不安全」定義不明。
  • 認為幼兒園不會故意提供不安全服務,若因疏失導致意外,罰則過重且可能導致停辦,建議改用行政指引。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質疑「不安全」定義,建議加入「未善盡照護之責」或「未善盡維護、修繕之責」等前提。
  • 不解為何幼兒園與互助式教保機構在相同違規行為下,罰則會有差異,強調應以兒童人權為中心,而非規模大小區分。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詢問新增「不安全」條款是否有具體案例支持,擔憂過度保護恐限縮幼兒戶外活動。
  • 強調立法應避免造成現場教職員過大壓力與恐懼。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擔憂「不安全」定義過於寬鬆,可能擴大處理範圍,造成業者無所適從或不必要的糾紛。
  • 建議先以行政指導蒐集更多樣態後再訂定罰則,避免不明確概念直接入法。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認為「不安全之教保服務、設施或設備」為不確定法律概念,需謹慎處理,並釐清其設想情境與主觀要件。
  • 建議提高罰則以達嚇阻效果。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九款應聚焦於園外活動或課程,並加入「不可歸責」樣態,以支持多元探索性課程。
  • 認同不同規模機構有不同裁罰基準,如同其他法規對企業規模的規範,因規模大者服務人數多且有較高能力改善。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要求教育部進一步說明不同規模機構處罰比例原則,強調應明確說明裁罰性質與基準。
  • 建議將「不安全之教保服務」具體明列,或說明其所欲處理的樣態。

相關人員回應

彭富源 國教署署長

  • 說明新增第九款旨在提醒預防並提供處置機制,處理如幼兒園操場凹洞等應注意而未注意導致傷害的情況。
  • 表示將調整條文,聚焦於可歸責且致傷害的部分,或先以行政指導方式處理,蒐集更多樣態再考慮入法。
  • 說明若與兒權法等其他法規競合,將以幼教法裁罰為主,以教育主管機關的調查認定為依據。
  • 解釋幼兒園與互助式教保機構罰則差異考量其規模、數量少及成立初衷,並將持續討論是否取消區分。

相關後續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6條第九款及第58條第三款(關於提供不安全教保服務、設施或設備)經討論後刪除。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6條及第58條修正草案(刪除第九款及第三款後)因其他爭議,保留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3條修正草案 (禁止強迫推銷教材教具)

核心議題

  • 討論是否應立法禁止幼兒園推銷、宣傳或廣告教材教具及其他物品,以減輕家長負擔。
  • 釐清「強迫」推銷的定義與執法難度,以及可能對教學現場造成的影響。

相關爭議

  • 立法管轄範圍過廣:委員認為此條文管轄範圍過大,可能干涉私立幼兒園經營需求,且難以定義「強迫」,恐造成執法困難與糾紛。
  • 行政指導與立法規範的選擇:教育部原意為避免變相增加家長負擔,但委員建議可透過行政指導處理,而非直接入法,以免限制過多。

立法委員發言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認為立法意旨在於不能用「強迫或脅迫」方式推銷,應將此文字加入條文。
  • 主張若要禁止,公立幼兒園也應一併處理,態度需一致。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擔憂全面禁止可能造成教學現場困擾,如配合活動的材料費或租借道具費用。
  • 建議可規定不得以「強迫、強制」方式,或正面列舉禁止項目。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認同立法用意是避免變相增加家長負擔,但建議加入「強迫」二字,以避免過度限制私幼經營彈性。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認為此條文管太多,範圍過大,家長自會抵制或檢舉,不需立法規範。
  • 質疑是否連家長揪團購買營養品等共享經濟行為也受限。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同意應加入「強迫」二字,但擔憂其定義困難,恐導致糾紛。
  • 指出家長有時需仰賴老師提供活動或商品資訊。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認為條文可能導致畢業旅行或校外教學收費等爭議,只要學校與家長有共識即可。
  • 建議斟酌文字,不應過度干涉幼兒園與家長間的收費共識。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認為「強迫」難以認定,恐造成教學現場糾紛,建議刪除此條文。
  • 若堅持保留,建議加上「只要經家長同意,不在此限」。

