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能會預算解凍與組織改制、中研院預算解凍及大學法修正案審查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5-19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與中央研究院111年度預算解凍案,並逐條討論大學法多項修正草案。原能會針對組織降級為核安會的衝擊、核電廠除役進度及日本福島含氚廢水排放應對進行報告與答詢。中研院則回應快篩試劑技轉與預算編列問題。大學法修正案主要聚焦於校長遴選委員會組成、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比例及學生自治獨立性等議題。最終多項預算案獲准動支,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通過,部分則保留待後續處理。
討論事項一
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2案 (報告事項)
核心議題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關於「放射性物料管理」預算凍結50萬元及「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200萬元預算凍結的書面報告。
- 此議程旨在審查原能會就其兩項預算凍結提出的書面報告,以決定是否同意解凍。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謝曉星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 應委員會邀請,代表原能會就111年度歲出預算審議決議,提出3項書面及專案報告。
- 強調原能會是國內輻射與核能安全管制機關,秉持中立專業態度,為民把關、確保民眾安全。
- 懇請各位委員惠予支持,同意各項預算之解凍,原能會將加強年度各項工作規劃與執行。
相關後續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預算凍結50萬元及「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200萬元兩案預算凍結報告,經討論後准予動支。
討論事項二
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1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1年度總預算中,歲出第17款第3項決議(五)第2目「放射性物料管理」第2節「放射性廢棄物營運安全管制」預算凍結十分之一的專案報告。
- 會議主要圍繞原能會組織改制為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安會)的影響、核電廠除役與核廢料處理進度,以及日本福島含氚廢水排放的應對措施。
相關爭議
- 原能會組織改制降級爭議:委員質疑原能會降級為三級機關核安會後,其管制獨立性、跨部會協調能力及國際交流位階是否受影響,並關切同仁權益維護。謝主委雖曾反對,但強調會配合政府政策,將獨立機關功能發揮到極致,並稱降級後可「直達天聽」。
- 核電廠除役與核廢料處理困境:委員關切2025非核家園政策下,核電廠除役進度(如燃料棒移除、乾式貯存場卡關)及核廢料選址問題,質疑組改是否影響核安管制空窗期,並要求原能會積極督促台電與地方溝通。
- 日本福島含氚廢水排放應對:委員關切日本排放含氚廢水對台灣海域及漁業的影響,質疑原能會現有檢測量能不足,報告內容缺乏具體評估,並要求提出環境影響評估及擴大監測範圍。
- 核三廠歲修審查效率:委員質疑原能會過去對核三廠歲修審查期間縮短,是否受經濟或政治壓力影響,要求獨立機關應專注安全而非配合政策。
- 核電廠延役申請時程:委員質疑現行5-15年申請延役的法規時程是否過長,要求原能會能更有效率地實施。
- 小型模組化核能反應爐(SMR)規範:委員要求原能會應主動秉持專業,儘快公布SMR的規範與安全管制,而非等待政策確定。
- 核四廠核子保防物料處理:委員關切核四廠內少數核子保防物料、設備及組件的處理進度與安全性。
立法委員發言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質疑原能會降級為三級機關,恐造成管制機關與被管制機關位階不對等,影響監管台電的能力。
