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報告:新聞台假訊息裁罰與預算法62-1執行檢討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4-28
LawTrace 法律歷程:運輸事故調查法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新聞台假訊息裁罰標準及預算法第62條之1條文執行情形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會議聚焦華視新聞台近期連續誤報事件的內控失靈與裁罰爭議、鏡電視審照程序疑慮,以及政府政策宣導廣告揭露規範。委員們要求NCC應嚴查嚴辦並釐清責任,同時針對鏡電視案成立調閱小組的臨時提案未通過,但關於電信合併案的審核原則提案則獲通過。
討論事項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新聞台假訊息裁罰處理標準及預算法第62條之1條文執行情形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探討新聞台出現假訊息的裁罰處理標準與機制,特別聚焦於華視近期連續誤報事件的內控失靈與責任歸屬。同時,會議也檢視如何要求新聞台落實執行預算法第62條之1條文,規範政府政策宣導廣告的明確標示與置入性行銷問題,並延伸討論鏡電視審照爭議及低軌衛星發展。
- 審查與討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電視事業的管理職責,包括依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等法規對節目內容的監理,以及預算法第62條之1對政府政策宣導的規範要求。
相關爭議
- 華視誤報事件的嚴重性與NCC裁罰標準:多位委員認為華視連續誤報事件(如共軍攻臺、臺北下冰雹)情節重大,應予重罰甚至撤照,並質疑NCC對華視與中天存在雙重標準;NCC則強調需依法調查,區分錯誤訊息與假訊息,裁罰需經合議制判斷,且中天為不予換照而非撤照。
- 華視上架52頻道的正當性與NCC護航疑慮:委員質疑NCC當年推薦華視上52頻道,但華視體質未改善卻頻頻出包,認為NCC有護航之嫌;NCC解釋是給公廣集團一個機會,且華視營運問題非NCC職權,但承認內控有問題。
- 鏡電視審照過程的透明度與NCC洩密、官員涉入爭議:多位委員質疑鏡電視補件次數過多、NCC內部洩密給業者,以及前NCC官員吳嘉輝、黃馬煜涉入關說或協助業者增補資料;NCC則表示無證據,需提供完整資料才能調查,並強調行政調查權限。
- 預算法第62條之1廣告揭露標準不明確:委員指出華視承接僑委會標案的政策宣導廣告揭露不夠明確(如僅6秒跑馬燈、字體過小),要求NCC會同主計總處、文化部訂定更具體的揭露規範;NCC表示此為跨機關議題,將研議更明確的操作標準。
- NCC作為獨立機關的公正性與獨立性:多位委員質疑陳主委在委員會尚未開會前,即對外表示華視事件不嚴重到撤照,此舉已影響合議制獨立性,認為NCC淪為執政黨附隨組織;陳主委否認,強調依法行政,並為表達不清致歉。
- 公廣集團的公共性與政治立場問題:委員質疑公視台語台臉書貼文影射政治人物、華視政論節目立場偏頗,違反公廣集團應保持行政中立的原則;NCC表示會了解並維護公廣集團的公共性與獨立性。
- NCC對華視財務與人力的監督成效:委員指出華視長期虧損、人力編制不足、離職率高,質疑NCC未有效監督其營運改善計畫;NCC表示華視有增加人力,但承認內控有問題,並將營運體質改善納入未來評鑑考量。
立法委員發言
傅崐萁 立法委員
- 質疑NCC主委對華視營運狀況不清楚,卻大力推薦華視上架52頻道。
- 認為華視內控失靈且情節重大,應符合撤照標準,並與中天不予換照案比較,質疑NCC雙重標準。
- 指控NCC主委將獨立機關做成行政院交際科,功在黨國,並要求其下台。
- 質疑鏡電視審照過程有前官員涉入,補件次數過多,要求NCC調查。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質疑NCC主委在委員會開會前,即對外表示華視事件不嚴重到撤照,影響合議制獨立性。
- 指出華視人力配置未達承諾,且將工讀生計入編制人員,質疑NCC標準浮動。
- 關切52頻道空頻近2年,質疑NCC虛位以待,並有顏色標準之嫌。
- 建議未來與公共利益相關的快訊或演練,應有特殊顏色或符號標示,避免民眾混淆與恐慌。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NCC內部有人洩密給鏡電視負責人裴偉,以及前NCC官員吳嘉輝收受鏡電視顧問費並關說,要求NCC提供調查資料並移送法辦。
- 指出前NCC官員黃馬煜協助鏡電視撰寫營運計畫書及QA,質疑其與NCC內部關係良好,要求調查有無違反旋轉門條款。
