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新興菸品管理、禁菸場所與吸菸年齡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5-23
LawTrace 法律歷程:菸害防制法、物理治療師法、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針對「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等25案進行逐條審查。會議核心討論包括擴大禁菸場所、新興菸品(加熱菸、電子煙及其載具)的定義與管制、加味菸的禁止範圍、菸品廣告與陳列限制、以及吸菸年齡提高至20歲等議題。多項關鍵條文因委員與行政部門意見分歧而保留協商,部分附帶決議獲通過,並要求衛福部會同相關部會提出雪茄館定義及管制標準。
討論事項一
勞動部專題報告:因應COVID-19疫情勞工權益、勞保年金危機及基本工資目標
核心議題
- 勞動部就COVID-19疫情下勞工勞動權益保障與職場霸凌防治、勞保年金破產危機的因應策略,以及如何實現基本工資3萬元目標等議題進行專題報告。
- 委員們主要針對勞動部提出的報告內容進行質詢,並要求相關機關提供補充資料。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許銘春 部長 勞動部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佩利 副局長 經濟部工業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討論事項二
審查「工會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核心議題
審查工會法第45條條文修正草案,旨在強化對雇主不當勞動行為的罰則與督促機制,以保障勞工的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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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共同提出工會法第45條條文修正動議,旨在提高罰鍰額度並明定裁罰性不利處分依據。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共同提出工會法第45條條文修正動議,旨在提高罰鍰額度並明定裁罰性不利處分依據。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工會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時,由林為洲召集委員補充說明,不須交黨團協商。
- 第45條條文及立法說明照委員林為洲及劉建國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第46條之1條文不予增訂。
討論事項三
審查「最低工資法草案」等8案
核心議題
審查多個委員及黨團所提的「最低工資法草案」,旨在建立最低工資的法制基礎與適用範圍。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案版本獲通過作為第1條、第2條及第4條的基礎。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提案版本獲通過作為第5條的基礎。
范雲 立法委員
- 提案版本獲通過作為第5條的基礎。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照各委員及黨團提案版本通過。
- 第1條、第2條及第4條照委員吳玉琴等18人提案通過。
- 第3條修正通過,明確適用對象為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並依勞動基準法定義勞工、雇主及工資。
- 第5條照委員徐志榮等25人、委員范雲等17人及委員吳玉琴等18人提案通過。
-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等8案,第6條以下條文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四
