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環委員會審查食安、醫師、物理治療師及菸害防制法修正案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5-18
LawTrace 法律歷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醫師法、菸害防制法、傳染病防治法、物理治療師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邀請衛福部報告業務概況並進行質詢,內容聚焦COVID-19防疫措施、疫苗接種、抗病毒藥物及長新冠應對。會議亦審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醫師法》、《物理治療師法》及《菸害防制法》等多項修正草案,主要討論遠距醫療、物理治療師業務範圍、菸品定義與健康捐,部分法案因爭議保留待協商,部分則決議維持現行條文並要求衛福部修正子法。
討論事項一
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業務報告及質詢聚焦於COVID-19疫情應對措施,包括疫苗接種進度、快篩試劑供應、抗病毒藥物分配、長新冠照護,以及對醫療與長照機構及人員的防疫支持。
- 委員們也關切防疫政策調整(如0+7)、醫療資源分配(尤其兒童重症與偏鄉)、醫護人員權益保障及防疫保單爭議等問題。
相關爭議
- 0至4歲幼兒防疫:賴惠員委員質疑0至4歲幼兒無疫苗且唾液快篩不適用,擔心成為防疫破口;衛福部陳時中部長回應以避免接觸為主,並表示0至2歲唾液快篩陽性仍認定確診,但操作有困難。
- 加熱菸查扣處置:賴惠員委員指出財政部與衛福部對海關查扣的加熱菸品處置互踢皮球,法規未通過前無法明確處理,導致無法執行。
- 住宿型機構防疫獎勵:吳玉琴委員質疑防疫補助津貼對象僅限護理、照服及社工人員,未涵蓋廚工、司機等行政人員,且機構本身無獎勵;衛福部陳時中部長回應僅針對第一線照顧人員,目前無機構獎勵。
- 機構建管消防檢查:吳玉琴委員指出疫情下機構有確診案例導致檢驗人員不敢進入,檢查時間到恐違反規定;衛福部陳時中部長承諾將與相關單位研究暫緩檢查。
- 口服藥物分配不均:吳玉琴委員反映中南部口服藥物供應不足,衛福部陳時中部長表示將快速鋪貨,並可向指揮中心反映。
- 防疫保單與政策調整:蔡壁如委員及賴士葆委員質疑防疫政策調整(如0+7)是否受到防疫保單影響,為保險公司解套;衛福部陳時中部長及石崇良次長堅稱政策考量純粹基於防疫專業,不受保險影響,並呼籲民眾不急於申請證明。
- 快篩試劑供應與普發:楊瓊瓔委員質疑快篩數量不足且實名制排隊不便,建議仿照口罩3.0預約超商取貨;衛福部石崇良次長表示月底將有1.5億劑,並將研究委員建議,但未承諾普發。
立法委員發言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關切0至6歲兒童確診數據與5至11歲疫苗施打進度,並擔憂0至4歲幼兒無疫苗且唾液快篩操作困難,恐成防疫破口。
- 質詢海關查扣加熱菸品的處置問題,指出財政部與衛福部互踢皮球,導致政策無法執行。
- 建議財政部與衛福部就加熱菸查扣問題召開協調會議。
- 要求衛福部應積極宣導大人儘速施打疫苗以保護幼兒。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質詢住宿型機構防疫補助津貼適用對象、撥款方式、申請期限及回溯問題,並關切行政人員及機構本身是否納入獎勵。
- 反映疫情期間機構面臨建管消防檢查困難,建議衛福部與相關單位協調暫緩檢查。
- 關切中南部口服藥物供應狀況,並詢問機構若缺藥應向何單位反映。
- 肯定衛福部對《物理治療師法》修法方向的支持,並強調應適度放寬物理治療師業務範圍,解除不必要的法律枷鎖。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肯定防疫政策逐步鬆綁(10+7到0+7)是基於專業與科學判斷,因應疫苗覆蓋率提升及中重症發生率控制。
- 主張基層醫療診所的公費家用快篩試劑應持續配送,不應只到6月30日。
- 建議衛福部應針對Long COVID訂定監測計畫,並將兒童納入考量。
- 呼籲衛福部積極處理內湖三總退將夫人飆罵護理師事件,維護醫護人員士氣與尊嚴。
蔡壁如 立法委員
- 質詢防疫保單亂象是否干擾衛福部政策,並呼籲民眾不急於申請證明,因請求權有2年。
- 建議衛福部進行全民抗體研究,以了解自然感染率狀況,並支持透過捐血中心進行。
- 質詢菸捐與菸稅問題,認為菸捐偏低,並呼籲陳時中部長以身作則戒菸。
- 支持《物理治療師法》修法,放寬物理治療師業務範圍。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關切Long COVID後遺症在臺灣的狀況,建議衛福部訂定監測計畫並納入兒童。
- 指出基隆、澎湖、馬祖等縣市缺乏Long COVID整合性門診,要求衛福部積極宣導並協助設立。
- 要求衛福部積極處理醫護人員遭受暴力相向事件,維護第一線醫護人員權益與士氣。
張育美 立法委員
- 質詢去年疫情平穩時通訊診察成效,並關切電子處方箋規劃進度。
- 擔憂數位落差對年長者通訊診察及取藥的影響,建議衛福部提供更方便的軟體並鼓勵學習。
- 批評「健康益友app」評分低、註冊困難、合作院所少,建議衛福部開放多元軟體進行遠距醫療,並修正獨厚該app的文字描述。
- 建議調整防疫門診及PCR篩檢站的獎勵津貼標準,並補貼醫院設置戶外篩檢站的費用。
莊競程 立法委員
- 質詢基隆2歲孩童染疫轉院問題,要求指揮中心檢討加速轉診流程。
- 關切兒童專責病床及加護病房資源是否充足,並呼籲正視嬰幼兒急重症醫療資源缺乏問題。
- 建議改善健保給付以留才留床,並彈性運用病床資源,同時尊重醫師專業判斷。
- 建議規劃兒童專責醫院或徵召退休醫護,並將重症兒童轉診改為輪流制。
- 支持《物理治療師法》修法,將107年衛福部函釋內容納入法條,適度放寬物理治療師業務範圍。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要求衛福部下屬單位提供黨團索資的word電子檔及PDF檔。
