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委員會:快篩採購、央行政策、所得稅法及促參法修正案審查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5-19
LawTrace 法律歷程:所得稅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本次會議涵蓋多項重要議題。首先,聽取政府機關採購快篩試劑亂象及央行貨幣緊縮政策的專題報告與質詢,討論層面廣泛,包括證交稅、國債、防疫保單爭議及中小企業放款。隨後,會議聚焦審查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主要針對房屋租金扣除額調整,並接續審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修正草案,討論範圍、爭議處理與國安風險等。會議通過多項臨時提案,部分法案擇期再審,部分則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各政府機關採購快篩試劑亂象專題報告及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與質詢主要針對政府機關採購快篩試劑的現況與亂象,以及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調整方向,包括升息與房地產信用管制。
- 會議也探討了證交稅收、國債變化、防疫保單理賠爭議、清冠一號供應狀況、中小企業紓困貸款及娛樂稅課徵等多元財政與經濟議題。
相關爭議
- 證交稅收與股市動能:林德福委員質疑證交稅負成長及外資匯出是否反映股市資金動能受影響及熊市轉折,財政部蘇部長則認為成交量仍在預期範圍,不宜斷定經濟步入熊市。
- 國債飆升原因:林德福委員質疑短短4個月國人負債飆升1.7萬元,蘇部長解釋是因短期債務增加及人口除籍導致,長期債務未增,並承諾稅款入帳後將償還短債。
- 快篩劑費用抵扣:李貴敏委員建議將民眾購買快篩劑費用列入特別扣除額,蘇部長表示需修法,並認為基本生活費已涵蓋基本生活必要物品。
- 防疫保單理賠爭議:高嘉瑜委員質詢公股產險對重複投保、3+4隔離理賠及輕症居家照護理賠(需清冠一號)的態度,蘇部長回應將依金管會規範及院內規定辦理,但未明確表態公股產險立場。
- 清冠一號取得困難:高嘉瑜委員質疑清冠一號公費取得人數過少是否與藥材進口卡關有關,關務署彭署長澄清海關通關程序正常,非海關問題。
- 防疫保單非本人親簽與重複投保:蔡易餘委員質疑兆豐產險以「非本人親簽」及「重複投保」為由拒絕核保或退件,批評保險公司「敢做不敢輸」,蘇部長表示將進一步瞭解並依金管會規範。
- 稅捐稽徵法第28條請求權時效:蔡易餘委員質疑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機關錯誤仍設請求權時效的不合理性,蘇部長則表示已徵詢司法院及法務部意見,認為公法上請求權有時效為宜。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證交稅負成長及外資匯出對股市動能影響,是否預示經濟轉熊市。
- 質疑國債飆升原因及國庫調度拉警報。
- 質疑當沖降稅延長效益不明顯。
- 詢問權證避險降稅修法必要性。
- 詢問國人負債飆升原因及財政狀況惡化。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詢問快篩劑放行進度及是否簡化文件。
- 建議將民眾購買快篩劑費用列為特別扣除額。
- 關切中小企業放款趨緩問題及公股行庫是否持續協助。
- 質疑青安貸款利息差吸收政策轉彎是否受行政單位壓力。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質詢公股行庫防疫保單重複投保、3+4隔離理賠及輕症居家照護理賠(需清冠一號)的態度。
- 質疑清冠一號公費取得人數過少是否與藥材進口卡關有關。
- 質疑娛樂稅課徵標準,認為演講具娛樂性質不應課徵。
- 質疑台銀理專弊案總行監管單位未受懲處,懲處雷聲大雨點小。
- 質疑現行租金減免政策僅房東得利,房客無法受惠,要求財政部具體稽查租屋黑數。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質疑兆豐產險以「非本人親簽」及「重複投保」為由拒絕核保或退件,批評保險公司「敢做不敢輸」。
- 質疑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後,機關錯誤人民請求權時效的合理性,認為不應限制。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支持提高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認為現行12萬元偏低。
