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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監察法等修正案:聚焦人權會職權與法院組織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5-26

LawTrace 法律歷程:監察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討論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權行使、調查範圍(特別是針對公私團體)及其獨立性。會議亦處理多項司法院預算凍結報告及法院組織相關法律修正案。部分提案獲通過並送院會公決,涉及人權會調查權與職權範圍的爭議條文則保留待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修正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內容涵蓋鑑定人資訊揭露、簡易訴訟程序之遠距審理、及多項條文的增修與刪除。
  • 核心目標為精進行政訴訟程序,確保當事人權益並提升司法效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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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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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本案經逕行逐條審查,多數條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 第一百五十七條修正,明定鑑定人應揭露學經歷、專業領域、訴訟參與及報酬等資訊。
  • 第二百三十二條修正,簡易訴訟程序得採遠距審理,並授權司法院訂定相關辦法。
  • 增訂第二章之一章名及第二十一條之一至第二十一條之八等條文不予增訂,另刪除現行條文第二百三十五條等5條。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院會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旨在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以配合行政訴訟法之修正,確保法規的協調一致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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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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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本案經逕行逐條審查,第一條至第二十五條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 現行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均予以刪除。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院會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六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旨在修正法官法部分條文,以完善法官相關法制,並調整部分條文的施行日期。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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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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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本案經逕行逐條審查,第五條、第九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六條均照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提案通過。
  • 第一百零三條修正,除第七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院會說明。

討論事項四

繼續併案審查「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討論事項第七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旨在修正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重點在於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的職等與設置規定,以強化法院組織運作。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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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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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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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本案經逕行逐條審查,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一條之五至第五十一條之八、第七十九條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 第十七條之一修正,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得列簡任第10職等,並將律師執業資格計入年資。
  • 第十八條修正,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得列簡任第10職等。
  • 第一百十五條修正,明確各次修訂條文之施行日期。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院會說明。

討論事項五

併案審查「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討論事項第八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旨在修正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二,主要針對條文中特定年限的調整。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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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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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本案經逕行逐條審查,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中的「四年」修正為「三年六個月」,其餘照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葉毓蘭等16人提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院會說明。

討論事項六

繼續併案審查「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討論事項第九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旨在修正行政法院組織法,重點在於行政法院司法事務官的職等與設置,以優化行政法院的人力配置。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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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本案經逕行逐條審查,第二條至第四條、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條之二、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四至第十五條之八、第三十一條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 第十條之一修正,行政法院司法事務官在2人以上者,得設主任司法事務官1人,職等為薦任第9職等至簡任第10職等。
  • 第十三條照委員黃世杰等16人提案通過。
  • 現行條文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予以刪除。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院會說明。

討論事項七

繼續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十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旨在修正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重點在於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的職等調整,以提升專業人力素質。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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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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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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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本案經逕行逐條審查,第十二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第十三條修正,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得列簡任第10職等。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院會說明。

討論事項八

繼續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十一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旨在修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以完善法院組織相關規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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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經逕行逐條審查,第十三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院會說明。

討論事項九

併案審查「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明確區分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與傳統監察職權,彰顯其獨立性與專責性。
  • 修正內容包括規範人權侵害事件的調查方法,引進系統性國家詢查制度,並建立監測機制以落實國際人權公約。

相關爭議

  • 人權會調查權的範圍與強制力:監察院提案強調人權會調查無強制力,可因法律或正當理由拒絕;江永昌委員質疑此規定恐使人權會調查權力不足,最終仍須回歸監察委員的強制調查權。
  • 人權會調查對象:監察院提案建議人權會可調查公私法人及團體;部分委員擔憂將調查對象擴及私法人與團體,恐因缺乏配套法制而引發權限爭議與程序保障問題。
  • 人權會職權獨立性與定位:邱顯智委員質疑將人權會職權納入監察法專章,而非獨立作用法,是否會影響其獨立性,並造成監察委員與人權委員身分混淆。
  • 人權會對人權侵害事件的責任處置:湯蕙禎委員提案建議人權會應有權移送涉及刑事犯罪或公務人員違失責任的案件,以釐清個案責任,但監察院對此持保留態度。
  • 人權會調查結果的法律效果及時效:邱顯智委員提案建議人權會調查結果應可協助被害人回復名譽,並給予2年國家賠償請求權時效;主席及周春米委員擔憂此舉可能破壞現行法制,且人權會調查報告不具備司法救濟的證據能力。
  • 人權教育的職責定位:監察院提案人權會應「協助」各政府機關推廣人權教育;主席及劉世芳委員則認為「監督」更能彰顯其權責,避免權責不清,且「協助」可能導致人權會過度介入執行層面。
  • 監察委員的出席與自律:陳以信委員質詢監察院部分監察委員審查會議出席率偏低,要求監察院公布公假名單並啟動自律機制,但監察院以公務保密為由拒絕公布。

