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及任職條例修正案審查:聚焦敵我定義、軍事機密與國防法務官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5-11
LawTrace 法律歷程:陸海空軍刑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行政院新聞局駐外新聞機構組織通則、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聯席審查「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聚焦於敵人定義、軍事機密洩漏與刺探對象及刑度加重,並討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增設國防法務官。會議亦涵蓋軍購案、防疫措施、軍紀、金門發展及台海情勢等議題。最終,陸海空軍刑法修正案保留並送黨團協商,國防法務官增訂案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多項外交部組織條例廢止案亦獲通過。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正草案旨在因應當前國家安全威脅,重新釐清「敵人」定義納入「政治實體」,並完善軍事機密維護,針對洩漏或交付、刺探或收集機密對象及態樣,嚴謹區分並適度調整刑責。
- 討論內容涵蓋網路攻擊、非現役軍人洩密等新興威脅的適用性,以及現行軍事機密認定標準與刑度設計的合理性與一致性。
相關爭議
- 「敵人」定義的明確性:時代力量黨團建議將「主張對我國擁有主權並聲稱於必要時將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納入,以更明確界定敵人,避免實務認定爭議,但主席認為此定義可能過於特定,影響國際交往。
- 「政治實體」認定與判決歧異:有委員質疑過去最高軍事法院判決曾認定中共非敵人,國防部雖引用判決原文澄清該判決最終仍認定中共為敵人,但委員仍擔憂不同法院見解可能導致適用困難。
- 軍事機密認定標準:委員關切修法納入「報請核定中」機密保護後,軍事機密認定應採程序性或實質性概念,擔憂未經核定或核定中之實質機密洩漏可能產生刑罰缺口。
- 刺探或收集機密的刑度區隔:邱顯智委員指出,草案在洩漏或交付機密部分區分了「已核定」與「核定中」的刑度,但在刺探或收集部分卻未作此區隔,認為不符平等原則。
- 絕對機密加重刑度的構成要件:邱顯智委員質疑「絕對機密」加重刑度應屬加重構成要件或客觀量刑條件,這將影響行為人是否需認識其為絕對機密,以符合罪責原則。
- 網路攻擊與非軍職人員洩密:劉世芳委員建議修法應納入網路攻擊的定義及對非現役軍人洩漏國防機密的處罰,強調網軍作戰無平戰之分,且現行刑度不足以嚇阻此類灰色地帶行為。
- 法制用語與實務適用:委員們關切將「政治實體」納入法條後,其與「國家」、「團體」的區分,以及在兩岸關係變化下,法律適用是否會因政黨執政而有不同認定。
立法委員發言
邱委員臣遠 立法委員
- 建議明確化敵人定義及手段描述,以符合刑法明確性與相當性,避免成為打壓異己手段。
- 質疑國防部對「政治實體」的具體認知,除了中共外是否包含國際恐怖組織。
- 關切軍用車輛於民用道路行駛頻繁造成交通事故,建議加強駕駛訓練與後續檢討。
- 呼籲國防部對解放軍展現強硬決心,建議派P-3C反潛巡邏機至解放軍常出沒區域進行情報偵蒐。
曾委員銘宗 立法委員
- 詢問國防部對「政治實體」的想像對象,並質疑網路攻擊是否應納入軍刑法規範。
- 詢問國防部是否評估修正軍事審判法,將平時軍事審判恢復至102年以前狀態。
- 質疑針對高官逃跑條款的立法建議,國防部立場為何。
劉委員世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陸海空軍刑法,重點在於修正「敵人」定義增列「政治實體」,及增訂洩漏或交付、刺探或蒐集軍事機密給境外敵對勢力的行為態樣並加重罰則。
- 提醒行政院處理平戰轉換時,應考慮網路攻擊無平戰轉換問題,認為網軍散布謠言的刑度過輕無法嚇阻。
- 關切非現役軍人(如國防產業委託人員)洩漏機密及網軍作戰應如何適用陸海空軍刑法或加重刑責,並將此議題納入附帶決議。
林委員昶佐 立法委員
- 支持陸海空軍刑法修正案,但質疑軍事機密定義應由法律而非準則訂定,以符合法制原則。
- 關切軍法官人力流失問題,建議思考重開軍法官考試、賦予國防法務官軍事審判職權或讓一般法官戰時執行軍事審判。
鄭委員運鵬 立法委員
