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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聚焦社區支持與權責分工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4-20

LawTrace 法律歷程:精神衛生法、菸害防制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多項法案,主要針對「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進行逐條討論,重點涵蓋了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權責、社區支持服務、精神照護機構管理、病人權益保障及強制治療程序等議題。會議中,委員們就條文細節、經費布建、警消協助及合理調整措施等提出多項修正意見,部分條文經討論後通過,另有多條因爭議或需進一步研議而保留,將擇期繼續審查。此外,也聽取了因應COVID-19疫情的專題報告,並審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及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一

因應COVID-19疫情升溫相關專題報告與質詢

核心議題

本次報告與質詢聚焦於COVID-19疫情升溫下的邊境管制、入境檢疫措施調整、醫療體系如何兼顧民眾醫療照顧、雇主如何兼顧勞工基本權益、快篩國家隊整備情形,以及校園防疫作為與停課標準調整等綜合性疫情應變策略。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賴惠員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吳玉琴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蘇巧慧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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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萬安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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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泰源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蔡壁如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為洲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徐志榮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莊競程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洪申翰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張育美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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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秀芳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瑩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椒華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洪孟楷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葉毓蘭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蔡易餘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張其祿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孔文吉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楊曜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奕華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賴香伶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部長 衛生福利部

無相關發言紀錄

劉孟奇 政務次長 教育部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元皓 處長 國防部軍醫局衛勤保健處

無相關發言紀錄

薛瑞元 政務次長 衛生福利部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宗彥 政務次長 內政部

無相關發言紀錄

王尚志 政務次長 勞動部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 2 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委員楊瓊瓔、李貴敏、劉建國、江永昌及高虹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討論事項二

審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三

審查「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各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精神衛生法的大幅度修正,旨在完善精神疾病的預防與治療、保障病人權益,並積極發展社區照顧與支持服務,以因應時代變遷與國際趨勢。
  • 核心討論點包括主管機關的權責劃分、社區支持服務的具體內容與資源布建、強制社區治療與強制住院的司法審查模式,以及如何避免對精神疾病患者的污名化與歧視。

相關爭議

  • 強制社區治療的司法審查模式:司法院認為「強制社區治療」僅涉及一般行為自由的拘束,與「強制住院」剝奪人身自由不同,不必然適用法官保留原則;部分委員則主張強制社區治療仍應有法官保留原則,以防止濫權並保障病人程序權益。
  • 中央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委員質疑行政院版本對中央各部會(如社政、內政)在精神衛生領域的具體職責定義不夠明確,擔心業務推動時恐出現權責不清、量能不足,導致服務漏接。
  • 社區支持服務的具體化與經費布建:委員們普遍認為應大幅強化社區支持,要求在法條中更明確列出服務項目(如專線電話、喘息服務、居住服務、職務重建等),並寬列經費;衛福部則傾向以原則性概括規定,並透過補助計畫彈性推動,部分服務則準用其他法規。
  • 「合理調整」機制入法:洪申翰立法委員建議在教育及勞動主管機關的職掌中納入「合理調整」的概念,以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受教權與工作權,避免歧視;教育部及勞動部則傾向維持現行條文或以職務再設計措施取代,但最終同意納入。
  • 警消在危機處理中的角色與訓練:王婉諭立法委員指出,警消在護送就醫和強制社區治療中的協助角色應明確納入內政主管機關的職掌,並提供危機處理團隊(CIT)的安全訓練;內政部則認為相關協助已分散於其他條文,且訓練應由衛生機關主導,但最終同意再研擬納入。
  • 精神照護機構的定義與未立案機構罰則:吳玉琴立法委員對現行條文將心理治療所、社工事務所等非住宿型機構納入「精神照護機構」定義範疇,並適用重罰條款感到混淆,建議應聚焦規範未立案的住宿型機構。
  • 法務主管機關對犯罪被害人協助範圍:王婉諭立法委員主張法務主管機關應對所有「身心狀況」受影響的犯罪被害人提供協助,而非僅限於「精神疾病」患者,認為現行條文過於消極。

