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案審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5-12
LawTrace 法律歷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等案。會議聚焦於擴大同性配偶收養權利以保障兒童最佳利益,以及強化犯罪被害人保護、補償與隱私維護。委員們就修法方向提出諸多建議,行政部門則就法案背景、實務困境及社會民意等進行回應。最終,同性收養修正案獲委員會通過並送院會協商;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則有多條文因補償金性質、經費來源、媒體報導限制等爭議,保留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針對公教人員保險法進行部分條文修正,特別是關於費率範圍的調整,以配合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的施行。
- 會議亦處理了部分條文的增訂、修正及保留,以完善公教人員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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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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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逕行逐條審查後,增訂第六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五十一條,均照考試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八條修正部分內容後,餘照考試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一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等6案
核心議題
本案主要針對公務人員的退休、資遣、撫卹制度進行全面性改革,引入個人專戶制,並審查多位委員及考試院提出的草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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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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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大體討論完畢,進行逐條審查。
- 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章章名、第八條、第十條、第三章章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四章章名、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第五章章名、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六章章名、第四十八條至第六十條、第七章章名、第六十三條、第八章章名、第六十四條至第七十條,均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 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三
繼續併案審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核心議題
本案針對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中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進行修正,以完善相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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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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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逕行逐條審查。
- 第九十三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 第九十五條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四
併案審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修正「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擴大同性配偶收養子女的範圍,使其能共同收養子女或收養配偶的養子女,以確保兒童最佳利益及同志家庭的平等權利。
- 討論聚焦於現行法規造成同志家庭實質雙親卻法律單親的困境,以及此限制對兒童權益、收出養實務及社工倫理的負面影響。
相關爭議
- 現行法規是否為立法疏漏或當時的妥協:有委員認為是立法疏漏,導致同性配偶收養權利受限;法務部則解釋為3年前在挺同與反同意見分歧下所做的折衷方案。
