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刑法與財產申報法修正案審查:聚焦數位性暴力及公職透明化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5-23

LawTrace 法律歷程:中華民國刑法、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行政罰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重要法案,核心議題涵蓋刑法修正草案(主要針對數位性暴力、性私密影像及Deepfake不實影像)、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擴大公職人員財產公開範圍)及行政罰法修正草案。會議討論深入,委員們就各法案的核心爭議點與行政部門進行質詢與意見交換,最終多數刑法修正案與刑法施行法增訂案皆保留送黨團協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行政罰法修正案則原則通過送院會公決,並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解決監察院人力經費問題。

討論事項一

審查法務部暨所屬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項目書面報告 (報告事項第二案至第十五案及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六案)

核心議題

  • 審查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共20項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項目的書面報告,以決定是否解除凍結。
  • 法務部就科技監控設備建置、AI系統偵防、矯正機關勤務檢討、少年矯正學校霸凌防制、收容人健康自主管理、擴大外役監運用、毒品戒治、科技設備監控、毒品銷毀及地檢署錄音錄影設備汰換等凍結項目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事項第二案至第十五案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六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7案 (討論事項第七案)

核心議題

  • 修訂刑法以應對數位性暴力、性私密影像未經同意散布及Deepfake不實影像等新型態犯罪,並討論強制治療處分的相關規定。
  • 委員們針對性影像定義、境外犯罪適用、刑度輕重及非性影像Deepfake的處罰等議題提出多項修正建議。

相關爭議

  • 性影像定義:法務部版本著重「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委員則認為定義過於狹隘,應從被害人合理隱私期待出發,並刪除「羞恥」字眼,以降低污名化。
  • 境外犯罪管轄:委員提議將散布、販賣猥褻物品罪納入境外犯罪適用範圍,法務部則考量偵辦量能及國際立法例差異,持保留意見,認為網路犯罪結果地在我國已可管轄。
  • 刑度輕重:多位委員認為行政院版對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的刑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過輕,難達嚇阻效果,應予加重。
  • 非性影像Deepfake的處罰:委員們普遍認為Deepfake技術除性影像外,亦可能影響國安、金融秩序及選舉公正性,應另設專條處罰,法務部曾有相關版本但行政院考量優先處理性影像而暫未提出。
  • 性影像是否包含聲音:部分委員質疑法務部版本未將「聲音」納入性影像定義,認為聲音變造亦可造成嚴重傷害,應一併處理,法務部則認為聲音侵害程度不如影像,可再討論。
  • 強制治療停止條件與後續監督:司法院質疑停止強制治療的「無繼續執行必要」要件不明確,且停止治療後缺乏行為監督機制;法務部回應已透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建立社區轉銜及追蹤輔導,無需保護管束。
  • Deepfake不實性影像罪的法益保護與告訴乃論爭議:司法院認為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主要保護名譽權且應為告訴乃論,法務部則認為其核心為隱私權,且非告訴乃論更能保護受害者,雙方對法益歸屬及訴訟程序有不同看法。

立法委員發言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法第五條及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以應對Deepfake技術對個人隱私與名譽的侵害,主張境外散布性私密影像應適用我國刑法。
  • 強烈建議《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應予廢除,並賦予司法警察微罪處分權或雙偵查主體制,以減輕檢察官案件量。
  • 肯定法務部試辦遠距解送,但認為應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讓觸犯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輕微現行犯不予解送,以節省司法資源。
  • 希望監察院主動預估並盤點人力需求,以因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法後增加的工作量。
  • 為避免Deepfake對名人、網紅及政治人物造成困擾,建議將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不實性影像罪)列為告訴乃論。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法部分條文,加重私密影像犯罪刑責,以遏止網路惡意散布、威脅等行為,特別是針對Deepfake換臉技術。
  • 建議提高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的偷拍刑責至五年,並新增第三百十五條之四、第三百十五條之五,針對未經同意散布、販賣性隱私影像及Deepfake訂定刑責。
  • 呼籲法務部應提供更具體的方案,加強與內政部、衛福部等機關橫向聯繫,精進對性私密影像受害者的保護服務與偵辦技巧。
  • 建議研議將保護令擴及因數位私密影像被不當散布而人身安全受侵犯的受害人,以強制要求數位平台下架相關影片。
  • 認為現行法律對性私密影像犯罪的刑度過輕,導致報案率低,應加重刑責並精進行政程序。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法部分條文,增訂第十條第八項明確定義性影像範疇,並增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九條之四,列入偷拍、強逼拍攝、未經同意散布、合成偽造並散布他人性影像的刑責。
  • 質疑法務部對性影像犯罪刑度設定過輕,認為其惡性不應低於妨害性自主罪,應有罪刑相當原則的考量。
  • 提案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建議將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財產申報資料上網公告,並將申報資料保存期限延長至十年。
  • 強調數位犯罪的跨域與跨國界特性,建議法務部應研議提高調查局資安與網路偵查人員的專業加給,以留住並招募專業人才。
  • 指出國防部、警政署已有資安專業加給研議或實施,法務部不應落後,以免人才流失。