立法委員發言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補足行政院版本於社區支持的不足,例如設置專線電話、發展家屬與親友支持據點、提供喘息服務,並注重病人社區居住與安養服務,以完善社會安全防護網。
  • 主張中央主管機關應有衛政及社政主管機關的細分,以釐清權責。

蔡壁如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歐美實施多年的「危機處理團隊 (CIT)」強制入法,建立警察、醫療、病人、家屬四方夥伴關係聯繫機制,並積極增補專責警力,以達成精神病患之辨識、處理、轉介。
  • 認為院版對醫療人員協助警消的規定有漏洞,主張不論身分是否查明,衛生局均應協助警消。
  • 在法務主管機關職掌中,強調精神疾病收容人應依風險程度分級分流至司法精神病院、司法精神病房或一般精神醫療機構,且住院戒護應由司法單位負責。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以沉痛心情提及 2 歲男童病逝案,認為指揮中心 SOP 過時導致憾事,並引述小燈泡案、鐵路警察李承翰案、屏東挖眼案等案例,強調精障者犯案不斷,政府社會安全網無法保障國民安全。
  • 提案將「危機處理團隊 (CIT)」強制入法,建立警、醫、病、家四方夥伴關係,增補專責警力,處理精神病患辨識、處理、轉介問題。
  • 主張不論身分是否查明,衛生局均應協助警消,以彌補現行 SOP 漏洞。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參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CRPD) 精神,提案補足精神病人與身心障礙者權益,將社區融合、平等權、居住權等納入,並特別加入社區支持服務、家庭支持服務及保護人研習機制。
  • 主張應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協助排除社區中精神照護機構設立或提供服務的障礙。
  • 建議地方主管機關應辦理保護人研習課程及支持服務,以保障嚴重病人權益。
  • 質疑行政院版將嚴重病人強制住院費用改由健保支付,主張應由公務預算負擔。
  • 強調強化出院準備與轉銜服務,要求精神醫療機構於病人穩定後,應協助擬訂出院準備計畫,並於出院前 3 日通知地方政府銜接到社區。
  • 建議在地方主管機關職掌中加入「警政」和「消防」單位,以強化後端服務與跨局處合作。
  • 對精神照護機構定義與罰則感到混淆,建議應聚焦規範未立案的住宿型機構,並將心理治療所、社工事務所等非住宿型機構排除,以避免重罰爭議。
  • 對社區支持服務的授權子法訂定提出疑問,認為若無明確準則,服務提供者將難以執行,並指出不同法規對日間照顧等服務有不同規定,應釐清準用標準。