- 關切原能會降級後,台灣在國際核能交流上可能面臨層級過低的困境。
- 要求謝主委在組織改造後,務必維護同仁的權益。
鄭正鈐 立法委員
- 質疑謝主委稱原能會降級後能「直達天聽」的說法,是否表示二級機關時無法直達天聽。
- 關切2025年核電廠除役後,若綠電供應不足或國際能源受阻,台灣是否仍具緊急發電能力。
- 質疑核電廠除役過程(如燃料池滿溢)若未完成,是否仍具備緊急發電能力,要求原能會評估。
- 關切日本排放含氚廢水,要求原能會確保台灣海域氚相關輻射背景值檢測在明年春季前完成。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強烈反對原能會降級為三級機關核安會,認為將嚴重影響核安管制與跨部會協調能力。
- 質疑核安會委員人數比運安會還少,且決議門檻較低,顯示不重視核能安全。
- 關切降級後原能會資源和人力可能縮減,恐影響日本氚廢水檢測量能提升等精進工作。
- 要求謝主委澄清原能會降級與馬政府組改無關,勿「甩鍋」前朝。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關切原能會組改後五大擔憂(位階不對等、獨立性、跨部會協調、民眾期許、國際合作、人力發展)是否已解除,並質疑核安會是否能有效管制經濟部與台電。
- 建議原能會組改應延後至2025年所有核電廠停止發電後再進行,以避免核安管制空窗期。
- 要求原能會確保組改後人員職等與預算維持現有規模,特別是主秘以上層級的待遇。
- 強調安全不能打折,組改精簡應以核能安全為最大考量。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質疑原能會降級的唯一優點是「獨立機關」,強調獨立性應超越政治與經濟,專注於安全管制。
- 質疑去年核三廠歲修審查期程縮短,是否因政治或經濟壓力,要求未來審查應保持效率且獨立。
- 建議原能會應儘速公布小型模組化核能反應爐(SMR)的規範與安全管制,不應等待政策確定。
- 強調原能會應秉持專業,不應隨政策搖擺,確保核能安全管理獨立性。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質疑原能會組改對管制效力、經費編列、人才吸收的衝擊,並要求提出具體克服方案。
- 關切核廢料處理進度緩慢,蘭嶼貯存場遷場規劃未達標,選址溝通不力,要求提出具體期程。
- 質疑福島五縣市食品進口開放後,原能會食品檢測量能及超標比例,要求提供相關數據。
- 強調核安會任務重大於運安會,但組改後委員人數較少,恐影響職權。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認為謝主委對組改的本位立場造成騎虎難下局面,但強調核研所改為行政法人是量能提升。
- 指出馬英九政府時期組改方案亦將核安會設為三級機關,呼籲回歸業務量能討論而非層級。
- 強調政府非核家園政策下,核安會應聚焦核安、核廢處理及科研工作,業務不應受影響。
- 支持核安會組織調整,但要求在人才培育、教育輔導等業務弱化部分,應明確承接單位。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要求謝主委應堅定立場,向國人承諾組改後核安業務不變、更專業,而非以「大三級」等名詞回應。
- 關切日本福島含氚廢水處理,要求原能會啟動每日洋流預報系統及擴大海域監測範圍至經濟海域。
- 強調核安會應以民眾健康、漁民權益為優先,確保對日方三大訴求(監測數據分享、排放符合標準、審查資訊公開)不跳票。
- 要求核安會確保跨部會聯繫周全,以應對海象不佳等不可抗力因素對取樣監測的影響。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關切原能會組改後對國際聯繫及跨部會協調的影響,要求同仁積極面對,提出業務與人力問題。
- 強調2025非核家園下,核電廠除役與核廢料處理仍是核安會不變目標,不應因組改延宕。
- 要求原能會加速完成《游離輻射防護法》修正草案,承諾於11月底送行政院、12月底送立法院,以保障高空飛航人員等輻射相關職業安全。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質疑原能會組改後業務無異動,卻仍要改組,要求提出業務推展上有何精進之處。
- 要求原能會提供組改後業務精進的書面資料。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質疑謝主委對原能會降級的憂心仍存在,要求在下個會期開議前,針對降級衝擊提出詳細評估報告,包含各國核安主管機關位階比較。