范雲 立法委員

  • 強調數位性別暴力日益嚴重,台灣法制缺乏,修法刻不容緩,並提及國際專家對台灣法制不足的關切及N號房事件。
  • 主張未經同意侵害性影像及Deepfake犯罪與散布猥褻物品罪不同,應從被害人個人法益出發,避免污名化,並加重刑度。
  • 提案修正刑法,完整羅列未經同意拍攝、違反意願或強迫拍攝、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及Deepfake不實性影像等不同型態犯罪,並提高刑度。
  • 增訂非性影像的Deepfake罪責,防制偽造如政治人物言論等內容,以維護資訊真實性。
  • 對行政院版性影像定義提出修正建議,包括在第二點加入「強調」以區隔一般影像,並刪除「羞恥」二字以強調性自主權和降低污名。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代理邱臣遠委員說明提案,主張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將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納入財產公開範圍並定期上網公告,同時要求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每年變動申報房地產、有價證券及信託財產。
  • 質疑司法院對性影像「不具合理隱私期待」的認定標準,特別是小範圍公開如朋友群組或臉書僅開放給特定朋友的內容,應更明確定義以保護被害人。
  • 針對司法院對「不實影像」概念不明確的疑慮,要求法務部在審查法案時提出更明確的定義說明,無論是寫入法條、立法理由或施行細則。
  • 提案修正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之一,增訂針對Deepfake偽造數位圖像、影音或電磁紀錄的罪責,以涵蓋國安、金融秩序及社會安定等非性私密影像的影響。
  • 強調Deepfake技術可能被用於網路銀行KYC認證等金融犯罪,對法律真實性與信用性造成影響,修法刻不容緩。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代表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主張所有公職人員(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或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產生者)皆應申報財產。
  • 建議將直轄市議員及縣市議員納入申報資料並定期刊登公報上網公開的適用對象,以提升財產透明度。
  • 提出強化財產核查機制,應包含前後事實查核,以精進發覺貪污的功能。
  • 支持刑法修正案中加重散播猥褻影像等性隱私侵害的刑責,以遏止新型態數位犯罪。
  • 質疑法務部將里長排除在財產申報對象之外的理由,認為里長雖無給職,但仍可能涉貪,應研議更積極的防制手段。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代表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主張將直轄市議員及縣市議員財產申報資料上網公告,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反對黑金。
  • 強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法應儘快通過,讓年底地方選舉即可適用,以回應人民對公開透明的期待。
  • 針對刑法修正案,指出數位性暴力問題日益嚴重,應透過刑法增修促使網路使用者負責任地使用網路,營造對婦女友善的數位環境。
  • 質疑法務部對性私密影像的定義過於描述性,應採規範性定義,強調性隱私保護法益,並從受害者合理隱私期待界定。
  • 關切轉型正義工作,要求法務部承諾儘快啟動程序,平反520農民運動中其餘70多位被冤枉的被告,並成立獨立調查小組處理司法不法案件。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執行成效不彰,各地檢署檢討件數差異甚鉅,例如高雄地檢及臺中地檢每年僅檢討1至4件,顯不合理。
  • 指出偵查不公開檢討報告公布方式從按月會議紀錄改為按季概括數字,降低透明度,難以檢驗機制運作是否完善。
  • 呼籲法務部及高檢署應加強督導,確保偵查不公開機制落實執行,以建立司法公信力。
  • 提案建議法務部研議調查局資安與網路偵查人員提升專業加給之可行性,以增加攬才與留才誘因,因應日益嚴重的網路犯罪威脅。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行政罰法》第五條,主張行政裁處後法律變更應採「從新從輕原則」,且適用基準時點應回到最後裁處時的法律,而非最初裁處時。
  • 肯定刑法增訂性私密影像犯罪專章,但認為刑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過輕,難以反映被害人難以回復的重大傷害,應再加重。
  • 關切性私密影像犯罪的平台下架與移除機制,認為NCC主管的《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草案》尚未完備,影響整體修法效果。
  • 強調刑事責任與被害人保護機制應並重,呼籲政府應確保數位平台能有效且迅速地移除不當散布的性私密影像。
  • 支持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修正為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財產公開上網公告,以提升陽光法案的透明度。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質疑檢察機關案件偵結時間冗長,要求法務部提供3年以上及7年以上未偵結案件資料,並就個案提出已逾7年未偵結的陳情案,要求查明。
  • 呼籲法務部提出具體作法,避免翁茂鍾案等司法權貴藉私下交誼影響檢察系統公正性。
  • 關切檢察系統可能涉及包庇與縱容特定人士,因偵查不公開與檢察書類非全面公開,導致不同檢察官對相似案件起訴標準不一,缺乏公眾監督。
  • 建議法務部應主動積極為所屬網路查辦人員提升專業加給,以提振士氣並留住人才,因應數位犯罪挑戰。
  • 支持劉世芳委員臨時提案,認為法務部應研議提高調查局資安人員專業加給,以與國防部、警政署等單位保持一致,避免人才流失。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詢高檢署檢察長,要求說明去年至今口罩及快篩試劑哄抬價格、囤積案件的立案及偵辦起訴情況,強調檢調在防疫過程中的重要角色。