范雲 立法委員

  • 呼應各界對社區支持重要性的強調,建議在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中,將「社區支持資源布建政策、法規、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單獨列為一款,以彰顯其重要性。
  • 支持在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中,將「病人家庭及照顧者支持服務之獎助規劃」納入,以涵蓋非親屬關係的照顧者。
  • 建議在病人精神醫療照護及支持服務項目中,增加「社區危機處理機制」,以建立專業團隊,彌補現行就醫困難與社會支持薄弱的困境,並參考澳洲經驗,認為此機制有助於整合資源、提供協助。
  • 強調精神衛生法應彌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未涵蓋的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但有精神疾病者及其照顧者的權益。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呼應范雲委員意見,建議在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中,將「社區支持資源布建」單獨列為一款,並將「照顧者家庭支持」納入,以明確政府對社區支持及照顧者家庭的關心與支持。
  • 最終同意衛福部建議,不在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中另立專款說明社區服務,但要求將「病人家庭」修改為「病人家庭及照顧者」支持服務,並將此共識列入紀錄。
  • 提案在勞動主管機關職掌中,加入協助雇主依病人狀況進行職務再設計的文字,以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工作權益。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主張中央主管機關的權責應更清楚劃分衛政與社政職掌,以避免業務推動時的模糊地帶,並指出心口司量能不足問題。
  • 建議在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中,納入「整合中央與地方資源,建立外展式社區緊急危機援助服務及緊急就醫服務體系」及「病人、自殺行為人、疑似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狀態表現異常之人資料之蒐集、建立、彙整、統計及管理」等款項,以強化社會安全網,避免憾事發生。
  • 在教育主管機關職掌中,建議加入「於不造成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合理調整」的文字,以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受教權。
  • 在勞動主管機關職掌中,建議納入「職務重建」及「合理調整措施」,以更明確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就業權益。
  • 在社政主管機關職掌中,強調應涵蓋「居住服務」,以推動自立生活,並建議以附帶決議處理。
  • 在內政主管機關職掌中,建議納入「疑似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狀態表現異常者之護送就醫、強制社區治療執行過程之秩序與現場人員人身安全之維護、危機事件處理團隊人員之安全訓練及病人協尋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以明確警消在危機處理中的協助角色與訓練責任。
  • 質疑法務主管機關對犯罪被害人協助範圍過於限縮,主張應針對犯罪被害人的「身心狀況」提供保護措施與協助,而非僅限於「精神疾病」患者,以確保協助的全面性與主動性。
  • 建議在中央主管機關的「醫療服務網」後,增加「與社區支持網」,以更全面地規劃資源布建。
  • 對衛福部將第六章「病人及家庭照顧者社區支持服務」濃縮為單一條文表示難以接受,主張應保留專章或分列多個條文,並訂定子法來處理細節,以確保社區支持服務的完整性與落實。
  • 提案將「文化主管機關應推動文化平權」文字納入文化主管機關職掌,以更明確宣示對精神障礙者的平權推動。
  • 建議通訊傳播主管機關應更明確監督媒體,避免使用歧視性稱呼、不實描述或揭露個人資訊,並參考其他法律條文進行修正。

莊競程 立法委員

  • 建議在教育主管機關職掌中,於「心理輔導」後增列「心理諮商」,以區分兩者在學校輔導體系中的不同專業層級。
  • 建議在內政主管機關職掌中,於「心理輔導」後增列「心理諮商」,以強化警消人員的專業心理支持。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建議在教育主管機關職掌中,加入「於不造成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合理調整」的文字,以將 CRDP 精神納入,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受教權,並指出特教法僅針對特教生無法全面涵蓋。
  • 建議在勞動主管機關職掌中,加入「合理調整」概念,並在「提供病情穩定之病人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後,增加「職業重建」及「合理調整措施」等文字,以更全面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工作權益。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將替代役男納入內政主管機關心理輔導機制範圍的合理性,建議應釐清法定主體範圍,並指出警消體系中還有其他編制外協勤人員(如義消),其心理照護需求亦應考量。
  • 支持在病人精神醫療照護及支持服務項目中,將「日間留院」修正為「日間照護」,以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支持強調社區支持,認為這是世界潮流,應在各條文中注意社區照護模式。
  • 建議將病人精神醫療照護及支持服務項目中的「日間留院」修正為「日間照護」,以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張育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寬列經費」以建立穩健的精神病人照顧體系,指出精神衛生法實施近 30 年,社會變動大,國人心理健康需求提升,現有預算不足以落實社區照顧、支持與復健體系。

