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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法案:聚焦行政訴訟制度改革與法官法修正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5-25

LawTrace 法律歷程: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法官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1次會議審查多項重要法案,包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行政罰法》及《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針對《行政訴訟法》及其施行法、法官法、法院組織法等進行重點討論。會議核心聚焦於行政訴訟制度改革,如專業委員設置、分級審判及再審機制,以及法官評鑑與司法公信力等議題。多數法案經審查後擬具報告提報院會,部分條文保留待協商。

討論事項一

法務部及司法院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項目書面報告 (報告事項第二案至第十五案及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六案)

核心議題

  • 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及司法院各項預算凍結項目的書面報告,旨在說明預算使用情況並爭取解凍,確保各項業務順利推動。
  • 涉及法務部「一般行政」、「法務行政」的大陸地區旅費、國外旅費、設備費等,以及司法官學院、廉政署、矯正署、行政執行署、調查局、臺灣高等檢察署的業務預算凍結項目。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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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感謝委員會安排報告預算凍結案,並感謝委員對業務的指導與支持。
  • 請求同意解凍總計 2,250 萬 8 千元的凍結預算,以利業務順利推動。

相關後續

  • 法務部相關預算凍結報告 (報告事項第二案至第十五案) 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 法務部及司法院相關預算凍結報告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六案) 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4案 (討論事項第九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等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涉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範圍的調整與施行日期。
  • 修正重點包括增加直轄市、縣(市)議員的財產變動申報義務,並處理相關人力與經費的協商問題。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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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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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陳美延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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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本案逕行逐條審查,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維持現行條文。
  • 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八條修正為立法委員及直轄市、縣(市)議員應每年辦理財產變動申報。
  • 第二十條修正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定之。
  • 通過附帶決議:行政院應配合監察院就修法所需增加人力及經費協商解決。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行政罰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討論事項第十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罰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針對行為後法律變更時的適用原則進行規範。
  • 討論裁處時法律與裁處前法律對受處罰者有利時的適用問題。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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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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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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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本案逕行逐條審查,第五條修正為「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7案 (討論事項第七案)

核心議題

  • 併案審查多項《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涵蓋範圍廣泛,包括多個章節的增修。
  • 討論刑法條文的適用、增訂及修正,以因應社會變遷及司法實務需求。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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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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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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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本案逕行逐條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8人提案第五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第十條、第九十一條之一等多項條文及章名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增訂第二百二十二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二等多項條文均不予增訂。
  • 委員李貴敏等19人提案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等多項提案均不予採納。
  • 增訂第二十八章之一章名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五

審查「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九條之四條文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八案)

核心議題

審查《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九條之四條文草案,旨在配合刑法修正,完善相關施行細則。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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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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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本案逕行逐條審查,增訂第九條之四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六

併案審查「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核心討論行政訴訟制度改革,包括將行政訴訟庭分級為高等行政訴訟庭與地方行政訴訟庭,並調整其管轄範圍,以堅實第一審行政訴訟制度。
  • 討論專業委員參與訴訟程序、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的適用範圍、濫訴處罰機制,以及再審事由與期間限制等關鍵議題,旨在提升司法效率與人民權益保障。
  • 會議亦探討如何透過電子訴訟文書平台、遠距審理及巡迴法庭等配套措施,確保人民應訴便利性不受影響。

