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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與消防設備人員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專業制度、人員權益及防疫應變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5-19

LawTrace 法律歷程:消防法、消防設備人員法

內政委員會本次會議審查「消防法」及「消防設備人員法」等多項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消防設備師士專業制度的建立、暫行人員執業權益的過渡安排、消防人員工時與加班費待遇,以及防疫期間緊急救護量能與獎勵金發放等議題。儘管各方提出多項建議與質疑,行政部門亦進行回應與說明,但因爭議點仍多,所有討論事項最終均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海洋保育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確認上次會議議事錄,其中包含對「海洋保育法草案」的審查進度。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討論事項各案(含委員管碧玲等22人與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之海洋保育法草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條文已宣讀完畢。
  • 委員鄭麗文、王美惠等2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二

審查「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強化消防安全管理,提高違規罰則,健全危險物品場所管理並增設安全技術人員,掌握救災資訊以提升救災效能,並全面檢視與提高罰責。
  • 討論焦點包含消防安全設備維護與正常運作的落實、毀壞消防設備刑責的加重、消防安全設備「裝置」與「測試」定義的釐清,以及消防安全設備狀況即時回報機制的建立與吹哨者條款的適用範圍。

相關爭議

  • 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將消防法第7條中的「裝置」改為「測試」,引發委員質疑此舉可能造成消防專業的大退步,並模糊消防設備人員的核心職能,認為應維持「裝置」或更明確定義,行政部門表示可再討論。
  • 民眾黨團提案增訂「設備狀況即時回報」機制,但內政部考量地方政府執行能量與成本效益,建議由地方先行試辦,遭質疑試辦進度緩慢且成本不應是安全考量首要因素。
  • 消防法第13條防火管理相關吹哨者條款的增訂,內政部傾向高風險場所優先適用,但委員認為應擴大適用範圍並積極推動,以利早期發現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消防法第35條及第35條之1,強調應加強維護並確保消防設備正常運作,定時檢視、演練及確認。
  • 主張毀壞消防設備應入法課以刑責,因其關乎公眾利益與人民安全,現行刑法構成要件較困難。
  • 認為行政部門建議不修訂此二條文令人遺憾,呼籲支持以多元法制武器守護消防設備與大眾安全。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原提案修正消防法第7條條文,將「裝置」改為「查驗」並訂定5年落日條款,但後撤回提案。
  • 認為「裝置」無須修正,因消防法施行細則已明確定義,並未違背暫代人員可執行項目。
  • 強調消防設備師士資格取得不易且專業,不應因暫代人員而妥協消防安全把關。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指出近年多起重大火災事故凸顯我國建管消防合法及合格僅達最低標準,無法對症下藥。
  • 建議政府盤點危老建築並清查消防安全問題,落實改善。
  • 強調消防安全設備設計與技能維護攸關公共安全,亟需專業人員協助,應制定專法規範權利義務。
  • 要求明訂消防設備人員執業方式、執照發放、建置數位資料庫並公開,並為現有暫行執業人員制定落日條款及緩衝期。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指出消防法歷次修法皆因重大災害發生,顯示制度不足,應從基層經驗完善制度以避免災害。
  • 提案修正草案,明文禁止消防安全設備被任意關閉或影響使用,並要求檢修結果報請備查,避免檢而不修。
  • 主張消防防護計畫應公開揭示,施工期間要有消防防護計畫,並適當提高罰鍰金額及新增命令停工等規定,以達預防災害效果。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對於消防法修法將「裝置」改為「測試」感到遺憾,認為這是消防法規的大退步,不符消防設備人員督導與整合施工的核心功能。
  • 主張消防設備師士的工作權停權應由專業懲戒委員會決議,而非逕由行政權懲處,以彰顯處分正當性。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針對民眾黨團提案消防法增訂「設備狀況即時回報」,質疑內政部以成本效益為由不全面推動,且試辦進度緩慢。
  • 要求內政部應積極推動相關機制,並就修法文字提出調整建議或附帶決議,確保各縣市儘快試辦。
  • 質疑防火管理吹哨者條款的適用範圍,認為不應僅限於危險物品場所,應擴大至高風險場所或嚴重態樣,並要求內政部提出具體溝通與處理方案。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對於消防法第6條「設備狀況即時回報」的推動態度矛盾,報告稱地方試辦,實際卻無明確進度或規劃。
  • 建議內政部應明確表述是否能做到,而非報告與實際狀況不符。
  • 關切消防設備人員法中暫行人員的執業權利與落日機制,以及各公會對此的立場與協商進度。
  • 建議消防設備工程業者應改為許可制,以確保具備足夠消防知識。

