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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保單爭議與促參法審查:聚焦理賠、監理與數位建設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5-23

LawTrace 法律歷程:證券交易法、保險法、娛樂稅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審查「所得稅法」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修正草案,並針對「防疫保單相關爭議及處理情形」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會議聚焦於防疫保單的理賠認定、保險公司財務穩定性、消費者權益保障及金管會的監理作為。最終,「所得稅法」案擇期續審,「促參法」多數條文修正通過並交付黨團協商,防疫保單相關議題則要求金管會加速處理爭議並提交報告。

討論事項一

審查「所得稅法」4案

核心議題

本次議程審查多項關於「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的提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蘇建榮 財政部部長

  • 回應黨團與委員提案。

相關後續

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11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多項條文,以擴大公共建設範疇至文教、影視音、綠能、農業及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並調整預算編列程序、甄審委員會職權及資訊安全要求。
  • 核心議題亦包含有償PPP案件對國家安全與資通安全的潛在風險評估,以及契約終止後招商條件的重新檢討機制。

相關爭議

  • 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不予採納,顯示委員提案與行政機關或多數委員間存在分歧。
  • 附帶決議要求財政部督促主辦機關在投資契約中納入資通安全管理法相關規定,反映對數位建設資安風險的擔憂。
  • 附帶決議要求財政部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具潛在國家安全風險的公共建設辨識與評估機制,顯示對境外敵對勢力透過促參制度滲透的國安疑慮。

立法委員發言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財政部應督促主辦機關在投資契約中要求民間機構遵守資通安全管理法相關資安規定,以維護國內資通安全環境。
  • 提案要求財政部建立具潛在國家安全風險之公共建設風險辨識機制,並納入評審及考評程序。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財政部督促主辦機關在投資契約中要求民間機構遵守資通安全管理法相關資安規定。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主辦機關在投資契約解除、終止或期間屆滿後,重新檢討招商條件及契約內容後始得重新公告。
  • 連署提案要求財政部督促主辦機關在投資契約中要求民間機構遵守資通安全管理法相關資安規定。
  • 連署提案要求財政部建立具潛在國家安全風險之公共建設風險辨識機制。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財政部督促主辦機關在投資契約中要求民間機構遵守資通安全管理法相關資安規定。
  • 連署提案要求財政部建立具潛在國家安全風險之公共建設風險辨識機制。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二十九條,將第一項首句「甄審委員會」修正為「主辦機關」。
  • 連署提案要求主辦機關在投資契約解除、終止或期間屆滿後,重新檢討招商條件及契約內容後始得重新公告。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主辦機關在投資契約解除、終止或期間屆滿後,重新檢討招商條件及契約內容後始得重新公告。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財政部建立具潛在國家安全風險之公共建設風險辨識機制。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三條修正通過,擴大公共建設範疇至文教及影視音設施、電業、綠能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農業及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
  • 第八條修正通過,增列增建、改建及修建包含修繕、裝修或其他提升效能或價值之投資行為。
  • 增訂第九條之一通過,修正立法說明,強調政府財務支出須具效益性及公益性。
  • 第十條修正通過,增訂主辦機關就取得民間機構公共服務之預算編列程序,應於預算書中列表說明未來年度經費支出。
  • 第二十九條修正通過,將「甄審委員會」修正為「主辦機關」。
  • 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二修正通過,將「第二十九條」修正為「第九條之一」,「每半年」修正為「每年」。
  • 第六條、第六條之一、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之一、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五十一條之一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三章章名維持現行章名。
  • 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不予採納。
  • 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郭國文委員補充說明。
  • 通過3項附帶決議,要求財政部督促主辦機關在投資契約中要求民間機構遵守資通安全管理法相關資安規定,重新檢討契約解除或終止後的招商條件,以及建立具潛在國家安全風險之公共建設辨識及評估機制。

討論事項三

「防疫保單相關爭議及處理情形」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金管會與衛福部就防疫保單的核保、理賠爭議、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監理,以及在防疫政策調整下如何兼顧消費者權益與保險業穩健經營進行專題報告。
  • 會議聚焦於釐清防疫政策變動對保單理賠的影響、保險業者拒賠理由的適法性、金管會的監理作為是否主動積極,以及壽險業在升息環境下的財務風險評估。