相關爭議

  • 專業委員設置與權限:江永昌委員質疑專業委員作為法官輔助角色,其意見對法官心證形成的影響力,及其迴避制度的不完善,認為應確保當事人知悉及充分辯論權。主席黃世杰委員也認為專業委員的本質應為證據方式,建議暫緩增訂相關條文。
  • 行政訴訟分級與人民應訴便利性:邱顯智委員擔憂將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案件集中至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北、中、南 3 所)將大幅增加人民不便,尤其對偏鄉民眾。司法院雖提出遠距審理與巡迴法庭作為配套,但邱委員認為應在法規範中更明確保障雙方合意下在地開庭的權利。
  • 濫訴定義與處罰機制:鄭運鵬委員關切濫訴的認定標準,特別是 150 萬元以下案件是否適用濫訴處罰,以及罰鍰是否應改為裁判費以避免重複救濟程序。
  • 法官評鑑制度的有效性:林思銘委員指出法官評鑑成立比例極低,質疑其功能,特別是「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評鑑事由」的規定,導致民眾對法官濫用心證無法有效救濟。
  • 司法公信力與司法改革成效:陳歐珀委員及曾銘宗委員對司法改革成效表達不滿,提及翁茂鍾案及私菸案等個案對司法公正性的衝擊,並質疑司法人員與社會人士過從甚密的問題。
  • 大法庭制度與檢院互打:劉建國委員質疑大法庭裁定「檢察官應就累犯主張並負實質舉證責任,但不准使用被告前科表」引起檢院互打,認為此舉不利司法改革形象,並建議廢除累犯規定。
  • 行政訴訟再審機制:邱顯智委員認為行政訴訟再審機制應放寬,比照刑事訴訟法,允許判決後發現的新證據也能申請再審,且不應設有 5 年時間限制,以兼顧個案正義。司法院則主張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性質近似,再審應有期間限制,並強調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的程序重開機制能更周延保障人民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提案修訂行政訴訟法,強調專業委員應在選任前揭露利益衝突資訊,並對當事人揭露,且當事人應有申請迴避權。
  • 主張專業委員直接發問或參與和解調解需經當事人同意,其意見應以書面形式交付當事人,並允許當事人對專業委員發問。
  • 關切稅務訴訟案件量大,建議設置類似智慧財產法庭的「稅務審查官」以處理專業會計問題。
  • 質疑司法院提案中專業委員的定位與證據方法關係,認為其影響力大卻未有明確迴避機制。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指出民眾對司法改革不夠有感,冗長的司法程序令人民苦不堪言。
  • 關切翁茂鍾案等政商關係影響司法公正性的事件,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提出積極措施避免司法人員與社會人士過從甚密。
  • 強調司法應重視民意,解決司法案件拖延過久的問題,特別是有權勢者案件進度緩慢的現象。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對個案處理的公信力,以私菸案為例,認為承辦員被重判而高官卻升遷,嚴重打擊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 批評司法判決結果難以服眾,認為做再多司法改革也無用,對司法現況感到失望。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詢問行政訴訟法修法後,150 萬元以下案件將改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且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需敘明理由。
  • 關切濫訴處罰機制,質疑 150 萬元以下案件在地方行政訴訟庭是否有濫訴究責,並建議將濫訴罰鍰改為裁判費,避免額外訴願程序。
  • 提醒司法院注意網路釣魚、恐嚇勒索等新型態濫訴問題,即使不在行政訴訟範圍,也應關注其對司法體系的影響。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官個案評鑑機制功能不彰,自 2020 年 7 月新制實施以來,477 件請求評鑑案僅 3 件成立並移送職務法庭。
  • 指出法官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或懲戒事由」,導致民眾對法官濫用心證無法有效救濟。
  • 認為法官濫用獨立審判及自由心證權限,導致判決品質低落,一審法官常憑自由心證判決,造成案件拖延,呼籲建立事後審查及懲處機制。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關切憲法法庭網站裁判書姓名遮掩規則不一致的問題,要求司法院訂定明確的裁判書公開辦法及標準。
  • 強調裁判書作為公文書,應嚴肅看待其記載內容,不應出現與案件無關的個人心得或譁眾取寵的言論,要求司法院提供裁判書品質提升方案的執行狀況。
  • 提案增訂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明定行政法院就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宣告違憲者,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 建議行政訴訟法中專業委員的增訂條文應暫緩,待有更周延的配套措施後再行提出。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肯定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司法院在司法改革法案上的努力,認為近年來已交出亮麗成績單。
  • 關切人民對司法信賴度仍低、案件拖延過久等基本問題,呼籲司法院深度思考人民需要什麼樣的法官,並在法官養成過程中加強溫暖、專業、公正的特質訓練。
  • 認為司法院應站出來向人民說明其培養法官的具體標準,並檢視法官制度是否足以得到人民信賴。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擔憂行政訴訟法修法後,將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案件集中至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將嚴重影響人民應訴便利性,尤其對偏遠地區民眾。
  • 建議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關於遠距審理及巡迴法庭的規定,應允許「一造」當事人位於過遠地區即可適用,並應尊重雙方合意在當地法院開庭。
  • 提案修改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二,將法庭錄音錄影保存期限由 2 年延長至 4 年,以配合法官評鑑 3 年的請求期間,確保調查證據有足夠緩衝時間。
  • 主張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再審事由應放寬,比照刑事訴訟法,允許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的證據也能申請再審,以兼顧個案正義。
  • 認為行政訴訟性質更偏向刑事訴訟,不應設有 5 年的再審期間限制,以保障人民推翻不合理行政處分的權利。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關切戶政事務所秘書職等多年未調整,仍維持薦任七職等,與其他地方機關秘書職等不符。
  • 強調戶所秘書是戶政業務的靈魂人物,工作繁重,應給予肯定與鼓勵,建議將職等調整至薦任七至八職等。
  • 呼籲銓敘部、財政部、人事行政總處和主計總處正視此問題,不要再以通盤檢討為由推託,並評估所需經費。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提出的遠距視訊審理在雲林、嘉義地區的實際推行成效,要求提供具體案例數據,並呼籲司法院加強宣導和檢討改進,確保偏鄉民眾的訴訟便利性。
  • 指出台灣民意基金會民調顯示司法改革滿意度偏低,雖肯定司法院同仁辛勞及滿意度緩步上升,但仍對高達 43.9% 的不滿意度表示關切。
  • 批評大法庭制度裁定「檢察官應就累犯主張並負實質舉證責任,不准使用被告前科表」引起檢院互打,認為此舉不利司法改革形象,並呼籲司法院與法務部協商,推動廢除累犯規定。
  • 強調若要廢除累犯規定,應加速立法程序,透過公聽會等方式凝聚社會共識,避免檢院持續爭執損害司法公信力。