- 同性收養是否違反兒童最佳利益:部分觀點擔憂同性家庭對兒童性別角色認知、社會適應及身心發展有不利影響;但法務部報告及多數委員引用研究指出,無具體實證顯示同性家庭成長兒童有負面影響,且收養評估應以親職能力和家庭功能為重。
- 收養權利應否擴大:提案委員強調應從兒童權利出發,讓同志家庭親權成雙,解決法律上單親衍生的育嬰假、醫療監護、繼承權等問題;法務部基於民意趨向開放及實務困境,對放寬同性收養範圍表示尊重。
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現行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限制同性伴侶收養,嚴重違背人權公約,應立即修正。
- 此限制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不歧視的權利保障,使同性伴侶收養權利不如異性伴侶甚至未婚公民。
- 限制同性伴侶共同收養,即使符合兒童利益與意願,也導致孩子被迫維持單親,直接牴觸兒童權利公約中兒童利益至高考量的要求。
- 期待透過修法彌補立法不完全,還給同性伴侶應享有的基本權利。
范雲 立法委員
- 支持修法讓同志家庭收養親權成雙,從孩子的權利出發。
- 現行法限制同性配偶婚後共同收養子女,也不能收養配偶婚前養子女,此為不合理權利剝奪,造成實務困擾。
- 修法可落實兒童最佳利益,避免孩子實質雙親卻法律單親的困境。
- 開放同志共同收養能增加等待收養兒童找到家的機會,且不影響收養程序的嚴謹性。
- 修法符合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收養自由及平等權,並與行政院性平處民調顯示近7成民眾支持同性配偶領養小孩的民意一致。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支持修正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認為當時修法有疏漏,應儘速補足。
- 強調修法符合人權發展趨勢,尤其是國際兩公約審查委員訪台之際,更應展現台灣在人權上的完備性。
- 主張應從孩子的權益出發,基於平等權進行法規調整,消除不必要的法律限制。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詢監委二度彈劾陳隆翔檢察官案,認為此舉可能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
- 要求法務部對此案發布正式聲明,捍衛檢察官獨立辦案職權,避免寒蟬效應。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批評監察院二度彈劾陳隆翔檢察官是「政治追殺」,傷害檢察體系獨立性,要求法務部及司法院積極捍衛檢察官及法官。
- 建議法務部應研究修法,讓仿冒品或走私物品銷毀費用由被告負擔,並將銷毀估價費用納入法院量刑基礎,避免轉嫁全民。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免術換證判決後,跨性別婚姻可能衍生的生育能力與婚生推定適用問題,要求行政院性平處會議納入討論。
- 指出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推行2年多,參與率極低(萬分之5到千分之5),質疑其成效,要求法務部和司法院檢討強化。
- 對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質疑在國家責任補償性質下,仍考量被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減少補償的邏輯矛盾,認為不應因此剝奪弱勢補償權益。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澄清同婚專法第二十條的限制是當時時空環境下的妥協,而非立法疏漏,但現在應進入照顧同婚家庭下一代的階段。
- 指出同婚專法實施3年來,同婚人數趨於穩定,並未如反同團體預測般增加,且愛滋病感染人數反而下降,應解除對同志的標籤化。
- 強調現行法規導致同婚家庭在育嬰假、醫療監護、繼承權等方面對子女權益保障不足,政府有義務保障。
- 強調所有收養案件,無論異性或同性,皆須經社工評估與法院同意把關,修法不會降低把關嚴謹度。
陳以信 立法委員
- 質詢快篩試劑價格混亂及囤積哄抬問題,要求法務部嚴查廠商不法行為,並教育民眾避免觸法。
- 質疑檢察總長公開發言影射「有人要影響三中案二審」的說法,認為其不應政治放話或含沙射影,要求法務部維護司法公正性,避免檢察官產生寒蟬效應。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質詢監察院二度彈劾陳隆翔檢察官案,指出檢察官群體認為此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且侵害檢察權核心事項。
- 質疑監察權監督司法權的界線,特別是針對辦案實體判斷的監督,並要求法務部檢討檢察體系內部監督機制,確保辦案一致性與公平性。
- 提醒司法院職務法庭可能面臨的矛盾,因先前以程序理由不併案,現監察院補足程序後再彈劾,應注意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收養程序嚴格,過去單身同志可收養,同婚專法後反而結婚同志受限,形成差別待遇。
- 強調釋字第748號解釋已要求對性傾向差別待遇適用嚴格審查標準,除非能證明同性收養損害兒童權益,否則現行限制違憲。
- 主張應回歸兒童最佳利益,解決同婚家庭子女法律單親問題,讓收養制度更完善,而非以性傾向設限。
范雲 立法委員
- 肯定行政院版第三章參考其提案,有助保護性影像受害者。
- 主張應讓犯罪被害人本身可聲請保護令,而非僅限檢察官或法院職權,因被害人才是核心利害關係人,且檢察官不一定會依被害人請求聲請。
- 要求將禁止重製、散布性私密影像等具體事項明列於保護令條文,而非僅概括規定,以有效防止二次傷害。