- 支持《物理治療師法》修法,擴大遠距醫療適用範圍,並將彈性交由主管機關認定。
- 建議《菸害防制法》應將菸品載具(組合元件)納入與菸品相同的規範,以避免對年輕人影響。
- 主張菸捐應大幅調漲,以價制量達到更顯著的戒菸效果。
陳瑩 立法委員
- 關切清冠一號公費經費不足問題,要求衛福部重新評估調整支應經費,並確保確診者權益。
- 要求食藥署加速清冠一號藥材邊境查驗流程。
- 要求衛福部發文給經濟部,爭取清冠一號藥廠比照口罩國家隊,用電量超過契約容量時按原單價計費。
- 質疑快篩陽性民眾需先經西醫判定才能找中醫師看診,導致投藥黃金期延誤,要求衛福部改善流程,確保中西醫患者皆能儘速取得藥物。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反映民眾確診線上回報系統與居隔單發放流程繁瑣、耗時,要求衛福部簡化行政程序及加速中央地方通知流程。
- 關切急重症跨區轉診調度機制,尤其兒童重症病患,要求衛福部強化調度效率並研議增加兒童加護病房。
- 呼籲民眾填寫PCR採檢資料時務必核對電話號碼,以利中央系統直接發送居隔通知單,減輕地方衛生局負擔。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肯定政府結合醫護系統照護中重症患者的努力,並強調簡化確診看診流程與提升領藥方便性。
- 關切各縣市抗病毒用藥開立狀況,要求衛福部將其列為重點工作,避免中重症。
- 呼籲政府應趁疫苗打氣再起機會,加強宣導並透過基層家醫計畫催打長者疫苗。
- 提出《醫師法》修正動議,建議在特殊情況下允許他人代為陳述病情領藥,但仍尊重行政部門意見。
- 呼籲衛福部在修訂通訊診察治療辦法時,應邀請社區醫師組織提供建議,以整合基層醫療力量。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質疑快篩試劑數量是否足以應付需求,並批評實名制排隊方式落伍,要求衛福部仿照口罩3.0模式,上網登記並透過超商取貨。
- 關切兒童疫苗施打進度,要求衛福部與地方政府協調,確保暑假前完成5至11歲兒童疫苗接種。
- 要求衛福部超前部署兒童重症病房數量及調配,避免轉診延誤,並正視兒童醫療資源缺乏問題。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關切抗病毒口服藥物黃金治療期為5天,質詢衛福部是否有預期投藥目標,並要求提供各類風險病患領藥人數數據。
- 質疑PCR採檢到領藥時間落差,擔憂延誤投藥黃金期,要求衛福部提供相關統計數據。
- 詢問衛福部儲備藥物80萬份(占全人口3.5%)是否足夠,並要求與他國備藥比例進行比較。
- 質詢衛福部是否持續進行基因定序追蹤變異株,並要求公布每日確診病例病毒全基因定序數量及變異株分佈情形。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將重症與死亡人數合併統計,要求分開呈現以尊重生命。
- 追問福又達唾液快篩「Gmate」EUA審查標準,質疑衛福部是否為其支付國內性能測試費用,並關切其出產國製售證明問題。
- 主張《菸害防制法》應採雙禁政策,禁止電子煙及加熱菸,並將其零配件納入管理。
- 建議《菸害防制法》應將菸品吸食器納入禁止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等方式的規範範圍。
- 建議《菸害防制法》第九條應將吸食器外包裝納入警示圖文標示範圍。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反映居隔單問題未解決,地方衛生所電話量大,且人工鍵入、多系統查詢等問題導致行政成本高。
- 質疑20歲以下居隔單只能發紙本,且4月底、5月初的居隔者遲遲未收到居隔單,要求補填機制。
- 要求衛福部明確誰是居隔單問題的主責單位,並簡化流程。
- 質疑衛福部喊「最後一戰」後,急診醫護人員仍面臨人力缺口、SOP控管不足及未有效分流等問題,要求積極改善,維護醫護士氣。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疫情攀升卻不斷放寬政策的矛盾性,並關切Omicron是否確定7月降為第四類傳染病。
- 引用媒體報導,質疑臺北市火葬場遺體數量與衛福部公布死亡人數的差異,要求查證。
- 質疑紓困條例延長一年是否為陳時中部長為選舉鋪路,並批評緊急命令長期實施侵犯人權。
- 質疑從國外回臺已打三劑且PCR陰性的國人仍需7+7居家檢疫,與國內0+7政策邏輯不符,要求檢討邊境政策。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指揮中心宣布0+7政策時是否考量防疫險爭議,認為政策調整為保險公司解套。
- 質疑國外回臺者與國內密切接觸者隔離標準落差大,要求衛福部說明評估標準。
- 關切隔離單的法規依據及不同類型隔離單的格式,並要求指揮中心明確向金管會說明,確保因照顧需求被隔離者的防疫險權益。
楊曜 立法委員
- 關切離島地區(澎湖、金門、連江)照護航空器駐地備勤案的後續採購進度,因合約將於7月底到期。
- 質疑由各縣市各自採購的金額上限及執行能力,並建議中央統一採購。
- 建議衛福部檢討離島後送需求,並將後送預算轉化為離島醫療設備和人力挹注,提升在地醫療水準。
- 反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針對輻射污染單獨立法,認為應回歸一般性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加強檢測能力和執法決心。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反映基層醫療機構防疫獎勵金發放時間過長(三個月一次),要求縮短發放時間並改善線上申報機制。
- 質疑採檢站人力物力多由地方政府提供費用,要求中央撥付預算支援。
