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臺鐵公司設置條例草案審查:聚焦公司化、安全與員工權益
交通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4-21
LawTrace 法律歷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立法院交通與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會議聚焦於臺鐵公司化後的營運安全、員工權益、歷史債務處理及資產活化等核心議題。多位立法委員就公司化急迫性、勞資溝通、安全入法及債務概括承受等提出質疑與修正動議。交通部則回應溝通困難並提出應變計畫。最終部分條文修正通過,多項具爭議條文保留,全案經表決後提報院會討論並交付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案
核心議題
審查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置條例草案,核心議題涵蓋臺鐵公司化後的營運安全、員工權益保障、歷史債務處理、資產活化利用、以及勞資關係的妥善溝通與協商。
相關爭議
- 公司化推動的急迫性與勞資溝通不足:委員質疑交通部急於推動公司化,且未與臺鐵工會充分溝通達成共識,可能導致5月1日罷工影響大眾運輸權益。
- 公司化與行車安全的關聯性:委員質疑交通部將公司化與安全改善劃上等號,認為安全改革應是現在進行式,不應以公司化為前提。
- 歷史債務的概括承受與基金來源:委員要求政府應概括承受所有歷史債務並明確入法,而非僅由交通部自籌基金,質疑基金來源不足且償債不明確。
- 資產活化與國有財產法適用:委員擔憂公司化後臺鐵龐大資產的處分,主張應準用國有財產法加以約束,避免資產流失或不當開發。
- 董事會組成與專業性:委員建議增加董事人數,並明確規定應有一定比例的鐵道、運輸、管理、法律、財經等專業背景人士,以提升董事會治理效能。
- 政府對基礎設施與維修費用的承擔:針對第19條中政府編列預算支應維修費用的措辭,委員爭論應使用「應」而非「得」,以明確政府承擔責任,避免未來推諉。
- 公司化後稅賦減免與納保法:委員質疑新訂條例中對臺鐵公司土地及房屋的特定稅率減免,是否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有所牴觸。
立法委員發言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質疑交通部急於推動公司化,且未與工會達成共識,恐導致5月1日罷工影響交通及疫情。
- 認為安全改革應是現在進行式,不應以公司化為前提,並質疑公司化後安全是否能絕對保障。
- 要求交通部說明5月1日不加班的應變計畫,特別關切花東地區疏運方案。
- 主張將歷史債務由政府概括承受或設置償債基金明確入法,並要求明確基金來源。
- 建議董事會人數增加至19至23人,並至少有三分之一具備鐵道、公共運輸安全、企業管理、勞工等專業背景。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建議委員發言應聚焦條文本身,避免情緒勒索,並強調公司化條文需回應社會及工會要求。
- 支持將工會所提「概括承受」等精神納入條文中,並要求交通部明確說明與工會溝通的共識與分歧。
- 主張將「提供安全舒適便利優質的大眾運輸服務」等安全文字納入第二條,作為公司經營原則。
- 質疑將運輸安全及重大契約審議納入董事會職權可能疊床架屋,且緩不濟急,認為應由經營團隊負責。
- 要求交通部釐清歷史債務是由政府還是交通部概括承受,以及基金來源和償債時程,以確保員工安心。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指出交通部未與臺鐵3個工會充分溝通,導致基層員工灰心並以休假抗議,擔憂影響交通安全。
- 主張在第二條公司經營原則中納入「提供安全運輸環境」等文字,強調安全的重要性。
- 提案新增第六條,要求臺鐵公司成立安全管理委員會,並由外部學者專家、勞工代表及重大事故受害者家屬組成,負責監督安全管理工作。
- 建議第10條歷史債務應由政府概括承接或設置償債基金清償,並由交通部自籌基金財務來源。
- 建議第22條第二項「適度減輕臺鐵公司之開發義務負擔」應刪除,認為臺鐵無法負荷時可報請交通部協助。
傅崐萁 立法委員
- 反駁交通部「沒有公司化就會有事故」的說法,認為這是對交通部的恥辱,並質疑交通部監管不力。
- 強調交通部應與工會達成協議,擔憂強行通過將導致5月1日及未來連假鐵路癱瘓,特別影響東部地區民眾。
- 主張政府應概括承受所有歷史債務,讓臺鐵公司不虞匱乏,以確保員工安心,並質疑交通部業外營運能力。
- 支持將「鐵路運輸安全相關事項」納入董事會職權,認為這是公司化最主要的目的與董事會應負責的項目。
邱臣遠 立法委員
- 強調臺鐵改革應建立在程序正義、勞資充分溝通、保障員工權益的基礎上。
- 要求交通部說明目前勞資溝通結果,以及對工會提出安全改革入法、債務清零、資產移轉、員工待遇保障等具體訴求的回應。
- 關切臺鐵債務清零的差異點,特別是應付貸款159.7億元未能達成共識的原因。
- 呼籲交通部針對5月1日連假休假狀況,儘快拿出與高鐵及其他運輸系統配合的疏運配套措施。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提案在第一條增訂第二項,主張本條例除另有規定外,應準用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以約束臺鐵公司資產處分。
- 認為第三條第四項「其他經交通部核准或委託之業務」範圍過大,應限縮為「大眾運輸相關業務」,以明定臺鐵核心功能。
- 質疑第10條提及的資產開發收益是否包含土地售出,並強調不應排除國有財產法的約束。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強調臺鐵公司化應將行車安全、效率提升、員工權利及永續經營納入重要內涵。
