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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強制治療與預算解凍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5-02

LawTrace 法律歷程:精神衛生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勞動部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度公務預算解凍報告案,多數預算案獲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隨後,會議重點聚焦於「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的持續審查,尤其針對緊急安置、強制社區治療及強制住院治療的法官保留原則、執行細節與相關費用負擔等議題進行了長時間的討論與意見交換。多項修正條文在爭議下保留,待黨團協商處理。

討論事項一

處理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書面報告案23案

核心議題

審查勞動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23項因預算凍結而提交的書面報告,涵蓋勞動保險、綜合規劃、職工福利、勞動法務、勞動力發展、身心障礙者就業、職業安全衛生等各項業務預算解凍事宜。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審查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報告案20案

核心議題

審查勞動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20項因預算凍結而提交的書面報告,涵蓋勞動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勞動關係、勞動福祉退休、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勞動法務、勞動力發展、職業安全衛生等各項業務預算解凍事宜。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蔡壁如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莊競程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張育美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陳瑩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楊曜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相關人員回應

許銘春 勞動部部長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三

處理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書面報告案33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33項因預算凍結而提交的書面報告,涵蓋綜合計畫、廢棄物管理、空氣品質保護、水質保護、環境衛生管理、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區域環境管理、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環境檢驗所等各項業務預算解凍事宜。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四

審查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報告案35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35項因預算凍結而提交的書面報告,涵蓋科技發展、一般行政、綜合計畫、廢棄物管理、空氣品質保護、水質保護、環境衛生管理、區域環境管理、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等各項業務預算解凍事宜。

相關爭議

關於「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凍結100萬元預算案,經討論後繼續保留,待後續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蔡壁如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莊競程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張育美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陳瑩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楊曜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相關人員回應

蔡鴻德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署長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除第3案(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繼續保留外,其餘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五

繼續審查「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 (含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提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計16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的條文,特別是關於精神疾病患者的緊急安置、強制社區治療、強制住院治療的程序、權責劃分及人權保障等議題。
  • 核心爭議點在於強制社區治療是否應納入法官保留原則,以及警察、消防機關在執行強制治療時的協助範圍與強度,同時也討論了緊急安置與強制鑑定期間的合理性。

相關爭議

  • 電信資料調閱後的刪除與通知機制:王婉諭委員主張電信資料應於緊急事件解除後即刻刪除並通知當事人,衛福部及警政署則以行政成本高昂且已有保密機制為由,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 強制社區治療是否納入法官保留原則:林靜儀、邱泰源、王婉諭、洪申翰、蔡壁如委員等主張強制社區治療應納入法官保留,以強化執行力並保障人權;衛福部與司法院則認為強制社區治療對人身自由限制不如強制住院強烈,且現行行政執行法已有相關規定可供執行,不宜採法官保留。
  • 警察機關協助強制社區治療的強度與範圍:委員質疑現行條文對警消協助的規範過於消極,僅限於維護現場秩序及人身安全,未能有效解決病人拒絕治療、不開門或跑離等情境,警政署則強調需符合警職法或行政執行法要件方能介入,並擔憂過度擴張職權將影響其日常勤務。
  • 緊急安置及強制鑑定的期間:吳玉琴、王婉諭委員質疑行政院版本將緊急安置期從5天延長至14天,強制鑑定從2天延長至7天,恐過度限制病人自由且不符比例原則,衛福部則解釋是為因應實務操作困難、毒品相關個案辨識及配合法官保留程序準備資料所需。
  • 強制住院與強制社區治療的費用負擔:蔡壁如委員建議強制安置與強制住院費用應由公務預算支出,因其具強制性、公益性且經法院裁定。
  • 強制社區治療的執行效力與兩種路徑的差異:委員擔憂若強制社區治療無法院裁定,其執行力恐不足;且若法院裁定強制社區治療與審查會裁定社區治療的法律效力相同,恐導致行政資源浪費或流程混亂。
  • 參審員制度的組成與迴避原則:王婉諭委員建議增加參審員人數並納入社工人員,並要求明確迴避原則,避免鑑定者同時擔任參審員,司法院則說明現行專家參審制度已涵蓋多元專業,並有既定迴避規範。