  • 質疑衛福部臨時核准資本額200萬元、前身為小吃店的高登公司進口17億元快篩試劑的不合理性,要求檢調應主動瞭解。
  • 關切金管會已移送6次、卻逾1年無動靜的某公司內線交易案,質疑檢察機關辦案效率,恐損及司法公信力。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主張刑法修正案中性影像的定義應納入「聲音」,以避免漏網之魚,更全面保障被害人權益。
  • 關切性私密影像犯罪報案率低(不到二成),呼籲法務部加強宣導,讓被害人了解法律保護管道,並與民間團體結盟提供協助,避免二次傷害。
  • 感謝法務部支持中部地區大型贓物庫遷建,並要求未來新贓物庫應採數位、科技、物流化管理,以防贓物遺失及管理弊端。
  • 強調贓物庫應推動科學化管理,精進管理規範,提升效率與便利性。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關切檢察機關精神鑑定費用預算三年來未明顯成長且偏低,呼籲法務部在明年度預算編列時應寬列,並與衛福部及專業團體討論提高收費標準。
  • 建議性影像犯罪物的扣押應在被害人報案時立即啟動,以保全證據並保障被害人隱私及名譽。
  • 質疑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未明確規範「意圖」,認為性影像加害人常以散布作為威脅手段,應檢視條文是否已涵蓋此意涵。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刑法修正版本未將「聲音」納入性影像定義,認為聲音變造亦可造成嚴重傷害,應一併處理,避免掛一漏萬。
  • 強調科技進步快速,Deepfake技術濫用程度難以預料,修法應具備前瞻性,將影像與聲音一併考量。
  • 關切數位犯罪鑑定人才是否充足,以及法務部能否跟上Deepfake技術進步,有效辨識偽造影像與聲音。
  • 建議法務部應結合未來的數位發展部及數位政委辦公室,積極推演數位犯罪型態,超前部署鑑識與破解技術培訓。
  • 提案修正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九條之二,要求將「錄音」納入性影像攝錄的規範範圍。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九條之三中「未經他人同意」的定義,關切性私密影像一旦同意後是否就無法阻止後續散布,建議改用「違反意願」以確保受害者能隨時撤回同意。
  • 指出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不實性影像罪)無法處理未經電腦合成或科技方法,僅透過冠名方式散布他人性影像的嚴重情況,呼籲修法應涵蓋此類新型犯罪。
  • 強調若冠名性影像僅構成誹謗罪,因偵查追訴門檻高(需查IP且本刑三年以上),將導致修法目的落空,無法有效打擊犯罪。
  • 建議若時間有限,可先聚焦處理與性相關的數位犯罪修法,以提高效率,並要求法務部在協商前做好條文整合工作。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提案將非性影像Deepfake罪責(如偽造他人不實談話、行為影音)置於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認為其影響國安、社會安定,重要性不亞於性影像Deepfake。
  • 強烈建議今日會議必須對性影像相關修法達成結論,即使無法取得共識,也應先採行政部門版本,以求法案出委員會。
  • 呼籲行政部門尊重立法委員權責,儘速推動Deepfake非性影像條文立法,以嚇阻並保護公眾利益。
  • 強調Deepfake技術進步迅速,犯罪型態影響範圍廣泛,立法刻不容緩,應儘快讓相關條文出委員會。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之一,針對Deepfake換臉技術製造或散布性交圖畫、影片等行為,建議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者加重二分之一。
  • 關切Deepfake技術可能影響選舉公正性,呼籲法務部與內政部應後續因應,並儘快完成修法,或提出緊急措施以第一時間下架偽造影片。
  • 肯定酒駕累犯姓名公布措施,並要求內政部警政署加強熱區取締,法務部應嚴格檢討酒駕刑度及假釋審核,加強教育戒癮。
  • 呼籲法務部儘快偵辦偽造快篩試劑販售等不法行為,水落石出,以提高民眾對政府的信賴,避免疫情期間不法牟利。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認同《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已過時需修正,但主張不宜廢除,因茲事體大,行政院仍在審查草案。
  • 說明遠距視訊偵訊有助於處理輕微案件,減輕檢警負擔,並讓檢察官協助司法警察過濾案件,避免地方壓力,但承諾會加強檢察官對政策的支持。
  • 承諾將努力制定相關法律並組成委員會,聘請專家學者審查,加速處理轉型正義中司法不法案件的平反工作。
  • 回應性影像犯罪刑責問題,認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為通案性規定,個案情節由檢察官或法官審酌,並強調性影像侵害程度較聲音嚴重。
  • 承諾會與數位部聯繫,積極推演數位犯罪型態並超前部署相關鑑識培訓,以因應科技發展。
  • 同意資安人才流失問題,支持提高調查局資安人員專業加給,但表示需行政院決定,法務部將努力爭取。
  • 針對偵查不公開檢討成效不一,承諾將瞭解宜蘭地檢署數據落差,並要求高檢署督導各地檢署落實執行與改善。
  • 回應性影像犯罪報案率低,承諾法務部將與內政部、衛福部及民間團體合作,加強宣導並建立更完善的被害人保護機制,確保其隱私不曝光。
  • 同意贓物庫應推動科學化管理,利用RFID等科技,並減少贓物堆積,避免弊端。
  • 回應精神鑑定費用,表示會滿足各地檢署需求,並將大筆項目放在高檢署統籌支援,並會研究司法精神醫學會提出的收費標準。
  • 說明性影像扣押在偵查中即可進行,被害人報案時即可啟動證據保存,保障隱私。
  • 說明行政院版對Deepfake非性影像條文暫未提出的原因,是考量當時社會對性影像議題的急迫性,優先處理性影像相關四法,非性影像部分可再討論。
  • 回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支持將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財產公開上網公告,並樂見本會期三讀通過,以適用年底選舉。
  • 回應里長是否納入財產申報,表示里長無給職且職務重要性較低,但若有犯罪嫌疑,檢調仍可介入偵查其財產、金流。