- 質疑財政部統計的平均租金支出與實際不符,且租屋黑數龐大,要求積極查核未申報租金所得的房東。
- 詢問營所稅及綜所稅申報期限是否會因疫情再延,並關切營業稅無法延展的原因。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指出現行租約範本仍存在違反不得約定事項(如不能報稅、不能遷戶籍)及未約定應約定事項(如房東身分證字號)的問題,要求內政部與財政部處理。
- 強調房屋租金支出申報率過低,建議將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並提高額度至18萬元,增加排富機制。
- 關切租屋族面臨的困境,包括不能遷戶籍、領租補、報稅及租金過高不穩定等,呼籲內政部與財政部共同努力讓租屋市場透明化。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政策未能真正減輕中低收入者稅負,反而多為高所得者使用。
- 建議將房屋租金支出改為特別扣除額,並可搭配排富機制,以利一般小老百姓受益。
- 指出租金指數創歷史新高,現行12萬元扣除額已不符現實,應思考調高額度。
- 呼籲財政部推出院版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一併討論與修法。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財政部以財政資訊中心數據訂定租稅政策不符實際租屋市場價格,要求瞭解實際狀況。
- 建議研議讓民眾在房貸負擔外,因生活、求學、工作需要額外負擔租屋支出時,能將房貸利息扣抵與租屋支出扣抵從擇一改為合併申報。
- 關切公股行庫逾放問題,指出曾涉弊案的行員回任放款主管後,其經辦分行逾放比又高於平均,要求財政部國庫署調查並調離不適任主管。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強調中華民國財政健全,去年稅收超徵,應照顧租屋族,支持將房屋租金列為特別扣除額並提高額度。
- 批評財政部不應站在房東立場思考,應多給租屋族溫暖,並指出香檳減稅能過,租屋族案不應拖延。
- 質疑財政部不積極追查國內大咖逃漏稅,導致國家財政看似健全卻不願解決租屋困境。
- 詢問兆豐產險防疫保單處理原則,質疑保險公司賺錢爽快、理賠不乾不脆,會否變成詐騙集團。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指出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12萬元自民國89年訂定至今已22年,物價、房價均大幅上漲,應予調整。
- 質疑財政部對其提案(租金支出改特別扣除額)稅損評估前後不一,從「沒什麼影響」變「21億元稅損」。
- 質疑財政部對租金支出審核機制不足,無法有效勾稽是否有其他房產或租屋用途不符。
- 批評財政部在租金補貼政策上大手筆,卻在租屋者租金支出扣除額上立場過硬,認為應給予租屋者租稅正義。
- 建議下一步可搭配租金收入分離課稅,有助於健全租賃市場及增加稅收。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質詢財政部對房屋租金支出從列舉扣除額移到特別扣除額並提高額度的態度與困難點。
- 要求財政部在3個月內研議出扣除額調整的可能性並提出法案。
- 關切房屋租賃印花稅課徵問題,認為有重複課稅疑慮,且不同付款方式導致繳稅困擾,要求財政部研議廢止或簡化印花稅。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指出房屋租金支出申報人數占租客比例極低,支持將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以減輕租屋族負擔並增加市場透明化。
- 質詢財政部關於紅單納入房地合一稅的稽查難度,認為個人對個人交易在無實價登錄下難以追查多手轉讓。
- 關切預售屋買方權益,指出原建造人將預售屋另行貸款導致買方交屋時需額外繳納不合理費用。
- 建議將房地合一稅收配置檢討,應將部分稅收用於青安貸款利息差補貼,而非全數分配至長照政策,減輕公股行庫及購屋族負擔。
- 批評社會住宅興建速度過慢且集中於蛋黃區,建議國產署盤點國有土地,朝小型化、蛋白區發展,以達城市減壓及平衡發展效果。
- 關切綜合所得稅申報進度,詢問財政部是否有便民措施鼓勵早報稅早退稅,以利民眾資金周轉及分流稅務人員工作量。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詢問農業剩餘物資(如廚餘、農業廢棄物)能源化、飼料化等淨零碳排作法是否納入促參法,並建議直接放在農業設施條款。