立法委員發言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監察法,旨在明確區隔人權會職權與監察職權,彰顯人權會獨立性與專責性。
  • 建議修正第一條第二項,以充分含括人權會職權行使範疇,不應排除其他監察權的運用。
  • 主張第三十條之一應增訂第四項,明定人權會處理侵犯人權事件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涉及公務人員違失責任者依相關規定議處或移由機關懲處。
  • 支持將人權會調查對象擴及法人及團體,但修正動議限縮為公法人,對此表示疑慮。
  • 認為人權會的系統性詢查對於台灣人權制度的進步具有重要意義。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肯定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成立,期許其能有效保護人權,並與國際接軌。
  • 關切監察院應大力整頓官箴,特別是針對司法及檢察系統中涉及包庇、縱容或利益交錯的案件。
  • 舉例翁茂鍾司法關說案,要求監察院針對此類案件提出令國人信服的整頓作法,並期望監察院能成為「有牙齒的老虎」。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院「一案多查」的問題,不同監察委員對同一案件範圍認定不同,導致重複調查。
  • 擔憂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調查權力與傳統監察權力可能混淆,尤其人權會調查缺乏強制力,恐使其在處理重大人權事件時效力不足,最終仍需回歸監察委員的強大調查權。
  • 質疑人權會調查中「其他法律或正當理由得拒絕」的規定,可能導致法官、檢察官以獨立性為由拒絕調查。
  • 呼籲監察院解決「監察一體」及一案多查的問題,並釐清人權會委員與監察委員在調查權行使上的關係與拘束力。
  • 對修正動議將人權會的調查對象限縮至「公法人」表示不解,認為許多人權侵害發生在私部門,限縮將影響其功能。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以來的具體績效,認為其與傳統監察權同一人馬、兩個招牌的設計不盡合適。
  • 關切私菸案中兩名少校被重判,而有力人士卻升官的現象,認為此案極度不合理,涉及司法人權問題。
  • 要求監察院在私菸案三審定讞後,對此案從起訴到定讞過程進行調查,給予受害者救濟機會,以維護司法公信力。

