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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委員會審查娛樂稅法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修正草案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5-26

LawTrace 法律歷程:證券交易法、保險法、娛樂稅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娛樂稅法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修正草案。委員們普遍質疑娛樂稅法的不合時宜、課稅項目矛盾及稅率設定與實際徵收脫節等問題,要求財政部通盤檢討並尋求替代財源。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修正案則聚焦於租稅優惠審查程序、納保官獨立性及納稅人權益資訊揭露。財政部承諾將於半年內提出娛樂稅及貨物稅的通盤檢討報告,並就納保法部分條文表示尊重或建議保留。會議也觸及國債、房市政策、防疫保單亂象及國有地處分等議題。

討論事項一

審查「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聚焦於娛樂稅法自民國31年制定以來,其課稅客體與立法精神(寓禁於徵)已不合時宜,尤其對藝文及體育活動課稅與國家扶植產業政策相悖;同時,現行條文定義模糊、函釋矛盾且稅率設定與地方徵收實況脫節,亟需通盤檢討以符合時代需求並保障賦稅公平。

相關爭議

  • 課稅項目不合時宜與政策矛盾: 委員們認為電影、戲劇、體育競賽等已是民眾日常且為國家政策扶植產業,不應與夜總會等同列課徵娛樂稅。財政部則強調現行已有減免規定,且部分活動(如高爾夫球)有環保考量及娛樂性質。
  • 稅率設定與實際徵收脫節: 中央訂定娛樂稅最高稅率達30%至60%,但地方政府實際徵收率遠低(如電影僅1%至2.5%),導致法律與實務脫節,被質疑為「訂假的」重稅。
  • 地方財源與替代方案: 財政部以娛樂稅為地方(鄉鎮市)重要財源,且未籌妥替代財源為由,建議維持現行規定。委員則質疑其在地方歲入佔比極低(0.16%至1%),且稽徵成本過高,應由中央尋求替代財源或調整財劃法。
  • 定義模糊與函釋矛盾: 娛樂稅法第二條「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的概括性規定,導致財政部需頻繁函釋,產生相聲與演講、人工海浪與游泳池、KTV與飯店卡拉OK、摩天輪與觀景台等課稅標準不一的矛盾現象。
  • 高爾夫球課稅爭議: 委員認為高爾夫球已是體育活動,不應課娛樂稅,且台灣選手曾獲奧運獎牌。財政部則以其耗費土地資源、破壞環境之爭議,以及國際慣例(日韓特種消費稅)為由,維持課稅正當性。
  • 線上與實體娛樂課稅不公: 串流影音平台(如Netflix)不課娛樂稅,但實體電影院及藝文演出卻需課徵,委員質疑此造成賦稅不公,不利實體產業發展。
  • 監察院與立法院決議未落實: 立法院曾於2007年附帶決議要求一年內全面廢除娛樂稅,監察院也曾糾正高爾夫球課稅案,但15年過去仍未刪除或調整,引發委員對財政部行政怠惰的批評。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認為娛樂稅作為民國31年動員戡亂時期制定的稅制已不合時宜,應重新檢討。
  • 指出電影、戲劇、體育競賽等藝文體育活動已是民眾日常及國家政策扶植產業,不應與夜總會等同列課徵娛樂稅,認為財政部立場矛盾且對產業有歧視。
  • 建議應刪除不合時宜的課稅項目,並調整第二條條文內容,保留舞廳、舞場及夜總會等。
  • 指出娛樂稅法第五條仍保留已刪除的撞球場與保齡球館稅率,顯然是條文疏漏,應修正。
  • 肯定財政部願意在半年內檢討娛樂稅法,期望能提出更合宜的修法版本。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指出娛樂稅法已80年未大幅修正,課稅客體多已成為民眾日常,與制定背景不同。
  • 質疑財政部訂定高額法定稅率(30%至60%),但地方政府實際徵收率極低(如電影1%),應調降上限。
  • 建議應將奧運項目、影劇、藝文等健康、鼓勵性活動排除於娛樂稅課徵對象。
  • 要求財政部通盤檢討娛樂稅與貨物稅,並於年底前提出報告。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質疑娛樂稅與營業稅的課徵方式,詢問是否存在「稅上加稅」問題。
  • 指出職棒、職籃雖有規定課稅,但事實上地方政府皆免徵,質疑法律與實務脫節。
  • 批評娛樂稅法第二條第六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的概括性規定模糊不清,導致財政部頻繁函釋,應檢討修法。