相關爭議

  • 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的認定標準:民眾質疑政府取消實名制是在幫保險公司解套,且部分公司以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條而非第四十八條開立的隔離通知書拒賠。
  • 核保與理賠延遲:許多保戶投保後長期處於「核保中」狀態,或因複保單、行政疏失等理由被拒絕承保或理賠,引發消費者權益受損的擔憂。
  • 居家照護理賠認定:金管會與衛福部對「居家照護視同住院」理賠的醫療行為認定(例如是否需用藥)存有爭議,導致保險公司理賠標準不一。
  • 保險公司財務風險與社會責任:保險公司聲稱鉅額虧損可能導致破產,但委員質疑其風險控管不力,且背後有金控支持,應承擔社會責任而非犧牲民眾信任。
  • 保費調整條款爭議:部分健康險保單的「薰衣草條款」允許保險公司在契約期間內依經驗調整保費,引發民眾對保費無預警大幅上漲的不滿。
  • 金管會監理作為:委員批評金管會對防疫保單亂象處理被動、不夠公開透明、回應速度慢,未能有效遏止保險公司不當行為。
  • 疫苗險理賠條件:疫苗險要求「打了疫苗後確診」才理賠,但0-5歲兒童因無疫苗可打導致確診後無法獲賠,被質疑為詐欺條款。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政策調整是否為保險公司規避理賠解套,強調應回歸契約精神。
  • 要求金管會提供公股銀行防疫保單的理賠狀況統計資料。
  • 擔憂防疫保單虧損最終可能導致全民買單。
  • 批評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政策反覆,造成民眾保單理賠亂象。
  • 要求金管會公正客觀,強制保險公司依契約賠付,不應規避責任。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肯定金管會主委「財務虧損可填補,信用損害難彌補」的說法,強調金融機構信用與社會責任的重要性。
  • 質疑保險業務員已收費但保險公司卻以未核保為由拒賠的不合理性。
  • 建議評議中心收集類似理賠爭議案例,考慮以團體方式處理,避免民眾個案訴訟成本過高。
  • 反駁保險公司虧損將傷害未投保人權益的說法,強調金控母公司應增資彌補子公司虧損。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對防疫保單爭議處理不夠強硬,強調契約有陷阱,應督促保險公司依契約理賠。
  • 詢問保費已繳但未核保的保單是否生效,要求明確答覆。
  • 質疑金管會與衛福部對輕症居家照護理賠條件(如用藥)的意見不一。
  • 估算防疫保單總暴險金額可能超過410億元,並質疑保險公司有能力賠付。
  • 提出幼童未打疫苗確診卻不獲疫苗險理賠的矛盾,要求金管會糾正不合理條款。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質疑同樣有隔離事實與處分,為何理賠結果不同,批評金管會對隔離通知書的限縮解釋。
  • 指出保險公司集體拒賠行為可能犧牲信任,建議金管會應依保險法第五十四條對被保險人有利方向解釋。
  • 建議金管會應主動與保險公司溝通,避免個案評議導致業者需支付高額服務費。
  • 要求金管會公布各保險公司財務狀況,釐清破產危機傳言,並動用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 提醒金管會應堅持公正不阿,勿讓英名毀於一旦。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關切防疫保單對台灣金融秩序的影響,質詢是否有保險公司資本適足率不佳或有倒閉事實。
  • 要求金管會對未完成核保的保單設定明確期限(如6月底前),避免業者拖延或諜對諜。
  • 批評保險公司不斷更改條件、造法以降低虧損,要求金管會統計客訴數據,作為未來商品審查依據。
  • 呼籲金管會調查保險公司董事、獨董在防疫保單發行上未落實風險控管的責任,並列入公司治理考評。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去年已掌握日本停售防疫險訊息,但提醒業者作為不力。
  • 關切壽險業在升息環境下,金融資產未實現虧損嚴重,淨值大幅下跌,金管會是否低估風險。
  • 要求金管會提交報告,說明對20道公文示警後業者的回覆與因應作為。
  • 要求金管會盤點壽險業金融資產配置,評估升息對淨值影響的風險,並提出報告。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肯定金管會主委「信任執照」論點,指出防疫保單爭議已嚴重損害保險公司社會信任。
  • 批評金管會處理防疫保單爭議被動、不公開、回應速度慢,要求改為主動、公開、迅速回應。
  • 指出消費者查詢核保狀況困難,業務員躲避回應,客服電話忙線,要求金管會主動處理。
  • 揭露保險公司使用「契撤」等不符法令名詞回覆消費者,要求金管會主動禁止此類行為。

