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與仲裁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雙軌制、費用與國際接軌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5-04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公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仲裁法修正草案」。公證法討論聚焦於雙軌制存廢、民間公證人懲戒委員會組成、公證費用調整及文書保存等議題。仲裁法則著重於與國際模範法接軌、投資爭議納入規範及仲裁人迴避等。各方對多項修正建議存在分歧,司法院與法務部承諾將持續研議並提出報告或院版草案。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公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檢討我國公證制度的雙軌制(法院公證人與民間公證人並存)是否應轉向單軌制,並討論民間公證人的執業型態、公證書強制執行範圍、懲戒委員會組成、費用標準及文書保存等相關規定。
- 會議亦關注公證制度在預防性司法功能上的發揮,以及如何因應現代社會變遷與國際潮流進行調整。
相關爭議
- 雙軌制存廢:立法委員多主張轉向以民間公證人為主的單軌制,理由為國際趨勢、民間公證人案件量增加,以及法院公證人預算與成效不成比例。司法院則堅持維持雙軌制,認為偏鄉及特定地區仍有民眾需求,且需審慎評估民間公證人分布及法院公證人退場機制。
- 民間公證人懲戒委員會組成:立法委員質疑現行懲戒委員會中法官人數過半,恐有球員兼裁判之嫌,主張應提高民間公證人或納入學者、社會公正人士比例。司法院認為現制運作良好,且與其他專業懲戒委員會比例相符,無調整必要。
- 公證費用調整:立法委員指出公證費用標準已逾20年未調整,無法反映民間公證人付出與風險,建議參照非訟事件法等標準進行合理化修正。司法院則擔憂調高費用將增加民眾負擔,不利公證制度推廣,並援引日本收費標準作為比較。
- 公證書強制執行範圍:立法委員建議放寬公證書強制執行事項範圍以減輕司法訟累。司法院認為部分爭議涉及實體判斷,非執行機關所能處理,貿然擴大恐生爭議,且可能影響耕地承租人權利保護。
- 懲戒議決書公開範圍:司法院提案將申誡或罰鍰處分之議決書亦公開5年,以提升透明度並保障民眾選擇權益。立法委員則認為輕微過失應保障公證人名譽,不宜公開,質疑與88年修法初衷相悖。
- 公證人文書保存:立法委員關切民間公證人文書保存的現實困難,建議建立中央電子資料保存中心。司法院表示將研議此規劃,但坦言目前聯合會面臨空間不足問題。
- 公證文書稅捐查核義務:立法委員質疑民間公證人提供公證契約予稅捐機關查核的義務不明確,導致各地區公會作法不一,並與法院公證人規定不同,呼籲司法院釐清民間公證人的定位與相關義務。
立法委員發言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主張臺灣公證制度應從雙軌制轉向單軌制,以民間公證事務為主,符合國際趨勢。
- 指出民間公證人案件數不斷上升,而法院公證人案件量與預算投資不成比例。
- 強調司法院應為維持法院公證人制度提出更堅強的必要性與正當性論述。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改採民間公證人單軌制,放寬公證書強制執行事項範圍,並建立公證遺囑查詢平台。
- 指出我國雙軌制已施行逾20年,民間公證人已廣為民眾接受,法院公證人案件量逐年下降。
- 質疑民間公證人懲戒委員會中法官比例過半,不符公正原則,建議增加民間公證人或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 關切法官吳佳樺通姦免賠判決,認為其見解侵害元配權益,司法院應有所作為並檢討民法修正以鞏固婚姻制度。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法,主張公證制度應改採一元化,確保公證人經濟保障並避免公證與監督業務角色衝突。
- 認為司法院捍衛現行雙軌制的理由薄弱,應具體說明維持二元制的必要性。
- 建議強化民間公證人職業團體自律機制,調整懲戒委員會組成比例,增加公證人與學者等多元代表。
- 提出公證人事務所組織型態彈性化、放寬強制執行範圍、建立遺囑查詢法制等修正建議。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要求法務部關注快篩劑哄抬價格與囤積問題,督促檢調調查。
- 針對仲裁法修正草案,支持將純商務性投資爭議納入規範,但不主張放寬仲裁人資格。