相關人員回應

邱昌嶽 內政部次長

  • 說明消防設備人員法立法延宕25年,主因在於暫行人員執業權的爭議,本次修法共識為讓暫行人員自然落日。
  • 表示將「裝置」改為「測試」的修法方向可再討論,認為維持「裝置」可能更符合消防法原意。
  • 同意消防安全設備狀況即時回報對降低災害有大效果,但實務執行需考量負荷能量與配套,目前僅臺北市傾向贊成全面實施,其他縣市持保留態度,建議優先選擇高風險場域推動。
  • 對於防火管理吹哨者條款,認同高風險場所應優先考慮,並將與環保署溝通環保專責人員兼任消防職務的妥當性。
  • 承諾會多聽取基層消防員聲音,並儘速將相關法令修正與民間溝通後推進。

蕭煥章 內政部消防署署長

  • 針對消防法修法,表示每次災害都是經驗教訓,本次修正27條,是36年來最大幅度調整,重點包括強化消防安全管理、健全危險物品場所管理、掌握救災資訊及全面提高罰責。
  • 說明行政院版消防法修正重點,包含營業場所違規將直接開罰並提高罰鍰額度,查核中的消防防護計畫若有重大損害之虞可勒令停工,高樓層或地下建築應設置防災中心服勤人員。
  • 指出增訂液化石油氣容器零售業者設置安全技術人員,並將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保安監督人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
  • 表示修法將賦予消防機關查詢或調取待救者通信紀錄權限,並規範石油煉製業等業者災變通報責任。
  • 強調全面提高謊報火警、營業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不符規定、危險物品場所違規等罰責,最高提升至10倍。
  • 同意消防設備人員法若能完成立法,將對消防人力與勤務負擔有正面影響,並減輕消防弟兄工作。
  • 回應消防安全設備狀況即時回報機制,指出技術問題、連線費用及119指揮中心負荷是實務困難,不宜全面推動,建議先從臺北市試辦。

相關後續

  • 所有關於「消防法」的修正草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林岱樺、陳秀寳、陳明文、楊瓊瓔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三

