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審查暨校園防疫、幼教師資議題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4-21
LawTrace 法律歷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審查「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及文化部專題報告。會議聚焦於教保人員消極資格、虐童通報機制與罰則、園長資格採計、師資培育與留任,以及校園防疫措施如停課標準、疫苗施打、快篩指引等議題。多項修正草案和附帶決議經討論後,部分條文照院版通過,部分則保留送黨團協商,教育部亦承諾將針對相關議題進行檢討與規劃。
討論事項一
文化部部長李永得專題報告:「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C-LAB)、國家兒童未來館、鐵道博物館之建置進度、營運規劃及國內科技藝術發展現況、成果、人才培育」
核心議題
- 文化部就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國家兒童未來館、鐵道博物館的建置進度、營運規劃進行報告,並說明國內科技藝術發展現況、成果與人才培育。
- 委員提出多項質詢,文化部部長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李永得 文化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審查「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擴大園長資格服務年資採計範疇、健全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消極資格規範及處理機制,並強化幼兒保護規定、增修相關罰則及提高罰鍰。
- 討論聚焦於幼兒園教保員的任職資格、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的認定與懲處機制、教保師資培育與留任,以及校園防疫措施等議題。
相關爭議
- 不適任教保人員懲處機制與工作權保障:委員們普遍認為應建立客觀的專業審查機制(如專業審查會),以避免行政單位單方面決定,保障教保人員工作權,特別是涉及終身不得任職的嚴重懲處。
- 教保員轉任幼教師免教育實習門檻:黃國書委員指出,現行「表現優良」及「教學演示及格」的門檻過高,導致通過率不到3成,建議移除「表現優良」並檢討教學演示標準,以鼓勵有經驗的教保員進修。
- 校園停課標準與配套措施:多位委員質疑教育部放寬停課標準的適宜性,尤其對未施打疫苗的小學生,並關切大學宿舍防疫、健身房疫苗三劑令、確診教師遠距教學的配套、以及考生的應試權益保障。
- 幼兒園違規查察與師資人力缺口:黃國書委員指出幼兒園公共安全查察次數減少,違規超收、進用未具資格人員、師生比不符等問題,並關切教保人員實際投入職場比例低,造成人力缺口。
- 教保員與幼教師人事制度差異:張廖萬堅委員指出幼托整合逾10年,但公幼幼教師、公幼教保員、私幼幼教師、私幼教保員的人事制度與薪資待遇仍存在多套標準,影響從業意願。
- 教保服務人員通報義務時效:范雲及陳秀寳委員建議,知悉疑似不當對待或虐待行為時,應明確訂定於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以比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
- 教保服務機構定期查詢義務:吳怡玎及張廖萬堅委員對「定期查詢」不適任人員資訊的頻率與執行方式存疑,擔心增加行政負擔或產生空窗期,建議由主管機關主動勾稽系統。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關於學校遠距教學會被扣補助款的傳聞,要求積極澄清。
- 關切校園快篩量能不足,要求教育部與指揮中心討論校園快篩指引、爭取快篩試劑,並規劃各級校園試劑發放順序。
- 指出幼兒園公共安全查察次數減少,違規超收、進用未具資格人員、師生比不符等問題,要求教育部提出精進做法。
- 提案放寬教保員進修取得教師資格免教育實習的規定,認為「表現優良」與「教學演示及格」門檻過高且認定不客觀,建議移除「表現優良」並檢討教學演示方式。
- 質疑「處理及利用」在個資法中的意義,要求教育部說明新增文字的必要性及相關子法配合修改。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質疑健身房三劑疫苗政策事前未與教育部商量,要求教育部釐清學校及運動中心健身房的適用標準,並考量不適合施打者的配套。
- 對行政院版「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未像教師法一樣,在母法中明定保障教保人員工作權的懲處機制表示遺憾,要求在協商時納入更明確的法律條文。
- 指出幼教老師及教保員培育人數充足,但實際投入職場比例低,導致私立幼兒園找不到老師,建議增加師培人數或簡化代理人員取得資格的途徑。
- 關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中「查證屬實」與「確認」的法律用詞差異,要求教育部說明其在行政程序上的不同。
- 建議在「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中明訂專業審查委員會的組成與職權,以保障教保人員權益。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揭露北科大及台南應用科大要求確診學生立刻離開宿舍的亂象,要求教育部與指揮中心討論大學宿舍防疫措施,提供配套方案。
- 肯定教育部推動老舊廁所整修計畫,期許繼續推動並爭取更多經費,建置安全友善校園環境。
- 建議教育部盤點各校哺集乳室設置狀況,並提供協助計畫。
- 贊同黃國書委員放寬教保員進修取得教師資格免教育實習的大方向,但建議保留「近七年」的經驗要求,並要求教育部說明「表現優良」及「教學演示」的鑑別度與必要性。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關切國中會考、統測及大學分科測驗在疫情升溫下,確診考生應考權益的保障,建議規劃輕症/無症考生考場或外加名額補救措施。
