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保險法修正草案及防疫保單爭議審查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5-25
LawTrace 法律歷程:證券交易法、保險法、娛樂稅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繼續審查證券交易法與保險法修正草案,其中保險法修正案經協商後通過,而證券交易法關於臺灣存託憑證(TDR)是否應明文列為有價證券的修正案則因委員意見分歧及個案修法疑慮而保留。會議亦處理多項臨時提案,主要針對防疫保單爭議及純網銀資安問題,金管會皆提出修正建議並獲採納,部分要求提交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一
審查「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之一)
核心議題
本案主要針對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1條文進行修正。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同意其所提本案已修正通過。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保險法第一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修正保險法第116條,明確催告通知應送達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同時規範通知方式。
- 主要討論保險費催告應送達的對象,以及保險人通知被保險人的方式,以確保被保險人權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原則上同意行政機關的修正建議,認為與其提案意思相近。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對金管會建議的文字沒有異議。
相關人員回應
施瓊華 局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 建議修正保險法第116條第2項,明確催告應送達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並應將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即視為完成。
相關後續
- 本案照行政機關建議文字修正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 (共7案)
核心議題
- 處理多項臨時提案,內容涵蓋要求金管會提出報告、調整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的處理方式、統計防疫保單客訴件數、以及要求金管會就保險公司財務狀況和產險業公司治理辦理專案檢查等。
- 針對防疫保單爭議,要求金管會統計客訴件數並公開,同時關注保險公司財務狀況及產險業公司治理,以避免保戶不安及業者卸責。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同意將臨時提案第1案中「提出報告」改為「提出書面報告」。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同意臨時提案第2案的修正建議。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對臨時提案第5案的修正建議沒有意見。
相關人員回應
施瓊華 局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 建議將臨時提案第1案中的「提出報告」改為「提出書面報告」。
- 建議將臨時提案第2案中「提存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及「提存」改為「沖減」。
- 建議將臨時提案第3案改為「金管會應要求由評議中心及公司於6月底前統計並公開所接獲防疫保單之客訴件數」。
- 表示臨時提案第4案遵照辦理。
- 建議將臨時提案第5案改為「提案請金管會於二週內就各家保險公司財務狀況提出書面報告,避免保戶不安」。
- 表示臨時提案第7案遵照辦理。
張子浩 局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 建議將臨時提案第6案中「爰要求金管會於一個月內針對產險業之公司治理辦理專案檢查」改為「爰要求金管會於三個月內針對產險業之法令遵循辦理專案檢查」。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第1案修正通過,將「提出報告」改為「提出書面報告」。
- 臨時提案第2案修正通過,將「提存」改為「沖減」。
- 臨時提案第3案修正通過,要求金管會協調評議中心及公司於6月底前統計並公開防疫保單客訴件數。
- 臨時提案第4案照案通過。
- 臨時提案第5案修正通過,要求金管會於二週內就各家保險公司財務狀況提出書面報告。
- 臨時提案第6案修正通過,要求金管會於三個月內針對產險業之法令遵循辦理專案檢查。
- 臨時提案第7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四
審查「證券交易法第四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之二)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修正證券交易法第4條及第165條之2,以明確臺灣存託憑證(TDR)為有價證券,並討論此修正案的必要性及其對既有司法判決和個案訴訟的潛在影響。
- 核心爭議在於TDR是否已明確屬於有價證券,以及修法是否會造成個案解套或影響司法審理的穩定性。
相關爭議
- 修法必要性與法律體系一致性:部分委員及法務部認為TDR已被司法實務、大法官解釋及行政命令認定為有價證券,修法可能造成「反向解釋」,即修法前TDR是否為有價證券存在爭議,影響法律體系完整性。
- 個案式修法疑慮:多位委員擔憂此修法可能為特定訴訟中的金融重犯(如鍾文智)提供脫罪空間,違反立法不應為個案修法的原則,並可能損害立法院公信力。