審查「消防設備人員法」、「消防設備師暨消防設備士法」、「消防設備士法」等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建立消防設備師、士的專業管理制度,規範其執業、業務、責任、公會組設與罰則,以提升建築物消防安全。
  • 討論焦點包含消防設備人員法的名稱爭議、暫行人員的落日條款與工作權保障、消防設備師士考試與訓練制度的完善,以及懲戒委員會的設置權責歸屬。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爭議:行政院版提案名稱為「消防設備人員法」,但多位委員及公會主張應直接稱為「消防設備師暨消防設備士法」,認為「人員法」名稱模糊且可能偷渡其他非專業人員,內政部次長表示可討論改名。
  • 暫行人員落日條款與工作權:行政院版規劃讓現有暫行人員在消防設備師士人數達標後約4至5年自然落日,但部分委員認為27年過渡期已過長,應加速落日或修正暫行須知,並質疑保障暫行人員工作權與新法取得證照者公平性。
  • 消防設備師士訓練與考試爭議:委員質疑消防設備師士訓練時數(270小時/170小時)與考試內容(無術科)是否足以應對專業需求,與其他技術士相比訓練不足。
  • 懲戒委員會設置權責:委員主張應比照律師、建築師等專業,由公會成立懲戒委員會進行懲處,而非由行政機關(消防署)單方面執行,以確保專業自主與正當性,消防署則傾向行政權懲處效率較高。
  • 消防設備人員業務範圍與權益:部分公會擔心消防設備師士的專業可能被其他技師或水電業者瓜分或取代,特別是「裝置」與「測試」的業務劃分,以及消防設備師受聘於承攬工程公司可能造成的球員兼裁判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指出消防設備師士專法延宕25年,導致火災預防及消防專技監督未能落實,造成重大傷亡。
  • 提案「消防設備師暨消防設備士法」草案,旨在明確規範執業、業務、責任、公會組設及獎懲,以完備消防法第7條規定。
  • 強調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及其性能維護攸關公共安全甚鉅,亟待專法規範專業人員。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強調消防設備師士錄取率低、課程嚴格,專業性高,應訂定專法而非僅以附則準用,且罰則部分不應排除。
  • 建議成立專業懲戒委員會,尊重專業技術人員,而非僅用行政罰。
  • 認為暫行人員不應以消防設備師士人數作為落日擋箭牌,應鼓勵其透過考試取得執業資格。
  • 主張不應在消防設備師士法附則中規定暫行人員可準用執行業務,但處分卻無關,應修正暫行須知,給予時間考試。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指出消防設備師士專法延宕多年,導致火災悲劇不斷,應儘速通過。
  • 要求明訂消防設備人員的執業方式及執照發放等相關規定,建置數位資料庫並公開,俾利民眾查詢。
  • 認為應制定落日條款,予現有暫行執業人員必要緩衝期以為銜接,共同提升社會安全。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代表民眾黨團提案「消防設備士法」及「消防設備人員法」,旨在解決專法延宕27年的問題,增進火災預防成效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 建議「消防設備士法」應明定消防設備士需2年以上實務經驗,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執業執照,並建置公開資料庫。
  • 強調「消防設備人員法」應要求各類場所設置並加強維護消防安全設備,由具專業資格人員負責,以保護消防人員執勤安全。
  • 質疑行政院版「消防設備人員法」名稱,認為應直接使用「消防設備師暨消防設備士法」,以避免模糊專業性。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強調延宕25年的消防設備師士法及消防法修正案能在國會討論是歷史性一刻,對召委排案表達感謝與肯定。
  • 反對行政院版將「裝置」改為「測試」,認為裝置是消防設備人員的核心功能,包含督導施工過程中的整合系統與功能,改為測試將是消防專業的大退步。
  • 主張消防設備師士的工作權停權應由懲戒委員會決議,而非行政權逕行懲處,以確保程序嚴謹與正當性。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將法案名稱從現行管理辦法的「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改為「消防設備人員法」的理由,認為會造成名稱模糊,且與其他專業法規慣例不符。
  • 對行政院版消防法第7條將「裝置」改為「測試」提出疑問,認為裝置與測試是不同階段,應徵詢實際專業人員意見。
  • 關切暫行人員落日條款中,期限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而非明確訂定,認為以人數判斷落日不夠明確,且消防設備師士考試不易,應檢討考試制度是否過於偏重筆試而忽略實務演練。
  • 建議若消防設備人員法通過,管理辦法最後一項「以法律定之」的條文應刪除。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支持消防設備師、士專業制度儘速上路,以補足消防檢查人力不足問題,減輕基層消防人員壓力。
  • 認為應取得平衡,在推動新法時考量過去從業人員的工作權,讓消防設備師士負責監測,減少重大災難。
  • 強調過去錢櫃、城中城大火皆因消防安檢未落實,呼籲修法應解決此問題,特別是閒置或無人管理公共空間的安檢落實。
  • 認同行政院版法案的推動是正面的,讓專業人士參與消防安全工作。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指出消防設備師士法案延宕27年,主要卡在暫代人員問題,質疑對已取得證照的專業人員不公平。
  • 詢問行政院版「消防設備人員法」是否已取得各公會最大共識,並關切少數團體反對是否會導致法案再次延宕。
  • 質疑「消防設備人員法」名稱的專業性,認為可能造成歧視或專業被瓜分,建議在暫行人員退場後可改為「消防設備師士法」。
  • 主張罰則應比照建築師法、醫師法,由公會成立懲戒委員會,而非由消防署單方面懲處,以保障專業自主性。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工廠是否應強制聘任專責消防設備師或士,並關切環保署預告修正條文允許環保、廢棄物、空污專責人員兼任消防設備師士職務的妥當性。
  • 認為環保署此舉有撈過界之嫌,且可能導致專業責任不明,建議消防署應與環保署溝通並釐清專責人員職責。