- 主張在第二條公司經營原則中納入「安全營運」文字,以提醒交通部重視安全文化及第三方監督機制建立。
- 提醒交通部應嚴肅面對優退離人數,延長優退離時間,並承諾公司化後持續提供員工福利精進措施。
- 認為董事會不應負責日常安全事宜,而應由臺鐵內部、交通部、運安會及第三方監督機制共同確保安全。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認為臺鐵公司化最主要原因為管理疏失導致的重大傷亡,因此制度改革必須以追求百分之百安全運輸環境為最重要原則。
- 支持在第二條公司化經營原則中,將安全列為比充實國家資本或促進經濟發展更重要的目的。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董事會職權中僅提「行車安全」是否足夠,認為若興建與營運未分離,工程安全也應納入考量。
- 質疑第20條中臺鐵公司化後稅賦減免的規定,是否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要求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牴觸。
- 指出第20條中自訂地價稅率千分之十及房屋稅率百分之三,恐有慷地方政府之慨,且未來無變動空間。
相關人員回應
王國材 交通部部長
- 解釋推動公司化急迫性在於解決組織僵化導致的安全問題,強調組織改造才能落實安全措施。
- 表示工會難以達成共識,過去經驗顯示達成共識為不可能任務,因此無法等待。
- 說明5月1日不加班的應變計畫將包括高鐵、國道客運加班車及無替代路線的「類火車」接駁。
- 同意將「營運安全」文字納入第二條公司經營原則中,並將「年度營運安全計畫」納入董事會職權。
- 同意第4條增訂臺鐵公司分支機構類型與定位由主管機關(交通部)定之,以加強管理。
- 解釋第10條債務清零方式為成立基金承接1,400多億元債務,公司成立時負債為零,基金償還將類似鐵道局模式。
- 支持第19條中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基礎設施建設、重置及車輛購置,並同意將「得」修正為「應」,以明確政府全力協助經營。
- 表示未來子法皆會與勞資協商,但將勞資協商入法可能導致施行日期不定,建議由行政部門努力處理。
杜微 臺灣鐵路管理局局長
- 說明第3條將增加「原機構各項業務於臺鐵公司登記後概括承受」文字,以回應工會關切。
- 解釋第3條第4項「其他經交通部核准或委託之業務」應保持彈性,以便未來公司經營鐵道觀光等非大眾運輸業務。
- 解釋第5條中「各工會」推派代表難以執行,建議維持「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因需依團體協約法規定。
- 說明第13條將增訂保障特考錄取人員在臺鐵公司繼續訓練並取得任用資格的條文。
陳慧娟 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
- 說明第10條基金來源將增列「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以保障未來償債,並承諾必要時提供協助。
- 說明加發慰助金由公司負擔是過往公司化案例的作法。
- 強調舊制退撫金是法定義務,即使條文未加「足額」,政府仍會足額編列預算支應。
江雅玲 財政部賦稅署專門委員
- 說明臺鐵公司化後,鐵路運輸及宿舍部分仍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他附屬事業則適用現行地方政府的稅率。
- 表示臺鐵公司化是配合政府政策轉型,因此相關賦稅規定不屬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所稱的租稅優惠範疇。
黃叔娟 主計總處處長
- 解釋第19條使用「得」而非「應」是為避免其他國營事業比照要求政府負擔維修費用。
- 說明國營事業員工待遇調整具彈性,由董事會通過報交通部備查即可,不入法反而更有彈性,可視營運狀況調整。
林福山 交通部路政司司長
- 說明重大購車計畫將涵蓋在董事會第四款「年度營業方針、計畫、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中。
- 解釋臺鐵公司組織章程將配置內部營運安全單位,外部監督則由主管機關及運安會負責。
郭棋湧 法務部參事
- 表示法制用語中「應至少」和「至少應」皆可使用,無實質差異。
陳隆欽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
- 說明事業機構待遇相對彈性,將調薪入法反而可能綁住公司,使其無法自行調整更高薪資。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陳以信及許智傑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 通過臨時提案2項:要求交通部提供臺灣港務公司、中華郵政公司等公司化轉型過程中,各類人員薪資結構表供交通委員會參考;要求交通部及臺鐵局在逐條審查前與臺鐵工會等妥善溝通化解爭議。
- 條文逐條審查後,第2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21條經修正後通過。
- 第1條、第9條、第10條、第13條、第18條、第20條、第22條,以及時代力量黨團新增的第6條與第24條,因委員意見分歧,暫時保留。
- 全案經表決後,決議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16401
- 卷/期/冊
- 111/64/1
- 發布日期
- 2022-05-2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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