- 指出每月採檢件數獎勵標準過時,要求衛福部重新調整,以支持基層醫護。
- 反映身心障礙者確診住專責病房,同室住進新確診病人導致心理壓力,要求衛福部檢討分級收治及陪病規定。
- 關切外送國家隊協助防疫的需求是否已結束,要求衛福部主動告知,避免「呼之即來,揮之即去」。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批評衛福部業務報告疫情概況數據更新不及時(截至3月20日),要求改進。
- 指出原民鄉疫情嚴重,疫苗施打率低,快篩及藥物取得不易,要求衛福部提供足夠公費快篩,並研議偏鄉給藥特別指引。
- 質疑防疫政策調整(0+7)影響防疫保單理賠,要求衛福部明確說明密切接觸者身分不因政策改變而改變,避免保險公司鑽漏洞。
- 提案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要求若檢測到輻射超標,應立即停止該產區該類食品及其加工地相關食品進口,並對食用致中毒個案負照護責任及請求損害賠償。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關切警察同仁公費快篩試劑未發放,並質疑消防人員防疫獎勵金已發完,對出勤人員不公。
- 批評防疫補貼預算規劃不足,未能與時俱進調整給予標準,導致工作同仁不平。
- 質疑美國CDC將臺灣旅遊警示調升至第三級高風險,批評指揮中心防疫政策混亂、醫療資源不足,導致臺灣丟臉。
- 呼籲政府應給予小黃司機足夠防護用具並徵召其協助物流運送,而非讓其成為抱怨的反作用力。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質疑COVID-19治療費用由公務預算而非健保負擔,認為傳染病防治法與全民健保法可能衝突。
- 批評指揮中心政策失誤導致基層醫護人員疲累,呼籲提供更多協助,共同面對疫情。
- 要求衛福部呼籲民眾不要到急診室做PCR,並應直接規定急診室不處理PCR採檢,讓急診回歸急症、重症處理。
- 反映偏鄉地區(如綠島、臺東)快篩劑、治療資源嚴重不足,衛生所能力無法負荷,要求衛福部制定特殊政策並落實對偏鄉的服務。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指出原鄉自主防疫努力,但今年5月確診率卻高居全國前列,批評部分衛生局長將高確診率歸因於原住民共餐習慣,令人心痛。
- 反映原鄉快篩試劑嚴重不足,配送方式不符在地需求,導致民眾焦慮,要求改善配送系統,並考慮原住民免費快篩。
- 質疑通報資訊緩慢,防疫物資、藥材取得不易,失能長者、獨居者求助無門,要求政府協助因應。
- 呼籲衛福部將原民會及原住民專家學者納入CDC,以迅速反映原鄉需求,並儘速完成《原住民族健康法》立法。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詢問疫情是否已達高峰,並批評教育部停課政策混亂,建議應統一宣布線上教學至期末,以避開高峰期。
- 重申防疫政策不應為保險公司解套,要求衛福部不應為其背鍋,保險公司應願賭服輸,保障消費者權益。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指出民眾從快篩陽性到領取抗病毒藥物平均需3至5天,超過黃金投藥期,要求衛福部加快速度。
- 建議指揮中心應全面開放快篩陽性經醫師確認即可給藥,不需PCR,以緩解醫療量能並避免轉中重症。
- 呼籲指揮中心與勞動部、教育部溝通,提供防疫照顧假津貼補助,讓家長安心在家陪孩子線上上課,度過疫情高峰。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衛生福利部部長
- 說明0至6歲兒童確診人數佔染疫總數的7.0%,5至11歲疫苗第一劑施打率約9.1%,第二劑80%出頭。
- 表示0至2歲幼兒唾液快篩即使偽陰性高,陽性仍認定確診,但預防染疫主要靠避免接觸和大人接種疫苗。
- 表示防疫保單亂象基層混亂,但政策不受保單干擾,證明文件不會少,呼籲民眾勿急於申請,因請求權有2年。
- 說明Long COVID整合服務門診已設104家醫院,將持續關注染疫後遺症狀況,並請醫事司與健保署訂定監測計畫,特別納入兒童。
- 承諾協助基隆、澎湖、連江等縣市公立醫院設立Long COVID整合性門診。
- 表示將與相關單位研究,建議院內有確診者時暫緩建管消防檢查。
- 回應口服藥物供應問題,表示已到貨3.5萬份莫納皮拉韋,通路將更廣,機構缺藥可向地方衛生局或指揮中心反映。
- 支持《物理治療師法》修法方向,認為應降低專業人員不可知的風險,使其放心提供服務。
- 解釋防疫政策調整(如0+7)是基於專業和科學,考量第三劑疫苗覆蓋率、潛伏期及社區保護力,並非為保單解套。
- 說明去年Alpha致死率5.4%,今年Omicron致死率降至0.03%至0.04%,因此防疫策略可逐步鬆綁。
- 表示公費家用快篩試劑配送至6月30日是因原屬定點監測計畫,若醫療機構有必要可繼續施行。
- 承諾將研究全民抗體研究計畫,透過捐血中心在知情同意下進行。
- 表示菸捐以價制量是國際大策略,但執行面需考量社會氛圍和經濟情況,目前COVID-19疫情下不會調整菸捐。
- 承諾在推動菸害防制法過程中會戒菸。
- 說明菸捐不足時,其他經費應由公務預算支應,菸捐為加強補助型。
- 同意《物理治療師法》修法將非疾病治療業務排除醫囑規範。
- 承諾會簽核清冠一號3,000萬元經費申請。
- 回應清冠一號投藥流程問題,表示目前仍需西醫判定,但會研究流程改善。
- 表示居隔單發放流程已簡化,由中央系統直接發送,地方政府負責處理失聯者,呼籲民眾填寫正確電話。
- 說明急重症跨區轉診將增加調度量,將成人病房調換供兒童使用,但南送目前尚未啟動,將提高調度效率。
石崇良 衛生福利部常務次長
- 說明為簡化確診流程,確診者同住家人可用遠距評估確診,65歲以上快篩陽性可透過遠距或門診評估確診,不需PCR。
- 表示給藥可透過視訊或親友代拿,並增加配藥點,目前有187家醫院、57家核心藥局、239家衛星藥局配藥,另有2,000家診所有意願配藥。
- 說明Long COVID門診已設104家醫院,將請醫事司協助基隆、澎湖、連江等公立醫院設立。
