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草案聯席審查:減量目標、碳費與原民權益成焦點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內政委員會交通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5-12
LawTrace 法律歷程:氣候變遷因應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聯席審查「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該草案將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會議聚焦於淨零排放長期目標、階段性目標入法、碳費徵收機制、溫室氣體管理基金運用、以及原住民族權益保障等核心議題。多項關鍵條文因委員意見分歧而保留,將送黨團協商,並要求行政部門加強溝通與研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 (逐條討論)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進行逐條討論,該草案旨在將現行法規提升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以達成國家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的長期目標。
- 討論內容涵蓋國家長期減量目標的設定、各級政府權責、碳定價機制、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的來源與用途、以及公民參與和原住民族權益等多元面向。
相關爭議
- 長期減量目標與階段性目標:行政院版僅訂定 2050 年淨零排放的長期目標,委員們則主張應將 2030 年、2040 年等短中期階段性減量目標明確入法,以避免行政怠惰並確保世代正義。
- 跨部會協調機制:委員們質疑現行永續會的協調功能不足,缺乏常設專業幕僚與行政量能,建議成立更具實質權力的「中央氣候變遷行動會報」;行政部門則強調永續會的層級與專責小組已能有效運作。
- 碳費與碳稅:部分委員強烈主張應將「碳稅」納入法案,認為其稅收可廣泛用於社會福利、教育等,並與國際接軌;環保署則堅持「碳費」先行,強調專款專用,並需觀察其減量成效。
- 溫室氣體管理基金:針對基金來源,委員們建議將違反本法之行政罰鍰納入基金,並重設基金管理會以強化監督;行政部門則依主計總處意見,認為罰鍰應納入公庫統收統支,且基金管理已依預算法規範。
- 原住民族權益:多位原住民族委員與其他委員強調應明確納入原住民族在氣候變遷調適、碳匯管理及相關權益保障的特殊性,建議增列專屬條文或比例保障;行政部門則認為現行條文已涵括一般國民,但同意進一步溝通。
- 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委員對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機制的實施細節與時程表示疑慮,主張需更充分溝通與確認;行政部門則希望保留現行法架構,以備未來實施。
- 碳封存環境影響評估:委員要求將碳封存計畫的「環境影響評估」明確入法,並訂定規模標準;環保署則認為現行環評法規已足夠,但同意在立法說明中補充說明。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四條,要求增列「逐年限縮溫室氣體排放量」,認為可宣示逐年減量目標且具彈性。
- 提案修正第五條,增列「國民健康」與「推動低碳飲食、選擇在地農產品及蔬食、減少剩食」等條文,以應對氣候變遷對健康的影響。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關切吳怡玎委員第四條修正動議中關於各年電力產業排放量降比及 2040 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目標,要求環保署說明可行性。
- 認為法律中應明訂中期減量目標,例如每 10 年訂定一次,以避免行政怠惰,並確保能及時修正方法。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認為院版第四條僅訂定長期目標過於空泛,建議在 2040 年訂定減量 50% 的中期目標。
- 主張第五條應取消化石燃料補貼並逐步推動碳排放額度拍賣,同時應落實國民健康與糧食安全。
- 建議第十條階段管制目標應由公聽會程序改為聽證程序,以確保嚴謹性與科學基礎。
- 提案第十三條,建議將全國排放量統計改為每季統計,國家報告編撰週期由 3 年改為 2 年。
- 建議第三十九條碳封存應納入環境影響評估,並訂定環評規模。
蔡壁如 立法委員
- 堅持淨零路徑應入法,並在第四條中明確訂定 2025、2030、2035、2040 年各階段目標,例如禁用一次性塑膠、淘汰燃煤電廠、禁售燃油汽機車等。
- 主張高耗能產業應每 10 年政策環評一次,並實施廢棄物源頭總量管制。