陳以信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委員本身若怠忽職守應如何處理,並指出監察委員自律規範中「不得無故不出席會議」及「推請委員依法提案彈劾」的規定。
  • 根據自行統計數據,指出有4位監察委員(田秋堇、高涌誠、張菊芳、葉大華)提案及參與審查次數明顯偏低,其中田秋堇委員有長達14個月未參與審查。
  • 要求監察院公布相關監察委員的公假單,並啟動自律機制,調查這些委員是否存在怠忽職守,強調監察院應「打自己的老虎」。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關切檢察官陳隆翔被彈劾第二次的案件,認為社會對此案的訴訟細節不甚了解,已演變為監察院與司法院職務法庭之間的法律爭議。
  • 質疑監察法第八條關於新事實或新證據需經審查會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的規定,導致職務法庭以程序要件不備拒絕併案,認為此規定形式主義且荒唐。
  • 主張監察院應有自己的立場,並考慮是否聲請釋憲,以釐清監察院程序完成的標準,以及懲戒法院解釋的憲政爭議。
  • 建議監察院應建立監察法定期研修機制,以因應過時條文,避免監察法成為侵害人權的可能,並回應司法改革的期待。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肯定監察院對濁水溪揚塵問題的督促,促使行政院採取治理措施,並取得顯著成效。
  • 關切台灣西部國土長期且持續的地層下陷問題,特別是高鐵沿線的下陷對交通運輸安全的潛在威脅。
  • 要求監察院應像處理濁水溪揚塵問題一樣,積極督促行政院相關單位重視並解決地層下陷問題,建議在1個月內提案或立案討論。
  • 質疑在民主社會中,仍有公務人員在公共建物上落款或在防疫物資上印製個人頭像的行為,認為此為威權復辟的表現,要求監察院應發揮諫官功能處理此類官箴問題。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關切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及建議,詢問國家人權委員會對此的規劃與優先次序。
  • 質疑監察院撤回原「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轉而將其納入監察法專章,並未納入調解、聲請釋憲、裁罰、協助司法救濟等爭議性條文,詢問現行版本人權會的核心職權為何。
  • 強調人權會應側重系統性國家詢查,累積案例以形成國家人權議題印象,並詢問人權會針對系統性詢查的具體作法。
  • 對修正動議將人權會的調查對象限縮為「公法人」持保留意見,認為許多機構性侵害發生在私法人,限縮將影響其功能。
  • 提案修正第三十條之一,建議人權委員會應有權以適當方式回復被害者名譽,並在通知受害人後給予2年國家賠償請求權時效,以確保受害人權利落實。
  • 支持監察院版第三十條之六,認為人權會「協助」各政府機關研發建置人權教育方案是依循《巴黎原則》的重要職責,應鼓勵其主動積極。
  • 對第三十條之三(人權會研究及檢討國家人權政策並提出建議)的修正動議持保留態度,認為此為人權會的核心任務,應依循《巴黎原則》賦予其建議修憲、立法及修法的職責。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支持監察法修正草案中增設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專章,認為在無法修憲廢除監察院的情況下,應從現有體制上修正。
  • 關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中,縣市議員申報財產並對外公布的規定,可能導致監察院財產申報處人力不足,要求監察院說明具體需求及執行辦法。
  • 強調財產申報時程緊迫,中選會已公告選舉時程,若未能及時申報將影響候選人被選舉權,要求監察院在1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執行辦法與困難。
  • 對邱顯智委員關於國家賠償請求權時效的提案表示理解,但認為人權會目前執行能力單薄,系統性巡察發展未明,建議先保留。
  • 質疑監察院行使監察權時可調查「公私團體」,而人權會調查對象卻可能限縮於「公法人」,認為兩者調查權力應對等,要求監察院釐清。
  • 對第三十條之六(人權教育)的「協助」用語持保留意見,認為可能導致權責不清,且人權會派員上課或決定教材內容是否恰當值得商榷,建議保留協商。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回顧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三讀通過的艱辛歷程,肯定其捍衛人權的目標,但對其職權行使的範圍與潛在衝突保持審慎態度。
  • 肯定本次修正草案將人權會調查權限於機關、法人、團體,並引進系統性國家詢查制度,認為這對台灣人權制度的進步有益。
  • 關切人權會調查案件是否採合議制,以及發現公務員違法失職時,是否會移請人權會委員處理等程序問題。
  • 認為人權會的調查報告在司法救濟程序中不具備證據能力,僅供參考,強調最終認定仍需回到司法體系,因此對邱顯智委員關於回復名譽及國賠時效的修正動議持保留意見。
  • 支持將第三十條之二的調查對象限縮為「公法人」,但因委員間有疑慮,建議該條文保留,待監察院釐清調查權性質與程序保障後再議。
  • 支持修正動議中將第三十條之六的「協助」改為「監督」人權教育推廣,認為這能使人權會的任務更具體化、明確化,避免抽象。
  • 建議第三十條之三(研究及檢討國家人權政策並提出建議)保留,讓大家思考其憲政定位及法律拘束力。