葉毓蘭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將新型態的COVID-19防疫保單審核從核准制改為備查制,是否曾作完整評估。
  • 認為防疫保單亂象源頭在於金管會放寬審核,應負責無旁貸的責任。
  • 要求金管會立即邀請暴險公司評估理賠影響及因應方法,並審慎因應。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發出20道公文示警後,防疫保單爭議仍嚴重延燒,要求檢討警示手段是否到位。
  • 強調保險公司有能力賠付,不應以企業風險為由損害政府與民眾的信任。
  • 同意居家照護理賠應彈性處理以避免醫療量能衝擊,但不認同將民眾行為形容為「社會公害」。
  • 要求金管會加強監理手段,避免僅止於道德勸說或警示。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質疑目前市面上防疫保單稀缺,民眾有需求卻買不到,要求保險局關注。
  • 批評業者過去賺錢,遇到問題就閃避責任,強調保險公司應負責。
  • 關切保險局人力不足以管理龐大保險資產,要求金管會重視人員編制。
  • 指出泰國已有4家保險公司因防疫保單倒閉,質疑台灣業者未吸取教訓。
  • 要求金管會及證交所提供防疫保單相關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讓民眾安心。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要求金管會與衛福部在5月底前訂出居家照護理賠指引,明確賠償標準。
  • 批評保險公司未做好風險控管,在國際疫情嚴峻時仍大量銷售防疫保單。
  • 質疑保險公司再保比例低,且國際再保公司已拒保,批評其為「不保險公司」。
  • 要求金管會調查公股銀行拒保或刁難理賠陳情,確保公平處理。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要求金管會釐清有效保單數量與理賠比例,以數據證明保險公司有能力賠付。
  • 肯定金管會宣導「2年內可申請理賠」以避免衝擊醫療量能。
  • 要求金管會與衛福部在月底前就輕症居家照護理賠(含無用藥情況)達成一致標準。
  • 批評部分疫苗險保單要求「打疫苗後確診」才理賠,但5歲以下兒童無疫苗可打,質疑其為詐欺。
  • 認為政府政策變動導致保單亂象,金管會應扮演好調停人角色。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提出防疫保單總數與潛在理賠金額的估算,顯示情況嚴重。
  • 質疑金管會未聽取國際再保公司意見,導致台灣保險業在「病毒共存」模式下仍採「清零」模型設計保單。
  • 批評金管會在國際再保公司拒保後,仍允許保險公司大量銷售防疫保單,質疑其失職或失能。
  • 擔憂防疫保單鉅額理賠可能影響其他險種的核保與理賠量能。
  • 要求金管會明確說明若發生巨額虧損,除增資外是否有其他應對措施(如動用安定基金)。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確認金管會立場,認定TDR為證券交易法規範之有價證券,無需修法。
  • 指出現行司法實務已認定TDR為有價證券,無法律模糊空間。
  • 呼籲立法院委員拒絕為金融重犯鍾文智進行個案式修法,金管會應堅持立場。
  • 要求保險公司應依契約內容理賠居隔證明,金管會應處理相關爭議。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對防疫保單之亂缺乏明確態度,金管會不應將責任推給公會。
  • 要求金管會與衛福部合作,釐清具公信力的證明與通知,避免民眾因醫療負擔而延遲請領。
  • 質疑保險公司以重複投保為由拒絕續保或退單的合理性。
  • 批評保險公司遲遲不核保,質疑其觀望態度,要求金管會加強監督。
  • 要求金管會對輕症居家照護理賠的用藥認定(如普拿疼)明確態度,不應讓保險公司自行決定。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質疑保險公司在去年大賺後,疫情升溫卻縮手,以重複投保等理由拒絕承保,違反公平待客原則。
  • 指出國際再保公司2月已拒絕再保,但台灣保險公司3月仍持續大賣保單,質疑金管會監理責任。
  • 要求金管會對在途保單設定明確核保期限,解決百萬件保單懸而未決的問題。
  • 要求金管會強制富邦等已收費公司承保續保保單,不應以退款為由拒絕核保。
  • 要求金管會保險局硬起來,確保5月底前訂出理賠指引,並堅守原則放寬理賠認定。
  • 質疑保險公司以學校通知單不屬衛生機關為由拒賠,要求金管會釐清。
  • 要求金管會在居家照護理賠的醫療行為認定上,比照衛福部標準,避免條件限縮不合理。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體諒金管會主委因防疫政策急轉彎而揹黑鍋,但要求金管會採取更積極的監理手段。
  • 建議金管會應利用股東會、股利發放、公司治理評鑑等多元手段,強制保險公司履行責任。
  • 批評行政單位帶風向,將保單爭議歸咎於民眾貪心,強調人身健康險非損害填補原則。
  • 指出保險公司已扣款卻拒絕核保續保的不合理性,強調扣款即為同意行為。
  • 認為防疫保單亂象的「兇手」是疫情指揮中心政策轉變,且未與相關部會橫向溝通。
  • 關切虛擬貨幣Luna幣崩跌事件,詢問金管會對虛擬貨幣的監管進度。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強調金管會應扮演公正角色,協助弱勢民眾對抗保險公司耍賴行為。
  • 確認確診險理賠認定爭議較小,但隔離險(如3+4)理賠問題已解決,金管會應堅持原則。
  • 質疑保險公司以重複投保為由拒絕續保的不合理性,尤其對已扣款保單。
  • 要求金管會盡快訂出理賠指引,涵蓋續保、審核中、扣款、信用卡付款等各種情況,以安民心。