- 強調碳稅入法的重要性,認為碳費徵收效益不明,且碳稅可配套用於社會福利與公正轉型。
- 建議第八條行政院統籌機制應有專職人力、財務支援及常設辦公室,並每 5 年舉辦一次氣候變遷國是會議。
- 提案納入再生能源公正轉型條款,處理農地綠電衝突,並要求永續會主動協調。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提案第四條修正動議,建議明確訂定 2030 年減量 25%、2040 年減量 40% 的目標,並將電力溫室氣體排放減量路徑入法。
- 認為中期目標入法可強化立法院監督,即使目標訂得保守,也能促進行政部門努力。
- 建議將第十條中「再生能源」改為「潔淨能源」或「再生能源及潔淨能源科技發展」,並納入能源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規定。
- 認為永續會等協調機制應重視「專業」人才,不應限制舉才管道,例如可借重工研院等專業機構。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建議第四條應在 2040 年達到淨零排放的 50% 目標,作為階段性任務。
- 質疑第二項未來調整目標僅需行政院核定,恐規避立法院審議,導致目標下調。
- 提案第五條,主張政策規劃不應僅是原則,而應是「應遵守」的原則,並將化石燃料政策朝「取消」方向推動,轉向低碳能源轉型。
- 建議第十八條應加入「研究及開發溫室氣體減量技術之事業,得向氣象主管機關申請氣象觀測資料」。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關切第四條中減碳路徑與時程是否應納入法律位階,而非僅由第十條階段管制目標涵蓋,並要求環保署說明其法律效力。
- 傾向支持行政院版第四條,認為建築碳中和等細節問題複雜,應交由業務單位斟酌。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主張第四條應訂定長期目標,而階段性目標則透過第十條的階段性管制目標處理,但需強化其科學性與辯證程序。
- 提案修正第五條,建議在「經濟發展」後增加「人權保障」,並在第一款規定政策訂定應「參酌國內外最新氣候變遷科學研究、分析及情境推估」。
- 建議第八條行政院應設立統籌機制,並編制常設性專業幕僚及執行人員,而非僅依賴會議頻率。
- 建議第十條階段管制目標的訂定程序應從「公聽會」改為更嚴謹的「聽證程序」,以確保科學基礎和共識。
- 建議第二十一條減量對策章節前應新增條文,要求相關部會先進行「溫室氣體減量評估報告」,作為各部門行動方案的基礎。
- 建議第二十七條境外減量額度扣抵上限 10% 應保留再議,質疑其數字基礎與專業評估。
- 提案第二十八條,建議碳費徵收應將「使溫室氣體排放所造成之環境及社會成本內部化」原則寫入條文。
- 提案修正第三十三條基金用途,將第一款「排放源檢查事項」改為「輔導排放源進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並增列「能力建構、公民參與」、「公正轉型」、「森林碳匯及其他自然為本之解決方案」及「氣候變遷科學研究」等用途。
- 建議將第五章章名「教育宣導及獎勵」改為「能力建構、透明度及公眾參與」,以與國際接軌。
- 提案新增公正轉型條款,要求各級政府諮詢受影響社群,並由國發會統籌整合各部會的公正轉型行動方案。
- 提案新增第二十四條,要求經公告之排放源應每年提出溫室氣體減量計畫,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布。
陳巧慧 立法委員
- 支持行政院版第四條,認為其作為綱領性宣示,應搭配第十條的五年一期規範,若仍有疑慮,可參採林淑芬委員的「逐期減量」提案。
- 建議第五條第一項「脆弱群體扶助」可納入對原住民族的尊重,並建議第四項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應加入「中小企業」。
- 支持行政院版第八條,但希望國發會能說明永續會與會報的差異,並請環保署說明專案辦公室與未來氣候變遷署的執行工作關聯性。
- 支持行政院版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條,認為其在建立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的架構,細節可在後續討論。
- 提案修正第四十二條第五款,建議將「教材」擴大為「培訓師資,加強與綠色生活結合之學校教育、職業教育及終身教育」。
- 提案新增第二十四條,著重於運具電動化政策性的鼓勵與積極態度。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提案第四條第二項,建議在「國民」之後增加「原住民族」,以凸顯原住民族在氣候變遷因應上的特殊性。
- 提案修正第五條第七款,建議針對受溫室氣體影響之弱勢族群,明確列入「原住民族」並給予適當補償。
- 強烈要求環保署應與原民會及原住民團體研商修法內容中涉及原住民族權益的部分,並提供相關研商紀錄及國外立法案例。