- 支持將「政治實體」納入陸海空軍刑法,認為此舉務實,可避免因憲法剛性導致通敵行為無法判決。
- 認為敵人對象實質上可定義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政府/政權」及「中國共產黨」。
黃委員世杰 立法委員
- 關切軍法官考試多年未舉辦導致缺額嚴重,質疑考試院未尊重用人機關需求,應積極配合辦理。
- 強調國防法務官應有其獨立功能與價值,而非僅作為軍法官的補充來源,其工作內容應包含法律諮詢、合約審閱及軍法教育等。
- 質疑軍事機密認定在實質與程序間的爭議,認為修法特別納入「核定中」機密,可能導致司法判決傾向程序性認定,呼籲國防部提出詳細說明。
王委員定宇 立法委員
- 分析中共遼寧號編組、武裝直升機壓線及卡-28反潛直升機等軍事行動,判斷其戰術戰略意圖為拒止外軍、合圍台灣,並具政治及心理戰因素。
- 詢問國防部台灣是否有能力反制中共軍事企圖,或其行動是否會成功。
- 建議借鑒烏克蘭經驗,強化不對稱戰力、盟友情報分享及後備戰力建置,並要求國防部與美方國民兵部隊的合作計畫應有實質進度。
張委員其祿 立法委員
- 質疑將「政治實體」納入陸海空軍刑法後,是否會調整「交戰或武力對峙」的認定標準。
- 關切「對峙」的定義與判斷強度,以及不同政黨執政時,對「敵人」認定的適用性是否會產生困難。
江委員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中共究竟屬於草案第20條第2項或第3項所指的對象,並引用最高軍事法院判決質疑中共是否被認定為「敵人」。
- 關切修法納入「報請核定中」機密保護後,未來法院在認定洩密罪時,究竟應遵循程序性(需核定或核定中)還是實質性概念,擔憂可能導致新的法律漏洞。
邱委員顯智 立法委員
- 建議台灣可考慮以官方或中科院名義,向烏克蘭提供自製武器進行軍援,以作為實戰驗證機會。
- 質疑草案在刺探或收集機密部分,未區分「已核定」與「核定中」的刑度,建議應與洩漏或交付部分一致,以符合平等原則。
- 關切「絕對機密」加重刑度應屬加重構成要件或客觀量刑條件,認為應釐清並在立法理由中說明,以符合罪責原則。
周委員春米 立法委員
- 關切國防部對國防法律人才的需求、業務規劃、考訓與留才策略不夠明確,要求國防部提出完整說明。
- 質疑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後,國家機密、國防機密、軍事機密三者能否明確劃分,以及陸海空軍刑法對軍事機密和國防秘密的處罰範圍。
相關人員回應
王信龍 國防部副部長
- 本次陸海空軍刑法修正旨在因應中共威脅,完善軍事機密維護,配合反滲透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嚴謹區分洩密對象並調整刑責。
- 同意將「政治實體」納入軍刑法,以與反滲透法等國安法規用語一致,目前主要指中共。
- 回應軍用車輛事故會要求部隊掌握道路狀況、加強勤前教育與任務提示,並已進行檢討。
- 表示國防部對中共軍事動態完全掌握並有應對,認為中共目前戰力在後勤、兩棲作戰能力上仍有不足。
- 確認台灣與美國國民兵部隊有交流計畫,但未透露具體合作進度。
- 強調國防部在火砲試射時會掌握周邊共艦動態,並有應處方式避免參數遭蒐集,反制作為有效。
- 表示美艦通過台灣海峽已是常態,國防部尊重其自由航行權,並完全掌握相關動態。
- 回應國防學士班招生狀況,表示今年新增4所大學,整體招生人數已達標,但部分學校仍需加強宣導。
- 強調國防法務官考試是為提升國軍整體法律專業質量,廣納法律人才,並作為軍法官補充來源的期待。
- 對於委員關切金門新兵訓練員額承諾,表示會依每梯次徵集人數及全般考量,盡力朝目標規劃。
沈世偉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
- 說明陸海空軍刑法修正條文,增訂「政治實體」以與反滲透法用語一致,並增訂洩漏或交付軍事機密於外國政府、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或其派遣之人,相應提高刑度。
- 增訂軍事機密報請核定前之保護規範,參考國家機密保護法,防範洩漏或交付行為。
- 回應委員提案,表示對劉世芳委員提案修正重點相同表示尊重,但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關於絕對機密加重處罰。
- 回應羅致政委員提案,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因武力對峙之政治實體或團體事前核定機制恐影響外交,且限縮洩密對象恐不周延。