周占春 司法院副秘書長

  • 針對刑法修正案,建議性影像定義應注意部分重疊規範,並釐清「攝錄」是否包含電腦「側錄」。
  • 針對強制治療處分,建議明定停止執行條件內涵,並建立保護管束機制以監督行為人停止治療後的行為。
  • 質疑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三處罰「重製」行為是否過苛,因下載觀賞即包含重製。
  • 認為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四的「不實」性影像概念不明,應加以釐清,且本條應主要保護名譽權而非隱私權。
  • 回應《行政罰法》修正案,支持採「從新從輕原則」,並建議在裁處時點納入「裁處或判決」等文字,以符實務運作。
  • 針對強制治療停止條件,建議應以「沒有再犯危險」作為要件,並將「長期無法有效治療」導致形同刑罰的情況納入考量。
  • 強調性侵害防治法中部分配套措施(如社區轉銜)限於依性防法停止治療者,若刑法第九十一條不修,刑法停止治療者恐缺乏行為監督機制,建議應思考保護管束作為低度保安處分。
  • 針對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章名,認為第三百十九條之四(Deepfake)主要保護名譽權,應釐清其保護法益是否含括名譽權,並建議在立法理由中補充說明。
  • 回應性影像定義,表示尊重法務部與行政院採取的範圍,但若有性影音部分,則需研議。

