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修正案聯席審查:聚焦村里長權益、原住民自治與代理人資格
內政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4-25
立法院內政及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聯席審查多達18個版本的《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主要討論村里長權益、原住民族地方民代席次保障、山地鄉長代理人資格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財政等議題。會議最終通過山地鄉長代理人須具山地原住民身分、代理人親屬迴避原則及刪除流氓條例停職規定,其餘提案則保留擇期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八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聯席會議合併審查多達18個版本的《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核心議題涵蓋地方民意代表及村里長權益與身分定位、原住民族地方自治與參政權保障、地方行政首長與村里長代理人資格限制,以及地方政府組織與財政權責劃分等。
- 會議中亦討論了莫拉克永久屋問題、疫情下的居家隔離與邊境管制、戶籍異動對選舉席次影響、防制詐騙、祭祀公業土地、基隆外木山海岸保護區降級及數位身分證等相關議題。
相關爭議
- 村里長身分定位與撫卹金:提案委員認為村里長工作辛勞具公權力,應比照公務員給予因公殉職撫卹金及年終獎金;內政部則表示村里長為無給職,領事務補助費,其身分認定與撫卹制度需銓敘部意見及法理考量,並已提供傷害保險。
- 山地原住民地方民代席次保障:孔文吉委員提案要求在都會區鄉鎮市保障山地原住民代表名額,因現行制度導致設籍人數達標的原住民無法選出自己的代表;內政部認為需凝聚原住民族社會共識,並審慎考量新增席次對政治權力比例的影響。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財政困窘:孔文吉委員指出部分改制為直轄市的山地原住民區財政反而比改制前困窘,市長誤認其已自治而忽視財政支援;內政部表示曾會商財政部等機關,但因涉及統籌分配稅款、事權劃分等問題,尚無共識。
- 原住民族自治縣設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提案在《地方制度法》中增訂原住民族自治縣,強調總統曾承諾推動自治法,但現改為分流立法;內政部則認為此涉及行政區劃、組織設計及財政制度等重大事項,需廣泛徵詢原住民族社會意見,並與現行法制有別。
- 地方行政首長/村里長代理人親屬迴避:沈發惠委員等人提案限制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的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以避免政治家族把持及社會觀感不佳;內政部原則支持,但認為現行上級機關已應審慎指派,並強調權責分層。
- 戶籍遷出影響選舉席次:多位委員關切疫情導致大量國人因未滿2年返國而被遷出戶籍,可能影響年底選舉的地方民意代表席次分配;內政部強調國籍未變,且戶籍遷出概念與國內遷徙相同,但承諾會注意異常戶籍異動並與司法機關合作。
- 防疫政策與執行問題:委員們質疑指揮中心居家隔離指引不符現況(如老舊公寓送餐、獨居者照護),邊境管制縮短進度不明,以及快篩試劑供應不足、警消防疫資源等問題;內政部回應會持續調整關懷中心運作、評估邊境管制,並承諾整備快篩試劑及確保警消防疫資源。
立法委員發言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消防納入中央一條鞭制度,以解決地方人力、裝備及勤休制度不一的問題,並提升消防職階。
- 建議修法開放警察人員服務一定年限後轉任村里幹事,以和緩巡官候缺問題。
- 要求內政部應幫第一線警消醫護人員投保公費防疫險,並從寬認定涵蓋範圍。
- 呼籲國人提升山難風險意識,並要求內政部研議山難搜救使用者付費制度,1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提案增列村(里)長因公殉職撫卹金、年終工作獎金,以保障第一線村里長權益與尊嚴。
- 肯定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從4萬5,000元提高至5萬元,但認為仍需進一步保障其權益。
