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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社區支持、病患權益與費用分擔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4-21

LawTrace 法律歷程:精神衛生法、菸害防制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持續審查「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主要討論社區支持服務、病患權益保障、緊急處置與強制就醫費用負擔、以及保護人制度。會議針對心衛中心定位、出院準備時程、媒體報導限制等條文進行激烈辯論,多數委員與行政部門在經費來源及政策執行細節上存在分歧。部分條文經修正通過,但多項關鍵條文因意見分歧而保留,將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 (第23條至第51條、新增條文及章名)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的數十個條文,核心議題涵蓋強化社區支持與復健服務、保障病患權益、明確緊急送醫與強制治療規範,並釐清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在各項服務中的職責與經費分擔。
  • 討論重點包括心衛中心功能定位、出院準備計畫時程與內容、保護人制度建構、媒體報導與個資保護,以及強制住院與社區治療費用的公務預算與健保分擔機制。

相關爭議

  • 第 25 條:地方聯繫會議召集人層級及警消納入爭議。王婉諭委員主張應由地方首長召集,並納入警消;衛福部則認為屬工作聯繫會議,具彈性,警消已納入更高層級會議。
  • 第 26 條:家屬與照顧者定義及個管師職責不明。吳玉琴委員質疑「家屬」與「照顧者」用詞不精準;王婉諭委員要求明確列出個案管理師職責。衛福部認為「照顧者」難定義,職責可授權子法。
  • 第 27 條:心衛中心定位與功能。蔣萬安、范雲、王婉諭委員主張心衛中心應提升協調功能、整合多部門並設單一窗口;衛福部定位其為基層服務據點,非整合中心。
  • 第 28 條:新增「未盡扶養義務」條款。吳玉琴、賴惠員委員認為此條款對家屬污名化且國家支持不足;衛福部解釋為處理家屬遺棄病患於機構的實務困境。
  • 第 32 條:出院準備計畫時程與經費。吳玉琴、王婉諭委員主張出院前啟動計畫並通知個管師;張育美委員要求費用由公務預算補助。衛福部考量執行困難,表示健保不足部分會由公務預算補足。
  • 第 33 條:保護人制度與費用。王婉諭、吳玉琴委員質疑保護人制度預算不足且只課責任無支持;衛福部擔憂過度支持恐增道德風險,經費由地方編列,建議以附帶決議要求中央寬列預算。
  • 第 40 條:強制住院與社區治療費用負擔。蔡壁如、張育美、吳玉琴、賴惠員等委員強烈反對將強制住院費用由公務預算改為健保負擔,認為是「倒退嚕」且將擠壓健保總額;衛福部解釋健保支付不足部分將由公務預算補足,並區分緊急安置與強制住院的費用來源。

立法委員發言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支持行政院版第 24 條,並提出附帶決議鼓勵單位發展在地化社區支持服務。
  • 認為母法應訂定原則性、概念性條文,保留實務操作彈性,細節可由子法規定。
  • 就第 39 條通訊限制,質疑「病情或醫療需要」定義不明確,恐造成濫用,建議衛福部發展指引或例示。
  • 建議第 46 條第一項可增加「或向心衛中心諮詢」的入口,提供家屬更多協助途徑。
  • 提出第 49 條修正動議,建議第一項文末加註「地方主管機關提供醫療、關懷或生活支持性協助」,並提出附帶決議肯定警消辛勞,要求提出檢討報告與精進訓練。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建議第 25 條地方聯繫會議應納入教育機關。
  • 質疑第 26 條「家屬」、「照顧者」、「保護人」用詞定義不清,且個管師職責應明確。
  • 反對第 28 條新增「有撫養義務者經通知後,無故未盡扶養義務」條款,認為對家屬污名化。
  • 針對第 31 條約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建議授權中央訂定具體程序與辦法,以確保人身自由保障。
  • 主張第 32 條出院準備計畫應在「出院前」啟動,並建議健保應加碼給付精神病患的出院準備計畫費用。
  • 質疑第 33 條保護人制度只課責任無支持,建議應提供研習課程與支持服務,並規範相關補助或費用支出。
  • 建議第 36 條應將保障範圍擴大至「現有或曾罹患精神疾病者」,不得給予不公平對待。
  • 質疑第 37 條網際網路內容認定及下架程序,並關切罰則連結。
  • 反對第 40 條將強制住院費用由公務預算改為健保支付,認為是「倒退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 建議第 51 條應將檢察機關辦理範圍擴大至「刑事案件」,而非僅限殺人或傷害案件,以更積極主動協助就醫。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主張第 25 條地方聯繫會議應由地方首長召集,並納入警政與消防單位。
  • 要求第 26 條應明確規範關懷訪視員與個案管理師的職責,並以專職專任方式處理。
  • 主張第 27 條心衛中心應整合更多業務、單位,設立單一窗口,提供專線服務,並將相關內容納入母法。
  • 就第 32 條出院準備計畫,要求應在出院前將心衛中心個案管理師納入討論,計畫內容應具體,並考慮列入醫院評鑑。
  • 主張第 33 條保護人選任應徵詢嚴重病人意見,並關切公設保護人預算不足問題。
  • 建議第 37 條媒體報導應禁止洩漏個人隱私,並參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加強保護。
  • 質疑衛福部在法案論述上存在矛盾,特別是心衛中心定位、專線電話與照顧者定義等問題。
  • 建議第 46 條應將家屬協助範圍擴大至「就醫並提供社區治療、社區支持及轉介或轉銜各項服務」,而非僅限於就醫。
  • 關切第 49 條警消人員如何具備知能發現疑似精神病患,並要求明確教育訓練與安全訓練責任歸屬。
  • 支持第 51 條應將檢察機關辦理範圍擴大至「刑事案件」,以更積極主動協助就醫。