張斗輝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

  • 回應口罩及快篩試劑哄抬價格案件偵辦情況,表示有起訴案件,會後提供詳細數據資料。
  • 針對高登公司資本額與快篩試劑採購金額懸殊問題,表示因資料不足,無法判斷是否合理,若有可疑之處,相關機構會移送處理。
  • 回應金管會移送6次內線交易案無動靜,表示檢察機關會依偵查程序調查,辦案期限一般8個月,複雜案件可延長,但因個案狀況不明,無法判斷是否正常。

王俊力 法務部調查局局長

  • 感謝委員對資安同仁薪資和專業加給的重視,指出資安人力確實缺乏,工作負荷重,且薪資過低導致招募困難。
  • 說明去年招募資安分析師因薪資過低(129.7萬元)未招募到任何一人,人事總處已同意調高薪資。
  • 表示調查局將就人事總處統整的資安人力計畫研擬報告,以提升專業加給,留住及招募人才。

陳美延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處長

  • 回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法後,直轄市議員及縣市議員申報資料公告將使人數增加一倍以上,導致人力及預算不足,影響公報出刊時效,希望行政院能協助增加人力及經費。
  • 說明監察院財產申報處目前僅5位同仁負責所有公開業務,包含政治獻金,難以負荷新增業務量。
  • 回應里長是否納入財產申報,表示村里長人數多達7,700多人,且為無給職,涉貪情形不嚴重,監察院支持法務部政策,不將其納入強制申報對象。
  • 說明將縣市議員納入變動申報在執行上沒有窒礙,但會增加公報期數及費用。

張秀鴛 衛生福利部保護司司長

  • 回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已納入強制治療停止後回到社區的監督機制,包括登記報到、查訪、身心治療,並有再犯之虞時可聲請強制治療。
  • 說明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的修正主要是回應大法官釋字第799號,讓強制治療程序更完備,而非沒有修正必要。

相關後續

  • 討論事項第七案「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7案,多數條文經討論後保留,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
  • 主席要求法務部在協商前,就各委員版本進行求同存異的工作,整合意見並對應到條文,以作為協商基礎。

討論事項三

審查「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九條之四條文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八案)

核心議題

增訂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四,以規範刑法強制治療修正後,施行前與施行後期間相關法律的適用規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村 法務部次長

  • 說明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四是針對強制治療部分經修正後,有關施行前、施行後期間相關適用法律之規定。

相關後續

  • 本案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併案審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4案 (討論事項第九案)

核心議題

  • 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將直轄市議員及縣市議員的財產申報資料納入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的範圍。
  • 討論第八條關於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及縣市議員每年辦理財產變動申報的規定,以及第二十條施行日期等相關條文。

相關爭議

  • 縣市議員變動申報:法務部認為變動申報應針對涉及政策決定權限較高的公職人員,對縣市議員的部分需再研究,但監察院與多位委員則認為應與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一致辦理。
  • 監察院人力與經費:監察院表示修法後申報人數增加一倍以上,現有人力及預算無法負荷,影響公報出刊時效,要求行政院協助解決人力及經費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建議將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財產申報資料上網公告,並將申報資料保存期限延長至十年。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主張將直轄市議員及縣市議員納入申報資料並定期刊登公報上網公開的適用對象,以提升財產透明度。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主張將直轄市議員及縣市議員財產申報資料上網公告,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反對黑金。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強烈支持將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的財產強制上網公開,認為這符合社會對公開透明的要求,有助於遏止涉貪事件。
  • 質疑法務部為何需要研究縣市議員每年動態申報的問題,認為直轄市議員與縣市議員在執行業務上應一致,不應有差別待遇。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希望監察院主動預估並盤點人力需求,如果真的不夠,再提出具體精算結果,以因應修法後增加的工作量。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支持將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財產公開上網公告,並樂見本會期三讀通過,以適用年底選舉。
  • 針對縣市議員動態申報,法務部認為變動申報及信託申報是針對涉及政策決定權限較高的公職人員,縣市議員的部分還可以再來研究,但尊重委員會決議。