相關人員回應

邱昌嶽 內政部次長

  • 解釋消防設備人員法立法困難主因是執業權爭議,本次修法共識是讓暫行人員約4至5年後自然落日。
  • 同意消防設備人員法通過後,可委託公會或技師協助建築物消防安全檢查,提升稽查量能。
  • 表示消防設備師270小時、設備士170小時的訓練時數,考量其已通過國家考試,判斷應屬足夠。
  • 澄清「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第一條已明確定義僅指消防設備師及設備士,不包括其他人員,無偷渡問題,且該名稱可涵蓋落日前的少數暫代人員管理。
  • 同意法案名稱可討論,若暫代人員退場後,可再改為「消防設備師士法」。
  • 回應懲戒委員會問題,表示目前許多新的師、士法案多採用行政權懲處,效率較高,並有後續救濟機制,但尊重委員指導可朝最大可行方式努力。
  • 承諾會將委員對於環保專責人員兼任消防職務的疑慮,向環保署反映。

蕭煥章 內政部消防署署長

  • 感謝委員會排審消防法及消防設備人員法,認為這對全國消防體系與同仁有正面影響。
  • 說明消防設備師士錄取率低,資格取得不易,強調其專業性。
  • 解釋現行消防法對管理權人及消防設備權責已有加重,未來修法將提升處罰額度。
  • 回應委員關於消防設備師士的考試制度,表示會與考選部討論,考量技術與實作的重要性。
  • 澄清消防設備師士是專技人員考試合格才能擔任,非兼任職務,其職責類似建築師,負責公共場所設計、監造、測試、維修等。
  • 說明懲戒機制,表示即使成立懲戒委員會,也是縣市政府與中央成立覆審委員會,且現今多數師、士法案採用行政權懲處,效率較高且有救濟機制。
  • 承諾會與環保署溝通環保專責人員兼任消防職務的妥當性。

相關後續

  • 所有關於「消防設備人員法」、「消防設備師暨消防設備士法」、「消防設備士法」的修正草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林岱樺、陳秀寳、陳明文、楊瓊瓔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四

審查人民請願案計3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原排定審查3件人民請願案,內容涉及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對「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的請願,以及對該草案第45條違反憲法、牴觸消防法規定的疑慮,請求停止立法程序或退回主管機關。
  • 請願案主要反映業界對新法草案的擔憂,包括法條合憲性、與現行法規的協調性,以及對立法程序合法性的訴求。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第三案所列人民請願案計3案,本次會議不予處理,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五

消防人員執勤權益與防疫應變

核心議題

  • 討論消防人員在COVID-19疫情期間,緊急救護服務量急遽升高導致的人力、防護裝備與應變政策問題。
  • 檢討消防人員工作超時問題、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的落實、加班費與獎勵金制度,以及消防人員的離職率、編制員額與實際員額的落差。
  • 關切原偏鄉地區救災不易問題,包括距離遙遠、水源不足、消防蓄水設施設置,以及火災警報器與滅火器配置情形。
  • 討論消防人員因公殉職或受傷的災害事故調查機制,以及防疫保險的理賠範圍與重複感染問題。

