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繼續研商「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2-05-27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針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未達成共識的條文進行研商。會中針對不當對待幼兒案件的通報期限、調查機制、定義,以及幼兒園餐點是否納入非基改與國內在地肉品等食品安全規範展開討論。最終幼照法第三十條因食品安全條文爭議予以保留,其餘保留條文及教保條例相關條文則順利達成共識或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一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研商幼照法與教保條例中關於不當對待幼兒案件之定義、通報時效、調查程序,以及幼兒園餐點之食品安全規範與罰則。
  • 針對幼照法第三十條與教保條例第三十三條等保留條文尋求朝野共識。

相關爭議

  • 食品安全規範是否入法:在野黨委員主張於幼照法中增列禁止使用基改食品及非本國肉品與加工品之規定以守護幼兒健康;執政黨則認為應回歸母法第十二條之授權與幼兒園餐點基準及契約範本處理,雙方對是否直接入法存有歧見。
  • 累罰規範:民眾黨團主張增列5年內再犯之累罰規定,教育部則回應現行法律已扣合行政罰法,無須另立5年規範。

立法委員發言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認為教保機構違規或發生不當對待幼兒事件時,主管機關應主動向家長說明處理結果、退費及協助轉托。
  • 關心調查委員會之案件來源、被害學生或法定代理人之程序參與權與陳述意見權。
  • 建議針對特殊教育學生之表達能力,調查小組成員組成應適當考量並妥善處理。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指出「不當對待」之法律名詞定義若不夠明確,恐導致各縣市政府解釋寬嚴不一。
  • 主張幼兒園餐點應比照學校衛生法,將非基改及本國在地肉品、加工品與再製品等食品安全規範明確入法。
  • 若食品安全無法直接入法,建議可透過附帶決議請教育部修正相關餐點基準比照辦理。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詢問幼照法第三十條有關霸凌等不當對待樣態及對幼幼班幼兒定義之具體內涵。
  • 關心民眾黨團所提有關環境、食品安全衛生與乙型受體素等規範是否納入綜整版本。
  • 追問教保條例有關5年內再犯之累罰規範如何處理。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詢問幼照法第三十條第二項關於24小時內通報之規定與第一項及第二十六條之關聯性。
  • 確認教保條例第三十三條僅涉及不當對待議題,不包含食品安全部分。

范雲 立法委員

  • 肯定教育部綜整版本已納入24小時內通報及主管機關2個工作天內啟動調查等重點。
  • 認為調查報告與相關陳述程序已比照性騷擾等機制處理。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認為通報事項與調查委員會成員在教育部修正案中已寫清楚,各黨團應可接受。
  • 建議食品安全若要列入,文字最多與學校衛生法相同,並可透過學校契約範本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潘文忠 教育部部長

  • 說明第十二條已授權訂定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後續將朝學校衛生法方向一致執行,維護學童安全。
  • 針對調查結果表示一定會以書面正式通知當事人,且針對特教學生之輔助在執行面子法中一定會特別考量。

許麗娟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副署長

  • 說明第三十條第一項定義將於施行細則與注意事項中透過示例敘明,並已將24小時內通報及2個工作日內啟動調查納入條文中。
  • 說明人才庫設置要點與調查委員會組成正徵詢各方意見,確保審理公允。
  • 回應累罰問題,說明幼照法與教保條例皆已扣合行政罰法,若情節嚴重可依行政罰法加重處罰,無須再訂定幾年內等文字。

相關後續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第三十條保留,其餘第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協商通過。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協商通過。
  • 原審查會保留附帶決議2案送院會處理。
  • 授權議事人員調整本案條文及援引之條次。

原始資料

公報
1118105
卷/期/冊
111/81/5
發布日期
2022-06-17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