- 提案要求針對NCC審理鏡電視執照一案成立調閱專案小組,以釐清真相。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關切華視誤報事件(解放軍攻臺、臺北下冰雹、蘇貞昌職稱誤稱)的嚴重性,質疑NCC對錯誤訊息與假訊息的定義與裁罰標準。
- 詢問NCC對華視事件除了廣電法規外,是否會會同國安局、內政部等機關依國安法、災防法、社維法進行裁罰。
- 要求NCC對華視的裁罰應重且不能由全民買單,並加速調查時程。
- 對成立鏡電視調閱專案小組提案持保留意見,認為調閱小組無法公開資料,希望NCC直接公開所有爭議資料。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感嘆華視內控失靈,要求NCC對其接二連三的不實消息提出具體處分。
- 詢問NCC對「妨害公共秩序」的具體標準,以及華視事件的處理進度與程序。
- 建議NCC應協助業者推動資訊正確的新聞,強化自律機制與教育訓練。
- 指出華視僑委會標案廣告揭露時間過短,要求NCC與主計總處研議更明確的規範。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要求NCC說明華視出包事件的裁罰依據,並認為其嚴重性超過中天「封臺倒數六天」案,裁罰標準應讓人民信任。
- 關切頻道區塊化進度,要求NCC加速推動,並質疑其對系統設備汰換補助方案及舊用戶換機上盒數量不清。
- 強調消費者權益為最大考量,要求NCC展現魄力,改革有線電視萬年頻道與分組付費問題,提升影視產業發展。
- 要求NCC承諾頻道區塊化改革方案能在2023年上路。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詢問華視連續出包事件的調查狀況,是否構成廣播電視法「妨害公共秩序」要件,以及NCC將如何裁處。
- 質疑若裁罰華視200萬元仍由全民買單,認為應撤照,並要求NCC釐清華視與中天案的差異,避免雙重標準疑慮。
- 建議NCC可參考國外媒體主管機關處理誤報事件的經驗。
- 詢問NCC如何要求新聞台落實執行預算法第62條之1,強調政府機關為規範對象,NCC應充分說明以釐清外界疑慮。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關切臺海若發生戰爭,臺灣通訊基礎設施受損時,政府有無低軌衛星等因應計畫,並詢問NCC對低軌衛星頻率核配草案及業者投入意願。
- 指出低軌衛星在偏鄉、離島及緊急救災方面的重要性,但市場規模不大,詢問NCC有無跨部會國家計畫發展衛星產業。
- 建議NCC應要求業者在同等時段、同等篇幅、同等時間進行澄清,以防制假訊息。
- 詢問NCC對無人機網路環境安全及資安防護的作法。
魯明哲 立法委員
- 質疑鏡電視董事會之亂調查進度緩慢,要求NCC內容處說明結案時程,並批評其辦事能力。
- 再次指出前NCC官員黃馬煜涉嫌協助鏡電視,質疑其為「任意門」而非旋轉門條款問題,要求NCC調查。
- 批評陳主委對不同電視台採雙重標準,對華視過於寬容,像慈母般包容,對鏡電視問題又推拖拉,要求其為推薦華視上52頻道道歉。
- 要求NCC主委說明衛廣法或廣播電視法哪條規定,允許其向系統台推薦頻道,並要求NCC主委承諾3個月內公布鏡電視調查結果。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陳主委在委員會未開會討論前,即對外表示華視事件不嚴重到撤照,違反NCC合議制原則,踐踏NCC獨立性。
- 指出華視事件已涉及違反社維法、國安法、金融法,嚴重影響社會安定,但NCC長達8天未開委員會討論,麻木不仁。
- 比較中天新聞台因錯誤訊息及內控問題被撤照,質疑華視情況相同卻未受嚴懲,批評NCC淪為民進黨附隨組織。
- 要求NCC主委說明華視事件何時能開委員會處理並公布調查結果。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質疑NCC在定頻上獨厚公廣集團的華視,但華視未能善盡新聞責任,屢次出包顯示守門員機制失靈。
- 比較中天因「封台倒數」被罰80萬元、「文旦事件」被罰100萬元,質疑NCC對華視的裁罰標準,要求重罰以證明NCC是獨立機關。
- 指出華視收視率因上架52頻道後仍奇低,質疑NCC對華視的「錯愛」是否揠苗助長。
- 要求NCC應依衛廣法規定,對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處以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用行動證明獨立性。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認為華視連續誤報事件(中國入侵、行政院長誤稱總統)已達國安層級,若有人因此恐慌導致意外,應可申請賠償。
- 質疑公廣集團性質的華視,若僅高層辭職而真正犯錯者未受內部處置,將使犯錯者有恃無恐,要求NCC有效處理。
- 要求NCC加強防制假訊息、假消息的具體作為,並要求業者在同等時段、同等篇幅進行澄清。