相關爭議

  • 消防人員工時與加班費: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要求3年內檢討修正公務員輪班輪休制度,年底期限將屆,消防署規劃全面實施兩班制,但委員質疑是否能全國一致落實,且加班費上限1萬7,000元被批為「血汗工廠」,要求取消上限並給予實質補償。
  • 防疫獎勵金發放:消防署因預算不足曾通知各縣市暫停受理4月份防疫獎勵金申請,引發委員強烈不滿,質疑政府承諾不兌現,要求儘速補足經費並加快發放速度。
  • 消防人力不足與勤務合理化:消防人員離職率偏高,編制員額與實際員額仍有差距,委員要求加速補足人力,並檢討勤務類型,將非核心勤務外包或取消,以減輕消防人員負擔,確保勤務回歸火災預防、災害搶救、緊急救護。
  • 原偏鄉救災資源:委員關切原偏鄉地區水源不足、蓄水設施缺乏,以及火災警報器與滅火器配置數據不明,要求消防署會同水保局編列專案預算共同解決,並提供偏鄉數據。

立法委員發言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關切疫情高峰期消防緊急救護量能、人力調度與防護裝備準備,特別是TOCC隱匿造成的染疫風險。
  • 追問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關於消防人員工作超時問題的修正方案與進度,要求年底全面實施兩班制。
  • 支持廢除加班換嘉獎,要求給予消防人員實質加班費補償,並追問行政院研議進度與定案時間。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關切消防防疫獎勵金因經費不足曾暫停受理申請,要求消防署確保經費來源並加速發放,不應延宕。
  • 質疑疫情期間救護車出勤次數大增,消防量能是否足夠,要求消防署加強調度與國軍、民間支援的應變。
  • 督促消防署實現112年消防服務人口比1比1,300的目標,並滾動式修正勤務時間,不能將責任推給地方。
  • 強調消防法修法應強化各類場所自主救災能力,落實負責人責任,並嚴格管理複合建築物與防火巷,違法應立即處罰。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批評消防署對消防法與消防設備人員法修法態度保守,質疑其改革決心,認為是向既得利益團體妥協。
  • 痛批消防人員加班時數過長(超160甚至200小時),加班費上限僅1萬7,000元是「血汗工廠」,要求取消上限並給予合理待遇。
  • 指出我國消防人力嚴重不足,與日本、歐美國家差距大,要求消防署提出澈底改革方案,提升待遇以吸引人才。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要求消防署澄清消防人員待遇並非很差,報考人數多,但仍需改進缺失,提升健康權保障。
  • 關切消防人員編制員額與預算員額落差,要求儘速補足實際員額,並關注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年底期限的落實進度。
  • 指出消防人員離職率偏高,反映工作危險性與勤務繁重,要求消防署加速推動勤一休一制度,實現全國一致性。
  • 質疑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設置安全技術人員政策的執行可行性,建議考慮第三方檢驗模式,以解決業者困境與人力需求。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關切消防弟兄防疫獎金發放問題,要求內政部與消防署確保經費補足,承諾不會停發,並預估疫情高峰期的救護量能。
  • 質疑警消同仁超勤加班時數可換算嘉獎的機制,認為此為不合理制度,呼籲應精練勤務、增補人力、實際發給加班費。
  • 要求內政部與消防署儘速輔導地方消防局,就修法方向與基層弟兄取得共識,加速修法完成。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指出我國消防體系非一條鞭,地方預算懸殊,中央指導能力不足,消防署業務費用過少,整體國家防災能力脆弱。
  • 呼籲行政院應有更大決心,提出總體發展計畫,大幅提升我國消防與防救災國家能力。
  • 建議消防署應依組織條例設置消防科學研究所,加強消防科技研發,解決通訊不良等問題,而非預算年年掛零。
  • 強調應加速修法,處理共同防火管理人入法、服勤人員納入管理、液化天然氣零售業職能等問題,並善盡協調溝通責任,解決業界競爭爭議。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關心原偏鄉地區救災不易,要求消防署會同農委會水保局提出消防蓄水設施設置方案,並承諾共同面對經費與土地取得問題。
  • 追問原住民族地區消防救災救護整備指導計畫的效力,要求消防署編列專案預算,並提供原偏鄉住警器與滅火器配置數據。
  • 質疑車程偏遠地區(30分鐘到達)救災水源盤點與獎懲機制,要求提供109年和110年偏鄉救災不力作為的調查資料。
  • 關切消防法第27條之1災害事故調查會的執行,要求全面納入消防員執勤過程中的所有事故(含車禍)進行調查。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關切媒體報導防疫險拒賠問題,詢問消防署為消防人員投保的公費防疫險是否遇到類似狀況,並確認是否重複感染可重複賠償。
  • 提醒消防署應提早預防消防人員重複感染的可能性,並思考後續保險理賠與人力調度應變。
  • 詢問疫情高峰期消防隊車輛調度與國軍、民間支援量能是否足夠,強調預防與分級處理的重要性。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關切消防人員加班費、員額、設備更新等問題,要求消防署儘速補足編制員額,並提出具體充實計畫。
  • 指出消防人員離職率偏高,主因勤務重、加班多、安全有疑慮,要求消防署解決福利保障與設備更新問題。
  • 強調應以治本方式解決消防問題,透過專業分工讓消防勤務合理化,並引進私部門力量協助公共安全把關。
  • 提醒內政部在都更過程中應以幫助人民達成居住安全為目的,而非圖利財團,並加速都更速度。