溫玉霞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提案修正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增訂「上訴人聲請自提上訴,經最高法院認可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認為現行法限制人民不得自行上訴恐涉違憲,且公務機關法務專業人員或對自身權益最了解者,強制委任律師不合情理。
  • 指出強制委任律師將增加律師費負擔,恐使無資力者被迫放棄上訴權,建議保障人民自提上訴權利。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提案增訂家事事件法,強制父母完成親職教育或心理輔導,以促進善意合作,維護未成年子女利益,並降低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執行過程對子女身心傷害。
  • 書面質詢指出臺東地院公證處「公休」及臺南地院公證業務採預約制並建議洽民間公證人辦理,質疑法院公證人存在必要性,要求司法院檢討公證人力補充,落實司法為民。

陳以信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指出台灣司法改革民意滿意度偏低,根據台灣民意基金會及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的調查,民眾對司法改革及法官公正性信任度仍低。
  • 要求司法院研議司法改革改善方案,回應民眾對司法的不滿。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關切行政救濟程序保障,特別是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與行政訴訟法再審程序的關係。
  • 要求法務部就「無從依再審程序救濟者」是否能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申請程序重開提供書面回覆,並確認是否將重新函釋以求周延。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回應翁茂鍾案已將 8 位法官移送監察院,25 位法官予以行政懲處並公布姓名,強調多數案件發生在十幾二十年前,目前法官在外飲宴情況已少見。
  • 承諾只要發現有司法風聲,將本於毋枉毋縱精神進行行政調查。
  • 解釋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定為 3 個月是考量疫情高原期長度,期滿前會再檢討。
  • 表示個案處理司法行政機關不便評論,但會謹慎處理。
  • 澄清行政訴訟法修法未牽涉金字塔訴訟制度大原則,主要在堅實事實審的組織改造。
  • 說明 150 萬元以上案件上訴最高行政法院需具備統一法律見解或法之續造等重要性。
  • 表示憲法法庭網站裁判書公開辦法將在三代系統上線時施行,並承諾將研擬法令原則,確保裁判書公開時的標準一致性。
  • 強調裁判書品質提升方案一直在進行,將提供書面報告說明執行狀況、抽查件數及內部提醒標準。
  • 同意判決書內容應限於認事用法,與案件無關者不應寫入,並將在內部訓練與討論中凝聚共識。
  • 回應法官濫用自由心證問題,認為其帶有個人主觀看法,若法官認定事實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即屬違法,可藉上訴糾正。
  • 說明法官評鑑委員會外部委員佔多數,足以擔保公正性,且法官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已包含廣泛的重大違誤情形。
  • 說明台灣民意基金會民調顯示司法改革不滿意度逐年下降,其他機構民調也顯示司法信任度逐步上升。
  • 解釋大法庭裁定並非禁止使用前科表作為累犯證據,而是要求檢察官明確指出具體構成累犯的頁數與筆數,若被告無爭執即可認定。
  • 支持廢除累犯相關規定,認為德國已於 1986 年刪除,將其作為量刑參考因子,並表示已與法務部協商,希望朝此方向立法。
  • 回應行政訴訟分級後人民應訴不便問題,說明已提供線上起訴、遠距審理及巡迴法庭等配套措施,並承諾在子法中尊重當事人合意在地開庭的意願。
  • 同意將法庭錄音錄影保存期限延長至 3 年 6 個月,以兼顧評鑑需求與儲存空間考量。
  • 承諾將把邱顯智委員所提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六條關於再審的意見送行政訴訟法研究會研議。

