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租賃條例與原住民身分法修正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5-12
LawTrace 法律歷程:土地法、原住民身分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內政委員會針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及「原住民身分法」兩大核心法案進行審查。租賃條例討論聚焦於市場透明化、租金實價登錄、租屋糾紛調解機制、租金支出稅務優惠及弱勢租屋保障。原住民身分法則著重於養子女身分取得與憲法法庭判決影響。多項租賃條例修正案保留送協商,原住民身分法修正案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原住民身分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繼續審查原住民身分法修正案,核心議題包括養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的條件,以及如何回應憲法法庭針對原住民身分認定所做的判決。
- 討論聚焦於現行法規在處理被收養原住民血統者身分認定的公平性問題,以及修法應採全面性或個案處理的策略。
相關爭議
- 修法範圍與時機:部分委員主張應立即修正第五條以解決少數個案的公平性問題;原民會及其他委員則認為應待憲法法庭判決後,進行全面性修法以避免法律體系衝突及重複審查。
- 身分認定標準:委員們對原住民身分應基於血統、文化認同或收養關係等不同標準持有歧見,尤其在涉及財產、參政權益時,認定複雜性更高。
- 行政院版本等待與否:有委員建議等待行政院就憲法法庭判決提出的全面修法版本,以確保立法完善;但亦有委員認為個案問題具急迫性,不應延宕。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五條,允許養子女在特定條件下(如本生父母於收養後取得原住民身分)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以解決現行法規對少數個案的不公。
- 強調有原住民血統但因被收養而無法取得身分的個案,其弟妹已取得身分,顯示現行規範存在公平性問題。
- 指出原民會曾表示可透過修法解決此問題,並曾多次召開協調會,認為原民會不願解釋現行法規。
- 認為憲法法庭判決處理程序緩不濟急,應先解決現有急迫個案。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建議等待行政院提出的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版本,再一併討論,以確保修法全面性與完善。
- 認為身分法修正茲事體大,關係到原住民權益,應全面考量而非零星修正。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同情個案狀況,但建議原民會應通盤考量並利用憲法法庭判決給予的 2 年期限,釐清錯綜複雜的身分關係。
- 指出大法官判決已表明不應單從血統、性別或漢姓論斷原住民身分,並肯定取得原住民姓氏及族群集體權的重要性。
- 建議原民會儘速建立上位架構,指引未來取得原住民身分的途徑。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支持處理法制面爭議,但擔憂未來憲法法庭判決可能推翻立法結果。
- 質疑大法官是否真正理解原住民族複雜的身分關係與心聲,建議原民會蒐集更多族人意見。
- 對漢藏民族身分法類比持保留態度,認為原住民身分認定應多所考慮。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認為鄭委員的修正案具急迫性,但原住民身分態樣繁多,應通盤考量。
- 指出養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若不改姓,可能影響甚廣。
- 強調原住民身分取得應與原住民血統及文化認同相關,而非僅為選舉、參政或財產繼承。
- 建議原民會分析多種態樣,提出全面版本再共同討論。
相關人員回應
夷將‧拔路兒 主任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
- 表示若單獨修正第五條,將牽動現行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關於姓氏等相關規定。
- 建議給予時間提出行政部門版本,以一次性解決所有問題,並配合憲法法庭建議尊重各族群自主決定。
- 估計憲法法庭判決可能影響約 9 萬多人。
相關後續
原住民身分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 2 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審查「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至第九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合併審查多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提升租賃市場透明度、強化租屋資訊揭露、改善租賃糾紛處理機制、檢討租金支出稅務優惠、以及保障租賃雙方權益。