- 引用衛福部社家署回覆,指出開放同志共同收養能增加等待被收養兒童找到家的機會,且不影響收養程序嚴格度,並能解決社工實務困擾。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法規允許單身同志獨自收養,但進入婚姻後卻受限,只能收養配偶親生子女,導致同志家庭子女「被單親」,此為「邏輯死亡」的不合理差別待遇。
- 強調國家在收養議題上,不應因性傾向差異而有不具公義性的差別對待。
- 呼籲法務部應大力支持修法,讓同婚夫妻能共同收養子女,以維護民主法治與人權公義。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肯定法務部報告著重兒童最佳利益,並指出現行法單身可收養、異性婚可共同收養,唯獨同性伴侶受限,是制度性歧視。
- 強調從平等原則來看,無具體實證顯示同性家庭對兒童身心發展有負面影響,應肯認其基本權利,且法院已有肯認判決,法規應儘速調整。
- 質疑跨國同婚中,若對方國家不承認同婚,台灣仍不允許結婚的行政機關立場,認為行政法院判決已肯認應可結婚,法規範應儘快調整以符合平等權。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肯定司法院及彩虹平權大平台對收養流程的清晰圖示,強調收養程序縝密,不應僅因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 追問法務部,3年前同婚專法對收養的限制是刻意排除還是漏未規定,並指出時空背景已轉變,民意對同性收養接受度提高。
- 引用司法院及衛福部函復內容,兩者均對放寬同性收養持正向態度,認為不應因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應以兒少福祉為最大考量。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關切性侵害犯刑後強制治療專區的設置進度,指出大法官解釋要求3年內解決獄中執行問題,但實際面臨鄰避效應導致選址困難。
- 肯定法務部與中部醫院合作的進展,但指出仍不足以滿足需求,要求法務部和衛福部加快腳步,另覓第2、第3家專區,確保2023年後有妥善配套,保障婦幼安全。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質詢配偶權與性自主權的法律概念差異,指出近期有法院判決依釋字第791號解釋,認為憲法不再強調保障婚姻制度,轉為重視性自主權,否定隱含獨占的配偶權。
- 要求司法院針對此判決及配偶權的實務見解歧異,應召開會議統一解釋,避免下級審判決不一,並適時表達司法院看法。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詢雲林第二監獄群聚感染事件,要求法務部釐清感染源,並關注96名受刑人100%無症狀的罕見情況,要求1週內提交報告。
- 關切監所人員輪班制度改革(12小時制試辦計畫),指出多數陳情同仁認為該制度增加身心壓力,不利健康權與戒護考量,要求法務部重視並蒐集各監所意見,1個月內提供報告。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對「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二條關於媒體報導限制提出建議,認為「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來決定報導必要性,恐淪為事前審查,箝制新聞自由。
- 擔憂被害人去識別化可能導致加害人也一併被保護,不符合修法宗旨。
- 認為法條設計可能對新聞及網路資訊流通造成箝制,要求法務部再思考,並在下午審查時提出修正。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效力不及於民法收養規定,但為保障同性關係一方親生子女權益,第20條允許繼親收養,尚無法共同收養第三人子女或他方養子女。
- 內政部統計,自108年5月至111年3月,依本法第20條完成繼親收養登記子女共111人。
- 行政院性平處民調顯示,民眾對同性婚姻及同性配偶領養小孩的同意度逐年上升,110年度已達60.4%及67.2%。
- 法務部諮商會議意見顯示,多數贊成兒童收養評估應著重親職能力與家庭功能,性別非絕對因素,且國外研究未顯示同性家庭對兒童身心發展有負面影響;反對論點則擔憂兩性家庭結構對兒童性別角色認知較平衡。
- 現行規定導致未成年子女面臨「事實上雙親,法律上單親」問題,影響權益保障;同性家庭被迫在結婚與收養間選擇;社工人員面臨倫理困擾。
- 法務部尊重各委員及黨團提案修正本法第20條,放寬同性配偶收養子女範圍,使之與異性配偶趨於一致,但本法末條施行日期應配合修正。
- 回應監委二度彈劾陳隆翔檢察官案,法務部支持檢察官獨立辦案,尊重監察院職權但強調應謹守權限分際,避免侵犯檢察官偵辦核心事項,並將向部長報告是否發布正式聲明。
- 回應快篩囤積哄抬問題,表示已建議衛福部列為防疫物資,並請檢察署注意防範,將與衛福部合作宣導避免民眾觸法。
- 回應跨性別免術換證問題,表示行政院性平處正委託研究,將召開會議討論性別變更要件法制化方向及衍生的法律效果。
- 回應監所防疫及輪班制度問題,表示雲二監群聚感染已控制,將釐清感染源;輪班制改革將試辦24小時精進制及8加4制,尚未定案,將重視同仁意見並提供報告。
- 關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法務部主張維持由地檢署支付補償金,因其具行政處分性質,且犯保協會協助申請具專業經驗;另因財政紀律法限制,基金設置有困難,但將爭取經費以利修法後執行。
陸怡璇 司法院少家廳調辦事法官
- 回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修正草案,表示法院在審查收養案件時,會從子女最佳利益嚴格把關,修法不會影響現行司法院程序把關的嚴格度。