- 關切日本東京電力公司排放含氚廢水計畫獲准,要求原能會針對赴日報告提出的七大方向,儘快提出詳細期程和工作細節,以安漁民生計。
- 批評原能會對委員索資問題回應隱晦,態度消極,要求預先預判組織發展不足的各種可能性。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關切原能會組改為核安會後,守護核安的職責是否會打折扣。
- 要求原能會掌握日本福島核廢水海底管道建置期程及最快排放時間,並追蹤IAEA最終結論及進一步釐清議題。
- 質疑原能會赴日考察報告缺乏對我國海域環境衝擊的評估,要求提出對台灣周邊海域生態及產業影響評估。
- 關切台灣氚偵測技術及設備是否能達到日本每公升0.1貝克的標準,要求核研所儘速設立檢測實驗室並引進新技術。
相關人員回應
謝曉星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 曾明確反對原能會降級,但因行政院院會通過,作為內閣閣員須配合政府政策。
- 強調改制後核安會將成為獨立機關,可直接向行政院長負責,發揮「直達天聽」功能。
- 回應核電廠除役進度受燃料池空間限制,除役時間長達25年,未完成不算除役。
- 強調原能會只負責核能安全管制,不負責能源政策或緊急發電決策,但會管制其運轉安全。
- 表示日本福島含氚廢水觀察團報告已於4月底上網公告,目前台灣海域輻射背景值檢測已超標完成110年目標,111年按計畫執行。
- 承諾組改後核安會人力與預算規劃不減少,職等會爭取維持,並強調是「大三級」機關。
- 回應核廢料處理選址問題,指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選址無具體成果是最大困境,台電與經濟部雖有動作但未按時程。
- 表示福島食品開放後,檢測量並無大量增加,目前未檢出超標,一年可達7萬件檢測量。
- 承諾會加強年度各項工作規劃與執行,並提供委員所需資料。
- 承諾《游離輻射防護法》修正草案將於11月底前送行政院,12月底前送立法院。
- 同意張廖委員萬堅的建議,組改執行可延後至2025年核電廠停止發電後,以確保核安管制不打折。
陳鴻斌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物管局局長
- 說明蘭嶼貯存場遷場溝通計畫已啟動,台電已委託學術單位規劃並執行第一、二期溝通工作。
- 承諾原能會將維護安全、建立民眾信心,積極督促台電與地方政府溝通,儘早啟用乾式貯存設施。
- 指出目前室內乾貯共識度較高,行政院已通過投資可行性報告,正緊鑼密鼓進行中。
趙裕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管制處處長
- 說明核四廠剩餘核子物料(如中子偵檢器)有確定存放地點,正逐項盤點,預計1-2個月完成。
- 承諾盤點完成後,所有物料數量會進行管制並報IAEA,異動情況也會報原能會與IAEA,並不定時抽查。
吳建昱 國防部副處長
- 說明在軍事條例中,一般使用的是「軍事學校」一詞。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廢棄物營運安全管制」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專案報告經討論後准予動支。
- 針對核四廠核子保防物料,原能會承諾將在1-2個月內完成盤點,並將資料提供給委員。
- 《游離輻射防護法》修正草案承諾於11月底前送行政院,12月底前送立法院。
- 原能會承諾在下個會期開議前,針對組改衝擊提出詳細評估報告。
- 原能會承諾將日本福島含氚廢水排放的應對規劃,儘快提出詳細期程和工作細節。
討論事項三
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中央研究院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9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審查中央研究院111年度總預算中,9項凍結預算案的解凍報告,涵蓋一般學術研究、南部院區、自然及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等多個項目。
- 會議討論中研院在COVID-19快篩試劑研發與技轉的成效、預算編列與流用問題,以及院士國籍資訊公開與選舉程序等議題。
相關爭議
- COVID-19快篩試劑技轉與量產:委員質疑中研院兩年前成功研發快篩試劑,並已技轉廠商,為何台灣快篩試劑仍嚴重短缺,廠商不願量產原因不明。