- 表示針對醫護人員遭受暴力相向事件,將請司長及衛生局瞭解並積極處理,不允許特權。
- 說明通訊診察瓶頸在於取藥,電子處方箋電子化沒有問題,數位落差需提供方便軟體並鼓勵學習。
- 回應「健康益友app」問題,表示評分不公平,將檢討開放多元工具,讓民眾更方便。
- 說明醫院開設防疫門診及PCR篩檢站的獎勵津貼將會調整,社區篩檢站費用本就有相關補助。
- 說明目前兒童重症病床總量充裕,但北部感染量多需調度,將強化資源調度,並擴充病床,但設立兒童專責醫院有照護人力問題,傾向分散式照護。
- 回應《物理治療師法》修法,表示將重新修正通訊診察治療辦法,將疫情適用情形增列到「特殊情形」中,並檢討處方權限,不建議修母法。
- 說明抗病毒口服藥物黃金治療期為發病後5日內,投藥重點放在65歲以上高風險族群,備藥量佔全人口3.5%,高於日韓。
- 表示針對PCR採檢到領藥時間落差,目前無統計數據,但65歲以上快篩陽即確診可縮短時間。
- 說明基因定序持續進行,主要針對境外移入監測新變異株,社區仍以Omicron BA為主。
- 表示居隔單自動開單系統已上線,20歲以下可用代理人方式處理,並將研究補填機制及延長資料保存期限。
- 承認急診人力確實短缺,醫護人員也會染疫,將持續努力推動社區分流、輕重症分流,並督導醫院將採檢與急診分開。
- 說明Omicron致死率為萬分之3到4,7月是否降為第四類傳染病需視致死率、嚴重度、資源耗用等因素評估。
- 解釋境外移入者仍需7+7檢疫,因7天內仍可能發病且國外有其他變異株,邊境政策會滾動檢討。
- 說明快篩試劑採購量足夠,月底將超過1.5億劑,將加強宣導快篩使用時機,避免浪費。
- 表示健保快易通與臺灣社交距離app未連動是考量個人權益,鼓勵民眾主動上傳隨機碼。
- 回應防疫保單爭議,強調防疫政策考量防疫需求,不會受保險影響,並明確定義居隔、確診。
- 說明偏遠地區無藥局處透過衛生所配發快篩,並將研究偏鄉PCR檢測透過遠距確認或衛生所採檢後送。
- 承認衛福部業務報告資料更新不及時,將改進。
- 說明原民鄉快篩試劑配發將研究增加,PCR檢測站將研究透過衛生所採檢後送。
- 說明原民會與CDC有聯繫但無正式納入,將進一步瞭解綠島等偏鄉狀況。
- 表示疫情逼近高峰,教育部停課政策因各校狀況不同,由學校自行決定,政府鼓勵避開高峰期。
- 同意張其祿委員關於防疫政策不為保險公司解套的看法。
- 說明醫療機構防疫獎勵金人員津貼部分已改為每月先發8成,但經費確實不足,將調整預算。
- 表示採檢站費用由中央撥給地方政府申請,每月採檢獎勵標準已過時,但現在都會達到最高費用,將檢討作業須知。
- 說明專責病房收治病人原則上按病室人數安排,確診者之間不會重複感染,將研究打滿三劑的照服員是否可進入專責病房照顧身障者。
- 表示外送國家隊協助防疫的需求已降低,將主動告知外送人員。
- 說明菸害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將恢復現行條文,不再禁止少於20支或淨重低於15公克的包裝菸品販售。
- 回應販賣菸品實名制問題,表示要求提供證件合理,將納入第十七條討論,但實名制可能違反比例原則且資料不一定正確。
- 說明菸品公開陳列問題涉及社會文化,影響層面廣,但陳時中部長個人支持限制陳列。
- 同意第八條修正動議將「菸品」改為「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以納入加熱器等配件。
- 說明《菸害防制法》第三條定義菸品以菸草原料區分,加熱菸屬菸品,電子煙屬類菸品(全面禁止),類菸品定義考量其他型式,不使用「電子煙」名詞。
- 說明加熱菸的載具及必要組合元件會列為指定菸品,需一併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未通過者禁止販售、製造、輸入。
- 澄清國家衛生研究院1月報告為論壇結果,非健康風險評估報告,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將要求業者比照美國FDA提交文件,由我國委員審查。
- 說明《菸害防制法》第九條警示圖文比例從35%提高到85%是參考國際趨勢,非世界第一,但為最高比例之一,有8個國家採85%標準。
蔡淑鳳 衛生福利部照護司司長
- 說明離島照護航空器駐地備勤案後續擴充採購,因原廠商不願共同採購,已破局,將由各縣市各自重新採購,並提供公版採購規格。
- 表示統一採購程序無問題,但第一期經驗顯示廠商無法包下所有業務量,且三縣市需求差異大,故採各自採購模式。
- 承諾將與三個離島縣討論,儘速完成標案,並納入討論未來將後送經費轉化為離島醫療設備和人力挹注。
吳秀梅 衛生福利部食藥署署長
- 說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不予增修,因現行法規對違規行為及產品已有裁處及銷毀規定,單獨針對輻射污染立法違反比例原則。
- 表示臺灣檢測量能一年至少7萬件,且對福島5縣食品要求輻射檢測證明,把關足夠。
- 說明福又達唾液快篩「Gmate」EUA審查依據《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可參考他國審查標準取代部分技術資料,但因唾液快篩干擾因素多,衛福部會另外進行實驗室測試。
- 表示EUA與查驗登記不同,EUA不要求提供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正本,且衛福部會進行實驗室測試確保產品品質。
吳昭軍 衛生福利部國健署署長
- 說明《菸害防制法》第一條至第三條修正內容,主要為條次調整、主管機關修正及菸品定義調整。
- 解釋加熱式菸品屬於菸品(菸草原料),電子煙屬於類菸品(非菸草原料),類菸品將全面禁止。
- 說明《菸害防制法》第七條新增為加熱式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法定依據,指定菸品將透過公告程序納入審查,包括其載具及必要組合元件。
- 回應菸捐調漲問題,表示國健署支持調高,但入法明定每2年調整需考量經濟狀況,目前臺灣菸稅和菸捐佔售價53%,目標70%。