立法委員發言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提議第52條應增訂電信資料下架、刪除機制及通知當事人曾調閱個資,並定期公布統計資訊,以保障個資權益。
  • 質疑現行緊急救護已有相關規定,為何仍需訂定第52條,並擔心其強制力不足。
  • 主張強制社區治療應納入法官保留原則,以提升執行力,並指出台灣強制社區治療比例遠低於國外。
  • 擔憂緊急安置期間延長至14天,強制鑑定延長至7天,恐過度限制病人自由且與CRPD精神不符。
  • 建議第64條立法理由應明確說明強制住院60天期間包含緊急安置日數。
  • 針對第77條,建議將專科醫師不得診斷或鑑定之情形修正為「本人為受診斷或受鑑定之病人本人」,以釐清範圍。
  • 建議第58條中警察機關協助範圍應擴大至「協助嚴重病人接受強制社區治療」,而非僅限於維護秩序及安全。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建議第53條應明確加上「警方接獲通知後應積極協尋」以強化警察協尋義務。
  • 質疑強制社區治療未採法官保留原則,且現行執行困境未解,擔憂第58條新增文字不足以強化警消協助。
  • 質疑緊急安置期間從5天延長至14天,強制鑑定從2天延長至7天,恐過度限制病人自由,且擔憂毒品個案不應成為常態規範考量。
  • 建議第63條應明確要求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協助,以利法扶執行。
  • 建議第67條公民團體監督範圍應涵蓋「緊急安置」事項。
  • 建議第58條立法說明應擴充「必要時」的樣態,不應限縮於暴力行為,並要求衛福部與警政署協調文字。
  • 建議第77條修正為「本人為病人本人」,以避免醫師診斷或鑑定自身案件。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質疑第52條中「救護所需之該人使用者資料」的對象,並認為資料保護應回歸公務人員保密責任,立即刪除資料在執行上有困難。
  • 強調強制住院納入司法體系的重要性,並指出醫師過去在強制住院上的污名導致病人錯失治療機會。
  • 主張強制社區治療應納入法官裁量,以解決病人出院後無強制力接受社區治療的困境,避免「全有全無」的治療模式。
  • 認為第58條對警消協助的規範不足,若無法院裁量,警消恐難以有效介入病人不配合治療的情況。
  • 強調強制治療對病人而言亦是一種保護,特別是針對有自傷或傷人風險的個案,呼籲各方考量病人生命安全。
  • 建議第58條立法說明應調整「定期」字眼,並釐清「必要時」的定義,以避免與條文內容產生衝突。
  • 質疑第72條法院裁定強制社區治療與審查會裁定社區治療的強度差異,擔憂導致專業裁量權喪失或兩種強制力混淆。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對強制社區治療不採法官保留的解釋,認為其未對焦委員們對執行效力不足的疑慮。
  • 建議若強制社區治療不採法官保留,則第58條中警察協助部分應寫得更明確,以確保執行有效性。
  • 強調強制社區治療應作為避免病人直接強制住院的優先手段,呼籲衛福部與司法院共同解決執行困境。
  • 質疑司法院對法官保留的憲法第八條解釋,認為其未充分回應法官保留對執行強制力的強化作用。

蔡壁如 立法委員

  • 質疑第60條中保護人協助病人住院的義務,若保護人無力協助,是否可請求警政或地方主管機關協助,並建議警察不得拒絕。
  • 支持強制社區治療納入法官保留,認為有法官介入可保障醫護人員、提升警消配合度。
  • 強調強制社區治療費用,特別是長效針劑等,應由公務預算支出,因其具強制性與公益性。
  • 建議第61條緊急安置期間14天是合理的,因藥物治療需一定時間才見效,且需考量病人安全。
  • 建議第58條應明確規範警消在強制社區治療時的配合義務,特別是病人拒絕但無暴力行為時,警消仍應協助。
  • 強調第72條法院裁定強制社區治療的重要性,認為應支持其通過以節省行政資源。

莊競程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對強制社區治療不採法官保留的憲法第八條解釋,認為未滿24小時的人身自由拘束得由行政機關為之,但執行面仍有困難。
  • 贊同林靜儀委員觀點,認為若無法院保留,警察機關在執行強制社區治療時恐難以配合行政機關。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立法說明對法條的拘束力,擔憂若無法在法條中明確規範,日後適用恐產生困難。

相關人員回應

李麗芬 衛生福利部 次長

  • 回應第52條,指出王婉諭委員的提案與行政院版本主要差異在於提供資料的詳細程度、使用後是否立即刪除及通知當事人,並表示警消執行上有困難。
  • 說明強制社區治療不採法官保留,但第58條已強化警消協助、緊急安置與強制住院的流動機制,並將改善經費不足問題。
  • 解釋緊急安置延長至14天是為提供醫療機構充足時間評估與治療,並配合法官保留程序準備資料,同時考慮短期住院概念。
  • 針對第63條法律扶助,表示將與法扶以專案合作契約方式處理,免除資力審查,並認為條文無需明確寫入「指派律師」。
  • 回應第72條,指出法院裁定強制社區治療是為避免病人治療中斷,且法院裁定亦有專家參審機制,並非僅由法官單獨決定。
  • 強調第58條立法說明可進一步闡明「必要時」的樣態,涵蓋病人拒絕治療導致生命危險之虞等情況,以利警方協助。
  • 說明第75條中指定醫療機構向法院聲請強制住院前的作業程序與應備文件,將由衛福部會同司法院訂定辦法。