- 質疑仲裁人迴避條款修正為原則性規定,認為應具體明確,並反對被聲請迴避的仲裁人仍可繼續參與仲裁並作成判斷。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建議司法院與行政院檢討「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的適用性,考慮區域性疫情差異。
- 認為司法院應調整雙軌制,除特殊地區外,應推動單軌制,並輔導法院公證人轉型。
- 建議公證費用標準應納入物價指數調整機制,以因應長期物價變動,避免費用多年未修。
- 強調整體公證案件量下降,當年採雙軌制的原因已不存在,司法院應積極規劃轉型期程。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呼籲法務部加快仲裁法修法腳步,以跟上國際模範法更新,提升我國仲裁機構在國際上的競爭力與判斷承認度。
- 質疑司法院在公證制度上引述比較法差異,卻未統合考量如何建構環境以發揮預防性司法功能。
- 認為司法院在擴大公證書強制執行事項範圍上態度保守,未能積極思考如何透過配套措施紓解法院訟源。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指出法院民事判決對於仲裁人迴避後是否可參與仲裁庭判斷存在重大歧異,呼籲法務部修法明確規範。
- 建議仲裁法應拿掉「足以影響判斷之結果」作為撤銷仲裁判斷的要件,只要仲裁人該迴避而未迴避即應撤銷。
- 質疑民間公證人提供公證房地買賣或租賃契約給稅捐機關查核的義務不明確,要求司法院釐清並統一規範。
- 建議司法院應明確界定臺灣公證人的定位,並參考法國等國經驗,加速解決公證文書與稅捐機關查核的爭議。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關切金門地區民間公證人數量稀少且非每日執業,若貿然取消法院公證制度,將嚴重影響當地民眾的公證便利性,要求司法院因地制宜。
- 質疑法務部對仲裁法修法進度緩慢,認為與蔡總統推動ADR機制及提升臺灣國際仲裁地位的目標不符,呼籲加速提出院版草案。
- 指出我國仲裁法制被認為與越南、印尼、中國大陸等國處於同一等級,對國家招商引資造成負面影響,強調修法時效性。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要求司法院提供民事金字塔上訴審改革所需的二審上訴駁回判決比例等數據,以評估改革成效與說服力。
- 質疑現行強制執行程序因事務官權責不明、書狀往返等問題導致延宕,嚴重耗損人民對司法的信任,要求檢討執行處配置及強制執行法規。
- 建議司法院應重新檢討強制執行案件的結案時間標準,不應僅以法官辦案遲延與否作為衡量,而應以當事人權利回復時間為準。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指出民間公證人業務量已遠超法院公證人,未來公證法修法應更符合實際面,往民間公證方向發展。
- 建議司法院建立中央電子資料保存中心,統一保存民間公證文書,減輕民間公證人保管負擔。
- 主張合理調整民間公證費用,使其符合公證人付出的辛勞與風險,並提升公證制度的社會信任度。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關切檢察官評鑑請求期間與偵查庭錄音保存期限不符的問題,指出部分地檢署錄音資料保存期過短,導致評鑑制度無法運作。
- 呼籲法務部評估並逐步建置數位錄音設備,集中保存偵查庭錄音資料,以確保檢察官評鑑制度的有效實施。
- 提案修正法院組織法,將法庭錄音錄影保存期限延長至裁判確定後4年,以符合法官、檢察官評鑑至少3年的請求期間,彌補法律漏洞。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建議司法院應調整公證收費標準,考量民間公證人實際勞務、時間付出及出庭作證風險,不應過於保守。
- 質疑司法院提案將申誡或罰鍰處分之議決書公開,認為與民國88年修法保障公證人名譽的初衷矛盾,且應給予輕微過失者改過機會。
- 指出公證費用標準已實施逾20年,應因時制宜參照其他法律標準,並非調高很多,不致造成民眾卻步。
陳以信 立法委員
- 要求法務部增加各監所收容人口罩發放量,並儘速提供快篩劑存量及發放的書面報告。
- 質疑法務部仲裁法修法進度緩慢,未能提出明確的行政院版草案時間表,速度太慢。
- 要求司法院明確界定法院公證人與民間公證人的關係,不應存在球員兼裁判的競爭與監督角色衝突。
- 建議司法院應規劃法院公證人的退場機制,不應持續招考,並全面檢討公證費用,至少加入彈性調整機制以因應市場變化。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報告中稱法院公證人「比較值得信賴」的說法不夠精確,並指出雙軌制已施行逾20年,兩者皆應值得人民信賴。