相關人員回應

彭富源 國教署署長

  • 說明訂定此條文是因過去有家長反映,幼兒園透過明示暗示或同儕壓力推銷教材,認為需有對應措施。
  • 表示考量委員意見,將以行政指導方式處理此問題,並同意刪除此條文。
  • 解釋收費項目及用途收歸中央訂定,是為解決地方以往「其他」項目紛雜、空白授權或過於細瑣導致家長權益受損的亂象,並會與地方會商,訂定準據而非細節數額。

相關後續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3條修正草案(禁止強迫推銷教材教具)經討論後,與第52條第七款、第54條第五款一併刪除,並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四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6條修正草案 (幼兒園評鑑機制)

核心議題

  • 討論現行條文刪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的具體意義。
  • 釐清評鑑制度是否將有新變化,以及地方主管機關在委託辦理評鑑上的彈性問題。

相關爭議

  • 刪除委託辦理對象的疑義:委員質疑刪除具體委託對象(專科以上學校)的用意,擔憂是否意味未來評鑑將由中央統一辦理,或限制地方委託彈性。
  • 地方評鑑差異:委員關切各縣市因地域性差異可能導致評鑑制度不同,詢問教育部修法後是否仍允許地方採取不同評鑑方式。

立法委員發言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詢問刪除條文的意義,擔憂是否改變現行評鑑制度,認為若容易引起誤會且無關專業,則不需刪除。
  • 質疑刪除委託辦理對象是否意味中央將統一辦理評鑑。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與張廖萬堅委員有相同疑問,要求教育部說明修法基本想法。
  • 關切各縣市是否仍可因地域性差異採取不同評鑑制度。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詢問刪除後子法是否將允許除了學校之外的其他單位代為評鑑。

相關人員回應

彭富源 國教署署長

  • 解釋刪除具體委託對象旨在給予地方機關更多自主彈性,評鑑辦法已移至子法,母法無需過於具體。
  • 說明刪除後,地方政府在委託選擇上可有彈性,例如委託專業民間團體,尤其在當地無相關學校時。

相關後續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6條修正草案,經教育部說明後,照院版通過。

討論事項五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61條修正草案 (公布違規資訊期間)

核心議題

  • 討論教保服務機構違規資訊公布的合理期間,以及是否應有輔導機制。
  • 探討違規及裁罰公告的塗銷機制,以平衡改過機會與家長知情權。

相關爭議

  • 公布期間的設定:委員認為應視違規情節輕重設定公布期間,輕微者應有下架或塗銷機制,而非永久公布,以鼓勵改善並避免過度懲罰。
  • 輔導機制不足:委員關切除了裁罰之外,對於需要協助的幼教業者,政府應如何提供輔導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建議將調查委員會組成人員寫進母法,而非僅於子法規範,以提升其位階與重要性。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詢問教育部是否有輔導機制提供給違規業者。
  • 建議塗銷違規及裁罰公告應要求連續3年或3年以上無違規才能申請,避免累犯輕易塗銷紀錄。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建議在第六十一條增列一項,規定依第五十條、五十一條、五十七條等公布負責人、行為人、機構名稱及場址者,其公布期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細緻處理公布時長。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支持設定公布期間,認為可鼓勵業者改善,輕微缺失改進後應有待遇,但嚴重者仍需長期公布。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詢問「其公布期間」文字是否合適,並確認期間是否有起迄點。

相關人員回應

彭富源 國教署署長

  • 說明諮詢委員會屬政策性,訂於母法較符合體例,而認定委員會設計在子法中,可更詳盡規範。
  • 承諾會將委員提出的委員會組成內容納入授權子法條文訂定。
  • 表示行政機關一直有對裁罰者進行後續關注、要求縣市輔導。
  • 同意將考量違規情節輕重,設計一定期間後可塗銷公告的機制,並將此建議納入條文考量。
  • 說明公布期間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會與法制單位比對所有需公告的條文,確保一致性。