相關人員回應

諶立中 司長 衛生福利部心口司

  • 說明第一條修正為「人民」及「社區平等生活」是為彰顯平等概念與 CRPD 精神。
  • 說明第二條主管機關定義,中央為衛福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已涵蓋各部門職責。
  • 說明第三條名詞定義新增「社區支持」及精神照護機構分類,旨在簡化條文並避免非法機構問題。
  • 回應委員對中央主管機關職掌中「社區支持」的定位,認為行政院版第八、九、十款已涵蓋,並將「社區支持」分為經濟安全、社會參與、家庭支持等更具體內容,而非單一模糊概念。
  • 說明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職掌中,對於「合理調整」的考量,認為現行「教育資源與設施均衡配置」已涵蓋,且特教法已處理相關議題,但最終尊重委員會決定。
  • 說明內政部第八條職掌主要針對所屬警消人員的心理健康促進,與其他部會的職掌體例一致,且強制送醫等協助已在第四十九條等條文明確規定。
  • 解釋精神衛生法修法宗旨是將心理健康議題擴大,各部會應負責所屬人員的心理健康促進,這與過去立法例不同,是本次修法重要里程碑。
  • 回應在病人精神醫療照護及支持服務項目中增列「社區危機處理機制」的建議,認為此條文旨在規範對病人的直接照護與支持服務,而危機處理機制主要涉及程序與緊急應變,已在第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條有詳細規定,且純粹醫療團隊的社區危機處理在台灣實務上難以建立,目前傾向於早期介入預防危機。
  • 針對第十九條「醫療服務網與社區支持網」的建議,解釋「醫療網」是區域性支援概念,而「社區支持」應在地化、以縣市為單位布建,兩者概念不同,故不宜合併。
  • 回應第十六、十七條諮詢會組成中「病人照顧者」代表納入的建議,認為「家屬」定義已涵蓋主要照顧者,且照顧者代表選取有實務困難,為確保諮詢會彈性與代表性,不宜過於細分。
  • 說明第二十一條針對精神復健機構設立與管理,並修正「龍發堂條款」,將未依法設立機構的服務限縮為「安置」和「治療」,並排除政府委託或補助的團體,以避免影響合法服務單位。
  • 回應第二十三條社區支持服務的具體化與授權子法建議,認為行政院版已列出多項服務內容並有概括條款,且部分服務可準用身權法或長服法,不建議另訂授權辦法,強調透過補助計畫鼓勵民間團體公私協力布建資源。

黃蘭琇 副司長 教育部

  • 說明第六條修正合併原第 10、11 條,明定中央與各級教育主管機關職掌,並納入教職員工的心理健康需求,將「會同」修正為「會商」。
  • 同意在「心理輔導」後增列「心理諮商」。
  • 對洪申翰委員提出的「合理調整」建議,認為現行「教育資源與設施均衡配置」已涵蓋,建議維持院版,但最終尊重委員會決定。

孫凡茹 專門委員 勞動部

  • 說明第七條修正將勞工主管機關區分為中央及各級,強化職場心理健康及就業服務。
  • 同意將「職業重建」納入條文,並研擬在「就業服務」後加入「合理調整措施」及「職務再設計」等文字,以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工作權益。

潘營忠 專門委員 內政部

  • 說明第八條新增條文旨在為警察、消防人員及替代役男建立心理輔導機制,因其工作壓力大且協助救護工作。
  • 回應楊曜委員對替代役男納入的質疑,說明替代役男雖非正式編制,但在機關內部管理下,應提供心理照護保障。
  • 回應王婉諭委員對警消在強制護送就醫及社區治療中角色不明確的質疑,認為相關職責已於第四十九條等條文明確規定為行政協助,第八條主要規範內部人員身心照顧,不宜重複,但最終同意再研擬納入第二項。
  • 說明 CIT 訓練應由衛生機關主導,警消機關配合參加。

陳群應 組長 內政部消防署

  • 補充說明替代役男在消防體系中協助救護工作,面臨工作與心理壓力,納入條文可多給予保障,且內部管理有義務進行照顧。
  • 強調警消在協助精神病患管束與載送方面是行政協助,相關規定已在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八條明確。
  • 說明 CIT 的受訓主導與師資應由衛生機關負責,警消機關樂意派員參加受訓。

劉英秀 參事 法務部

  • 說明第九條院版主要針對法務部在犯罪被害人保護、矯正及監護處分等業務面的精神衛生事項規定,而非人員面。
  • 回應蔡壁如立法委員關於矯正機關收容人分級分流的提案,指出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及保安處分執行法已有明確規定,不宜重複,以免造成法規適用問題。
  • 回應吳玉琴立法委員關於「因犯罪行為致精神疾病之犯罪被害人」定義,認為只要是犯罪被害人有精神疾病即應協助,不需釐清因果關係,以避免漏網。
  • 說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已將家屬納為保護對象,因此第九條無需再羅列「家屬」文字。
  • 回應王婉諭委員關於犯罪被害人協助範圍的質疑,指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五條已涵蓋生理、心理、醫療、經濟等全面協助,且心理協助包含心理輔導與諮商,不限於精神疾病,本條作為原則性規定,不宜過於細節化。