林錦村 法務部次長

  • 法務部尊重司法院在法官法修正草案中,關於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任用資格及候補法官辦理事務內容的權責。
  • 贊同法官法增訂第七十六條,允許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不受職系調任限制,增加機關用人彈性。
  • 尊重司法院在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中,為配合行政訴訟制度改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改制及大法庭制度運作所做的修正。
  • 尊重司法院對提高主任司法事務官、主任調查保護官職等的職權與大院決定。
  • 對於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二修正草案,尊重司法院關於法官評鑑請求期間延長的職權與大院決定。
  • 就行政訴訟再審議題,認為法院判決確定效力應優先於行政機關行政程序,若法院已判決確定,應透過再審處理,而非行政機關重開程序。
  • 支持邱顯智委員版本,認為刑事訴訟法已放寬再審要件,行政訴訟法亦應相應調整,允許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的證據作為再審事由。
  • 建議《法院組織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及《法官法》第一百零三條的施行日期條文應明確寫出「自公布日施行」以避免模糊。

朱楠賢 銓敘部次長

  • 支持法官法修正案,認為有助於堅實第一審行政法院訴訟及法官人事制度的健全,特別是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任用資格的調整及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的彈性規定。
  • 說明關於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等職等調整案,指出法務部檢察事務官雖已修法可列簡任十職等,但實務上因領導統御問題尚未派任。
  • 表示若司法院能比照法務部調整陞遷序列,確保主任職務由簡任人員擔任,銓敘部將尊重增置簡任十職等司法事務官等職務。
  • 建議不予修正主任司法事務官、主任調查保護官等職務列等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理由是主管職務由薦任七、八職等擔任恐生領導統御問題。
  • 回應戶政事務所秘書職等調整案,表示已與人事行政總處預估經費約 6 千多萬元,將盡快與相關單位研究,但因職務列等調整涉及關鍵職務,需審慎考量。

張國勳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

  • 說明 150 萬元以下案件在地方行政訴訟庭若濫訴,高等行政法院可準用最高行政法院規定處罰。
  • 指出濫訴處罰不是針對正當行使權利者,而是惡意損害或癱瘓法院量能者,曾有當事人 5 年內提 6,800 件案件。
  • 解釋濫訴罰鍰裁定後,救濟途徑為提起抗告,不需經過訴願及行政訴訟,避免重複程序。
  • 說明稅務案件約佔行政法院三至四成比例,現行已有財經司法事務官協助,司法院正研議制定稅務事件審理法,將通盤考量設置稅務審查官的必要性。
  • 澄清草案中專業委員並非證據方法,而是協助法官了解專業背景知識,與鑑定人職責不同。
  • 說明行政訴訟法採職權進行主義下的職權調查事實證據,專業委員提供背景知識,不直接影響法官自由心證認定結果是否受當事人主張拘束。
  • 說明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再審事由不將新證據時間點拉到判決之後,是為避免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項程序重開機制疊床架屋,並維護法律確定判決安定性。
  • 強調行政程序重開對當事人權益保障更周延,因若重開未獲滿足,仍可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及再審,比單純再審提供更多救濟管道。
  • 指出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性質近似,應有再審期間限制,並援引日本、德國等國立法例,反對刪除 5 年再審期間限制,認為影響深遠。
  • 承諾在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子法中,針對雙方合意且無不適當情形,會要求法官尊重雙方合意行巡迴法庭審理。
  • 確認最高行政法院針對行政程序重開與再審的見解已統一,不將判決後新證據納入再審事由,以分工互補機制保障人民權益。

許紋華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廳長

  • 說明憲法法庭網站裁判書公開辦法研擬中,因法院裁判書多樣性,程式設計需不同考量,目前軟體仍在精進磨合。
  • 確認司法院有在訂定裁判書公開的法令標準,將與系統上線同步公告。
  • 澄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八條應依司法院原提案通過,因司法院本次提案已將職等部分拿掉。

相關後續

  • 行政訴訟法增訂第一編第二章之一章名、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至第二十一條之八等專業委員相關條文均不予增訂,司法院將後續研擬。
  • 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修正動議通過,將鑑定人應向審判長及當事人揭露利害關係資訊納入條文。
  •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修正動議通過,將「當事人一造之住居所」納入遠距審理或巡迴法庭適用範圍,並刪除「均」字,立法理由將補充說明當事人合意之處理。
  •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照司法院提案通過,關於再審制度的檢討將由司法院行政訴訟法研究會後續研議。
  • 行政訴訟法第三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三、第十九條、第四十九條之一至第四十九條之三、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六條、第九十八條之八、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四條之一、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之一、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一、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至第二百二十八條之六、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至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四、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六、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九、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一、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六、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百六十一條之一、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之一至第二百六十三條之五、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百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零六條、第三百零七條等條文,以及第二編第一章章名、第二編第一章第八節節名、第二編第二章章名、第三編第一章章名、第三編第二章章名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或照委員黃世杰等16人提案通過。
  •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均予以刪除。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七