- 澄清最高軍事法院判決,表示該判決最終仍認定中共為陸海空軍刑法所稱敵人,實務上認定無窒礙。
- 解釋軍事機密認定趨向形式主義,需完成相關核定程序,故增訂報請核定中之保護,以解決實務問題。
- 回應刺探或收集機密刑度區隔問題,表示當時討論認為一致性會更妥適。
- 回應非軍職人員洩密及網路攻擊議題,表示陸海空軍刑法傳統上針對現役軍人,將將相關建議納入研究並請教法務部意見。
- 說明軍事審判法凍結後,國防部與司法機關頻繁交流,透過座談、體驗戰場模擬、實彈射擊等方式,讓司法官瞭解軍事組織特殊性。
- 回應韓豫平案,表示國防部已發新聞稿,尊重總統特赦權與法官獨立審判,但該案情節複雜,社會對比例原則有不同看法。
- 表示恢復軍事審判制度需社會高度共識,且牽涉軟硬體設施已移交,目前正從各面向考量。
- 說明國防法務官考試將由考試院辦理,考取者為軍職人員,不轉任公務員,薪資依階級計算,並爭取軍法官加給的7至8成。
- 解釋國防法務官考試是為解決軍法官人才流失問題,提供軍校畢業生考試機會,提升整體法務素質,期待未來能修正軍事審判法,使其納入軍法官甄選資格。
李次長宗孝 國防部
- 說明國軍14所軍醫院皆依衛福部指示開設5%或10%專責病房,並提供500多床專責病床,會儘快提供詳細統計資料。
- 表示後備輔導幹部約2,000多人投入快篩國家隊,佔總投入比例約8%,會主動盤整後備量能以協助防疫物資生產。
- 說明國軍在外島地區已建立1至2個月快篩劑周轉量,並嚴格要求本島官兵返營前快篩,確保外島官兵防疫純淨。
- 回應本島官兵放假回營不普篩,是因應中央精準篩檢政策,避免排擠國人快篩劑使用量,並依戰備任務需求進行實質有效篩檢。
- 說明東沙島官兵確診後,東光醫院有專科醫師駐點可處理輕症,若達送醫等級會啟動後送機制,目前該員狀況穩定。
- 表示國軍防疫措施皆依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指導,並已完備外離島官兵後送或在地醫療計畫。
- 說明新兵入營採雙軌篩檢制,役政署要求3天內PCR證明,國防部入營前再快篩,針對同車陽性者會依中央最新指引處理,並與役政署協調統一作法。
- 澄清役男入境防疫規定已調整為7+7,役政署網站資訊可能尚未更新,國防部會與役政署協調。
顏次長有賢 國防部情次室
- 表示中共軍機在台海周邊活動,國防部皆有掌握,武裝直升機曾接近海峽中線邊緣,但未越過。
- 說明中共近期軍事行動目的多元,包含演訓、對應外軍、拒止外軍、合圍台灣,並進行海空聯合作戰驗證。
- 強調國軍對中共所有動態皆有掌握,並有研析小組每日評估,在兵力運用上也有針對性作為。
- 回應中共遼寧號編組在西太平洋的起降頻繁次數,表示過去也有類似情況,此次是配合航母行動。
章參謀長元勲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 說明金門新兵訓練中心員額,目前已規劃至年底前每一梯次都有金門與烈嶼人數,目標是達到1,000多人,會再查證是否曾承諾1,800人。
- 回應陸軍官校涉嫌不當行為上尉,已地檢交保飭回候傳,將以最嚴格處分汰除,並對其行為進行約束與限制。
李次長天龍 國防部訓次室
- 說明「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自88年制定,受理38年至81年間案件,金門地區申請1,704件,已審議完成1,264件,剩餘440件財損案件因認定較麻煩仍在審議。
- 表示蔡姓鄉親逾期申請補償案因已過96年申請時效故駁回,但會思考檢討修法延長申請時效的可能性。
陳建同 國防部軍醫局局長
- 說明國軍軍醫院目前收到指示是30%急性病床要開出,已開設500多床,會後提供詳細數字,並強調軍醫院應大量準備專責病床。
- 表示國防部將與內政部役政署協調新兵入營快篩規定,將討論改為上車前快篩,並協調入境役男徵集規定,以統一作法。
李隆盛 考選部次長
- 說明考試院未辦理軍法官考試,主因是因應軍事審判法修正後,軍法官在平時無案件可接辦,考試委員認為需有共識後再舉辦。
- 表示考試院已同意協助國防部辦理國防法務官考試,以鑑別國軍法務人員能力,並將職缺調整為國防法務官職缺。
相關後續
- 本案逐條討論完畢,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附帶決議1項,一併提報院會處理。
- 國防部需針對委員所提軍事機密認定、刑度設計、網路攻擊與非軍職人員洩密等問題,提出詳細說明。