- 討論內容涵蓋全面租賃實價登錄、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租賃契約適用消保法、押金信託管理、節能減碳輔導措施、以及社會住宅與包租代管政策成效檢討。
相關爭議
- 租賃實價登錄爭議:內政部擔憂全面實價登錄可能導致房東出租意願下降、租金上漲或市場閉鎖,且稽查成本高;委員們則主張推動實價登錄以提升市場透明度,打擊租屋黑市,並建議可從包租代管業者轉租案件開始。
- 租金支出扣除額調整:委員提案將租金支出從列舉扣除額(上限 12 萬元)改列為特別扣除額(上限 30 萬元),以減輕租屋族負擔;財政部則考量財政穩健、稅收影響及中低所得者獲益有限等因素,建議於所得稅法中統一規範。
- 租賃糾紛調解機制:現行調處機制成效不彰(臺北市 20 年來 0 件),委員提案設立專業調解委員會或準用消保法調解機制,並賦予法律效力;內政部則認為現有多元訴訟外機制已足夠,且全面適用消保法可能與現行體系扞格,或需考量地方政府人力負擔。
- 租賃契約罰則:現行住宅租賃契約違反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缺乏罰則,導致房東陋習不改(如禁止報稅、遷戶籍);委員提案增訂罰則,內政部則表示正研議全面適用消保法,但需協調罰則輕重(消保法罰則較高)。
- 租賃契約適用消保法範圍:行政院消保處函釋認定「反覆實施出租行為」為企業經營者,適用消保法,但「一次性」出租則不適用;委員建議修法明確將所有租賃契約納入消保法保障,以確保租客權益。
- 租金補貼成效與影響:政府擴大租金補貼至 50 萬戶,但委員擔憂可能無形中助長房價和租金上漲,且黑市租屋導致許多租客不敢申請;內政部承諾會審慎評估,並將簡化申請流程。
- 押金信託管理與節能減碳:委員提案引進押金第三方信託管理及推廣節能減碳輔導措施,以減少糾紛並提升租屋品質;內政部則認為押金信託涉及層面廣,節能減碳屬經濟部權責,建議暫不納入租賃條例。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租賃條例,旨在解決租賃市場長期不公開、不透明的問題,保障租屋族居住安全與公平。
- 修正重點包括課以出租人申報登錄資訊義務、賦予主管機關查核權限、設置檢舉獎勵機制及檢舉人身分保密措施,並制定違法裁罰範圍。
- 預期修法效益能提升租賃市場透明度,促進租屋雙方權益平等,落實居住正義。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每年上限 30 萬元,讓更多租屋族受惠。
- 主張租屋糾紛明文適用消保法調解機制,因其成功率較高。
- 建議由第三方託管押金,以減少糾紛並推動租屋黑市透明化。
- 加入節能減碳輔導措施,鼓勵房東改善老舊電器,降低房客電費負擔。
- 質疑為何房東租金收入可在住宅法中調整免稅額,而房客租金支出卻只能在所得稅法中規範。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代表民眾黨團提出修法,主張個人房東與房客的租賃糾紛應準用消保法調解規範,以提升爭議解決效率。
- 建議修法讓包租業者有義務將轉租資訊登錄於實價登錄系統,逐步建立完整租屋實價登錄系統,改善租屋黑數問題。
- 認同政府應改善租賃專法,維護人民居住權、健全租賃市場及保障當事人權益。
- 希望將消保處函釋的精神納入法律位階,使其更具強制力。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五條,將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改為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增訂罰則,解決現行無罰則導致房東不遵守的問題。
- 提案修正第十六條,要求地方政府設住宅租賃糾紛調解委員會,並賦予調解書法律效力,以解決現行調處機制時效性不足且無法律效果的問題。
- 指出過去惡房東(如張淑晶)多違反現有應約定事項,但因無罰則而無法有效遏止。
- 呼籲內政部加強宣導並清除坊間不符合規範的公版合約書。
- 建議擴大租金補貼應考量弱勢族群租住無門牌、帳戶被強制執行等特殊情況,並放寬申請條件。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代表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法,旨在保障承租人權益、完善租賃糾紛調解及提升租屋市場資訊透明。
- 建議增訂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的催告應定相當期限,並刪除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條件中「致難以繼續居住」的限制。
- 提案設置租賃爭議調解委員會,並在雙方接近合意時,由調解委員出具書面意見,若無異議則視為成立和解,以提高調解效率。