  • 舉例說明函釋導致的矛盾現象,如漆彈場、娃娃機、遊樂園、KTV及電子遊戲機等被課稅,而其他類似娛樂卻免稅。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指出娛樂稅法已80年未大幅修正,且與政府鼓勵藝文活動政策矛盾。
  • 質疑財政部訂定高法定稅率,但地方政府實際徵收率低,應調降上限。
  • 建議取消對奧運項目課徵娛樂稅。
  • 要求財政部通盤檢討娛樂稅及貨物稅,並於半年內提出報告。
  • 建議地方稅法通則應放權予地方政府,除中央已規範的地方稅外,其他稅目只要地方議會通過即可徵收。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質疑財政部報告中地方政府反對廢除娛樂稅的理由與其低徵收率(1%至2%)矛盾,認為地方政府言行不符。
  • 認為娛樂稅法中保留夜總會等課稅項目,而其他免徵,不符合法律公平原則,應全部廢除以實現相同事務相同對待。
  • 指出立法院於2007年曾決議一年內全面廢除娛樂稅並要求財政部提出配套,但15年後仍未解決,要求財政部提出稅改時間表及藍圖,並於半年內提出報告。
  • 關注證交稅及貨物稅減徵對今年稅收的影響,詢問國安基金啟動護盤的指標。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指出娛樂稅法立法技術粗糙,如第二條刪除撞球場與保齡球場,第五條卻仍保留稅率。
  • 闡述娛樂稅法最早於民國31年制定,目的為「寓禁於徵」及充裕國庫,但時至今日人民生活型態改變,娛樂定義也應檢討。
  • 批評娛樂稅法第二條第六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的概括性規定導致財政部需頻繁函釋,造成課稅標準矛盾及不公。
  • 舉例大學生上高爾夫球課需繳娛樂稅,質疑高爾夫球練習場課稅函釋的不合理性。
  • 重申財政紀律法要求減少歲入需找到替代財源,但財政部15年來未落實廢除娛樂稅的承諾,要求半年內提出替代財源方案及廢除娛樂稅的評估報告,或改用奢侈稅等方式達成寓禁於徵。
  • 建議財政部評估在各區國稅局試辦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會,以引入外部力量協助納稅人。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財政部對國債鐘上升的解釋不實,指出未償債務與短期債務皆有增加,要求財政部陳述事實真相。
  • 指出主計總處數據顯示平均月租金已達1萬元以上,社會住宅月租金也約1萬5千元,質疑財政部每年12萬元的租金扣除額上限不符實際,要求儘速檢討。
  • 批評主管機關對虛擬貨幣、加密貨幣及NFT的監管及追稅進度緩慢,要求財政部說明如何追稅,並提供相關數據。
  • 質疑國產署在標售無人繼承私人土地時未進行勘查,導致問題,要求改進作業流程。
  • 質疑國產署選擇地上權而非社會住宅是為助長炒房,要求優先建設社會住宅。
  • 質疑財政部廉政平台與法務部廉政署功能疊床架屋,擔憂其成為「洗白機制」。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指出娛樂稅法最初為「寓禁於徵」及增加國庫收入,但現今文創與娛樂影視已是國家發展助力,娛樂稅存在已違反政策目標。
  • 舉例台北市政府可免徵娛樂稅但需業者申請,質疑中央為何仍需背負課徵娛樂稅的罵名,建議財政部邀請地方政府討論娛樂稅走向。
  • 指出線上OTT平台觀看電影不課娛樂稅,但實體電影院卻要課,造成賦稅不公,不利實體產業發展,要求部長考量疫情衝擊下娛樂數位化趨勢,重新評估娛樂稅存廢。
  • 要求兆豐產險應善盡官股義務,勿以「刁難」方式處理防疫保單核保,例如要求確診者親簽或以「胃納量」為由拒保,應保障保戶權益。
  • 要求兆豐銀行就女行員戀愛詐騙案提交內控清查報告,以彌補商譽損失。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質疑娛樂稅法第五條電影稅率對本國與外國語言片差別待遇的歷史背景與現行適用性,認為以普通話發音的中國電影適用本國片稅率荒謬。
  • 指出娛樂稅作為特種消費稅,其課徵目的(寓禁於徵、促進分配公平、減少特定消費)已與現行課稅標的(電影、歌唱、競技比賽、高爾夫球場等)脫節。
  • 比較筵席稅因稽徵成本高、佔比低而廢除,指出娛樂稅佔地方歲入比例更低(0.16%),且稽徵成本高出其他稅目數倍,建議應廢除。
  • 批評財政部函釋對娛樂設施定義模糊且矛盾,如電動設備與非電動設備、摩天輪與觀景台等課稅標準不一。
  • 建議財政部針對廢除娛樂稅、將奢侈及投機活動併入營業稅法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進行修法評估。
  • 要求財政部評估廢除娛樂稅後鄉鎮市稅損的替代財源,並於6個月內提出報告。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質疑娛樂稅法對演講、說書、脫口秀等娛樂定義模糊,導致個案爭議,且線上影音平台未課稅而實體電影院課稅造成不公。