- 提案修正第八條第九款,增加「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益保障,維護原住民傳統知識」。
- 提案修正第十七條第九款,在「社區」後加上「、原住民部落」,以涵蓋原住民族部落的特殊性。
- 提案修正第十九條第二項,增加條文要求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原住民族地區,其座談會或廣詢意見時,應有一定比例具原住民身分者參與。
- 提案增列第三十二條之一,設立「原住民族氣候變遷因應委員會」及「原住民族氣候變遷因應基金」,並在第三十三條增列用途及經費比例保障。
- 建議第二十九條指定目標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有關機關訂定。
張育美 立法委員
- 提案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款,建議納入健康植物性飲食及氣候友善農業。
- 認為應建立中央氣候變遷行動會報,由行政院長召集,賦予充足人力、行政資源及機關考核權責,而非僅依賴永續會。
楊曜 立法委員
- 支持陳椒華委員意見,認為第十二條應明確規範未能達成管制目標時的具體改善措施與時程。
- 認為組織本身問題不大,關鍵在於強化組織功能,支持依行政院版本由國發會負責氣候變遷協調整合,但需強化其功能性。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關切第九條行動綱領「定期檢討」的具體時程,認為應明確載明是每幾年檢討,而非模糊的「定期」。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建議第四十二條應保留「學校」作為教育宣導對象,修正為「國民、團體、學校及事業」。
- 建議第三十七條強制性碳足跡核定與標示外,對於自願性核定與標示的企業應提供相關「獎勵或鼓勵」辦法。
- 建議第四十六條「限期改善」應有明確時間,例如最長 90 日,並關注不可抗力事由認定標準,避免成為開脫工具。
- 關切第三十二條罰鍰收入未納入基金,認為應專款專用以擴大基金,並建議成立基金管理會。
- 建議第二十三條新建築規範應明確其時間表,並可考慮公部門建設先行,以公帶私推動零碳建築。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氣候訴訟條文,允許人民透過法院強制力要求政府落實減碳作為,以保障全民健康與人權,並比照其他環境法規設有公民訴訟機制。
相關人員回應
張子敬 環境保護署署長
- 說明法案已盡力將委員提案納入行政院版本,懇請委員支持。
- 回應第四條階段目標,強調第十條五年一期管制目標已涵蓋,可保持彈性,避免頻繁修法。
- 回應第五條關於增訂階段目標的考量,表示中間目標若入法,未來調整需修法,建議在第十條訂定五年一期目標並舉辦公聽會。
- 回應第五條委員提案,表示在觀念上多無衝突,但細節是否入法位階需討論,對於原住民權益等議題願再溝通。
- 回應第八條,說明主管機關為環保署,永續會作為行政院協調機制,主任委員為院長,秘書處設於國發會,具備協調整合功能,並設有專責小組與人力預算。
- 回應第十條,對聽證程序精神上可接受,但實際操作與程序完備性有困難,建議以附帶決議方式處理科學部分仿聽證方式。
- 回應第十三條,強調行動綱領與執行計畫不同,綱領為上位指導,應有較長週期,避免頻繁修改造成行政負擔。
- 回應第二十一條盤查與查驗,說明將分級管理,公告事業需每年盤查並登錄,部分對象需經查驗機構查驗,查驗機構也將分級管理以提升量能並降低成本。
- 回應第二十三條新建築規範,表示後續訂定標準時將依循先公後私、循序漸進的方式推動。
- 回應第三十二、三十三條基金管理會問題,解釋預算法已規定特種基金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訂定,故未在條文中重覆。
- 回應罰鍰納入基金問題,解釋主計總處認為罰鍰屬公權力強制收取,應納入公庫統收統支,不宜放入特種基金。
- 回應第三十四條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說明係保留現行法條文,待未來啟動時再訂定具體計畫與細節,強調碳費先行,但 ETS 機制仍需保留。
- 回應第三十七條碳足跡獎勵建議,表示可接受納入獎勵或鼓勵方式。
- 回應第三十九條碳封存環評問題,表示現行環評法機制健全,未來將在環評認定標準中明定碳封存實施環評的規模與區位,並於立法說明中補充。
- 回應第四十二條學校納入教育宣導對象,表示同意,並可接受蘇巧慧委員關於師資培訓的文字修正。
- 回應第五十八條罰鍰公布問題,表示可訂定裁罰準則統一作法,並將與主計總處確認罰鍰是否能納入基金。
- 回應附帶決議第 1 案碳稅問題,表示稅務權責屬財政部,建議修正文字為由財政部提出專案報告。
- 回應附帶決議第 4 案國際碳邊境機制公告問題,建議刪除「於網站上公告」文字,避免影響談判籌碼。
蔡玲儀 環境保護署主任
- 說明第四條修正內容,將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改為 2050 年淨零排放,並增列各級政府與國民共同推動減量等。