- 主張將包租代管業者納入實價登錄義務,以充實租賃市場資料,解決租屋黑市問題。
- 強調內政部應明確掌握租屋市場規模,並提出具體方案解決租屋黑市,要求內政部於 1 個月內提出租屋登錄可行性書面報告,3 個月內提出租屋市場配套政策,1 年內實價登錄上線。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旨在減輕租屋族稅負、推廣省水節能減碳措施,捍衛居住正義。
- 指出租金指數持續攀升,租屋族負擔沉重,現行所得稅列舉扣除額(12 萬元)與實際房地支出(18 萬元)差距甚大,建議提高至 30 萬元並改列特別扣除額。
- 呼籲內政部正視警察及消防同仁確診後缺乏安置空間的問題,要求提供足夠防護配備和支持。
- 關切警政資安人才流失至金融機構等高薪產業,建議檢討警察專業加給及升遷管道以留才。
- 要求內政部督促地方政府修正登山管理自治條例,避免濫用救援資源。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建議內政部調查全國各地租賃爭議調解成功率及消保官處理件數,並釐清承租人與出租人提出申請的比例。
- 主張消保官不應區分房東是否為「企業經營者」,應以解決問題、減少訴訟為目標,確保調解公平性。
- 支持租屋市場透明化,建議試行租賃登錄制度,可採抽查方式,並教育公民誠實繳稅。
- 關切房東不願登錄可能導致供給下降或租金上漲,但認為可透過抽查方式管理。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關切內政部對全面租賃實價登錄的保留態度,要求解釋可能導致房東出租意願下降、租金上漲或市場閉鎖的原因。
- 擔憂租金上漲會轉嫁到房客身上,強調修法應取得租賃雙方平衡,保障雙方權益。
- 建議內政部借鏡日本成熟的租賃市場經驗,特別是包租代管制度,以健全臺灣租賃市場。
- 呼籲內政部多聽取業者和房客意見,進行充分對話後再修法,以確保法案健全。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住宅租金補貼政策推動力道不足,才需擴大補貼規模。
- 關切包租代管政策成效,認為誘因不足,尤其都會區房東不願釋出一般宅,建議提高誘因並考量地區差異性。
- 指出若誘因不足,導致成本與效益落差大,將難以吸引房東參與包租代管。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指出租金持續上漲,尤其對中南部北上工作的年輕人造成沉重負擔,肯定政府擴大租金補貼至 300 億元專案。
- 擔憂租金補貼政策因房東不配合或租客不敢申報而導致美意打折,呼籲政府協助租客便利申請。
- 要求內政部加速盤點並興建社會住宅,特別點名嘉義市的社會住宅進度,並要求提出報告。
- 強調社會住宅興建對年輕人及弱勢者的重要性,希望政府加速規劃與推動。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關切租屋族電費超收問題,指出許多房東將電價定在不合理範圍,導致租客負擔沉重,要求內政部與台電合作解決。
- 建議台電在電費帳單上新增當期平均電價欄位,供房東房客收取繳納依據,並將此明文化於租賃契約。
- 質疑包租代管政策成效不如預期,儘管投入大量預算,空屋數量仍高,房東釋出意願低。
- 認為政府租屋補貼政策因租屋黑數過多而效果不彰,呼籲加強政策力道與執行,讓民眾有感。
- 對調解委員會出具意見書的法律效力及執行面存疑,認為現行調解機制已多元,不應製造更多混亂。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追問內政部對租賃雙方適用消保法規定的看法,質疑現行法規是否足以處理所有租屋糾紛。
- 針對消保處 105 年函釋中「反覆實施出租行為」的定義提出質疑,認為可能導致「一次性」出租的房東與房客糾紛無法適用消保法。
- 指出臺北市租屋糾紛調解成功率在消保官處理下高達 85.1%,遠高於民政調解,顯示消保官專業度與公正性高。
- 建議將消保處函釋內容入法,明確化出租人與承租人皆有權利啟動爭議調解程序,以補足現行法規不足之處。
- 要求內政部儘速處理書局販售舊版租賃契約的問題,確保契約內容符合規範。
林文瑞 立法委員
- 指出房價與租金持續攀升,租屋族壓力日益增大,政府打炒房及租金補貼政策效果不彰。
- 關切租屋黑數問題,指出僅有 2.7% 的租屋族申報租金抵稅,原因在於怕房東報復、漲租或退租。
- 建議政府應拿出魄力,提高租屋稅務誘因,讓租屋族真正有感,並解決租屋黑數。
- 認為現行租金列舉扣除額 12 萬元無感,應提高扣除額度,並改為特別扣除額,以符合量能課稅精神。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贊成將租金支出列為特別扣除額,但認為應透過所得稅法修訂。
- 指出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誘因不足,因其與標準扣除額 12 萬元相比,獲益無法抵銷行政成本。
- 建議政府可承受 100 億元稅損,將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 20 萬至 40 萬元,使更多租屋者受惠。
- 認為租賃關係幾乎都應適用消保法,因其廣義解釋企業經營者,且實務上消保處已提供服務。