- 以俄烏戰爭為例,關切促參案可能涉及的國安風險,特別是中資透過港口、採購服務(如PCR檢測、無人機)可能造成的資訊外洩或資安威脅。
- 強調促參法應強化風險檢核機制,建立「具潛在國家安全風險之公共建設及服務」的系統風險評估,並納入個案威脅評估於甄審及履約管理程序中。
- 支持將農業剩餘資源化設施納入促參鼓勵範圍,並要求建立促參案件國安風險檢核機制。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關切綜合所得稅申報進度,詢問財政部是否有便民措施鼓勵早報稅早退稅,以利民眾資金周轉及分流稅務人員工作量。
- 建議財政部思考6月是否可提前退稅5月份申報的稅款,作為鼓勵民眾早報稅的誘因。
- 強調文創產業發展,建議促參法第三條文教設施應明確增列「影視音設施」,以利資金投入攝影棚、攝影基地等重大設施,避免業者因定義不明確而卻步。
相關人員回應
蘇建榮 財政部部長
- 回應證交稅負成長但成交量仍在預期範圍,不宜斷定經濟步入熊市。
- 解釋國債飆升為短期債務增加及人口除籍所致,承諾稅款入帳後償還短債。
- 澄清增發國庫券為因應所得稅申報延期導致的庫款調節,非國庫拉警報。
- 表示將通盤檢討所得稅法第17條扣除額修正草案,評估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的可行性,預計最快下會期提出修法。
- 回應快篩劑費用列扣需修法且基本生活費已涵蓋。
- 表示公股行庫防疫保單將依金管會規範及院內規定辦理,將瞭解重複投保及輕症理賠態度。
- 承諾持續協助中小企業紓困貸款。
- 否認青安貸款政策轉彎受行政單位壓力,表示會通盤檢討。
- 說明娛樂稅課徵原則,演講若無門票且非娛樂性質則不課徵。
- 承諾將進一步瞭解台銀理專弊案總行監管單位責任及公股行庫逾放問題,並積極查核未申報租金所得的房東。
- 同意研議印花稅廢止或簡化,特別是針對小額租賃款項。
- 表示促參法中農業設施已可涵蓋農業剩餘資源化,並同意納入促參案件國安風險檢核機制。
- 回應租金補貼與所得稅扣除額不能重複優惠,補貼部分應減少扣除。
許慈美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 說明紅單納入房地合一稅的稽查方式,將透過與內政部建立通報機制並要求建商提供交易資料進行循線追查。
- 澄清若直接匯款到房東帳戶且房東未簽收證明,則非銀錢收據,免課印花稅;ATM轉帳、網路銀行轉帳或電子支付亦免繳印花稅。
- 承諾將確認地方稅稽徵機關印花稅執行情形,如有錯誤將處理。
彭英偉 財政部關務署署長
- 澄清清冠一號藥材進口通關程序正常,平均放行時間半天至3到5天,非海關刁難導致產能不足。
李建賢 財政部推動促參司司長
- 說明促參法PFI評估機制,區分公共建設類別與個案評估,並將value for money納入財務評估。
- 回應陳椒華委員關於「資源回收再利用」納入促參法,表示可接受其範圍廣泛的提議,但位置待討論。
- 解釋長照機構與再生能源等已包含在現行促參法「衛生福利設施」及「綠能」項目中,並將於細則明確區分。
- 建議促參法第三條第十五款保留「數位建設」,並可接受文教設施後增列「影視音設施」。
- 說明促參法第六條之一修訂,要求所有促參案辦完可行性評估後續行先期規劃,並簡化投資契約解除後的招商程序。
- 說明促參法第八條修訂,將「興建」定義從第九條移至第八條,並配合廢止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 說明促參法第十條修訂,配合第九條之一,將興建後的營運納入公共服務項目,並依預算程序編列。
- 說明促參法第十五條修訂,將公有土地讓售對象從「民間機構」改為「最優申請人」。
- 說明促參法第十九條修訂,配合促參法第二十七條刪除,並明確規定依第十三條第二項對照。
- 建議促參法第三章章名維持現行,不增列「融資協助」。
- 說明促參法第二十九條修訂,將「甄審委員會」改為「主辦機關」以符實務,並回應「公益性」為促參案件本質已具備。
- 建議促參法第三十七條之一暫不新增,因現行重大公共建設租稅優惠已更優惠。
- 說明促參法第四十七條修訂,明確規範促參案爭議、異議及申訴處理程序。
- 回應促參法第四十八條關於排除境外敵對勢力,建議以附帶決議方式處理認定權責問題。
鄭惠月 內政部地政司專門委員
- 說明預售屋貸款需待興建完成、取得所有權後方能申請,建造人土地融資應屬其土地融資。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委員李貴敏所提書面補充資料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
- 通過臨時提案5案,內容涉及開放郵寄自用快篩、研議免費提供快篩給中低收入戶、特別預算用於防疫物資管控、研議特別預算改為一般預算、以及督促台電訂定部門別費用分攤原則並公告財務資訊。