審查「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旨在配合行政訴訟法大幅修正,訂定相關過渡規範及施行細則。
  • 討論新舊法銜接、案件移送管轄、再審程序適用及濫訴防杜條款等過渡性規定,以確保制度變革平穩過渡。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所有條文(第一條至第二十五條)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並刪除現行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八

審查「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六案)

核心議題

  • 審查《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為配合行政訴訟制度改革,調整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任用資格及候補法官辦理事務內容。
  • 討論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的彈性規定,以及相關俸給及施行日期等事項。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所有條文(第五條、第九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一百零三條)均照三院提案通過,第一百零三條第四項修正為「除第七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九

併案審查「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討論事項第七案)

核心議題

  • 併案審查《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涉及地方法院、高等法院組織調整,公設辯護人職等及大法庭制度運作等。
  • 討論配合行政訴訟制度改革,以及智慧財產法院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相關條文修正。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一條之五、第五十一條之六、第五十一條之七、第五十一條之八、第七十九條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 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八條照修正動議做文字修正後通過。
  • 第一百一十五條照修正動議之再修正文字及理由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十

併案審查「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討論事項第八案)

核心議題

  • 併案審查《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主要針對法庭錄音、錄影保存期限進行討論。
  • 討論如何平衡法官評鑑需求與電腦硬碟儲存空間的限制。

相關爭議

法庭錄音錄影保存期限:邱顯智委員提案將保存期限由 2 年延長至 4 年,以配合法官評鑑 3 年的請求期間,確保調查證據有足夠緩衝時間。司法院最初認為 4 年超出必要程度,但經協商後同意延長至 3 年 6 個月,以兼顧評鑑需求與儲存空間考量。

立法委員發言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法庭錄音、錄影保存期限改為裁判確定後 4 年,以避免當事人在第 3 年最後一天請求評鑑時,錄音錄影已銷毀而無證據可供調查。
  • 認為應保留必要的調查證據緩衝時間。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最初認為延長保存期限至 4 年超出必要程度,但考量電腦硬碟儲存空間及法官評鑑委員會實際需求,同意將保存期限定為 3 年 6 個月,認為足以應付評鑑需求。

相關後續

  • 本案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為法庭錄音、錄影保存期限為 3 年 6 個月,照修正動議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11

併案審查「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討論事項第九案)

核心議題

  • 併案審查《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配合行政訴訟制度改革,調整行政法院組織結構及審級分工。
  • 討論高等行政法院分設高等行政訴訟庭與地方行政訴訟庭,以及相關法官任用資格的調整。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四至第十五條之八、第三十一條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 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八條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 第十條之一照修正動議通過。
  • 刪除現行條文第十條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12

繼續審查「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十案)

核心議題

  • 繼續審查《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涉及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的職等調整。
  • 討論是否將部分職務列等由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修正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以提升專業人員職等。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朱楠賢 銓敘部次長

  • 說明司法事務官等職等調整案,指出法務部檢察事務官雖已修法可列簡任十職等,但實務上因領導統御問題尚未派任。
  • 表示若司法院能比照法務部調整陞遷序列,確保主任職務由簡任人員擔任,銓敘部將尊重增置簡任十職等職務。
  • 建議不予修正主任司法事務官、主任調查保護官等職務列等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理由是主管職務由薦任七、八職等擔任恐生領導統御問題。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請求第十二條不要修正,維持現行條文,即第一項最後一句的「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不須通過委員提案。

相關後續

  • 本案第十二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第十三條照修正動議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13

繼續審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十一案)

核心議題

  • 繼續審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涉及司法事務官職等的調整。
  • 討論是否將部分職務列等由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修正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朱楠賢 銓敘部次長

  • 說明司法事務官等職等調整案,指出法務部檢察事務官雖已修法可列簡任十職等,但實務上因領導統御問題尚未派任。
  • 表示若司法院能比照法務部調整陞遷序列,確保主任職務由簡任人員擔任,銓敘部將尊重增置簡任十職等職務。
  • 建議不予修正主任司法事務官、主任調查保護官等職務列等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理由是主管職務由薦任七、八職等擔任恐生領導統御問題。

相關後續

  • 本案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118401
卷/期/冊
111/84/1
發布日期
202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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