- 關切無人機網路安全及資安部分,詢問NCC有無更進一步的作法。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NCC在調查華視事件尚未完成前,即對外宣稱是內控問題且「誤播不屬於情節重大」,可能干預調查方向,違反中立性與獨立性。
- 指出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不能置入性行銷,廣電法也規定新聞不能廣告化,NCC仍有責任監督華視僑委會標案。
- 質疑僑委會委託華視製作影片卻變成獨家報導,且採訪特定大使,酬勞過高,涉及圖利特定人之處,要求僑委會與NCC徹查履約過程。
- 要求NCC主委澄清華視事件尚未有結論,且不應表達任何結論,以維持公正性。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質疑NCC主委為華視上架52頻道破壞通訊傳播競爭秩序,且華視財務、人力問題未改善卻頻頻出包,顯示NCC一路護航。
- 指出華視總經理莊豐嘉揚言修理國民黨、代理總經理陳雅琳回聘爭議,以及工會揭露弊端,顯示華視內部混亂、不務正業。
- 比較中天因「封台倒數」被重罰80萬元,要求NCC對華視「共軍襲臺」的嚴重失誤應開罰重金,並透過8月評鑑展現中立立場。
- 要求NCC主委不應再撇清責任,應正視華視未做好準備的事實,否則將影響其自身地位。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質疑NCC當年讓華視入主52頻道時,是否充分檢視其治理成效、內控機制與財務健全性,導致後續頻頻出包。
- 指出華視雖增加人力,但內控機制未改善,且財務長期虧損問題仍存,要求NCC應記取教訓,未來更謹慎審議頻道入主案。
- 質疑僑委會標案廣告揭露的「明確」定義,認為華視僅6秒跑馬燈不符比例原則,要求NCC訂定更明確的行政指引或規範。
- 指出公視台語台臉書貼文影射政治人物,違反公廣集團行政中立原則,要求NCC了解並處理。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要求NCC會同主計總處及文化部,針對預算法第62條之1的政府政策宣導廣告,研議更明確的揭露規範(如大小、形式、時間),並在1個月內提交檢討報告。
- 指出華視僑委會標案廣告揭露不夠明確,且罰責不痛不癢,無法達到監督效果,建議NCC應著重事前機制而非事後裁罰。
- 再次主張公視台語台不當影射特定政治人物,違反公共電視立場與專業,要求NCC調查處理。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詢問華視自上架52頻道後,廣告業績等獲益是否實質成長,以及人力擴編與案件控管情形。
- 認為華視跑馬燈接連出包是內控與管理問題,質疑是否因內部鬥爭導致,並批評高層離職是行政責任最差示範。
- 強調對華視的裁罰不應只是罰錢,更應找出並解決內部問題,且懲處應無下限,以維護公廣集團的進步美意。
- 認為NCC有很大義務介入調查華視事件,因為公廣集團壯大的美意不應被內部鬥爭所掩蓋。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詢問華視董事長與代總經理是否已下台,並質疑執政黨委員關於華視內部鬥爭的說法,要求NCC調查有無鬥爭情事。
- 要求NCC研究如何明確化預算法第62條之1的廣告標示規範,以讓民眾清楚辨識政府委託案。
- 質疑NCC新聞稿稱華視誤播不屬於情節重大,恐不當影響諮詢會議判斷,要求NCC謹慎回答,並澄清尚未有結論。
- 指出陳雅琳兼任多職不符NCC要求新聞台應有獨立編審與專職總經理的標準,質疑NCC雙重標準,並批評NCC未盡督導責任。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指出僑委會1,200萬元標案包含華視到歐美採訪特定大使,並在新聞時段以「獨家」報導,質疑此為拿政府錢做新聞,違反廣電法與公共性。
- 質疑華視僑委會標案廣告揭露僅在節目後方,且字體小、時間短,不符廣電法節目贊助應「前、後」揭露的規定,要求NCC糾正並訂定明確標準。
- 質疑公廣集團的華視政論節目「三國演議」立場偏頗,出現「兩國論保台」、「一中各表鬼唱詩」、「藍營搗蛋不如解散」等言論,違反公共性與平衡性,要求NCC把關與檢討。
- 要求NCC加速給出華視事件的答案,追究販賣新聞、置入新聞及廣告標示不明確等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陳耀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 表示對華視事件嚴查嚴辦,已派員調查並發函請華視陳述意見,案子整理完將送諮詢會議審議,承諾會加快程序。
- 澄清華視上架52頻道是給公廣集團機會,因公廣集團有法定任務,且華視營運問題非NCC職權。
- 回應華視事件的裁罰標準將依廣電法第21條及第43條規定,處20萬元至200萬元罰鍰,會考量違規次數、情節輕重及對公共秩序影響,並認為應重罰。