-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需提供一份關於國軍法治教育精進、軍法官人力補充及培訓的報告,並於2週內送交委員會。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增訂「國防法務官」職務,以解決軍事審判法修正後軍法官人力流失問題,提升國防法務體系專業水準,並由考試院辦理相關考試以廣納法律專業人才。
- 討論焦點包括國防法務官的定位(軍職或公務員)、薪資待遇、職涯發展、與現行軍法行政官的區別,以及未來轉任軍法官的管道等。
相關爭議
- 國防法務官的定位與公信力:有委員質疑為何要特別設置此軍職法務官,而非由一般公務員體系法務人員跨部會支援,認為定位不清楚且無獨立必要,可能造成文官體系混亂。
- 考試院辦理考試的合理性:委員質疑為何僅國防法務官需要考試院辦理國家考試,其他軍官班則否,並擔憂考試誘因不足導致報名人數過少。
- 與軍法官職權的關係:委員關切國防法務官是否能執行軍事審判職權,以及其未來轉任軍法官的規劃,認為現行軍事審判法第11條規定可能與此規劃有所違背。
- 薪資與職涯發展:委員認為國防法務官的薪水與現行軍法行政官差異不大,誘因不足,擔憂難以吸引和留住優秀法律人才。
- 法制體例的特殊性:委員指出在任職條例中單獨增訂法務官官科,在法制體例上非常特殊,成為法律保留的官科,將來在人事設計上需特別注意。
立法委員發言
邱委員臣遠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設國防法務官,認為可提升國軍整體法律專業質量,並在未來國軍裝備事故中提供專業法律協助。
- 建議透過現行國家考試機制,廣納民間優質法律專業人才擔任軍法軍官。
葉委員毓蘭 立法委員
- 關切軍法官人力流失問題,認為增設國防法務官有備無患,但質疑其職稱、與現有法制官區別、如何取得軍法官資格及薪資待遇。
- 強調軍中法治教育和性別平權的重要性,呼籲國防部檢討部隊陋習,養成依法行政習慣。
林委員昶佐 立法委員
- 關切軍法官人力僅剩131位且年輕軍法官流失問題,建議思考重開軍法官考試、賦予國防法務官軍事審判職權或讓一般法官戰時執行軍事審判。
- 認為國防法務官目前偏向法制人員,無法取代戰時軍事審判業務。
鄭委員運鵬 立法委員
- 關切軍法官甄試報名人數過少(僅2人),擔憂國防法務官考試也可能面臨相同困境。
- 建議國防部考慮開放文職工作者擔任國防法務官,或在人力不足時開放文職人員,認為軍職未必是重點。
- 詢問國防部預期每年國防法務官報考人數及職缺需求。
陳委員以信 立法委員
- 質疑在任職條例中單獨增訂國防法務官官科的特殊性,認為此舉在體例上不符,且其他專業軍官班未寫入條例。
- 關切國防法務官在平戰轉換後直接轉任軍法官的適當性,認為缺乏斷案經驗可能導致冤案,建議應有轉換機制。
- 提出一般法官在戰時可擔任軍法官任務,可能比國防法務官轉任更為容易且具公平性與經驗。
江委員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國防法務官的定位,認為其職責類似法制人員,與現有法制人員重疊,且不應獨立招考,主張國家公務員考試應一體適用。
- 認為國防部應徹底檢討軍法官考試與任用制度,而非另立國防法務官職位。
- 關切戰時軍法官來源問題,若不招聘軍法官,則戰時軍法官將從何而來。
黃委員世杰 立法委員
- 關切軍法官考試多年未舉辦導致缺額嚴重,質疑考試院未尊重用人機關需求,應積極配合辦理。
- 強調國防法務官應有其獨立功能與價值,而非僅作為軍法官的補充來源,其工作內容應包含法律諮詢、合約審閱及軍法教育等。
蔡委員適應 立法委員
- 質疑國防法務官考試的結果,其屬性是公務員還是軍人,以及薪水與現有軍法行政官的差異,擔憂誘因不足。
- 關切國防法務官的任用保障、調動權限,以及未來退伍後是否安排轉任公務員或保障職務。
- 認為國防法務官轉為軍法官的規劃可能與軍事審判法第11條有所違背,建議國防部應先與考試院達成共識再修法。
- 建議軍校畢業生可直接參加律師考試或檢察事務官考試,考上後任用為國防法務官,或戰時軍法官人力可從後備軍人徵集。
劉委員建國 立法委員
- 關切軍法官人力流失問題,推估至2035年可能歸零,擔憂未來戰時軍法官不足。
- 強調應賦予現有軍法官更大責任與尊嚴,發揮法治教育功能,以遏止軍中違法行為。
- 要求國防部提供國軍法治教育精進、軍法官人力補充及培訓相關報告。
周委員春米 立法委員
- 質疑國防部對國防法律人才的需求、業務規劃、考訓與留才策略不夠明確,要求國防部提出完整說明。
- 強調國防部應思考如何留住法律人才,而非僅委託考試院辦理考選,避免每隔幾年就為法律人才問題傷腦筋。
相關人員回應
王信龍 國防部副部長
- 本次增訂國防法務官旨在廣納優秀法律人才,由考試院辦理考試,提升國防法務整體水準。