李嵩茂 處長

  • 建議將吳怡玎委員的臨時提案中「行政懲處事由」修正為「處理」,並刪除「行政罰法」文字,因免職、解聘等非行政罰。

相關後續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61條增訂第四項:「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項公布負責人、行為人、機構名稱及場址者,其公布期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修正通過。
  • 吳怡玎委員等所提臨時提案,經教育部修正文字後,照修正結果通過,要求教育部對公私立教保機構應有一致性處理規範原則,增列審認機制委員會制度,以保障程序正義。

討論事項六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9條修正草案 (私幼負責人犯罪撤銷立案)

核心議題

  • 討論私立幼兒園負責人若有犯罪行為,是否應撤銷整個園所立案,以及此舉對其他工作人員工作權及幼兒受教權的影響。
  • 探討是否應有更具彈性的處置方式,例如僅更換負責人而非全面撤銷立案。

相關爭議

  • 處罰過當與工作權、受教權影響:委員質疑私幼負責人犯罪卻導致整個園所撤銷立案,恐影響無辜教職員工作權及幼兒轉托問題,認為應有更彈性處置。
  • 防範實質影響力:教育部解釋現行法規定旨在避免變更負責人後,原有具消極資格的負責人仍有實質影響力,故採取較嚴格標準,但坦承此為立法取捨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質疑為何私幼負責人犯罪需撤銷整個園所立案,而其他類型機構僅需更換負責人,認為應一致處理。
  • 強調此舉恐導致全園人員失業,幼兒轉托困難,要求教育部說明配套措施。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詢問是否可並存兩種處罰方式,給予更換負責人或撤照等彈性,而非直接撤照,以避免無辜人員受影響。
  • 關切是否有園所變更負責人後,實質經營者仍為原負責人的案例。

相關人員回應

李嵩茂 處長

  • 說明現行法規規定私立幼兒園負責人有消極資格時應廢止其設立許可,旨在防範負責人有不當行為後,即使變更負責人仍有實質影響力的風險。
  • 坦承廢止設立許可會牽涉到工作人員工作權及幼兒照顧問題,此為立法法意取捨。

相關後續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9條修正草案,因委員提出異議,保留送黨團協商。
  • 教育部被要求針對委員提出的疑義,提出配套及說明。

討論事項七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2條修正草案 (重大違規事件學費退費)

核心議題

  • 討論幼兒園因重大違規(如超收、停辦、廢止設立許可)導致幼兒無法就讀時,家長要求退費的範圍。
  • 釐清退費應僅限「當學期」已收取費用,還是應包含「過去」已收取費用。

相關爭議

  • 退費範圍的認定:委員認為若幼兒園有重大違規,家長終止契約要求退費應比照超收情況,全額退還已收取費用,而非僅限「當學期」,以保障家長權益。
  • 業者惡意行為的處置:委員擔憂若無明確退費基準規範,不肖業者可能拒絕退費,導致家長需循法律途徑解決。

立法委員發言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主張若幼兒園因重大違規停辦,家長要求退費應比照超收情況,全額退還已收取費用,而非僅限「當學期」。
  • 認為若無明確退費基準規範,不肖業者可能拒絕退費,導致家長需循法律途徑。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認同幼兒園因重大違規導致家長無法安心托育時,家長終止契約並要求退費是合理的,應考量衡平性,按照退費基準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彭富源 國教署署長

  • 說明現行法規已針對機構惡意作為導致退費的情形,在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有相關處置,並將其與委員所提事項併同說明。

相關後續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2條修正草案,經邱顯智委員與教育部溝通後,邱委員同意不堅持將已收取費用返還,照院版通過。

討論事項八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2條及第54條修正草案 (超收與未符資格人員罰則)

核心議題

  • 討論提高超收學生、進用未符資格人員等違規行為的罰則,以達到嚇阻效果。
  • 探討幼兒園與互助式教保機構在相同違規行為下,罰款金額差異的合理性與公平性。

相關爭議

  • 罰則是否具嚇阻效果:委員質疑行政院版提高罰則後,仍可能遠低於業者獲利,無法有效嚇阻超收等違規行為。
  • 不同機構罰則差異:委員質疑幼兒園與互助式教保機構在相同違規行為下,罰款金額為何有顯著差異(互助式約為幼兒園的一半),認為應以兒童為中心,不應因規模或機構類型而有不同處置。
  • 違規樣態與罰則分級:委員詢問超收人數多寡是否有不同罰則,以及進用未符資格人員的罰則是否應加重。