- 回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條,希望在說明欄敘明條文所載「偵查審判」用語會涵蓋少年事件。
謝靜慧 司法院少家廳廳長
- 回應同婚收養修法,表示司法院在2021年12月回函中已明確主張放寬同婚關係共同收養子女或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基於憲法保障平等權。
- 強調修法不會影響法院審查收養案件的嚴格度,法官仍會從子女最佳利益嚴格把關。
- 回應配偶權問題,指出民事法庭判決若有歧異,應透過審級制度發揮司法功能,司法院基於審判獨立不便直接評論個案。
彭幸鳴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回應監委二度彈劾陳隆翔檢察官案,表示此案不在其業務範圍,不便評論個案,但強調監察權不應影響法官法律見解行使,除非有濫權情形。
- 回應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參與率低的問題,表示該制度上路時間不長,且被害人可透過多種協助機制(如調解、修復式司法)選擇,司法院已完備相關協助措施,會加強宣導。
- 回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五條(刑事保護命令),解釋其設計旨在結合刑事訴訟法中對停止羈押被告的管控措施,與跟騷法、家暴令等民事保護令不同,具有刑責連結的強大效果。
- 不建議開放被害人直接聲請刑事保護命令,因被害人缺乏強制處分權與蒐證能力,恐增加負擔、引發衝突,且現行跟騷法、家暴令及促請檢察官聲請等機制已提供保護。
- 關於性私密影像散佈問題,認為可透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羈押事由(滅證可能性)運用,或在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通過後再討論保護命令如何周延推動。
陳瑾瑜 衛福部社家署科長
- 肯定開放同志伴侶共同收養,能讓更多等待被收養的孩子有更多機會找到適合的家。
- 表示本次修法不會影響現行收養程序把關的嚴格度。
- 確認修法後,社工在評估同性伴侶收養時,將不會再面臨倫理困擾,評估可更完整。
- 衛福部樂見共同收養或收養配偶養子女的開放,強調性傾向本來就不是評估收養的標準,應以兒少福祉和權益為最大考量。
張秀鴛 衛福部保護司司長
- 回應性侵害犯刑後強制治療專區進度,表示若性罪犯合併精神疾病,精神醫療院所可收治;非精神疾病者仍在培德醫院,心健司正積極尋求適當處所。
- 指出培德醫院大肚山莊與草屯療養院的租約仍在行政協調中,並將朝大法官釋憲方向努力,規劃納入社會安全網2.0計畫中的司法病監,進行長遠安排。
張斗輝 法務部次長
- 回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六條關於案件進度告知,表示只要申請一次,偵查、審判、執行各階段進度都會主動告知,無需每次申請。
- 回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關於警察機關通報時效,認為訂定確切時限恐失去彈性,建議使用「應即」、「應迅速」等詞,並承諾與警政署研議整合慰問與轉介程序。
- 回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四十八條關於修復促進者培訓機制,表示相關事項具技術性,應保留彈性在子法或規則中訂定,法務部已組小組研擬配套,並持續進行培訓。
- 回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五十條關於重傷定義,主張維持刑法重傷定義加重大傷病兩者並列,以擴大保護對象。
- 回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五十一條關於補償金撥付單位,主張維持由地檢署辦理,因其具行政處分性質,且犯保協會協助申請具專業經驗。
- 回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關於被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減免補償,解釋此為國家責任補償的裁量空間,為避免道德風險及維護人民法感情而保留,未來將適用「重大過失」並訂定認定基準,大幅減少減除情形。
- 回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六十四條關於補償申請決定時程,認為若犯罪事實不明確,硬性規定3個月內結案可能因證據不足而駁回,對被害人反不利,應維持現行條文設計,明確案件可3個月內處理,不明確案件則自偵查終結後3個月內處理,並有暫時補償金機制應對急迫需求。
- 回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六十八條關於暫時補償金決定時程,建議訂為2個月,以保留彈性進行初步調查,確保發放適當。
- 回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六十九條關於暫時補償金追討,主張維持追討規定,以鼓勵及時發放,避免發放單位心理猶豫而影響被害人權益。
- 回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七十五條關於保護機構名稱及基金設置,表示財團法人法未強制名稱,犯保協會認為現行名稱運作順暢;基金設置受財政紀律法限制,但承諾將極力向行政院爭取經費,確保修法後順利執行。
- 回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七十九條董事會人數過多及資格問題,表示將併同監察人人數研議下修,並讓條款更具體化。
- 回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八十四條關於董監事解任條件,解釋其係依財團法人法第五十一條訂定,旨在確保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不違反政府政策,而非鼓勵董監事造反。