- 要求內政部於 5 月底前全面下架市面上舊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
- 對實價登錄持保留態度,擔憂其可能成為建商漲價工具,不認為是解決租屋市場問題的萬能方案。
- 質疑第十四條「研究租賃住宅制度」與扶植產業的立法目的不符,建議刪除,以維持條文層次一致性。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指出租金穩賺不賠且居高不下,加劇房地產價格上漲,使民眾買不起房。
- 提案將住宅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以回應民間減輕租屋壓力的訴求。
- 關切擴大租金補貼方案中,弱勢戶是否可二擇一(包租代管或租金補貼),並要求加強宣導。
- 指出包租代管契約中,若房東提前終止租約且業者未告知承租人可要求賠償,契約範本應檢討。
- 強調政府在制定法律工具時應衡平考量,保障一般民眾權益,而非僅為有錢人服務,並應監管契約、設置救濟管道。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關切房地產活絡導致租金上漲,尤其是都會區,擔憂政府租金補貼可能無形中助長炒房。
- 建議政府應研究如何讓無屋者直接受惠,簡便申請租金補貼,不需經過房東同意。
- 強調租賃契約制定應保障租屋者權益,特別是二房東問題,並檢視相關契約範本。
- 要求內政部在制定相關法令時,對租屋者應更放寬,提高其保障。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指出現行住宅租賃爭議調處機制成效不彰(臺北市 20 年來 0 件),建議改採調解機制並賦予法律效力。
- 對內政部與財政部對租屋實價登錄的態度表示可惜,認為即使包租代管數據可推算行情,也應公開透明。
- 提案修法要求包租代管業者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並應向民眾公開。
- 要求內政部承諾 1 個月內清理並開放包租代管數據的 open data,3 個月內提出租屋市場配套政策,1 年內租屋實價登錄上線。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對個人房東實價登錄的保留態度,認為政府害怕困難而不敢執行正確政策。
- 提出強制登錄可作為契約生效要件,或提供公證強制執行服務作為誘因,鼓勵房東登錄並繳稅。
- 建議政府提供公部門服務的紛爭解決機制,作為登錄的誘因,區隔登錄與未登錄者。
- 指出租賃專法第十二條關於視同點交、拋棄的規定被法務部打臉,實務上仍需訴訟,導致爭議解決緩慢,要求內政部與法務部共同研究修法。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指出租金指數創 41 年新高,租屋負擔嚴峻,實價登錄無法反映實際狀況。
- 認為租金支出抵稅適用率低是制度不合理所致,應將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 30 萬元,與購屋貸款利息扣除額一致,以減輕青年家庭稅負。
- 批評政府不能因稽查困難而不執行正確政策,強調租屋市場地下化導致房客不敢檢舉漲租,應推動全面租賃實價登錄。
相關人員回應
邱昌嶽 次長 內政部
- 感謝委員對內政業務的關注,並表示對各黨團及委員提案內容表示敬佩與感謝。
- 坦承租金上漲是社會現象,尤其都會區更嚴重,將審慎處理租金補貼可能助漲房價的問題。
- 說明擴大租金補貼方案將放寬所得門檻、申請資格及補貼金額,並預計 7 月 1 日上路,以協助年輕人及弱勢族群。
- 承諾會加速社會住宅興建及包租代管推動,以多元方式協助民眾取得住宅。
- 同意租賃市場透明化是政府努力目標,但全面實價登錄需考量房東意願、租金上漲及稽查成本等配套問題,建議漸進式推動。
- 表示將與消保處溝通,研議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保法之可行性,並考量相關罰則一致化。
- 同意檢討定型化契約中房東提前終止租約的理由,並確保 5 月底前全面下架不符規範的舊版契約書。
- 承諾針對租屋登錄可行性、服務平台等具體方案,於 3 個月內與財政部共同提出書面報告,並於 1 個月內清理並開放包租代管數據的 open data。
- 認同電費超收是房客痛點,將研議將平均電價納入租賃契約應記載事項,並持續與台電合作。
- 表示將加速規劃推動專屬原住民社會住宅,並提供進度報告。
- 對委員提出的押金信託管理及節能減碳措施,表示需全面考量其涉及層面及主管機關權責。
王成機 司長 內政部地政司
- 說明租賃消費糾紛主要透過消保官機制處理,每年約 300 多件,另有崔媽媽基金會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 表示全面租賃實價登錄可能導致房東出租意願下降、租金上漲或市場閉鎖,目前難以全面推動。
- 指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已規定房東不得將稅金轉嫁房客,租賃期間不得漲租,違者可依消保法處分。
- 說明包租代管政策旨在扶植租服業,目前已掌握 5 萬多戶透過包租代管,但一般宅量仍待提升,需加強誘因。