立法委員發言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質疑幼兒園與互助式教保機構在同樣違規行為下,罰款金額(互助式為幼兒園折半)為何不同,要求教育部說明思維。
  • 指出互助式機構在安全標準上已較寬鬆,不應再因規模差異而有較輕的罰則。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詢問提高罰則後是否能達到嚇阻效果,擔憂罰款仍遠低於獲利,業者可能仍選擇違規。
  • 建議將進用未符資格服務人員的罰則加重,並移至第五十二條處理。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同意提高裁罰,但要求教育部說明罰則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並與實際執行經驗相符。
  • 指出行政院版本第一項第七款關於額外教材、教具購置的條款應予刪除。

相關人員回應

彭富源 國教署署長

  • 解釋中心與幼兒園罰則區分是考量中心規模小、數量少,多在離島、部落地區,旨在協助滿足幼兒就學需求。
  • 說明罰則範圍設計會運用行政罰法精神,初期可能罰較低,但若情勢嚴重,地方政府會善用加重權限。
  • 表示委員所提關於額外教材、教具購置的條款已在前面處理,將予刪除。

相關後續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2條及第54條修正草案,因與第43條連動且有其他爭議,保留送黨團協商。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2條第七款及第54條第五款(關於禁止額外教材教具購置)經討論後刪除。

討論事項九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3條立法說明 (知悉疑似性平事件通報義務)

核心議題

  • 釐清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3條中「知悉疑似性侵害事件」的通報義務與其構成消極資格的條件。
  • 明確定義「知情未報」導致事件再發的責任歸屬。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要求教育部清楚說明立法說明修正的內容,確保委員了解修訂細節。
  • 確認修正是否明確解釋「知情未報」的意義。

相關人員回應

吳照民 專門委員

  • 說明修正的立法說明(四)旨在明確,知悉疑似性平事件卻未通報導致再度發生,將構成消極資格,處罰的是因隱匿而導致事件再發者。

相關後續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3條立法說明,經教育部解釋後,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十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7條立法說明 (認定委員會組成與運作)

核心議題

  • 討論將認定委員會的組成與運作機制納入立法說明,並於子法中明定其細節。
  • 探討委員會成員的專業性、多元性,以及程序正義的保障。

相關爭議

  • 委員會組成應否入母法:委員質疑將認定委員會的組成細節僅置於立法說明,未來於子法中明定是否足夠,認為其重要性應提升至母法位階,以保障程序正義。
  • 立法說明文字的適切性:委員質疑立法說明中「將於」授權子法明定,建議改為「應於」,以強化其強制性。

立法委員發言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質疑將委員會組成等法律文字放在說明欄的適切性,認為應入母法。
  • 建議將立法說明中「將於」改為「應於」,以強化規範效力。
  • 主張應將通報、調查、申訴等整體制度化,若委員會組成入母法,則說明欄可精簡。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說明委員會組成細節將於未來子法中更完備、全面處理,故現階段以說明欄方式表達,以督促子法依循原則。
  • 指出若僅將委員會成員納入單一條文,恐造成修法不全面,子法更能一條龍式處理通報、調查與救濟等問題。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同意將調查程序轉為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4個月內以法規命令完備調查程序,保障被害人權益。
  • 強調調查小組成員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兒童權利專業技能,包含校外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及特殊教育專業人士。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認為調查委員會組成人員極其重要,應提升層級至母法,並將其文字移至第三十條增修處。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贊成主席裁決,同意用立法說明涵括認定委員會的專業代表比例,待將來子法訂定,認為這樣會更完備且具公信力。

相關人員回應

吳照民 專門委員

  • 說明立法說明旨在說明第四項,認定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機制將於子法中明定。