余天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證券交易法對TDR定義不清,導致司法實務判決不一,認為有修法必要。
  • 強調民國76年函文不可能核定當時不存在的金融產品為有價證券,其認定離譜。
  • 批評金管會反對修法理由不夠清楚,堅持應將TDR明確納入法條以避免模糊空間。

相關人員回應

黃天牧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強調防疫政策獨立於保險考量,金管會要求保險公司依契約規定處理理賠。
  • 承認保險公司核保人力不足,已要求加派人力並說明核保原則。
  • 指出防疫保單多屬定額保險,無複保險問題,核保完成即應負保險責任。
  • 表示將數位健康證明作為確診理賠證明,並配合防疫政策調整,要求公會研訂指引。
  • 強調保險監理須兼顧消費者權益與保險業穩健經營,承認居家照護理賠為配合防疫政策的調整。
  • 表示金管會已於年初函請保險公司檢討風險控管機制,並密切關注公司財務狀況。
  • 回應金管會已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增訂視訊會議專章,認為無需另增訂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1第3項。
  • 說明證券交易法對「有價證券」採「有限列舉,概括授權」,TDR已依職權核定為有價證券,無需於法條中再訂定。
  • 指出保險法第116條修正草案有疑義,但為保障消費者,建議新增第3項,明定催告應一併通知被保險人。
  • 強調金管會要求保險公司以建立長期信賴關係為出發點,不應為難理賠。
  • 承諾將要求產險公會儘快在5月底前訂出居家照護理賠指引或各公司理賠政策。
  • 說明金管會已要求保險公司注意現金流量及增資計畫,並已掌握部分公司有增資壓力。
  • 強調金管會對金融機構的監理是主動的,並已透過要求金控簽署承諾書等方式確保產險增資能力。
  • 表示金管會已對保險公司不當調整保費的行為開罰,並強化保費調整的嚴謹規範。
  • 承諾將持續盤點防疫保單爭議,並將公平待客情況納入後續分析。

施瓊華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局長

  • 說明部分公司契約約定,隔離與確診可能分別給付保險金。
  • 澄清報導指控某產險公司以行政疏漏拒保的爭議已解決,係因保經送件逾期且未依慣例報備。
  • 解釋保費繳交後,核保通過會溯及要保日生效。
  • 說明居家隔離有證明即可申請理賠,0+7自主防疫不屬隔離,不符理賠條件。
  • 表示金管會未放寬防疫保單審核為備查制,係依既有規定,且已要求業者檢討並有部分下架或調降保額。
  • 說明目前約有4張中重症防疫保單仍在銷售。
  • 表示評議中心已接到逾1,000件申訴,且持續增加,將擴充人力並規劃線上申訴專區。
  • 解釋產險保單為1年期不保證續保,續保過程保險公司保留核保權利。
  • 說明保險公司若已收到現金即視為同意承保續保;信用卡未扣款者,公司仍可進行核保篩選。
  • 澄清疫苗險理賠需打疫苗後確診,與防疫保單不同。
  • 說明陪同隔離若收到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開立的隔離通知書,會評估理賠。
  • 表示學校開立的隔離通知單若經衛生局授權,應視同衛生機關開立,可申請理賠。
  • 說明壽險保單的保費調整機制是依契約約定,且金管會已要求更嚴謹的規範,需有精算基礎且合理公平。

