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與防疫保單爭議審查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4-28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多項修正草案,重點聚焦於微型電動二輪車納保問題、特別補償基金運作及未投保肇事罰則。會議期間,委員們也針對近期防疫保單的續保爭議、理賠認定及主管機關態度提出質詢。最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草案全案審查完竣並通過兩項附帶決議,提報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含多項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多項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包括將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強制險範圍、規範其投保義務、未投保肇事之罰鍰標準,以及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的運作與財源。
- 會議協商階段亦針對近期防疫保單的續保爭議、理賠認定標準及金管會在此事件中的角色進行了廣泛討論。
相關爭議
- 微型電動二輪車納保與特別補償基金:委員關切高達65萬輛現有微型電動二輪車在過渡期後若未投保,其肇事受害人保障問題,並質疑由特別補償基金理賠對已投保者不公,建議政府應以預算撥補基金;金管會則強調強制險非社會保險,歷來無政府補貼,且若基金承擔過多未投保車輛理賠將導致保費不合理上漲,影響制度穩健。
- 防疫保單續保爭議:多位委員反映保險公司在疫情嚴峻時片面終止或刁難續保,特別是富邦產險以4月20日為續保截止日,且區分信用卡扣款與現金繳費,被質疑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與誠信原則,要求金管會應堅定維護保戶權益。
- 防疫保單理賠認定:委員質疑居家隔離通知書延遲發放影響理賠申請,以及一般醫療險與防疫保單在居家照護理賠認定上的差異,要求金管會釐清定義並從寬認定。
- 未投保肇事罰鍰標準:林楚茵委員建議提高未投保汽車肇事罰鍰,從現行新臺幣6,000元至30,000元提高至9,000元至32,000元,以加強強制納保的執法力道。
- 微型電動二輪車納保稽查方式:郭國文委員建議應將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公路監理機關與金管會的勾稽比對機制,而非僅依舉發方式,以加速納保比例。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關切防疫保單理賠爭議,詢問新規定下防疫險是否無法請領。
- 關心住院醫療險停售問題,詢問金管會是否會介入。
- 質疑防疫險續保條件不明確,要求金管會應清楚說明政策。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質疑防疫保單續約截止日4月20日不公平,認為同一批保單應有相同待遇。
- 建議金管會要求保險公司取消不合理的續約期限,保障保戶續保權利。
- 建議將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葉毓蘭委員提案的勾稽比對罰鍰機制,並比照現行罰鍰金額範圍。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批評保險公司「晴天撐傘,雨天收傘」,突襲式告知不續約,特別是信用卡扣款保戶受影響。
- 認為金管會在此事件中難辭其咎,態度模稜兩可,未明確承擔主管機關責任。
- 要求金管會評估微型電動二輪車納管後對保險責任與費用的影響,並說明未來電動滑板車等是否也要納管。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反映選民無法續約、續約門檻高、防疫保單停賣等問題。
- 質疑居家隔離書延遲發放影響理賠,要求金管會說明。
- 原則上支持金管會提出的強制汽車責任險修正版本。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指出富邦產險以公告方式毀約,要求金管會協調,並確認富邦已收回4月20日續保截止日,不論信用卡或現金皆可續保至5月底。
- 關切透過保險經紀人投保的保戶是否獲得差別待遇,要求保險局了解並確保一視同仁。
- 質疑各縣市隔離規定不一,要求金管會釐清防疫定義,以利產險公司理賠認定。
- 同意沈發惠委員提案,建議提高未投保汽車肇事罰鍰至新臺幣9,000元至32,000元,以助強制納保。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指出疫情變化快速,政府防疫措施及各縣市規定差異導致防疫保單亂象,保險公司與保戶資訊不對等。
- 要求金管會應站穩立場,保護一般保戶權益,不應讓保險公司因情勢變化而終止契約或刁難續保。
- 關切65萬輛微型電動二輪車未投保問題,認為若發生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不應理賠,建議未來由政府預算撥補基金。
- 提案修正動議,建議刪除行政院版第五條之一中關於未投保微型電動二輪車不受保障的條文,以避免受害人求助無門。
- 建議金管會針對微型電動二輪車在2年過渡期後仍未投保的受害人保障問題,會商交通部後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黃天牧 主任委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同意將針對微型電動二輪車在2年過渡期後仍未投保,如何保障因該車輛所致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獲得保障,會商交通部後於1個月內向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施瓊華 局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 強調防疫保單理賠應依照契約條款辦理,不應有其他解釋。
- 說明產險防疫保單為1年期不保證續保商品,因應疫情變化,保險公司會調整費率與內容。
- 解釋保險公司因疫情變化快速,商品改版以重症為主,舊商品不續保,並非拒絕續保。
- 承認富邦產險在續保通知程序上有瑕疵,將要求富邦針對個案妥善處理,並溝通其他通路。
- 說明居家隔離理賠依據為衛生局匡列處分書,與隔離天數無關,且不論先後取得,有事實即理賠。
- 針對微型電動二輪車納保,表示若初期未投保者肇事由特補基金理賠,將導致保費暴漲,對已投保者不公。
- 建議在2年過渡期內,應先促使微型電動二輪車投保,之後再由特補基金彌補未投保肇事逃逸者,以穩健制度。
- 強調強制險為政策保險,非社會保險,過去無政府補貼,不宜由國庫貼補損失。
- 表示電動滑板車等其他車輛是否納保,需視交通部政策而定。
- 說明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特別補償基金,將以6%提撥比例並分別列帳。
林志憲 副局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 建議第五條之一第一項文字配合道交條例,刪除「領用」二字。
- 建議刪除第五條之一第二項末句,避免誤解投保後需登記才可領保險金。
- 說明第二十八條維持現行條文,因強制險為無過失責任,若刪除犯罪行為不賠規定,恐導致酒駕百分之百責任者仍獲賠償之爭議。
- 表示尊重交通部意見,同意提高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未投保汽車肇事罰鍰金額。
- 說明第五十一條之一已涵蓋所有車輛,包括微型電動二輪車,不需額外區隔。
- 解釋停駛中車輛本就不需投保,故第五十一條之一不需加註「惟停駛中車輛不在此限」。
相關後續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草案7案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第五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增訂第五條之一照行政機關建議文字通過,並要求金管會會商交通部,針對微型電動二輪車2年過渡期後仍未投保的受害人保障問題,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第二十八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通過提案修正。
- 第三十一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通過提案修正。
- 第三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明確微型電動二輪車特別補償基金提撥比例為6%並分別列帳。
- 第四十九條照行政機關建議文字通過,並採納沈發惠委員等人提案,將未投保汽車肇事罰鍰提高至新臺幣9,000元以上32,000元以下。
- 第五十條照沈發惠委員等人提案通過。
- 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三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通過林楚茵委員等附帶決議,要求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於1個月內,提出電動自行車納保後,理賠案件增減對於基金財務影響之書面分析報告。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16801
- 卷/期/冊
- 111/68/1
- 發布日期
- 2022-05-27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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