- 解釋中天新聞台為執照到期不予換照,與華視事件的撤照概念不同,強調兩者情節不一樣,NCC並無雙重標準。
- 承認華視僑委會標案廣告揭露的6秒跑馬燈可能不太夠,將與主計總處、文化部及相關公會討論,研議更明確的揭露標準。
- 表示對鏡電視審照爭議,需委員提供完整資料才能調查內部洩密、前官員涉入等問題,並強調NCC為獨立機關,依法行政。
- 說明低軌衛星頻率核配草案已在內部討論,業者可申請POC(實驗性)方式處理,未來可能應用於偏鄉、離島及災防備援,並會配合科技部太空發展規劃。
- 對華視事件,初步判斷應是內控機制、人為疏失及管理上的問題,但會參酌其他機關調查結果做判斷,並強調會加強查核機制、人員訓練及補齊人力。
- 對委員質疑其發言影響合議制獨立性一事表達歉意,並強調最後決定仍需經合議制確定。
- 表示公廣集團應保持政治獨立性,對於公視台語台臉書貼文影射政治人物一事,會去了解並維護其公共性。
黃文哲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內容處處長
- 說明鏡電視第一階段補件約16次,第二階段約12次,總計約30次,但第一階段已撤回。
- 說明鏡電視董事會之亂調查進度,已多次與新聞部門聯繫蒐集資料,將於下週啟動約詢相關人士。
- 否認前NCC官員黃馬煜會得到鏡電視的審查資訊,強調其已辭職3年且職級不高,不可能到各辦公室索取資訊。
- 解釋NCC新聞稿使用「涉有違反」而非「違反」,表示調查仍在進行中,初步判斷是內控問題,但尚未有最終結論與裁罰。
- 說明華視上架52頻道後,對公司營運有實質幫助,人力也從100多人增加到目前的332人,目標是明年達到400人。
- 表示預算法第62條之1的揭露原則,因涉及4種媒體,將邀請公會討論廣電部分應有比例原則。
詹懿廉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平臺處處長
- 回應有線電視舊用戶汰換機上盒的具體數量難以計算,因系統業者算法不同,且涉及區塊化是雙軌並存或單軌的規劃。
鄭明宗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基礎處處長
- 說明無人機的資安領域將配合各縣市政府規定及交通部飛航領域,並透過實驗室配合IOT物聯網進行測試。
呂元榮 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 說明僑委會委託華視製作「全球僑愛心繫臺灣」影片採購案為公開招標,金額1,200萬元,並已於契約書約定應明確標示為廣告且揭示機關名稱,不得置入性行銷。
- 回應華視僑委會採購案中,華視服務建議書明列將邀請陳雅琳主播進行報導,並提到會訪問蕭美琴大使、謝志偉大使,這些內容是僑胞貢獻的引言,與新聞報導分開。
- 承諾會依照合約監督履約事項,但華視的新聞報導不在採購合約範圍內。
郭淑貞 僑務委員會僑務通訊社社長
- 確認僑委會與華視的標案服務建議書中,有提到會訪問蕭美琴大使、謝志偉大使。
黃慧娟 文化部影音司副司長
- 說明華視為商業電視台、民營公司,人事處理透過董事會進行,文化部尊重其人事權與節目編組的獨立自主,不會介入董事會的人事決定。
相關後續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將對華視新聞台近期連續誤報事件進行嚴查嚴辦,並加速調查程序,最終裁罰將依廣播電視法規定,處20萬元至200萬元罰鍰。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將會同行政院主計總處、文化部及相關公會,研議預算法第62條之1關於政府政策宣導廣告的明確揭露標準。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將在2週內找公會討論,針對與公共利益相關的快訊或演練,研議特殊標示或程序以避免錯誤訊息。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承諾將在6月把頻道區塊化解決方案送至立法院。
- 交通委員會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務必落實資源合理分配、有助於產業發展、維護用戶權益、維繫市場競爭、國家安全及積極附加審核准駁相關條款共6項原則,審核遠傳電信合併亞太電信申請案。
- 交通委員會要求僑務委員會於今日下班前提供華視僑委會標案的服務建議書,以釐清是否包含採訪特定大使。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16901
- 卷/期/冊
- 111/69/1
- 發布日期
- 2022-05-30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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