- 質疑現行戶籍法規定導致國人因疫情無法返國而被遷出戶籍,影響公權利,要求內政部審思並研議修法配套。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地方制度法》中已廢止的「檢肅流氓條例」文字。
- 關切疫情升溫對公務機關戰力影響,特別是警消人員,要求確保快篩試劑供應及分流規劃。
- 質詢屏東縣人口數可能跌破80萬人,將影響縣議員席次,要求中選會明確席次分配標準。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33條,要求保障都會區鄉鎮市山地原住民代表名額,例如埔里鎮、潮州鎮等。
- 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57條,明定山地鄉鄉長代理人應以山地原住民為限,以保障原住民族政治參與。
- 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2等條文,強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財政自主,因改制後財源反而減少,呼籲中央重視。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關切原住民族自治縣的設立是否會造成疊床架屋,以及原民會對分流立法的務實考量。
- 支持地方基層民意代表因公死亡應比照地方行政首長給予遺族撫卹金。
- 建議縣政府指派代理人應深思熟慮,避免與原被派員者有配偶或三親等親屬關係,以防政治家族把持。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質詢莫拉克風災永久屋政策,特別是三方契約中「永世繼承」與「住宅補貼限制」的矛盾,恐導致居住問題及文化斷層。
- 要求內政部正視永久屋政策衍生的問題,並在《災害防救法》修法中一次性解決。
- 關切內政部對永久屋的解釋(如可重建/改建)反而增加更多問題,要求更周詳的考量。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質疑指揮中心居家隔離指引不切實際,例如老舊公寓送餐仍建議「丟鑰匙下樓」,且未更新詳盡指引以應對Omicron大規模傳染。
- 批評內政部次長對3+11邊境管制政策說法不一,並質疑邊境管制縮短至7天的進度停滯不前。
- 指出內政部應積極頒布更詳盡的防疫指引,以因應未來可能達數百萬人確診的居家隔離需求。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關切年底九合一選舉,因疫情導致國人戶籍遷出而影響地方議員席次變動,特別是偏遠地區可能因少數人口變動而有重大影響。
- 要求內政部重視戶籍變動對選舉席次的影響,並特別注意是否有利用遷戶口來影響席次的情況。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澄清臺灣人口遷出主因是戶籍法規定(2年未返國即遷出),而非對臺灣政治經濟缺乏認同,批評親中媒體煽動。
- 要求內政部嚴辦網路販售假疫苗證明(小黃卡)的行為,並呼籲民眾不應購買。
- 關切年底選舉投票時是否需疫苗證明,並建議民眾使用數位疫苗證明,同時呼籲加速快篩試劑供應。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質詢內政部反對村里長因公殉職撫卹金與年終獎金的理由,要求內政部研議其他保障村里長權益的方法。
- 建議地方行政首長及村里長補選條件中「所遺任期不足2年不再補選」應改為「不足1年」,以避免任期過短。
- 關切山地原住民地方民意代表保障名額的進度,要求內政部與原民會加強溝通,凝聚原住民族共識。
- 質詢移民署宜蘭收容所大規模染疫事件,要求內政部檢討並關心工作人員負擔與染疫處理。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地方制度法》第4條之1,允許原住民族鄉(鎮、市)合併設立原住民族自治縣,並要求自治縣縣長具原住民族身分。
- 強調蔡總統曾承諾加快《原住民族自治法》立法,但現推動分流立法,應務實推動自治縣。
- 批評原民會對於原住民族自治縣的態度模糊,要求內政部收回反對意見,並停止以「廢縣」等說法恐嚇。
- 指出原住民族自治縣的條件比澎湖、金門、連江等縣市更適合,應獲得支持。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原民會對原住民族自治縣提案的態度模糊,認為其「尊重提案」但又稱「需廣泛討論」是打模糊仗,未能充分與原住民族溝通。
- 建議內政部應針對假冒政府機關的詐騙電話,建立可查詢的電話資料庫,並開發防詐騙App,提供人民即時查證管道。
- 要求內政部加強宣導防疫詐騙手法,教導民眾辨識,例如詢問個案足跡等細節。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質詢內政部關於地方立法機關議事透明化的立法進度,確認是否透過《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而非《地方制度法》修法來落實全程錄音錄影與網路公開。