- 說明菸品健康福利捐項目增加「原住民族健康」原則上同意,但菸捐不穩定,恐排擠其他項目。
- 說明《菸害防制法》第七條之一呂玉玲委員提案,因全世界無相關標準檢測方式,行政單位執行困難,建議不予增訂。
- 說明《菸害防制法》第八條販賣菸品方式,第一項第三款(少於20支或淨重低於15公克之包裝)將恢復現行條文,不予禁止。
- 回應菸品實名制,表示要求提供證件合理,將納入第十七條討論,但實名制本身可能違反個資法比例原則且資料不一定正確。
- 回應菸品公開陳列問題,表示影響層面廣,雖國際有先例,但臺灣文化不同,個人支持但執行有困難。
- 說明水菸、鼻菸、口含菸、嚼菸等皆涵蓋在「其他菸品」或「菸絲」定義中,皆有課稅。
周志浩 衛生福利部疾管署署長
- 說明0至6歲兒童確診人數佔染疫總數的7.0%,12至18歲疫苗第一劑施打率88%多,第二劑80%出頭,6至11歲第一劑約9.1%,BNT到貨後施打率應會增加。
- 回應清冠一號經費申請進度,表示尚未看到公文,將追問進度。
- 說明重症與死亡人數合併統計是國際慣例,但死亡幾乎都是重症演變而來,可分開呈現。
- 說明社區感染主要為Omicron,境外移入持續監測有無新變異株。
王明源 教育部綜規司副司長
- 說明目前各大學停課、上課、線上、線下狀況因學校情況不同,由學校自行決定。
陳信誠 衛生福利部法規會參事
- 說明買菸實名制可能違反個資法比例原則,因蒐集個資用於輕度公衛研究不符必要範圍,且購買者不一定是吸菸者,資料不一定正確,健保系統設置目的非蒐集個資,未經同意恐違法。
吳秀琳 財政部專門委員
- 說明《菸酒稅條例》參考《菸害防制法》菸捐,體例設計與計算方式向來一致,法案亦同步送出。
李伯璋 衛生福利部健保署署長
- 說明健保快易通健康存摺已有PCR結果資料,周遭民眾可透過社交距離app得知,鼓勵民眾登錄健康存摺。
劉越萍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
- 說明住宿型機構防疫獎勵津貼將往接地氣方向調整,昨日已與協會初步溝通。
- 說明《醫師法》第十一條通訊診察治療辦法自107年修訂以來,正反意見皆有,疫情期間以函釋開放,目前仍在凝聚共識。
- 說明委員提案慢性處方箋補發問題,實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十四條範疇,不建議修正母法《醫師法》。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有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醫師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於6個月內完成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修正發布,並將「如遠洋漁船從業者、因疫情受居家隔離、檢疫者」等特殊醫療需求納入考量。
討論事項二
審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 本次討論聚焦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增訂條文,旨在針對來自特定產區(如福島五縣)的食品,若檢測到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超標,應立即停止該產區及加工地相關食品進口,並明確政府對食用致中毒個案的照護責任及損害賠償請求權。
- 行政部門認為現行法規已足以處理違規食品,增訂條文恐違反比例原則且執行困難;委員則強調輻射污染的特殊性及民眾疑慮,主張應有更嚴格的管制措施。
相關爭議
- 增訂條文的必要性與比例原則:行政部門認為現行《食安法》對違規產品已有裁處、退運或銷毀規定,單獨增訂針對輻射污染的條文恐違反比例原則;提案委員則認為輻射檢測高精密且依賴他國報告,應有更嚴格的把關機制。
- 輻射超標與停止進口:提案委員主張只要檢測到輻射超標即應暫停該產區食品進口,以確保食安;行政部門及部分委員質疑此舉可能過於嚴格,且立法應具一般性,不應因特定事件增訂條項。
- 政府照護責任與損害賠償:提案委員建議若國內確認因食用超標食品致中毒,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求償;部分委員認為中毒個案認定複雜,且「超標」與「中毒」的邏輯應釐清。
- 立法原則的通用性:部分委員認為立法應立原則性條文,不應將特定有害物質(如輻射、乙型受體素)單獨入法,否則條文將過長且難以修訂;提案委員則指出《食安法》現行條文已有針對特定有害物質的規範,增訂符合體例。
立法委員發言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條文,強調輻射檢測高精密且多依賴日本報告,應有比一般農藥殘留更嚴格的處置標準。
- 主張若福島五縣食品檢測超標,應暫停該產區及加工地相關食品進口。
- 建議若國內確認因食用超標食品致中毒,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及出具證明國家請求損害賠償。
- 指出日本終端市場仍不時抽檢到輻射超標食品,臺灣不能保證不會發生,應有萬一超標的處理機制。
楊曜 立法委員
- 支持加強行政機關檢測能力,不應依賴輸入國報告,但反對單獨將輻射污染入法,認為立法應具一般性原則。
- 指出《食安法》第十五條已涵蓋「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等規定,不需重複增訂。
- 認為若因特定事件增訂條項,未來類似問題恐使法條過長,應回歸原則,強力要求行政機關落實執行。
莊競程 立法委員
- 質疑提案中「超標個案」與「中毒個案」在政府照護責任及損害賠償請求上的邏輯關係,認為中毒認定複雜。
- 指出輻射劑量與人體傷害的判定有學術專有名詞,不應簡單以「輻射中毒」定義。