黃柏燊 警政署副組長
- 回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關於警察機關通報時效,表示性侵害案件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24小時內通報社政機關,但其餘案件應以現場救援、偵辦為優先,24小時內通報犯保協會實務上較困難。
- 說明刑事警察局的刑案處理作業程序規定,暴力犯罪、重大竊盜等案件偵破移送後7日內會主動告知移送資訊並實施慰問,若有疏漏會依內規處理。
- 回應保護令執行問題,表示家庭暴力防治法與跟騷法保護令並非全由警察機關執行,建議刪除第三十八條中「保護令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文字,改為明定各行政機關執行刑事保護令辦法,以配合辦理。
藍家偉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法官
- 建議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執行面應以保護被害人利益為核心,轉介法律扶助基金會前應初步評估是否符合要件,避免被害人產生不良觀感。
- 回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七十九條董事來源,認為若包含法律扶助基金會代表不適宜,因法扶與保護機構可能涉及資源配置與政策實行,且法扶執行長等職務不得兼任影響忠實執行的職務。
相關後續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原則上依照范雲委員提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條次引述、條文文字部分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五
繼續併案審查「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等7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全面檢討並修正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提升對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保護、支持服務與經濟補助,並強化權益保障。
- 討論內容涵蓋司法人員定義、保護服務、媒體報導限制、刑事保護命令、修復式司法、犯罪被害補償金制度、保護機構運作及經費來源等多面向議題。
相關爭議
- 司法人員定義:對於第二十二條中「司法人員」的定義範圍,特別是是否包含執行辯護職務之人,有待釐清。
- 媒體報導限制與新聞自由: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關於媒體報導犯罪案件時保護被害人隱私的規範,與新聞自由及報導公益性之間的界線存在爭議,擔憂可能導致事前審查或箝制媒體。
- 刑事保護命令的聲請主體與範圍:第三十五條關於刑事保護命令的聲請權是否應開放給被害人,以及如何將性私密影像的禁止散佈等要求明確納入命令範圍,法務部與委員間意見不一。
- 修復促進者培訓與認證機制:第四十八條關於修復促進者培訓、任聘及認證是否應有子法規範,法務部與司法院認為現階段應保留彈性,委員則主張應明確化。
- 犯罪被害補償金的性質、金額與來源: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關於補償金的發放單位、數額調整(是否下降)、經費來源(如矯正機關作業勞作金),以及是否因被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減免補償,存在多方爭議。
- 補償金申請地:第六十二條關於補償金申請應以犯罪地或被害人住居所為準,法務部主張犯罪地以利效率,委員則傾向住居所便於被害人。
- 補償申請決定時程:第六十四條關於補償申請決定時程,委員希望縮短,但法務部認為需考慮犯罪事實認定時間,避免因時限過短而駁回,影響被害人權益。
- 保護機構名稱、基金設置與董事會組成: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九條關於保護機構名稱(協會或基金會)、是否設立基金、董事會及監察人人數與資格等,存在不同意見與調整建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質疑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司法人員」定義,公設辯護人職掌不適用本法,應釐清並在文字上講清楚。
- 建議第五十七條補償金應增訂第二項,規定「審核標準、分級、等級,由主管機關會同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以因應重傷等級不同可能需要不同補助。
- 建議第六十八條暫時補償金決定時程應縮短為1個月,因其具有即時性。
- 建議第六十九條增訂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視物價等情況調整40萬元上限,保留彈性。
- 要求法務部確認保護機構名稱應為基金會,並釐清基金設立問題,因現行財源主要來自公務預算,應爭取穩定財源。
- 建議第八十八條常設委員會委員應增加「勞政」機關代表。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二十六條應將「申請查詢」改為「申請後主動並定期告知案件進度」,以符合被害人需求,避免其須不斷查詢系統。
- 主張第二十七條應更清楚告知被害人及其家屬假釋審查及預定出獄日期,以提供充足時間準備。