- 監察院報告與金管會立場:委員提及監察院曾質疑金管會函文違法違憲,但金管會澄清監察院最終同意其依權責妥處,且金管會明確表示不贊成此次修法。
- 對司法判決的影響:委員擔憂若修法通過,可能依刑法從新從輕原則影響進行中的刑事案件判決,造成司法效果的不確定性,儘管金管會報告歷次TDR案件法院均認定為有價證券。
- 新興金融商品規範:委員建議金管會應就未來可能出現的新型態證券商品,在制度上研議更有效的概括性規範,而非每次都透過個案修法。
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反對個案式修法,指出TDR已被最高法院判決、大法官裁定及金管會行政命令認定為有價證券。
- 強調此修法可能配合鍾文智先生的脫罪主張,呼籲委員拒絕為其個案修法。
- 補充說明若修法通過,鍾文智炒作TDR案恐依刑法從新從輕原則獲判無罪,應慎思。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認為TDR本來就是有價證券,修法將其明確列入可能產生「反向解釋」的疑義,即以前是否非有價證券。
- 反對單獨將TDR明定為有價證券,認為這不符合立法體例,且會造成未來新商品需不斷修法的問題。
- 表示司法實務上TDR為有價證券已無爭議,修法反而可能造成訴訟爭執點。
余天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院曾兩次調查報告認為金管會函文違法違憲,因此為法律明確性建議修法。
- 主張TDR問題非個案而是通案,已有許多人因此受判刑,若法律不明確可能導致國賠。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提及監察院在金管會說明後,已同意金管會依權責妥處TDR適法性疑慮。
- 擔憂為個案修法會傷害財委會公信力,且對當事人而言,可能因社會輿論撻伐而有害無利。
- 建議應回歸制度討論,避免在有訴訟個案情況下修法。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認為金管會態度重要,需釐清監察院對違憲違法的看法是否與金管會認知有差異。
- 個人反對個案式立法,認為若在訴訟中修法,財委會將背負責任。
- 建議本案應保留,並強調金管會須說明是否有司法訴訟中的個案,以避免影響立法公正性。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希望金管會說明修法前後對個案的影響,並強調不希望因修法造成個案立法。
- 質疑在現有制度下,TDR未明文列入證交法是否已無大問題,以及未來是否會再出現類似訴訟。
- 建議金管會應研議新型態證券商品的概括性規範,而非僅處理個案。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認為財委會應尊重主管機關金管會的意見,作為合議制運作的參考。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指出委員對TDR過去司法實務認定存在認知差距,不希望修法被解讀為個案立法。
- 擔憂若TDR已被認定為證券,修法反而可能造成過去司法審理認定產生不確定性。
- 請求金管會或法務部統計並說明過去司法實務上TDR是否均被認定為證券,以評估修法對司法穩定性的影響。
相關人員回應
林豐文 參事 法務部
- 表示TDR在實務上已被認為是有價證券。
- 對於本次修法是否必要,法務部感到疑惑,尊重主管機關及立法院委員的決定。
黃天牧 主任委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引述大法官108年9月27日第1497次會議決議,指出金管會對TDR的決定並無違反授權明確性等原則。
- 澄清監察院的用字並非違憲,而是依照現行法規處理即可。
- 明確表示金管會不贊成這次修法。
張振山 局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補充說明統計歷次TDR案件,法院判決確定的大約有10多個案件,均認定TDR是有價證券。
- 強調至108年大法官解釋後,TDR為有價證券已無疑慮。
相關後續
- 本案因正反意見都有,協商結論為均保留。
- 本案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五
委員書面質詢及補充資料
核心議題
- 余天委員書面質詢聚焦防疫保單重複投保退件爭議,質疑保險公司核保規定溯及既往侵害保戶權益,並擔憂業者將損害轉嫁從業人員,要求金管會調查懲處並公正監督。
- 費鴻泰委員書面質詢針對將來銀行系統優化誤發扣款簡訊事件,質疑其資安穩定度及客服效能,要求金管會調查原因並確保純網銀客戶權利。
- 蔡壁如委員及李貴敏委員提交書面補充資料,內容未在會議中討論。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余天 立法委員
- 主張主管機關與保險業者應在守護保戶權益、維持產業誠信及尊重從業人員尊嚴立場上解決防疫保單紛爭。
- 質疑保險公司收件後更改核保規定、拒絕重複投保並退費,此舉侵害保戶權益且可能違憲,要求金管會調查並懲處。
- 擔憂保險公司將保戶追討損害轉嫁至從業人員招攬行為,建請主管機關公正監督業者自律。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質疑將來銀行誤發扣款簡訊是否真為「系統優化」錯誤,並要求金管會提供調查報告。
- 擔憂將來銀行資訊系統與資安穩定度,指出其開業前即有多項缺失。
- 關切純網銀在客服電話不通、無實體通路情況下,如何保障客戶權利。
- 提醒金管會應因應純網銀開戶與貸款申請快速可能導致的金融犯罪風險。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委員余天、費鴻泰、蔡壁如所提書面質詢及委員李貴敏所提書面補充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18502
- 卷/期/冊
- 111/85/2
- 發布日期
- 2022-06-2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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