  • 指出娛樂稅法自1997年立法院即有廢除附帶決議,但至今未落實,認為該法已不符社會期待與現況。
  • 指出娛樂稅佔地方稅收比例極低(約1%),但地方政府仍不願放棄,根本問題在於中央應透過統籌分配稅款機制,協助地方解決財源不足問題。
  • 強調疫情下藝文、娛樂產業受創嚴重,課徵娛樂稅與政府鼓勵政策相違背。
  • 建議財政部應立即檢討娛樂稅,並考慮以其他方式增加地方財源,填補廢除娛樂稅後的稅損,避免重蹈1997年決議未果的歷史。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指出稅務協談制度雖有助釐清爭議、減少徵納雙方時間消耗,但缺乏法制化,質疑其法律定位不明。
  • 批評財政部認為稅務協談非行政程序法所定行政契約,但法院判決對其性質有五種不同見解,造成法律適用混亂,要求財政部積極處理並提出立法提案。
  • 建議財政部應向司法院爭取在稅務專庭增設稅務調查官,協助法官處理高度專業的稅務案件。
  • 提醒財政部應因應司法院研擬中的稅務訴訟審理法,提早準備相關意見。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兆豐產險在疫情高峰期(3、4月)仍大量銷售防疫保單(80餘萬張),批評其未做好風險控管,並指出若確診率達20%恐導致公司淨值不足而倒閉。
  • 指出保險公司在此波防疫保單亂象中,風險控管能力嚴重不足。
  • 詢問兆豐產險是否有拒保現金續保申請,並關切待核保的在途保單處理進度與標準。
  • 詢問快篩陽性經醫師判斷確診後,兆豐產險在理賠執行上是否有困難。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財政部在囤房稅問題上僅追蹤地方政府調稅基,主控權仍在地方,批評財政部作為不及格,未能解決高房價、高房租問題。
  • 指出花蓮縣房貸負擔排名全國第九,高於高雄市,年輕人安居樂業夢想被壓垮,要求財政部加緊要求未調整稅基的縣市,並修訂中央房屋稅法。
  • 質疑內政部300億元租屋補貼恐因房東不願繳稅而導致房客被趕,使真正需要者無法申請,要求財政部說明此問題的看法。
  • 批評財政部未修正不合時宜的囤房稅,而僅推動房地合一2.0及要求地方政府提高稅率,認為其作為不夠積極。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指出稅務爭議案件每年增加近30%,肇因於稅法高度專業性、複雜性及稅務人員主觀認定,要求財政部提供主動發掘與實際爭議案件的統計資料。
  • 強調納稅人面對稅務爭議時,對程序、調查內容及自身權利缺乏瞭解,政府應保障其知的權利。
  • 質疑現行納保官由稅務人員兼任,存在「球員兼裁判」的結構性問題,建議擴大引進外部專業人士協助納稅義務人。
  • 詢問大宗物資減徵措施是否延長,並要求財政部追蹤減徵效益是否回饋至消費端,達成穩定物價目標。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批評娛樂稅法自民國31年制定至今已80年,稅法內容與時空背景脫節,許多過去被視為「壞小孩」的活動(撞球、保齡球、電玩)現已成為國際體育賽事或台灣之光,政府卻仍課徵娛樂稅。
  • 質疑財政部回絕修正案的理由不合理,如以環保問題課徵高爾夫球娛樂稅,應改課環保稅;以地方稅收為由,但地方政府可透過其他名目課稅。
  • 指出體育署與文化部皆認為體育與藝文是應鼓勵的產業,與財政部將其列為「娛樂」課稅的立場矛盾,要求財政部釐清政策定位。
  • 批評財政部「食古不化」,面對時空環境改變應調整稅法,而非僅以依法課徵搪塞,要求務實討論娛樂稅存廢與調整問題。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質疑娛樂稅法對演講與脫口秀課稅標準不一,導致中央與地方雙重標準,鼓勵無聊演講而懲罰好笑的脫口秀。
  • 批評財政部對高爾夫球課娛樂稅的理由(耗費土地資源、破壞水土保持)與政府肯定台灣高爾夫球選手奧運銅牌的立場矛盾,應與時俱進檢討。
  • 指出各地方政府娛樂稅徵收率差異大,造成一河之隔稅率可差四倍,要求檢討並討論是否拉成一致。
  • 強調娛樂在當代已是軟實力展現,而非罪惡,財政部應從善如流,有魄力地推動娛樂稅法修正。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批評兆豐產險就防疫保單的聲明「睜眼說瞎話」,質疑其對居家照護理賠範圍、純疫苗保險定義及重複投保承諾前後不一,損害公股誠信。
  • 指出兆豐產險業務員曾向民眾宣稱可重複投保,但事後卻以「胃納量」為由拒保,導致民眾淪為保單孤兒,其行為與富邦無異。
  • 要求財政部要求公股銀行以身作則,遵守金管會監理規範,保障保戶權益。
  • 質疑兆豐銀行女行員戀愛詐騙案凸顯內控內稽重大疏失,要求說明案發至移送檢調及懲處的時程細節。
  • 呼籲財政部長蘇建榮在卸任前應展現魄力,通盤檢討並廢除不合時宜的娛樂稅、貨物稅、印花稅等「遠古時期」稅法,以能源稅、碳稅等新稅制替代,留下政績。