- 建議第二十八條應載明警察機關通報時效為24小時內,並提供必要協助,以避免漏接或延宕,確保被害人獲得即時協助。
- 建議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應更嚴格保護被害人隱私與名譽,限制媒體過度描述血腥細節或揭露姓名、住居所等資訊,避免二次傷害。
- 主張第三十五條應賦予犯罪被害人聲請保護令的權利,而非僅限檢察官或法院職權,並將禁止重製、散布性私密影像等具體事項明列於保護令中。
- 主張第四十八條應增訂子法處理修復促進者的培訓、任聘及認證機制,以確保服務品質與專業能力,避免服務參差不齊。
- 質疑第五十七條修法後補償金上限反而下降,認為不應以總額來回推個人補償金,應以被害人權益為核心,給予合理補償。
- 質疑第五十八條將信託規定放在特別法的邏輯,要求法務部說明與信託法差異。
- 主張第五十九條應將「無行為能力人者」調整為「未滿18歲」納入保護範圍;並質疑第二款「可歸責之事由」的認定標準,認為現行規定過於主觀,應更明確化,避免二次傷害。
- 主張第六十條應刪除暫時補償金多於總額時的追討與返還規定,認為應在審議會發放時更審慎。
- 主張第六十二條補償金申請應以被害人「住居所」的審議會處理,而非犯罪地,以減少被害人奔波。
- 主張第六十四條補償申請決定時程應為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處理,若有犯罪行為事實推定,可考慮先給付補償金,事後追討。
- 主張第六十八條暫時補償金決定時程應原則為1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以符合迫切需求。
- 主張第六十九條應刪除暫時補償金多於補償總額時的追討與返還規定。
- 主張第七十一條應一併保留,因其連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的返還規定。
- 主張第七十五條應考慮設立基金或基金會,以更有效協助被害人事務,並釐清與財政紀律法的關係。
- 主張第八十條董事會應將審查會委員和覆審會委員的聘任和解聘納入職責。
- 主張第八十二條監察人人數應下修。
- 主張第八十四條應移除第三款「未遵照主管機關之政策」作為解職條件,避免法務部過度干預董事會運作,導致犯保協會處理非其業務範圍事務。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回應監委二度彈劾陳隆翔檢察官案,法務部支持檢察官獨立辦案,尊重監察院職權但強調應謹守權限分際,避免侵犯檢察官偵辦核心事項,並將向部長報告是否發布正式聲明。
- 回應快篩囤積哄抬問題,表示已建議衛福部列為防疫物資,並請檢察署注意防範,將與衛福部合作宣導避免民眾觸法。
- 回應跨性別免術換證問題,表示行政院性平處正委託研究,將召開會議討論性別變更要件法制化方向及衍生的法律效果。
- 回應監所防疫及輪班制度問題,表示雲二監群聚感染已控制,將釐清感染源;輪班制改革將試辦24小時精進制及8加4制,尚未定案,將重視同仁意見並提供報告。
- 關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法務部主張維持由地檢署支付補償金,因其具行政處分性質,且犯保協會協助申請具專業經驗;另因財政紀律法限制,基金設置有困難,但將爭取經費以利修法後執行。
彭幸鳴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回應監委二度彈劾陳隆翔檢察官案,表示此案不在其業務範圍,不便評論個案,但強調監察權不應影響法官法律見解行使,除非有濫權情形。
- 回應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參與率低的問題,表示該制度上路時間不長,且被害人可透過多種協助機制(如調解、修復式司法)選擇,司法院已完備相關協助措施,會加強宣導。
- 回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五條(刑事保護命令),解釋其設計旨在結合刑事訴訟法中對停止羈押被告的管控措施,與跟騷法、家暴令等民事保護令不同,具有刑責連結的強大效果。
- 不建議開放被害人直接聲請刑事保護命令,因被害人缺乏強制處分權與蒐證能力,恐增加負擔、引發衝突,且現行跟騷法、家暴令及促請檢察官聲請等機制已提供保護。
- 關於性私密影像散佈問題,認為可透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羈押事由(滅證可能性)運用,或在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通過後再討論保護命令如何周延推動。
張斗輝 法務部次長
- 回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六條關於案件進度告知,表示只要申請一次,偵查、審判、執行各階段進度都會主動告知,無需每次申請。
- 回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關於警察機關通報時效,認為訂定確切時限恐失去彈性,建議使用「應即」、「應迅速」等詞,並承諾與警政署研議整合慰問與轉介程序。
- 回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四十八條關於修復促進者培訓機制,表示相關事項具技術性,應保留彈性在子法或規則中訂定,法務部已組小組研擬配套,並持續進行培訓。
- 回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五十條關於重傷定義,主張維持刑法重傷定義加重大傷病兩者並列,以擴大保護對象。
- 回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五十一條關於補償金撥付單位,主張維持由地檢署辦理,因其具行政處分性質,且犯保協會協助申請具專業經驗。