- 建議立法應考慮通用性,避免因輻射標準而為其他有害物質訂定類似條文。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反對提案版本,認為應保留原條文,因第五項是到中毒才停止,而提案是在超標就停止,兩者邏輯不同。
- 表示雖感佩召委用心,但現有條文已足夠,且單獨增訂恐不夠周延。
- 建議此條文應保留,待協商時再討論。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支持蘇巧慧委員的意見,建議保留原條文在委員會。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同意保留條文,待協商時再做決定。
相關人員回應
吳秀梅 衛生福利部食藥署署長
- 建議維持現行規定不予增修,因現行《食安法》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二條已可對違規行為人裁罰及對產品退運、銷毀。
- 說明臺灣檢測量能一年至少7萬件,有7家實驗室可做,且對特定地區產品要求產地及輻射檢測雙證明,把關足夠。
- 解釋逐批檢驗並非每一件產品都檢驗,而是依照包裝最小單位進行抽樣,若每一件都檢驗則沒得吃。
相關後續
- 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林為洲召集委員補充說明,須經由黨團協商。
- 本條文予以保留,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三
審查「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醫師法》第十一條,討論是否放寬醫師親自診察的限制,允許更廣泛的遠距通訊診療,以因應醫療需求(如偏遠地區、特殊急迫情況、遠洋漁船從業者及疫情期間的居家隔離/檢疫者),並探討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補發及代領藥的規範。
- 核心爭議在於通訊診療開放的程度,是全面放寬、維持現行條文但修訂子法,或是僅限特殊情況由他人代為陳述病情。
相關爭議
- 通訊診療開放程度:部分委員(如徐志榮、林為洲、吳怡玎、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全面放寬或擴大「應醫療需要」的通訊診療範圍;衛福部則建議維持現行條文,透過修訂《通訊診察治療辦法》子法逐步推動,避免全面放寬導致法律明確性不足及衝擊現有醫療體系。
- 慢性病處方箋補發與代領藥:謝衣鳯委員提案增訂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遺失補發規定;衛福部認為此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範疇,不建議寫入母法,並指出代領藥實務上已有規範,建議併入通訊診察治療辦法處理以保留彈性。
- 通訊與電子通訊的定義:委員質疑「通訊」是否包含現代化電子通訊方式,衛福部澄清《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第六條已明確涵蓋固定通信、行動通信、網際網路等方式。
- 代為陳述病情領藥的風險:邱泰源委員提案允許特殊情況由他人代為陳述病情領藥;徐志榮委員擔憂代為陳述可能產生聽錯或惡意陳述導致誤診的風險。
立法委員發言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提案擴大醫師法第十一條例外範圍,將實施遠距醫療定義為「因應醫療需要」,並保留最大彈性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因應遠距醫療普及與疫情需求。
- 擔憂由他人代為陳述病情可能導致誤診或惡意陳述的風險。
- 指出國外遠距醫療已實施10至20年,臺灣應加緊腳步推動。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質疑通訊診療是否應擴大開放,不限於山地、離島,以因應疫情及未來醫療模式。
- 建議衛福部應釐清通訊診療的衝擊,並思考是否應更普遍化。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認為現行《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已涵蓋偏遠地區、個人無法就醫及社會急迫性等特殊情況,且《通訊診察治療辦法》已涵蓋現代科技通訊方式,故支持維持現行條文。
- 建議衛福部應儘速修訂《通訊診察治療辦法》子法,將遠洋漁船從業者、疫情居隔/檢疫者等納入,使其更與時俱進。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詢問「通訊的方式」定義,衛福部解釋已涵蓋在《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第六條中,故有無加「電子」並無關係。
- 支持維持現行條文,並建議衛福部修訂子法。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動議,建議在特殊情況下,允許病情穩定者委請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醫師可依專業判斷開給相同方劑。
- 強調面對面診療仍是原則,除非特殊情況,但現行法已具靈活性。
- 呼籲衛福部在修訂通訊診察治療辦法時,應邀請社區醫師組織參與,以整合基層醫療力量。
蔡壁如 立法委員
- 尊重行政院版本及委員會決定,不堅持特定修正方案。
相關人員回應
劉越萍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
- 說明《通訊診察治療辦法》自107年修訂以來,正反意見皆有,疫情期間以函釋開放,目前仍在凝聚共識。
- 表示慢性處方箋補發建議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不宜寫入母法,以避免修法窒礙難行。