- 回應林淑芬委員第四條提案,表示第十條五年一期階段管制目標已涵蓋逐年減量概念。
- 回應林為洲委員關於吳怡玎委員第四條修正動議,表示電力產業排放量降比等將在第十條階段管制目標中明定。
- 說明第五條修正主要增加跨世代衡平、脆弱群體扶助等原則,並增列因應氣候變遷因子以提高調適能力。
- 說明第六條修正規範溫室氣體管理方案或計畫的基本原則,增列協助公正轉型、致力科研發展、建構綠色金融等。
- 說明第七條為現行條文修正,規範主管機關委任或委託辦理減量工作。
- 說明第八條行政院提案旨在強化跨域治理,由永續會協調整合,並增列自然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碳匯功能強化及公正轉型推動等事項。
- 說明第九條行動綱領旨在簡化現行條文,將綱領與方案拆分,並依國際公約情勢變化定期檢討。
- 說明第十條階段管制目標,為達成國家長期減量目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各界訂定五年一期目標,報行政院核定。
- 說明第十一條部門減量行動方案,需先送中央主管機關彙整後再報行政院核定,並加強對外公開。
- 說明第十二條成果報告與改善措施,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報告,未能達成目標時應同時提出改善措施,經中央主管機關彙整報行政院核定後公開。
- 說明第十三條國家排放清冊與國家報告,全國排放量每年統計一次,國家報告(國家通訊)約每四年一次,但現行法規訂為三年,同意將名稱改為「氣候變遷政策及成果國家報告」。
- 說明第十四條新增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由地方首長擔任召集人,職司跨局處協調整合。
- 說明第十五條新增地方政府應依行動綱領與部門行動方案訂修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並每年編寫成果報告。
- 說明第十六條現行條文修正,輔導事業進行盤查、登錄與查驗。
- 說明第十七條新增調適專章,羅列政府應推動的十項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 說明第二十一條將現行法盤查與查驗分列,事業應進行排放量盤查與登錄,部分經公告者需查驗。
- 說明第二十二條查驗機構應經認證並取得許可,方得辦理查驗事宜。
- 說明第二十三條產品、車輛與新建築應符合效能標準,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
- 說明第二十四條新增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應進行增量抵換,困難時可繳納代金。
- 說明第二十五條自願減量專案,事業可申請核准取得減量額度,並透過平台移轉、交易或拍賣。
- 說明第二十六條減量額度使用用途,包括增量抵換、扣除碳費排放量、抵銷排碳差額及超額量等。
- 說明第二十七條國外減量額度需經認可,且扣抵上限為十分之一,以鼓勵國內減量。
- 說明第二十八條新增碳費徵收,分階段對直接與間接排放源徵收,費率與對象將公告並定期檢討。
- 說明第二十九條碳費徵收對象若能有效減量達目標,可申請優惠費率。
- 說明第三十條碳費徵收對象可申請以減量額度扣除排放量,扣減比率與上限將於子法訂定。
- 說明第三十一條新增國內碳邊境調整機制,進口公告產品需申報排放量並取得減量額度,以避免碳洩漏。
- 說明第三十二條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來源,納入代金及碳費,並說明刪除罰鍰提撥原因。
- 說明第三十四條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係參照現行條文,考量碳費先行,總量管制將審慎評估實施時程。
- 說明第三十八條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管制,配合國際公約趨勢,公告禁止或限制製造、輸入、輸出等。
- 說明第三十九條二氧化碳捕捉與封存利用,利用部分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封存部分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說明第四十條主管機關可派員進行檢查,受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說明第四十一條檢驗測定機構需取得許可證,方得辦理溫室氣體排放量等檢驗測定。
- 說明第四十二條教育宣導工作,將加強推動國民、團體及事業的減緩與調適教育,並可納入學校功能。
- 說明第四十三條各級政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推廣節約能源及使用低耗能產品。
- 說明第四十四條能源提供者應宣導鼓勵節約能源。
- 說明第四十五條對績效優良機關、機構、事業、學校、團體或個人可予獎勵或補助。