彭富源 國教署署長

  • 說明委員會組成訂於子法,可寫得更詳盡,避免母法過於冗長,並承諾會在授權子法中訂定相關內容。

相關後續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7條修正草案照院版通過,並修正其立法說明,將「將於」改為「應於」授權子法明定認定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

討論事項1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條附帶決議 (諮詢會成員組成)

核心議題

  • 討論各級主管機關召開之教保服務諮詢會成員組成,應廣納多元意見,特別是教保服務人員工會代表,並確保專家學者及單一性別比例。
  • 確保會議發言機會與時間的衡平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強調非機關代表(如工會、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以確保諮詢會的專業性與多元性。
  • 主張應讓工會參與程序,避免地方政府在輿論壓力下未能充分了解第一線工作狀況。

相關人員回應

潘文忠 教育部部長

  • 同意附帶決議內容。

相關後續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條附帶決議,關於諮詢會成員組成應邀集教保服務人員工會代表、學者專家、家長及婦女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注意發言衡平,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12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條立法說明 (機構負責人及名稱異動歷程公開)

核心議題

  • 討論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及名稱異動資訊的公開範圍,應包含變更歷程,而非僅限最終結果。
  • 確保變更資訊能及時更新,避免業者規避追溯責任。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要求教育部確認機構負責人及名稱異動情形應包含變更歷程,而非僅公布最後一次,以避免連續更名規避問題。
  • 建議變更資訊應在1個月內更新,確保時效性。

相關人員回應

彭富源 國教署署長

  • 同意委員意見,將處理公布變更歷程而非僅最後一次,並承諾在子法或相關運作說明中要求地方政府在1個月內更新資訊。

相關後續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條立法說明,經邱顯智委員與教育部確認後,關於公布機構負責人及名稱異動應包含變更歷程並及時更新,將放進審查報告。

討論事項13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8條修正草案 (長照機構興辦幼兒園)

核心議題

  • 討論長照機構是否可興辦幼兒園,以及其面臨的法制障礙。
  • 釐清長照法人條例的相關解釋與公告是否已解決此問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周道君 長照司副司長

  • 說明衛福部已於今年3月公告解釋,長照法人所設立的長照機構可設立幼兒園,解決了長照法人條例的法制障礙。

李嵩茂 處長

  • 說明因長照法人已無限制禁止辦理幼兒園,且第八條第一項法人本來即可興辦,故無需再修正條文。

相關後續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8條修正草案,經部會說明後,照院版通過。

討論事項14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6條附帶決議 (幼兒園師生比調降)

核心議題

  • 討論提升幼兒園教保服務品質、減輕教保人員教學壓力,並兼顧收托幼生人數的問題。
  • 研議教育部應提出增聘教保服務人員的獎勵及補助方案,實質降低師生比,並規劃逐年調降師生比的進程。

相關爭議

  • 中央經費負擔:委員要求相關經費應由中央負擔,並質疑僅「鼓勵」增聘是否能達實質效果,建議直接「獎勵及補助」。
  • 調降時序的公平性:委員對公立幼兒園先行調降師生比的時序有爭議,認為若中央補助,不應有公私立或非營利的差別,應讓所有想降低師生比的幼兒園皆可申請補助。
  • 調降方式的影響:委員擔憂公立先行可能導致公立幼兒園減少收托人數,進一步拉大公私立教學品質差距,建議應以增加老師人數而非減少收托人數的方式降低師生比。

立法委員發言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建議教育部應提出幼兒園增聘教保服務人員的鼓勵、獎補助方案,以實質降低師生比,並待達一定比例後提出調降師生比修法。
  • 說明獎勵方案可仿衛福部降低托育人員比例的補助,透過補助方式逐年達成目標。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建議附帶決議中應加入「教育部亦應提出逐年降低幼托師生比之進程規劃」,並可考慮加入從1比15至1比12的目標。
  • 支持獎勵及補助方案由中央政府處理,並認為林宜瑾委員的提案已指明漸進時程,對教育部而言應不困難。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獎補助方案的「鼓勵」改為直接「獎勵及補助」,並強調相關經費應由中央負擔。
  • 質疑若中央補助,不應有公私立或非營利先行之分,只要幼兒園想降低師生比皆可申請補助。
  • 主張降低師生比應以增加老師人數而非減少收托人數為目標。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建議不應有調降時序,擔憂公立先行恐導致公立幼兒園減少收托人數,拉大公私立教學品質差距,並加劇老師流向公立的問題。
  • 主張應以增加老師人數而非減少收托人數的方式降低師生比。