相關人員回應

朱富美 監察院秘書長

  • 說明監察院提案修正監察法旨在明確區隔人權會職權與監察職權,彰顯其獨立性與專責性,並參考《巴黎原則》及他國立法例。
  • 強調人權會職權具事前預防性質,與行政機關協作,而憲法監察職權為事後監督,兩者性質迥異。
  • 解釋人權會對涉及酷刑、歧視及重大人權侵害事件的調查,無強制力,相關機關可因法律或正當理由拒絕,與具強制力的監察調查不同。
  • 指出本次修法引進澳紐經驗的「系統性國家詢查」制度,目的在探討人權政策問題、喚起全民人權意識。
  • 說明人權會已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努力,針對移工撫養子女、校園及安置機構性侵等議題進行調查。
  • 回應陳歐珀委員關於翁茂鍾案,表示監察院已完成調查並通過彈劾案,並積極辦理民眾陳情及委員主動發掘的案件。
  • 回應江永昌委員,說明人權會調查與傳統監察權調查不同,包括派案程序、受調查機關、方式及結論法律效果等,人權會採決議制、協力協作、柔性建議。
  • 解釋「其他法律或正當理由得拒絕」調查,可能指涉及營業秘密等受法律保護之事項。
  • 對於陳以信委員質疑監察委員出席率,表示委員請公假有公務衝突考量,並指出公假部分涉及彈劾案保密,需研究法令後再決定是否公布。
  • 回應黃世杰委員關於陳隆翔案,表示彈劾案是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尊重提案委員及審查會結論,並指出此案繫屬於懲戒法院,監察院尊重司法程序。
  • 承認監察法部分條文可能過時,應研修,但需全體委員凝聚共識。
  • 回應劉建國委員關於濁水溪揚塵問題,表示監察院已提出調查報告並持續追蹤;對於地層下陷及公共建設落款問題,表示會轉達委員意見並依法辦理。
  • 回應邱顯智委員,表示人權會將針對兩公約審查結論提出策進作為,包括加強人權教育、落實調查及爭取GANHRI-SCA認證。
  • 對於邱顯智委員關於回復名譽與國賠時效的修正動議,持保留態度,認為人權會職掌偏柔性、教育、建議、督導,不宜做明確的事實認定,以免權力過於剛性。
  • 說明人權會期待調查對象不排除私法人,因人權侵害可能發生在私部門,且草案已規定遵守正當法律程序。
  • 說明第三十條之六關於人權教育的「協助」不限於被動,委員希望能夠主動積極協助推廣人權教育,並請求委員支持將該條文保留協商。
  • 承諾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三讀通過後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交書面報告,說明監察院財申處所需經費、人力及執行辦法,以確保地方民代財產申報順利實施。

蘇瑞慧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

  • 報告人權委員會已於5月24日提請委員會針對兩公約結論提出策進作為,將依程序規劃處理人權問題,特別是急迫性議題。
  • 說明人權會委員已在現行法律範圍內努力推動系統性詢查,已針對移工撫養子女、校園及安置機構性侵等案件進行處理,雖受限於規模與經費,但仍積極推動。

陳美延 監察院財產申報處處長

  • 說明監察院財申處現有人力辦理陽光四法已非常吃緊,若新增800至900位民意代表的財產申報,將大幅增加行政作業量。
  • 指出直轄市議員雖已申報財產,但若需刊登公報、上網公告,則需在定期申報後2個月內完成審查、3個月內上網公告,時程緊迫。
  • 表示候選人階段的財產申報與各地選委會有關,但監察院仍需在法律三讀通過後,與行政院協調人力及資源,努力辦理到職申報及定期申報業務。

相關後續

  • 第一條及增訂第五章之一章名照監察院提案通過。
  • 第三十條之一(人權會調查事件範圍及處理)照監察院提案通過。
  • 第三十條之二(人權會調查方法與配合義務)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
  • 第三十條之三(人權會研究及檢討政策與法令)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
  • 第三十條之四修正為「人權委員會應協助政府機關推動批准或加入國際人權文書並國內法化,以促進國內法令及行政措施與國際人權規範相符」,照委員湯蕙禎等16人提案通過。
  • 第三十條之五(人權會監測機制)、第三十條之七(人權會合作交流)、第三十條之八(人權會撰提獨立評估意見)、第三十條之九(人權會報告公布)及第三十二條(施行日期)均照監察院提案通過。
  • 第三十條之六(人權會推廣人權教育)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
  • 附帶決議:要求監察院針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對財申處人力、經費影響及因應措施,於法律三讀通過後1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一併提報院會處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院會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118501
卷/期/冊
111/85/1
發布日期
20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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