- 通過臨時提案1案,建請財政部評估提前退稅之可行性,並於1週內提交書面報告。
- 通過臨時提案1案,要求財政部會同行政院主計總處等機關研議檢討「房地合一所得稅」稅收配置,將該稅收分配至住宅政策之可行性,並於下次央行理監事會前提出書面報告。
- 通過臨時提案1案,要求國產署協調社宅主管機關就社宅基地之建議,盤點現有國有土地(含都市鄰近蛋白區)可提供為社會住宅使用基地之數量及面積,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二
審查「所得稅法」4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核心議題為房屋租金支出的列舉扣除額應否改列為特別扣除額、扣除額度是否應提高(從12萬元至17萬元、18萬元或30萬元不等)、以及是否應增設排富機制。
- 討論也觸及房屋租賃市場透明化、租金指數高漲、租屋族群困境、以及現行扣除額制度對中低收入戶的實質效益等問題。
相關爭議
- 扣除額調整與財政影響:委員們普遍主張提高房屋租金扣除額上限,財政部則評估可能造成21億至55億元不等的稅損,並需考量財政穩健。
- 列舉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之爭:委員們認為現行列舉扣除額使用率極低,對中低收入租屋族幫助有限,主張改列特別扣除額以擴大適用範圍;財政部則擔心改列特別扣除額可能導致高所得者受益更多,且部分房東可能因此漲租。
- 扣除額度是否合理:委員指出12萬元的扣除額度自2001年未調整,已跟不上飛漲的租金水準,尤其在都會區遠遠不足;財政部則根據平均申報金額約9.9萬元,認為現行額度已適足,但承諾會通盤檢討。
- 租屋市場透明化與房東逃漏稅:委員們主張將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有助於增加租屋市場透明度,勾稽房東租金收入,減少逃漏稅;財政部表示已在查核未申報租賃所得的房東,但查核量能有限,將逐步進行。
- 租金補貼與租稅優惠重複:財政部指出政府已有租金補貼政策,享有補貼者原則上不能再申請所得稅租金扣除,以免重複優惠;委員則認為兩者無直接衝突,且許多人無法獲得補貼,應給予租稅減免。
- 排富機制之必要性:吳玉琴委員等提案將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增設排富機制,限制高所得者適用;財政部對排富原則表示認同,但需通盤考量。
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強調基本生活費用不應課稅,現行房屋租金支出、幼兒學前與長期照顧費用扣除額度遠不足以應付現今生活水準。
- 指出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12萬元自2001年未修,幼兒學前扣除額12萬元不符就學實際狀況,長照費用扣除額12萬元也應依實際水準調整。
- 呼籲每年調整免稅額與扣除額,以符合基本生活費用不課稅的憲法意旨。
- 建議研議讓民眾在房貸負擔外,因生活、求學、工作需要額外負擔租屋支出時,能將房貸利息扣抵與租屋支出扣抵從擇一改為合併申報。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指出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使用率極低,僅約2.7%,因其屬列舉扣除額,中低所得租屋族多採標準扣除額。
- 建議將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並將可扣除金額提高至18萬元,同時增加排富機制,適用稅率20%以上高所得者不適用,以促進租賃市場合理化。
- 強調房東享有公益出租人租金收入免稅額,房客卻難享租金支出扣除額,造成不衡平。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房價所得比遠超國際合理範圍,買房已是夢想,租金連年上升,民眾不堪負荷。
- 建議將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並調高額度至17萬元,以保障民眾基本居住需求。
- 強調租金支出扣除額已22年未調整,不符物價、通膨及房價上漲現況,應適當調整。
- 批評財政部對租金補貼政策大手筆,卻對租屋者租金支出扣除額態度保守,認為稅損僅20餘億元,應給予租屋者租稅正義。
- 建議下一步可搭配租金收入分離課稅,有助於健全租賃市場並可能增加稅收。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指出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12萬元使用率不到3%,因對多數房客而言不列舉反而划算,主張應移至特別扣除額。