- 關切邊境管制與國人居家隔離時間的落差,質疑其邏輯,並要求邊境組說明調整原則。
- 擔憂居隔者中的弱勢族群(身障、獨老)服務斷鏈問題,要求內政部與地方政府合作,確保照護與資訊處理不中斷。
- 詢問心理諮詢專線1925與疫情相關專線1922的整合與分流機制。
林文瑞 立法委員
- 關切祭祀公業土地的地籍清理進度,仍有數千公頃土地未處理,要求內政部說明現況與修法態度。
- 質疑營建署將基隆外木山海岸保護區降級的計畫,擔憂對海岸生態造成打擊,要求內政部說明理由與溝通情況。
- 關切數位身分證的推動,指出預算雖已刪除,但認為其為國際趨勢,專法仍應繼續推動。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詢陸委會宣布修正《港澳地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的細節,包括尋職期、碩博士就學折抵居留期間、專業人士定居條件,以及內政部作為主管機關的掌握度與橫向聯繫問題。
- 擔憂港澳修法可能被中國利用進行滲透,強調需兼顧國家安全,並關注立法院若否決修法可能造成的過渡期問題。
- 質疑地方民意代表公費助理的定義、兼職規範與工作內容,認為應明確化以避免爭議和刑事案件,要求內政部研究加強規範。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質疑村里長身分定位矛盾,觸法時為準公務員,但卻無明確法律定位,要求內政部檢討。
- 指出村里長因公殉職無統一撫卹規定,各縣市給付標準不一,要求內政部與銓敘部研議統一標準,並表示支持給予撫卹金。
- 關切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性質,認為應刪除其作為「因公支出費用」的規定,以符合實質補貼的現況。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感謝內政部提升里長事務費,並支持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及里長撫卹金議題。
- 強調疫情升溫下,網路販售假疫苗證明行為嚴重危害防疫,要求內政部嚴辦遏止。
- 關切快篩試劑供應不足問題,特別是執法單位,要求內政部加速整備,並建議以實聯制購買,價格應合理。
- 呼籲內政部作為警消主管機關,應確保第一線警消人員防疫資源充足。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關切社宅興建受缺工缺料影響,要求內政部說明能否如期如實完成,並應有配套措施。
- 質疑內政部社宅統計網頁數據混淆,將翻修、包租代管的社宅與新建社宅混為一談,要求明確分類,避免民眾誤解政府「灌水」。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臺南市人行道占用嚴重,要求內政部與臺南市政府改善執法,並考慮恢復檢舉制度。
- 關切農地違章工廠、倉庫、超商等問題,認為地方政府未落實執法,要求內政部作為中央主管機關應提出辦法改善,而非僅推責地方。
- 要求內政部提供警消免費公費快篩試劑,並注意環境用藥對人體噴灑的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陳宗彥 內政部次長
- 回應村里長待遇問題,表示多數意見支持現行事務補助費,且已調增至5萬元,改發薪酬將增加地方財政負擔並涉及公務員制度衡平。
- 回應村里長因公殉職撫卹金問題,指出本部已提供1,000萬元傷害保險,撫卹認定需銓敘部意見,但認同議題值得研究。
- 回應原住民族地方民代保障名額問題,表示需會商原民會,凝聚原住民族社會共識,兼顧原住民與非原住民參政權益。
- 回應山地鄉鄉長代理人資格應以山地原住民為限,表示本部敬表贊同,並已函釋地方政府配合辦理。
- 回應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財政保障議題,指出曾會商財政部等機關,但因涉及稅款分配結構、財源影響等問題,尚無修正共識。
- 回應地方行政首長/村里長代理人親屬迴避問題,表示若委員會達成共識,本部支持修法方向,但強調上級機關應審慎指派。
- 回應地方民選首長/民代不執行職務解職規定,表示修正方向有助促使積極執行職務,但需釐清認定標準與排除事由。
- 回應直轄市/縣市設一級原住民專責機關單位,表示目前各級政府已有專責單位,考量政府組織精簡政策,建議審慎考量。
- 回應平埔族原住民地方民意代表保障,表示將俟原住民身分法修法及平埔原住民身分登記進度,適時研議。
- 回應直轄市政府一級機關單位首長進用調整,表示涉及職務列等及地方自治權,建議徵詢銓敘部及直轄市政府意見。