繼續審查「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等25案
核心議題
- 全面修訂菸害防制法,涵蓋擴大禁菸場所、規範新興菸品(加熱菸、電子煙及其載具)、限制菸品促銷與廣告,以及提高吸菸年齡等核心議題。
- 討論焦點在於如何在保障國民健康與尊重吸菸者權益之間取得平衡,並確保法規的執行可行性及合理性。
相關爭議
- 第9條菸品不得陳售地點:行政部門認為擴大禁售場所(如大眾運輸車站、學校100公尺內)執行困難且難以界定;林奕華委員則主張應加嚴規範,特別是學校周邊,以減少青少年接觸新興菸品載具的機會。
- 第10條禁止加味菸:行政院建議禁止花香、果香、巧克力等加味菸,但林為洲委員質疑是否應一次性全面禁止薄荷菸,因其市場佔有率高且有長期使用習慣;蔡易餘委員認為全面禁止過於矯枉過正,應考量社會現實。
- 必要組合元件定義與管制:衛福部建議將菸品必要組合元件(如加熱器)視為菸品一併納管,但蘇巧慧委員反對,認為菸品與器具應有不同定義,並質疑加熱器與打火機類比的邏輯性;林為洲委員則強調加熱器功能單一,應與菸品同等管制。
- 菸品不得公開陳列:林為洲委員主張菸品應全面下架,不得公開陳列,只能指定購買,以避免變相廣告效果;衛福部則認為現行條文已足夠,且完全不展示會對販賣處所造成衝擊。
- 第12條促銷或廣告行為:蔡易餘委員質疑「單支分發」即為違法,恐影響日常社交行為;蘇巧慧委員則關切新興菸品說明書、影片是否算廣告,以及公益捐助的定義是否過於嚴苛。
- 第16條吸菸年齡提高至20歲:蔡壁如委員質疑此舉與18歲公民權修憲案的衝突,以及學術上身心成熟的年齡依據;林奕華委員和林為洲委員則主張應將「吸食器」的購買與持有也納入20歲的年齡限制,以避免管理漏洞。
- 第18條大學校園全面禁菸:楊曜、蔡壁如、林為洲、蘇巧慧等委員質疑大學校園全面禁菸的執行困難與人性化考量,認為應設置吸菸區;教育部則表示支持全面禁菸,以實現無菸校園理想,並認為設置吸菸區會增加管理難度。
立法委員發言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提議新增第9條,禁止菸品在學校、醫療機構、大眾運輸等指定場所陳售,並將學校100公尺內納入規範,特別是針對加熱菸及電子煙載具的販售。
- 主張吸食器應納入年齡限制,20歲以上才能購買,以避免未成年人取得載具後仍能吸菸。
- 建議第15條應採取「雙禁」策略,全面禁止類菸品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的指定菸品,並將其定義為「新型菸品」。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部門在第9條關於禁售地點的說明不足,認為其脫離社會現實,未充分考量便利商店等場所服務對象的多樣性。
- 反對將加熱器直接納入菸品定義,認為菸品與吸食器具應有不同定義,並以打火機為例說明其邏輯不通。
- 關切第12條菸品廣告限制對日常生活(如產品說明影片、電影中吸菸畫面)及公益捐助定義的影響。
- 質疑大學校園全面禁菸的執行困難,認為應考量師生吸菸需求,並質疑現行「無菸校園」的罰則與實際效果。
- 建議將第16條(吸菸年齡)與第42條(戒菸教育)一併保留,以利更完善地討論青少年保護措施。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必要組合元件(如加熱器)與菸品連動管制,包括促銷、廣告等限制,並反對設立專賣店。
- 主張菸品不應公開陳列,只能指定購買,以避免對年輕人的吸引力。
- 質疑第10條全面禁止薄荷加味菸的必要性,建議對薄荷菸有所保留,進行更多評估。
- 支持將吸食器或必要元件加入禁止購買的範疇,認為其功能單一,應與菸品同等管制,避免未成年人透過此漏洞取得菸品。
- 主張大型場所應設置吸菸區,而非全面禁菸,以兼顧吸菸人口需求並有效管理二手菸問題。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認為菸害防制法修正版本與社會脫節,過於嚴苛,恐造成矯枉過正,導致民眾生活天翻地覆。
- 質疑第10條全面禁止加味菸的合理性,認為不應箝制吸菸者既有生活方式,並以檀香、蚊香為例說明管制標準不明。
- 質疑第12條禁止「單支分發」菸品可能讓日常社交行為(如請菸)違法。
- 主張雪茄館應作除外規定,不應全面禁菸,因其為特定消費場所,進入者多為自願。
- 建議將菸草與吸食器清楚定義並分開管理,若要禁止吸食器,應另訂專條或於他處規定。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建議衛福部應新增條款明確定義並管理加熱器等必要組合元件,因其已是存在事實。