- 認為司法院對於公證制度朝單軌制發展的規劃期程不明,前後說法矛盾,建議應訂定明確期程並盤點各地區需求。
- 指出目前全球僅剩臺灣與俄羅斯採雙軌制,質疑其必要性,並認為司法院應提出積極作為,而非僅被動等待民眾需求變化。
- 建議司法院應思考對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提供公證服務的費用減免或優惠,不應一視同仁。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回應公證法修正草案主要目的在於修正懲戒議決書公開範圍、民間公證人復職制度法制化、公證文書傳送電子化、遺囑查詢平台及意定監護契約收費等。
- 堅持維持公證雙軌制,認為目前仍有部分地區(如新竹、南投、宜蘭、金門)民眾偏好或需要法院公證服務,法院公證人案件量仍佔總體19%。
- 表示未來會滾動式檢討,待民眾無使用法院公證制度意願時,再審慎評估法院公證人退場機制。
- 說明公證費用調整需考量民眾負擔,現行費用相較基本工資與消費水準已不便宜,且部分案件標的價值隨時間提升,收費亦隨之增加。
- 解釋公開民間公證人懲戒議決書(含申誡、罰鍰)是為保障民眾知的權利,參考公務員懲戒法及律師法,並設定5年公開期限。
- 承諾將研議建立中央電子資料保存中心以解決民間公證文書保存問題。
- 就法官吳佳樺判決,表示為法官個案法律見解,司法院不便表示意見,但法官判決可受公評。
- 回應「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目前因疫情分級制度改變而無法適用,司法院正研議調整。
- 承諾提供民事金字塔上訴審二審駁回比例及各地方法院公證業務比例等數據,以供委員參考。
- 說明維持法院公證人是為提供穩定的司法給付,照顧民眾權益,且考量增加民間公證人可能影響現有業務量。
周玫芳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
- 回應仲裁人資格應維持一定拘束或限制,不宜放寬。
- 解釋阿根廷與中國大陸部分地區對國外公證書只接受法院公證人所做文書,非指其本國制度。
- 說明法院公證業務需求具流動性,法院公證人受公務員保障,任職地區調動需考量意願且任用訓練耗時,難以任意變動。
- 回應公證費用已依意定監護等案件複雜性進行部分調整,且房屋租賃等標的價值提高,費用亦隨之升高。
- 就仲裁法撤銷仲裁判斷訴訟件數表示需查證,並就民間公證人提供公證文書予稅捐機關查核的義務表示需進一步查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承諾督促檢調關注快篩劑哄抬價格與囤積問題,並已建議衛福部將快篩劑列為防疫物資以適用特別條例規範。
- 回應仲裁法修正草案將投資爭議納入規範,支持純商務性投資,但公法或政策性投資爭議需細部思考。
- 說明現行仲裁法已參考1985年模範法,與國際接軌程度高,但承認有精進空間,已將仲裁法研修列為年度推動法案。
- 解釋仲裁人迴避條款應具體明確,現行法未規定聲請迴避即當然停止職務,但實務上通常會待仲裁庭裁定後再繼續。
- 表示國內仲裁案件數未有強制申報,僅有仲裁機構統計,金額未統計,仲裁人資格與人數亦無全國性統計。
- 說明仲裁人若有不公正行為,可依刑法賄賂罪等處罰,民事上若構成侵權行為亦有民事責任。
- 回應監獄疫情狀況目前尚可控制,已準備隔離舍房並分倉分流管理,會慎重避免群聚感染。
- 承諾將評估檢察機關偵查庭錄音錄影設備升級為數位化,並逐步改善儲存設備,確保錄音內容保存期限符合檢察官評鑑需求。
- 表示法務部已啟動仲裁法修法研議,將函詢各機關意見、組小組擬草案,預計年底後提出院版,但強調會儘快處理。
相關後續
- 併案審查的「公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仲裁法修正草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 司法院與法務部需就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司法院需於6月底前提供民事金字塔上訴審二審駁回比例及各地方法院公證業務實際比例等數據。
- 司法院需就公證費用調整、民間公證人特殊境遇家庭優惠減免等議題帶回研究並儘速提供書面回覆。
- 法務部需就仲裁法修法進度及相關議題加快研議,並規劃提出院版草案的具體時程。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17201
- 卷/期/冊
- 111/72/1
- 發布日期
- 2022-06-0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