- 回應地方立法機關議事透明規定,表示本部已於107年修正《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要求會議公開、錄影直播、紀錄上網,並持續輔導追蹤,認為現階段不需再修法。
- 回應地方政府總預算案公開事宜,表示有助公眾監督,本部敬表支持,但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部分建議徵詢法務部意見。
- 回應警察候缺轉任村里幹事及消防一條鞭制度,表示消防人員人事管理與考試院政策不符,警察轉任一般行政機關依現行規定即可辦理。
- 回應檢肅流氓條例文字刪除,表示本部敬表贊同。
- 回應縣市改制直轄市後維持原鄉鎮市名稱及自治,表示恐增加治理負擔並影響地方制度一致性,需審慎考量。
- 回應原住民族自治縣設立,表示本部意見與原民會立場不同,認為涉及多重重大事項,需審慎衡量。
- 回應疫情下居家隔離送餐/送藥問題,表示關懷中心持續運作協助,並會考量老舊公寓等特殊情況。
- 回應邊境管制政策,澄清入境旅客檢疫天數,表示目前維持10天,將視國內本土疫情狀況逐步調整。
- 回應戶籍遷出問題,說明因戶籍法規定2年未返國即遷出,與對臺灣認同無關,但承諾會注意選舉前異常戶籍異動。
- 回應假疫苗證明販售,表示刑事警察局已主動偵辦並逮捕嫌犯,強調此行為嚴重妨礙防疫,呼籲民眾勿購買、勿散播假消息。
- 回應快篩試劑供應,表示指揮中心正整合國內外資源,將提供民眾實聯制購買,並確保公務所需。
- 回應社宅統計數據混淆,承諾將向住都中心反映,要求明確區分新建、翻修或包租代管等類型,如實揭露資訊。
- 回應農地違章問題,強調縣市政府應落實管理與執法,中央將監督地方執行法律,但避免疊床架屋。
- 回應數位身分證推動,表示因預算已刪除,本部暫不推動專法與相關業務。
鍾興華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回應原住民族自治縣設立,表示尊重委員提案,符合原住民族自治分流立法政策,但需廣泛徵詢族人意見並形成共識。
- 回應平埔族原住民地方民意代表保障席次,表示尊重提案,符合平埔族群正名方向,但宜俟司法院憲法法庭判決後再行研修。
- 回應山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保障席次、山地鄉鄉長代理應以山地原住民為限、直轄市及原住民族地區縣市府設一級原住民族專責機關、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財政自主等議題,表示符合保障原住民族政治參與基本國策,但後續制度規劃需聽取地方制度主管機關意見。
- 強調原住民族自治是族人共同期待的政策方向,目前以分流立法方式從不同法案落實自治是重大政策。
- 支持山地鄉鄉長代理人應具備山地原住民身分,以保障原住民政治參與。
謝美玲 中選會選務處處長
- 回應縣市議員席次分配問題,表示將以5月底人口數計算總額,再請內政部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提供總額,中選會再依選舉區人口比例分配名額。
- 說明選區劃分會考量人口分布、地理因素等規範,並承諾會讓席次分配標準更科學化、明確化。
相關後續
- 《地方制度法》第57條第2項文字修正通過,明定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依第82條規定派員代理者亦同。
- 《地方制度法》第78條照委員莊瑞雄等22人提案文字通過,刪除與已廢止《檢肅流氓條例》相關的停職規定。
- 《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3項文字修正通過,明定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的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以內姻親關係。
- 《地方制度法》第33條、第83條之2、第83條之3、第83條之7均維持現行法條文。
- 《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9、第83條之10、第83條之11均不予增訂。
- 其餘提案(包括第3條、第4條之1、第6條之1、第40條、第50條之1、第52條、第55條、第56條、第56條之1、第61條、第62條、第80條)均保留,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16401
- 卷/期/冊
- 111/64/1
- 發布日期
- 2022-05-23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