- 建議《醫師法》第十一條維持現行條文,透過修訂《通訊診察治療辦法》子法逐步推動,將疫情適用情形增列到「特殊情形」中。
- 說明《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第六條已明確涵蓋固定通信、行動通信、網際網路等通訊方式。
- 表示代領藥實務上已有規定,但建議併到通訊診察治療辦法處理,保留彈性,不宜在母法中明定死。
石崇良 衛生福利部常務次長
- 說明《醫師法》第十一條現行條文已有授權子法《通訊診察治療辦法》,可逐步推動遠距醫療。
- 表示將在特別條例結束前修正《通訊診察治療辦法》,將疫情受行動限制的情形增列到「特殊情形」中,並檢討處方權限。
- 強調代領藥問題已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中有規範,若能輔以通訊診療會更好,建議併入通訊診察治療辦法處理,避免母法明定過死。
相關後續
- 《醫師法》第十一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衛生福利部因應資通訊科技進步及考量特殊民眾醫療需求(如遠洋漁船從業者、因疫情受居家隔離、檢疫者等),儘速檢討《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並於6個月內完成修正發布。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林為洲召集委員補充說明;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審查「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三)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菸害防制法》的修正,主要討論菸品與類菸品的定義、加熱菸的管制模式、菸品健康福利捐的調整與計算方式、販賣菸品的限制(包括實名制與陳列方式),以及菸品容器警示圖文標示比例等議題。
- 核心爭議點在於加熱菸與電子煙的開放與禁止、健康風險評估的機制、菸捐調漲的幅度與頻率,以及如何有效防制青少年接觸新型菸品。
相關爭議
- 菸品與類菸品定義:委員質疑行政院版本對「菸品」與「類菸品」的定義,尤其加熱菸是否應納入菸品定義,及其載具(吸食器)是否應一併受規範。
- 加熱菸與電子煙的管制:行政院版本將電子煙全面禁止,加熱菸則納入指定菸品需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部分委員(如林奕華)主張應採雙禁政策,全面禁止電子煙與加熱菸。
- 健康風險評估機制:委員質疑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由業者提出報告,衛福部僅做審查,其嚴謹性與公正性,並詢問衛福部是否有能力自行進行評估,以及評估標準是否比照國際(如美國FDA)。
- 菸品健康福利捐計算方式:行政院版本對「其他菸品」採每公斤或每千支新臺幣1,000元擇高計算;部分委員(如陳瑩)認為應單純以重量計算,避免變相鼓勵抽量體大的菸或造成細支菸課稅較重,也有委員建議將調漲頻率入法。
- 販賣菸品實名制與陳列:蔡壁如委員及林為洲委員主張應推動買菸實名制或看證件,以判斷年齡並建立公衛資料庫;林為洲委員更主張菸品不得公開陳列於明顯處,以降低青少年接觸機會。衛福部則認為實名制恐違反個資法比例原則,且執行困難,公開陳列問題涉及社會文化。
- 菸品容器警示圖文比例:行政院版本將警示圖文比例從35%提高到85%;部分委員(如吳玉琴、蔡易餘、蘇巧慧)質疑85%是否過高,恐影響視覺美學或導致偽菸、白牌菸出現,並關切載具包裝是否也應納入警示標示。
立法委員發言
邱臣遠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改第四條,新增以支數為其他菸品健康福利捐計量單位之一,並建議四年內逐步將健康福利捐分期調整至菸稅等額,達到WHO建議的菸價70%中長期目標。
- 主張臺灣菸稅制度落後,政府應重視吸菸危害,提高菸稅可有效控制吸菸量,減少菸害。
陳瑩 立法委員
- 贊成菸品健康福利捐單純以重量計算,與國際一致,避免廠商鑽漏洞或變相鼓勵抽大支菸。
- 質疑《菸害防制法》第七條健康風險評估機制,包括評估內容、執行能力及國際參考標準,擔憂評估結果公正性。
- 呼籲衛福部應自行進行健康風險評估,而非僅由業者提出報告。
- 質疑《菸害防制法》第八條中每包裝不得低於15公克限制的科學根據,及其對青少年吸引力的說法。
- 指出加熱菸體積小卻與傳統紙菸課同樣菸捐,恐變相鼓勵抽傳統紙菸。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質詢電子煙與加熱菸是否同屬菸品定義,並要求衛福部釐清健康風險評估的內容與標準,是否比照美國FDA或藥品查驗原則。
- 建議將菸捐項目增加「原住民族健康」,以投入增進原住民族健康,縮短平均餘命落差。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質疑《菸害防制法》第三條菸品定義未涵蓋加熱菸的必要組合元件,但在後續條文卻出現,導致法規不一致。
- 要求衛福部說明未來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的運作方式,因該部分為空白授權。
- 建議《菸害防制法》第九條警示圖文面積提高至85%應考量漸進規範,並擔憂偽菸或白牌菸出現。
- 提案將菸品健康福利捐用途增加「原住民族健康」項目。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主張《菸害防制法》應採雙禁政策,禁止電子煙及加熱菸,並將所有新型菸品及零配件納入管理。
- 關切《菸害防制法》第七條菸品定義未包括吸食器,但在審查時卻口頭表示會管,要求法條文字應明確涵蓋吸食器及其配件,並避免出現未經審查的吸食器。