- 強調房東租金收入享有每月1.5萬元免稅額及40%費用扣除,每年約30萬元租金收入可免稅,而房客卻難以受惠,造成不公平。
- 主張房屋租金扣除額應提高至與房東免稅額相同,即每年30萬元。
- 認為財政部應正視房價高漲問題,透過稅制改革幫助無能力購屋而需租屋的民眾,讓減稅真正落實到需要者身上。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租屋族人口眾多,特別是都會區,租金水準飛漲,現行12萬元扣除額遠不足夠。
- 質疑財政部以平均申報金額低於上限為由拒絕調整扣除額,認為不同地區租金差異大,應考慮按區域給予不同扣除額。
- 要求財政部明確回應12萬元扣除額是否有調漲空間,並指出多位委員提案反映社會需求。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指出主計總處估計有87.6萬租屋戶,但去年租金支出申報人數僅2萬3,851人,申報率僅2.7%,顯示列舉扣除額方式不符實際需求。
- 建議將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以減輕租屋族負擔並有助於房屋市場透明化。
- 強調房東因租稅優惠申報人數高達70萬人,與房客申報率形成不公平對比。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政策未能真正減輕中低收入者稅負,反而多為高所得者使用。
- 建議將房屋租金支出改為特別扣除額,並可搭配排富機制,以利一般小老百姓受益。
- 指出租金指數創歷史新高,現行12萬元扣除額已不符現實,應思考調高額度。
- 呼籲財政部推出院版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一併討論與修法。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指出目前房屋租金扣除額上限12萬元與現況(尤其台北市租屋行情)有落差,確有調整必要。
- 建議將房屋租金支出從列舉扣除額移到特別扣除額,以確實扣除房租支出。
- 要求財政部在3個月內研議扣除額調整可能性,並提出法案供審查。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強調支持將房屋租金列為特別扣除額並提高額度,認為能照顧廣大租屋族群,且對稅收影響不大。
- 批評財政部不應站在房東立場思考,應多給租屋族溫暖,並呼籲不要每次遇到年輕人、租屋族就跳過、略過。
- 呼籲財政部順應潮流讓此案通過,並承諾將持續關注進度。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支持提高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認為現行12萬元偏低。
- 質疑財政部統計的平均租金支出與實際不符,且租屋黑數龐大,要求積極查核未申報租金所得的房東。
相關人員回應
蘇建榮 財政部部長
- 表示將通盤檢討所得稅法第17條扣除額修正草案,評估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的可行性,預計最快下會期提出修法。
- 說明現行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旨在減輕中低收入者稅負,並已提供適當減稅優惠。
- 指出108年度每戶平均申報房屋租金支出金額為9.9萬元,顯示現行稅制已提供適足扣除額度以支應一般家庭承租房屋所需支出。
- 回應提高幼兒學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度,考量107及108年度已大幅調高或增訂,已減輕中低所得者及育兒、長照家庭稅負。
- 強調綜合所得稅各項扣除額需綜合考量財政收入、租稅公平及稅政簡化等原則,配合政府施政優先順序,通盤審慎評估其必要性、可行性及有效性。
- 說明若改採特別扣除額,適用人數應會增加,但仍需考慮房東是否允許房客申報。
- 回應排富標準通常為所得稅稅率在20%以下。
- 澄清租金補貼與租金支出扣除額不能重複優惠,政府補貼部分不應再扣除。
- 說明租金收入的費用率依各地區不同,且公益出租人租賃專法中規定每月1.5萬元免計入所得總額課稅,但仍需計算其所得。
相關後續
所得稅法修正草案4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三