諶立中 衛生福利部 司長

  • 說明第52條是將原有第33條條次變更,並明確化電信業者提供資料的法律依據。
  • 解釋台灣強制社區治療執行困難在於病人不配合(不開門、跑掉),導致醫療院所不願申請,但概念上優於強制住院。
  • 解釋緊急安置期從5天延長至14天、強制鑑定從2天延長至7天,是為提供醫療機構充足時間處理複雜個案(如毒品相關精神病狀)及配合法官保留程序準備證據。
  • 強調強制住院與強制社區治療在法院裁定後,若病情改善,可依第65條規定停止治療,不需執行滿期。
  • 說明強制社區治療的執行需注意給付等層面,並強調警政合作對提升執行有效性至關重要。
  • 指出精神科藥物治療通常需7至14天才能見效,故緊急安置14天是保障病人安全的最低要求,尤其針對有強烈自殺意圖者。
  • 說明第75條第二項關於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作業程序,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辦法,以確保向法院聲請前的準備工作完善。

謝靜慧 司法院 廳長

  • 說明法官保留原則主要適用於憲法第八條所規範的人身自由剝奪,如強制住院,但強制社區治療對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較低,故不宜採法官保留。
  • 指出強制社區治療及緊急安置並非沒有司法程序保障,病人可向法院聲請停止,現行草案已強化此機制。
  • 強調強制住院採專家參審是我國首例,法官將與精神科醫師及病權代表共同決定,認識到這非職業法官單獨可決定。
  • 回應參審員人數與迴避問題,建議維持2位參審員以維法庭運作效率,並表示迴避規定將在家事事件法相關子法中明確規範。
  • 說明第61條緊急安置期間14天是第一階段安置,後續法院裁定期間另有規定,且病人可透過法扶聲請提審或停止緊急安置,保障其權利。
  • 解釋第72條法院裁定強制社區治療是為避免醫療服務中斷,當強制住院聲請未達標準時,可直接裁定社區治療,節省行政勞費,且醫療內容與審查會裁定無異。
  • 說明第74條修正動議旨在避免法院已裁定停止強制治療後,抗告期間仍繼續執行,以確保司法審查的實質效果,保障病人權益。
  • 說明第75條第二項修正理由,旨在明確規範指定醫療機構向法院聲請強制住院前的作業程序,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辦法,避免與家事事件法重複。

林信雄 警政署 組長

  • 回應第52條,表示每日110/119電話量大,若要一一通知當事人或立即刪除資料,將耗費龐大行政成本,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 回應強制社區治療,表示若無法院裁定,警消在第58條部分僅能協助維護秩序和人身安全,不介入醫療行為,但若有法官裁定,執行力道會不同。
  • 說明警消在病人拒絕治療但無暴力行為時,原則上不介入醫療行為,但若病人有自傷、傷人之虞,或危及公共安全,警消會依警職法或行政執行法介入管束或破門。
  • 表示若衛福部與警政署能訂定明確行政指引,警消會更清楚如何協助,且在符合必要情狀下,警消會積極協助,但不能毫無限制地協助,以免影響日常勤務。
  • 強調警消協助應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如協助拆遷僅維護秩序,不參與拆屋;協助強制治療亦是讓衛生單位執行,而非警消直接介入醫療行為。

陳群應 消防署 組長

  • 說明119勤務中心已能顯示來電號碼及部分登錄地址。
  • 回應第52條,表示消防救護紀錄表規定保存7年,立即消除資料有困難。
  • 說明消防救護部分,每次救護完會填寫救護紀錄表交當事人簽名,保存7年,立即消除有困難。

陳信誠 衛生福利部 參事

  • 說明審查會裁定屬於行政處分,地方主管機關可依行政執行法第28條直接強制執行,若執行有困難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請求警消協助。
  • 澄清審查會是機關的諮詢單位,其意見最終需透過行政機關(衛福部)發出行政處分,由地方主管機關帶隊執行,並可請求警消協助。

林順家 警政署 副署長

  • 表示第58條立法說明將敘明相關行政指引,警政署會與衛福部訂定協助範疇,希望依行政院版本通過。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及民眾黨黨團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計16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林召集委員為洲補充說明,須交由黨團協商。
  • 本法案條次及條文引用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並請衛福部儘速將調整後之相關資料提供予本會彙整。
  • 第52條、第54條、第55條、第56條、第57條、第61條、第63條、第74條、第92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第83條、第84條、第86條及多項附帶決議因爭議仍多,故保留至黨團協商處理。
  • 第53條、第58條、第59條、第60條、第62條、第64條、第65條、第66條、第67條、第68條、第69條、第70條、第71條、第72條、第73條、第75條、第76條、第77條、第78條、第85條、第87條、第88條、第89條、第90條、第91條等條文經討論後,照行政院版本或修正文字通過。
  • 第58條條文修正通過,並修正其立法說明第四點,明確警消協助執行強制社區治療的範圍,將涵蓋嚴重病人拒絕治療時,主管機關可依行政執行法強行實施治療,若有困難可請求警消協助,且被請求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第63條法律扶助條文,經吳玉琴委員建議修正為「指派律師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並經司法院確認後,暫時保留待會後確認文字。

原始資料

公報
1117001
卷/期/冊
111/70/1
發布日期
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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