- 回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關於被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減免補償,解釋此為國家責任補償的裁量空間,為避免道德風險及維護人民法感情而保留,未來將適用「重大過失」並訂定認定基準,大幅減少減除情形。
- 回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六十四條關於補償申請決定時程,認為若犯罪事實不明確,硬性規定3個月內結案可能因證據不足而駁回,對被害人反不利,應維持現行條文設計,明確案件可3個月內處理,不明確案件則自偵查終結後3個月內處理,並有暫時補償金機制應對急迫需求。
- 回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六十八條關於暫時補償金決定時程,建議訂為2個月,以保留彈性進行初步調查,確保發放適當。
- 回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六十九條關於暫時補償金追討,主張維持追討規定,以鼓勵及時發放,避免發放單位心理猶豫而影響被害人權益。
- 回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七十五條關於保護機構名稱及基金設置,表示財團法人法未強制名稱,犯保協會認為現行名稱運作順暢;基金設置受財政紀律法限制,但承諾將極力向行政院爭取經費,確保修法後順利執行。
- 回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七十九條董事會人數過多及資格問題,表示將併同監察人人數研議下修,並讓條款更具體化。
- 回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八十四條關於董監事解任條件,解釋其係依財團法人法第五十一條訂定,旨在確保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不違反政府政策,而非鼓勵董監事造反。
黃柏燊 警政署副組長
- 回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關於警察機關通報時效,表示性侵害案件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24小時內通報社政機關,但其餘案件應以現場救援、偵辦為優先,24小時內通報犯保協會實務上較困難。
- 說明刑事警察局的刑案處理作業程序規定,暴力犯罪、重大竊盜等案件偵破移送後7日內會主動告知移送資訊並實施慰問,若有疏漏會依內規處理。
- 回應保護令執行問題,表示家庭暴力防治法與跟騷法保護令並非全由警察機關執行,建議刪除第三十八條中「保護令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文字,改為明定各行政機關執行刑事保護令辦法,以配合辦理。
廖倪妮 文化部專門委員
- 回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一條關於媒體報導限制,表示尊重委員的修正意見。
吳宜倫 通訊傳播委員會專門委員
- 回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一條關於媒體報導限制,表示尊重委員的提案精神,但考量現有教育訓練,建議融合性教育,不宜在條文上寫得過於細緻。
藍家偉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調辦事法官
- 建議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執行面應以保護被害人利益為核心,轉介法律扶助基金會前應初步評估是否符合要件,避免被害人產生不良觀感。
- 回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七十九條董事來源,認為若包含法律扶助基金會代表不適宜,因法扶與保護機構可能涉及資源配置與政策實行,且法扶執行長等職務不得兼任影響忠實執行的職務。
相關後續
-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八條等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處理。
-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章章名、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章章名、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章章名、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六章章名、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七章章名、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等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或修正動議通過。
- 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之六,照行政院提案處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召集人黃世杰委員出席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17701
- 卷/期/冊
- 111/77/1
- 發布日期
- 2022-06-10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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