審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11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促參法)的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包括擴大公共建設定義、強化可行性評估與先期規劃、明定履約爭議處理機制,以及納入國安風險評估與資通安全要求。
- 討論也聚焦於公共建設類別的增補(如影視音、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PFI(有償PPP)案件的引入與評估、以及外國廠商參與促參案可能帶來的國安疑慮。
相關爭議
- 公共建設定義範圍:委員們建議將「影視音設施」、「資源循環再利用」等項目明確納入公共建設範圍,財政部表示部分已涵蓋在現有類別中,但可接受在文教設施後增列「影視音設施」及在農業設施後增列「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
- PFI案件的國安風險:鍾佳濱委員以港口、檢測服務、無人機等案例,指出境外敵對勢力可能透過促參模式滲透,造成國安資安風險;財政部同意建立風險辨識機制及個案威脅評估,並納入甄審及履約管理。
- 投資契約解除後的處理:民眾黨團建議若因故提前終止契約,應重新辦理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財政部則認為不必然是規劃問題,建議維持行政院版,要求主辦機關檢討招商文件。
- 永續性、合理性、公益性之納入:陳椒華委員建議在促參法中加入「永續性、合理性、公益性」等文字,財政部認為公益性已是促參案件本質,但同意在立法說明中加入「及公益性」。
- 外國廠商參與排除境外敵對勢力:林楚茵委員提案明確排除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財政部表示原則上可接受,但認定權責有疑慮,建議以附帶決議處理。
- 營運績效評鑑頻率:曾銘宗委員建議將重大公共建設案件營運績效評定頻率由「每年度至少辦理一次」改為「每年」,財政部接受此修正。
立法委員發言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建議促參法第三條文教設施應明確增列「影視音設施」,以利資金投入攝影棚、攝影基地等重大設施,避免業者因定義不明確而卻步。
- 提案修正促參法第四十八條,應特別排除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及其派遣之人參與興建、營運公共建設。
- 提案修正促參法第三章章名為「財務及融資協助」,以反映促參法並無其他重大修改且條文中有關融資協助的內容。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建議促參法第三條第十三款「農業設施」後加上「及資源循環再利用」,以擴大農業剩餘物資(如廚餘)能源化、飼料化等淨零碳排作法之涵蓋範圍。
- 建議在促參法第三條說明欄中,擴充第八款「電業、綠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的「綠能」定義,包含創能、節能、輸能、儲能等綠能產業鏈所需必要設施及相關基礎設施。
- 以俄烏戰爭為例,關切促參案可能涉及的國安風險,特別是中資透過港口、採購服務(如PCR檢測、無人機)可能造成的資訊外洩或資安威脅。
- 強調促參法應強化風險檢核機制,建立「具潛在國家安全風險之公共建設及服務」的系統風險評估,並納入個案威脅評估於甄審及履約管理程序中。
- 建議將促參法第二十九條內容移為第九條之一,並納入賴士葆委員提案的文字內容,形成三項條文。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提案促參法第三條第八款應明確列出「電業設施、再生能源設施」,若無法入條文,則應在立法說明中補充。
- 關切促參法第十五款「創新科技」定義,詢問院版是否保留,並建議保留「數位建設」。
- 指出促參案件解約比例高達11%,雖接受行政院建議,但將提出附帶決議要求重新檢討招商條件及契約內容。
- 關切PFI模式下廠商擺爛或財務不符預期導致爛尾的風險,要求財政部說明評估與營運績效制定方式。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建議財政部將促參法修正草案初步意見發給各委員,以加速審查。
- 提案修正促參法第十條第二項,要求預算書中列表說明公共建設承擔之或有負債。
- 同意將促參法第三十七條之一不予新增。
- 建議將促參法第五十一條之二新增條文中的「每半年」將執行情形及績效送立法院備查,改為「每一年」。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促參法第三條對「衛生福利」、「綠能」、「文教」等公共建設定義是否明確,擔心未明確列出可能導致未來爭議。
