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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退撫與保險法案審查:聚焦新制個人專戶、基金管理及現職轉軌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5-09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繼續審查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等多項草案。會議重點討論新制個人專戶的基金管理、提撥責任、最低收益保障,以及現職人員轉軌新制的選擇權與對舊制財務的影響。多項關鍵條文因爭議保留,將送黨團協商,以期在112年7月1日新制上路前達成共識。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公教人員保險法中關於被保險人復職追溯加保、保險費率調整、養老給付請領方式與標準、以及死亡給付等條文的修正。
  • 部分條文是為配合釋字第811號解釋,提升函釋法律位階,並為新制公務人員退撫制度做配套修正。

相關爭議

養老給付計算標準:對於第16條與第21條,有委員提案希望將一次養老給付最高48個月及養老年金最高採計40年的規定,僅適用於112年7月1日後適用個人帳戶制的對象,行政部門則傾向維持現有提案版本。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詢問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的具體版本及條文數量。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針對第16條及第21條提出修正動議,堅持新制後的一次養老給付及年資採計應採分段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周志宏 部長 銓敘部

  • 說明委員所提修正動議旨在將一次養老給付最高48個月及養老年金最高採計40年的規定,僅適用於112年7月1日後適用個人帳戶制者。
  • 建議依照考試院及行政院的版本通過,不採分段處理。

相關後續

  • 第6條之1、第8條、第27條、第51條照考試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16條及第21條因有修正動議與爭議,先行保留,待黨團協商處理。
  • 銓敘部需提供新法相關的法律名稱書面,供委員會修正。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案等6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重點在於新制實施後公務人員退撫金的提撥、管理、運用、退休資遣條件、給付方式及遺族撫卹等詳細規範。
  • 討論新制對公教人員權益、國家財政負擔的影響,並探討新舊制銜接與轉換的議題。

相關爭議

  • 現職人員轉軌新制:委員建議應開放現職公務人員選擇轉換至新制個人專戶,但行政部門擔憂此舉將大幅增加舊制退撫基金的財務缺口,暫不予採納。
  • 基金管理與監理機制:委員建議新制基金管理應獨立於舊制,並應由具財經、精算或法律背景的專家學者組成監理會,行政部門則認為現有管理機構具經驗且應保有彈性,不宜硬性入法。
  • 最低保證收益範圍:委員主張應保障所有投資組合的最低收益,而非僅限於風險最低的組合,行政部門認為自主投資應自負盈虧,不應由全民買單。
  • 提撥年限上限:多位委員提案刪除政府提撥退撫儲金42年上限的規定,認為政府不應規避雇主責任,行政部門表示有討論空間但建議保留協商。
  • 離職/資遣人員自主投資權:委員提案允許離職或資遣人員的個人專戶累積金額可選擇自主投資,行政部門認為其與國家公法關係已結束,不宜比照現職人員。
  • 遺族給付方式:委員建議對於亡故人員遺族,個人專戶賸餘金額應可選擇按月領取而非一次領回,以照顧弱勢,銓敘部認為一次領回符合制度設計,但表示可考量。

立法委員發言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部門拖延草案公布,壓縮社會對話與立法空間。
  • 質疑新制確定提撥制伴隨的長壽及通膨風險,要求行政部門提出規劃。
  • 建議基金管理應依確定提撥制性質另行規劃,釐清權責提升效益。
  • 主張應給予現職人員選擇轉換新制的權利,並提供確保現有退撫基金永續的配套措施。
  • 要求所有投資組合都應有最低保證收益,不應只保障最低風險組合。
  • 提案刪除政府提撥責任以42年為限的規定,認為政府不應規避雇主責任。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強調新制確定提撥制的基金投資效益是核心,要求行政部門提供具體數據,說明新制下不同職等公務員退休後預期可領取的月退金額。
  • 質疑銓敘部提供退撫基金長期平均報酬率的數據與先前審查時不符,要求確認。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要求行政部門試算,在新制兩層(公保年金加個人專戶)相加後,平均年收益率需達到多少才能與舊制退休給付相等(以35年年資為例)。
  • 要求行政部門比較新制最保守投資組合下,兩層相加的月退金額與現行確定給付制月退金額的比例差異。

