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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文會審查教保條例修正草案、公廣媒體爭議與疫情應變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5-02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開會議,首先處理公共電視新聞資料誤刪、華視新聞錯誤訊息與置入性行銷等公廣媒體爭議,並討論疫情升溫下的藝文紓困、校園防疫、兒童疫苗接種及大型賽事應變。後續重點審查「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針對教保人員代理制度、師資培訓、申訴救濟與罰則等條文進行深入討論,最終多項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文化部及公廣集團就媒體爭議與藝文產業紓困專題報告 (4月25日)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公共電視新聞片庫資料遭誤刪的資安問題與補救狀況、中華電視公司新聞跑馬燈錯誤訊息發生原因與責任歸屬、台語台節目招標問題,以及藝文產業紓困的未來規劃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

相關爭議

  • 公視新聞資料庫遭刪除,涉及嚴重資安問題,需釐清相關人員責任歸屬。
  • 華視新聞跑馬燈連續誤植錯誤訊息,且涉嫌將政府媒體行銷案置入新聞時段,損害公廣集團公信力。

立法委員發言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要求公視儘速完成所有新聞影片資料異地備分,並研議相關人員是否涉故意毀損,1個月內提交報告。
  • 要求文化部1個月內針對華視爭議問題提出內部管理檢討與建立改善機制之報告。
  • 要求文化部應儘早規劃藝文產業紓困計畫,並於1個月內提交書面計畫。
  • 要求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於1個月內辦理南松山再生計畫相關工程進度與園區未來規劃說明會。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要求文化部、公視、華視針對僑務委員會「全球僑愛、心繫台灣」政府媒體行銷案涉及變相置入新聞行銷,於2週內提出檢討報告。
  • 要求文化部、公視、華視針對新聞跑馬燈訊息錯置及節目製作未清楚揭示政策宣導經費等問題,於2週內提出檢討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李永得 文化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郁秀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雅琳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總經理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耀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應儘速完成所有新聞影片資料異地備分,並研議相關人員責任,1個月內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文化部應於1個月內針對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爭議問題提出內部管理檢討與建立改善機制之報告,並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文化部應儘早規劃藝文產業紓困計畫,並於1個月內將書面計畫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應於1個月內辦理南松山再生計畫相關工程進度與園區未來規劃說明會。
  • 文化部、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週內針對標案缺失提出檢討報告,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討論事項二

教育部、衛福部就「校園防疫、兒童疫苗與大型考試防疫」專題報告 (4月27日)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各項大型考試與各級學校的防疫措施、因應疫情升溫補助發放學生快篩試劑的評估,以及5至11歲兒童疫苗的準備情形和接種規劃細節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積極鼓勵生產或採購適合孩童之多樣性快篩試劑廠商申請EUA,以提供除鼻腔快篩之外其他如唾液試劑等,使孩童能安全、便利進行快篩。
  • 要求教育部適度放寬各大專校院防疫標準,根據各校狀況進行彈性調整,避免規定過度僵化。

相關人員回應

潘文忠 教育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薛瑞元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衛生福利部應積極鼓勵生產或採購適合孩童之多樣性快篩試劑廠商申請EUA,以提供唾液試劑等選項。
  • 教育部應適度放寬各大專校院防疫標準,根據各校狀況進行彈性調整,避免規定過度僵化。

討論事項三

教育部就「大型賽會防疫與健身房紓困」專題報告 (4月28日)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各項大型賽會的防疫準備與延賽規劃,以及健身房產業因新防疫措施造成損失的紓困因應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林騰蛟 教育部常務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四

審查「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七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多個版本,主要聚焦於教保服務人員的代理制度、師資資格、專業知能研習內容、申訴及爭議處理機制、與相關罰則的修訂。
  • 核心問題包含如何在保障幼兒權益的同時,確保教保服務人員的勞動條件與權益,並建立完善的調查、申訴與救濟管道。