- 中研院預算浮編與流用:委員質疑中研院預算流用頻繁(如自然與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五年流用6.6億元),視合法為理所當然,缺乏改善意願,且預算書內容過於籠統。
- 院士國籍資訊公開與選舉程序:委員質疑中研院院士選舉因疫情延宕兩年,且未公開候選人國籍資訊,違反中研院組織法及監察院糾正,要求確保院士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公開資訊。
- 博士班人才招募不足:委員關切中研院國內博士班招生不足問題,雖已提高獎助金,但仍需研擬更多政策吸引人才。
- 南部院區工程延宕:委員關切中研院南部院區工程進度,因缺工及疫情影響可能延宕完工期程。
立法委員發言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質疑中研院兩年前成功研發COVID-19快篩試劑並技轉廠商,為何台灣快篩試劑仍嚴重短缺,廠商不願量產原因。
- 批評中研院在產學合作授權上較保守,可能阻礙科技進步,要求與指揮中心溝通,推動研發成果量產。
- 要求中研院追蹤並檢討快篩試劑量產問題。
范雲 立法委員
- 追問中研院院士國籍資訊公開問題,質疑院士選舉因疫情延宕兩年,且未公開候選人國籍,違反組織法。
- 要求中研院在7月院士選舉前公開候選人國籍資訊,以保障院士投票權益,並強調院士應具中華民國國籍。
- 批評中研院對監察院指出的違法問題,以「來不及辦理」為由拖延,如同「偷雞」故事,缺乏改革意願。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關切中研院「台灣深度減碳政策建議書」的減碳方向及如何協助企業界,要求提供詳細資料。
- 關切中研院在新冠疫情研究(快篩、疫苗)的最新進展,要求提供詳細資料。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關切中研院南部院區工程進度,要求持續努力趕上預計今年9月完成第二階段的目標。
- 期許中研院南部院區與成功大學沙崙醫療園區加強合作,實現資源極大化。
- 質疑中研院預算科目流用頻繁,視預算達不到目標或追加預算為理所當然,要求檢討預算浮編問題。
- 要求中研院在編列明年度預算時,應參考往年使用數據,精確編列,避免再次流用。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關切中研院在人才延攬培育方面執行進度,特別是國內博士班招生不足問題,建議研擬政策吸引人才。
- 關切中研院院區開放活動對國小學童適合主題的規劃逐年降低,要求增加科普活動以普及科學教育。
相關人員回應
劉扶東 中央研究院副院長
- 證實中研院基因體研究中心團隊於2020年3月8日成功研發COVID-19快篩試劑。
- 解釋中研院快篩技術核心是抗體技術,已技轉廠商,但廠商是否量產及申請EUA基於商業考量。
- 回應陳時中部長對研究單位產學合作授權保守的說法,表示中研院對每個案子都謹慎處理,授權過程可能較慢。
- 承諾將追蹤並檢討快篩試劑量產問題,並與指揮中心溝通。
- 回應院士選舉因疫情延後兩年,導致第33屆選舉尚未辦理。
- 表示院士會議召集人有四個組,不確定院士會議召集人是誰。
- 回應「台灣深度減碳政策建議書」將於年中公布,主要為減碳工作設計。
- 表示中研院在新冠疫情研究方面仍有不少計畫進行中,可提供資料。
- 對中研院南部院區與成功大學沙崙醫療園區的合作表示期待與興奮,認為有更多機會進行多方面合作。
- 回應預算流用問題,表示111年已開始檢討改進,112年預算將更嚴格審查各計畫流用情況。
邱文聰 中央研究院院本部智財技轉處處長
- 說明中研院快篩技術的核心是抗體技術,技轉廠商後,廠商基於商業考量決定是否量產及申請EUA。
- 指出目前有台塑生醫和普生兩家廠商可能使用中研院技術,因有支付權利金。
彭信坤 中央研究院秘書長
- 回應范委員雲質疑院士國籍問題,表示中研院規定所有規範需經院士會議討論決定。
- 說明院士候選人資訊保密,不清楚候選人數量,但7月院士選舉分組討論會場會公開國籍。
- 堅稱中研院目前做法守法,但承認監察院曾發函指違法,並表示院長也曾認同院士應具我國籍。
陳于高 中央研究院環境變遷研究中心主任
- 報告「台灣深度減碳政策建議書」主要路徑為減碳,氣候變遷已是不可逆趨勢。
- 承諾提供減碳方向及協助企業的詳細資料。
孟子青 中央研究院國際事務處處長
- 說明國際研究生招募未受疫情影響,今年仍有近2,000位申請者。
- 指出國內博士班招生有下滑趨勢,評估因獎助金誘因不足,已於109年提高上限至5萬元。
