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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條例修正案聯席審查:聚焦新制與舊制銜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5-26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聯席會議,首先審查「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多條文經修正或照案通過,部分條文保留送院會協商。隨後繼續審查「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多項條文保留送院會協商,並要求銓敘部盡速提供精算報告,以利新舊制轉換及財務缺口評估。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私立學校教職員育嬰留職停薪年資併計、退休撫卹相關條文的修正,以及處理部分條文的保留與附帶決議。
  • 核心議題包括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退撫儲金繳付與年資併計,以及私校教職員退休年齡與延長服務的適用條件。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賴品妤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奕華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江永昌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8條第14項修正為「教職員自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儲金之費用,併計育嬰留職停薪年資。」,第15項不予增訂,餘照委員賴品妤等16人提案通過。
  • 第16條之1第2項修正為「本條例施行後至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前,教師具有前項情形尚未辦理退休者,得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1年內辦理退休。」,餘照委員溫玉霞等19人提案通過。
  • 第20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 第25條第1項末句修正為「或得準用第二十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餘照委員吳斯懷等16人及委員葉毓蘭等16人提案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1項,請教育部針對「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8條第14項修正施行前私立學校教職員曾有育嬰留職停薪年資者,研議採取適當可行措施,以適度保障其相關權益。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以信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案等7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探討新制退休金提撥、監理管理機制、年資併計及離退條件等議題。
  • 核心關切點在於確保新制財務穩定性、保障教職員權益,並探討現職人員轉換新制的可能性與配套措施。

相關爭議

  • 舊制轉新制與財務缺口:銓敘部對於開放舊制轉新制可能造成更大財務缺口的推測,被賴品妤委員質疑缺乏具體數據支持,要求提供精算報告以供評估。
  • 政府提撥責任42年上限:林宜瑾、張廖萬堅及賴品妤委員均認為行政院版設定教職員提繳退撫儲金費用滿42年後政府不再提撥的規定不合理,應予刪除,以確保退休金來源充足並完整保障教職員權益。
  • 監理與管理機制代表性:林宜瑾委員建議將監理會中的「教職員代表」改為「教師組織代表」,張廖萬堅委員則建議另外設置財團法人組織強化監理機制,范雲委員也強調應加強利害關係人參與監理。
  • 增額提撥作為留才手段:范雲委員提出政府增額提撥作為教育體系(特別是高教)留才獎勵機制,但教育部尚未給予明確回應,表示需考量中小學無校務基金設計等實務問題。
  • 離退條件的年齡限制:鄭正鈐委員認為不應存有年齡限制,應鬆綁離退條件以促進公私部門交流。
  • 新舊制轉換機會:林奕華委員主張應給予112年6月30日以前在職人員選擇加入新制的機會,並配套確保原有退撫基金的永續性,即政府逐年撥補需入法。
  • 退休金請領條件:鄭正鈐委員對第12條中離職教職員至60歲只能一次性領取個人專戶款項的限制提出修正,並對第29條中不當限制提出刪除,同時主張自主投資延後請領的具體方案。

立法委員發言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建議第6條應將教職員代表改為教師組織代表,以符合教師法並強化監理機制。
  • 主張刪除行政院版第9條中「教職員提繳退撫儲金費用滿42年以後,政府不再負提撥責任」的規定,認為政府作為雇主應完整提撥,保障退休人員權益。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針對第3條現職人員轉換機會,要求提供精算報告,並主張應設例外條款。
  • 建議第6條及第7條監理會應另外設置財團法人組織以強化監理機制。
  • 要求刪除第9條中「以年資42年為上限」的規定,認為對累積高年資的老師不厚道。
  • 建議增設增額提撥條款,以作為大學攬才的手段。

范雲 立法委員

  • 重申協商時需提出精算報告,讓現職人員評估,並強調政府提撥責任應無上限。
  • 特別針對第9條第2項,要求教育部回應是否支持政府增額提撥作為教育界留才(特別是高教)的獎勵機制,並建議取消5.25%的上限,增加自主提撥彈性。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強調應透過修法確認政府會擔負最終責任並逐年撥補,以避免公務人員二次年改,並將此口頭保障實際入法。
  • 建議第40條監督機構管理部分,教職員代表應改為教職員組織代表。
  • 希望新制能有最基本的保障,無論選擇保守型、穩健型或積極型,都應有最低保障。
  • 主張應給予112年6月30日以前在職人員選擇加入新制的機會,並提供2至3年的時間進行選擇,但前提是政府需確保舊制退撫基金的永續配套措施入法。
  • 認為42年提撥上限不應存在,以保障教職員權益。