劉慧蓉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副組長

  • 回應美國FDA公布SD Biosensor試劑未通過檢測一事,將帶回請食藥署專案報告。
  • 承諾3天內提供SD Biosensor試劑的送審文件、輸入總量與剩餘數量。
  • 承諾1週內提供發給員警的防疫物資清單。
  • 說明住院病人若醫師懷疑COVID-19即可檢驗,但無強制規定2天內確認染疫。
  • 表示確診死者規定24小時內火化或深埋。
  • 說明醫師會依病人狀況給予居家照護醫療處置,不必然需用藥,理賠應回歸保險規定,應再討論。
  • 表示疫情指揮中心採買的抗病毒藥物量是足夠的,但病人不一定需要服用。

洪令家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總經理

  • 表示評議中心從4月10日至今已接到逾1,000件申訴,且持續明顯增加。
  • 說明已在擴充人員並規劃線上申訴專區,申訴電話為1998金融服務專線。
  • 表示在主管機關指導下,許多爭議在申訴階段保險公司已積極回復,評議案件明顯減少。
  • 說明法定期限為90天,但未來希望能簡化案件處理,集中法律爭點,儘速解決。
  • 回應將民眾衝擊醫院行為形容為「社會公害」的說法是不合適的。

許璋瑤 臺灣證券交易所董事長

  • 說明目前有9家與防疫保單相關的保險公司,主要業者背後有金控支撐,若股東願意增資,不至於造成系統性風險。
  • 表示目前台股受國際政經情勢影響較大,防疫保單不至於影響台股動能。
  • 指出台股目前下跌幅度在全球相對較低,台灣基本面良好是重要支撐點。

呂念慈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簡任技正

  • 強調理賠應回歸理賠規定,醫療界定上,居家照護民眾的醫療提供會依病人狀況給予,不見得確診者一定需給藥。
  • 說明病人狀況不同,所需醫療處置也不同,保險業者不應只訂單一處理方式,此部分應再討論。

張振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局長

  • 說明證交法中無「存託機構」及「保管機構」用語,且證交法採概括授權,無需逐項列舉商品。
  • 指出TDR相關子法已於101年1月14日發布實施,現行法規已足夠,不需再修訂證交法。
  • 表示法院案例已判決定讞TDR為有價證券,不建議調整過往解釋。

相關後續

  • 金管會應於2週內,針對「金管會20道公文示警,業者如何回覆及有何因應作為?」,整理並提出報告。
  • 金管會應盤點壽險業金融資產配置情形,針對「升息環境對壽險業淨值之影響」進行風險評估,並於2個月內提出報告。
  • 金管會應加強監理作業,就防疫保單理賠及處理情形對於整體產險業者之經營影響、社會經濟活動衝擊、其他險種保戶權益,提出相關評估並說明關聯性,就核可提存特別準備金的「一定條件」提出說明,於1個月內向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金管會應於6月底前統計並公開金融評議中心及各公司所接獲疫苗險、防疫險之客訴件數,嗣後維持每2個月統計1次直至2023年4月底止,以做為各公司將來保險商品發行之審查依據。
  • 金融評議中心及金管會應盤點現有爭議及未來防疫策略可能衍生之爭議,就產險公司自行定義理賠要件可能導致的搶藥潮、文件申請耗損,於2週內提出書面報告。
  • 金管會應於1週內公布各家保險公司財務狀況,避免保戶不安。
  • 金管會應於1個月內針對產險業之公司治理辦理專案檢查,並提交檢查報告予財政委員會,將董事、高階主管失職情事列入適格判斷標準。
  • 金管會應於3日內提出檢討報告,並說明認定陪同家長不符合理賠資格之法源依據。
  •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照行政機關建議修正通過。
  • 證券交易法第四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保留,擇期再審並進行溝通。
  • 保險法第一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鑒於有疑義,金管會建議新增第三項,明定第二項保險人對要保人之催告,應一併通知被保險人,並配合現行實務保費交付作業修正第二項文字。

原始資料

公報
1118502
卷/期/冊
111/85/2
發布日期
2022-06-23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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