范雲 立法委員

  • 要求行政部門提出開放現職人員轉換新制的精算數字,以佐證可行性,否則應保留該條文。
  • 主張應刪除政府提撥責任42年上限,認為政府不應逃避雇主責任。
  • 建議政府應給予增額提撥作為獎勵機制,特別是在教育部門,並希望相關部門與教育部溝通。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認為公教退撫制度影響人生,應給予受影響人員選擇權利。
  • 建議可考慮在新制上路後3年內,允許舊制人員轉換至新制。

相關人員回應

周志宏 部長 銓敘部

  • 說明新制設計包含第一層公保年金(確定給付制)與第二層個人專戶(確定提撥制)。
  • 指出若開放現制人員轉任新制,恐造成舊制退撫基金的巨大財務缺口,超出政府年度財政負擔能力,因此建議新制僅適用於112年7月1日後初任人員。
  • 表示42年最高提撥年限有討論空間,願意回去研究對案。
  • 回應教育部高教增額提撥議題,表示尊重教育部意見,不反對特別規定,但政府機關難以編列預算進行增額提撥。
  • 強調退休基金操作績效應看長期累積,而非短期1、2年,並指出退撫基金長期平均收益率為4.36%。
  • 說明最保守投資組合的最低收益保障為當地銀行2年期定存利率,但個人自主投資選擇高風險組合不應由全民買單。
  • 建議監理會組成應保有彈性,不宜在法律中硬性規定專家學者背景,可在法規命令中訂定。
  • 對成立新的財團法人管理新制基金表示擔憂,認為現有基金管理會經驗豐富,建議仍由其管理。
  • 對於離職/資遣人員自主投資權,認為其與國家公法關係已結束,不宜比照現職公務員。
  • 對於遺族給付方式,認為個人專戶制與確定給付制本質不同,遺族一次領回餘額符合制度設計,但可考量委員意見。

陳紹元 司長 銓敘部

  • 提供新制在4%收益率下,35年年資公務人員(800俸點、710俸點、590俸點、520俸點)兩層合計的月退金額試算結果。
  • 說明退撫基金自84年成立以來,長期平均收益率為4.36%。
  • 解釋委員就第20條修正動議(增加命令退休認定機制)恐造成新舊制不衡平,建議不增列。
  • 解釋委員就第21條修正動議(因公命令退休排除重大交通違規例外)在現行細則已有處理,不需特別增訂。
  • 針對第28條修正動議,建議維持一年內調整月退金額次數以2次為限,但可接受刪除每月最低5,000元的限制。
  • 說明第61條關於離職人員自主投資的修正動議,認為離職人員與國家職務關係中斷,不宜辦理自主投資。

相關後續

  • 第3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5條、第28條、第32條、第33條、第61條、第62條等條文因爭議較大,皆先行保留,送黨團協商處理。
  • 第1條、第2條、第4條、第5條、第8條、第10條、第13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4條、第35條、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第40條、第41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第45條、第46條、第47條、第48條、第49條、第50條、第51條、第52條、第53條、第54條、第55條、第56條、第57條、第58條、第59條、第60條、第63條、第64條、第65條、第66條、第67條、第68條、第69條、第70條等條文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討論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中,關於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退撫制度的建立,以及因新制實施導致舊制退撫基金財務缺口的撥補責任。
  • 委員關切國家應明確承諾整體舊制財務缺口的逐年撥補,以穩定舊制公務人員的信心。

相關爭議

  • 舊制財務缺口撥補範圍:委員主張應明確舊制(確定給付制)的整體財務缺口,應由國家逐年撥補,而非僅限於新制影響所造成的缺口,以避免未來再次年改。
  • 撥補預算不受限制:委員提案要求政府編列預算撥補時,不受預算法第23條、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周志宏 部長 銓敘部

  • 表示第93條涉及政策問題,需與行政院討論,建議先行保留。
  • 說明第95條為施行日期條文,內容一致,建議通過。

相關後續

  • 第93條因涉及政策問題與財務撥補爭議,先行保留,送黨團協商處理。
  • 第95條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117401
卷/期/冊
111/74/1
發布日期
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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