- 指出幼托整合逾10年,但教保人員人事制度仍是兩套標準,造成教保人員荒與待遇差異,要求教育部評估並檢討。
- 提案在「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中增訂專業審查會機制,以保障教保員工作權,避免不當處分。
- 對第16條「定期查詢」已聘任教保人員有無不適任情形的規定表示疑慮,擔心造成行政困擾及空窗期,建議由主管機關主動勾稽系統。
鄭正鈐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放寬停課標準在小學階段的適用性,要求教育部針對小學未施打疫苗孩童的染疫風險,調整停課標準或區隔國、高中與小學。
- 指出教育部關於停課標準的宣導不足,導致學校執行混亂,要求加強宣導。
- 建議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中「兒童及少年」的用詞改為「幼兒」,以更符合教保服務人員的專注性。
- 建議教育部比照衛福部育兒補助標準,提高幼兒就學繳費上限補助,並讓第2、3胎父母獲得更多補助,以促進生育率。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批評指揮中心發布健身房三劑疫苗政策未事前知會教育部及體育署,導致執行困難與配套不足,要求教育部提出退費、退會員等配套措施。
- 質疑教育部對停課不停學政策下,確診或居隔教師是否需線上授課的指引不明確,導致學校代課老師缺額高,要求教育部釐清並督促各縣市統一執行。
- 支持幼教老師資格取得應嚴謹,但質疑教學演示合格率過低的原因,建議檢討評鑑方式,並同意移除「表現優良」字眼,保留「教學演示及格」但要求教育部提出具體執行標準。
- 對第16條「定期查詢」教保人員有無不適任情形的規定表示疑慮,認為會增加教保服務機構困擾,建議由主管機關透過系統主動查詢。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支持健身房三劑疫苗政策,認為防疫是人人有責,打疫苗是國民責任,並要求教育部全力宣導。
- 要求教育部接軌新通過的《食農教育法》,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計畫,並將食農教育融入課程規劃。
- 要求教育部於今年9月下會期提出「學校飲食法」(或稱營養午餐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 關切偏鄉學校午餐補助10元是否包含運輸成本,並提醒偏鄉難以取得三章一Q食材的問題,要求教育部納入學校飲食法討論。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關切指揮中心要求幼兒園工作人員施打第三劑疫苗的政策,要求教育部盤點並確認幼兒園工作人員疫苗施打狀況,並協助加速施打。
- 要求教育部訂定疫苗假配套準則,並加強宣導,保障教職員工權益。
- 提案修正「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增列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暴力、傷害、虐待、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剝削行為等規定,並提高罰鍰額度。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4月14日公文允許確診教師遠距教學的彈性措施,導致學校要求確診老師在身體不適下仍線上授課,侵犯教師人權。
- 指出合作教師模式未解決學生染疫風險,且建議教育部應積極輔導學校聘任代理老師而非僅監督。
- 建議教育部重新發函宣導,優先讓確診或隔離教師休息,並以代課處理課程,同時督促地方政府盤點可代課師資人力資源。
- 提醒教育部加強宣導防疫假從優准假,避免學校僅核准事假,造成家長困擾。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關切青少年自殺通報數量高,要求教育部建立憂鬱症狀學生通報心輔機制,協助師長理解心理疾病,並提供老師心輔關懷方案。
- 肯定教育部推動大一新生情緒普篩,要求提供數據,並建議將情緒普篩往下延伸至高中、國中。
- 指出學習歷程溝通不足,有教授不當引導學生,造成學生困擾,要求教育部糾正錯誤引導並加強與學生、家長、大學端的溝通。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關切偏鄉幼兒教育及照顧需求,要求教育部提供偏鄉地區教保服務人員數量、原住民族2至6歲幼兒統計數據,以解決交通與教育資源不均問題。
- 指出都會區原住民族幼兒教育資源及需求調查未落實,要求教育部督促地方政府辦理,並增進教保人員多元文化知能,以避免微歧視。
- 建議教育部在學前教保同仁的養成上,納入多元文化知能的規劃與著力。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關切特教師生比問題,指出一線教師反映師生比高達1:30甚至更高,要求教育部具體說明一年多來的研議成果及政策,並明確規範分散式資源班及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師生比。
- 指出國立高中職資源班師生比從1:42到1:59過高,要求教育部立即處理,並承諾提出具體改善時程與目標。
- 提案修正「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及第13條,要求細緻區分傷害兒童及少年行為,並明確化體罰、霸凌等樣態定義,以避免懲處標準模糊。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建議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中關於不適任教保人員的審議委員會組成,比照教師法明訂於母法中,納入家長、教師、工會、兒少身心專業代表等,以確保調查品質與方向。
- 建議針對幼兒園發生虐童事件後仍繼續營業,政府應派社工人員駐點協助家長,確保幼兒安全,直到事件調查清楚或人員交接完畢。
- 建議針對幼兒園超收問題,應明確規範超收時哪類學生應離開園所(如後面入學的),以鼓勵家長檢舉並預防超收。