相關爭議

  • 教保服務人員代理制度的彈性與資格要求:張廖萬堅委員建議短期代理可由園內組長或具資格者暫代,以因應現場困難;教育部彭署長表示可在施行細則中規範彈性運作,避免時間點限制過於僵化。
  • 代理教保人員的師資培訓與晉升管道:林奕華委員指出許多代理教保員未受完整訓練,提案要求教育部研議提供在職進修管道,使其有機會取得正式資格。
  •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人員申訴救濟管道:邱顯智委員、林奕華委員質疑私立幼兒園教保員被解聘影響工作權時,僅適用勞基法勞資爭議處理,認為應有教育體系內的獨立調查與申訴救濟機制,比照教師法保障。教育部李處長則解釋其基礎法律關係為勞動契約,應依循勞動法規,改變將涉及重大政策調整。
  • 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內容與時數:范雲委員、張廖萬堅委員、陳秀寳委員、何欣純委員、吳思瑤委員等共同支持將性別平等教育與勞動教育納入研習課程,並討論是否應外加時數或併入現行18小時內,以及課程內容應兼顧專業增能與實務安全性。
  • 借牌行為對教保服務人員的處罰:張廖萬堅委員及范雲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認為若教保服務人員不知情被借牌,不應受重罰,建議將教保機構與教保人員的罰則分開或明訂不知情者不在此限。
  • 對教保服務人員不當行為的罰則:邱臣遠委員提案新增教保條例第38條之1,針對體罰、性騷擾、不當管教分級處罰並提高罰鍰,認為應與兒少法有所區隔。
  • 幼托整合後特定教保員待遇比照教師:黃國書委員質疑現行第51條仍設100年以前資格限制,建議取消前提,使符合資格的教保員待遇可比照教師;教育部彭署長解釋此為保障特定對象的過渡性措施,並表示將研議提供已取得師資證明但未獲教師證人員的替代教師編制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30條,建議3個月以下短期代理可由園內組長或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暫代,以因應現場突發狀況。
  • 支持將性別平等教育與勞動教育納入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因性平法未涵蓋幼兒園階段,且教保人員勞動權益教育不足。
  • 提案修正第44條,建議將教保機構與教保人員借牌罰則分開,對不知情教保人員處以較輕罰鍰,避免不符比例原則。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提案第30條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3個月內研議提供代理教保人員在職進修管道與辦法,使其有機會取得相關資格,以維持師資穩定。
  • 建議第39條(申訴及爭議處理)先保留,待整體機制完備後再討論,並指出私立教保人員應有完整救濟機制。
  • 建議第34條(專業知能研習)先保留,請教育部調整課程內容,區分新進與資深老師訓練,並納入性平課程。
  • 質疑公立與私立幼兒園具教師資格者在工作權保障上不應有別,認為教育體系應提供一致的申訴管道。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詢問教保服務人員代理制度是否需審核或申報,以確保代理人資格。
  • 支持將性別平等及勞動權益教育納入教保專業知能研習,但建議以獨立款項列出以確保完整敘述。
  • 質疑第51條(待遇比照)中設定100年幼托整合前的資格前提,建議取消該限制,讓具備資格的教保員待遇可比照教師。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詢問代理教保人員是否同樣需進行背景調查,如良民、無性侵經驗等。
  • 針對第49條,希望將其修正動議(涉及通報調查與申訴救濟)併入該條處理,而非僅限於第33條。
  • 支持臨時提案,但建議教育部補上權利義務完全比照的文字,以確保權責明確。