張育美 立法委員

  • 主張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支持地方建立精神照顧網絡,並將「中央主管機關應寬列經費」文字納入修正條文或附帶決議。
  • 主張第 32 條精神病患出院準備計畫費用應比照長照轉銜計畫,由公務預算補助獎勵,而非健保支出,以提升服務品質。
  • 強調健保財政困境,反對將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及出院準備計畫等費用轉嫁健保,認為應回歸公務預算。
  • 反對第 40 條將強制住院費用由公務預算改為健保負擔,認為此舉不負責任且將壓縮醫療資源。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感謝衛福部對第 31 條的修正,將適用範圍擴大至一般醫療機構急診室,以保障醫事人員安全及病患權益。
  • 強調精神醫療領域經費不足,呼籲政府應在各方面給予更多支持與協助。
  • 認為第 32 條出院準備計畫應考量實務運作困難,不宜給醫院過大壓力,可參考精神醫學界意見。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反對第 28 條新增「未盡扶養義務」條款,認為對精障者家屬而言是污名化,且國家未提供足夠支持。
  • 支持第 40 條強制住院費用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而非健保支付。
  • 建議第 35 條可參考《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增訂費用減輕或免除的審查機制,避免訴訟困擾。

蔡壁如 立法委員

  • 支持第 28 條新增「有撫養義務者經通知後,無故未盡扶養義務」條款,認為能完善民法規範。
  • 強烈反對第 40 條將強制住院費用由公務預算改為健保負擔,認為會擠壓健保總額,導致私人機構不願收治,最終影響公立醫院。
  • 建議第 40 條應明訂急性期(如 1 至 2 週)的強制住院費用由公務預算支出,以減輕醫療院所負擔。
  • 建議第 49 條應納入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24 小時,並應即時通知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機關保護之規定。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支持第 31 條將適用範圍擴大至一般醫療機構急診室。
  • 認為「照顧者」定義在臨床工作上難以確定,家屬具法律位階,故贊同以通知家屬或保護人即可。
  • 認同母法應訂定原則性規範,細節可由施行細則或附帶決議處理,以保留彈性,因地方資源與能量有所差異。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建議第 32 條出院準備計畫應在「出院前」通知戶籍所在地或地方主管機關,以確保服務銜接。