- 說明公民訴訟提案,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屬政策性立法,應透過事前溝通與公眾參與,而非事後訴訟,與空污法等性質不同。
- 回應附帶決議第 6 案,解釋內政部(營建署)負責市區道路,交通部負責全國道路,建議由內政部(營建署)與交通部共同邀集研議。
高仙桂 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永續會與會報的差異,強調永續會召集人為院長,成員含部會首長、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可發揮跨部會協調功能。
- 說明永續會設有工作分組及氣候變遷與淨零轉型專案小組,有專職公務人員及預算支持,強調 2050 淨零路徑有 9,000 億元預算支持 12 項關鍵戰略。
- 確認公正轉型的主責單位為國發會。
- 回應附帶決議第 1 案碳稅問題,建議修正文字,刪除「推動建立專責單位」。
- 回應附帶決議第 7 案原住民族委員「立即納入」問題,建議修正為「應納入」,待下次聘任時增加。
祁文中 交通部次長
- 說明交通部在淨零碳排 12 項關鍵戰略中,推動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目標 2030 年市區公車全面電動化,2040 年所有新售汽機車全面電動化。
- 說明交通部將持續推動鐵公路、海運、空運、運輸場站汰換老舊設施,提升能源效率,並投入 160 億元推動公共運輸,減少私人運具使用。
- 回應附帶決議第 5 案,建議將經濟部納入共同研議單位,因其負責產業,與運輸部門行動方案相關。
- 回應附帶決議第 6 案,說明道路鋪裝設計規範由內政部訂定,交通部與內政部在道路權責上各有主管。
莊銘池 經濟部研發會執行秘書
- 回應吳怡玎委員關於增加能源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規定,認為能源部門減量主要方向為再生能源占比提升及無碳能源發展,已涵蓋在第一項,再增加恐有重複性,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邱仁杰 教育部副司長
- 回應洪申翰委員關於公立學校應提出減量或調適規劃,擔憂增加偏鄉小學校的行政負擔,且學校已歸類於住商部門,有其減量策略。
賴基福 財政部主任秘書
- 回應附帶決議第 1 案碳稅問題,表示財政部將配合行政院政策辦理,並建議修正文字,由財政部提出碳稅規劃報告。
欒中丕 內政部主任秘書
- 回應附帶決議第 6 案,對由內政部啟動邀集交通部等機關研議道路鋪設資材碳排放問題表示疑慮,認為內政部主要負責建築部門,在交通運輸中為協辦地位。
相關後續
- 第一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及第三章、第四章、第六章、第七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或修正後通過。
- 第二條至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第五章章名、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八條等條文,因委員意見分歧或需進一步研議而保留。
- 委員洪申翰等新增之公正轉型條款、減量評估報告條款、運具電動化條款、排放源減量計畫條款,及蔣萬安委員等公民訴訟條款,均予以保留。
- 審查報告將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由賴惠員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 會議議事錄授權主席核定後確定。
- 行政部門被要求在休會期間內,積極與各黨團及委員(特別是原住民委員)就保留條文進行溝通與討論,以利後續黨團協商順利進行。
- 通過 9 項附帶決議,包括要求財政部於 3 個月內提出碳稅規劃書面報告;要求環保署會同經濟部協助中小企業減碳轉型;要求環保署定期檢討碳費徵收對象、費率時邀集各界商討;要求環保署與相關機關審視國際碳邊境調整機制並務實訂定碳費;要求交通部、經濟部、環保署、內政部提出運具電動化具體方案;要求內政部(營建署)及交通部共同研議道路鋪設資材碳排放盤查與減量政策;要求永續會及氣候變遷因應法運作應納入原住民族參與;要求主管機關在政黨協商前與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團體辦理權利條文溝通協調;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協助各級政府進行氣候變遷政策與相關工作之能力建構。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17902
- 卷/期/冊
- 111/79/2
- 發布日期
- 2022-06-1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