- 對第16條「已聘任、任用或進用者,應定期查詢」教保服務人員有無不適任情形的規定表示疑慮,認為會增加行政困擾,建議由主管機關主動勾稽系統。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支持在「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中設立教保服務人員專業審查會,以保障教保員工作權,因涉及終身不得任教的行政處分,應有嚴謹審查機制。
- 同意部長提出附帶決議,檢討教保員轉任幼教師免教育實習的「表現優良」與「教學演示及格」機制,使其更精進合理,避免通過率過低。
相關人員回應
潘文忠 教育部部長
- 澄清學校辦理遠距教學不會被扣補助款,並表示將積極澄清校園疫情傳聞,並與大學防疫長會商。
- 回應校園快篩問題,表示教育部已參與指揮中心規劃,並將評估學校需求與指揮中心討論,爭取快篩試劑指引。
- 說明全國22縣市稽查人力共127位,教育部將掌握需求並提供資源,強調透過提高罰則遏止幼兒園超收,而非僅靠人力稽查。
- 指出教保人員培育數量足夠,但實際投入職場比例低,將持續努力提升教保同仁薪資待遇,並與業界團體溝通,檢討師培、實習方式。
- 表示大學宿舍防疫將蒐集資訊,儘快瞭解個別學校處置,並與指揮中心聯繫,下週召集大學防疫長會商。
- 承諾繼續推動老舊廁所改建計畫,並將爭取更多經費,改善校園基本設施。
- 回應國中會考、統測及大學分科測驗防疫規劃,表示將維持去年最高標準,因確診無法應考者一定有補救措施(如外加名額),並將與指揮中心討論輕症/無症考生考場安排。
- 說明幼兒照顧相關補貼,教育部與衛福部做法一致,但因樣態不同,教育部為學費補助,衛福部為直接補助,並非高低差異。
- 回應健身房三劑疫苗政策,表示指揮中心是從防疫角度考量,教育部將與指揮中心釐清標準與配套,並強調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已有權益保障機制。
- 解釋停課不停學政策下,確診或居隔教師仍需線上授課,除非身體不適才安排代理代課,並表示將統整相關規範正式行文學校。
- 承諾針對教師反映的遠距教學困境,將再整理重點發函學校,強調老師身體不適應休息,並督促盤點代課師資人力資源。
- 回應學生情緒問題,表示已修正學生輔導法,大幅增加專輔人力,並將針對三級防治檢討,研議將情緒普篩延伸至高中、國中。
- 說明教保員轉任幼教師免教育實習的教學演示,是替代教育實習的模式,將檢討演示標準,希望能提高通過率,達成合理把關。
- 說明教保服務人員消極資格中「兒童及少年」用語的必要性,因涉及兒少法連結,應維持原條文,以涵蓋未滿18歲者。
- 說明第12條「查證屬實」與「確認」的用語差異,強調最終認定權責在主管機關,並會透過子法規範委員會調查程序。
- 回應第13條關於不適任教保人員處分期間(1至4年)的認定標準,表示將在子法中規範,依照案件不同程度、性質認定。
- 說明第16條「定期查詢」不適任人員資訊,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與法務部系統對接,一年5次,不增加學校行政負擔,旨在保障幼兒安全。
- 回應張廖萬堅委員關於第17條「調離現職」的建議,表示考量幼兒園規模大小不一,暫時停聘更能確保不接觸幼兒,且公務人員身分受保障故終局處置為調離現職,調查期間仍需停職。
彭富源 國教署署長
- 說明教保員轉任幼教師免教育實習的教學演示,其合格率低的原因與師資培育品質把關有關,並表示會提供教學示範影片協助夥伴。
- 補充說明第16條「定期查詢」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與法務部對接資料庫,一年查詢5次,不造成學校負擔。
李嵩茂 教育部法制處處長
- 說明「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6條中「繼續在職」的定義,強調是保障過渡期特殊身分人員,若因進修、育嬰假等職務仍在,則不受影響。
- 說明第12條「查證屬實」與「確認」的法律用詞差異,強調各款性質不同,但均需經過調查程序,最終認定權責在主管機關。
- 說明第16條新增「處理及利用」文字,是參照個資法,使資料蒐集、處理、利用程序更完整,相關子法將配合修正。
- 解釋第16條課予教保機構查詢義務,是為確保聘用前人員無消極資格,透過系統勾稽運作。
武曉霞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司長
- 說明教保員進修取得教師證的教學演示,是取代教育實習的替代方案,與一般師培管道的教師證取得模式一致,並有簡章規範評分標準及分數門檻。
王慧秋 內政部戶政司專門委員
- 說明「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6條刪除「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字眼,是因托嬰中心受托齡至2歲,不寫亦可。
吳照民 教育部專門委員
- 說明第17條中,適用教師法或公務人員法者,若不構成解聘、免職,終局處置為調離現職;調查期間,無論何種身分,皆需暫時停職以避免接觸幼兒,待釐清後補發薪資。
相關後續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第16條照院版通過。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9條照院版及附帶決議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檢討教學演示機制,以提高通過率並確保品質。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3條、第15條及其他相關條文(第33條、第40條、第40條之一、第41條、第43條、第46條)保留送黨團協商。
- 教育部將針對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儘速以書面答復。
- 未及審查部分,另訂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16401
- 卷/期/冊
- 111/64/1
- 發布日期
- 2022-05-23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