沈鳳樑 法務部副署長

  • 說明現行法第八條規定立法委員及直轄市議員每年定期申報時,需做不動產及上市上櫃股票的變動申報,縣市議員則不適用。
  • 解釋法務部考量變動申報及信託申報是針對涉及政策決定權限較高的公職人員,因此對縣市議員的部分持保留意見。
  • 補充說明信託申報目前針對政務官及縣市長,與直轄市議員的變動申報仍有差異,建議整體研議後再做完整考量。

陳美延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處長

  • 說明修法將使申報人數增加一倍以上,公報期數可能從13期增至28期,導致人力與費用增加,現有5位同仁無法負荷,希望行政院能配合協助增加人力及預算。
  • 表示將縣市議員納入變動申報在監察院執行上沒有窒礙,但會增加公報期刊數量及費用,預估增加5期。

相關後續

  • 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八條照修正動議2(立法委員及直轄市、縣(市)議員應每年辦理變動申報)通過。
  • 第二十條照修正動議1通過。
  • 附帶決議:因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修正增加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申報資料公告,導致監察院所需人力及經費增加一倍以上,請行政院配合監察院協商解決。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說明。

討論事項五

併案審查「行政罰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討論事項第十案)

核心議題

修正《行政罰法》第五條,討論行政裁處後法律變更時,應適用「從新從輕原則」,並釐清適用基準時點(最初裁處時或裁處/判決時)的爭議。

相關爭議

  • 適用基準時點:法務部建議維持現行「從新從輕原則」,但將「最初裁處時」的限制拿掉,認為現行稅捐稽徵法實務已將「裁處時」解釋為包含判決時;司法院則建議明確寫入「裁處或判決時」,並將「裁處前」限縮至行為後至裁處前。
  • 法律體系一致性:委員認為行政罰與刑罰本質上無差異,應與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採取的「最有利於行為人」原則一致,避免法體系扞格。

立法委員發言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行政罰法》第五條,主張行政裁處後法律變更時,應採「從新從輕原則」,且適用基準時點應回到最後裁處時的法律,而非最初裁處時。
  • 認為法務部考量民眾僥倖心理而維持「最初裁處時」的理由不盡公允,法律變更具慎重性,不應預設民眾有僥倖心態。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支持司法院提出的、較為周延的修法體例,以確保法律適用的一致性。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主張行政罰與刑罰本質上應無區別,法律體系上應採一致性規範,故應比照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採「從新從輕原則」,並從人民有利解釋。
  • 認為法務部理由側重機關考量,而非人民權益,應調整。

相關人員回應

鍾瑞蘭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

  • 贊同周春米委員修正動議的文字,但建議在說明欄中加強闡釋「裁處時」應包含訴願決定及行政訴訟裁判等所有行政救濟程序的時間點。
  • 考量現行行政同仁已操作「從新從輕原則」一段時間,若實質意義相同,建議維持此體例,僅作文字修正以利理解。
  • 解釋稅捐稽徵法等立法例中「裁處時」在實務上已包含法院判決,若本法未明示,可能導致其他法律解釋上的疑義。
  • 認為第五條為程序規定,應從新適用,未確定案件應適用修正後規定,不屬於真正溯及既往。

黃奕超 司法院法官

  • 本院立場原則上與刑法一致,採從舊從輕,適用行為時法律,並增加但書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 建議若採周委員版本,應在立法說明中明確定義「裁處時」包含處分、訴願及行政訴訟判決時,且「裁處前」應指行為後至裁處前。
  • 擔憂若未明確,法官在適用上可能產生疑慮,並建議考量訂定過渡條款或規定條文修正後施行,以處理繫屬中案件的適用問題。
  • 澄清「裁處前」是指行為後到裁處前,不包含行為前,且此操作結果與從舊從輕原則一致,不會有差異。

相關後續

  • 本案照周春米委員的修正動議通過。
  • 法務部需補齊修法理由說明予委員會。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118401
卷/期/冊
111/84/1
發布日期
2022-06-22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