- 說明協助烏克蘭學者來台是利用現有國際學生/學者短研計畫經費支應,未來延續需再研議。
曾國祥 中央研究院院本部秘書處處長
- 說明院區開放活動將朝分齡分眾方向進行,今年會增加適合國小或更低年級學生的科普活動。
張剛維 中央研究院院本部總務處處長
- 說明南部院區工程進度因南部缺工嚴重及疫情影響導致工進受影響,但會努力推展。
- 表示依合約規定,因天候等不可歸責廠商因素可展延至10月底,希望今年底前完工。
陳莉容 中央研究院院本部主計室主任
- 回應預算流用問題,表示去年在院長領導下,111年已檢討改進,112年預算更將嚴格審查各計畫流用情況。
陳建璋 中央研究院學術處處長
- 同意預算編列應落實,解釋流用部分因儀器設備採購難以預期,需與世界競爭。
- 說明top-down計畫可明確編列預算,但bottom-up基礎研究由研究人員負責,難以預先詳列一年半後計畫。
- 承諾未來預算編列會努力朝委員所說的方向進行,並提供更詳細規範。
相關後續
- 中央研究院「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2,000萬元、「南部院區」1,500萬元、「自然及人文社會科學研究」4,000萬元、「非營業特種基金」100萬元、「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00萬元、「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第2節「學術研究與人才培育」500萬元、「人才培育及延攬計畫」100萬元、「學術規劃及交流合作」百分之五、「跨領域開發及研究設施之改善」中「創新性研究計畫」100萬元等9案預算凍結報告,經審查完竣後均准予動支。
- 中研院承諾將持續研擬相關政策,吸引更多國內學生攻讀博士班。
- 中研院承諾在院區開放時,會儘量多開設適合國小或更低年級學生參與的科普活動。
討論事項四
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及第四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多位委員及黨團提出之大學法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強化校園民主與學生自治,包括校長遴選委員會的組成、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的比例、學生自治組織的獨立性、大學合併程序以及校務資訊公開等議題。
- 本次修法旨在回應學生賦權運動訴求,使大學法與時俱進,保障學生在校務參與中的權利與自主性。
相關爭議
- 大學合併程序:部分委員主張大學合併應經校務會議同意,以保障師生權益;教育部則說明由上而下合併計畫的立法意旨,並對校務會議同意的必要性有所保留。
- 校長遴選委員會學生代表比例:委員普遍支持校長遴選委員會應納入教師及學生代表,但對學生代表的具體人數和產生方式(例如是否應由學生會主責)存在不同意見,教育部建議彈性處理。
- 私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成:委員主張私立大學校長遴選應由校務會議組織,並納入師生代表,而非僅由董事會主導;教育部則考量私校法規與董事會權責,建議漸進式改革,加強外部性與多元性。
- 校務會議教師代表組成:委員建議校務會議教師代表中,未兼任行政職務者應占一定比例,以避免行政職務綁架校務會議;教育部則考量小型學校的實務困難,建議保留「為原則」的彈性。
- 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比例:委員普遍認為現行1/10的學生代表比例過低,無法有效參與校務,主張提高至1/5或1/4,以符合公民權下修至18歲的精神及國際民主大學的趨勢;教育部則建議以1/8作為漸進目標。
- 學生會獨立性:委員強調應保障學生會的人事、財務、法規制定及運作的獨立性,反對學校不當干預,並將「輔導」改為「協助」。
- 校務資訊公開範圍:委員主張大學校務資訊應「應」主動公開,並明確列出應公開的具體項目;教育部則傾向「以」公開為原則,並將具體項目訂於施行細則,以利彈性修正。
立法委員發言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主張大學合併應經校務會議同意,並在合併計畫內容中增列「教職員生權益」,以保障師生權益。
- 支持校務會議教師代表中,未兼行政職者應占一半以上,以保障一般教授的代表性。