相關人員回應

李麗芬 次長 衛生福利部

  • 同意蘇巧慧委員對第 24 條的附帶決議,支持發展在地化服務。
  • 回應第 26 條「照顧者」定義困難,建議維持「家屬」概念,個管師職責可透過授權辦法保持彈性。
  • 將心衛中心定位為基層服務據點,類似社福中心,負責心理健康促進、社區關懷與諮商,而非整合各部門的協調中心。
  • 說明中央在社安網及心理健康促進計畫中已承擔地方大部分經費補助,平均 70%,最高達 90%。
  • 不建議各縣市設專線,因效果不佳,中央已設 1925 專線及草療專線,未來將加強宣導。
  • 回應第 32 條出院準備計畫,考量醫院執行困難及家屬拖延等實務狀況,認為出院後 3 日內通知已是進步,提前通知有難度。
  • 同意第 33 條保護人選任應徵詢嚴重病人意見,但擔憂過於完善的保護人制度可能提高家屬道德風險。
  • 回應第 37 條媒體報導,強調本條重點在防制歧視與污名,個資保護可回歸《個資法》,或另立條文討論,因精神疾病與愛滋病在報導揭露上有不同考量。
  • 回應第 40 條強制住院費用,說明健保支付不足部分會由公務預算補足,並透過授權辦法訂定費用標準,強調不會「吃醫界豆腐」。
  • 說明第 46 條課予保護人與家屬協助就醫的責任,認為這是最明確且容易理解的步驟,後續地方主管機關會介入提供社區支持。

諶立中 司長 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 建議第 24 條、第 25 條、第 28 條、第 29 條、第 30 條、第 33 條、第 34 條、第 41 條、第 44 條、第 47 條、第 48 條、第 50 條、第 51 條以行政院版本通過,並參考各委員提案。
  • 解釋第 25 條地方聯繫會議屬工作業務面討論,非政策層級,不需由地方首長召集。
  • 解釋第 28 條新增「未盡扶養義務」條款旨在處理家屬將病患遺棄於機構的實務困境,並強調民法中家屬的照顧義務。
  • 說明第 31 條修正為將「精神醫療機構」的「精神」二字拿掉,納入一般醫療機構急診室,以應對實務需求。
  • 回應第 31 條約束身體措施,強調已執行 20 年,有評鑑規範和 SOP,但同意訂定子法規以完善法律授權。
  • 解釋第 32 條出院準備計畫在實務上醫院執行有難度,因家屬可能拖延,書面資料常在出院後才完成,但認同提前銜接的理想方向。
  • 解釋第 33 條公設保護人多委託民間團體擔任,費用由地方政府編列,無統一規範。
  • 建議第 37 條刪除「照顧者」稱呼,並認為洩漏個人隱私可回歸《個資法》處理,本條重點在防制歧視與污名報導。
  • 解釋第 39 條通訊限制主要針對手機,因團體生活管理需求,公用電話已是共識,評鑑亦有規範。
  • 回應第 40 條強制住院費用,說明緊急安置 2 週內由公務預算支出,之後強制住院期間以健保為主,不足部分再由公務預算補充,旨在防止以醫療逃避刑事責任。
  • 解釋第 42 條、第 43 條建議刪除,因現行《醫療法》已有嚴格規範,不需在精神衛生法中單獨特殊化處理。
  • 說明第 46 條課予保護人或家屬協助就醫的責任,因精神病患通常難以避開醫療,且就醫是明確且易於理解的入口。
  • 解釋第 51 條旨在處理過去實務中,精神病患攻擊傷人時,應先循刑事程序(如暫行安置、羈押),再考慮就醫問題,以防止以醫療逃脫刑事責任的漏洞。

陳時中 部長 衛生福利部

  • 回應王婉諭委員對衛福部回應的質疑,強調希望把事情做好,但各方見解不同。
  • 澄清 1925 專線是給民眾打的,草療專線是給一線服務人員打的,兩者目的不同。
  • 認同第 32 條出院準備計畫中,心衛社工應負責社區銜接工作,但考量心衛中心仍在建置中,立法上需技巧性處理。
  • 回應張育美委員對第 32 條強制住院費用應由公務預算支出的主張,強調本條指一般醫療,強制部分可討論以公務預算支付,但一般出院準備應循健保常態處理。
  • 回應第 33 條保護人制度,擔憂若制度過於完善,恐提高道德風險,導致家屬將責任推給政府。
  • 強調《精神衛生法》旨在建立機制與機構,設置專業人員,將精神衛生服務嫁接於現有福利架構上,並補足不足之處,否認沒有進步。
  • 說明心衛中心涵蓋第一、二階段的社區服務與積極處遇功能,但警消部分需在後續條文討論連結方式。