相關人員回應

潘文忠 教育部部長

  • 同意張廖萬堅委員所提附帶決議,並建議將林宜瑾委員關於調降時程的提案納入規劃。

彭富源 國教署署長

  • 同意張廖萬堅委員的提案,會努力規劃並執行獎勵及補助方案。
  • 建議林宜瑾委員的提案可配合張廖委員的提案,納入規劃,以公立優先為指向。

相關後續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6條附帶決議:「為提升幼兒園教保服務品質,減輕教保人員之教學壓力,並兼顧收托幼生之人數,爰此,教育部應提出幼兒園增聘教保服務人員之獎勵及補助方案,以期實質降低師生比,並待幼兒園實質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達一定比例後,教育部應提出調降師生比之修法,教育部亦應提出逐年降低幼托師生比之進程規劃。」修正通過。
  • 林宜瑾委員所提關於師生比調降時序的附帶決議,因委員間爭執不下,保留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15

臨時提案 (2歲幼兒入園年齡規定修正)

核心議題

為解決2歲專班數量不足問題,建議教育部修正幼照法施行細則,允許當學年度開學時未滿3歲但於學年度內滿3歲的幼兒,可進入3歲班級就讀,以增加2歲幼兒入園機會。

相關爭議

混齡班級適用性:委員詢問「得進入3歲班級就讀」是否包含混齡班級,以確保文字無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說明此提案旨在解決幼幼班不足問題,透過行政規章研修,允許2歲專班幼兒經程序進入小班,以釋出名額。
  • 澄清混齡班級亦可適用,因混齡班級內亦有3歲幼兒。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詢問「得進入3歲班級就讀」是否包含混齡班級,擔憂文字可能造成爭議,限制混齡班收托。

相關人員回應

彭富源 國教署署長

  • 確認此提案旨在解決2歲幼兒入園需求,並非僅限3歲專班,混齡班級亦可適用。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為利於2歲幼兒入園,教育部除規劃增加2歲專班外,應於111年6月前,修正幼照法施行細則有關3歲幼兒班級入園年齡之規定,使幼兒當學年度開學時未滿3歲,而於當學年度滿3歲之當月,得進入3歲班級就讀。」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16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7條附帶決議 (教保服務人員增置研議)

核心議題

  • 討論幼兒園生師比41年未調整的現況,要求教育部積極作為並提出調降時程。
  • 研議以《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第六條為基礎,增置教保服務人員,特別是針對招收人數90人以下或逾90人的幼兒園。

相關爭議

增置人數的具體性:委員對附帶決議中具體列出招收人數90人以下增置1人、逾90人增置2人的細節有疑慮,認為應精算後再訂定,或由教育部研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應以《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第六條為基礎,研議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並建議招收人數90人以下者增置1人,逾90人者增置2人。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認同林宜瑾委員的方向,但建議關於90人與2人的具體數字應由教育部精算後再訂定,或以研議方向呈現。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提醒具體增置人數需精算,以免通過後增加過多負擔。

相關人員回應

彭富源 國教署署長

  • 建議此附帶決議可與張廖委員的提案配合,將具體人數部分改為「並依招收人數研議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以保持一致性。

相關後續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7條附帶決議:「幼兒園生師比41年未做調整,已無法符合當今現況,教育部應有積極作為,並提出調降時程。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七條第七項規定《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第六條明定幼兒園之員額編制相關規範。於教育部提出合理可行降低生師比方案前,應以《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第六條為基礎,並依招收人數研議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修正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116203
卷/期/冊
111/62/3
發布日期
2022-05-19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