- 建議第10條禁止加味菸應新增但書,允許專供外銷的加味菸製造與出口。
- 關切第12條菸品廣告贊助的罰則過重,認為需審慎評估。
- 主張加熱式菸品加熱輔具必須納入規範,因其與打火機不同,是一體且必要的吸食工具。
- 建議第42條應明確規範吸菸行為,而非持有菸品或元件,並對戒菸教育的罰則進行釐清。
莊競程 立法委員
- 認同林奕華委員關於吸食器可被分享的觀點,並認為若要讓吸菸不便,應讓取得吸食相關組合品都不便。
- 質疑將學生攜帶吸食器入法可能導致前科疑慮,認為學校管理應以校規為主,而非強硬的法律手段。
- 對第42條「未婚之未成年者」規定感到疑問,認為已婚未成年者與未婚未成年者在法律行為能力上應一致。
楊曜 立法委員
- 不認同第18條及第19條大專院校全面禁菸的立場,認為校地廣闊且有成年師生吸菸需求,全面禁菸恐造成執法困難與漏洞。
- 主張加熱式菸品加熱輔具必須納入規範,因其與打火機不同,是吸食加熱菸的必要工具。
蔡壁如 立法委員
- 關切菸品沾粉(菸友爽)的管制問題,質疑其成分與健康風險。
- 支持禁止加味菸,認為其有害健康且會吸引青少年。
- 認為第19條不應過度嚴格,應在公共場所設置吸菸區,以保障吸菸人口權益並避免二手菸問題。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在禁止加味菸及其他管制措施背後的科學評估依據不明確,認為缺乏具體健康風險分析,恐引發民眾反彈。
相關人員回應
魏璽倫 副署長 國健署
- 回應第9條擴大禁售場所可能導致執行困難,特別是場所界定與罰則訂定,建議維持行政院版。
- 說明第10條禁止加味菸是國際控菸策略趨勢,引用美國及歐盟案例,並指出我國女性吸菸人口使用加味菸比例高,支持行政院版。
- 說明第11條旨在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可要求業者提供原始檢驗紀錄,以利查核。
- 說明第12條將指定菸品之必要組合元件納入規範,並澄清多層次傳銷已公告禁止。
- 說明第15條增訂禁止供應、展示、廣告與菸品形狀近似物品,並禁止類菸品及未通過健康風險評估的指定菸品,以降低青少年接觸菸品可能性。
- 說明第16條提高禁菸年齡至20歲是參考國際趨勢及民意支持,並考量避免世代差異立法。
- 說明第17條配合禁菸年齡提高,並建議增訂販賣業者難以辨識年齡時應要求出示證件之規定。
- 說明第18條擴大全面禁菸場所,包括幼兒園、托嬰中心等,並增訂酒吧、夜店為禁菸場所(需獨立吸菸室)。
- 回應第20條為第18條及第19條以外場所的彈性規定,由場所所有人自行指定禁菸。
- 說明第21條配合禁菸年齡調整,場所負責人應勸阻違規吸菸者。
- 說明第22條增訂場所負責人應配合檢查義務,不得規避。
- 說明第23條各機關學校應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並考量罰則與執行面,建議支持行政院版。
- 說明第24條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醫事機構及公益團體提供戒菸服務並予以補助及獎勵。
- 說明第25條旨在避免職業運動表演或其他表演特別強調吸菸形象,因其具偶像效應,但此條無罰則屬宣示性質。
- 說明健康風險評估資料由菸商提供,政府審查,審查時間可能參考藥品審查,約120至360日,但承諾會盡快縮短。
石崇良 次長 衛福部
- 澄清第9條是討論販售地點,與第18條禁菸場所不同,但部分禁菸場所確實可討論禁止販售。
- 同意將必要組合元件納入菸品一併管制,不能賣菸的地方就不能賣載具。
- 回應第10條加味菸禁止是參考歐盟、美國立法先例,有減少吸菸誘因的證據;同意可先刪除薄荷,未來再公告,採漸進式作法。
- 澄清第12條文字調整僅為前後對調,意義相同;強調捐助限制是針對有促銷目的的行為,社交請菸不在此限。
- 回應第17條,認為禁止供應菸品已足夠保護青少年,吸食器管制不需在此條文多作規範,因無菸品吸食器無作用。
- 說明第16條定在20歲是基於神經學發展及吸菸行為調查證據,不與民法成年定義掛勾。
- 回應第18條雪茄館爭議,考量其特殊性,可尊重蔡易餘委員提案,新增雪茄館為除外條款,但需經濟部明確定義,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設置辦法。
- 澄清第18條政府機關室內禁菸,戶外仍可吸菸,現行條文無執行困難。
- 回應第20條為強制性規定以外場所的彈性約定,不影響前述禁菸規定。