范雲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34條,建議在安全教育課程後,增加性別平等教育與勞動教育相關課程各3小時以上,以提升教保人員專業素養及保障權益。
  • 提案修正第44條,建議在條文最後加註「教保服務人員不知情者不在此限」,以避免不知情的教保人員因借牌行為受罰。
  • 支持將性平與勞動教育納入研習,認為應外加時數,以展現對虐童事件及教保人員權益的重視。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基本救命術訓練課程對資深與新進教保員分流,資深者可改為3年研習1次,並提高線上課程比例。
  • 認同將性平教育與勞動教育納入研習,認為教保員應具備相關認知,從小紮根教育。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支持將性平與勞動權益課程納入,但提醒教育部需評估課程時數與頻率,避免間隔過久導致生疏。
  • 提醒教育部需有配套措施,說明何處可提供性平與勞動課程時數,避免實務執行困難。
  • 提案修正第45條,主張違反保密條款應按次處罰。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同意納入性平與勞動教育,但認為維持現制2年review一次是必要的,且實務安全演練仍需實體進行。
  • 關切18小時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會否被安全性、法規面課程占滿,影響教育職能提升,要求國教署說明課程分配。
  • 建議教育部在臨時提案中補上權利義務完全比照的文字,以明確規範替代教師編制員額者的權責。

邱臣遠 立法委員

  • 提案新增教保條例第38條之1,針對體罰、性騷擾、不當管教分級處罰並提高罰鍰,認為應與兒少法所規範對象不同,應有較高罰則。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提案新增第40條之1,主張幼兒園發生不當對待時,除行為人外,負責人亦應負管理監督職責,應有相對應處罰。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關切第39條(申訴及爭議處理)涉及教保員工作權保障,認為應有獨立調查與救濟機制,比照教師法保障。
  • 指出教保員被解聘後可能終身無法從事該職業,此為行政處分,應賦予救濟管道,而非僅限於勞動契約爭議。

相關人員回應

彭富源 國教署署長

  • 回應張廖萬堅委員關於代理制度,表示可在施行細則中規範彈性運作,避免時間點限制過於僵化。
  • 回應林奕華委員關於代理教保員在職進修,表示教育部高度重視,將於3個月內研議提供配套。
  • 回應黃國書委員關於代理人制度申報,說明園所需報地方主管教育機關備查,符合相關程序。
  • 回應吳怡玎委員關於背景調查,確認代理教保員同樣需進行背景調查及定期查察。
  • 關於性平與勞動教育,表示性平部分可訂入母法,勞動部分現行子法已有規範且將強化,並將研議課程分流。
  • 關於借牌不知情者,說明現行罰則主要針對知情主動提供者,不知情者不會處分,可在立法說明中闡述。
  • 關於第51條(待遇比照),解釋其為處理幼托整合前特定對象的保障措施,並將研議提供已取得師資證明但未獲教師證人員的替代教師編制機制。
  • 關於性平與勞動教育時數安排,表示18小時專業知能研習扣除8小時後剩10小時,性平與勞權各3小時,在2年內安排應可達成。

李嵩茂 處長

  • 說明公立幼兒園幼教師準用教師法,可走申訴或訴願程序;其他人員(含私立幼兒園所有人員)因依勞基法進用,實體法律關係為勞動契約,救濟程序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規。
  • 解釋私立大學教師與學校為民事法律關係,解聘雖報主管機關核准,但解聘本身是私法關係,不直接適用訴願或行政訴訟。
  • 強調教保員被解聘後可能影響終身就業,此法律效果確實嚴重,但法制上勞動契約爭議仍應走勞動法規,改變將是重大政策調整。
  • 指出勞資爭議處理更著重勞工權益保障,且有完整權利義務劃分與爭議處理脈絡,多年執行無礙。

相關後續

  • 第33條、第34條、第39條、第40條、第41條、第43條、第44條、第46條、第48條與第49條等條文,連同各委員提案、修正動議與附帶決議,全部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13條與第15條內容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31條、第32條、第35條、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45條、第50條、第52條、第53條等條文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30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林奕華委員所提附帶決議案照案通過。
  • 通過臨時提案,請教育部研議針對私立幼兒園已取得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之教保服務人員,於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考試前得暫時替代教師編制員額擔任教師之機制,其權利義務得比照園內教師。

原始資料

公報
1117001
卷/期/冊
111/70/1
發布日期
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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