林信雄 組長 內政部警政署

  • 說明第 49 條新修法有助解決警消實務困境,包括辨識困難、提告風險及強制送醫指示不明等問題。
  • 強調新條文允許警消在發現疑似精神病患有自傷傷人之虞時,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查明並協助護送就醫,或運用科技影像協助辨識。
  • 回應蔡壁如委員對管束時間的提問,表示查明身分後會立即送醫,管束時間短暫;若非精神病患,則回歸《警職法》規定。
  • 承諾《精神衛生法》修正通過後,警政機關會將相關教育訓練納入常年教育,讓同仁了解如何應對。

陳群應 組長 內政部消防署

  • 支持院版第 49 條條文,認為對消防人員執勤有絕對幫助。
  • 強調消防人員面臨有無送醫必要性、由誰指示強制送醫及送醫地點等問題,建議強制送醫應由衛生機關或醫療機構專業判斷與指示。
  • 提出對未來 24 小時緊急機制期望,包括專責聯絡窗口、派員共同處理、影音傳送功能及由地方衛生機關整合。
  • 承諾未來將與衛生機關協調,邀請專業師資強化並增加消防人員的精神疾病評估處置訓練課程時數與內容。

劉英秀 參事 法務部

  • 回應王婉諭委員新增的第 27 條(信託監察人),認為與《信託法》規定不一致,且實務上由地方主管機關接任信託監察人業務是否可行有疑慮,建議在《信託法》中整體考量。
  • 回應吳玉琴委員對第 45 條輔助宣告者醫療同意權的提問,表示民法上的同意權多指財產方面,故可考慮不需輔助人同意。
  • 支持第 51 條以行政院版本通過,解釋此條主要為回應第 49 條,處理疑似精神病患有傷害他人或自傷之虞的刑事案件,旨在與《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等法律銜接,先走刑事程序再考慮就醫問題。

謝靜慧 廳長 司法院

  • 回應吳玉琴委員對第 45 條輔助宣告者醫療同意權的提問,指出輔助宣告並未剝奪行為能力,且依《CRPD》精神,應保留輔助人同意,以符合自願知情同意的意旨。

相關後續

  • 第 24 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並採納蘇巧慧委員附帶決議,鼓勵單位運用在地資源發展社區支持服務。
  • 第 25 條、第 27 條、第 32 條、第 37 條、第 40 條、第 45 條因意見分歧,暫時保留。
  • 第 28 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但台灣民眾黨黨團、邱泰源等 23 位委員、莊競程等 18 位委員、蔣萬安等 17 位委員之版本亦通過。
  • 第 29 條、第 30 條照行政院版本及各委員提案通過。
  • 第 31 條條文經修正後通過,將適用範圍擴大至一般醫療機構急診室,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約束程序、設備、結束時間及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 第 33 條條文經修正後通過,納入「應徵詢嚴重病人之意見」及「保護人之通報流程、名冊建置、研習課程、支持服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34 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 35 條條文經吳玉琴委員修正動議再修正通過,費用負擔機制參照《老人福利法》增訂減輕或免除條件及審查機制。
  • 第 36 條條文修正通過,保障範圍擴大至「病人之人格權及合法權益,不得歧視。關於其就醫、就學、應考、僱用及社區生活權益,不得以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有不公平之對待。」
  • 第 38 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 39 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衛福部將擬出附帶決議文字,規範限制標準並與時俱進。
  • 第 41 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現行法第 42 條及第 43 條(新法條次)建議刪除,因內容已由《醫療法》等規範涵蓋。
  • 第 44 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 46 條條文修正通過,將協助就醫範圍擴大至「應協助其就醫或向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諮詢」。
  • 第 47 條、第 48 條、第 50 條、第 51 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吳玉琴委員提案增訂第 19 條之 1、王婉諭委員新增第 26 條及第 27 條、王婉諭委員新增第 35 條不予採納,因內容已整併至其他保留條文或不適合納入本法。
  • 委員會決議新增吳玉琴等 20 人提案第 16 條之 1 及林為洲等 5 人修正動議第 28 條之 1,條次暫列第 23 條之 1,內容為「提供病人照顧服務之機構,遭受居民以任何形式反對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協助其排除障礙」。
  • 後續尚未討論之條文、各委員或黨團版本及附帶決議將另擇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116302
卷/期/冊
111/63/2
發布日期
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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