鄭正鈐 立法委員

  • 對13條條文提出修正案,包括第3條限制選擇併入新制、第4條將導師及特教師權益納入保障、第6條及第7條監理會及儲金管理委員敘明更清楚。
  • 建議第9條提撥率由15%調整為12%。
  • 認為第11條退撫儲金運用管理辦法不適合跳過監理會。
  • 對第12條離職教職員60歲後只能一次性領取的規定提出修正,建議可分期請領。
  • 主張第16條合併年資不應限制超過42年,因應民眾長壽化。
  • 建議刪除第29條中對不當限制的規定。
  • 對第33條自主投資延後請領提出具體主張。
  • 認為第62條請領條件不應有年齡限制,應鬆綁離退條件以促進公私部門交流。
  • 主張第63條確定提撥個人帳戶制不應予以限制。
  • 建議第65條政府應負起雇主責任,安定教師退休生活,並增列第一項或40%消費者物價消費指數年增率,前列三值中較高者。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質疑銓敘部開放舊制轉新制會造成更大缺口的說法,要求提供精算數據,不能以推測面對舊制公教人員的恐懼。
  • 強調政府應盤點問題,研究如何確保舊制人員退休保障,讓其安心。
  • 主張刪除行政院版第9條中設定提撥上限為42年的規定,認為這會變相減少水庫來源,且有討論空間,應保障公教人員權益及退撫經費充足。

相關人員回應

潘文忠 部長 教育部

  • 針對滿42年限制,表示公務人員部分已保留,協商時可考量公教一致性。
  • 對於監理、管理機制中的代表性問題,認同應討論並加強有利害關係的組織代表參與監理。
  • 關於增額提撥作為高教留才手段,表示教育部重視高教留才,已提出教授學術研究費增加10%及彈薪機制,但退撫部分需考量中小學無校務基金設計等體系問題,期待協商時委員提供建議。
  • 大多數條文因與公務人員一致性作法而保留,將待協商時進一步討論。

陳紹元 司長 銓敘部

  • 回應江委員質詢,指出公務員個人專戶法案處理時已進行精算,在職提繳收益率預估為4%。
  • 說明退休請領部分考量退休人員風險承受度較低,精算時使用1.0667%、2%、4%、6%等不同收益率計算。
  • 表示江委員要求全程以最低收益計算替代率的部分,已委託精算,初期報告約2至3個月可出,完整報告需半年。
  • 承諾可盡快提供在職收益4%,退休請領不同收益率的精算資料供委員參考。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就「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名稱、第一章章名、第1條、第2條、第4條、第5條、第二章章名、第8條、第三章章名、第14條、第15條、第四章章名、第17條至第28條、第30條至第32條、第35條至第37條、第五章章名、第38條至第47條、第六章章名、第48條至第55條、第57條至第61條、第七章章名、第64條、第八章章名、第65條至第76條等條文照行政院提案或修正動議通過。
  • 第3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6條、第29條、第33條、第34條、第62條及第63條等條文因與公務人員部分處理一致性,均保留送院會處理及黨團協商。
  • 主席要求銓敘部及教育部針對新舊制轉換、財務缺口及新舊制比較等相關精算數據和資料盡速準備,並於休會期間持續溝通,以利下個會期達成共識進行三讀。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8條及第100條的修正,核心議題為新制退撫制度建立後,退撫基金財務缺口的政府撥補責任,以及條例施行日期的規範。
  • 爭議點在於政府對退撫基金財務缺口的撥補機制及施行日期條文的修正方式。

相關爭議

  • 政府撥補責任:行政院提案指出新制導致退撫基金用罄年度提前的財務缺口由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撥補;委員張廖萬堅、郭國文、鄭正鈐等人則提案要求政府節省的提撥費率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並編列預算調整支應財務缺口,且不受預算法限制。
  • 施行日期修正方式:主席嚴正指出行政院在第100條施行日期修正案中,每次都將以前修過的修正日期改回公布日期,認為此舉毫無意義且不尊重立法院,要求行政院法制人員檢討,並裁示直接增訂最後一項而非修改原有條文。

立法委員發言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郭國文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鄭正鈐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吳斯懷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奕華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98條因與公務人員部分處理一致性,保留送院會處理及黨團協商。
  • 第100條照委員張廖萬堅、郭國文、鄭正鈐及林奕華等人提案及修正動議版本,直接增訂最後一項通過,不修改原有條文。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人黃世杰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118501
卷/期/冊
111/85/1
發布日期
2022-06-23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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