- 表示國防法務官考取後不直接等於軍法官,未來需經歷練考核甄選,並強調薪資待遇會有所調整。
- 回應軍法官人力流失問題,表示國防部已發現並在研究中,缺員狀況皆有掌握。
- 回應委員質疑,表示國防法務官是軍職,每年依需求招募,初步希望招募30員。
- 回應國防法務官考試報名人數過少,表示此考試型態與軍法官甄試不同,是針對內部的軍官或法律系畢業生,預期報名人數會較多。
- 表示國防法務官是軍職,無法擔任國防部文職工作,文官任用有其獨立方式。
- 回應委員關切,強調國防部會朝委員所提方向做整體規劃,確保國防法務官有其功能與價值。
沈世偉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
- 說明國防法務官旨在辦理國防法律事務,將協請考試院辦理考試,以鑑別國軍法務人員能力。
- 解釋軍法官考試自101年後未再舉辦,主因是軍事審判法修正後,軍法官在平時無案件可接辦,考試院認為需有共識後再舉辦。
- 表示國防法務官是軍人,不會轉任公務員,薪水按階級計算,並爭取軍法官加給的7至8成。
- 說明國防法務官接受軍事調動無問題,但若要取得軍法官資格,需修正軍事審判法第11條。
- 解釋軍法行政官編現比低,是因法紀調查法案正在行政院審核,未來會逐步改善。
- 回應國防法務官位階,表示可能未達司法官考試高位階,但與軍法官考試性質雷同,將與考試院協調考試科目與計分。
- 說明108年軍事審判法放寬軍法官來源後,非軍人甄選成效不佳,軍校畢業生考取律師後多選擇退伍離開。
- 表示目前國軍內部有131位具軍法官資格者,負責教育、代理訴訟、法律諮詢及法治教育等職責。
- 說明國防部已看到軍法官人力在十多年後可能歸零的問題,正透過國防法務官考試及教召後備軍法官等多重管道解決。
李隆盛 考選部次長
- 說明考試院未辦理軍法官考試,主因是因應軍事審判法修正後,軍法官在平時無案件可接辦,考試委員認為需有共識後再舉辦。
- 表示考試院已同意協助國防部辦理國防法務官考試,以鑑別國軍法務人員能力,並將職缺調整為國防法務官職缺。
相關後續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說明。
- 國防部需就國防法務官的考試屬性、薪資待遇、職涯發展、與軍法官職權的關係等問題,提供詳細書面資料給蔡委員適應。
- 國防部需在2週內,就國防部在法務人才方面有多少需求、將來業務上如何規劃、如何留住人才、考訓人才等疑點,提出具體報告給周委員春米。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廢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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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本廢止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說明。
討論事項四
併案審查廢止「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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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本廢止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說明。
討論事項五
審查廢止「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案。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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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本廢止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17601
- 卷/期/冊
- 111/76/1
- 發布日期
- 2022-06-09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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