- 建議《菸害防制法》第八條應將「菸品吸食器」納入禁止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等方式的規範範圍。
- 建議《菸害防制法》第九條應將吸食器外包裝納入警示圖文標示範圍。
- 指出廠商進行健康風險評估報告可能美化數據,衛福部應有更嚴謹的把關機制。
張育美 立法委員
- 強調新興菸品管制對青少年族群影響,呼籲官方應進行本土性實證研究,分析入門效應與風險,以避免吸引更多年輕人吸菸。
- 主張菸害防制應有更周延的思考,契合國際減少供應、需求及傷害的三減策略。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認為行政院版本《菸害防制法》第三條對菸品、類菸品、吸菸及菸品容器的定義邏輯清楚,支持其版本。
- 質疑《菸害防制法》第九條警示圖文面積從35%調高到85%的依據,是否能有效嚇阻吸菸,並關切是否造成視覺傷害或開發新商業模式。
- 贊成組合元件、載具也要有警示文字,但質疑是否所有包裝都必須使用駭人圖片。
蔡壁如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家衛生研究院1月報告並非健康風險評估報告,要求衛福部說明未來健康風險評估的執行方式。
- 主張應推動買菸實名制,以自動判斷年齡、建立公衛資料庫,並指出限制展示可降低可接近性。
- 建議《菸害防制法》第九條警示圖文面積應再討論,並請衛福部準備實體樣本供委員參考。
- 指出電子煙及加熱菸包裝精美,誘惑年輕人,應納入管理。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贊成更嚴格的菸品陳列規定,但質疑買菸實名制恐與生活脫節,執行困難。
- 質疑《菸害防制法》第九條警示圖文面積提高到85%是否合理,認為50%已足夠達到效果,避免菸盒過於駭人。
- 建議針對警示圖文比例可考慮陳明文委員提出的50%版本。
相關人員回應
吳昭軍 衛生福利部國健署署長
- 說明《菸害防制法》第三條將菸草製品定義為菸品(含加熱式菸品),非菸草化學製品定義為類菸品(含電子煙),類菸品將全面禁止,以因應未來新型態產品。
- 解釋加熱菸的載具及必要組合元件會列為指定菸品,需一併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未通過者禁止販售。
- 說明菸品健康福利捐第四條第四款「其他菸品」採每公斤或每千支擇高計算,以課稅平衡為原則,避免廠商逃避稅捐。
- 表示對菸捐調漲入法持支持態度,但需考量各時段經濟狀況,目前臺灣菸稅和菸捐佔售價53%,目標70%。
- 同意將菸品健康福利捐用途增加「原住民族健康」項目,但指出菸捐不穩定可能排擠其他項目。
- 說明《菸害防制法》第七條新增為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的法定依據,將制定審查辦法,要求業者提交文件比照美國FDA,並由我國委員審查。
- 說明《菸害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將恢復現行條文,不禁止少於20支或淨重低於15公克的包裝菸品販售。
- 回應買菸實名制,認為要求提供證件合理,將納入第十七條討論,但實名制本身法令規定及執行有待商榷。
- 回應菸品公開陳列問題,表示社會困難多,國際僅少數國家實施,臺灣文化不同,影響層面廣。
- 說明《菸害防制法》第九條警示圖文比例從35%提高到85%,是參考國際趨勢,目前有8個國家採85%標準,非世界第一但為最高比例之一。
石崇良 衛生福利部常務次長
- 說明細支菸仍屬紙菸,以支計算課稅,不以重量計算,且不鼓勵抽加熱菸,課徵較高菸捐合理。
- 強調加熱菸載具及必要組合元件會一併送審,未審過者禁止,並將在後續條文說明管制措施。
- 說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將比照美日規範要求業者提交資料,但最終審查標準由我國委員決定。
陳信誠 衛生福利部法規會參事
- 說明買菸實名制恐違反個資法第五條比例原則,因蒐集個資用於輕度公衛研究不符必要範圍,且購買者不一定是吸菸者,資料不一定正確,健保系統設置目的非蒐集個資,未經同意恐違法。
吳秀琳 財政部專門委員
- 說明《菸酒稅條例》通過的版本已參考《菸害防制法》菸捐,體例設計與計算方式向來一致,法案亦同步送出。
相關後續
- 《菸害防制法》第一章章名「總則」維持現行章名,通過。
- 《菸害防制法》第一條、第二條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 《菸害防制法》第二章章名「菸品健康福利捐」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菸害防制法》第六條條文沒有變更,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菸害防制法》第三章章名「菸品之管理」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菸害防制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因有爭議或需進一步討論,予以保留。
- 《菸害防制法》呂玉玲委員等16人提案增訂的第七條之一,因無法執行,建議不予增訂。
- 《菸害防制法》第十條以下、傳染病防治法條文修正草案計2案及物理治療師法條文修正草案計6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 會議決議,未審完之《菸害防制法》將於下週續審,協商時由林為洲召集委員擔任主席。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18201
- 卷/期/冊
- 111/82/1
- 發布日期
- 2022-06-20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