陳元皓 處長 國防部軍醫局衛勤保健處

  • 說明國防部已建立三級處遇機制,從營連級輔導長到心理衛生中心及國軍醫院,並連結民間體系(簽約診所),以促進國軍人員心理健康與精神疾病防治。
  • 強調宣導、輔導及危機處理、自殺防治、物質濫用等工作已涵蓋在現行職掌中,建議維持院版條文,並同意在「心理輔導」後增列「心理諮商」。

楊純婷 專門委員 財政部

  • 說明第十一條修正後,除病人及扶養者稅捐減免外,新增對精神照護機構性質給予適當稅捐減免,並指出庇護工場的稅捐減免已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有規範。

李育德 副處長 金管會

  • 說明第十二條為新增條文,依 CRPD 規範及實務需求,對病人商業保險、財產信託及金融服務平等權益做出規定,建議支持行政院版。

李世明 專門委員 文化部

  • 說明文化基本法第四條已明確人民享有文化權利,不因族群或身心狀況受歧視,涵蓋文化平權概念,建議維持院版,體例上與其他部會一致。

李麗芬 政務次長 衛生福利部

  • 回應委員對主管機關職掌體例的質疑,說明本次修法特別強調心理健康促進,各部會職掌均涵蓋對所屬人員的心理健康促進工作,並在其他條文詳細規定各項協助事項,以凸顯對心理健康促進的重視。
  • 回應王婉諭委員關於中央主管機關職掌中增加專業人員訓練及整合中央地方資源的建議,認為這兩款與地方職掌連動性較低,但若委員堅持,可再討論。
  • 回應委員對社區支持服務的具體化與經費布建,強調社區支持應在地化,以縣市為單位布建資源,而非大區網絡概念,目前已透過社安網計畫積極布建心衛中心與關懷訪視員,並透過補助計畫鼓勵公私協力,認為法條內容已足夠,不需另訂授權辦法,但可針對特定部分授權。
  • 回應委員對「病人照顧者」納入諮詢會代表的建議,認為「家屬」定義已涵蓋主要照顧者,且照顧者代表選取有實務困難,為確保諮詢會彈性與代表性,不宜過於細分。
  • 回應將「文化平權」納入文化部職掌的建議,認為文化基本法已有規定,且本法旨在處理精神健康議題,不宜重複,但若委員堅持,可再討論。
  • 回應將「社區危機處理機制」納入病人照護服務項目的建議,解釋「危機事件」定義需釐清,若為社會滋擾或強制就醫,已在第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條有 24 小時處理機制;若為人際困擾,心衛中心與關懷訪視員會提供協助;純醫療團隊的社區危機處理模式在台灣實務上難以建立,故不建議在此條文納入,但承諾會建立緊急危機處理機制。

相關後續

  • 第一條、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修正通過。
  • 第六條修正通過,新增「心理諮商」及「合理調整」相關文字。
  • 第七條修正通過,新增「職業重建」及「合理調整措施」相關文字。
  • 第九條修正通過,將「監督精神疾病犯罪被害人之心理健康促進」修正為「監督犯罪被害人之心理健康促進」。
  • 第二章章名「精神衛生體系」修正為「精神衛生服務體系」通過。
  • 吳玉琴立法委員增訂第 16 條之 1 及王婉諭立法委員第 28 條之 1 的修法版本,請衛福部彙整,擬具條文,並於出委員會前排定條次。
  • 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因爭議或需進一步研議而保留。
  • 明日上午 9 時繼續審查,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暫緩審查,相關官員明日上午無需列席。

討論事項四

審查「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各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將繼續審查「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及多項委員提案,主要針對現行菸害防制法進行修訂,以因應新興菸品及國際防制趨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定於明天審查前再進行提案說明。
  • 明日上午無需列席,至於下午是否列席則視明日上午處理狀況而定。

原始資料

公報
1116302
卷/期/冊
111/63/2
發布日期
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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