- 關切PFI模式下,主辦機關可能「球員兼裁判」導致評估不客觀,以及廠商資本額不足恐導致爛尾狀況,要求財政部說明評估與營運績效制定方式。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建議促參法第三條第二款「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改為「資源回收再利用及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或將「資源循環再利用」納入第十三款農業設施,以符合環保署的用語與精神。
- 建議促參法第三條第二十九條增加「永續性、合理性、公益性」等文字,以強化公共建設的成果與成效,至少應納入「公益性」。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促參法第二十九條,增加「及財務計畫,報行政院核定或由各該地方政府自行核定」的文字內容。
相關人員回應
蘇建榮 財政部部長
- 回應促參法第三條修正,表示長照機構與再生能源等已包含在現行促參法「衛生福利設施」及「綠能」項目中,並將於細則明確區分。
- 同意在促參法第三條第六款「文教設施」後增列「及影視音設施」,並在第十三款「農業設施」後增列「及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
- 同意在促參法第九條之一立法說明中加入「及公益性」文字,強調促參案件本質即具公益性。
- 回應促參法第四十八條關於排除境外敵對勢力,表示原則上可接受,但認定權責有疑慮,建議以附帶決議處理。
- 接受曾銘宗委員關於促參法第十條及第五十一條之二的文字修正建議。
李建賢 財政部推動促參司司長
- 說明促參法PFI評估機制,區分公共建設類別與個案評估,並將value for money納入財務評估,強調評估權不在主辦機關。
- 回應陳椒華委員關於「資源回收再利用」納入促參法,表示可接受其範圍廣泛的提議,但位置待討論。
- 解釋長照機構與再生能源等已包含在現行促參法「衛生福利設施」及「綠能」項目中,並將於細則明確區分。
- 建議促參法第三條第十五款保留「數位建設」,並可接受文教設施後增列「影視音設施」。
- 說明促參法第六條之一修訂,要求所有促參案辦完可行性評估後續行先期規劃,並簡化投資契約解除後的招商程序。
- 說明促參法第八條修訂,將「興建」定義從第九條移至第八條,並配合廢止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 說明促參法第十條修訂,配合第九條之一,將興建後的營運納入公共服務項目,並依預算程序編列。
- 說明促參法第十五條修訂,將公有土地讓售對象從「民間機構」改為「最優申請人」。
- 說明促參法第十九條修訂,配合促參法第二十七條刪除,並明確規定依第十三條第二項對照。
- 建議促參法第三章章名維持現行,不增列「融資協助」。
- 說明促參法第二十九條修訂,將「甄審委員會」改為「主辦機關」以符實務。
- 建議促參法第三十七條之一暫不新增,因現行重大公共建設租稅優惠已更優惠。
- 說明促參法第四十七條修訂,明確規範促參案爭議、異議及申訴處理程序。
- 回應促參法第四十八條關於排除境外敵對勢力,建議以附帶決議方式處理認定權責問題。
- 說明促參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及之二修訂,新增調解機制及相關程序與效力規定。
- 說明促參法第五十一條之一修訂,小型促參案件營運績效評鑑可依契約辦理,不需每年評鑑。
相關後續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修正草案12案,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通過附帶決議3項,包括要求財政部督促主辦機關在促參法納入數位建設後,要求民間機構遵守資通安全管理法相關資安規定;要求主辦機關在投資契約解除、終止或期間屆滿,如屬因故解除或提前終止契約者,就同一計畫再依該法辦理時,應邀集專家、學者重新檢討招商條件及契約內容後,始得重新公告;請財政部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具潛在國家安全風險之公共建設及服務」風險辨識機制,並建立個案威脅評估機制,納入甄審及履約管理階段。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18201
- 卷/期/冊
- 111/82/1
- 發布日期
- 2022-06-20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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