- 表示若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保法,房東權益保障需與消保處溝通,目前房東仍可透過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解決爭議。
- 同意將第十條修正為「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者」,以回歸民法精神,避免房東不給期限即要求搬遷。
- 同意刪除第十一條敘文中「致難以繼續居住者」等文字,因各款情形本身即為難以居住。
- 說明代管業因不掌握租金資訊,難以要求其申報實價登錄,但包租業轉租案件可實價登錄,將朝此方向努力。
- 承諾將加速包租代管轉租資料的整合與系統開發,預計 1 年內可提供對外查詢,並考慮 1 個月內以 open data 方式開放部分去識別化數據。
- 指出租賃條例旨在保障雙方權益,若全面適用消保法,房東非消費者身分將是爭議點,需與消保處溝通。
李雅晶 副署長 財政部賦稅署
- 說明所得稅特別扣除額規定皆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無在其他法律規定。
- 表示財政部檢討扣除額會考量財政穩健、租稅公平及稅政簡化,並配合施政優先性審慎評估。
- 指出 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戶中,有 317 萬戶中低所得者無需納稅,故將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主要獲益者恐為高所得者。
朱慶倫 副處長 內政部營建署
- 說明社會住宅原住民承租比例在包租代管與政府興建部分均約 13%,因都會區原住民房屋自有率低,申請比例較高。
- 指出住宅法規定興建專供原住民承租社會住宅,目前新北樹林、桃園大溪已有專屬原住民社宅推動中,臺中沙鹿亦在規劃協調。
- 承諾將提供專屬原住民社宅的推動期程、時間及完成戶數資料給委員。
- 說明住宅相關補助儘量不重複補貼,包租代管租金已有折扣,弱勢戶可二擇一,選擇對其最有利方案。
陳星宏 簡任秘書 行政院消保處
- 說明消保會 105 年函釋認定「反覆實施出租行為」且以出租為業者,即為企業經營者,適用消保法。
- 解釋「反覆行為」類似網路拍賣頻繁者,而非單純一次性出租。
- 指出消保官在處理民生消費爭議方面經驗豐富,且調解委員會納入各領域專業人士,有助提高調解成功率。
- 強調消保法調解機制僅限於消費關係,房東作為非消費者,若有爭議則無法適用消保法調解。
- 承諾將在 5 月底前協調通路商與印刷業者,全面下架市面上不符規範的舊版租賃契約書。
陳啟明 專門委員 內政部地政司
- 補充說明租賃定型化契約中,第十七、十八條為法定終止租約事由,其餘由雙方約定,且需提前 1 個月通知。
- 解釋第十條「定相當期限催告」與民法精神一致,避免房東不經期限即要求搬遷。
相關後續
- 第五條保留,由內政部與消保處溝通協調適當文字後送協商。
- 第六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 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中「經催告」修正為「經定相當期限催告」,其餘文字維持現行法條文。
- 第十一條刪除敘文中「致難以繼續居住」等字,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 第十三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 增訂第十三條之一保留,內政部將研究租賃市場實價登錄的利弊,並將評估資料與委員討論後送協商。
- 第十四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 第十六條及各黨團相對應的條號,以及增訂第十六條之一至第十六條之六等條文均予保留,送協商。
- 增訂第十七條之一保留,內政部與財政部將就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及金額調整進行研議後送協商。
- 第三十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 第三十四條、第四章章名、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十八條、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十八條之二、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六條均予保留,並將內政部修正意見列入一併送協商。
- 所有附帶決議 3 案均予保留,送協商。
- 審查報告將提報院會討論,並須經黨團協商,由主席於院會討論時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17701
- 卷/期/冊
- 111/77/1
- 發布日期
- 2022-06-10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