- 主張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比例應提高至1/5,作為底線,以確保學生能發揮提案權及召開臨時校務會議的權利。
- 建議大學各級會議決議應報校務會議備查,或至少建立可查閱制度,以提升資訊透明度。
- 同意大學法第33條修正,讓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出席與學生相關的所有會議,減少學生聲音無法表達的狀況。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強調大學合併務必考量師生權益,支持由下而上推動合併,並要求教育部由上而下整併計畫時,應確保政策順利推動與師生權益保障。
- 認同校長遴選委員會應納入學生及教師代表,但關切學生代表產生方式可能被特定人士利用(如台大研協會長選舉事件)。
- 支持校務會議教師代表中,未兼行政職者應占一定比例,並主張學生代表比例應提高至1/5,以提升學生參與校園自治的權利。
- 贊成將「輔導」改為「協助」學生成立學生會,並支持學生自治組織在人事、財務、法規及運作上的自主權。
- 建議大學法第33條應明確規定學生代表選任辦法由學生會定之。
范雲 立法委員
- 主張私立大學合併除董事會同意,亦應經校務會議同意,並將「師生權益」擴大為「教職員生權益」。
- 支持校務會議教師代表中,未兼行政職者應占不少於2/3或1/2,以避免行政職務掌控校務會議。
- 主張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比例應提高至1/4,參考歐洲民主國家平均值,認為1/5是底線,以保障學生有效參與校務。
- 強調學生會應具獨立性,包括財務管理,並應由全校性學生自治組織決定學生代表產生方式。
- 建議與學生權益高度相關的會議(如學業、生活、獎懲、申訴),學生代表比例不得低於1/5。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肯定教育部同意大學合併納入「教職員生權益」,並要求教育部在合併推動辦法中研議如何體現教職員生權益維護。
- 主張私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應由校務會議組織,再經董事會圈選,以確保遴選過程嚴謹。
- 主張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比例應提高至1/4,以確保學生有足夠比例參與,有效表達意見。
- 強調大學法第33條修正應落實校園民主,保障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與學生權益相關會議,並關切學校防疫會議不讓學生參與的問題。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主張大學合併計畫中,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應經校務會議程序推薦,不論公私立學校。
- 建議私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應由遴選委員會選出後,經董事會「同意」而非「圈選」,以確保遴選獨立性。
- 建議大學應設校務監督委員會,以有效監督校務推動。
- 主張校務會議教師代表中,未具學術及行政主管身分者應維持全體會議人數的1/2,避免行政職綁架。
- 主張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比例應朝1/3目標努力,認為1/10或1/8不足以保障學生權利。
- 主張大學法第33條應採負面表列,讓學生參與大部分決策或會議,並確保學生會人事、財務、法規及運作獨立。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提案大學評鑑項目應納入「社會責任」、「校園安全」及「師生權益」等新興面向。
- 提案大學法第7條由教育部由上而下推動合併計畫,應經大學校務會議同意。
- 提案大學法第9條校長遴選委員會應納入教師代表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
- 主張大學法第15條校務會議應為「最高決策會議」,並提高學生代表比例至1/5。
- 提案大學法第19條大學應將教師權利義務、停聘不續聘規定明確載明於章則中,經校務會議通過並納入聘約。