- 澄清第21條僅為勸阻條文,無罰則,其執行與否取決於第18、19條的最終定稿。
- 解釋第33條雖與第12條連動,但罰則內容可單獨處理,因其為既有罰則的明確化。
- 說明第35條針對菸品製造輸入申報不實的罰則,並澄清海關查扣菸品處理流程:3個月內未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即銷毀,申請後則待審查結果。
- 回應蘇治芬委員所提檢舉獎金及吹哨者條款,認為本法行為輕重不一,全面檢舉恐造成行政機關執行困擾,建議不納入。
- 支持第16條暫予保留,以便更充分討論青少年保護措施。
- 說明第45條刪除第2項是回歸預算法規定,不影響基金管理。
- 回應第47條施行日期,行政院版較具彈性,可依實務需要分階段公告,若採分條規定施行日期,需謹慎避免掛一漏萬。
朱財立 副組長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 回應蘇巧慧委員關於打火機檢測標準的質詢,表示需向標準檢驗局確認。
韓春樹 簡任視察 教育部國教署
- 說明電子菸與吸食器目前被列為學校違禁品,學生若攜帶會建議提供給學校送衛生單位處理,並對學生施以戒菸教育。
- 澄清高中以下學校已全面禁菸,大專院校目前有51%為無菸校園,支持修法將禁菸範圍擴大至各級學校,以落實無菸校園,並將移除吸菸區。
- 回應學生攜帶吸食器問題,表示實務上會送衛生單位處理,不會歸還學生。
李慶華 次長 財政部
- 說明海關查扣新興菸品將依照菸害防制法第7條規定,3個月內未申請健康風險評估或未通過者將銷毀,已申請者則等待衛福部審查結果。
- 澄清查獲樣態旅客件數多但數量少,郵包及海空運也有查獲。
- 回應雪茄館定義,認為若不涉及營業額,財政部無需列為會同辦理機關,主要應界定其營業場所面積與範圍。
謝祐昀 檢察官 法務部法制司
- 說明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主要規範受刑人或被告,不及於監所行政人員,行政人員可能適用菸害防制法。
- 表示目前未收到矯正機關內部人員反映新法對其吸菸行為會造成不利影響。
鄭來長 司長 教育部
- 說明目前大專校院51%為無菸校園,支持修法將禁菸範圍擴大至各級學校,以落實無菸校園。
- 表示全面禁菸後,大學生若在校園吸菸將面臨罰則,學校將加強巡查、宣導及與衛生單位合作辦理戒菸班。
- 認為若大學室外設置吸菸區,難以辨識20歲以下學生,會增加管理困難,故主張全面無菸校園。
張孫福 科長 經濟部
- 回應雪茄館定義,表示經濟部可配合新增營業項目,但營業額部分可能跨及財政部主管,建議增列財政部會同討論。
相關後續
- 第9條、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1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2條、第33條、第34條、第35條、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第40條、第41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第47條等條文保留協商。
- 第11條、第20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5條、第45條、第46條及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8章章名照行政院版通過。
- 委員蘇治芬等提案增訂第33條之1(檢舉及吹哨者條款)不予增訂。
- 附帶決議第1案(衛福部應於6個月內針對調升菸捐提出評估方案)通過。
- 附帶決議第2案(持續關注2000年後出生者禁菸限制)不予處理。
- 附帶決議第3案(衛福部會同經濟部、財政部於3個月內提出雪茄館定義及認定之相關要件)修正通過。
- 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林為洲召集委員補充說明,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18503
- 卷/期/冊
- 111/85/3
- 發布日期
- 2022-06-2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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