相關人員回應

蘇建榮 財政部部長

  • 承認娛樂稅法部分項目施行已久且不合時宜,承諾將於半年內通盤檢討娛樂稅法及貨物稅,並與地方政府、相關部會及專家學者討論。
  • 指出娛樂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特別是鄉(鎮、市)重要財源,若廢除需籌妥替代財源,此為財政紀律法規定。
  • 說明現行藝文及體育活動已可依娛樂稅法第4條及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31條申請免稅或減半徵收。
  • 表示高爾夫球雖屬體育項目,但仍具娛樂性質,且環保團體對其耗費資源有疑慮,國際上(如日韓)亦有類似特種消費稅,故課徵具正當性。
  • 回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修正案,對於增訂租稅優惠稅式支出報告及公聽會表示尊重,但對租稅優惠不限實施年限、刪除租稅規避加計利息、稅捐機關應從優採認事證及稅務調查全程錄影錄音等建議均建議保留。
  • 說明納保官制度已指定具專業經驗人員擔任,並要求利益迴避,可保障納稅者權利,且部內設有納保諮詢會引入外部力量,故對增設外部納保委員建議保留。
  • 說明國債鐘上升主因是短期債務增加(國庫調度)及人口減少(除籍),非長期債務增加,預計6月稅收進帳後將償還短債使國人平均負債額度降低。
  • 表示今年稅收達成預算目標可期,但證交稅下滑,預期不會像去年有大量超徵。
  • 說明貨物稅減徵措施目前至6月,是否延長將配合行政院物價穩定小組政策於6月初公布。
  • 指出國安基金會隨時關注股市狀況,若出現不理性或非理性下跌,經委員會同意後將適時操作,目前台股成交量已回歸常態,未見價跌量縮的嚴重情況。
  • 說明社會住宅聯貸案屬內政部專案融資,利率為機動利率,自償性較低,財政部將與住都中心瞭解相關情況。
  • 強調稅務協談係處理課稅事實認定,不涉及租稅法定主義,且不屬行政程序法行政契約,但會再思考其法制化問題。
  • 表示尊重司法院對稅務法庭設置的規劃,但會再與司法院溝通稅務技術調查官的增設議題。
  • 說明財政部推動房地合一稅2.0及要求地方政府提高房屋稅率至3.6%(六都已實施),並非不作為,且租屋補貼資訊不會作為課稅依據,強調房市問題涉及多方權責,不能全歸咎財政部。