- 提案大學法第39條校務資訊應「主動公開」,並明確列出應公開項目。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支持大學自治與校園民主精神不應分公私立,認同公立學校校長遴選委員會納入教師及學生代表。
- 關切私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成中「學校代表」定義不明,要求教育部進一步解釋是否涵蓋教職員生。
- 建議大學法第14條關於會議決議報校務會議備查,若窒礙難行可改以附帶決議要求資訊透明化,特別是涉及師生權益事項。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主張大學合併事關重大,應明文規定公私立大學合併皆須經校務會議同意,以尊重民主。
- 主張校長遴選委員會至少應有一名學生代表,以反映校長遴選與學生權益及教育品質的關聯。
- 堅持私校校長遴選委員會應由大學或校務會議組織,以避免董事會過度主導。
- 主張大學法第33條應將「輔導」改為「協助」,並要求與學生權益相關會議的學生代表人數不得低於1/4。
- 強調學校不應干預學生會獨立性,包括印鑑、存摺管理及海報張貼審核等。
- 支持大學法第19條修正,明確教師權利義務及停聘不續聘規定,保障師生權益。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主張大學合併除董事會同意,亦應經校務會議同意,且校務會議應有一定比例學生及教師代表,以充分討論權益問題。
- 關切教育部有無私立大學併校規劃,以及未來如何照顧師生權益與教學品質。
- 認同校長遴選委員會應納入教師及學生代表,但關切學生代表產生方式的公平性與配套措施。
- 質疑私立大學若比照公立大學遴選方式,私校法規是否需同步調整。
相關人員回應
劉孟奇 教育部次長
- 同意大學法第4條修正,將大學附設專科部核准條件不再限於「未設有專科部之縣(市)」,但保留「為均衡區域之專科學校教育」原則。
- 同意大學法第5條修正,將「社會責任」、「校園安全」及「師生權益」納入大學自我評鑑事項。
- 解釋大學法第7條由上而下合併計畫的立法意旨,若加入校務會議同意,恐與原意衝突,建議維持「得」而非「應」。
- 說明校長遴選委員會實務上希望納入行政人員,若過度限制學生與教師比例,恐影響行政人員名額。
- 解釋私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由董事會組織,係因董事會負成敗之責,但支持增加外部性與多元性,建議由學校校務會議推選教師及學生代表。
- 回應校務會議教師代表中,未兼行政職者比例問題,考量小型學校實務困難,建議保留「為原則」的彈性。
- 同意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比例提高至1/5是合理門檻,可確保學生能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 解釋大學法第14條會議決議報校務會議備查,實務上因會議數量龐大難以執行,建議用附帶決議要求資訊揭露。
- 解釋大學法第33條涵蓋會議多,若一刀切規定學生代表比例,恐對學校運作產生衝擊,建議正面表列重要會議並保障學生代表比例。
- 建議大學法第33條第五項修正為「由各大學與學生會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會商後,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以符合學校與學生間非機關對機關的關係。
- 同意將大學法第29條中大學學生在軍事學校修讀學位獨立成項,以強化國防科技人才培育。
- 同意將大學法第39條校務資訊公開的具體項目訂於施行細則,以利未來彈性修正。
朱俊彰 教育部高教司司長
- 同意大學法第5條修正,將「校園安全」、「社會責任」及「師生權益」納入評鑑項目。
- 同意大學法第7條第一項修正,公私立大學合併皆須經校務會議同意;第二項由教育部主導合併計畫,維持「得」而非「應」,並納入「國家人口結構」與「國際競爭力」考量,且需經大學校務會議同意;第三項增列「教職員生權益」。
- 建議大學法第9條校長遴選委員會中,學校代表應包含教師代表及至少一名學生代表,私立大學部分亦應包括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教師及學生代表。
- 解釋大學法第14條會議決議報校務會議備查,因實際會議數量龐大,恐影響校務運作,建議用附帶決議要求涉及師生權益議題應揭露並提校務會議審議。
- 同意大學法第15條校務會議教師代表中,未兼行政主管職務者人數不得少於教師代表人數1/2為原則,並將學生代表比例提高至1/5。