相關人員回應

邱昌嶽 內政部次長

  • 回應防疫獎勵金問題,承諾一定會補足經費並發放,不讓消防人員權益受損,並已向行政院爭取約2到3億元的缺口。
  • 說明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的落實方向,包括業務檢討、人力增加與加班費放寬,並強調維護警消健康權。
  • 針對消防人力不足,指出總統已指示5年補足3,000人,目前已達2,300多人,預計112年可達3,115人,只要地方政府有需求,中央全力支持。
  • 強調都更核心理念是民眾安全,政府只考慮公共利益,非圖利財團,並承諾對彰化縣在人員、預算及公共建設上給予最大幫忙。

蕭煥章 內政部消防署署長

  • 說明疫情期間緊急救護量能增加1.25倍,已協調國軍與民間救護車支援,並與縣市評估量能,確保不超過負荷。
  • 表示防疫物資已備妥1個月存量,並提高準備,強調消防人員疫苗接種率達99.7%,確診多為輕症。
  • 承諾防疫獎勵金一定會發放,已獲得長官支持,不足經費將持續爭取。
  • 回應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表示年底目標是全面實施兩班制,並將公布各縣市執行狀況,以督促地方重視消防。
  • 說明勤務檢討已進行,要求縣市停止非必要勤務,將人力回歸防疫,並朝向火災預防、災害搶救、緊急救護的核心勤務努力。
  • 坦承消防人員編制員額與實際員額約差1,000位,已列入後續招考,並會依地方需求機動調整招訓量。
  • 表示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設置安全技術人員的訓練一直在進行,約85%業者已達成,後續將再努力盤點與地方政府協商。
  • 回應原鄉水源問題,表示已與水保局協商盤點,將與地方政府共同面對經費與土地取得問題,並承諾將此列為重要事項。
  • 說明住警器在縣市執行率已近9成,將提供原偏鄉數據;滅火器則由地方政府提供。
  • 承諾會全面調查消防員因公受傷、住院、罹難等事故,包括車禍,並已建立機制與職安署合作,引用美國規範,彙整全國性報告。
  • 澄清公費防疫險已完成投保,全國性標案無拒保問題,目前契約規定一次給付,未來若有重複感染理賠問題會再面對。

相關後續

  • 對於消防人員執勤權益與防疫應變的討論,未有明確決議或下一步行動,但行政部門就多項問題進行了回應與承諾。
  • 委員林岱樺、陳秀寳、陳明文、楊瓊瓔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 內政部承諾將針對臺中市警局所長出勤獎金核派問題進行行政調查,並於1週內提交書面報告。

原始資料

公報
1118201
卷/期/冊
111/82/1
發布日期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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