許慈美 財政部國庫署署長

  • 說明娛樂稅是由業者代徵,消費者負擔,會在票券上另外列明金額,且營業稅稅基不含娛樂稅,不存在「稅上加稅」問題。
  • 指出娛樂稅的法定稅率由中央訂定,實際徵收率由各地方政府依自治條例或規則訂定,稅率可為零,各縣市徵收率不同。
  • 澄清職棒、職籃門票目前皆免徵娛樂稅,且保齡球館、撞球場現在也不課徵娛樂稅。
  • 解釋「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包括漆彈場、娃娃機、遊樂園、KTV及電子遊戲機等,承認課稅標的定義不明確。

梁正德 兆豐產險董事長

  • 說明兆豐產險防疫保單有效保單約49萬張,待審查27萬人次,若確診率達10%,自留賠款約40億元;若達20%,約70餘億元,公司淨值為82億元。
  • 承認保險公司在此波防疫保單亂象中,風險控管能力嚴重不足。
  • 澄清線上投保本無親簽問題;線下因停售前大量湧入保單,發現字跡雷同者,僅請保戶確認投保意願,並非刁難拒保。
  • 表示快篩陽性需經醫師判斷確診才符合理賠條件,若保戶居隔或確診,會給予更長處理時間,並有融通方式。
  • 說明公司有約20%保戶重複投保2張以上防疫保單,若有核保通過皆須理賠,公司有80億元主協議,若不足可能需增資。

馮浩庭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法官

  • 表示稅務案件平均審理時間視案件複雜度而定,簡易訴訟在地方庭,40萬元以上為高等庭,可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
  • 憑印象指出台灣老百姓稅務訴訟勝率約12%至14%,強調法院對個案均獨立依法審判。
  • 說明司法院未參與財政部廉政平台。

曾國基 財政部國產署署長

  • 說明委員提及的土地為私人無人繼承財產,國產署受內政部委託辦理標售,過往此類案件未勘查現場,但經本次經驗將協調內政部修正作業。
  • 指出國產署在地上權標的之前,會先徵詢內政部是否建設社會住宅,評估後決定不作社會住宅才會拿來做地上權,原則上以建設社會住宅為優先。
  • 說明行政院政策為國產署經管或國營事業超過500坪土地不出售,公司化後土地屬私有,不受國產法規範,但國營事業處分資產仍需編列營業基金預算,此原則不因執政黨改變。

蔡永義 兆豐商銀總經理

  • 說明兆豐銀行女行員戀愛詐騙案是公司主動發現、調查並移送法辦,承認內控執行未到位,如點鈔時應有兩人但另一人疏忽。
  • 表示ATM警示功能及每日點鈔查核制度皆有,但執行不到位,已對當事人解僱,並懲處7位相關人員記大過及調離主管職位。
  • 澄清女行員盜領金額為877萬元,非1,000萬元,且發生在金庫外點鈔、盤點時,非在金庫內。

黃幸玉 教育部體育署專門委員

  • 表示體育就是體育,它是產業,應該要鼓勵。

賴世哲 文化部藝術發展司專門委員

  • 表示文化部向來鼓勵藝文產業發展,透過文獎條例及相關辦法獎勵藝文表演活動及電影映演。

張祐彰 兆豐產險副經理

  • 澄清網站Q&A中提及的重複投保主要針對「疫苗險」,而非「防疫險」;公司內部防疫險A、B版本可重複投保。
  • 表示因胃納量超過,保險公司有核保權,希望讓沒有保障的保戶優先承保,故針對已在同業投保且保期有效者,才會考慮婉拒投保。

相關後續

  • 娛樂稅法修正案兩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修正草案六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 財政部承諾將於6個月內(年底前)提出娛樂稅及貨物稅的通盤檢討報告。
  • 財政部需會商相關部會追蹤大宗物資減徵效益是否回饋至消費端,並提供書面報告。
  • 財政部需提供書面說明,關於房客申請租屋補貼資訊是否會作為房東課稅依據。
  • 財政部需提供書面說明,關於有哪些縣市實際調整了稅基,以及對房價的實質幫助。
  • 財政部需再檢視兆豐產險防疫保單相關規定,並向財政委員會提交兆豐銀行女行員戀愛詐騙案的內控清查報告。

原始資料

公報
1118502
卷/期/冊
111/85/2
發布日期
20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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