- 同意大學法第16條增加「校園安全規劃」及明定「會議提案之方式應明定於校務會議議事規則」。
- 支持大學法第19條修正,明確教師權利義務及停聘不續聘規定。
- 建議大學法第23條修正,應屆畢業生成績優異者得逕修讀碩士學位。
- 建議大學法第29條修正,將大學在軍事學校修讀學位獨立成項,並統一使用「軍事學校」一詞。
- 同意大學法第33條修正,將「輔導」改為「協助」,並確保學生會人事、財務、法規及運作獨立性;學生參與會議採正面表列,學生事務會議及學生申訴評議相關會議學生代表不得少於1/5。
- 同意大學法第33條之一修正,整合學生申訴制度相關條文。
- 建議大學法第39條校務資訊公開具體項目可訂於施行細則,以利彈性修正,並同意刪除「提經校務會議審議後」之文字,使資訊直接公開。
李嵩茂 教育部法制處處長
- 解釋法制用語中「審議」與「備查」的差異,審議是事前同意,備查是事後監督。
- 說明大學法第16條校務會議為最高權力單位,重要章則與事項需經其審議,其他事項分層負責。
- 解釋若將所有會議決議都納入校務會議備查,將導致會議數量過多,實務上難以運作。
- 說明政府資訊公開法體例為正面表列應主動公開事項,其他公開為原則,再應申請提供,若要求所有校務資訊應主動公開,範圍過大恐包含公文等細節。
相關後續
- 大學法第4條修正通過,將大學附設專科部核准條件不再限於「未設有專科部之縣(市)」。
- 大學法第5條修正通過,將「社會責任」、「校園安全」及「師生權益」納入大學自我評鑑事項。
- 大學法第7條修正通過,公私立大學合併皆須經校務會議同意,教育部主導合併計畫亦需經大學校務會議同意,並增列「教職員生權益」保障。
- 大學法第9條修正通過,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學校代表應包括教師及至少一名學生代表;私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由董事會組織,但其全體委員總額2/5應為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且董事會對遴選結果為「同意」而非「圈選」。
- 大學法第14條維持現行條文,但增訂附帶決議要求大學召開會議討論事項倘涉及師生權益等重大議題應事先揭露,並依大學法第16條規定提至校務會議審議。
- 大學法第15條修正通過,校務會議教師代表中,未兼行政主管職務者人數以不得少於教師代表人數1/2為原則;學生代表比例提高至1/5,並由全校學生自治組織選舉產生。
- 大學法第16條修正通過,增加「校園安全規劃」及明定「會議提案之方式應明定於校務會議議事規則」。
- 大學法第19條修正通過,大學應將教師權利義務、停聘或不續聘規定明確載明於章則中,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納入聘約。
- 大學法第23條修正通過,應屆畢業生成績優異者得經該校核准逕修讀碩士學位。
- 大學法第29條修正通過,將大學學生在軍事學校修讀學位獨立成項,以強化國防科技人才培育。
- 大學法第33條修正通過,將「輔導」改為「協助」,並確保學生會人事、財務、法規及運作獨立性;學生參與會議採正面表列,學生事務會議及學生申訴評議相關會議學生代表不得少於1/5。
- 大學法第33條之一修正通過,整合學生申訴制度相關條文,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保障學生權益。
- 大學法第33條之二照案刪除。
- 大學法第39條維持現行條文,但增訂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應督導學校將基本數據、績效表現、財務資訊、會議紀錄等納入資訊公開範圍。
- 所有大學法相關修正草案已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並於下週一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賴召集委員品妤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18301
- 卷/期/冊
- 111/83/1
- 發布日期
- 2022-06-21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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